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智重訴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立平選任辯護人 柯宗賢律師上列被告因營業秘密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8819號、109年度偵字第30664號、110年度偵字第28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案業經本院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5年6月9日宣判,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張英尉
法 官 許柏彥
法 官 林述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婷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