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57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威凱選任辯護人 謝智潔律師
李立勤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21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陳威凱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威凱之母王碧華於民國110年6月14日上午0時50分許死亡,王碧華所有之財產自斯時起成為遺產,依法由王碧華之包含被告、告訴人陳怡憓與陳威志(陳威志部分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321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內之子女等全體繼承人所公同共有,未經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就王碧華之遺產為任何處分行為,而王碧華於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富邦銀行00039號帳戶)、00000000000000號(下稱富邦銀行00093號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永豐銀行帳戶)等帳戶內之存款,需由全體繼承人填具申請書或同意委任代理人,並檢具相關證件,依據繼承之程序,始得提領。詎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之犯意,未經王碧華全體繼承人之同意或授權,於王碧華死亡後之110年6月14日,接續以上揭富邦銀行00039號帳戶提款卡插入自動櫃員機提領款項,擅自輸入上揭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之方式,提領新臺幣(下同)1萬7,000元、1萬5,000元、1,800元、1萬元,共計4萬3,800元之款項,以此不正方法透過自動櫃員機取得前述款項;又接續於110年6月15日,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永豐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利用不知情之銀行人員填寫「提存款交易憑條」、「帳戶支出交易憑單」後,盜蓋王碧華印鑑而偽造王碧華之印文各1枚、2枚在前揭交易憑條、交易憑單上,持交予不知情之銀行行員而行使之,致銀行之承辦行員陷於錯誤,分別交付王碧華名下富邦銀行00093號帳戶內之存款30萬元、永豐銀行帳戶內之43萬元給陳威凱,以此方式提領共計73萬,足以生損害於王碧華之其他繼承人權益、銀行管理客戶帳戶資料及國稅局課徵遺產稅之正確性。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 條第2 項及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被害人之為證人,與通常一般第三人之為證人不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所為之陳述,其目的在於使被告受刑事訴追處罰,與被告處於絕對相反之立場,其陳述或不免渲染、誇大。是被害人縱立於證人地位具結而為指證、陳述,其供述證據之證明力仍較與被告無利害關係之一般證人之陳述為薄弱。從而,被害人就被害經過之陳述,除須無瑕疵可指,且須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亦即仍應調查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指證、陳述確有相當之真實性,而為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者,始得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非謂被害人已踐行人證之調查程序,即得棄置其他補強證據不論,逕以其指證、陳述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01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2第1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同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嫌,無非以被告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證人即被告胞弟陳威志之證述、王碧華之死亡證明書影本、富邦銀行帳號00093、00039號帳戶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提存款交易憑條影本、永豐銀行帳戶往來明細、帳戶支出交易憑單影本為其依據。
四、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提領前開款項,然堅詞否認有何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嫌,並辯稱:其提領款項後均係用於母親王碧華之後事以及貸款(訴字卷一第161頁);被告辯護人為被告辯稱:被告領取上開款項用以支應王碧華之醫療與喪葬費用,其金額尚有不足,被告更有額外支應款項,且王碧華有簽立委託取款同意書、意定監護契約,證人陳威志亦證稱王碧華已將財產管理事務授權被告處理,被告主觀上即認為自己有權使用王碧華之提款卡、印章並有權管理財產,而欠缺主觀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且依最高法院見解,就處理王碧華喪葬事宜部分,例外可以在委託人死亡之情況下持續等語(審訴卷第38-42頁、訴字卷一第160頁)。經查:
(一)王碧華於110年6月14日上午0時50分許死亡,被告、告訴人與陳威志為其繼承人。被告於王碧華死亡後之110年6月14日,持富邦銀行00039號帳戶提款卡自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7,000元、1萬5,000元、1,800元、1萬元,共計4萬3,800元之款項;被告又於110年6月15日,在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永豐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由銀行人員填寫「提存款交易憑條」、「帳戶支出交易憑單」後,蓋用王碧華印鑑,而製作王碧華之印文各1枚、2枚在前揭交易憑條、交易憑單上後交付予銀行行員,由銀行行員將王碧華名下富邦銀行00093號帳戶內之存款30萬元、永豐銀行帳戶內之43萬元給被告,以此方式提領共計73萬元等節,為被告所自承(訴字卷第161-163頁數),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他字卷第5、187-188、197頁、偵卷第23-24頁、訴字卷一第452、454-455頁)、證人陳威志(他字卷第51-52頁、偵卷第20、22頁、訴字卷一第4
39、448-449頁)之證述大致相合,並有王碧華之死亡證明書(他字卷第77、123頁)、富邦銀行00039號帳戶之交易明細(他字卷第31、211頁、偵卷第125頁)、富邦銀行00093號帳戶之交易明細、帳戶提存款交易憑條(他字卷第29、183-185、193-194、210頁、偵卷第41-43、129-131頁)、永豐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帳戶支出交易憑單(他字卷第23、
25、27、207-209頁、偵卷第35、45、127頁)、王碧華之全戶戶籍資料(訴字卷一第51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12年12月25日財北國稅徵資字第1120035160號函暨被繼承人王碧華遺產稅之繼承系統表影本1份(訴字卷一第61-63頁)在卷可稽,應可先予認定。
(二)按我國已邁入高齡化社會,父母隨著年老體衰,逐漸難以或無法自理生活,委由陪伴照料之子女代為管理財務及交代後事如何處理,甚為常見。而依民法第6 條:「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及第550 條:「委任契約,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規定,人之權利義務因死亡而開始繼承,由繼承人承受,關於遺產之法律行為,自當由繼承人為之。被繼承人生前委任之代理人,依其反面解釋,倘屬民法第550 條但書所規定「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之委任關係,即不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當然全部歸於消滅。此亦與民法第1148條第1 項但書規定,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繼承開始時遺產之繼承範圍相呼應。而人的死後事務之處理,除遺產外,尚涉及遺體處理、喪葬儀式、祭祀方法等對死者有重大意義的「身後事」,而此等「死者為大」的「交代後事」,性質上即屬於民法第550 條但書所規定「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之委任關係。然為避免牴觸遺囑或侵害繼承人之繼承權,死後事務的委任關係仍持續存在之例外情形,自應限於處理對死者有重大意義的事項,以調和死者與生者間的利益平衡,俾契合國民感情及上開民法第550條但書、第1148條第1項但書之規範旨趣。...當被繼承人死亡而留下帶不走的遺產被繼承時,被繼承人生前自主決定其身後事,如何以自身所留下財產來處理的「遺願」,能被繼承人肯定、尊重,「死亡」者才算是有尊嚴的「往生」,此不但符合我國慎終追遠的傳統文化,更貼近社會福利國對高齡化銀髮族善終權益的體現,契合老人福利法、長期照顧服務法之立法本旨,及聯合國老人綱領所揭示,對老人之人性尊嚴、信仰及決定權利的重視。基此,倘有繼承人出面動用死者之遺產,以支應、清償死者臨終前後所積欠或應支付之醫療住院、房租安養、告別祭拜儀式、遺體火化安葬、骨灰塔位祭祀等相關費用,而代為提領已屬繼承財產之存款等行為時,行為人原來有否受死後事務之委任?其委任關係是否已因被繼承人死亡而消滅或仍持續存在?所代為處理行為有無逾越原授權範圍或已濫用而侵害其他繼承人或交易第三人?凡此關於「民事法」上委任關係存否及其權限範圍之界定或確認,與「刑事法」上是否該當偽造文書罪構成要件之「犯罪故意」與「主觀認知」之罪責評價,係屬二事,尚無從據此即肯認或排除刑法上罪責成立所應具備之犯罪認識與故意,不可混淆。故刑事法院審理時,應就綜合歸納之整體觀察,依經驗法則衡情度理,客觀判斷為適足評價,尚難遽認皆當然有犯罪構成要件之故意與意圖。又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文書,以無製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製作該文書為要件,行為人倘基於前述民法第550 條但書所屬被繼承人生前已生效而效力持續至死後的特殊委任關係情形,即不能謂無製作權,自不成立該罪;行為人雖不符前述民法第550 條但書規定,倘係出於誤信其仍有死後事務的委任關係而製作,屬構成要件錯誤,得阻卻犯罪之故意,亦不成立該罪;又行為人倘已知悉其不符民法第
