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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11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訴字第111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周克琦

潘進東

朱俊源選任辯護人 郭浩恩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反滲透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選偵字第22、29號、112年度選偵字第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周克琦犯反滲透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及資助,為直轄市市長、直轄市市議員候選人造勢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潘進東共同犯反滲透法第九條、第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滲透來源指示及資助,為直轄市市長、直轄市市議員候選人造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柒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朱俊源共同犯反滲透法第九條、第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滲透來源指示及資助,為直轄市市長、直轄市市議員候選人造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緣潘進東原係大陸地區人民(大陸地區身分證號:000000000000000),於民國91年12月3日,依38年前臺胞眷屬身分申請來臺定居獲准,進而於92年間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並擔任第21屆臺北市莆仙同鄉會之常務理事,負責同鄉會海外交流業務,經常往返兩岸,另於110年2月19日,潘進東獲聘為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之副館長,配駐臺灣,負責在臺洽談兩岸文化交流之相關業務,而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實係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莆田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下稱莆田市臺辦)資助、指導及實質控制之機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主政之中國共產黨係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並與我國武力對峙之境外敵對勢力,故莆田市臺辦、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均為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來源,潘進東為莆田市臺辦、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派遣來臺,負責企劃、執行該兩組織舉辦之兩岸文化交流案及預算,提報莆田市臺辦交流科陳科長(真實姓名不詳,微信帳號顯示為「莆台文化交流協會」,下稱「陳科長」)審核,由莆田市臺辦副主任薛志遠(下稱「薛志遠」)同意執行,故潘進東為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所稱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所屬組織、機構之派遣之人,亦屬滲透來源。另朱俊源為第21屆臺北市莆仙同鄉會之理事,為中華赤色聯盟政黨主席、中華勞工共同品質產物提昇暨就業輔導促進會(下稱勞促會)主席、全民最大黨副主席及洪門南華山總會成員,長年在兩岸媽祖信仰及勞工交流兩領域發展,而與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所屬組織、機構即莆田市臺辦、中華職業教育社密切聯繫,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在臺推動統戰工作,屬受莆田市臺辦派遣之人,同為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所稱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所屬組織之派遣之人,亦屬滲透來源。周克琦現任共和黨及「第三勢力333政黨團結聯盟」(下稱「333政黨聯盟」)主席,立場親中、急統,支持中國共產黨領導,長年投入街頭運動,自稱為「深藍」及「深紅」支持者,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在臺推動統戰工作,於111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下稱9合1選舉)以共和黨提名唐新民參選臺北市市長、鄭穎隆參選臺北市第1選區(士林、北投區)市議員。

二、周克琦明知任何人不得接受滲透來源(即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候選人站臺、造勢、以旗幟宣傳、拜票等行為,竟基於受滲透來源之指示、資助而為候選人站臺、造勢、以旗幟宣傳、拜票之犯意,朱俊源、潘進東則基於資助他人為候選人站臺、造勢、以旗幟宣傳、拜票之犯意聯絡,於111年10月20日,先由朱俊源聯繫潘進東,提供周克琦協助共和黨臺北市長參選人唐新民舉辦相關抗議暨選舉造勢活動之畫面,以及「世界民主運動大會」即將要在臺北君悅飯店(臺北市○○區○○路0號)舉辦之新聞予潘進東,讓潘進東瞭解周克琦具有紅統色彩及抗議動員能量,2人遂商議由潘進東與周克琦聯繫,由其等指示、資助周克琦前往臺北君悅飯店對面之廣場進行抗議暨臺北市第5屆市長候選人唐新民、第11屆議員候選人鄭穎隆選舉造勢活動,以達成其等被賦予為中共為進行內部政治宣傳,顯示在我國境內有認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政治理念之政黨候選人、以親中反美理念造勢、競選之任務。潘進東遂與周克琦聯繫並討論111年10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赴臺北君悅飯店舉辦抗議暨選舉造勢活動之細節及費用、如何透過臉書直播、抖音、網路媒體宣傳等,再由潘進東於同年10月22日11時7分許,向周克琦表示活動一定要辦,於同日16時20分許,並將上開活動通報莆田市臺辦副主任薛志遠後,與周克琦相約於活動前一日即111年10月24日之傍晚,在臺北市○○區○○路00號「張榮法競選服務處」碰面,進一步討論活動細節,2人碰面後,潘進東並交付由朱俊源製作之活動布條及舉牌,並支付經費新臺幣4萬5000元(以每日新臺幣1萬5000元計算)予周克琦,潘進東接續以語音通話向朱俊源回報活動進度。周克琦獲潘進東前揭資助後,即依照朱俊源、潘進東之指示,於111年10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期間,安排共和黨臺北市市長候選人唐新民及市議員候選人鄭穎隆到場,並透過不知情之共和黨幹部鍾美雲,以每人每日新臺幣200元或250元不等代價,召集周怡菱、鍾美雲、劉仁安、陸志雲、趙榮銀、王咏先、林玉文、張秀卿、周明、李台榮、丁紫湄、吳玫容、江宜庭等30人至65人不等之民眾,前往臺北君悅飯店對面之廣場,舉布條及旗幟、舉牌為抗議活動,並同時替共和黨臺北市市長候選人唐新民及市議員參選人鄭穎隆選舉造勢、拜票、以旗幟宣傳。嗣周克琦再將前揭三天活動之人數、照片及影片傳予朱俊源、潘進東,讓其等瞭解周克琦以前揭資助款項舉辦抗議及選舉造勢活動,嗣潘進東再透過「微信」將前揭三天活動之照片、影片傳送予帳號「江海寄餘生(即「林海生」)」(下稱「江海寄餘生」)、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莆田市涉臺單位人員以陳報績效,並委請不知情之友人蔡少雄以其中國銀行蘇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取來自「江海寄餘生」所支付之人民幣5萬元,再由蔡少雄提領新臺幣22萬元交付予潘進東。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送、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本判決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陳述,悉經當事人、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明不爭執證據能力等語(見訴卷一第134至135頁),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情形,且與本案之待證事實,具有關連性,核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併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等及被告朱俊源之辯護人所提出之答辯如下:

1.訊據被告周克琦固坦承我認識被告潘進東、朱俊源,我為共和黨及「333政黨聯盟」主席,立場親中、急統,支持共產黨領導,長年投入街頭運動,自稱為「深藍」及「深紅」支持者,9合1選舉以共和黨提名唐新民參選臺北市市長、鄭穎隆參選臺北市第1選區(士林、北投區)市議員;111年10月間先由被告朱俊源聯繫被告潘進東轉介我協助唐新民舉辦相關抗議暨選舉造勢活動,被告潘進東跟我聯繫資助我,共和黨是在111年10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在臺北君悅飯店對面的公園幫唐新民、鄭穎隆宣傳造勢等事實,惟否認有何違反反滲透法之犯行,辯稱:我對被告潘進東的身分不了解,朱俊源只是我在政黨圈的普通朋友,其二人並非滲透來源,我不認識「薛志遠」,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是否為境外敵對勢力這很有爭議,我沒有身分及能力協助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在台推動統戰工作,在臺北君悅飯店外面造勢只是希望共和黨的候選人多一點曝光,沒有任何人指示我,被告潘進東願意給我們資助的朋友我不知道是誰,後來也沒有給資助,共和黨黨員都是自發參加在臺北君悅飯店對面的活動,沒有受到境外勢力指使或資助等語。

