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2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王宥勝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74號),對於受命法官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7日所為羈押之處分不服,聲請撤銷原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王宥勝對本件犯行均已坦承,也無逃避之行為,扣案之證物內多筆提款紀錄也已向檢察官解釋,至於在法院訊問時稱所提領的「是虛擬貨幣的錢」,是依照偵查時的供述所為,並非否認犯行,請法院撤銷原羈押處分給予交保等語。
二、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羈押之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又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第418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下稱原處分),係承審本院112年度訴字第774號案件合議庭之受命法官,於民國112年6月17日訊問被告後所為,依前開規定,應以聲請撤銷或變更為不服該處分之救濟方法,被告既已於書狀中表示不服羈押禁見、請求交保等語,參諸前開說明,應視為已有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之聲請,合先敘明。
三、法院對審理中被告之羈押,本質上係為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為保全對被告刑罰之執行之目的,而對於被告所實施之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是關於羈押與否之審查,其目的僅在判斷有無實施羈押強制處分之必要,並非認定被告有無犯罪之實體審判程序,故關於羈押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又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法院僅須審查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羈押原因,以及有無仰賴羈押以保全偵審或執行之必要,由法院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法院許可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
四、經查:㈠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
偵字第15765號起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774號案件審理中,經該案受命法官於112年6月17日訊問後,認被告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及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勾串、滅證及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且經衡酌比例原則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為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閱該案卷證核閱無誤。準此,該羈押處分係由該案之受命法官於112年6月17日訊問後所為,經被告同日收受押票及其附件後,旋由其於同年月26日具狀聲請撤銷原處分等情,有刑事抗告狀所蓋法務部○○○○○○○○收件章在卷可佐,是本件聲請自屬合法,先予敘明。
㈡被告雖於本院訊問時坦承提領款項,惟仍辯稱:我是去應徵
工作,當時公司跟我說是領虛擬貨幣賺的錢,我現在知道是作車手云云,又被告對於犯罪之情節歷次供述均不相同,部分案情尚未釐清,參諸本件尚有其他共犯未到案,足認被告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再者,被告於詐欺集團內擔任車手,扣案手機並有多次提領款項之紀錄,確有反覆實施同一詐欺取財犯罪之虞。審酌被告所涉前開罪嫌,係利用集團間多人分工遂行犯罪之模式,集團上游又刻意製造諸多成員間之斷點,使偵查機關難以往上追緝,詐欺集團首腦繼續逍遙法外,而不法所得之金流層轉,無從追蹤最後去向,造成被害人財產無法追回及社會互信基礎破毀,衍生嚴重社會問題,僅以具保、限制住居或其他替代手段,尚無法排除被告勾串共犯或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可能性;考量被告所涉情節及相關事證,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被告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如僅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限制出境、出海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又勾串共犯或證人本不以明示或直接聯繫方式為限,以暗示方式亦無不可,是尚難排除被告與其他共犯或證人透過接見、通信之方式勾串證言、互為迴護,而使本案案情陷於晦暗之可能。準此,原受命法官對被告所為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原處分,尚屬適當且必要,亦合乎比例原則而無不當。
五、綜上所述,原受命法官於訊問被告後,因認其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前揭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業已說明認定審酌之依據,而為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強制處分,核屬本於職權之適法行使。本院審酌上開各情後,認原處分並無任何違法、不當或逾越比例原則之處。被告猶執前詞指摘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並聲請撤銷羈押處分,經核為無理由,自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