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自字第135號聲 請 人 王品予代 理 人 周致廷律師被 告 唐慶暘(原名唐禮暘)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唐慶暘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112年度上聲議字第5194號駁回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111年度調偵字第2102號),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人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附件一)、刑事聲請准予自訴狀(附件二)。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10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認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1、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乙○○以被告甲○○涉犯竊盜等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提出告訴,經臺北地檢署以111年度調偵字第2102號為不起訴處分(下稱原不起訴處分),聲請人不服提起再議,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檢察長112年度上聲議字第5194號駁回再議(下稱原駁回再議處分);而原駁回再議處分於112年6月30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聲請人則於同年7月7日委任律師向本院提出「刑事交付審判請狀」等情,有前開臺北地檢署原處分書、高檢署處分書、送達證書、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委任狀等件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狀雖誤載為「聲請交付審判」,惟觀其文義,應係依112年6月23日施行之上開規定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意思,是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程式尚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關於准許提起自訴之審查,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之修正理由二雖指出:「法院裁定准許提起自訴之心證門檻、審查標準,或其理由記載之繁簡,則委諸實務發展」,未於法條內明確規定,然觀諸同法第258條之1之修正理由一暨同法第258條之3之修正理由三,可知裁定准許提起自訴制度仍屬「對於檢察官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之外部監督機制」,其重點仍在於審查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是否正確,以防止檢察官濫權。而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應提起公訴。」此所謂「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者」,乃檢察官之起訴門檻需有「足夠之犯罪嫌疑」,並非所謂「有合理可疑」而已,詳言之,乃依偵查所得事證,被告之犯行很可能獲致有罪判決,具有罪判決之高度可能,始足當之。基於體系解釋,法院於審查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時,亦應如檢察官決定應否起訴時一般,採取相同之心證門檻,以「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審查標準,並審酌聲請人所指摘不利被告之事證是否未經檢察機關詳為調查或斟酌,或不起訴處分書所載理由有無違背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及證據法則,決定應否裁定准許提起自訴。