2.訊據被告潘進東固坦承我原係大陸地區人士,於91年12月3日,依38年前臺胞眷屬身分申請來臺定居獲准,進而於92年間,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並擔任第21屆臺北市莆仙同鄉會之常務理事,負責同鄉會海外交流業務,經常往返兩岸,另於110年2月19日,獲聘為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之副館長,配駐臺灣,負責在臺洽談兩岸文化交流之相關業務,我跟「薛志勇」認識,並曾稱呼「薛志勇」為主任,被告朱俊源說被告周克琦有個活動,被告周克琦有說希望我資助他等事實,惟否認有何違反反滲透法之犯行,辯稱:我並非大陸在台人員,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共產黨是否為境外敵對勢力我不清楚,我跟莆田市臺辦沒有關係,我並非滲透來源,有關臺北君悅飯店對面的事,我是去問被告朱俊源有沒有比較浩大的場面可以拍攝,我要上傳抖音帶貨,被告朱俊源說被告周克琦有活動問我要不要去拍攝,但被告朱俊源沒有說被告周克琦要去抗議還是做什麼,我沒有指示被告周克琦去抗議或造勢,我沒有錢,我跟被告周克琦說活動一定要辦是因為我怕被告周克琦沒拿到資助就不辦了,「江海寄餘生」付給我的人民幣5萬元是玉石的貨款,我不知道我的手機裡為什麼會有莆田市直黨群系統委員會辦公室的文件等語。

3.訊據被告朱俊源固坦承我是第21屆臺北市莆仙同鄉會之理事,為中華赤色聯盟政黨、勞促會主席、全民最大黨副主席及洪門南華山總會成員,長年在兩岸媽祖信仰及勞工交流兩領域發展,我有介紹被告潘進東認識被告周克琦等事實,惟否認有何違反反滲透法之犯行,辯稱:我沒有受莆田市臺辦任何人指派,我沒有指示或資助被告周克琦抗議或造勢,也不知道抗議或造勢的細節,更不知道被告周克琦安排唐新民、鄭穎隆或其他民眾到臺北君悅飯店對面現場,被告周克琦曾經說要贊助,但我沒有錢沒辦法贊助他等語。被告朱俊源之辯護人為被告朱俊源辯護稱:被告朱俊源就被告周克琦、潘金東是否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競選活動均一無所知,僅是單純將被告周克琦介紹予被告潘進東認識,後續由其二人自行聯繫,其二人之行為均與被告朱俊源無關,反滲透法並非要禁止兩岸人民正常往來交流,應當區分交流之人有無受境外敵對勢力指派、危害國家主權等語。

㈡、經查:

1.被告潘進東原係大陸地區人民,於91年12月3日,依38年前臺胞眷屬身分申請來臺定居獲准,進而於92年間,取得我國國民身分證,並擔任第21屆臺北市莆仙同鄉會之常務理事,負責同鄉會海外交流業務,經常往返兩岸,另於110年2月19日,被告潘進東獲聘為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之副館長,配駐臺灣,負責在臺洽談兩岸文化交流之相關業務。被告朱俊源為第21屆臺北市莆仙同鄉會之理事,為中華赤色聯盟政黨主席、勞促會主席、全民最大黨副主席及洪門南華山總會成員,長年在兩岸媽祖信仰及勞工交流兩領域發展。被告周克琦為共和黨及「333政黨聯盟」主席,立場親中、急統,支持中國共產黨領導,長年投入街頭運動,自稱為「深藍」及「深紅」支持者,於9合1選舉以共和黨提名唐新民參選臺北市市長、鄭穎隆參選臺北市第1選區(士林、北投區)市議員。被告朱俊源於111年10月20日,先聯繫被告潘進東,提供被告周克琦協助共和黨臺北市長參選人唐新民舉辦相關抗議暨選舉造勢活動之畫面,以及「世界民主運動大會」即將要在臺北君悅飯店舉辦之新聞予被告潘進東,其二人商議由被告潘進東與被告周克琦聯繫。被告潘進東遂與被告周克琦聯繫並討論111年10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赴臺北君悅飯店舉辦抗議暨選舉造勢活動之細節及費用、如何透過臉書直播、抖音、網路媒體宣傳等,再由被告潘進東於同年月22日11時7分許,向被告周克琦表示活動一定要辦。被告周克琦於111年10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期間,安排共和黨臺北市長參選人唐新民及市議員鄭穎隆到場,並透過不知情之共和黨幹部鍾美雲,以每人每日新臺幣200元或250元不等代價,召集周怡菱、鍾美雲、劉仁安、陸志雲、趙榮銀、王咏先、林玉文、張秀卿、周明、李台榮、丁紫湄、吳玫容、江宜庭等30人至65人不等之民眾,前往臺北君悅飯店對面之廣場,舉布條及旗幟、舉牌為抗議活動,並同時替共和黨臺北市市長候選人唐新民及市議員候選人鄭穎隆選舉造勢、拜票、以旗幟宣傳。嗣被告周克琦再將前揭三天活動之人數、照片及影片傳予被告朱俊源、潘進東等事實,業據被告等供承在卷(見訴卷一第97至101、132至134頁),核與證人蔡少雄、鍾美雲、周怡菱、陸志雲、劉仁安、趙榮銀、傅幼蕙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大致相符(見選偵22卷第433至436、561至578、665至671頁、選他29卷二第3至11、23至26、29至36、45至4

8、51至58、67至70、121至129、137至150、483至501、551至559頁、選偵1卷第119至125頁),並有通訊監察譯文、行動蒐證報告、9合1選舉直轄市市長選舉候選人登記冊、直轄市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登記冊、法務部調查局數位證據檢視報告、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截圖照片、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在卷可稽(見選偵1卷第43至57、65至78、213至227、619至621頁、選偵22卷第102至133、951至1054頁),此部分事實可先認定。

