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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2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24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信瑜選任辯護人 舒瑞金律師

許育誠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407號、第4512號、第59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被告陳信瑜因貪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業經辯論終結,然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昀哲

法 官 張家訓法 官 鄭雅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蘇瑩琪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26-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