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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選訴字第 5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選訴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德旺選任辯護人 聶瑞毅律師

李岳洋律師鄭崇文律師(嗣後終止委任)被 告 鄭建炘

余聲洪共 同選任辯護人 李漢中律師

謝沛澂律師葉宸頤律師葉曉宜律師(嗣後終止委任)蘇家玄律師(嗣後終止委任)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712號、111年度選偵字第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德旺、鄭建炘、余聲洪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背景事實:

1.被告林德旺曾任中國國民黨第19屆中央委員及第18、19屆大陸臺商黨代表,於民國95年1月間與大陸地區人民劉祚勛結婚,頻繁往返兩岸,自96年起至大陸地區上海市、雲南省等地經商,先後設立數個兩岸交流團體,105年間遭中國國民黨開除黨籍後以無黨籍身分參選臺南市第1選區立委選舉失利,於106年2月4日成立臺灣人民共產黨(下稱臺灣共產黨),並擔任黨主席迄今。

2.被告林德旺係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第1目、第2目所規定境外敵對勢力中國共產黨(下稱中共)及對臺工作機關派遣之人:被告林德旺自106年起頻繁以臺灣共產黨主席身分出席兩岸政商交流會議,與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並與我國武力對峙之大陸地區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政黨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下稱國臺辦)等對臺工作機關人員會晤、接觸,多次邀請具中共政職身分人員來臺參訪,或率團赴陸參訪接受招待,因此熟識國臺辦政黨局副處長胡春光、副局長趙鋼及雲南省等各省市臺灣事務辦公室(下稱臺辦)等對臺工作機關官員,與其等透過通訊軟體微信保持聯繫迄今,其中更與國臺辦主要聯繫人胡春光保持聯繫逾10年。被告林德旺為求中共黨政機關協助渠在大陸地區經商及辦理中共黨政職人員來臺交流參訪團等事業以獲得資助及牟取利益,遂接受胡春光及雲南省臺辦人員之派遣透過參與臺灣選舉進行統戰工作,以危害臺灣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係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第1目及第2目所規定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政黨對臺工作機關派遣之人,其除以臺灣共產黨名義在臺頻繁舉辦宣揚中共政治理念之集會遊行活動,並將該等集會遊行活動之影音錄像傳送予胡春光等中共對臺工作機關官員,以回報渠受派遣後在臺統戰工作成果外,亦受中共臺辦系統官員指示參選107年臺南市議員選舉並為附表一所示行為,回報參選狀況及資助需求;另以臺灣共產黨名義提名被告鄭建炘參與111年臺北市第六選區議員選舉(下稱111年臺北市議員選舉),企圖影響我國選舉,並藉中共黨政機關協助渠在大陸地區經商事業及委託辦理中共黨政機關人員來臺參訪交流行程、無償收受新型冠狀病毒肺炎(下稱COVID-19)抗原檢驗試劑以獲得附表二所示受派遣後之資助。

3.被告林德旺係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第3目所規定境外敵對勢力山東省人民政府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山東政報傳媒有限公司(下稱山東政報公司)、境外敵對勢力中共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北京新風旗幟文化傳播中心暨中國旗幟學研究中心(下稱北京新風旗幟中心)派遣之人:

山東省人民政府為貫徹每一省、市、自治區均有之政報政策,以及「政報」品牌在國家商標總局註冊下,於104年間成立山東政報公司,並發行山東政報,作為山東省政府系統性刊登各類普發文件及從事政令傳達、指導工作之重要宣傳工具,為中共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山東政報公司並配合山東政報公司集團管理運營中心下轄政報傳媒網等,進行前述政報經營管理業務,屬山東省人民政府設立或實質控制機構,並由林鴻展擔任法定代理人。被告林德旺自111年7月6日起擔任山東政報公司及其營運之政報傳媒網臺灣中心總顧問,以推動兩岸交流為名,實則擔任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第3目所規定境外敵對勢力山東省人民政府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山東政報公司派遣之人,實際從事為境外敵對勢力文宣推動工作,滲透干預臺灣選舉,危害臺灣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被告林德旺並將在臺進行統戰工作情形回報予林鴻展;又北京新風旗幟中心係中共政府部門支持下,由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天安門警衛中隊國旗班班長、中國人民解放軍三軍儀帳隊國旗中隊升旗方隊國旗班班長趙心風以「高舉愛國主義旗幟,傳播弘揚國旗文化,規範國旗升降儀式,推廣標準國旗產品」為宗旨設立,實際從事為境外敵對勢力文宣推動工作,為境外敵對勢力中共設立或實質控制之機構,趙心風復將五星旗寄送至臺灣交付與被告林德旺用於附表三所示陳抗及選舉造勢活動,並於活動結束後簽名寄回北京新風旗幟中心主任劉槿,被告林德旺擔任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第3目所規定境外敵對勢力中共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北京新風旗幟中心派遣之人,以此方式滲透干預臺灣選舉,危害臺灣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㈡、被告林德旺為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各目所指滲透來源;被告鄭建炘知悉被告林德旺為滲透來源,且渠等均知悉大陸地區中共係主張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並與我國武力對峙之境外敵對勢力而任何人不得接受大陸地區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即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資助,進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行為,亦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之行為;被告林德旺、鄭建炘、余聲洪均知悉COVID-19抗原檢驗試劑係醫療器材管理法第3條第1項規範之醫療器材,若欲自大陸地區輸入超過100劑非自用之COVID-19抗原檢驗試劑,應向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衛福部食藥署)申請專案核准,並經核准發給輸入許可證,始得輸入。詎被告林德旺、鄭建炘竟分別基於違反反滲透法之犯意;被告林德旺、鄭建炘共同基於預備對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之犯意聯絡;被告林德旺、鄭建炘、余聲洪共同基於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之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1.先由滲透來源被告林德旺於111年3月間,指示臺灣共產黨副主席即被告鄭建炘以該黨名義參選111年臺北市議員選舉,復陸續為下列指示、委託或資助行為,並與被告鄭建炘從事下列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各款之行為:

⑴於111年5月16日至同年8月14日被告林德旺在大陸地區期間,

委由不知情之胞姊林清美及不知情之友人陳榮生分別於111年7月4日、同年8月2日、3日,以無摺存款方式匯款3筆新臺幣(下同)3萬元至被告鄭建炘郵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指示被告鄭建炘以每人500元為代價動員不特定人參與附表三編號12、16、17所示陳抗活動;被告林德旺復於111年5月間,提供大陸地區福建省臺灣辦公室服務中心李忠惠主任資助之廈門寶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廈門寶太公司)之COVID-19抗原檢驗試劑與鄭建炘發送與不特定人,作為選舉之用,以上開資金、物品資助被告鄭建炘。嗣被告鄭建炘則受被告林德旺指示以舉辦陳抗活動之名義,於附表三所示時、地,穿著競選背心、懸掛或豎立競選旗幟等廣告物方式,宣傳渠本人將代表臺灣共產黨參選111年臺北市議員選舉,並動員不知情之李考、林聰儀、紀善等「走路工」協助競選活動,以此方式與林德旺共同從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第5款之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被告鄭建炘支持宣傳行為。

