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7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侑利選任辯護人 陳鵬宇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張瑞顯選任辯護人 劉育承律師被 告 張燐杰
蕭金郎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建霖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10號、112年度偵字第17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於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審判。
理 由
一、按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5條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謝侑利為笙遠世紀娛樂股份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13樓,已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廢止登記,下稱笙遠公司)、騰揚世紀行銷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街000巷0號,已於106年11月03日廢止登記,下稱騰揚公司)實際負責人,亦為昇華娛樂傳播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路000號4樓,下稱昇華公司)總經理;被告張燐杰、蕭金郎分別為笙遠公司、騰揚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張瑞顯與被告張燐杰係兄弟。被告謝侑利、張瑞顯、張燐杰及蕭金郎均明知昇華公司自101年6月起至102年12月止,並未向騰揚公司及笙遠公司進貨或受有勞務,竟以文書處理、行銷規劃、活動執行等品項,分別開立騰揚公司及笙遠公司不實發票73紙、46紙,銷售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864萬9,883元、3,618萬5,717元,稅額各為193萬2,496元、180萬9,286元,再將上開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記入騰揚公司及笙遠公司帳冊,製作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作為進項憑證用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再持以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昇華公司營業稅(被告謝侑利、張瑞顯、張燐杰及蕭金郎等人涉犯商業會計法、稅捐稽徵法等部分,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1373號等案提起公訴,下稱前案),並藉此虛增騰揚公司及笙遠公司營業額,以利向銀行貸款而取得營運所需資金。被告謝侑利、張瑞顯、張燐杰及蕭金郎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被告謝侑利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上開騰揚公司及笙遠公司與昇華公司間之虛偽交易所製作不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財務報表,向如附表所示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下稱合作金庫銀行)信義分行(址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致該等金融機構誤以為騰揚公司及笙遠公司業績良好,符合授信資格,而通過貸款審核,再由被告張瑞顯指示被告張燐杰、蕭金郎,分別以騰揚公司及笙遠公司名義,於如附表所示之對保時間,與該等金融機構完成對保程序,該等金融機構再全數核撥如附表所示之貸款,被告謝侑利等人以前述手法詐得共計2,100萬元。嗣於105年7月間,騰揚公司及笙遠公司因實際營運狀況不佳,無力償還高額貸款,迄今僅還款659萬1,539元,仍高達1,440萬8,461元尚未清償。因認被告4人就附表編號1、3、4部分,均涉犯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就附表編號2部分,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三、經查:㈠被告謝侑利因前案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
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1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被告張瑞顯、蕭金郎及張燐杰因前案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嫌,均經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審理中,有前案起訴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㈡本案被告張瑞顯坦承犯行,被告謝侑利、張燐杰及蕭金郎則
否認犯行,而本案爭點包含被告4人有無如前案經起訴之開立不實發票,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昇華公司營業稅之行為(訴卷三第57至59頁),則被告4人本案所涉詐欺犯罪之詐術行為內容,自須以前案之審理結果為斷,併參酌檢察官之意見(訴卷三第52頁),本院認依首揭法條規定,應於本院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判決確定前,停止本案之審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王鐵雄法 官 林煥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附表:
編號 申請貸款公司 申請時間 金融機構 對保日期 核撥金額 連帶保證人 尚欠款金額 1 騰揚公司 102年6月17日 合作金庫銀行新湖分行 102年7月1日 500萬元 張燐杰 219萬6,254元 2 104年3月5日 第一銀行內科園區分行 104年4月7日 800萬元 750萬元 3 笙遠公司 103年1月7日 合作金庫銀行信義分行 103年1月22日 600萬元 蕭金郎 428萬5,649元 4 103年1月13日 華南銀行南内湖分行 103年2月19日 200萬元 42萬6,558元 合計 2,100萬元 1,440萬8,4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