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6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耀輝選任辯護人 毛英富律師被 告 沈博文選任辯護人 謝家健律師被 告 許貴成選任辯護人 顏文正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附表判決出處欄內,所為如附表「原判決內容」欄所示之記載,其中標示底線之文字部分,有誤寫之錯誤,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標示底線之文字部分,惟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首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蔡宗儒法 官 陳柏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胡國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