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振豪
選任辯護人 張太祥律師
林俊儀律師常子薇律師被 告 黃炫逢
選任辯護人 張進豐律師
魯忠軒律師莊華瑋律師被 告 陳思瑋
選任辯護人 連思成律師被 告 林晉宇
選任辯護人 王捷拓律師
李嘉耿律師被 告 陳均翰
選任辯護人 羅亦成律師被 告 鄭學鴻
選任辯護人 吳凱玲律師被 告 楊家豪
選任辯護人 陳湘傳律師
賴思仿律師被 告 黃鈺真
選任辯護人 黃慧仙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29461、32666、33226、33418、33419、34134、36871、37185、38297、40404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751、375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837、2917、4544、4861、5823、10353、11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李振豪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8、編號2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8、編號20「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27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壹佰捌拾柒萬捌仟貳佰肆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林晉宇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編號6、附表二編號1、編號7至14、編號16至18「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肆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叁拾捌萬捌仟零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陳思瑋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0、附表二編號1至18、編號2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0、附表二編號1至18、編號20「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13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零柒拾叁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黃炫逢犯如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1至18、編號2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1至18、編號20「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楊家豪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4、編號7至10、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4、編號7至10、附表二編號2至4「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9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伍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鄭學鴻犯如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1、編號2、編號5至9、編號12至15、編號18、編號2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1、編號2、編號5至9、編號12至15、編號1
8、編號20「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24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伍拾肆萬陸仟捌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七、陳均翰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5、編號7、編號8、編號10、編號13至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2至5、編號7、編號8、編號10、編號13至17「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0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拾柒萬零肆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八、黃鈺真犯如附表二編號6、編號10至12、編號16至2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6、編號10至12、編號16至20「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共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零玖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蔡昇翰(經檢察官另行通緝)、鄭學鴻、黃炫逢等6人,自民國110年11月間某日時許起,與位在柬埔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八爺」、「筱白白」等人,共同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且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買賣人口犯罪組織(下稱第一集團),其等意圖營利,共同基於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及買賣人口之犯意聯絡,由陳思瑋與位在柬埔寨之「八爺」、「筱白白」聯繫,並從事被買賣人口者之招募、接送、辦護照、訂機票以及統計、製作帳冊報表等事宜,林晉宇、楊家豪負責招募、接送被買賣人口者,鄭學鴻協助林晉宇處理其業務,黃炫逢則協助招募及提供本票令被買賣人口者簽立,被買賣人口者抵達柬埔寨後,由「八爺」、「筱白白」或其指派之人在柬埔寨機場接應,再將被買賣人口者交付予位在柬埔寨之不詳買方,招募者就每位抵達柬埔寨之被買賣人口者可獲得新臺幣(以下未標示幣別者均為新臺幣)3萬元或5萬元之報酬,辦理護照者另可獲得每人800元(結案時可領取之3,000元-辦理護照規費2,200元)之報酬。