2.被告潘進東有受「薛志遠」、「陳科長」、「江海寄餘生」之指示及資助在我國境內從事政治活動⑴參照法務部調查局就被告潘進東之手機所作成數位證據檢視

報告暨被告潘進東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選偵22卷第991至996頁),顯示被告潘進東曾與名稱為「市台辦薛志勇主任」對話,並於111年5月14日撥打語音通話時未接聽後稱「有事向主任報告,望得空時通聯」等語,嗣於同年月15日發送台北市莆仙同鄉會有關疫情訊息之通知予「市台辦薛志勇主任」,而「市台辦薛志勇主任」於被告潘進東傳送「早安,快篩100劑興安宮已發放完畢,100劑莆田鄉親發放,餘數300定於6月16日星期四上午10-12時由里長安排在同鄉會門口發放,敦親睦鄰光耀湄洲祖廟,有現場記者報導」等語時稱「建議不要報導,或只以同鄉會名義,怕台府太敏感」等語,被告潘進東即回覆稱「好的,遵照辦理」、「了解,謝謝指示」,嗣於同年月16日回傳影片予「市台辦薛志勇主任」,並稱「這樣應該還好吧」等語,被告潘進東又分別於111年7月14日、111年7月18日、111年7月25日傳送「海峽兩岸媽祖書畫交流展企劃案」、「莆臺兩岸文化交流企劃案」,文件中記載部門領導為「莆田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臺灣同胞聯誼會」、「經費報表」,傳送後並稱「敬請主任審閱評估並指示」、「這是跟祖廟對接項目望指導」等語,被告潘進東復於111年10月2日、同年月10日向「市台辦薛志勇主任」報告有關新黨主席參與活動過程及剪影、與當時臺北市市長候選人之合照,並稱「以上是九月九活動部分報告,望主任指導!接下就台中活動了」等語,可知被告潘進東與「市台辦薛志勇主任」接洽過程中,先後係以「向主任報告」、「謝謝指示」、「敬請主任審閱」、「請指示」等類似於下屬向上司稟報之方式與「市台辦薛志勇主任」對話,「市台辦薛志勇主任」亦曾以「怕台府太敏感」為由建議被告潘進東不要報導有關快篩發放之訊息,再衡以對話者之暱稱為「市台辦薛志勇主任」,而前開企劃書之文件中亦均載有「部門指導:莆田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臺灣同胞聯誼會」,被告潘進東亦不斷回傳其參與新黨主席之活動及剪影、與臺北市市長候選人之合影等與政治活動有關之訊息予「市台辦薛志勇主任」。

⑵參照法務部調查局就被告潘進東之手機所作成數位證據檢視

報告暨被告潘進東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選偵22卷第997至1006頁),顯示被告潘進東曾與名稱為「市台辦交流科長」、「莆台文化交流協會」對話,並於111年5月26日向「莆台文化交流協會」稱「上述褚老師墓碑記憶,是因應大陸目前所需遷台記憶一事!是否可使用!請指示」等語,「莆台文化交流協會」立即回覆稱「我立即匯報薛主任」等語,「莆台文化交流協會」於同年6月30日向被告潘進東稱「潘理事,不好意思,今天要開會,在打印會議材料,您可以先聯繫薛副主任」等語,被告潘進東則回稱「有跟薛副聯繫並請示了」等語,被告潘進東於同年7月14日海峽兩岸媽祖書畫交流展企劃書予「莆台文化交流協會」並稱「報台科長這只是初步實施方案!內容還須修改!望科長給予審電並指導修改」,嗣於同年月18日向「莆台文化交流協會」稱「謝謝!以上活動是否可以立項!請科長指示!」,「莆台文化交流協會」則回覆「在的,薛主任這2天有事情,請假了,他說等他回來,我們這裡討論一下」等語,被告潘進東於同年月24日稱「科長好,午安!假日打擾,抱歉。以上企劃、報價文案,如有不妥之處,需精進修改部分,敬請科長指導修改,並望下星期達貴辦過會成功,以便這邊後續跟進執行!萬事拜託」等語,又被告潘進東於111年9月28日向「莆台文化交流協會」稱「入群並不是上鏡,連線是他們在動作,貴辦觀摩指導即可,中國共產黨與祖國統一這本書哪裡能買的到?有地方下載?」等語,「莆台文化交流協會」則回覆「這個我只能以莆台交流協會的名義進群,不提是台辦的,您看可以嗎」,被告潘進東於111年10月2日向「莆台文化交流協會」稱「這是蔣萬安辦公室主任通聯,告知蔣委員來訪時程!需要我做點什麼?請指示」「10月4日上午11點新黨主席吳成典與會參與1035周年兩岸媽祖視頻連線祭祀活動」等語,「莆台文化交流協會」回覆稱「不用特地做什麼,屆時描述一下屆時情況就好了,特別是個人或對手的狀況最好」等語,被告潘進東則稱「收到屆時全程綠影說話內容並傳至連線活動從疫情起我組織的活動,歷行以三年了,貴科也在群內,屆時多給指導」等語,可知被告潘進東與「莆台文化交流協會」接洽過程中,先後亦係以「望科長」、「請科長指示」等類似於下屬向上司稟報之方式與「莆台文化交流協會」對話,又被告潘進東多次詢問薛主任有無休假、上班以確認「莆台文化交流協會」是否有接獲薛主任之指示或欲與薛主任聯繫,「莆台文化交流協會」亦數次稱按薛主任之意見或指示為之,再衡以「莆台文化交流協會」在被告潘進東稱呼其為科長時亦未為否認之意思,甚至向被告潘進東表明我只能以莆台交流協會之名義加入群組,不提是「台辦」等語,且「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亦曾傳訊息予被告潘進東稱「潘總新年快樂,以上是轉與市台辦薛主任復命內容,敬請檢閱」等語(見選偵22卷第1004頁),並參以被告潘進東就「市台辦薛志勇主任」即為莆田市台辦主任薛志遠乙節並不爭執,堪認前開對話中「莆台文化交流協會」即為莆田市台辦之科長,而其上司即莆田市台辦主任薛志遠則係使用前開「市台辦薛志勇主任」之人,且「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亦係「薛志遠」所能指揮、命令之單位。⑶參照法務部調查局就被告潘進東之手機所作成數位證據檢視

報告暨被告潘進東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語音對話譯文(見選偵22卷第739至747、969至970頁),顯示被告潘進東曾與名稱為「江海寄餘生」對話,並曾向「江海寄餘生」傳送自由時報對於333聯盟於臺北君悅飯店對面之抗議或造勢活動新聞報導截圖照片,「江海寄餘生」於111年10月26日傳送三個讚的符號予被告潘進東,並以語音向被告潘進東稱「沒事沒事,這現金我還要去存,就差個3萬8」等語,被告潘進東以語音回應「太多了,這樣太多的話,我明天用微信再轉一些給你」、「這一次反正是為共產黨做事,做得到的就跟他拚了」等語,「江海寄餘生」以語音稱「沒什麼事情,你那邊比較辛苦,你那邊要組織那麼多人」,被告潘進東則回傳「OK」,「江海寄餘生」於111年10月27日9時33分許向被告潘進東傳送3個微笑符號,並稱「3個,確認下」等語,被告潘進東回稱「確認中」等語,嗣於同日9時41分許傳送微笑之符號、「辛苦了,同志」之貼圖,「江海寄餘生」再詢問被告潘進東「這幾年有沒有回來哈」等語,被告潘進東回覆「疫情下,回去只會給添麻煩,在說這邊也需要人」,並同日10時5分許以語音向「江海寄餘生」稱「以後有什麼項目的話再合作,謝謝」等語,可知被告潘進東確實有向「江海寄餘生」回報333聯盟在111年10月25日於臺北君悅飯店對面之抗議或造勢活動,「江海寄餘生」表示嘉許後,即向被告潘進東提及金錢之問題,被告潘進東隨即表示「江海寄餘生」要轉的金額太多了,並主動稱「是為共產黨做事」、「做得到的就跟他拚了」,「江海寄餘生」則再次對於被告潘進東之作為表示嘉許並認其組織多人並不容易等語,是將被告潘進東與「江海寄餘生」之對話脈絡整體觀察,被告潘進東確實有向「江海寄餘生」報告333聯盟在111年10月25日於臺北君悅飯店對面之抗議或造勢活動,「江海寄餘生」即因認同被告潘進東之工作內容而表明會盡快將錢轉予被告潘進東,被告潘進東未表示拒絕之意,甚至稱其行為「是為共產黨做事」、「跟他拚了」等語,堪認被告係以自「江海寄餘生」取得資助,用以協助333聯盟在111年10月25日於臺北君悅飯店對面之抗議或造勢活動之進行,並主觀上認知其前開作為係「為共產黨做事」。