四、本院之判斷:㈠聲請人告訴被告於110年6月間,自聲請人所有之銀行保險箱
中竊取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現金(下稱本案爭議款項)被告則辯稱略以:保險箱內款項伊係出資存放,目的係作為伊與聲請人間未成年子女未來開銷,沒有具體使用約定,且保險箱內僅有約250萬元等語。堪認本件首要應先釐清被告與聲請人間就本案爭議款項之法律關係為何、被告主觀認知為何,而對此聲請人所提證據,無非係以聲請人之指述、被告110年10月2日簽發之金額400萬元本票1紙、聲請人與被告間110年10月2日、同年月31日、同年11月12日通話錄音及譯文,為其依據,並另聲請傳喚證人即被告司機林志文、證人即被告之胞弟王柏元;另於聲請准予自訴時,始提出之林志文與其配偶間之通訊軟體截圖為憑,先予敘明。
㈡聲請人指述部分:
1.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被害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不侔。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恝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2.查聲請人偵查中111年4月18日明確陳述:「告訴狀稱400萬元,是我懷孕時擔憂經濟狀況要拿掉小孩,被告稱說要改掉自己亂花錢的習慣,交給我現金400萬,承諾我是要養育未來小孩的費用,並建議我開立保險箱存入,我後來分了兩次存入華南銀行保險箱」、「(問:所以保險箱内的400萬元算是你二人共同持有,是否正確?)不是,我認為當初講得很清楚,這些錢就是交給我管理。因為被告他揮霍成性。關於上行在事前並沒有簽約或文字紀錄佐證,但被告後來有說要還給我。(閱覽筆錄後更正)這些錢叫交給我,並無管理二字」等語(見偵字卷第35頁,原文錯字照引,底線為本院所增),嗣於111年12月12日訊問時始明確稱:「保險箱是我的,錢也是被告贈與給我的」等語(見調偵字卷第28頁,底線為本院所增),前後指述已有不一,尚難逕認雙方法律上關係即為贈與之意思;聲請人雖於再議、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程序中稱係因偵查中陳述過於簡短而生誤解云云,惟111年4月18日訊問時,聲請人有於閱覽筆錄後要求更正,顯已確認筆錄有無符合真意,自不許其事後翻異,推稱所謂陳述過短云云。是依上開實務見解,尚難以聲請人前後不一致之指述,即認被告有足夠之犯罪嫌疑。
㈡聲請人雖又主張,以伊、伊父親與被告三人間110年11月12日
對話錄音內容(全文見他字卷第59至86頁,節錄如附表一,下稱三人對話),可查知被告實質上承認本案款項400萬元係被告贈與聲請人,且被告盜用其中350萬元云云。惟查,三人對話當日被告即將赴美,對話中不僅討論本案爭議款項,尚討論信用卡卡費、房貸、聲請人生活費、子女保母費及其他開支、二人子女從姓及取名、聲請人之父及胞弟與被告間金錢往來事宜...等其他事宜,而被告一再陳述本案爭議款項是係伊給聲請人的、不是聲請人的、是伊的,並因聲請人指摘被告「盜用」該款而憤憤不滿,終因聲請人稱該筆四百萬元係聲請人自己賺的,致被告極度憤怒而中止討論(見附表一),以三人對話內容整體觀之,被告主觀認知伊有權動用本案爭議款項,堪以認定。又況聲請人亦在三人對話中,主張本案爭議款項為其個人賺取,與其本案主張「本案爭議款項為被告所贈與」乙節迥不相同,而聲請人亦於111年12月12日訊問期日坦承,稱本案爭議款項係伊自己「賺」的,是一句氣話等語(見調偵字卷第28頁),此益彰三人對話過程中,聲請人及被告均在情緒激動之狀態,彼此口不擇言、互有氣話,再者,當日討論對象忽而為本案爭議款項、忽而為房貸或信用卡卡費、忽而為其他開支(見附表一),是各人於該日所述言詞,其意思表示之真意仍應依對話脈絡決定之,則聲請人斷章取義,僅截取部分對話,即欲主張被告承認本案爭議款項為聲請人所有,自無可採。