林晉宇等人以上開分工方式,以如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之方法,使A10、A12、A14、A17、A21、A22、A23、A28、A29、A30、A31(真實姓名年籍均詳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一集團另有販賣多人至柬埔寨,非本案起訴範圍)陷於錯誤而同意由林晉宇等人安排前往柬埔寨,林晉宇等人即以美金17,000元至18,000元不等之價格將A10等10人賣予位在柬埔寨之不詳買方,A10等10人抵達柬埔寨後方知被騙,被迫為詐欺集團從事網路電信詐欺工作(A10等人遭詐欺及出國經過、抵達柬埔寨後之遭遇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10「被害人遭詐騙出國之過程、遭受之待遇」欄所示),嗣A10等10人經以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方式返臺。
二、嗣因「八爺」時常遲延給付柬埔寨不詳買方所給付之買賣人口價金,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蔡昇翰、鄭學鴻、黃炫逢等6人遂自111年2月間某日時許起,改與李振豪、陳均翰、黃鈺真(111年2月底某日時加入)、王契文(111年4月中旬前之4月某日時加入),以及位在柬埔寨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共同組成3人以上,以實施詐術為手段、具有持續性、牟利性及結構性之買賣人口犯罪組織,並由李振豪主持、指揮此組織(下稱第二集團)。第二集團以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之0為據點,分工方式係由李振豪負責與在柬埔寨之成員對口接洽、議定人口買賣之價格、分派及指揮在臺組織成員分工及任務,並召開會議討論人口販運相關事宜;由黃炫逢擔任總會計,負責統整第二集團帳務、資金調度,並核發支應人口買賣之各項支出,及保管第二集團之團體公共基金;由陳思瑋負責被買賣人口者之辦護照、訂機票事宜,並擔任小會計,管理第二集團零用金、協助發放報酬及代墊款,以及計算人口買賣之各項支出後,回報李振豪、黃炫逢俾利渠等進行獲利核算及分潤事宜;招募人員則由林晉宇、鄭學鴻、楊家豪、黃鈺真、王契文(通緝中)擔任,鄭學鴻亦有與陳均翰負責帶被買賣人口者前往醫院進行出國前之PCR核酸檢測,陳均翰並與蔡昇翰一起送機確保被買賣人口者順利登機出國(惟每件買賣人口個案之細項分工由誰負責有些許不同,詳情見附表二),被買賣人口者抵達柬埔寨後,由「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或其他本案第二集團不詳成員於柬埔寨機場接應後交付予柬埔寨之不詳買方,李振豪、陳思瑋、林晉宇、鄭學鴻、楊家豪、黃鈺真、王契文、陳均翰等人可分得如附表五所示之報酬,黃炫逢則可獲得平均每週約12,000元之報酬。李振豪、林晉宇等人以上開分工方式,以如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之方法,使B1、B2、B3、B8、B9、B
13、B21、B23、B37、B39、B40(少年)、B41、B42、B43、B44、B49、B50、B51、B53、B58(真實姓名年籍均詳真實姓名年籍對照表,第二集團另有販賣多人至柬埔寨,非本案起訴範圍)陷於錯誤而同意由林晉宇等人安排前往柬埔寨。除B58因在柬埔寨下機後即遭同行之「李德政」、「李宇秤」之友人帶離外,B1、B2、B3、B8、B9、B13、B21、B23、B37、B39、B40(少年)、B41、B42、B43、B44、B49、B50、B5
1、B53等19人均遭李振豪、林晉宇等人以美金17,000元至18,000元不等之價格賣予位在柬埔寨之不詳買方(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林晉宇就B53部分業經本院另案審結,本案B53部分僅起訴黃鈺真)。除B8、B13、B40外,B1等16人抵達柬埔寨後方知實際工作內容與在臺被告知的內容不同,被迫為詐欺集團從事網路電信詐欺工作;B8、B13、B40則是抵達柬埔寨後,方發現會遭限制自由、可能會被轉賣、要離開需付贖金等情,薪資及工作條件等與在臺被告知者亦不同,方知受騙(B1等20人遭詐欺及出國經過、抵達柬埔寨後之遭遇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20「被害人遭詐騙出國之過程、遭受之待遇」欄所示),嗣B1等20人經以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方式返臺。
三、案經附表一、二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訴由附表移送機關欄所示移送機關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報告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移送併辦,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下稱宜蘭地檢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壹、被告陳思瑋、林晉宇、楊家豪就第一集團繫屬於法院之首次犯行(被害人A11部分)業據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論以參與組織罪,渠等就第一集團之其餘犯行自不能再重複論參與組織罪,此由本案追加起訴書未再就被告陳思瑋等人之本案犯行再主張涉犯違反組織防制條例之罪即明。宜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51、3752號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既係因與本案追加起訴之犯罪事實為同一事實而移送併辦,其就被告陳思瑋、林晉宇、楊家豪對被害人A10之犯行仍記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顯屬贅載,且經檢察官於本院112年8月22日審判程序中當庭刪除上開併辦意旨贅載之部分,合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第3款定有明文。亦即,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如具有絕對特別可信性,則可例外地賦予證據能力。被告以外之人前項陳述是否具有絕對特別可信之情形,係指其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204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陳思瑋之辯護人雖爭執被害人A10、A12、A23、A28、B9、B13、B21、B3
