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27號
112年度訴字第630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少軒選任辯護人 王崇宇律師
林穎群律師被 告 羅弘勛選任辯護人 李明諭律師被 告 黃暐夆選任辯護人 林蔡承律師
李岳洋律師被 告 蔡昀倫選任辯護人 林敬倫律師被 告 陳嚮臣選任辯護人 賴俊豪律師
鄭皓文律師被 告 陳聖方選任辯護人 秦睿昀律師被 告 黃柏硯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1380號、112年度偵字第14258號、112年度偵字第8823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6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4日及7月29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5年8月19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李敏萱法 官 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福華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