⑵被告林德旺於前開在大陸地區期間受胡春光邀請出席111年6

月7日至8日由國臺辦「海峽兩岸關係研究中心」在北京舉辦之「第2屆攜手圓夢-兩岸同胞交流研討活動」與胡春光等中共黨政機關人員會晤,於返臺前,在大陸地區雲南省昆明市某銀行將來源不明之人民幣換匯為1萬美金現鈔攜帶返臺,再於111年8月14日入境臺灣後之111年8月18日,在其位於臺南市○○區○○00號住所,將該1萬美金交付與被告鄭建炘資助其參選111年臺北市議員選舉;被告林德旺於附表三編號22所示時間,陪同被告鄭建炘前往臺北市選舉委員會1樓前進行造勢宣傳,在現場以臺灣共產黨主席身分為被告鄭建炘站台,並呼籲民眾支持唯一代表五星紅旗參選之被告鄭建炘,隨後由被告林德旺全程主導辦理完成被告鄭建炘登記參選作業,而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第2款之為支持被告鄭建炘參選站台、亮相造勢之行為。

⑶被告林德旺先收受北京新風旗幟中心提供之五星旗,並資助

舉辦附表三編號28、29所示陳抗及選舉造勢活動,活動期間由司儀手持麥克風以擴音方式表示「他(被告鄭建炘)現在要選大安區、文山區的議員,大家支持他」等語,以此方式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第2款之支持被告鄭建炘參選站台、亮相造勢之行為。

⑷被告鄭建炘取得被告林德旺資助之1萬美金後,於111年8月22

日存入其個人名下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兌換為新臺幣,其中20萬元作為參選保證金,其餘款項用於製作競選背心、旗幟、文宣品等廣告物,部分款項則依林德旺指示,於附表三編號30至32所示時、地,進行傳統市場掃街行程,以現金500元為代價,動員「走路工」參加、印發載有被告鄭建炘姓名、參選號碼之宣傳品面紙與當地民眾,由不知情之張展赫(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負責發放現金與「走路工」,而與被告林德旺共同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第4款之印發宣傳品為被告鄭建炘宣傳、第7款之參與競選拜票活動行為。

2.被告林德旺、鄭建炘、余聲洪利用衛福部於111年5月11日迄6月30日開放國人每人可自行向國外進口100劑自用COVID-19抗原檢驗試劑而免專案核准之機會;被告林德旺、鄭建炘則為期被告鄭建炘參與111年臺北市議員選舉,可獲得更多有投票權人支持以增益得票數,由被告林德旺於111年5月13日指示被告鄭建炘、余聲洪提供人頭資料及收件地址,被告鄭建炘即透過通訊軟體微信以申報進口抗原檢驗試劑供選舉使用為由,分別向附表五編號6至10所示之人索取個人資料,連同本人、附表五編號2至5所示家屬之個人資料回傳予被告林德旺;被告余聲洪則依照被告林德旺指示提供本人及附表五編號31至47所示臺灣共產黨屏東黨部黨員個人資料;被告林德旺再將本人及附表五編號12至29所示臺灣共產黨黨員、親友至少47位人頭個人資料傳送予福建省臺辦李忠惠主任,以每位人頭進口100劑抗原檢驗試劑之方式,從大陸地區進口至少4,700劑廈門寶太公司抗原檢驗試劑並直接寄達每位人頭收件地址,嗣由被告林德旺、鄭建炘、余聲洪向附表五所示之人取回抗原檢驗試劑,作為宣傳臺灣共產黨及選舉之用,以臺灣共產黨名義發放與不詳之人,以此方式,規避衛福部食藥署針對進口大陸地區抗原檢驗試劑數量超過100劑者,應申請專案核准之規範,擅自非法輸入醫療器材,被告林德旺、鄭建炘並欲以此之方式,收受滲透來源資助,預備發送、供應有投票權人使用而為賄選之行為。嗣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林德旺、鄭建炘、林清美、陳榮生、李考、林聰儀、紀善住居所執行搜索,扣得含廈門寶太公司抗原檢驗試劑4箱、廈門寶太公司抗原檢驗試劑1袋在內如附表四所示搜扣物品,因而止於預備行賄階段。

㈢、因認上述㈡1.部分,被告林德旺涉嫌違反反滲透法第9條前段、第4條第1項規定,而涉犯同條第2項之滲透來源從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參與競選行為、同法9條後段、第4條第1項規定,而涉犯同條第2項之指示、資助他人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參與競選行為等罪嫌;被告鄭建炘所為,則係違反反滲透法第4條第1項規定,而涉犯同條第2項之受滲透來源指示、資助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參與競選行為罪嫌。上述㈡2.部分,被告林德旺、鄭建炘均係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2項之預備對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而約其投票權為一定行使罪嫌。又被告林德旺、鄭建炘、余聲洪所為,均係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而涉犯同法第62條第1項之意圖供應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又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92年台上字第128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3人涉犯前揭罪嫌,上述㈡1.部分,無非係以:㈠被告林德旺、鄭建炘於偵查時之供述;㈡證人余聲洪、張展赫、江志鳳、吳天予、林清美(被告林德旺胞姊)、陳榮生(被告林德旺友人)、李考、林聰儀、紀善、李宗智、張慧英、李有明、盧朝財、文玉屏、周懋廷、顧希君、熊革、黃庭美於偵查時之證述;㈢本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㈣本院111年10月11日北院忠刑淨111聲監可字第15號函、通訊監察書暨被告林德旺與證人李宗智間之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察書暨被告林德旺與證人林聰儀、李考、案外人張瑀倢間之通訊監察譯文;㈤被告林德旺、鄭建炘入出境紀錄、臺灣共產黨政黨證書影本、內政部「政黨資訊網」頁面擷圖;㈥臺北市選舉委員會公告「111年8月29日至9月2日臺北市議會第14屆議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情形一覽表」;㈦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111年12月16日北廉查字第11143727610號函暨相關附件資料、112年3月9日北廉查字第11243534230號函暨相關附件資料、112年7月27日北廉查字第11243653550號函暨大陸委員會112年7月25日陸法字第1120400656號函、兩岸情勢研析處106年3月17日調陸貳字第10621000460號函、國臺辦網站頁面擷圖、被告林德旺辦理雲南省黨政人員來臺行程相關資料、被告林德旺扣案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被告林德旺與昆明市政協羅偉)、數位證據與待證事實對照表A、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7年度選偵字第66號、第172號及108年度選偵字第5號卷證資料暨不起訴處分書影本、被告林德旺扣案名片;㈧被告林德旺扣案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被告林德旺與山東政報公司代表人林鴻展)、政報傳媒網、及山東政報公司紅色文化中心領導機構網頁介紹頁面擷圖、111年10月7日被告林德旺居所搜索影片譯文;㈨111年8月18日被告鄭建炘行動電話上網基地臺、被告鄭建炘之配偶名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國道通行紀錄;㈩被告鄭建炘郵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及相關傳票、華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證人林清美名下銀行存摺、證人林清美住居所查扣紙條、證人陳榮生扣案行動電話與被告林德旺間通訊軟體微信、LINE對話紀錄、被告林德旺與證人林清美間對話紀錄、數位證據與待證事實對照表B;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官111年8月30日行動蒐證報告、被告鄭建炘臉書相關頁面及刊登影片擷圖暨111年8月30日臉書影片譯文;被告林德旺扣案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被告林德旺與胡春光、「王裕慶」)、被告鄭建炘扣案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被告鄭建炘與胡春光、王育文、黃文濤、「王裕慶」、張立齊)、數位證據與待證事實對照表C、