⑷再參以法務部調查局就被告潘進東之手機所作成數位證據檢

視報告暨被告潘進東手機內之文件(見選偵22卷第749至767、971至979、983至987頁),顯示被告潘進東之手機內有「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賀信」、「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廳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衛生局關於印發血站新冠肺炎疫情常態化防控工作指引的通知」、「福建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文件」、「莆田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莆田市海外聯誼會致廣大莆籍港澳台同胞、海外僑胞的倡議書」、「中央莆田市委辦公室文件」、「中央莆田市委統戰部致全市統一戰線廣大成員的疫情防控倡議書」、「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營業執照」、「聘任授權書」、「犯罪嫌疑人個人資料」、「活動清單」等文件,其中「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賀信」之發文對象為「市直黨群系統各參評單位」,參評市級單位有「市委辦公市」、「市人大常委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委組織部」、「市委統戰部」等中共黨部機構、政府之機關(見選偵22卷第765至766頁);「聘任授權書」明載被告潘進東經聘任為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常務副館長(見選偵22卷第983頁);「犯罪嫌疑人個人資料」記載若干戶籍地於莆田市仙游縣地區○○○○○○○○○○號碼、涉案銀行、涉案帳號(見選偵22卷第984至985頁);「活動清單」載明主辦方為「中共莆田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委台港澳辦」等中共黨部機構、政府之機關(見選偵22卷第986至987頁),可知被告潘進東可取得前開屬中共黨部機構、政府機關之內部有關政治活動、犯罪偵辦之資料,而被告確實擔任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常務副館長,主要負責在臺文化交流活動等一切業務往來,再與前開被告潘進東與「市台辦薛志勇主任」、「莆台文化交流協會」、「江海寄餘生」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互核,足見被告潘進東與福建省莆田市臺辦副主任「薛志遠」、臺辦交流科「陳科長」、「江海寄餘生」等福建省莆田市臺辦之人員關係匪淺,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亦受莆田市臺辦審核而實質控制,且被告潘進東多次向前開三人以「報告」之方式回報其在我國境內從事政治活動之行程,並傳送政治、選舉活動照片、影片供其等參閱,再請前開人員為具體指示,甚至在認知「是為共產黨做事」之情況下,收受金錢而於我國境內進行特定政治活動,堪認被告潘進東為莆田市臺辦、莆田市媽祖文化陶瓷藝術館派遣來臺,負責企劃、執行該兩組織舉辦之兩岸文化交流案及預算,提報莆田市臺辦交流科「陳科長」審核,由莆田市臺辦副主任「薛志遠」同意執行,且潘進東確實透過通訊軟體WECHAT將在臺北君悅飯店對面之抗議或造勢活動之照片、影片傳送予「江海寄餘生」以陳報績效,並委請不知情之友人蔡少雄以其中國銀行蘇州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收取來自「江海寄餘生」所支付之人民幣5萬元(詳後述),則潘進東為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所稱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所屬組織、機構之派遣之人,亦屬滲透來源甚明。

3.被告朱俊源在知悉被告潘進東係受滲透來源指示,仍介紹被告潘進東與被告周克琦聯繫辦理在臺北君悅飯店對面之抗議或造勢活動⑴被告潘進東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朱俊源是同鄉會的成員

,跟我一樣信仰媽祖文化,我跟被告朱俊源因為媽祖認識有幾年了,我經過被告朱俊源介紹才認識被告周克琦,因為我要拍攝做直播帶貨,被告朱俊源說被告周克琦那邊有一個活動,去拍這個活動會很有吸引力,我覺得現在拍什麼都不見得會吸引人,所以我親自去拍被告周克琦的活動也許會有噱頭,被告朱俊源有跟我講過被告周克琦拍的影片以及現場都是政治活動等語(見訴卷二第50至51頁),再參照被告朱俊源與被告潘進東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選偵22卷第705至713、1007至1010頁),顯示被告朱俊源與被告潘進東於111年10月20日進行語音通話,被告朱俊源於通話結束後即傳送被告周克琦之個人檔案予被告潘進東,雙方再次進行語音通話,被告朱俊源於語音通話結束後傳送張榮法之選舉造勢活動影片,並稱「10月14日週五,上午10:30。

仁愛路NCC抗議!抗議NCC不公平,不作為,電視辯論九位市長候選人,排除在外?」、「333、共和黨通知:陪同唐新民市長候選人,鄭穎隆市○○○○○○○00○○000○00○○○00000地○○地○○○路○段號」、「333、共和黨通知:參加更生黨遊行活動、時間:10月21日週五下午14:00、地址:中正紀念堂對面國家圖書館」等語,並傳送含有統獨兩派抗議衝突之新聞報導截圖照片及影片、被告周克琦之照片、共和黨與333政黨聯盟集會過程之照片,被告潘進東於收受前開通知、照片、訊息後,即向被告朱俊源稱「收到!剛收到信息活動明天可確定」等語,可知被告朱俊源與被告潘進東進行語音通話後,被告朱俊源將被告周克琦介紹予被告潘進東,並將被告周克琦於通訊軟體LINE之個人檔案分享予被告潘進東,隨即將共和黨、333聯盟陪同唐新民、鄭穎隆參加候選人抽籤、抗議NCC、於中正紀念堂前遊行等通知傳送予被告潘進東,亦將被告周克琦之照片、共和黨、333聯盟陳抗活動之照片亦同傳送予被告潘進東,作為展示被告周克琦曾以共和黨、333政黨聯盟進行政治活動之經驗,而被告潘進東於收受前開訊息後,表明「剛收到信息活動明天可確定」等語,應係指其受託將委任被告周克琦之活動是否確定進行,將於111年10月21日確定,亦足見被告朱俊源除介紹被告周克琦予被告潘進東認識外,更可透過被告潘進東知悉被告潘進東指示被告周克琦所進行之抗議及造勢活動於事前之統籌規劃與時程確定與否之安排。

