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智易字第3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宏昇選任辯護人 陳尹章律師
陳曉婷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續字第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宏昇係西園醫療財團法人西園醫院(下簡稱西園醫院,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之肝膽腸胃內科醫師,明知其於西園醫院永越健康管理中心所發行民國107年12月出刊之永越季刊2018冬季號第42期中所撰寫「添腸菌久 健康擁有 從腸抗老化開始」文章(下簡稱系爭文章)中如附表一所示部分,係由告訴人譚健民醫師所撰寫,並分別於105年發表如附表二所示內容,在臺北市醫師公會會刊第60卷第6期之「益生菌在消化系統疾病診治上所扮演角色的今日觀~重於益生菌作用機制的控討」之文章(下簡稱上開文章)中,及於107年10月21日發表如附表三所示之文字內容,在其個人臉書「譚健民醫師醫病諮詢討論區」(https://fb.watch/9HTXeMLjWz)及其個人通訊軟體LINE (https://linevoom.line.me/post/0000000000000000000)上,告訴人享有如附表二及三所示文字內容語文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未得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公開傳輸,竟基於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之犯意,於不詳時地,擅自重製編輯如附表二及三所示之文字內容於系爭文章之附表一所示部分後,將系爭文章發表在西園醫院永越健康管理中心所發行107年12月出刊之永越季刊2018冬季號第42期中,及將系爭文章電子檔案傳送予會員,嗣並於108年4月12日,將系爭文章上傳刊登在西園醫院永越健康管理中心網站上,供不特定人點閱瀏覽。因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重製、第91條之1第2項散布重製物及第92條擅自公開傳輸等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1條之1第2項、第92條等罪,惟依同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上開各罪均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智易卷二第173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