㈢聲請人雖請求傳喚證人即被告司機林志文、聲請人胞弟王柏元云云,惟:
1.本案爭點為被告與聲請人間就本案爭議款項之法律關係為何、被告主觀認知為何,而衡以一般常情,雇主並無必要向下屬即司機解釋自己行為背後之緣由,縱被告曾指揮證人林志文運送本案爭議款項予聲請人,被告與聲請人間法律關係究為贈與、抑或保管、又或借貸、或另有法律關係,均非無疑,證人林志文亦無可能知悉,被告亦無向林志文如實說明之必要。是證人林志文自無傳喚之必要,檢察官未予調查,自無違經驗及論理法則。
2.聲請人至再議階段始請求傳喚王柏元,然並未明確敘明待證事實,僅稱:「王柏元經林志文告知,將被告盜用告訴人系爭400萬元之情事轉述予告訴人,其又是如何轉述、林志文陳述之情節為何?亦涉及被告竊盜罪之主觀構成要件」云云(見上聲議字卷第16頁及背面),則依聲請人陳述內容,王柏元似僅為傳聞證人,究有何傳喚必要?再者,證人王柏元為聲請人胞弟,核屬至親,又與被告有金錢糾葛,此參聲請人於三人對話中多次向被告問及:「我爸爸剛剛有問我,我弟126萬,12萬你要怎麼處理?」、「那我爸爸12萬,還有我弟弟126萬呢?」可稽(見他字卷第60、62頁),顯見王柏元本身與本案有高度利害關係,自難期王柏元能為公正之證述,自無傳喚之必要,檢察官未予調查,自無違經驗及論理法則。
㈣聲請准許自訴狀所載理由部分:
1.聲請人雖請求傳喚證人林志文、王柏元云云,惟該二人均無調查之必要,業如前述。
2.聲請人雖執林志文與其配偶平玲間通訊軟體對話截圖,欲證本案爭議款項確為聲請人所有云云,惟林志文僅為被告之司機,對本案聲請人與被告間金錢關係、被告主觀認知內容,所知均有限等情,業據敘明如前,聲請人欲以林志文與其配偶間對話內容,佐證被告有此犯意,已屬牽強。又況觀該對話內容,係因被告「借用」林志文配偶平玲之信用卡,並要求提高額度,林志文與平玲討論應增加多少額度,而有下列對話(見本院卷第45頁):
平玲: 可以到40吧 林志文: 因該夠吧 平玲: 嗯嗯不夠立刻講就好了 林志文: 到50都不怕 因為 王小姐有400萬 現金
而縱使在夫妻關係之間,夫之債務妻亦無償還義務,更遑論聲請人與被告並無婚姻關係,被告「借用」他人信用卡之債務與聲請人資產幾何有何關連?顯見依林志文之認知,被告有權動用本案爭議款項,故聲請人持有之本案爭議款項始得做為被告「借用」信用卡之擔保。此適足使本院認被告主觀認知自己有權動用本案爭議款項,自難認其有何不法所有意圖及竊盜之主觀犯意。聲請人雖主張林志文稱:「王小姐有400萬」,係意指被告有資力贈與聲請人400萬元,當有資力清償信用卡債務云云,惟此實已逸脫上開對話內容之文義解釋,自難憑採。
3.聲請人雖又稱再議處分誤解聲請人證詞之真意云云,惟檢察官之解讀並未違經驗及論理法則,餘參本裁定四、㈡2.,不再贅敘。
4.聲請人雖又執本院111年度北簡字第2689號判決,主張該判決內容已否決本案爭議款項屬養育子女費用云云,惟查該案為被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110年10月2日所簽發之面額400萬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並未就被告將本案爭議款項交付予聲請人時,雙方間法律關係進行定性,自難以該判決結果,逕認雙方間之法律關係,更無從以之推論被告主觀上認知為何。聲請人主張該判決書可證實上開400萬元本票係供賠償聲請人400萬元之用云云,惟該判決書並未如此認定,聲請人所述自有誤解。
五、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指訴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偵查卷宗,依卷內資料判斷,核無客觀之積極證據可證被告確有上開罪嫌,原檢察官及高檢署檢察長已就聲請人於偵查時提出之告訴理由及證據予以斟酌,並盡其偵查之能先後傳喚被告、聲請人,且依被告及聲請人提出之相關證據資料等,詳加論述,而以本案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及駁回再議之聲請,於法並無違誤,是聲請人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3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玥