⑵參照法務部調查局就被告周克琦之手機所作成數位證據檢視

報告暨被告周克琦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WECHAT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被告朱俊源與被告周克琦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見選偵22卷第493至503、960至961頁),顯示被告朱俊源以通訊軟體LINE於111年10月20日與被告周克琦進行語音通話後,被告周克琦傳送數個新聞報導予被告朱俊源,被告朱俊源隨即將被告潘進東之個人檔案分享予被告周克琦,其二人再度進行語音通話,被告周克琦則傳送其自身之照片、共和黨、333聯盟陳抗活動之照片予被告朱俊源,被告周克琦於111年10月22日10時24分許傳送「我們應該要出兵呀?」等語予被告朱俊源,被告朱俊源引用前開訊息並回覆「周主席,請您今天抽時間與潘進東聯絡」等語,被告周克琦於同日17時38分許稱「約禮拜一下午17:00」,被告周克琦又於111年10月25日、同年月26日均傳送在臺北君悅飯店對面抗議或造勢活動之照片予被告朱俊源,並稱「應到30人,實到65人」等語;被告朱俊源另於111年10月22日16時59分許以通訊軟體WECHAT傳送訊息予被告周克琦稱「周主席,請您今天抽時間與潘進東聯絡」等語,被告周克琦即回覆「有聯絡了」等語,並傳送中央社有關第11屆世界民主運動全球大會111年10月25日至27日將在臺灣舉辦之新聞報導(上貼有「假民主,招戰禍」10月25日週二早上09:30[統派]戰[台獨]),再參照被告朱俊源於111年10月22日5時45分許曾詢問被告潘進東「10/25活動要辦嗎?聯絡好了嗎?」等語(見選偵22卷第491頁),可知被告朱俊源確實引介被告潘進東與被告周克琦接觸,先於111年10月20日分享被告潘進東於通訊軟體LINE之個人檔案與被告周克琦,復於111年10月22日5時45分許主動關心被告潘進東是否仍要舉辦111年10月25日之活動,並詢問是否已經聯絡完畢,另一方面在被告周克琦詢問「我們應該要出兵呀?」時,向被告周克琦稱請與被告潘進東聯絡,且從被告周克琦所傳送照片上記載之文字、照片所呈現之內容、出席人數之回報等節,足徵被告朱俊源除確切知悉被告周克琦將於第11屆世界民主運動全球大會在111年10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舉辦時,到場以「假民主,招戰禍」為主軸、以統派戰台獨之宗旨進行陳抗及同時為唐新民、鄭穎隆進行造勢活動外,並會主動向被告潘進東、周克琦詢問其二人接洽過程、所得結論,確認10月25日之活動是否要辦理、獲悉到場人數等活動具體內容,顯見被告朱俊源並非單純介紹被告潘進東、周克琦接觸,而係在明白其二人聯繫目的、背景之情況下,在其二人間居間牽線,於介紹完畢後仍持續掌握被告潘進東、周克琦就111年10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活動之辦理與否、進行過程。

⑶再參以法務部調查局就被告朱俊源之電腦、隨身碟、手機所

作成數位證據檢視報告暨被告朱俊源電腦、隨身碟、手機內之文件(見選偵22卷第1035至1044頁),顯示被告朱俊源之電腦、手機內有名為「2018年三月赴京」、「中央統戰部」、「Export.txt」、「北京市台辦辦會函」、「何連生入台申請書」等文件,其中「2018年三月赴京」列載國際洪門中華總會參訪團拜會行程表,參訪單位有「致公黨中央」、「國台辦」、「中央統戰部」、「北京市統戰部」、「全國台聯」、「致公黨北京市委會」、「北京市台辦」、「中國僑聯」;「何連生入台申請書」係何連生申請至我國境內參加106年第一屆海峽兩岸職業教育與創業研討會,其本職為山東省德州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山東省德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局長,可知被告朱俊源於111年10月前確實與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政府之官員有所聯繫,除多次參訪涉台事務單位及統戰部門外,亦曾為時任山東省德州市委組織部副部長、山東省德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黨組書記及局長之何連生申請入出我國境內,再與前開被告朱俊源與被告潘進東、被告朱俊源與被告周克琦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互核,堪認身為中華赤色聯盟政黨主席、勞促會主席、全民最大黨副主席及洪門南華山總會成員之朱俊源,長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政府之官員有密切交集,並在獲知被告潘進東受指示欲資助被告周克琦辦理共和黨、333政黨聯盟之抗議及為候選人唐新民、鄭穎隆之造勢活動之情況下,仍聯繫被告潘進東,再商議由被告潘進東直接與被告周克琦接觸、聯繫,最終由被告潘進東指示並資助被告周克琦於111年10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赴臺北君悅飯店對面之廣場進行抗議暨臺北市第5屆市長候選人唐新民、第11屆議員候選人鄭穎隆選舉造勢活動。

4.被告周克琦確實經被告潘進東之指示及要求,於111年10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赴臺北君悅飯店對面之廣場進行抗議暨臺北市第5屆市長候選人唐新民、第11屆議員候選人鄭穎隆選舉造勢活動,並有收受經費新臺幣4萬5000元⑴參照法務部調查局就被告周克琦之手機所作成數位證據檢視

報告暨被告周克琦手機內通訊軟體LINE、WECHAT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選偵22卷第962至965頁),顯示被告周克琦與被告潘進東經被告朱俊源介紹而聯繫後,被告周克琦於111年10月20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告潘進東稱「非常盛大哦!蔡總統要去開赴典禮致詞,我是朱俊源主席的兄弟,10月25日早上09:30君悅飯店門口集合」等語,被告潘進東稱「主席請稍等這邊確定後馬上給予回覆!主席有微信嗎?」等語,雙方互加通訊軟體WECHAT好友後,被告周克琦向被告潘進東稱「10月25日早上09:30我們會去君悅飯店門口」等語,被告周克琦在被告潘進東回覆「了解」等語後即傳送其於中國信託開立帳戶之存摺翻拍照片予被告潘進東,被告潘進東即回覆「收到,可能明天確定」等語,被告周克琦於111年10月22日10時15分許稱「10月25日是抗議重點,不去可惜啊?」等語,被告潘進東回覆「報告主席活動一定要辦,經費星期一才能發給」等語,被告周克琦稱「感謝,我們為國家做事」等語,被告周克琦又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被告潘進東「潘兄,我們是約明天,還是禮拜一17:00張榮法青年路見面?」等語,被告潘進東回覆「是的,謝謝主席」等語,而被告周克琦自111年10月25日起至同年月27日止傳送多則在臺北君悅飯店對面抗議或造勢活動之照片、影片予被告潘進東,被告潘進東於111年10月25日11時53分許向被告周克琦稱「謝謝主席!辛苦了明天幾時?」等語,被告周克琦稱「09:30,今日出動65人,明天至少35人」等語,被告潘進東回覆「厲害了我的主席」等語,被告潘進東於111年10月26日10時49分許向被告周克琦稱「辛苦了!主席明天請繼續加固一下,我找另一個過去拍,布條要拉,主席辛苦了」等語,可知被告周克琦與被告潘進東聯繫以後,被告周克琦即先表明其與被告朱俊源之關係相當緊密,並稱111年10月25日9時30分許會在臺北君悅飯店門口,隨即傳送存摺翻拍照片予被告潘進東表明需要贊助之意思,被告潘進東即理解被告周克琦之意思,並稱可能明天確定等語,又於同年月22日向被告周克琦稱活動要辦,經費將於星期一(即111年10月24日發放),雙方亦約定於張榮法之競選服務處見面,而被告潘進東在被告周克琦傳送現場照片與影片後,不斷以「謝謝」、「辛苦了」、「厲害了我的主席」等語勉勵被告周克琦,並期盼被告周克琦可以進行加固一下、布條要拉等更積極之作為,足見被告潘進東確實在知悉被告周克琦將前往臺北君悅飯店進行抗議或造勢活動之情況下,仍主動與被告周克琦聯繫,亦表達將確定經費數額、經費將發給等給予被告周克琦實質資助之話語,並表明被告周克琦一定要辦活動、加固一下、布條要拉等對於活動進行之具體要求,被告潘進東形同以掌管經費發放之出資贊助者身分推動被告周克琦必須在111年10月25日起至同年月27日止於臺北君悅飯店對面進行抗議或為候選人造勢活動,並本於出資贊助者之影響力就被告周克琦為具體之活動指示,堪認被告周克琦確實經被告潘進東之指示及要求,於111年10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赴臺北君悅飯店對面之廣場進行抗議暨臺北市第5屆市長候選人唐新民、第11屆議員候選人鄭穎隆選舉造勢活動。