D、E、F、G;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調查官111年8月1日、8月2日、8月30日、9月30日至10月1日及10月4日至10月6日行動蒐證報告、被告鄭建炘住居所查扣111年10月4至6日、8日、10日、14日、16日名冊、證人林聰儀住居所查扣活動簽名表、證人李考住居所查扣手寫名冊、林德旺舉辦之「慶祝2022年十一國慶73週年活動暨十一國慶升旗典禮」網路文宣、附表三所示活動列表影片擷圖、「王裕慶」今日頭條影音平臺上傳影片擷圖、被告林德旺、鄭建炘、張展赫扣案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被告林德旺、鄭建炘、張展赫3人間)、法務部調查局111年10月7日數位證據現場蒐證報告;被告鄭建炘扣案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被告鄭建炘與吳天予、案外人文玉屏、周懋廷、盧朝財、楊耀慶、顧希君、熊革間)、法務部調查局111年10月7日數位證據現場蒐證報告、被告鄭建炘扣案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臺灣人民抗日協會群組)、法務部調查局111年10月7日數位證據現場蒐證報告、數位證據與待證事實對照表F、被告鄭建炘扣案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被告鄭建炘與案外人劉雪風);被告林德旺扣案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與暱稱「群聊李毅教授4群的新風」)、「國旗文化趙心風」微博擷圖、北京新風旗幟中心網頁擷圖、被告鄭建炘臉書畫面擷圖、現場蒐證畫面擷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選易字第1號刑事判決;上述㈡2.部分,除上開證據外,另有:㈠被告林德旺、鄭建炘、余聲洪於偵查時之供述;㈡衛福部食藥署111年10月11日FDA器字第1119043436號函暨附件本、衛福部食藥署111年5月11日及財政部關務署111年5月12日新聞稿;㈢被告鄭建炘扣案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被告鄭建炘與案外人劉雪風);㈣廈門寶太公司抗原檢驗試劑外觀照片、被告林德旺、鄭建炘及其等親屬等10人、案外人盧朝財、顧希君、文玉屏、周懋廷及熊革輸入廈門寶太公司抗原檢驗試劑進口報單;㈤證人陳榮生扣案行動電話與被告林德旺間通訊軟體微信、LINE對話紀錄;㈥證人林清美扣案行動電話與被告林德旺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㈦被告鄭建炘、林德旺扣案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被告林德旺、鄭建炘間、被告鄭建炘與吳天予、案外人文玉屏、周懋廷、盧朝財、楊耀慶、顧希君、熊革間、臺灣人民抗日協會群組);㈧「王裕慶」今日頭條影音平臺上傳影片擷圖,為其主要論據。

四、本案被告3人之相關答辯:㈠被告林德旺、鄭建炘均堅詞否認有何反滲透法、公職人員選

舉罷免法、醫療器材管理法之犯行;被告余聲洪則否認有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之犯行,嗣於審理程序則表示認罪。

㈡被告林德旺辯稱:我都是以台商及前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身

分參與兩岸交流,後來兩、三年,一些大陸辦理兩岸交流的單位就以臺灣人民共產黨的身分邀請我,會問我要不要去,然後我有時間就去參加。大陸不向我統戰,他們最主要是針對中國國民黨跟民進黨統戰,大陸最注重這兩個黨,認為其他成不了氣候,這兩個黨才有機會促成兩岸統一。我對於雲南省等各省台辦也是一樣,沒有聊政治,就是問候,因為我們起不了氣候所以不跟我們聊政治;有關附表一選舉的部分我沒有跟中共台辦回報,因為他們也沒有資助我們選舉,選舉是因為政黨法規定每4年要選舉一次,所以我們不得不選,提名被告鄭建炘參與111年臺北市第6選區議員選舉就是為了符合政黨法;試劑的部分,是因為我們在網路看到我們開放自由進口不用申請,每人限100劑,因為當時試劑很難買,不止貴而且很難買,所以衛福部跟海關開放,並不是因為選舉才進口試劑等語。其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有關「滲透來源」之身分、人別,是否符合反滲透法第2條所定要件,實應由檢察官再為舉證證明;而就起訴書附表二所稱「被告林德旺受派遣後之境外敵對勢力資助行為」乙節,論述過於空泛,此事實晦暗不明之不利益部分不該由被告林德旺承擔等語。

㈢被告鄭建炘辯稱:我只知道選舉是為了配合政府規定,其他

事情通通不知道。被告林德旺有給我錢,被告林德旺說他是台商,他在大陸賺錢;有關快篩試劑部分,我找來的人絕對不是人頭,因為他們都有需要,尤其是那些陸配缺很大,當時疫情這麼嚴重,誰不想要等語。其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被告林德旺並非反滲透法第2條第2款之滲透來源;被告鄭建炘受臺灣共產黨提名參選111年臺北市議員選舉,非反滲透法第4條規定之行為;被告鄭建炘於111年5月間提供起訴書附表五編號1至10號所示之人個人資料與林德旺,與其參選111年臺北市議員選舉並無關聯,遑論渠等主觀上有預備對有投票權人行求賄賂之犯意聯絡;被告鄭建炘與被告林德旺、余聲洪輸入快篩試劑之行為,並未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第1項、第62條第1項規定等語。

㈣被告余聲洪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辯稱:這些人頭也有拿到快篩

試劑,是黨員就有兩盒快篩試劑,當時太缺了,如果知道會這樣,我不可能會進,我還問被告林德旺,他說是台商供應的,這件事情之後以後我不會做好人了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7頁);其雖於審理中改口供稱認罪云云(見本院卷三第277頁)。惟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五、被告林德旺、鄭建炘違反反滲透法部分:

㈠、被告林德旺曾任中國國民黨第19屆中央委員及第18、19屆大陸臺商黨代表,於95年1月間與大陸地區人民劉祚勛結婚,頻繁往返兩岸,自96年起至大陸地區上海市、雲南省等地經商,先後設立數個兩岸交流團體,105年間遭中國國民黨開除黨籍後以無黨籍身分參選臺南市第1選區立委選舉失利,於106年2月4日成立臺灣共產黨,擔任黨主席迄今。被告林德旺於111年3月間,指示臺灣共產黨副主席即被告鄭建炘以該黨名義參選111年臺北市議員選舉,被告鄭建炘於111年8月30日登記參選。被告林德旺於111年5月16日至同年8月14日在大陸地區期間,委由不知情之胞姊林清美及不知情之友人陳榮生分別於111年7月4日、同年8月2日、3日,以無摺存款方式匯款3筆3萬元至被告鄭建炘郵局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被告林德旺於111年8月18日,在其位於臺南市○○區○○00號住所,將1萬美金交付與被告鄭建炘資助其參選111年臺北市議員選舉,被告林德旺於附表三編號22所示時間,陪同被告鄭建炘前往臺北市選舉委員會1樓前進行造勢宣傳,在現場以臺灣共產黨主席身分為被告鄭建炘站台等節,為被告林德旺、鄭建炘所不爭執,並與證人林清美(見111選偵18卷二第249至265頁)、陳榮生(見111選偵18卷二第356頁)於偵查時之證述相符,並有臺灣人民共產黨政黨證書(見111選偵18卷一第443頁)、內政部政黨資訊網頁面擷圖(見111選偵18卷一第445至447頁)、「111年直轄市議員候選人登記冊」(見111選偵18卷一第601至606頁)、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1年9月7日儲字第1110292808號函及其附件帳戶資料、存款單影本(見111選偵18卷一第515至525頁)、被告鄭建炘帳號0000000000000號郵局帳戶相關傳票影本(見111選偵18卷二第577至579頁)、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0月3日華泰總企劃行銷字第1110012875號函及其附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見111選偵18卷一第607至609頁)、華南商業銀行111年10月3日華泰總企劃行銷字第1110012875號函及其附件鄭建炘開戶資料(見111選偵18卷二第445至447頁)、扣押物編號D-3林清美銀行存摺(見111選偵18卷二第273至315頁)、扣押物編號D-1林清美查扣紙條(見111選偵18卷二第269至271頁)、數位證據與待證事實對照表B(見111選偵18卷一第307至329頁)、111年9月5日111/0000000/1號案件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見111選偵18卷一第575至580頁)等件在卷可稽,是上開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反滲透法第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9條規定:「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公訴意旨係認定被告林德旺為中共及對臺工作機關,或中共設立或實質控制組織所派遣之人,為反滲透法所稱之滲透來源,依同法第9條前段規定,如有違反同法第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依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論處。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規定:「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於選舉公告發布或收到罷免案提議後,不得有下列行為:......」是該條文之規定,顯係以「於選舉公告發布」為要件。再按「公職人員選舉中,登記為候選人之人,需由選舉委員會(以下稱選委會)審核其是否符合候選人之資格,雖本法對於登記參選之人至選舉結果後未當選之人,均稱其為『候選人』,惟於選委會公告候選人名冊前,未經審定公告之人,既無從圈選,尚不得謂係本法所稱之候選人,故候選人身分應於候選人名單公告時始確定取得。」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482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3年度國訴字第1號等判決意旨參照。是以,依前開各規定,該當反滲透法第4條之構成要件者,必係行為人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所規定之「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為『候選人』宣傳」、「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印發、張貼宣傳品為『候選人』宣傳」、「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廣告物為『候選人』宣傳」等相關行為,若前開行為之對象並非「候選人」,自無從責以反滲透法之刑罰。

㈢、本案被告林德旺、鄭建炘之行為並無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規定:經查,被告鄭建炘係於111年11月15日,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為臺北市第6選區議員選舉候選人乙節,有111年直轄市議員選舉候選人登記清冊、中央選舉委員會新聞稿等件(見111選偵18卷一第605頁,本院卷二第147頁)可考。而公訴意旨認被告林德旺、鄭建炘違反反滲透法規定,係以其等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行為,為主要論據。然如附表三所示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等行為,時間均在111年11月15日之前,斯時被告鄭建炘尚未經公告為臺北市議員選舉之候選人,則揆之前揭說明,被告林德旺、鄭建炘自無可能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規定。再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規定,係規範「候選人」以外之人,公訴意旨既認被告鄭建炘為候選人身分,依法即無可能成為該條規定之行為主體,是被告鄭建炘亦未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規定至明。即被告2人無反滲透法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餘地,自不得以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相繩。

㈣、綜上,被告林德旺、鄭建炘之行為與反滲透法第4條第1項之構成要件不符,自無從依同法第4條第2項規定處罰。

㈤、檢察官雖於論告時舉出反滲透法並無違背憲法,且被告林德旺確實為反滲透法所稱之「滲透來源」等節。惟查,本案被告2人之行為均未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規定,而無從依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規定處罰等節,均已敘明如上,則該法律是否違憲,被告林德旺是否為「滲透來源」等節,已無再行審酌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被告林德旺、鄭建炘、余聲洪於本案進口、發送廈門寶太公司抗原檢驗試劑部分:

㈠、被告林德旺於111年5月13日指示被告鄭建炘、余聲洪提供人頭資料及收件地址,被告鄭建炘即透過通訊軟體微信以申報進口抗原檢驗試劑供選舉使用為由,分別向如附表五編號6至10所示之人索取個人資料,連同本人、如附表五編號2至5所示家屬之個人資料回傳予被告林德旺;被告余聲洪則依照被告林德旺指示提供本人及如附表五編號31至47所示臺灣共產黨屏東黨部黨員個人資料;被告林德旺再將本人及如附表五編號12至29所示臺灣共產黨黨員、親友至少47位人頭個人資料傳送予福建省臺辦李忠惠主任,以每位人頭進口100劑抗原檢驗試劑之方式,從大陸地區進口至少4,700劑廈門寶太公司抗原檢驗試劑並直接寄達每位人頭收件地址。嗣由被告林德旺、鄭建炘、余聲洪向如附表五所示之人取回抗原檢驗試劑,發放與不詳之人等節,為被告林德旺、鄭建炘、余聲洪所不爭執,並有衛福部食藥署111年10月11日FDA器字第1119043436號函暨附件、衛福部食藥署111年5月11日及財政部關務署111年5月12日新聞、財政部關務署「民眾自國外輸入自用快篩試劑海關全力配合加速通關」新聞(見111選偵18卷一第615頁、第703至704頁、第705頁)、廈門寶太公司抗原檢驗試劑外觀照片(見111選偵18卷一第611至613頁)、被告林德旺、鄭建炘及其等親屬等10人(見111選偵18卷三第381頁)、盧朝財、顧希君、文玉屏、周懋廷及熊革輸入廈門寶太公司抗原檢驗試劑進口報單(見111選偵18卷一第707頁)、廈門寶太快篩試劑進口報單節錄(見112偵11712卷第21頁)等件可佐,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林德旺、鄭建炘、余聲洪於本案之行為未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1.按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為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項,其製造、輸入應以登錄方式為之,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為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升溫,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個人自用需求遽增,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於111年5月11日以新聞稿發布輸入個人自用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彈性措施,自111年5月11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民眾自國外輸入個人自用之新型冠狀病毒檢驗試劑,以每人限一次不超過100劑,無須向食藥署申請專案核准,可直接由海關放行通關乙節,有衛生福利部113年12月9日衛授食字第1139078131號函及所附之新聞在卷足憑(見本院卷二第179至181頁)。是本案被告林德旺進口之抗原檢驗試劑,如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上開公告,即難認與上開規定違背。

2.經查:⑴證人盧朝財(附表五編號6)於調詢中證稱:「當時因為臺灣很

缺快篩試劑,既然可以從中國進口快篩試劑,我就用我的名字替鄭建炘跟林德旺買了1箱快篩試劑,並寄到我在桃園平鎮的家,我收到後就搭區間車把整箱快篩試劑送到板橋火車站給鄭建炘,鄭建炘就騎摩托車到板橋火車站跟我拿那1整箱的快篩試劑,一箱快篩試劑有幾支我不知道,......後來辦我活動的時候,鄭建炘有帶兩小盒快篩試劑給我,1盒大概是5或10支裝」等語(見111選偵18卷三第313頁)。

