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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6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4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第 三 人即 參與人 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黃兆南本院受理112 年度訴字第640 號被告吳明郎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第1 項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者,亦同;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3 款、第4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被告吳明郎、邱雅姿、江立裕、張瑞芳、陳銘宏、沈勳燦、陳定均、李炳南、李宜儒(下稱被告吳明郎等9 人)因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 年度偵字第1741、1987號、112 年度軍偵字第9

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 年度訴字第640 號審理中,而被告陳銘宏前乃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因檢察官認被告陳銘宏有與被告吳明郎、邱雅姿、江立裕、張瑞芳、沈勳燦、陳定均、李炳南、李宜儒共同基於圖利之犯意聯絡,以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向國防部國防採購室投標「生物偵檢車」(標案案號:TI04002L150)之採購案,嗣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因投標價格新臺幣(下同)7 億5000萬元為底價內之最低標遂得標,且通過驗收審查而取得3 億357 萬4202元,是被告吳明郎等9 人總計圖利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3 億357 萬4202元。準此,為保障財產可能被沒收之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其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12 年度訴字第640 號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已定於民國114 年11月25日上午9 時2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進行審理程序。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4第2 項規定,冠宇國際電訊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宗儒

法 官 楊奕泠法 官 劉依伶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冠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裁判日期:2025-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