⑵參照被告周克琦與被告潘進東間於111年10月22日17時11分許

之通話監聽譯文(見選偵1卷第62至63頁),顯示被告潘進東稱「那個,我潘進東,主席那邊,你禮拜一有時間嗎?可以來張榮法那邊嗎?」等語,被告周克琦稱「禮拜一,傍晚

5點鐘好不好?總統府對面張榮發大樓嗎?」等語,被告潘進東稱「不是,是新黨張榮法競選總部那裏。」等語,被告周克琦稱「青年路嗎?」等語,被告潘進東稱「對,下午5點吧?」等語,被告周克琦稱「對、我們見個面」等語,被告潘進東稱「還有一件事,要連續三天的話有辦法嗎?」等語,被告周克琦稱「辦法是有辦法,三天要花很多錢啊。我們第一天先打了再說好不好?」等語,被告潘進東稱「他今天要確定」等語,被告周克琦稱「我們是沒問題,人是沒問題」等語,被告潘進東稱「費用呢?多少?」等語,被告周克琦稱「跟我們講的一樣」等語,被告潘進東稱「我了解了,我跟他報一下」等語,被告周克琦稱「第一天最重要,因為那個蔡英文要去」等語,被告潘進東稱「我知道 ,如果第二天、第三天在會場門口舉牌能做到吧?」等語,被告周克琦稱「我本來申請在門口,但不准,那是國安,總統要來,所以是門口對面,上次蓬佩奥、裴洛西來都一樣。」等語,被告潘進東稱「我是說第二、三天可不可以混進去?」等語,被告周克琦稱「不可能,警察對我們都是有固定,用鐵欄杆把我們圍起來,警方有打給我,我說我要申請,他們說不准」等語,被告潘進東稱「三天沒問題吧?」等語,被告周克琦稱「我們人沒問題,第一天打了再說,你要我們第二天第三天我們沒問題」等語,被告潘進東稱「了解」等語,可知被告潘進東與被告周克琦相約於111年10月24日傍晚在張榮法位於青年路之競選總部碰面,被告潘進東詢問有關在臺北君悅飯店對面廣場之抗議及造勢活動是否能夠連續三天,被告周克琦即以連續三天將耗費金錢為由主張能否先辦第一天,被告潘進東即以「他」今天要確定等語回覆,並稱費用需要多少等語,被告周克琦即稱跟我們講得一樣等語,被告潘進東則稱我跟「他」報一下等語,足見被告潘進東與被告周克琦係為討論在臺北君悅飯店對面廣場之抗議及造勢活動之方向及內容而見面,其二人就舉辦日數起初雖有不同意見,但在被告潘進東表明費用支出沒問題之情況下,仍達成舉辦三天之合意,而從被告潘進東先後稱「他」今天要確定、我跟「他」報一下之詞語,可徵被告潘進東並非發起、出資委由被告周克琦進行抗議及造勢活動之人,被告潘進東實係受「他」之指示而與被告周克琦聯繫、討論、並對抗議及造勢活動為具體之命令,且被告周克琦均未就「他」為何人提出質疑,反而在被告潘進東堅持連續三天且所需費用可由「他」處理之情況下,答應連續三天進行抗議及造勢活動之請求,亦徵被告周克琦確實知悉「他」為何人,再參以被告潘進東與「市台辦薛志勇主任」、「莆台文化交流協會」、「江海寄餘生」間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截圖照片及語音對話譯文(見選偵22卷第739至747、969至970、991至1006頁),顯現被告潘進東有受「薛志遠」、「陳科長」、「江海寄餘生」之指示及資助在我國境內從事政治活動,而被告潘進東亦確實於111年10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向「江海寄餘生」陳報333聯盟於臺北君悅飯店對面之抗議及造勢活動情形,「江海寄餘生」亦回覆被告潘進東「沒事沒事,這現金我還要去存,就差個3萬8」等語(見選偵22卷第739至747、969至970頁),故被告潘進東確實自「江海寄餘生」取得經費後再將被告周克琦所稱所需費用交付給被告周克琦,以利被告周克琦支出抗議及造勢活動之各項成本,堪認被告潘進東為被告周克琦與「薛志遠」、「陳科長」、「江海寄餘生」之聯繫橋梁,被告周克琦係經被告潘進東之指示及要求,於111年10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赴臺北君悅飯店對面之廣場進行抗議暨臺北市第5屆市長候選人唐新民、第11屆議員候選人鄭穎隆選舉造勢活動。

⑶證人蔡少雄於偵查中證稱:我在111年10月下旬收了人民幣5

萬元,分成2萬元、3萬元轉,我先給被告潘進東我的帳號,我幫被告潘進東收的,這個跟匯兌不一樣,匯兌的話,收了兩萬就要馬上給他錢,不可能讓我等五萬到期一次給他,我們做生意要廣結善緣,同鄉的請求就盡量幫忙,我也沒有賺錢,這筆人民幣5萬元我不知道誰匯的,就被告潘進東拿這筆錢目的來說,被告潘進東只說人家要給他,我說這筆額度尚可接受,太大就無法,被告潘進東是用LINE電話跟我聯繫,我有在111年10月24日、同年月27日向被告潘進東回報我共收到人民幣5萬元,他說再算新台幣給我,我是在111年10月28日去新生南路、八德路口的合作金庫領22萬元現金,被告潘進東再來跟我拿全部現金等語(見選偵22卷第665至672頁),核與被告潘進東與蔡少雄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蔡少雄於合作金庫所開立帳戶之交易明細相符(見選偵22卷第619至621頁、選偵1卷第84頁),足認被告潘進東確實於111年10月下旬請蔡少雄以其在中國開設之帳戶收受款項,並先後於111年10月24日10時42分許、同年月27日9時41分許向被告潘進東回報收受人民幣2萬元、3萬元,並以人民幣1元兌新臺幣4.4元之匯率,於111年10月28日自合作金庫帳戶領取新臺幣22萬元,再將全額現金交付予被告潘進東。又參照被告潘進東手機內通訊軟體WECHAT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見選偵22卷第743頁),顯示「江海寄餘生」於111年10月27日9時33分許向被告潘進東傳送3個微笑符號,並稱「3個,確認下」等語,被告潘進東回稱「確認中」等語,嗣於同日9時41分許傳送微笑之符號、「辛苦了,同志」之貼圖,而蔡少雄確實於111年10月27日9時41分許向被告潘進東回報收受人民幣3萬元,可見「江海寄餘生」所稱請被告潘進東確認之「3個」即為人民幣3萬元,足徵蔡少雄先後為被告潘進東收受之人民幣2萬元、3萬元即係「江海寄餘生」所為之匯款。