⑵證人顧希君(附表五編號7)於調詢中證稱:「因為當時我的姊

妹淘還需要快篩試劑,既然鄭建炘有辦法取得快篩試劑,所以我就把這些個人資料給鄭建炘,同時也基於一些人情往來,我可以拿到快篩試劑,又能幫到鄭建炘。我把1整箱快篩試劑拿到臺北市○○區○○○路000○0號,這個地址2樓是公共空間,姊妹淘有需要的話就會自己去那邊拿快篩試劑,我自己也有用過幾劑,印象中其他的快篩試劑幾天內就被拿光了」等語(見112偵11712卷第67、68頁)。

⑶證人文玉屏(附表五編號8)於調詢中證稱:「當時因為臺灣沒

有快篩,鄭建炘才請我提供地址(新北市永和區)。......我只記得後來就有1個箱子寄到我家,我完全沒有打開來,我也不知道數量有多少,所以我收到以後我就打電話給鄭建炘,請鄭建炘自行來我家樓下對面的一間統一超商碰面領取,鄭建炘有問我需不需要幾個快篩,因為我媳婦家有3個人確診,我有請鄭建炘如果有多的快篩試劑可以給我,所以鄭建炘來拿的時候,就拆開箱子,拿了3個給我」等語(見111選偵18卷三第324至325頁)。

⑷證人周懋廷(附表五編號9)於調詢中證稱:「111年5月我聽說

中國有想送臺灣快篩試劑,當時臺灣很缺快篩試劑,而且又能拿到免費的快篩試劑,我就透過統派朋友打聽進口快篩試劑管道,因為我平常也有參與鄭建炘舉辦的陳抗活動,也有主動詢問鄭建炘有無管道,鄭建炘告訴我他有管道,但一個人可以進口100劑快篩試劑,而且也只能登記我一個人。鄭建炘後來跟我索取我的名字、地址(新北市中和區)、電話等基本資料,之後有報關行員工主動跟我聯絡,並要求我下載APP填具報關資料,印象中將近1個月後我就收到快篩試劑。

......我將案關快篩試劑收起來備用,我自己用過4、5劑,家人也有用約15劑,家裡目前案關快篩試劑剩下約80劑。鄭建炘沒有跟我拿案關快篩試劑,我自己留下全部的快篩試劑」等語(見112偵11712卷第76至78頁)。

⑸證人熊革(附表五編號10)於調詢中證稱:「111年間疫情很嚴

重時,鄭建炘表示他那邊有快篩試劑,問我要不要,如果要的話就提供我的基本資料,我同意後,就提供我的基本資料,我收到這100劑後就告訴鄭建炘我拿走了20劑,他就回復我好。......我答應鄭建炘申請快篩試劑,是因為我自己有需要,只是多出來的量可能是鄭建炘自己拿走,我本身不是大安、文山區的選民,沒有辦法投票給鄭建炘」等語(見112偵11712卷第56、58頁)。

⑹證人林清美(附表五編號13)於調詢中證稱:「這些快篩試劑

是今年林德旺在大陸時幫我購買的,因為我曾向林德旺表示臺灣買不到快篩試劑,這些快篩試劑是直接寄到我家(位在板橋),但如何寄到我家我不清楚。我曾提供我及我先生、我的兒子及媳婦的住址、電話及身分證字號給林德旺。因為當時我的兒子確診,但買不到快篩試劑,所以我才買那麼多支,後來我先生在臺南開公司的朋友,員工有30多人,每位員工都要用快篩試劑,那位朋友跟我先生說買不到快篩試劑,而我們剛好有多的,所以就送了200支給他。剩下的快篩試劑都是我們家人自行使用」等語(見111選偵18卷二第261頁)。

⑺證人陳榮生(附表五編號17)於調詢中證稱:「於111年4、5月

間,林德旺跟很多人要基本資料來向大陸進口陸製新冠肺炎快篩試劑,因為林德旺有說我國有規定一個人只能進1箱,也就是100劑,除了我有提供基本資料以外,就我所知,林德旺家天后宮(位在臺南)的廟公郭門環也有提供,我們提供完資料以後,就由林德旺透過他的管道去購買陸製新冠肺炎快篩試劑,約於6、7月間快篩試劑陸陸續續寄到天后宮,就我所知有4箱,總共400劑,因為我在7月時有需求,當時林德旺也不在臺灣,所以我就自己去天后宮拿了10劑左右來使用,之後我也陸續拿了約30劑給我朋友使用,剩下的就一直留在天后宮,就我所知,現在天后宮應該還剩100多劑」等語(見111選偵18卷二第357頁)。

⑻證人張展赫(附表五編號18)於審理中證稱:「林德旺有問過

我,我當時名字給林德旺,不知道是盒裝還是箱裝的,是去臺南的黨部拿的,我拿到幾個試劑我已經忘記了,那時是疫情剛開始,離選舉還有好久的時間,我又是南部的,他們(指被告鄭建炘)在北部選,跟我沒有關係」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74頁)。

⑼證人林聰儀(附表五編號27,戶籍地在臺南市)於調詢中證稱

:「林德旺問我有沒有需要快篩試劑後,大約1、2週我就收到這箱快篩試劑,外包裝紙箱就是一般牛皮紙顏色,裡面每一盒外觀的顏色我記得是綠色。當時林德旺是用微信打電話給我,我忘記確切時間了,他要我小心疫情問我要不要快篩試劑,我就說好,林德旺就說可以寄2箱給我用看看」等語(見112偵11712卷第48頁)。

⑽證人黃庭美(附表五編號32)於調詢中證稱:「111年5月、6月

間,當時因為快篩試劑缺乏,林德旺在大陸打微信給我,跟我說他要從大陸寄免費的快篩試劑過來發給黨員,如果有多的就發給民眾,林德旺要我找幾個人收貨,我就問我認識住在屏東的一名黨員(姓名忘記了)願不願意提供資料給林德旺收貨,後來我就提供我、我兒子及前述黨員的基資給林德旺,隔了1個月左右,我收到1箱快篩試劑,但我兒子沒收到,前述黨員我不知道他有沒有收到,至於品牌名稱我沒注意。......(問:你如何取得前述黨員之個資?)我在屏東逛街的時候遇到他,我就問他願不願意提供基資給林德旺,林德旺會免費寄快篩試劑給他,他同意之後就有給我個人資料,我抄在紙上後,再用微信傳給林德旺。我以兩盒為單位,發給我住的大樓(位在高雄市大寮區)的居民」等語(見112偵11712卷第40至42頁)。

⑾是依上開證人證述內容,本案快篩試劑係經如附表五所示之

人同意後,由被告林德旺辦理進口事宜,且該等證人亦均有收到本案之抗原檢驗試劑,且多有用於證人等申請名單所示之本人、家屬或親友所用。並依上開進口報單資料,本案抗原檢驗試劑所進口之時間、數量,亦均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上開公告,是以,被告林德旺、鄭建炘、余聲洪於本案之行為顯未違反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殆無疑義,自無論以同法第62條第1項之意圖供應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之餘地。

