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1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勝雄上列聲請人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43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稱:本案審判長法官於民國111年12月20日(聲請狀誤載為110年12月20日,應予更正)審理程序排定對檢察官傳喚之證人黃志杰行交互詰問,雙方詰問完畢後,審判長法官於訊問證人期間,對待被告張勝雄及其辯護人、證人之言行,均足證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2款規定,聲請審判長法官迴避等語。
二、按當事人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法官迴避:一、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二、法官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18條定有明文。
經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43號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合議庭成員於111年12月26日因職務異動已有更迭,改由原受命法官任合議庭審判長,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案卷宗核閱無誤,故被告聲請原審判長法官迴避事由已不存在,本院要無審酌之餘地,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自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