550 條但書規定情形已無權限,但不知道或誤以為仍可以死後代領,本質上為禁止錯誤(或稱違法性錯誤),不能依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故意,僅能適用刑法第16條之規定,對於有正當理由而屬無法避免者,免除其刑事責任,非屬無法避免者,得視具體情節,減輕其刑;至於行為人倘已知悉無權限仍執意代為或已逾越授權者,自成立該罪,乃屬當然,不可不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56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次查,證人陳威志於偵查、本院審理中證稱:母親王碧華在過世前就有告訴其,有請被告將錢領出來,處理喪葬費及房貸之事,王碧華生前的銀行帳戶資料是委由被告保管、處理,且有交代被告處理後事,包括房貸的部分,這都是王碧華生前安排好的,其事後也有同意被告領款去處理王碧華後事,其亦知道王碧華有簽立委託取款授權書,授權被告處理後事與銀行的事情,其不知道王碧華醫療費用、喪葬費用的數額,因為都是被告處理,其認知王碧華授權被告的範圍,就是有關王碧華支出的所有事情都是事被告處理,其基於繼承人身分,對於被告得授權於王碧華死後可領取款項一事,其沒有意見。又因王碧華長期由被告照顧,被告累的時候其會去幫忙,其照顧王碧華時,王碧華可以看電影、聊天,講話都很正常,對話邏輯也都在,只是行動不便,後來被告請律師至王碧華處簽署文件時,其亦有知悉,當時王碧華神智狀況非常好,因為後其王碧華雖然因為病情關係講話慢或無法講話,但平常反應都還是有,神智也都還在,只是無法講話等語明確(他卷第52頁、偵卷第22頁、訴字卷一第438-441、443-446頁)。再參以王碧華之病歷紀錄,其於108年至109年間,固然罹患疾病,然尚未見有神智狀況受影響之情事,而於110年起,王碧華雖有出現譫妄(Delirium),然於用藥後狀況亦有改善等節,有王碧華之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病歷紀錄可考(訴字卷二第109-115頁、外放卷)。
又經本院當庭勘驗王碧華於108年12月25日簽署相關文件時,王碧華可自行陳述及背誦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現居地址,亦能以點頭、眨眼或出聲回答在場律師之問題,亦能以簡單句子表達同意之意思,而於此情況下,簽立房屋使用協議書、意定監護契約、委託取款說明書等情,均經本院當庭勘驗明確(訴字卷一第296-311頁)。益徵王碧華於簽立上開文件時,雖因罹患疾病而有言語表達狀況不佳之情事,然神智尚屬清楚,而能於他人協助下表達其真實意思,亦信無訛。是互核上開證據資料,證人證稱王碧華之神智狀態良好,並有授權被告代為處理銀行、醫藥費用與喪葬費用事宜,與本院勘驗時王碧華仍能於他人協助下表達自我意思而簽署委託取款同意書、意定監護契約之狀況互核相符,且雖嗣後王碧華因罹患之疾病有譫妄之情事,然於用藥情況下已有改善,亦難僅以此認定王碧華有意識不清之情況,從而,王碧華不論係透過告知證人陳威志,或透過於108年12月25日簽立上開文件,而表達同意委託被告代為取款處理醫療、喪葬費用、處理王碧華名下房屋事宜等情,係出於王碧華之自由意識,應可認定。則揆以前開見解,上開王碧華之醫療、喪葬費用與其名下房屋之貸款,均牽涉王碧華對其身後事宜之安排、確保其名下財產之還款順利,以確保其名下財產得由繼承人順利繼承之重大目的,當屬民法第550條但書所稱「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當為無疑。至於王碧華名下財產於繼承後如何分配,或房屋使用協議書之效力為何,乃係另一問題,並不影響王碧華於生前委由被告代其繳納房屋貸款以確保財產之目的,併此敘明。
(四)又查,被告於王碧華死亡後,固不否認其有領取王碧華帳戶內之款項773,800元(43,800+730,000=773,800元)如前。然由被告所提出之單據,於王碧華死亡後被告所支出之金額為1,013,742元,且其中絕大多數均用以支應喪葬費用、房屋貸款、房屋稅賦之用途。而王碧華死亡前被告所支出之金額為29,380元,且均為醫療費用或醫療器材費用等情,有附表
一、二「卷證出處」欄所載單據可參。是以,被告所支出之費用,業已高於其所提領王碧華帳戶內之金額,且由被告檢附單據以觀,並未逸脫王碧華於生前所授權之醫療費用、喪葬費用、房屋貸款事宜,堪信被告於王碧華死亡後,提領其帳戶內之款項,主觀上確係本於與王碧華間之委任關係,於領取款項後用以支應王碧華之醫療、喪葬或房屋貸款,而無行使偽造文書、詐欺或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主觀意念,應可認定。
(五)至於證人陳怡憓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並未與被告或陳威志討論王碧華之喪葬事宜如何處理,王碧華生前亦未與任何人交代醫療、房貸以及喪葬事宜,被告亦未告知,其亦不知被告有讓王碧華簽立意定監護事宜,其亦不知喪葬費用是由何人結清,而於王碧華過世前,其已經有1年半未與王碧華見面等語(訴字卷二第452-461頁)。惟查,其證述內容業與證人陳威志不合,且依證人陳怡憓所述,於王碧華過世前,其已有1年半之時間未與王碧華見面,顯見其已有相當時間未與王碧華見面,則證人陳怡憓所述之情況,是否與前揭本院認定王碧華之真實意念,即授權被告處理醫療、喪葬費用與房屋貸款事宜等情相合,均非無疑。再者,被告於王碧華死亡後,陸續有詢問證人陳怡憓家人之出生年月日以製作訃文,並向證人陳怡憓告知王碧華嗣後喪葬儀式時間、入塔等情況,然均未見證人陳怡憓有拒絕喪葬費用支出之情況,有卷附LINE對話紀錄可憑(訴字卷一第179-181頁),而證人陳怡憓為具有正常智識之人,衡情對於王碧華罹患疾病,嗣後並發生死亡結果,理當有醫療費用、喪葬費用之支出,應無不知之理,則證人陳怡憓對於王碧華死亡後被告領取王碧華之款項用以支付醫療、喪葬費用,應無反對之意,堪信屬實。又既證人陳怡憓並不反對被告於王碧華死後領取王碧華之款項支付醫療、喪葬費用,且王碧華與被告間具有委任關係,而授權被告處理房屋貸款事宜,亦經本院說明如上,故尚無從單以證人陳怡憓之證述,即對被告為不利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被告固於王碧華死亡後領取前開款項,然均係本於其與王碧華間之委任關係,用以支應王碧華之醫療、喪葬與房貸,主觀上欠缺行使偽造文書、詐欺取財或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故意,復無其他任何補強證據可佐證被告有前開犯行,是檢察官所舉之證據所為訴訟上之證明,於通常一般人仍有合理之懷疑存在,尚未達於可確信其真實之程度,而公訴人既無法為充足之舉證,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揆諸首揭說明及判例意旨,被告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黃琬珺偵查起訴,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婉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附表一:(被害人王碧華過世後之支出)編號 