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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緝字第 93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緝字第93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呂佳軒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7059號),經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簡字第272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於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 文呂佳軒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 實

一、呂佳軒於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明知其係滿18歲之役齡男子,於93年2月13日經內政部移民署核准出境後,依規定至遲應於年滿33歲即104年5月22日前返國服役,因屆期未歸,經臺北市松山區公所於106年1月18日以北市松兵字第10631090900號函催呂佳軒應返國履行兵役義務,並因呂佳軒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該函於106年5月25日以公示送達程序張貼公告於臺北市松山區公所公布欄,經催告屆滿6個月後,臺北市區公所復將徵兵檢查通知書送達至呂佳軒母親之原戶籍地,並再於107年9月27日將徵兵檢查通知書以公示送達程序張貼公告於臺北市松山區公所公布欄,詎呂佳軒基於避免徵兵處理之意圖,仍滯留海外不願返國,迄今未能接受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呂佳軒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供述。

㈡被告之兵籍表。

㈢被告歷次入出境資料。

㈣臺北市松山區公所106年1月18日以北市松兵字第10631090900號函及送達證書。

㈤徵兵檢查通知、收據聯、送達證書、公告之貼示照片。

㈥徵兵檢查醫院名冊。

㈦被告戶籍代辦遷出記事影本等資料。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役齡男子本有依法

服兵役之國民義務,竟為在國外繼續就業及生活,於核准出境後滯留國外未歸,被告亦供稱:我哥哥服役時成功嶺的教官及駐美代表處人員跟他說36歲後即可除役,我就覺得過這個歲數可以合法不用當兵,後來發現我遭通緝,才趕緊回國等語(見本院訴緝卷第74至75頁、第82頁),互核被告之入出境紀錄(見偵卷第6頁),被告於00年0月00日出境,而經本院通緝後,直至112年12月12日始歸國到案,顯然被告有意於達36歲除役年齡後始返國,而以此方式滯留國外未歸以免除服兵役之國民義務,妨害國家徵兵及公民履行義務之公平性,損及潛在之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屬不該。雖念被告於犯後坦承犯行,且前無任何前科紀錄之素行,但考量本罪之法定刑度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利用滯留國外之機會直至除役年齡而免除服兵役之義務,已屬本罪犯罪樣態中較為嚴重之情形,實不宜再給予被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否則似有鼓勵滯留國外至除役年齡後,再以易科罰金方式即免除服兵役義務之嫌,併考量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碩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無業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弘杰提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凃永欽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靖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阮弘毅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4-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