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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自字第 76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自字第76號自 訴 人 丁莉莉上列自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丁莉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自訴人丁莉莉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本件自訴,原委任張進豐律師、莊華瑋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然嗣於115年4月20日解除委任(自卷三第165頁),依前揭規定,其自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已有欠缺,爰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逾期未補正,即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吳宛亭法 官 楊奕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琬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誣告
裁判日期:2026-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