名稱 日期 內容 金額 (新臺幣) 卷證出處 備註 1 生命之星救護車有限公司執勤收費憑證 【NO.007760】 110年6月14日 出勤車號:000-0000 備註:生理監視器 8,250元 訴字卷第71頁、他字卷第147頁 ⑴車資800元 ⑵氧氣費用300+800=1,100元 ⑶醫療器材費2,500元 ⑷司機救護員費400×2=800元 ⑸護理師費700×2=1,400元 ⑹救護員費700×2=1,400元 ⑺氧氣耗材250元 2 生命之星救護車有限公司執勤收費憑證 【NO.007761】 110年6月14日 出勤車號:000-0000 備註:生理監視器租借費 6,500元 訴字卷第71頁、他字卷第147頁 合計6,600元,惟收據總額記載為6,500元。 ⑴車資800元 ⑵醫療器材費5,000元 ⑶司機救護員費400元 ⑷救護員費400元 3 生命之星救護車有限公司執勤收費憑證 【NO.007762】 110年6月14日 出勤車號:000-0000 備註:租借氧氣瓶(3瓶3支)1,800元×3=5,400元 7,000元 訴字卷第72頁、他字卷第149頁 ⑴車資800元 ⑵司機救護員費400元 ⑶救護員費400元 4 生命之星救護車有限公司執勤收費憑證 【NO.007763】 110年6月14日 出勤車號:000-0000 備註:租借氧氣瓶(大瓶2支) 5,200元 訴字卷第72頁、他字卷第149頁 ⑴車資800元 ⑵司機救護員費400元 ⑶救護員費400元 ⑷其他3,600元 5 生命之星救護車有限公司執勤收費憑證 【NO.007764】 110年6月14日 出勤車號:000-0000 備註:租借氧氣瓶(大瓶3支)1,800元×3=5,400元 7,000元 訴字卷第73頁、他字卷第151頁 ⑴車資800元 ⑵司機救護員費400元 ⑶救護員費400元 6 生命之星救護車有限公司執勤收費憑證 【NO.007765】 110年6月14日 出勤車號:無 備註:人員陪同待命費用 6,300元 訴字卷第73頁、他字卷第151頁 ⑴護理師費700元×9小時=6,300元 7 柏齡診所醫療費用收據 110年6月14日 死亡證明書、行政相驗 3,100元 訴字卷第74頁、他字卷第155頁 8 統一超商電子發票證明聯 【NM-00000000】 110年6月16日 30元 訴字卷第74頁、他字卷第155頁 筆(他字卷第72頁) 9 台灣中油電子發票證明聯 【NV-00000000】 110年6月16日 113元 訴字卷第74頁、他字卷第155頁 交通(他字卷第72頁) 10 凃周玉水果店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6月16日 水果 750元 訴字卷第74頁、他字卷第155頁 11 台灣中油電子發票證明聯 【NV-00000000】 110年6月18日 116元 訴字卷第74頁、他字卷第155頁 交通(他字卷第72頁) 12 統一超商電子發票證明聯 【NJ-00000000】 110年6月18日 6元 訴字卷第75頁、他字卷第157頁 影印(他字卷第72頁) 13 COSTCO賣場電子發票證明聯 【PF-00000000】 110年6月20日 549元 訴字卷第75頁、他字卷第157頁 祭祀用品(他字卷第72頁) 14 台灣中油電子發票證明聯 【NV-00000000】 110年6月22日 112元 訴字卷第75頁、他字卷第157頁 交通(他字卷第72頁) 15 金旺鮮果收據 【#679】 110年6月23日 蟠桃169元 169元 訴字卷第75頁、他字卷第157頁 祭祀鮮果(他字卷第72頁) 16 金旺鮮果收據 【#506】 110年6月25日 ⑴丁香荔枝159元 ⑵藍莓80元 ⑶櫻桃250元 ⑷香梨50元 539元 訴字卷第75頁、他字卷第157頁 祭祀鮮果(他字卷第72頁) 17 統一超商電子發票證明聯 【NJ-00000000】 110年6月24日 40元 訴字卷第75頁、他字卷第157頁 治喪用品(他字卷第72頁) 18 統一超商電子發票證明聯 【NM-00000000】 110年6月27日 36元 訴字卷第75頁、他字卷第157頁 小剪刀(他字卷第72頁) 19 金來水果行 110年6月29日 水果(櫻桃) 199元 訴字卷第75頁、他字卷第157頁 祭祀鮮果(他字卷第73頁) 20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妨礙道路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費違規罰鍰收據 違規車號000-000 825元 訴字卷第76頁、他字卷第165頁 被告陳威凱之交通違規紀錄(他字卷第60頁)、交通費用(第73頁) 21 書田書局收銀機統一發票 【MW 00000000】 110年6月28日 櫻花油性筆35元×3支=105元 105元 訴字卷第76頁、他字卷第165頁 22 書田書局收銀機統一發票 【PR 00000000】 110年7月2日 蓮花線20元×2=40元 白謝簿25元 65元 訴字卷第76頁、他字卷第165頁 23 賣方統一編號00000000號電子發票證明聯 【VG-00000000】 110年7月5日 65元 訴字卷第76頁、他字卷第165頁 治喪用品(他字卷第73頁) 24 恒通蔬果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10年7月5日 水果 299元 訴字卷第76頁、他字卷第165頁 25 賣方統一編號00000000號電子發票證明聯 【VG-00000000】 110年7月6日 85元 訴字卷第76頁、他字卷第165頁 治喪用品(他字卷第73頁) 26 家樂福賣場電子發票證明聯 【QS-00000000】 110年7月6日 33元 訴字卷第77頁、他字卷第169頁 紅包袋(他字卷第73頁) 27 文泫生活館有限公司收營機統一發票 【PR 00000000】 110年7月6日 油性麥克筆56元 56元 訴字卷第77頁、他字卷第169頁 28 恒通水果行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10年7月5日 