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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1061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6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周方慰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13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一一年度易字第六一三號案件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一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其餘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部分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及刑事陳報狀所載。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

㈠、聲請人即被告周方慰聲請交付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13號案件112年6月1日審理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業已敘明其聲請之理由,經核與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關,且無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其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法庭錄音光碟。另依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等規定,聲請人就所取得之前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㈡、至聲請人聲請交付111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部分,惟由聲請意旨觀之,聲請人未敘明此部分理由及其有何主張或維護與本案有關之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且經本院通知補正,聲請人僅敘明聲請112年6月1日審理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仍未就聲請交付111年10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為任何說明,致本院無從具體審酌個案情節,是否與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關,而決定此部分是否允其聲請。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黃靖崴法 官 王令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程于恬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附件:刑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及刑事陳報狀。

裁判日期:2023-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