法 官 邱于真
法 官 魏小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楊雅涵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附表一(討論信用卡卡費繳納及其他事宜,略) 聲請人: 你盜用我保險箱的錢四百萬,你到現在都沒有在跟我講清楚你要怎麼處理。 被告: 第一,那個四百萬是我給你的。 聲請人: 是我的。 被告: 你的,你哪來的? 聲請人: 你可以不用再一直...,你知道你被我發現是七月份,到現在已經四個月了。 被告: 第一,那是我給你的。 聲請人: 已經四個月了。 被告: 好,那我給你的,你不用再... 聲請人: 那是我的錢。 被告: 那是我給你的。 聲請人之父: 他怎麼說是放在他保險櫃。 聲請人: 那是我的錢。 被告: 那是我給他放在他保險櫃的,那是我給他放在他保險櫃,說要給他的錢,可是那並不是他自己的錢。 聲請人之父: 錢呢? 聲請人: 不好意思,那就是我的錢。 聲請人之父: 錢呢,錢現在呢? 聲請人: 你當初講的還是三千萬,你記得嗎?那我問你,你是不是沒有經過我同意,去把那些錢拿走,你還要狡辯嗎?你還是叫小綠去拿的,你想狡辯嗎?你當初講的是三千萬。 被告: 第一、我沒有狡辯;第二、那個錢是我給你的,我確實在沒有經過你的同意下,去動了那個錢,可是它的源頭是我給你的,不是你的。 聲請人: 那是我的錢,那就是我的錢,你也不用再狡辯什麼,保險箱是我的名字。 聲請人之父: 怎麼給他,放在他保險櫃,啊又…私底下。 聲請人: 依您的說法,那您這也是盜用,而且你還欺騙我,說沒有,你沒有用,你說你有急用,七月到現在四個月,你說你有急用,我有說什麼嗎?我當時相信。 被告: 好 ,我現在不想跟你說這些,你的錢我處理好給你。 聲請人: 怎麼處理,你到現在都交待不出來。 被告: 什麼意思...。 聲請人: 我們房貸都還要繳,你現在還交待不出來。 被告: 什麼意思怎麼處理? 聲請人: 怎麼處理,你要講清楚啊。 被告: 我回美國去處理,我要跟你講...。 聲請人: 你美國處理什麼?你美國怎麼處理?你要不要講來大家聽聽看怎麼處理?你從上個月繳到現在,已經過一個月了 。 被告: 我再講一次,我要去處理銀行的問題,然後如果你沒有辦法認同,那沒關係。 聲請人: 那我問您,您本票日期是您自己填寫的對吧。 被告: 對,好,沒有,我本票日期到了,你想要怎麼樣,你就是怎麼樣,反正我就是處理好,把錢給你,然後我們的關係就結束,就這樣子。 聲請人: 那我爸爸12萬,還有我弟弟126萬呢? 被告: 第一,你弟那126萬,是我願意去支付給他的,而且那個的前提下,是我和你還在一起,我無緣無故去付給一個第三者126萬。 聲請人: 那我問你...我無緣無故送你的七片…。 聲請人之父: 錢,那個錢拿出來用完了嗎?都沒有錢了嗎? 聲請人: 你錢拿去哪?你不是說你急用嗎?對啊,你到底把我的錢花去哪,你從來沒有講清楚啊,你不是說你急用。 聲請人之父: 對,接下來他,婷伊也沒有錢了,房貸怎麼辦。 被告: 好。 聲請人: 你要我怎麼樣。 聲請人之父: 弟弟的錢,也沒辦法付了。 聲請人: 對,你要我怎麼樣。 被告: 第一點,你一直跟你爸說那是你的錢,可是你並沒有跟你爸說,那是我給你的。 聲請人: 不好意思,那就是我的錢,你也不需要在那邊狡辯。 被告: 那當初四百萬,是我給你的。 聲請人: 那就是我的錢,你也不用再狡辯,而且是你盜用,你還欺騙我說你有急用,結果呢,全拿光,還是小綠… 被告: 好,我就問你一個問題,最簡單的,我們結束了,還是沒有結束? 聲請人: 我現在在跟你講債務,你不要跟我談這些。 被告: 你就只需要給我這個問題的答案。 聲請人: 我們現在還在一起。 被告: 沒有,你只需要告訴我我要的答案,小孩子如果…,不管是你爸的12萬,或者是你弟的126萬,或者是小孩子的奶粉錢,或者是保母的錢,所有的費用,我要的答案是這個小孩子姓唐,我會處理掉,他不姓唐,我只會處理我給你的那張本票,就是這樣。 (中略) 被告: 我跟你講,你現在如果再說一次盜用,那我們就法庭上見了,我跟你講的很清楚。 聲請人: 就是盜用啊。 