水果 100元 訴字卷第78頁、他字卷第167頁 29 計程車收據 110年7月6日 從二殯到一殯 250元 訴字卷第78頁、他字卷第167頁 30 龍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10年7月4日 23,156元 訴字卷第78頁、他字卷第167頁 入殮使用之洋裝、鞋子(他字卷第73頁) 31 雅帝鮮花批發公司報價單 110年7月8日 百合 180元 訴字卷第78頁、他字卷第167頁 32 鼎峰會館報價單 110年6月23日至7月6日 安靈供飯、靈堂、誦經場地、盥洗用具 52,950元 訴字卷第79頁、他字卷第163頁 33 新富社殯儀有限公司報價單 ⑴大體接運紅包1,200元 ⑵頭七誦經7,000元 ⑶頭七元寶蓮花600元 ⑷頭七誦經場地1,500元 ⑸封釘紅包(外家)1,200元 ⑹封釘紅包(師父)600元 12,100元 訴字卷第80頁、他字卷第153頁 34 新富社殯儀有限公司報價單 ⑴火葬服務130,000元 ⑵殯儀館規費19,910元 ⑶牌位區拜飯600元 ⑷九人座接駁車2,500元 ⑸二七誦經7,000元 ⑹三七誦經7,000元 ⑺二七元寶蓮花600元 ⑻三七元寶蓮花600元 ⑼牌位請主3,600元 ⑽牌位請主1,200元 ⑾外家五牲2,000元 ⑿水果籃4,000元 ⒀青白巾2,400元 ⒁棺內蓮花3,600元 ⒂訃聞追加1,800元 ⒃黑袍孝服2,600元 187,410元 訴字卷第80頁、他字卷第153頁 35 信用卡消費明細 6月23日 洽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600元 訴字卷第81頁、他字卷第141頁 治喪用品(他字卷第72頁) 36 信用卡消費明細 6月26日 中油-光復北路站自助加 90元 訴字卷第81頁、他字卷第141頁 37 信用卡消費明細 6月29日 中油-光復北路站自助加 124元 訴字卷第82頁、他字卷第143頁 車號000-000號加油(他字卷第73頁) 38 信用卡消費明細 7月4日 中油-光復北路站自助加 124元 訴字卷第82頁、他字卷第143頁 車號000-000號加油(他字卷第73頁) 39 全家超商電子發票證明聯 【QB-00000000】 110年7月17日 257元 訴字卷第83頁、他字卷第171頁 祭拜品(他字卷第74頁) 40 鴻達停車場電子發票證明聯 【RE-00000000】 110年8月4日 30元 訴字卷第83頁、他字卷第171頁 天福會館弘法禪寺停車費(他字卷第74頁) 41 台灣聯通電子發票證明聯 【QZ-00000000】 110年8月4日 45元 訴字卷第83頁、他字卷第171頁 天福會館弘法禪寺停車費(他字卷第74頁) 42 凃周玉水果店免用統一發票收據 110年9月21日 ⑴哈密瓜187元 ⑵蘋果70元 ⑶蘋果75元 ⑷紅柿35元 ⑸木瓜59元 ⑹奇異果120元 ⑺紅龍果99元 ⑻火龍果100元 745元 訴字卷第83頁、他字卷第171頁 百日祭祀(他字卷第74頁) 43 永鎰行收銀機統一發票 【RL 00000000】 110年9月18日 165元 訴字卷第83頁、他字卷第171頁 綁蓮花用紅線(他字卷第74頁) 44 天福禮堂應收帳款帳單明細 110年7月31日 骨灰寄存2,800元 2,800元 訴字卷第84頁、他字卷第175頁 45 春天素食餐廳股份有限公司收銀機統一發票 110年8月3日 外帶250元 250元 訴字卷第84頁、他字卷第175頁 入塔祭祀餐食(他字卷第74頁) 46 金日鮮果收據 877元 訴字卷第84頁、他字卷第175頁 入塔祭祀鮮果(他字卷第74頁) 47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松山站電子發票證明聯 【QU-00000000】 110年8月3日 2,520元 訴字卷第84頁、他字卷第175頁 天福會館-弘法禪寺租車費(他字卷第74頁) 48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台北松山站電子發票證明聯 【QU-00000000】 110年8月3日 500元 訴字卷第84頁、他字卷第175頁 天福會館-弘法禪寺租車保險費(他字卷第74頁) 49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繳費通知 110年8月19日 用戶門號0000000000號 699元 訴字卷第85頁、他字卷第177頁 50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繳費通知 110年8月19日 用戶門號0000000000號 699元 訴字卷第86頁、他字卷第179頁 51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繳費通知 110年8月19日 用戶門號0000000000號 699元 訴字卷第87頁、他字卷第181頁 52 台灣電力公司110年6月繳費通知單 110年6月25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5,796元 訴字卷第88頁、他字卷第161頁 53 大台北瓦斯股份有限公司110年6月繳費通知單 110年6月25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1,077元 訴字卷第89頁、他字卷第159頁 54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110年6月水費通知單 110年7月17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483元 訴字卷第90頁、他字卷第73頁 55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1年7月16日保險費對帳單暨超商繳款存根聯 111年7月2日 ⑴險別:住火險 ⑵單號:2723CQ00000000 ⑶被保險人:王碧華 1,798元 訴字卷第91頁 56 永豐銀行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房屋火險轉帳傳票 111年3月2日 2,058元 訴字卷第92頁、他字卷第119頁上方 