⑷被告朱俊源於調詢時證稱:被告周克琦說如果要他去臺北君

悅飯店抗議世界民主運動全球大會,希望我能贊助他共和黨新臺幣1萬5,000元,但我說我沒有錢、收入有限,就叫被告潘進東跟被告周克琦聯絡,被告周克琦傳中國信託存摺翻拍照片給我應該是希望我贊助共和黨1萬5,000元,有可能就是因為抗議的代價等語(見選偵22卷第455、459頁),被告朱俊源於偵查中證稱:被告周克琦說現在抗議活動這麼多,可否資助共和黨1萬5,000元,黨的各種開銷很大,但我沒有贊助,被告周克琦沒有說明1萬5,000元是用在哪些開銷,只說每個活動都要用錢,我介紹被告潘進東給被告周克琦,是希望他們可以互相幫忙,如果被告周克琦經費不足,被告潘進東有能力的話可以幫忙等語(見選偵22卷第536至537頁),再參照被告周克琦與被告潘進東間於111年10月22日17時11分許之通話監聽譯文(見選偵1卷第62至63頁),顯示被告潘進東稱「還有一件事,要連續三天的話有辦法嗎?」等語,被告周克琦稱「辦法是有辦法,三天要花很多錢啊。我們第一天先打了再說好不好?」等語,被告潘進東稱「他今天要確定」等語,被告周克琦稱「我們是沒問題,人是沒問題。」等語,被告潘進東稱「費用呢?多少?」等語,被告周克琦「跟我們講的一樣」等語,被告潘進東稱「我了解 了,我跟他報一下。」等語,被告周克琦稱「第一天最重要,因為那個蔡英文要去。」等語,…被告潘進東稱「三天沒問題吧?」等語,被告周克琦稱「我們人沒問題,第一天打了再說,你要我們第二天第三天我們沒問題。」等語,可知被告周克琦原先計畫抗議及造勢活動僅於111年10月25日進行,但在被告潘進東之要求下,雙方合意進行之時間為111年10月25日起至同年月27日共計三天,被告潘進東並就三天活動之費用將向「他」報告後即為給付,衡以被告周克琦先係向被告朱俊源請求贊助新臺幣1萬5,000元以支持抗議及造勢活動,而原先計畫活動進行時間為一天,可徵被告周克琦辦理抗議及造勢活動之費用係以一天新臺幣1萬5,000元計算,在被告潘進東強烈要求應辦理同一活動連續三天之情況下,被告周克琦所要求之費用應係新臺幣4萬5,000元,又被告周克琦既本於其與被告潘進東之合意,並在111年10月24日傍晚於張榮法競選服務處碰面後,依約進行抗議及造勢活動三天,而被告潘進東在與被告周克琦碰面前已透過蔡少雄以其在中國開設之帳戶收受款項,先於111年10月24日10時42分許收受人民幣2萬元(連同後續於同年月27日透過蔡少雄收受之人民幣3萬元,被告潘進東確實在其向被告周克琦稱報告「他」後,透過蔡少雄自「江海寄餘生」收款、提領而最終取得人民幣5萬元即新臺幣22萬元),並考量被告周克琦需在活動現場實際支出發放費用予出席活動民眾,堪認被告潘進東係在111年10月24日上午確認其透過蔡少雄收受來自「江海寄餘生」之金錢後,隨後於111年10月24日傍晚於張榮法競選服務處碰面時交付4萬5,000元予被告周克琦作為辦理111年10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赴臺北君悅飯店對面之廣場進行抗議暨臺北市第5屆市長候選人唐新民、第11屆議員候選人鄭穎隆選舉造勢活動之贊助費用。

5.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二、滲透來源:(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反滲透法第2條定有明文。參以憲法增修條文前言係稱「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而增修憲法條文,並在憲法增修條文第11條明定我國固有疆域劃分為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係以地區之概念區分兩岸,並以此方式代稱政治環境、社會制度壁壘分明之現狀,然依現實狀況而言,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分別存在中華民國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各自就所得實際管領領土範圍享有最高統治之權限,並不受另一政府管轄,若不以國家之概念思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對中華民國政府而言,至少為不可忽視之政治實體,而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自兩岸於38年分治之初屬交戰或武力對峙之狀態,更發生古寧頭戰役、八二三炮戰等實際軍事衝突,嗣至76年間開放兩岸探親起逐漸緩和對峙情勢,中華民國政府並於80年間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雖於85年間發生臺海飛彈危機而有緊張局勢,但雙方自90年起開始以小三通開放交流,亦曾簽訂若干協議,並隨著中華民國政府之執政者更迭而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有不同之互動方式,惟不論兩岸之交流及關係之好壞,由中國共產黨一黨領政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迄今均未放棄以非和平手段危害中華民國之主權,此為公眾週知之事實,堪認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屬反滲透法第2條第1項所稱之境外敵對勢力。又查,被告潘進東係受中國福建省莆田市臺辦之副主任「薛志遠」、「陳科長」、「江海寄餘生」之指示及資助在我國境內從事政治活動等節,業經本院說明如前,故被告潘進東即為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第1目所稱之滲透來源。

6.按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3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行為;滲透來源從事第3條至第7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3條至第7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有下列行為:二、為候選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站台或亮相造勢,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周克琦係由被告朱俊源之介紹,得以聯繫被告潘進東,並在與被告潘進東討論後,受被告潘進東指示辦理111年10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赴臺北君悅飯店對面之廣場進行抗議暨臺北市第5屆市長候選人唐新民、第11屆議員候選人鄭穎隆選舉造勢活動,被告潘進東並依約給予被告周克琦4萬5,000元,被告潘進東亦確實有自「江海寄餘生」收受人民幣5萬元,並認知自己係為中國共產黨做事等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堪認被告周克琦確實經被告朱俊源之介紹認識滲透來源即被告潘進東,並依被告潘進東之指示、資助為特定直轄市市長、直轄市市議員候選人造勢,而有違反反滲透法第4條第1項規定,被告潘進東、朱俊源則係共同違反犯滲透法第9條前段之規定。

7.就被告等之抗辯及被告朱俊源之辯護人所為之辯護,逐一回應如下:

⑴被告周克琦固辯稱我對被告潘進東的身分不了解,朱俊源只

是我在政黨圈的普通朋友,其二人並非滲透來源,我不認識「薛志遠」,我沒有身分及能力協助在台推動統戰工作,在臺北君悅飯店外面造勢只是希望共和黨的候選人多一點曝光,沒有任何人指示我,被告潘進東願意給我們資助的朋友我不知道是誰,後來也沒有給資助,共和黨黨員都是自發參加在臺北君悅飯店對面的活動,沒有受到境外勢力指使或資助等語。惟查,被告周克琦在被告朱俊源引薦下,與被告潘進東聯繫過程中,當被告潘進東提及「他」時,均未為任何質疑或加以詢問「他」之身分,即與被告潘進東繼續討論資助相關事宜,自其二人對話之順暢度觀察,可見被告周克琦確實知悉被告潘進東所提及「他」代表之意涵為何,亦知悉被告潘進東背後所代表接觸欲提供資金贊助抗議及造勢活動之人為何人,不論被告周克琦是否直接認識「薛志遠」,自無礙於被告周克琦確實有反滲透法第4條所列載行為之認定。