7、B50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被告鄭學鴻之辯護人亦爭執被害人B13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然被害人A10、A12、A23、A2
8、B9、B13、B21、B37、B50均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拘提無著,此有本院刑事報到單、送達證書、囑託拘提函、拘票、拘提報告、上揭被害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59之3第3款情形。而上揭被害人於本院審理時雖未到庭,然上揭被害人在司法警察調查時所為之陳述,均係在其等返臺當天及不久後所為,記憶清晰,且上開筆錄係依一問一答之方式所製作,詢問之事項具體、明確,上揭被害人亦均能針對提問而予應答,並無任何刻意規避或足認被害人身體及心理狀況異常等情,堪認上揭被害人之警詢陳述應無違法取供之情形。又上揭被害人彼此均不認識,對於其等出國之原因、出國前在臺灣所經歷被安排出國之過程、到柬埔寨後之遭遇等本案重要情節,所述卻大致相同,也與本案其餘二十幾位經具結作證之被害人所證情節多有雷同,是其等之警詢陳述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被害人A10、A12、A23、A28、B9、B13、B21、B37、B50上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得作為本案之證據。是被告陳思瑋、鄭學鴻之辯護人認上揭被害人之警詢陳述無證據能力云云,要無可採。
二、被告李振豪、陳思瑋之辯護人爭執被害人B40、B43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鄭學鴻之辯護人爭執被害人B42、B43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被告陳思瑋之辯護人另爭執被害人A14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惟按傳聞證據因當事人無從直接對原供述者加以詰問,以擔保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而審酌證言之憑信性,而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原則,除具必要性及信用性之情況外,原則上不認其具有容許性,自無證據能力;至所謂具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之2、之3、之4、之5情形,例外認有證據能力,然指法院未於審判期日傳喚相關證人到庭,僅能據該等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以為判斷之情形,始須就該等審判外之供述證據,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定要件,一一檢視各該證述之證據資格。倘法院據當事人聲請傳喚證人到庭接受檢辯雙方之交互詰問,無非已透過直接、言詞審理方式檢驗該證人先前證詞,當事人反對詰問權亦受到保障之情況下,除有其他法定事由(如:非基於國家公權力之正當行使所取得或私人非法取得,而有害公共利益,即以一般證據排除法則為判斷),應認透過交互詰問之程序檢驗,取得證據資格,亦即該等審判外之供述與審判中供述相符部分,顯構成具可信性之特別情狀,當然有證據資格(可據以強化該證人供述之可信度),其不符部分,則可作為檢視審判中供述可信與否之彈劾證據,應無不許之理。甚者,倘不符部分,係於司法警察、檢察事務官所作之供述,執為認定被告犯罪與否之積極證據,亦僅照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斟酌該等審判外之供述作成之外部環境、製作過程、內容及功能等情況,認先前供述較可信,即可取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資格(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507號、95年度台上字第251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被害人A14、B40、B42、B43於本院審理中均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由法院直接言詞審理檢視其等之證詞,並賦予被告8人交互詰問等程序保障,故被害人A14、B40、B42、B43警詢中、本院審理中所述互核相符之部分,得為補強於警詢中證述之可信度;另審酌被害人A14、B40、B42、B43警詢筆錄之製作過程,係本於其所述內容,並無違法或不當取得之情形,顯係出於自由意志所證;被害人A14、B40、B42、B43於本院審理中作證時更明確證稱:其之前於警詢所述為實在等語(見本院重訴2卷一第411頁;重訴2卷二第28、139、109頁),亦足徵被害人A1
4、B40、B42、B43之警詢筆錄之製作過程並無違背其自由意識之情形,其等於接受警詢時亦無虛偽陳述之情。揆諸上揭說明,上開警詢中之陳述應具特別信用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應認於警詢中與審理中之證述不符之部分,亦具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復按刑事被告之反對詰問權,係屬憲法第16條所稱人民基本訴訟(防禦)權之一種,亦為同法第8條關於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權利。而共同被告就被告自身而言,仍屬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中,自應給予其對於共同被告(或共同正犯)、證人在審判外所為不利於被告之陳述之反對詰問機會,固為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文所明白揭示,但該解釋理由書第4段中,尚指出此係謂「除客觀上不能受詰問者外,於審判中,仍應踐行詰問程序」,亦即倘有客觀上無從進行詰問時,不在此限,以切實際。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3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一死亡者。二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者。三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四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者。」即寓此相同法理,是依舉輕明重、舉重明輕原則,於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陳述之後,如有上揭客觀上不能於審判中接受被告為反對詰問之情形,既係無可奈何之現實,即不生被告之訴訟防禦權遭不當剝奪之問題。證人A11之證述雖曾經被告黃炫逢、陳思瑋爭執證據能力,惟被告黃炫逢之辯護人於111年12月29日表示捨棄傳喚A11,被告陳思瑋之辯護人於112年1月12日亦表示不聲請詰問證人A11,則被告黃炫逢、陳思瑋既自行放棄詰問證人,自無其等之訴訟防禦權遭不當剝奪之問題,而證人A11於檢察官訊問時經具結之證述,並無證據足認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證人A11於偵訊時經依法具結所為之證述有證據能力。