㈢、被告林德旺、鄭建炘發放本案抗原試劑之行為,與被告鄭建炘所參與之111年臺北市議員選舉無關:

1.按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投票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係以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為構成要件。所謂「行求」,指行賄人自行向對方提出賄賂或不正利益,以備交付,祇以行賄者一方之意思為已足,不以受賄者之允諾為必要。如行賄者與受賄者就期望而為約定於一定期間內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乃雙方意思表示已合致而尚待交付,則係「期約」。而所稱「交付」,指行賄者事實上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受賄者取得賄賂而加以保持或不予返還收受。如行賄之相對人拒絕收受,顯無收受之意思,則行賄人應僅成立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至行賄者單方之意思表示,尚未到達有投票權之相對人時,應僅成立預備投票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是行賄者若未會晤有投票權之人,而委由第三人代為轉達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思表示,則以該第三人傳達予有投票權之人,始構成投票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如行賄者係委由第三人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則以該有投票權人同意或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時,行賄者始成立投票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否則,有投票權人如拒絕收受,則行賄者應僅成立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如該第三人並未轉達行賄者行求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之意思,行賄者之意思表示既尚未到達有投票權之相對人,應僅成立預備投票行求賄賂或不正利益罪(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277號、108年度台上字第2462號判決意旨參照)。

2.依上開如附表五編號6、7、8、9、10、13、17、18、27、32所示證人之證述,被告林德旺、鄭建炘發放試劑之對象遍及臺灣各地,並無針對籍設臺北市大安區、文山區(即被告鄭建炘參選之選區)之投票權人為之,已難認被告林德旺、鄭建炘之行為符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之構成要件。且檢察官亦未舉出被告林德旺、鄭建炘於發放試劑前後,有直接或間接向領取試劑之人提及臺北市議員選舉之事,亦無從認被告林德旺、鄭建炘發放本案抗原試劑之行為,與被告鄭建炘參與之111年臺北市議員選舉有何關聯性,自無法認定被告林德旺、鄭建炘有何行求賄賂之行為。從而,被告林德旺、鄭建炘發放本案抗原試劑之行為,自不該當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2項之預備投票行賄罪,更無反滲透法第7條規定加重其刑之適用餘地。

3.至檢察官於論告書雖舉出事證證明被告鄭建炘由大陸地區進口抗原試劑,目的是收受滲透來源資助,預備發送、供應有投票權人使用而賄選之行為等語。然查,縱令被告鄭建炘上述行為實際上有為臺灣共產黨宣傳之實際效果,然其所發放之對象顯非針對本案臺北市議員選舉之投票權人,亦無法證明被告林德旺、鄭建炘於發放試劑前後有提及選舉之事,均已審認如上,本無從因為發放試劑在本質上,可能有為臺灣共產黨宣傳之效果,而認定被告2人有何預備投票行賄之犯行。苟係如此,則不啻認為政黨均不能因公益而提供民眾任何之物資,否則即係為將來之選舉,而為預備行賄之行為?此當非法律追求公益之本旨,附此敘明。

七、綜上所述,本案被告林德旺、鄭建炘為如附表三所示之行為時,被告鄭建炘尚未經公告發布為「候選人」,是其等均無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5條之規定,自無法依反滲透法第4條第2項規定處罰。本案進口抗原試劑部分,因符合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之公告,被告林德旺、鄭建炘、余聲洪即無從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62條第1項之意圖供應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處罰。發送抗原試劑部分,則無從認定與選舉有關,自無構成預備行賄罪之餘地。是公訴意旨所稱被告3人所涉之犯行,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難認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依無罪推定及有疑唯利被告之原則,本院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應為無罪之諭知,以示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宇程提起公訴,檢察官李山明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傅偉