57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2年8月9日保險費對帳單暨超商繳款存根聯 112年7月28日 ⑴險別:住火險 ⑵單號:2723CQ00000000 ⑶被保險人:王碧華 1,798元 訴字卷第93頁 58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0年房屋稅繳款書暨合作金庫銀行收付款章 【稅籍編號Z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6日 彰化縣○○鎮○○里○○路00000號 2,698元 訴字卷第94頁、他字卷第101頁 加徵滯納金404元,應繳合計3,102元 59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0年房屋稅繳款書暨超商收付款章 【稅籍編號Z00000000000號】 110年9月19日 彰化縣○○鎮○○里○○街00號 240元 訴字卷第95頁、他字卷第103頁 60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11年房屋稅繳款書暨超商收付款章 【稅籍編號Z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2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3,322元 訴字卷第96頁 61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12年房屋稅繳款書暨超商收付款章 【稅籍編號Z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2日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6,544元 訴字卷第97頁 62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2年房屋稅繳款書暨超商收付款章 【稅籍編號Z00000000000】 112年5月10日 彰化縣○○鎮○○里○○路00000號 1,646元 訴字卷第98頁 63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10年地價稅繳款書暨超商收付款章 【稅籍編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27日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等(3筆) 15,161元 訴字卷第99頁、他字卷第113-114頁 64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0年地價稅繳款書暨超商收付款章 【稅籍編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27日 彰化縣北斗鎮新政段0000-0000(6筆) 4,903元 訴字卷第100頁、他字卷第111頁 65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0年地價稅繳款書暨超商收付款章 【稅籍編號000000000000號】 110年11月8日 彰化縣北斗鎮中華段0000-0000(1筆) 180元 訴字卷第101頁、他字卷第115頁 66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111年地價稅繳款書暨永豐銀行代收費稅專用章 【稅籍編號000000000000號】 111年10月25日 臺北市○○段○○段000000000地號等3筆 39,478元 訴字卷第102頁 67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1年地價稅繳款書暨永豐銀行代收費稅專用章 【稅籍編號000000000000號】 111年10月25日 彰化縣○○段000000000地號等6筆 4,903元 訴字卷第103頁 68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112年地價稅繳款書暨超商收付款章 【稅籍編號000000000000號】 112年11月22日 彰化縣○○段000000000地號等7筆 5,085元 訴字卷第104頁 69 永豐銀行放款期付金還款登錄單【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8日 應收利息 【交易序號FT2120900000】 7,866元 訴字卷第105頁、他字卷第87頁 70 永豐銀行放款期付金還款登錄單【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8日 應收利息 【交易序號FT2120900000】 953元 訴字卷第105頁、他字卷第89頁 71 永豐銀行放款期付金預繳作業登錄單【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8日 暫收-預繳 【交易序號FT0000000000】 8,128元 訴字卷第106頁、他字卷第91頁 72 永豐銀行放款期付金預繳作業登錄單【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8日 暫收-預繳 【交易序號FT2120900000】 985元 訴字卷第106頁、他字卷第93頁 73 永豐銀行放款期付金預繳作業登錄單【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8日 暫收-預繳 【交易序號FT2120900000】 8,128元 訴字卷第107頁、他字卷第95頁 74 永豐銀行放款期付金預繳作業登錄單【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28日 暫收-預繳 【交易序號FT2120900000】 985元 訴字卷第107頁、他字卷第97頁 75 永豐銀行登錄單【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20日 王碧華繳36-1,36-2月付金(110.10月-111.3月) 