四、證人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偵查中均經具結而為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及上述法理,其等業於本院審理本訴(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時以證人身分具結作證,由法院直接言詞審理檢視其證詞,並賦予被告交互詰問等程序保障,故證人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於偵訊中、本院審理中所述互核相符之部分,得為補強於偵訊中證述之可信度;併審酌證人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偵訊筆錄之製作過程,並無違法或不當取得之情形,證人林晉宇、陳思瑋、陳均翰、黃鈺真於本院審理中作證時,亦均明確證稱:之前在檢察官面前講的都實在,講到別人的部分也都實在等語(見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卷【下稱重訴15卷】三第17頁、第42至43頁、第140頁、第158頁),足認證人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之偵訊筆錄之製作過程並無違背其等之自由意識而陳述之情形;且證人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於偵查中作證時距案發時點較近,記憶較為清晰,且相較於本院審理中作證時點,其等偵查中之證詞受共犯以壓力、利誘等方式污染之可能性較小,且偵訊中無其他同案被告及同案被告之辯護人在場,足認證人當時作證之心理壓力較於本院審理中作證時為小,可認其等偵訊中之陳述具特別信用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應認於偵訊中與審理中之證述不符之部分,亦具有證據能力。
五、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檢察官、被告8人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本判決以下引用之其餘證人證述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依上開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六、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乃對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供述證據所為規範,至非供述證據之物證,或以科學、機械之方式,對於當時狀況所為忠實且正確之記錄,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均應無傳聞法則規定之適用,如該非供述證據非出於違法取得,並已依法踐行調查程序,即不能謂其無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之「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係自被告黃炫逢扣案手機內雲端硬碟App中所查得之帳冊報表,性質上並非供述證據,尚無傳聞法則之適用,且無證據證明有出於違法取得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應具有證據能力。
七、本判決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其餘證據,均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8人及其等之辯護人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證據能力均無疑義。
八、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8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準此,被告8人被訴之部分犯行經本院認為應不另為無罪諭知,這些部分即毋庸再論述所援引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壹、有罪部分
一、經訊問被告李振豪等8人,其等就本案被訴犯罪事實及罪名坦承及否認之部分、辯解及辯護人之辯護要旨分列如下:
㈠被告李振豪:我覺得這場官司對我來說是個很大的侮辱,我
並沒有參與、指揮任何有關此犯罪的行為。假設我是有罪的那個人,我確實指揮了這麼多人去做了這麼傷天害理的事,身為1個公司的CEO,身為1個公司的老闆,我應該要有要求,他們每個人每個月要送多少人出去,不管是拆器官,不管是怎麼做,第一我在這我看不到這個要求,我看到的只是我告訴他們什麼東西不能做,然後我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有借予他們金錢,而且也沒有獲利。我完全沒有犯罪動機,我的月收入大概是100到150萬,我光做地下博弈就100到150萬。獲利的部分,我根本沒有犯案動機,我為什麼要去做這麼嚴重的罪,今天一審法官把100%全部都分配清楚了,我占45% ,我想有很大的疑問點是難道柬埔寨那邊不用獲利嗎?假設我佔45%,剩下柬埔寨那邊的獲利在哪裡?再來就是你們所謂被害人的部分,B28、B40、B42、B43這4個人在警詢筆錄指證歷歷說我是老大、我是老闆、我是發號施令的人,甚至同案被告有2個人也指證歷歷說我是老大、老闆、我是發號司令的人,我不知道我對他們發號什麼司令,當庭的時候,他們又對於我的特徵說不出來,這的確很令人納悶,今天你在電視新聞上看到我是戴口罩的,你卻可以在有很多指認人裡面可以指認得出我來,我找到一個共同點,是B28、B40、B4
2、B43,包含共同被告那2個,不管在警詢筆錄說我是老大、老闆、發號司令的人,這幾個人都有共同點,他們接觸到了一個警界長官叫詹利澤,這個人如果想要操作案子,然後讓大家好看,給社會一個交代,我覺得是ok的,可是這是重罪,我覺得重罪應該有重罪的論述,而不是匡噹一下來我就看到我自己被判了18年,然後我的一切就這樣沒了。其實我才是這件事情的受害者,從頭到尾我並不知道他們要把人拆器官或是什麼樣的行為,而我知道他們在做人力仲介,也跟他們說過不要做哪些事情,他們答應我沒有、沒做,所以我借給他們金錢,讓他們這些要出國工作的人,他們透過人來找我借錢,他們可以安心的出國工作,我覺得我在幫助人,結果我卻是現在坐在這裏,其實我蠻不服的,我並不是共同正犯,我沒有任何犯意跟犯行是跟他們相關聯的,其實從很多卷裡的卷證可以看出來,我也只希望大家能正視這個問題,這是重罪,我真的希望能有真真正正的論述,如果我真的有做、我真的有錯,有論述,我一定會認罪。
