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0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熙蕾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熙蕾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導致神智不清,加上戒斷症狀有嚴重上吐下瀉,才於民國112年6月10日之開庭無法正視法官、檢察官審理,現羈押已有16日,已戒斷完全清除毒癮,懇請考量尚有2名兒子,撤銷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院已於112年6月27日審理程序裁定被告停止羈押,當庭釋放被告並限制住居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有該案件筆錄附卷可查(見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50號卷第138頁),被告既已釋放,並未在押,是聲請人即被告聲請撤銷羈押,已無必要,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王令冠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阮弘毅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