52,915元 訴字卷第108頁、他字卷第105頁下方 76 永豐銀行登錄單【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3月2日 36-1,36-2王碧華月付金(111.4月-111.7月) 35,864元 訴字卷第109頁、他字卷第119頁下方 77 永豐銀行登錄單【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3月2日 36-1,36-2王碧華補3月不足 293元 訴字卷第109頁、他字卷第121頁 78 永豐銀行登錄單【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7月29日 36-1王碧華月付金 5,439元 訴字卷第110頁、他字卷第137頁 79 永豐銀行登錄單【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7月29日 36-1/36-2預繳8月份月付金 11,690元 訴字卷第110頁、他字卷第137頁 80 永豐銀行登錄單【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7月29日 36-1/36-2預繳9月份月付金 11,690元 訴字卷第110頁、他字卷第137頁 81 永豐銀行登錄單【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7月29日 36-1/36-2預繳10月份月付金 11,313元 訴字卷第111頁、他字卷第139頁 82 永豐銀行登錄單【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7月29日 36-1/36-2預繳11月份月付金 11,691元 訴字卷第111頁、他字卷第139頁 83 永豐銀行登錄單【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7月29日 36-1/36-2預繳12月份月付金 11,313元 訴字卷第111頁、他字卷第139頁 84 永豐銀行登錄單【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10月31日 36-1 36-2 王碧華預繳月付金差額 170元 訴字卷第112頁 85 永豐銀行登錄單【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10月31日 36-1 36-2 王碧華預繳月付金差額 754元 訴字卷第112頁 86 永豐銀行登錄單【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10月31日 36-1 36-2 王碧華預繳月付金差額 730元 訴字卷第112頁 87 永豐銀行放款期付金預繳作業登錄單【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月16日 暫收-預繳 11,099元 訴字卷第113頁 88 永豐銀行放款期付金預繳作業登錄單【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月16日 暫收-預繳 1,345元 訴字卷第113頁 89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3日 放款還款 1,434元 訴字卷第114頁、他字卷第85頁上方 90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3日 放款還款 1,392元 訴字卷第114頁、他字卷第85頁中間 91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7月13日 放款還款 3,399元 訴字卷第114頁、他字卷第85頁下方 92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3日 放款還款 4,255元 訴字卷第115頁、他字卷第99頁上方 93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3日 放款還款 4,270元 訴字卷第115頁、他字卷第99頁中間 94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8月3日 放款還款 10,087元 訴字卷第115頁、他字卷第99頁下方 95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21日 放款還款 6,984元 訴字卷第116頁、他字卷第107頁上方 96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21日 放款還款 7,104元 訴字卷第116頁、他字卷第107頁中間 97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0年10月21日 放款還款 16,556元 訴字卷第116頁、他字卷第107頁下方 98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3月2日 放款還款 6,937元 訴字卷第117頁、他字卷第117頁上方 99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3月2日 放款還款 6,961元 訴字卷第117頁、他字卷第107頁中間 100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3月2日 放款還款 13,376元 訴字卷第117頁、他字卷第117頁下方 101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7月29日 放款還款 16,767元 訴字卷第118頁 102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7月29日 放款還款 21,282元 訴字卷第118頁 103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1年7月29日 放款還款 