被告李振豪之辯護人:
被告李振豪並非第二集團的主謀或是核心成員,也從來沒有加入本案的工作群組,縱觀全卷資料就可以看得出來,被告李振豪根本就沒有下達任何的指示或者指派這些共同被告去參與買賣人口或是達成買賣合致的指令,自始就無行為的分擔以及犯意的聯絡。再者就本案追加的部分,從被害人B40、B42、B43審判中的證詞可發現他們前後供述矛盾、反覆不一致,B40一下子稱編號1的被告李振豪是集團的首腦,但經交互詰問後就發現他漏洞百出,他一下說是在柬埔寨的人告訴他一個姓李的人,所以他才可以認出被告李振豪,如果這件事情是真的,那怎麼其他共同被告,同樣在柬埔寨的人卻沒有人提到這件事情,而當時的新聞媒體已經廣大的報導說有一個曾經參與角頭的演藝人員就是被告李振豪,所以從這些其他的資訊中,他當然可以知道誰是被告李振豪,實質上他卻沒有跟被告李振豪有任何的接觸,而B42、B43這對情侶檔更是荒謬,他們在作證時互相推卸責任,卻又在追加問時又以不復記憶,說詞反覆為由,指認的對象也與原本的警訊筆錄大相逕庭,如此是否在當時警詢筆錄指認上面就已有顯而易見的錯誤,因此我們當然會去質疑警詢筆錄指認的程序之正當性,所以從綜合這些被害人的證詞就可以知道,被告李振豪根本就沒有參與其中,他們也從來沒有跟被告李振豪有任何的交涉,而起訴書裡所載被告李振豪縱使沒有跟這些被害人交涉,但他還是集團的頭,可是從所有的卷證資料就可知道,也如同剛剛被告李振豪所述,他原本的收入其實相當的高,甚至超過一般社會上的普通人,在這種高收入的狀態下,他根本沒有誘因也沒有必要去犯本案的犯行,他甚至還有多餘的錢,去贊助他剛剛所說的弱勢團體或者有需要幫助的人,他在本案中根本沒有獲利,又沒有從中獲取了甚麼,他何必呢?他為什麼要去淌這個渾水呢?所以顯見被告李振豪自始就沒有從事人口販運、意圖盈利以詐術使人出國、詐欺、強制等罪,他從頭到尾就是基於一個大哥關懷之情,因為曾經有共同被告向他表示說他們有國外債務糾紛,希望他可以從中去調解,去幫他們解決債務糾紛的問題,因而曾經介紹過了一個在柬埔寨的ANDY給其他共同被告認識,就因為介紹了一個朋友給他們認識之後反而被扣了一個操作主謀、操縱集團、從事買賣人口販運等等的罪行,對他而言實在非常不公平。我認為他對於這些共同被告到底怎麼去做這些行為,根本就無從有進一步的認識,如果我們司法這麼多年來積極的推崇要嚴格證明法則,我們基於無罪推定等等的這些原理、原則都是這麼的要求,在本件中,證據跟警詢筆錄這麼漏洞百出的狀態下,卻還要強扣主嫌、主謀的帽子給被告李振豪,我們認為相當的不公平,希望可以落實嚴格證明的努力之下,惠賜被告李振豪無罪判決,避免受到社會輿論的影響,造成有冤獄的遺憾。
㈡被告黃炫逢:我想知道庭上是把我設定在什麼的位置,因為
從頭到尾我說我是借款,我也在押時提出本票跟借據,但是你們沒有去相信這個事實,你們卻把我在地檢署所講的,我承認那是利息,我借給他錢是利息,然後變成我的不法所得,你不覺得這樣對我很不公平嗎?你們一件事情把它拆開兩種事情去做,我今天只是跟他們常玩在一起,不代表我是他們集團裡面的人,就剛好我借錢給他,他一定要開他們的東西讓我看,我們跟銀行不一樣,我今天借人家錢,我們只是一個小小的放款公司,我借人家錢,我不是像銀行這樣你們一定要什麼收入所得怎樣,我才會借你錢,你只要有辦法賺錢,只要你是不違法的,我都會借你錢,就是這麼簡單而已,我想講一下,你們一直覺得因為A11說我強押想要簽本票,基本上來講,應該所有的被害人都一定要認識我是誰,因為我強押他簽本票,並沒有,甚至有人還指認我說我雙手刺青,也沒有,我想請庭上明察。
被告黃炫逢辯護人:
由追加起訴書認為被告黃炫逢有3個行為,1個是做帳,計算獲利的行為,一個是提供資金,另外還有逼簽本票這3個行為,就作帳和獲利的部分,全部的同案被告,包含已經認罪的同案被告,都已經說本件的集團作帳跟分配獲利並不是黃炫逢做的,所以這個部分其實與被告黃炫逢沒有關係。就提供資金的部分,本件卷內完全沒有任何金流證據可以證明黃炫逢有提供資金給這個集團,而且黃炫逢從頭到尾也提供他的本票跟借款給陳思瑋一個人,而且獲得固定的回報,就是每週12,000元回報,如果黃炫逢真的像追加起訴所說,是有提供資金支應各項支出,為什麼他的獲利這麼少,而且也不會隨著集團的獲利有高低起伏,這是非常有疑義的部分,所以黃炫逢也無追加起訴書所說提供資金的行為。另外就是逼簽本票的部分,上次傳喚B43到庭時,其實B43當庭說黃炫逢有逼他簽本票之外,也指認黃炫逢雙手有刺青,但黃炫逢雙手其實完全沒有刺青的狀況,故B43的指認根本就認錯人了,黃炫逢根本就不認識B43,也沒有和他們接觸過,以上可以知道黃炫逢並沒有為集團做帳,分配獲利、提供資金以及逼簽本票的任何犯行,請判黃炫逢無罪。
㈢被告陳思瑋:我坦承詐術使人出國及加重詐欺未遂,其餘否認。
被告陳思瑋之辯護人:關於被告陳思瑋承認使用詐術使人出國罪行,雖然被告認罪,但是起訴書附表二的編號4、編號6
,還有編號11以及編號12的這些被害人,在編號4和6的部分,他們其實當初出境時就已經知道出境是要從事詐騙的工作,所以這個部分應該是沒有使用詐術使人出國的問題。再來第二個部分是編號是11的B40,B40到鈞院證述時,他也是明確的告訴檢察官說他在出境之前就已經知道是要去做詐騙,所以此部分應該也沒有詐術使人出國的問題。至於B42 被害人部分,她並不知道她出國是要做什麼,她單純就只是跟著她的男朋友一起出國,所以在客觀上被告並沒有實施任何詐術,主觀上也沒有要以詐術使人出國的意思為此犯行。至於關於追加起訴書裡所提到的買賣質押人口罪嫌部分,其實由本案相關的被害人以及共同被告的相關證述,可知被害人在柬埔寨的待遇,其實被告是不知道的,因為很常的情況是被害人在柬埔寨的生活並沒有反映給被告知道,而且由卷內A30的證述可知道,當A30有曾經向陳思瑋反映過當地的工作並不是他想像的那樣的時候,陳思瑋甚至還幫他去聯絡A30的父親,而且也叫A30趕快跟他的父親聯絡,如果陳思瑋真的是要將這些被害人物化,作為商品的交易,是絕對不可能會和這些被害人的家屬有所聯繫,至於本案被害人到庭證述或者他們警詢筆錄有諸多對被告不利的證述,但是這個部分要請鈞院注意的是,有很多被害人都只有警詢筆錄,但是從有到庭來詰問的證人可以知道,警詢筆錄有時候跟他當庭證述的內容是有相當大的歧異的,所以我們認為不能只因為警詢筆錄的內容就對被告為不利的認定,㈣被告林晉宇:我坦承以詐術使人出國,其餘否認。
被告林晉宇之辯護人:林晉宇自始都有坦誠詐術使人出國罪的部分,在本案我們一直在爭執的部分都是在於究竟他們的行為有沒有構成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跟第6項的買賣人口罪,根據實務見解跟學者的見解,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的買賣人口罪,它是置於同法第296條使人為奴隸罪或使人居於類似奴隸致不自由的地位和條文之後,是刑法第26章妨害自由罪的1種犯罪形態,乃是指說行為人基於1個圖利的意思,使被害人居於1個交易的客體,進行對價的1個人身自由買賣關係,而將被害人以置於行為人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者,簡而言之,被害人必須要已經失去獨立自主的狀態,而成為被他人支配的客體,而且必須要符合使人為奴隸的1個基本的前提要件,但是我們來看,就此案的部分,首先就他們在國內的部分來看,其實被告等人並沒有去剝奪被害人的行動自由,此部分在鈞院111年度重字第15號的判決已經有詳加說明過,這部分認為他們在國內部分是不構成妨害自由罪。