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8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汪建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21729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簡字第213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汪建成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2年6月1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7月28日宣判,茲因告訴人(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具狀撤回告訴,為保障被告之權益,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范雅涵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