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聲字第 8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837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黃仁傑義務辯護人 王筑威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誣告案件,聲請回復原狀,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回復原狀聲請狀」所載。

二、按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即被告黃仁傑因誣告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5145號),由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82號案件審理,本院已於民國112年5月17日辯論終結,並於同年6月2日宣判。本件聲請人聲請回復原狀,探其真意,係聲請回復為第一審通常程序,即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之狀態,然前開刑事訴訟法聲請回復原狀之規定,係針對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或遲誤聲請撤銷裁定、命令期間所設,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與前開規定不合,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林志洋法 官 陳苑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書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附件:回復原狀聲請狀

裁判案由:聲請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