再來就這些被害人在柬埔寨裡的待遇狀況來看,此部分根據證人A14、B40、B43、B42與B39等人在審理時,有特別就此去做詰問,從詰問內容可以看出,其實他們到柬埔寨工作之後,當地的業者有提供食宿給證人,而且宿舍基本的生活和衛生條件都還是尚可的情形。他們在柬埔寨園區內工作時,在下班時間都可以使用手機連接網路與家人通訊,園區裡也有提供便利商店、餐廳等生活設施,供在那邊工作的人,他們去購買日常生活用品來滿足他們的生活所需,甚至有提供些娛樂場供他們去做消費,故此部分被害人是否真的已經失去他們的獨立自主的狀態,而稱為他人支配客體,此部分真的是有討論的空間,更何況注意1個點,他們的生活條件為什麼會變差,因為是被害人他們最重要的論述內容,後來他們有比如說被體罰、被毆打,甚至於被恐嚇等等的情形,是因為源自於他們不願意去配合工作,而導致他們原本的生活型態做了改變,其實從本案的被害人,他們一開始要出國的動機,他們他們所找尋的工作都不是1個所謂正當性的工作,都是從事一些比較偏門的工作,而且有一部分的人也承認一開始他們在出國前知道去做博弈,而博弈本身也不是合法的工作,所以就他們的動機來說,他們這部分都還是有疑義的,此部分很難說被告本身自始就買賣人口的主觀意圖。
㈤被告楊家豪:我坦承以詐術使人出國,其餘否認。
被告楊家豪之辯護人:
被告楊家豪坦承涉犯詐術使人出國罪,其餘部分就追加起訴書雖然指被告楊家豪涉犯刑法買賣人口、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以及人口販運的罪嫌,綜觀本案與被告有關的被害人A10、A
12、A14、A17、A23、A28、A29、A31、B2、B3均僅提及被告楊家豪曾遊說其出國工作,告知柬埔寨擔任博弈服務人員等,除此之外,卷內並無證據可以證明被告楊家豪對其等有何妨礙行動自由,或者是知悉其等於柬埔寨的生活狀況、實際工作情形等,還是要請鈞院審酌依罪疑惟輕原則以證據法則,應不得僅憑上開告訴人的供訴認定被告楊家豪成罪。另外就B8部分,B8在偵查中甚至直接表示,他知道去柬埔寨是要做詐騙且B8到柬埔寨之後擔任總監、領導,最後是以自己的詐騙手段以及業績獎金付了錢回來,並且B8在柬埔寨有人脈,之後還會再去柬埔寨,則被告就B8部分顯然不成立詐術使人出國、剝奪行動自由或買賣人口以及人口販運等罪嫌,因此本案不能因追加起訴書所為的包裹式起訴,率論被告成立買賣人口、妨害自由、人口販運等罪嫌,請鈞院審酌。
㈥被告鄭學鴻:我坦承以詐術使人出國,其餘否認。
被告鄭學鴻之辯護人:被告鄭學鴻坦承有詐術使人出國的犯行,但是我們還是強調有關於被害人B40、B42及B43在經過本院的交互詰問後可以發現,被害人B40他是坦誠說他一開始就知道前往柬埔寨是從事詐騙工作,而且在柬埔寨工作時,他的行動自由也沒有受到任何的限制,證人也證述根本就沒有所謂賠付金一事,我們認為此部分尚難認為被告有使用詐術使人出國以及經營買賣人口的罪嫌。另外在被害人B42的部分,她在審理中更是證稱,她出國前根本就不知道是要去柬埔寨工作,她一直以為是跟被害人B43一起去柬埔寨玩,是到飛機起飛之後,被害人B43才跟她說我們是要去柬埔寨工作,從此可看出被告根本未對被害人B42施以任何詐術,被害人B42與B43對於在臺灣所簽契約,根本不知道也沒有印象,甚至互相推諉說被害人B43是B42跟她說有賠付金一事,但被害人B42更是表示說根本就沒有這件事情,我們認為此部分尚難認為被告對此2人有施以詐術使人出國,施以買賣人口的罪嫌,我們想要再強調的是,被告鄭學鴻沒有跟柬埔寨方面有任何的接觸,遑論是說已領人力中介費用,此費用是否就是將被害人如同物品一般出售,或者是由所謂的轉賣,在柬埔寨遭到限制人身自由的情況,被告鄭學鴻並不知悉,不能只憑被害人所述,就認為被告有販賣人口販運、買賣人口罪嫌。
㈦被告陳均翰:我否認犯罪。
被告陳均翰之辯護人:我們要強調1點,其實不管是起訴以及追加起訴的內容,邏輯無非就是以被告陳均翰有在這個群組裡面,是LINE群組的成員,但是LINE群組的訊息都非常多,成員也很多,是否是因為他是LINE的群組成員,就認定他就知道所有事情,但這邏輯思考是有點跳躍,因為群組人多,有時候可能幾十個人群組,訊息那麼多,他其實更不可能都知道,再者就是本件無非就是要看陳均翰本身所做工作就真的是很單純的去載送人去機場的工作,在載送的過程中,大部分陳均翰也都沒有跟被載送的所謂被害人去聊天,頂多其中一兩個人他曾經可能有跟他聊說其實出國好好做,可以賺很多錢回來,這言下之意是陳均翰主觀的認定就是你們出去就是去賺錢,對照到B40他出去他也知道,不管B40 或其他任何起訴書所載的被害人,每一個出去無非都是為了要去賺錢,重點是在於陳均翰到底有無隱瞞所謂的重大資訊,這不對等的資訊,可是就陳均翰主觀去說你們出去可以賺很多錢回來,其實代表陳均翰主觀認為他們還是都可以回來的,他們其實都是可以行動自由,此部分不是只有陳均翰去說的,請鈞院查看被害人到庭證述的筆錄,比如像B40就直接說他後來在園區也可以自由進出,甚至說他後來要回來,根本就沒有什麼所謂的賠付金,方才被告李振豪提到1個非常重要的點,就是他們警詢時,警察雖然有問B40你離開柬埔寨時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他雖然在警詢時有說我離開是有支付3,000元美金給公司,但是後來經過本審的交互詰問程序後,再與B40確認後可發現3,000元根本就不是所謂賠付金,而是因為他自己與公司代理商有欠那邊老闆錢,所以是他跟柬埔寨老闆間的私人債務,這是與賠付金完全沒有任何關係。其實諸多的被害人在警詢時明顯可能是有受到警察不正的誘導或訊問,而做出這樣的筆錄過程。請庭上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好好的重新審視每個被害人的筆錄,以及他們所述是否符合我們生活經驗的邏輯,懇請庭上惠賜陳均翰為無罪判決。
㈧被告黃鈺真:我坦承追加起訴書所載之犯行與罪名。
被告黃鈺真之辯護人:被告黃鈺真全數坦誠犯行,請斟酌被告黃鈺真在行為時年僅23歲,當初她也是自己要出國,可是跟被告林晉宇他們借了錢之後,沒有辦法出國才留下來工作,留下來工作之後,確實在追加起訴這一段的犯罪事實的4月11日之後,她確實覺得很奇怪,但是在當下她錢也還沒有還清,也相信他們說會處理,所以立於一般人在現在這種狀況之下,如果知道集團裡面可能做的不是好的事情,她自己還欠債,家裡都還有需要錢的這種狀況之下,顯然是很難脫離這個集團,因此請斟酌被告黃鈺真坦承犯行,還有她的角色,以及她參與這個集團的動機部分,給被告黃鈺真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
二、經查:㈠如附表一編號1至10、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之被害人,客觀
