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0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煜翔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6176號),嗣因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112年度簡字第3302號),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周煜翔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認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後,於本院受命法官訊問時坦承全部犯罪事實,復經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胡原碩法 官 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