被告: 你再說一次盜用,我們就法庭上見,現在已經跟你說了,我23號去美國,在這個情況下,從我跟你說我要去美國,我會拿十五萬給你的那一刻開始,我總共到現在,從十五萬裡,十五萬包含了小孩子的費用,其他的費用我都不說,只說奶粉的、尿布的,還有他的奶瓶那些費用,我是否要從這十五萬裡面先扣除? (中略) 被告: 因為他【即被告之父】不想要牽扯到我和品妤的是非裡面,因為品妤第一次到我們家的時候,每一句話都是錢,每一句話都是錢,沒有感情,沒有小孩,每一句話,不管是我媽送你回明日博,你每一句話都是你的兒子花了我多少錢,你的兒子騙了我,永遠都是你的兒子怎麼樣,可是你並非…。 聲請人之父: 事實有這樣子嗎?真的…真的你有…。 聲請人: 我講的難道不是事實嗎?你爸也在你面前問你。 被告: 那你的那些事實的前提是,那些錢是我給你的,可是你把那句話的說法變成,這一些錢是我賺的,他花了我賺的錢。 聲請人: 不好意思,我更正你說法,是你盜用我的,抱歉,這個我完全沒講錯,不好意思。 被告: 好,那你保險箱這些錢怎麼來的? 聲請人: 就是我賺的,本來就是屬於我的。 被告: 好,你這句話夠了,不用掛。 聲請人: 你不需要惱羞成怒。 被告: 我沒有惱羞成怒,因為你的這句話,就證明你就是這樣的人。 聲請人: 不好意思,那你又證明你是怎樣的人?詐欺。 被告: 沒關係,我就是一個人渣,可以。 聲請人: 是吧。 被告: 沒有,你的這句話很好,證明了,那四百萬是你自己賺的,很好。 聲請人: 不然是您洗錢洗過來的嗎? 被告: 那四百萬是你自己賺的,光這一句話就夠了。 聲請人: 不然是你洗錢洗過來的嗎? 被告: 沒有,你這句話就夠了。 聲請人: 你只是不敢承認而已,甚至你拿去一百多萬幹嘛了。 被告: 本身我就沒有洗錢。 聲請人: 洗錢洗掉了嗎? 被告: 我現在就是沒有洗錢。 聲請人: 你連交待來源都交待不清楚,然後...。 被告: 我現在就是沒有洗錢。 聲請人: 然後拿走,你也沒有講過拿去哪。 被告: 第一,我現在就是沒有洗錢;第二:四百萬你自己賺的,你只要記住這句話就好了。 聲請人之父: 就算四百萬... 被告: 沒有,四百萬是他賺的,所以我盜用他的錢,我們現在沒有什麼好講。 聲請人: 我告訴你,你當初講的是三千,否則為什麼會懷孕生子,你要不要自己考慮清楚。 被告: 你四百萬給他,應該是說...。 聲請人: 你要不要講一下,你的...還有四台車,你都是欺騙我的啦。你有沒有想過,你不敢承認。 被告: 我沒有說我不敢承認。 聲請人: 你還說到月底裝潢好,但我到現在都還不清楚,你還說什麼,沒有,是真的,我是否問過你很多次,你是否對我撒了很多謊言。 被告: 好。 聲請人: 你自己也沒有承認。 被告: 那你現在要再說以前的事情,那我已經跟你說過,剛剛是最後一次,現在結束了,我們結束了,那四百萬是我盜用了你賺的錢,那是你賺的四百萬,我偷了你盜用的錢,你可以去告我,那四百萬你賺的要記住這句話是你說的。 聲請人: 你只要記住一句話,你對我撒…無數次。 被告: 我對你撒謊,是我對你撒謊,我只會記住你那句話,那四百萬是你賺的。 聲請人之父: 就算四百萬是當生活費... 被告: 好,沒有,從這一刻開始,四百萬,他只要說出來是他賺的,我和這個人沒有任何關係了。 聲請人之父: 應該說你四百萬拿去花了,那以後他的生活費也沒有了,孩子教養費也沒有,這是不負責任才對。 被告: 第一,他個人的費用,他沒有錢的時候跟我說,我有拿錢給他。 聲請人: 你要不要想一下為什麼沒有錢,是你叫我不要去工作的,你好像一直推到我這裡來吔。 被告: 好,沒有,所有的事情都是我錯了。 聲請人: 你好像一直推到我這裡來。 被告: 所有的事情都是我做的,你的錢也是被我花光的。 聲請人: 我工作是你叫我辭退的吧。 被告: 沒有,你的工作沒了,我的問題。 聲請人: 我還在公家吔。 被告: 你的錢沒了,也是我的問題,我現在問題很多,你不要再接受我了。 聲請人: 你對我撒百次的謊。 被告: 也一再接受我了,我們沒有什麼好說的。台新的卡放桌上,我等一下把它付掉,最低的結束,我們今天的... 聲請人: 最低的沒有結束。 被告: 我們今天的討論結束,每個月付最低的,結束掉。你爸、你弟的錢,你自己處理,結束了,不用再說了,那四百萬你自己...你可以這樣子跟我說,我就真的沒有什麼好跟你說,我是全部都承認了,我也是去改了,可是你可以跟我說,那四百萬是你自己賺的,我就覺得你非常了不起。 (後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