39,426元 訴字卷第118頁 104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月10日 放款還款 5,974元 訴字卷第119頁 105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月10日 放款還款 5,970元 訴字卷第119頁 106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月10日 放款還款 13,612元 訴字卷第119頁 107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2月24日 放款還款 5,974元 訴字卷第120頁 108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2月24日 放款還款 6,024元 訴字卷第120頁 109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2月24日 放款還款 13,742元 訴字卷第120頁 110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3日 放款還款 6,026元 訴字卷第121頁 111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3日 放款還款 6,081元 訴字卷第121頁 112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5月3日 放款還款 7,494元 訴字卷第121頁 113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7月3日 放款還款 6,026元 訴字卷第122頁 114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7月3日 放款還款 6,081元 訴字卷第122頁 115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7月3日 放款還款 13,826元 訴字卷第122頁 116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日 放款還款 6,083元 訴字卷第123頁 117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日 放款還款 6,081元 訴字卷第123頁 118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8月1日 放款還款 13,879元 訴字卷第123頁 119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9月1日 放款還款 6,083元 訴字卷第124頁 120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9月1日 放款還款 6,081元 訴字卷第124頁 121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9月1日 放款還款 13,879元 訴字卷第124頁 122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0月5日 放款還款 6,083元 訴字卷第125頁 123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0月5日 放款還款 6,081元 訴字卷第125頁 124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0月5日 放款還款 13,891元 訴字卷第125頁 125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1月3日 放款還款 6,087元 訴字卷第126頁 126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1月3日 放款還款 6,081元 訴字卷第126頁 127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1月3日 放款還款 13,891元 訴字卷第126頁 128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2月5日 放款還款 6,087元 訴字卷第127頁 129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2月5日 放款還款 6,081元 訴字卷第127頁 130 台北富邦銀行收據【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0號】 112年12月5日 放款還款 13,881元 訴字卷第127頁 合計為新臺幣1,013,742元
附表二:(被害人王碧華過世前之支出)編號 名稱 日期 內容 金額 (新臺幣) 卷證出處 備註 1 明陽醫療儀器公司【信用卡消費明細】 110年6月1日 500元 訴字卷第137頁 2 杏一醫療用品【信用卡消費明細】 110年6月1日 8,694元 訴字卷第137頁 3 電子化繳費國立台灣【信用卡消費明細】 110年6月2日 137元 訴字卷第137頁 4 DECATHLON迪卡【信用卡消費明細】 110年6月6日 198元 訴字卷第137頁 5 一安藥妝藥局-正昇店【信用卡消費明細】 110年6月6日 4,610元 訴字卷第137頁 6 杏一醫療用品【信用卡消費明細】 110年6月6日 2,363元 訴字卷第137頁 7 杏一醫療用品【信用卡消費明細】 110年6月10日 11,780元 訴字卷第137頁 8 三軍總醫院醫療費用收據 110年6月13日 急診內科 650元 訴字卷第139頁 9 微風三總【信用卡消費明細】 110年6月13日 106元 訴字卷第137頁 10 微風三總【信用卡消費明細】 110年6月13日 342元 訴字卷第137頁 合計為新臺幣29,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