因此,被告周克琦所為之抗辯難認可採。

⑵被告潘進東固辯稱我並非大陸在台人員,我跟莆田市臺辦沒

有關係,我並非滲透來源,有關臺北君悅飯店對面的事,我是去問被告朱俊源有沒有比較浩大的場面可以拍攝,我要上傳抖音帶貨,被告朱俊源說被告周克琦有活動問我要不要去拍攝,但被告朱俊源沒有說被告周克琦要去抗議還是做什麼,我沒有指示被告周克琦去抗議或造勢,我沒有錢,我跟被告周克琦說活動一定要辦是因為我怕被告周克琦沒拿到資助就不辦了,「江海寄餘生」付給我的人民幣5萬元是玉石的貨款,我不知道我的手機裡為什麼會有莆田市直黨群系統委員會辦公室的文件等語。惟查,被告潘進東確實係受福建省莆田市臺辦之副主任「薛志遠」、「陳科長」、「江海寄餘生」之指示及資助在我國境內從事政治活動等節,業經本院說明如前,堪認被告潘進東屬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滲透來源甚明。再查,被告潘進東如非受指示,其既與被告周克琦在被告朱俊源引薦前並非相識,亦非被告周克琦所主持政黨之幹部或黨員,實難想像有何要求被告周克琦非辦不可之動機,更與被告潘進東不斷向被告周克琦詢問舉辦三天之費用金額為何乙節互核,足證被告潘進東係以「金主代表」之角色推動被告周克琦辦理前述抗議及造勢活動,實無被告潘進東所稱單純拍抖音帶貨之情事。復查,被告潘進東確實有自「江海寄餘生」收受人民幣5萬元,並透過蔡少雄換匯取得新臺幣22萬元現金等節,業經本院說明如前,此部分款項即非被告潘進東所稱玉石貨款甚明。因此,被告潘進東所為之抗辯均不足採。

⑶被告朱俊源固辯稱:我沒有受莆田市臺辦任何人指派,我沒

有指示或資助被告周克琦抗議或造勢,也不知道抗議或造勢的細節,更不知道被告周克琦安排唐新民、鄭穎隆或其他民眾到臺北君悅飯店對面現場,被告周克琦曾經說要贊助,但我沒有錢沒辦法贊助他等語。被告朱俊源之辯護人為被告朱俊源辯護稱:被告朱俊源就被告周克琦、潘進東是否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從事競選活動均一無所知,僅是單純將被告周克琦介紹予被告潘進東認識,後續由其二人自行聯繫,其二人之行為均與被告朱俊源無關,反滲透法並非要禁止兩岸人民正常往來交流,應當區分交流之人有無受境外敵對勢力指派、危害國家主權等語。惟查,被告朱俊源係在無法以自身資金資助被告周克琦,得悉被告潘進東係受指示欲資助被告周克琦辦理共和黨、333政黨聯盟之抗議及為候選人唐新民、鄭穎隆之造勢活動之情況下,仍為被告周克琦、潘進東二人居間牽線,甚至在介紹其二人認識後,仍持續關心是否有實際聯繫、該抗議或造勢活動是否辦理,足見被告朱俊源實非單純介紹被告周克琦、潘進東認識之人,而係於確實知悉被告潘進東所代表之境外敵對勢力後,仍持續、不間斷鞏固滲透來源即被告潘進東與受指示、資助者即被告周克琦間之聯繫管道暢通,則被告朱俊源此部分抗辯難認可採。至於有關辯護人為被告朱俊源辯護之部分,我國法律實未禁止兩岸人民正常往來交流,此可從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各條文及所衍伸相關行政規則之內容所知,然基於兩岸間政治情勢之分合,就特定權利義務法律關係實有限制之必要,就如反滲透法而言,係就捐贈政治獻金、提供經費從事公民投票、為選舉罷免之特定行為、遊說、集會遊行等與政治高度相關之行為加以限制,其理由為我國人民得透過上開行為直接展現、參與、表達對於國家主權、公共事務之想法與意見,但同時因民主、自由制度之開放性,將導致境外敵對勢力得以趁虛而入,反向摧毀民主法治之根基,而反滲透法之立法目的即係為處理以合法外觀所包裝滲透、干預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灰色地帶行為,是被告朱俊源既非單純居中介紹被告周克琦、潘進東認識之人等節,業經本院說明如前,被告朱俊源所為自已超出法律所允許正常往來交流之範圍,已落入反滲透法所禁止之行為範疇,則辯護人此部分辯護意旨實不足採。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等及被告朱俊源之辯護人所辯均不足採,被告等之犯行均堪認定,皆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周克琦所為,係犯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第1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及資助,為直轄市市長、直轄市市議員候選人造勢罪;核被告潘進東、朱俊源所為,均係犯反滲透法第9條、第4條第2項、第1項之滲透來源指示及資助,為直轄市市長、直轄市市議員候選人造勢罪。被告潘進東、朱俊源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等明知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為我國境外敵對勢力,長期以來,除在軍事上威脅我國國家安全,亦藉由多方面無孔不入滲透臺灣社會,企圖干預、破壞我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及社會安定,而民主政治運作首重選舉制度,基層民意由此傳遞形成共識,並選舉出帶領人民前進、社會進步之各級公職人員,國家主權亦因此維繫,此乃一國政治進程重要之基石與表徵,若不當受主張以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境外敵對實力惡意侵蝕,則毀壞選舉之公正性與社會之風氣,扭曲選舉制度尋求民意之真實性,而被告朱俊源於不願給予被告周克琦贊助為共和黨候選人造勢之情況下,卻引薦為滲透來源之被告潘進東與被告周克琦認識,而被告周克琦既身為共和黨主席,對於選舉之制度必有相當程度之了解,卻竟藉由屬滲透來源之被告潘進東協助從事競選造勢活動,所為妨害選舉投票之公正、公平與純潔,影響民主政治之正常發展,使選舉制度公平之運作產生負面影響,其等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又被告等自始至終均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顯屬不佳,另佐以被告等之前科紀錄(見訴卷二第211至222頁),並考量被告等之智識程度、職業、生活狀況(見訴卷二第204頁),暨其等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1項前段、第2項前段、第3項所示之刑。

三、沒收:

㈠、被告潘進東自「江海寄餘生」收取新臺幣22萬元,被告周克琦自被告潘進東收取新臺幣4萬5,000元等情,業經本院論斷如前,是被告潘進東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應為新臺幣17萬5,000元(計算式:新臺幣22萬元-新臺幣4萬5,000元=新臺幣17萬5,000元)、被告周克琦實際取得之犯罪所得應為新臺幣4萬5,000元。前開犯罪所得既未經扣案,又核無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之情形,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本文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為被告等於本院審理自陳為供本案犯罪所用(見訴卷二第187至189頁),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堯樺偵查起訴,檢察官楊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林記弘法 官 林承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雅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反滲透法第4條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反滲透法第9條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附表一:扣案應沒收之物 編號 物品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1 SAMSUMG GALAXY A53手機(含SIM卡1張) 1支 周克琦 IMEI:000000000000000 2 REALME X50手機 (含SIM卡1張) 1支 潘進東 IMEI:00000000000000、8683 3 OPPO手機 (含SIM卡1張) 1支 朱俊源 IMEI:000000000000000

裁判案由:反滲透法
裁判日期:2025-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