上由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黃鈺真、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及共同被告王契文等人招募及安排出國所需證件、保險之辦理、核酸檢測、住宿及送機等(個別是由哪位被告負責何種事務,詳見附表六所示各被害人之證述),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於110年12月至111年5月間出境至柬埔寨;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黃鈺真、楊家豪、鄭學鴻、陳均翰為前開行為均可獲得報酬等情,為被告林晉宇等6人坦承在卷(見本院重訴15卷二第30、40、51、101、109;重訴15卷一第202、205頁;111年度偵字第14392號卷【下稱偵14392卷】一第232頁反面至第233頁;111年度偵字第21949號【下稱偵21949卷】第65頁反面;偵14392卷二第68頁反面至第69頁),且經如附表一編號1至10、附表二編號1至20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證述明確(筆錄出處詳見附表六所示),並有被告林晉宇以「翁明軒」為名在臉書之貼文、被告黃鈺真以「陳庭婷」及「林惠柏」為名在臉書之貼文、「林溫妮」之LINE主頁、被告鄭學鴻以「鄭經理」為名在臉書之貼文、「鄭經理」之LINE主頁、被告鄭學鴻扣案手機內備忘錄記載招募流程及廣告之翻拍照片、被告楊家豪扣案手機內備忘錄記載招募廣告之翻拍照片、B56簽署之大西洋娛樂集團僱用契約書、借據及本票、微信「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之對話紀錄、LINE「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對話紀錄、被告林晉宇與暱稱「小新」之人的Telegram對話語音蒐證錄音檔暨檢察官111年8月11日勘驗筆錄、被告林晉宇與被告鄭學鴻「阿鴻」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林晉宇與被告王契文「柯基文」之LINE對話紀錄、「柯基文,幽默,Tiger」群組之對話紀錄、被告陳思瑋與被告李振豪「新仔」微信對話紀錄、被告黃鈺真與被告陳思瑋「Nick」之LINE對話紀錄、被告黃鈺真與被害人B51之對話紀錄、自被告陳思瑋扣案手機查獲之「柬埔寨報表」及「分紅表」、自被告黃炫逢扣案手機查獲之「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表、「柬埔寨人力」表、Google帳戶首頁、電子郵件信箱截圖、易遊網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4日易旅字第111051號函、旅客出境紀錄批次查詢資料、外交部領事事務局111年7月15日、8月12日函暨附件名單、護照申請書;被害人A22與微信暱稱「新仔」即被告李振豪之對話紀錄、微信群組「班長對賬」之對話紀錄截圖、板橋千嘉旅店住宿名冊、Etag車行軌跡歷程記錄、110年12月31日BR265班機旅客訂票紀錄、B31手機內對話紀錄截圖1張、機場監視器畫面截圖9張、外交部急難救助資訊截圖3張暨職務報告、板橋王旅客登記表、111年3月18日BR265班機艙單資訊、宮賓旅社旅客登記簿、被害人A10之中華民國普通護照申請書、簡式護照資料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國際線航班旅客搭乘紀錄、個別查詢報表、被害人A14之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害人B21之入出境資料(個別查詢報表)、被害人B23之申請護照資料、LINE及Instagram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害人B39之入出境資料、Messenger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害人B44之入出境資料、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被害人B50之入出境資料、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被害人B51之申請護照資料、入出境資料、出境機艙名冊、LINE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等在卷可稽(見111年度他字第3717號卷【下稱他3717卷】一第63至66頁、第72至73頁、第75至81頁、第83至84頁、第113至115頁、第119至124頁反面、第128至138頁、第147至153頁、第164至169頁、第212至230頁、第250至271頁、第328至332頁、第353至362頁、第377至379頁、第401至402頁反面、第416至419頁、第420至441頁;他3717卷二第73至76頁、第84頁、第87至96頁、第98至100頁、第113至115頁、第225至229頁、第231頁反面至第237頁反面、第253至262頁、第292頁反面;偵26101卷一第516至520頁、第633至666頁、第668至670頁、第779至781頁;偵26101卷二第37至40頁、第83至87頁、第461至465頁、第475至481頁、第501至527頁、第531至533頁、第539至785頁、第792至828頁、第843至847頁;111年度偵字第26101號卷【下稱偵26101卷】三第223至225頁;偵21949卷第68至74頁;偵14392卷一第124至130頁、第254至265頁、第340至355頁反面;111年度偵字第21631號卷【下稱偵21631卷】第70頁反面至78頁;111年度偵字第21632號卷【下稱偵21632卷】二第52至56頁;111年度偵字第37185號卷【下稱偵37185卷】第21至29頁;111年度他字第8463號卷【下稱他8463卷】第293至294頁;111年度偵字第29461號卷【下稱偵29461卷】第67至71頁、第73至75頁;111年度他字第8398號卷【下稱他8398卷】第99至105頁;111年度偵字第33418號卷【下稱偵33418卷】第231至243頁;112年度偵字第10353號卷【下稱偵10353卷】第65至76頁;112年度偵字第11307號卷第233頁;112年度偵字第2917號卷第137至139頁、第143至151頁;112年度偵字第4681卷第73、77至91頁;112年度偵字第4544號卷第63頁、第85至93頁;112年度偵字第11307號卷第243至251頁;112年度偵字第5823號卷第131至151頁;【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359號卷第32至62頁;【宜蘭地檢署】111年度偵字第8133號卷【下稱偵8133卷】第109至119頁、121至125頁、第297頁),首堪認定。又卷附之通訊軟體對話、臉書刊登文章中被告9人及蔡昇翰所使用之暱稱或綽號如附表五所示,經被告9人均坦承不諱(見他3717卷二第25頁反面至第27頁反面;偵14392卷一第120頁反面、第210頁反面、第211頁、第223頁反面、第230頁、第364頁;偵14392卷二第11頁反面;偵21456卷第14頁反面;偵21950卷第15頁反面、第26頁反面至第27頁;偵21949卷第9頁反面;偵21632卷第22頁、第90頁反面、第107頁反面;偵21631卷第14頁反面;偵21951卷第15至16頁、第24頁;本院111年度聲羈字第143號卷第97頁、第131頁);被告等人在通訊軟體對話中所稱之「公司」或「辦公室」,是指臺北市○○區○○北路000號0樓之0等情,亦據被告李振豪、陳思瑋、林晉宇、楊家豪、陳均翰、鄭學鴻、黃鈺真坦承不諱(見111年度偵字第21456號卷【下稱偵21456卷】第25頁反面、第62頁;偵14392卷一第210頁反面、第211頁、第337頁反面;偵14392卷二第12、13頁;偵21631卷第62頁反面;偵21632卷第107頁反面;偵21949卷第46頁;他3717卷二第19頁),是此部分亦可認定。