法 官 許柏彥法 官 黃思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呂慧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附表一:107年被告林德旺受中共臺辦系統官員指示參選後回報參選狀況及請求資助狀況編號 回報參選狀況及資助需求之行為 相關證物 1 107年初雲南省臺辦主任張朝德指示林德旺以臺灣共產黨身分參選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另國臺辦政黨局副局長趙鋼則以當選機率較大為由,向林德旺表示可改以無黨籍身分參選,嗣經林德旺考量後決定以臺灣共產黨身分參選107年臺南市第1選區議員選舉,以遂行國臺辦之指示 被告林德旺供述 2 107年10月8日以微信向時任福建省或福州市臺辦鄭姓處長(暱稱「福鄭處長」)傳送印有渠參選資訊之洗碗精、茶葉、面紙、毛巾及杯子等數十箱物品之照片,藉此回報渠參選107年臺南市議員現況 被告林德旺供述、臺南地檢署檢察官107年度選偵字第66號、第172號及108年度選偵字第5號案卷內: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被告林德旺與時任福建省或福州市臺辦鄭姓處長、時任雲南省昆明市臺辦主任馮美琼、時任國臺辦政黨局副處長胡春光、雲南省臺辦處長沈國林)、數位證據與待證事實對照表A 3 107年10月31日以微信向時任雲南省昆明市臺辦主任馮美琼詢問「現用共產黨在臺灣選市議員是否能資源相助」,明確表示渠以臺灣人民共產黨籍參選107年臺南市議員,藉此向雲南省昆明市臺辦請求提供資金或物資援助 4 107年11月5日林德旺復以微信向時任國臺辦政黨局副處長胡春光(暱稱「政黨局胡春光副處」)請示「柳橙何時購買?」、「11月24日逼近」、「拜託,時效、柳橙大量已採收」,胡春光則回覆「你有問題發給我就成不用發給我們領導了」等語,林德旺向國臺辦副處長及以上層級之官員強調107年11月24日選舉投票日將近,惟國臺辦尚未履行向林德旺採購柳橙一事,藉此向國臺辦爭取以收購柳橙方式獲取資助 5 107年11月14日林德旺又以微信向雲南省臺辦處長沈國林詢問「選戰已到了關頭,副主任應已回單位,上次請你幫忙之事,是否能執行?」,沈國林回覆「我再找領導匯報一下」、「你說的事情我們需要一個年度計畫,但是這個計畫需要一段時間才行」,林德旺旋即表示「這件是年初已向張主任(時任雲南省臺辦主任張朝德)匯報,要我向崔副主任(時任雲南省臺辦副主任崔成冰)商量,且也向崔副主任匯報兩次,奈因分管副主任換人,兩岸和平統一的工作,如果作戰前面衝,後面不關心…」、「臺灣用外黨籍選舉好選,張主任要我用共產黨,但是更難選,如今???」等語,林德旺向沈國林表示係接受雲南省臺辦主任張朝德之指示,以臺灣人民共產黨參選臺南市議員,並明指參選係為中共統戰工作,藉此向雲南省臺辦請求提供資金或物資援助。附表二:被告林德旺受派遣後之境外敵對勢力資助行為編號 境外敵對勢力資助行為 相關證物 1 林德旺參選臺南市議員期間,於107年7月31日至8月6日辦理雲南省曲靖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高陽等14人來臺行程,每人費用為人民幣(下同)1萬9,800元,扣除行程實際支出每人6,464元及往返機票費用約3,000元至5,000元(以均價4,000元計),每人價差約9,336元;林德旺藉辦理此行程獲取雲南省曲靖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公室等黨政機關資助,金額折合新臺幣約58萬1,632元(人民幣兌新臺幣匯率依林德旺斯時採用之1:4.45計算,算式為9,336元*14人*4.45=58萬1,632.8元) 被告林德旺辦理雲南省黨政人員來臺行程相關資料等 2 林德旺復於107年11月2日至11月9日辦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下稱:政協)雲南省曲靖市委員會副主任李才永等15人來臺行程,每人費用1萬7,400元至2萬200元不等(以最低1萬7,400計),扣除實際支出每人7,892元及機票費用4,000元後,每人價差約5,508元;林德旺藉此行程獲取政協雲南省曲靖市委員會等黨政機關資助,金額折合新臺幣約36萬3,528元(人民幣兌新臺幣匯率依林德旺斯時採用之1:4.4計算,算式為5,508元*15人*4.4=36萬3,528元) 被告林德旺辦理雲南省黨政人員來臺行程相關資料等 3 林德旺因在雲南省昆明市設立承益文化產業(昆明)有限公司,欲透由中共黨政機關協助取得代理銷售茅台酒之利益,遂於受派遣以臺灣人民共產黨提名鄭建炘參選111年臺北市議員選舉後,向雲南省昆明市政協委員羅偉探詢有無管道聯繫中共中央書記處(下稱:書記處)書記丁薛祥,並於111年8月13日以微信詢問羅偉「中共中央辦公廳的地址查嗎?」,經羅偉回傳「中央各部門聯繫方式」予林德旺後,林德旺嗣於111年8月25日以臺灣人民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名義製作「尊敬的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丁薛祥鈞鑒」文件後寄出,內容記載「在臺灣深入基層,謀求兩岸民間融合發展,深入農村與基層民眾,須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在臺灣當局打壓下沒人敢政治捐款,緊靠本人微薄之力,臺灣人民共產黨在台很難發揮作用。本人在大陸有註冊企業(承益文化產業(昆明)有限公司),營業項目裡有酒類買賣,現公司想向貴州茅台酒廠股份有限公司爭取每年30噸的53度飛天茅台酒的額度,供我公司銷售,直至兩岸完成統一後終止合同,有經濟資源才可在台發揮共產黨以人民至上,服務人民,在臺灣為農民為基層百姓做貢獻,爭取民心早日和平統一」,林德旺以臺灣人民共產黨從事統戰工作需要資金為由向時任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丁薛祥請求批准銷售茅台酒之配額,藉此獲取派遣資助。 被告林德旺扣案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被告林德旺與昆明市政協羅偉)、數位證據與待證事實對照表A等 4 林德旺於111年5月間,受福建省臺辦服務中心李忠惠主任資助至少4,700劑廈門寶太公司之COVID-19抗原檢驗試劑;再由林德旺指示鄭建炘、余聲洪提供附表五所示人頭收件資訊,將上開COVID-19抗原檢驗試劑自大陸地區輸入臺灣,供作宣傳臺灣共產黨、鄭建炘選舉使用。 被告鄭建炘、林德旺扣案行動電話內通訊軟體微信對話紀錄(被告林德旺、鄭建炘間、被告鄭建炘與證人吳天予、文玉屏、周懋廷、盧朝財、楊耀慶、顧希君、熊革間、臺灣人民抗日協會群組)、數位證據與待證事實對照表F等附表三:陳抗及選舉造勢活動編號 日期 陳抗及選舉造勢活動 具體作為 相關證物 備註 1 111年3月28日 鄭建炘赴美國在臺協會外對進行陳抗 鄭建炘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現場舉五星旗 陳裕慶「今日頭條」平臺 2 111年4月5日 鄭建炘赴立法院對美國民主基金會訪台進行陳抗 鄭建炘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 陳裕慶「今日頭條」平臺 3 111年4月13日 鄭建炘赴總統官邸對總統進行陳抗 鄭建炘穿競選背心、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 陳裕慶「今日頭條」平臺 4 111年4月18日 鄭建炘赴外交部針對美國議員來臺陳抗 鄭建炘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 陳裕慶「今日頭條」平臺 5 111年5月4日 鄭建炘赴日本臺灣交流協會陳抗 鄭建炘穿競選背心、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 鄭建炘臉書 6 111年5月10日 鄭建炘赴桃園市中壢區總統行程地點對總統進行陳抗 鄭建炘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 鄭建炘臉書 7 111年5月15日 鄭建炘赴監察院針對新冠肺炎防疫政策進行陳抗 鄭建炘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 陳裕慶「今日頭條」平臺 8 111年5月20日 鄭建炘赴衛福部疾管署針對新冠肺炎防疫政策進行陳抗 鄭建炘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 陳裕慶「今日頭條」平臺 9 111年6月12日 鄭建炘赴太魯閣戰役紀念碑進行紀念抗日歷史活動 鄭建炘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 鄭建炘臉書 10 111年6月15日 鄭建炘赴民進黨中央黨部陳抗 鄭建炘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 鄭建炘臉書 11 111年6月20日 鄭建炘赴監察院陳抗 鄭建炘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 鄭建炘臉書 12 111年7月7日 鄭建炘赴日本臺灣交流協會為紀念蘆溝橋事變舉行陳抗活動 鄭建炘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現場舉五星旗 陳裕慶「今日頭條」平臺 13 111年7月10日 鄭建炘赴國父紀念館針對法輪功團體陳抗 鄭建炘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 鄭建炘臉書 14 111年7月13日 鄭建炘赴民進黨黨部陳抗 鄭建炘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 鄭建炘臉書 15 111年8月1日 鄭建炘於臺灣人民共產黨「紅船基地」慶祝中共八一建軍節 鄭建炘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 鄭建炘臉書、行動蒐證 16 111年8月1日 鄭建炘於美國在臺協會外針對裴洛西來臺陳抗 鄭建炘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 鄭建炘臉書 17 111年8月2日 鄭建炘於臺北市府前廣場及君悅飯店外針對裴洛西來臺陳抗 鄭建炘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 鄭建炘臉書、行動蒐證 18 111年8月3日 鄭建炘於松山機場外針對裴洛西來臺陳抗 鄭建炘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 陳裕慶「今日頭條」平臺 19 111年8月8日 鄭建炘赴監察院陳抗 鄭建炘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 鄭建炘臉書 20 111年8月19日 鄭建炘赴國家安全局陳抗 鄭建炘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 鄭建炘臉書 21 111年8月28日 鄭建炘赴宜蘭縣參加臺灣義勇軍升旗典禮 鄭建炘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現場舉五星旗 鄭建炘臉書 22 111年8月30日 林德旺、鄭建炘赴臺北市選委會前造勢宣傳鄭建炘登記參選 鄭建炘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現場舉五星旗 鄭建炘臉書、行動蒐證 23 111年9月2日 林德旺於臺南市新營區辦理九二共識30週年升旗及遊行活動 現場升五星旗、舉五星旗、唱中共國歌 陳裕慶「今日頭條」平臺 24 111年9月10日 林德旺於臺南市新營區辦理慶祝中秋、反對臺獨遊行活動 現場舉五星旗、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 陳裕慶「今日頭條」平臺 25 111年9月16日 鄭建炘赴日本臺灣交流協會陳抗 鄭建炘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現場舉五星旗 鄭建炘臉書 26 111年9月18日 林德旺於紅船基地舉辦九一八事變紀念升旗活動 現場升五星旗、舉五星旗、唱中共國歌 陳裕慶「今日頭條」平臺 27 111年9月21日 鄭建炘赴國民黨中央黨部陳抗 鄭建炘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 陳裕慶「今日頭條」平臺 28 111年10月1日 林德旺、鄭建炘於臺南市新營區舉辦中共「慶祝2022年十一國慶73週年」活動 現場升五星旗、舉五星旗、唱中共國歌 鄭建炘臉書、行動蒐證 李考、林聰儀發放每人現金400元至1,500元 29 111年10月1日 林德旺、鄭建炘編號28活動結束後,前往高雄市鳳山區針對紅毛港保安堂安倍晉三銅像進行陳抗 鄭建炘民眾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 鄭建炘臉書、行動蒐證 30 111年10月4日 鄭建炘赴臺北市文山區景美市場掃街 鄭建炘及參與民眾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 鄭建炘臉書、行動蒐證 張展赫發放現金 31 111年10月5日 鄭建炘赴臺北市大安區安居市場掃街 鄭建炘及參與民眾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 鄭建炘臉書 張展赫發放現金 32 111年10月6日 鄭建炘赴臺北市文山區木新市場掃街 鄭建炘及參與民眾穿競選背心、舉競選旗幟、戴五星旗圖樣棒球帽 鄭建炘臉書、行動蒐證 張展赫發放現金附表四:搜扣物品對象 林德旺 鄭建炘 林清美 陳榮生 李考 林聰儀 紀善 搜扣物品 筆記本2本、存摺3本、筆記紙1頁、臺灣共產黨資料3份、包裹資料1份、資金資料1份、明細資料2份、文件資料4份、名片47張、隨身碟8只、行動電話6支、參訪交流資料1頁、抗原檢驗試劑6盒、抗原檢驗試劑郵寄箱1個、結業證書1張 統一宣傳相關資料3本、名冊2本、木柵公園相關資料1本、選舉相關資料名冊1本、新臺幣100元*36張、人民幣669元、新臺幣500元*361張、港幣400元、郵局存摺2本、華泰商業銀行存摺1本、華南商業銀行存摺1本、隨身碟7支、行動電話6支、五星旗1支、抗日旗1支、主機2台、廈門寶太公司抗原檢驗試劑4箱、廈門寶太公司抗原檢驗試劑1袋、口罩1包、筆記資料1本、宣傳文宣2頁 紙條1紙、行事曆2本、銀行存摺22本、銀行傳票1份、檔案袋1個、隨身碟2個、行動電話1支、廈門寶太公司抗原檢驗試劑1箱 行動電話5支、存摺2本 行動電話1支、手寫名冊4張、筆記本1本、電話本1本、手寫電話號碼9頁 存款憑條1份、筆記本1本、活動簽名表1份、空白資料表1份、聘書1頁、存摺5本、行動電話2支 行動電話3支、便條紙1本、名片資料1頁附表五:

編號 姓名 關係 收貨人英文住址 1 鄭建炘 本人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 2 曾圓修 鄭建炘配偶 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 3 鄭芸華 鄭建炘子女 臺北市○○區○○街0段0巷0號0樓 4 鄭宇華 鄭建炘子女 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0樓 5 鄭耀華 鄭建炘子女 臺北市○○區○○路00巷0號0樓 6 盧朝財 鄭建炘友人 桃園市○鎮區○○路00巷00號 7 顧希君 鄭建炘友人 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號 8 文玉屏 鄭建炘友人 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0號00樓 9 周懋廷 鄭建炘友人 新北市○○區○○○街00號00樓 10 熊革 鄭建炘友人 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 11 林德旺 本人 臺南市○○區○○00號 12 劉祚勛 林德旺配偶 臺南市○○區○○00號 13 林清美 林德旺胞姐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14 郭裕雄 林德旺姐夫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15 郭峻瑜 林德旺外甥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16 林利娟 林德旺外甥配偶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 17 陳榮生 黨員或友人(扣押物名冊) 臺南市○○區○○路000號 18 張展赫 黨員或友人(扣押物名冊)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19 黃文彥 黨員或友人(扣押物名冊) 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 20 莊碧桂 黨員或友人(扣押物名冊) 臺南市○○區○○街00號 21 蔡淵明 黨員或友人(扣押物名冊) 嘉義縣○○鎮○○里00號 22 郭文東 黨員或友人(扣押物名冊) 臺南市○○區○○街00號 23 郭佳穎 郭文東子 臺南市○○區○○街00號 24 林詩雯 黨員或友人(扣押物名冊) 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 25 蘇彥臻 黨員或友人(扣押物名冊) 臺南市○○區○○路0巷0弄00號 26 蔡宗哲 黨員或友人(扣押物名冊) 臺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27 林聰儀 黨員或友人(扣押物名冊)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28 郭建志 黨員或友人(扣押物名冊) 臺南市新營區開元路000巷00号 29 葉尚榮 黨員或友人(扣押物名冊) 臺南市○○區○○○街00號0樓0室 30 余聲洪 本人 屏東市○○街00號0樓之0 31 吳秋何 屏東黨部黨員(扣押物名冊) 屏東市○○街00號00楼之0 32 黃庭美 屏東黨部黨員(扣押物名冊) 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00樓 33 蘇哲人 屏東黨部黨員(扣押物名冊) 屏東縣○○鎮○○街00○0號 34 王光明 屏東黨部黨員(扣押物名冊) 屏東市○○路000巷0弄00號 35 左坤范 屏東黨部黨員(扣押物名冊) 屏東縣○○路000巷0號 36 陳翠華 屏東黨部黨員(扣押物名冊) 屏東市○○路000○00號 37 林國威 屏東黨部黨員(扣押物名冊) 屏東市○○巷00○00號 38 楊鍾其 屏東黨部黨員(扣押物名冊) 屏東縣○○鎮○○路0段000號 39 羅明峰 屏東黨部黨員(扣押物名冊) 屏東縣○○路0○0號 40 陳斌正 屏東黨部黨員(扣押物名冊) 屏東縣○○鎮○○路000號 41 劉成雄 屏東黨部黨員(扣押物名冊) 屏東市○○街00號00樓之0 42 雷明彥 屏東黨部黨員(扣押物名冊) 屏東市○○里000巷0○0號 43 謝秋月 屏東黨部黨員(扣押物名冊) 屏東市○○路00巷0弄0號 44 何燕芬 屏東黨部黨員(扣押物名冊) 屏東市○○路000巷00號 45 陳文亞 屏東黨部黨員(扣押物名冊) 屏東市○○街00巷00號 46 薛珍蘭 屏東黨部黨員(扣押物名冊) 屏東市○○○路000號00楼 47 陳建梅 屏東黨部黨員(扣押物名冊) 屏東市○鎮里○路00號

裁判日期:2025-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