㈡被告李振豪部分:被告李振豪雖辯稱其與本案犯行無涉,惟查:
⒈在被告李振豪所創立的微信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中
,有如附圖2至附圖7、附圖9至附圖19-1之對話(附圖出處為偵21631卷第70至第75頁;偵21632卷第19頁、第45頁、第114頁反面至117頁反面;偵14392卷一第262頁;偵14392卷二第17頁至第25頁;偵21456卷第102至110頁;偵21949卷第68頁至73頁反面),分述如下:
①附圖2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5日稱:「各部門 安全到家 群
組回報」,接著「(暱稱)草莓頭」、被告陳均翰接連回覆:「安全」、「收」,同日稍後被告陳均翰回覆「到家」、蔡昇翰回覆「到家」、被告黃炫逢回覆「safe」(附圖3)。
②附圖4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8日稱「盡量 把手機對話刪除 通訊錄刪除」,被告楊家豪即回覆「收」。
③附圖5、6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2日2時15分稱:「大家不要
胡思亂想了,Andy的中人是用來帶帳的,也是用來保護人的,我剛剛跟他通過電話了,今天人不見,我們一定要對Andy,Andy一定會給交代,所以那個人有交代的能力,等於Andy這個人是給自己買保險」,被告楊家豪、鄭學鴻均回覆「收到」。
④附圖7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2日15時23分稱:「總會,幾點
到公司」,被告黃炫逢於當日16時30分回覆「路上了」,被告李振豪又稱「小會計,起床沒」,被告陳思瑋即回覆「路上」,被告李振豪即稱「11樓集合」。
⑤附圖9、10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3日18時23分稱:「@陳翰
晚上年輕人緊急會議,等我回來」,被告陳均翰答稱「是,我在樓上」;同日22時27分被告李振豪稱:@蔡百萬 禮拜三那一批要多帶10個鍵盤,跟我算錢喔」,蔡昇翰答稱「好」。
⑥附圖11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6日稱:「@所有人 這禮拜放鬆
回來,我要開始雞巴了,所有人事物都要上軌道,先提前告知」,被告陳均翰、鄭學鴻、陳思瑋、楊家豪接連回覆「收」、「收」、「好」、「ok」。
⑦附圖12、13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8日13時45分稱:「誰醒著
群組先讓我知道 速度」,被告陳思瑋、陳均翰、黃炫逢接連回覆「我」。被告李振豪於同日13時47分稱:「@小思 先key帳,@陳翰 先打聽當鋪地址,@炫風 你先繼續休息」,被告陳均翰即回覆「收」,被告陳思瑋回覆「好」。被告李振豪於同日13時58分稱:「我的初稿,以後所有出國的人,開發回來我來面試, 所以用什麼方式開發的要跟我說」。⑧附圖14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8日14時18分稱:「@所有人 有
關人力仲介的所有人,晚上21:00公司集合,包括那個妹妹也要到」(按「妹妹」為被告黃鈺真),被告陳均翰、黃炫逢即均回覆「收」、被告陳思瑋)回覆「好」,被告李振豪接著稱:「重要會議,沒到我會發火」,被告鄭學鴻即回覆「收到」,蔡昇翰亦回覆「收」。
⑨附圖15、16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8日18時42分稱:「各部門
思考今天發生的事情,然後檢討各部門自己可否更縝密的想法與作法,晚上21:00公司開會討論」;復於同日23時38分稱:「@所有人 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有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我有兩個想法1.別人想弄我們 2.警察在盯我們,所以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被告陳均翰、鄭學鴻即回覆「收」。
⑩附圖17、18中,被告李振豪於4月22日稱:「沒事了,快篩確
認沒事,從今天開始,送機、會計這兩組,同部門,不准兩個人都在辦公室,要分開。收到回覆。@所有人」,被告陳均翰、林晉宇、鄭學鴻、陳思瑋即接連回覆「收」。
⑪附圖19中,於5月5日(按即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黃鈺真被
拘提逮捕之日)17時40分,被告陳均翰於群組中稱「本機收回刪掉~已在處理中」,被告李振豪旋即於同日19時50分將被告陳均翰移出群組。
⑫附圖19-1中,被告陳均翰在群組中稱「@所有人 哥說等等算
帳領錢時大家都要到」,蔡昇翰回復「賀」,被告鄭學鴻回覆「收」。被告陳均翰於偵查中具結證稱:這句話中我領的錢是我送人去機場會拿到的錢,我是跟鄭學鴻或陳思璋拿錢。哥是指李振豪,當時李振豪叫我邀大家來領錢,為何是他叫我邀大家來領錢的原因我也不知道。(見偵21631卷第64頁)。
由上開群組對話,可見被告李振豪係對群組成員發號施令之人,不但有要求群組成員刪除對話紀錄和通訊錄,且有命令與人力仲介相關的所有人到公司開重要會議,包括沒在上開群組內的被告黃鈺真,被告李振豪並強調「沒到我會發火」,被告李振豪對於群組內的人也有「總會」、「小會計」的稱呼,對話中並有「這禮拜放鬆回來,我要開始雞巴了,所有人事物都要上軌道」、「我的初稿,以後所有出國的人,開發回來我來面試, 所以用什麼方式開發的要跟我說」、「各部門思考今天發生的事情,然後檢討各部門自己可否更縝密的想法與作法,晚上21:00公司開會討論」、「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有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送機、會計這兩組,同部門,不准兩個人都在辦公室」等與送人去柬埔寨之事務有關之命令,且於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黃鈺真遭執行拘提之日,即於被告陳均翰表示已在處理本機收回刪掉之事後,將被告陳均翰移出群組,則被告李振豪確有參與柬埔寨「人力仲介」之事,且為主導者,至為灼然。是被告李振豪辯稱其與本案犯行無關云云,顯非可採。
⒉被告林晉宇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微信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
出發」中,暱稱「新仔」是被告李振豪 ,是我前面說的「小新」(按即被告林晉宇於同次庭期時所稱:「(問:為何要發這些(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廣告?)招募人,請他們去柬埔寨工作,一開始跟八爺合作,八爺說是去柬埔寨做博奕,我還有去找我的好朋友去,他也回報確實是在做博奕。後來八爺說一人3萬元,都沒有如實給,陳思瑋才去接洽別人,我們有被騙機票,就是人過去一落地就跑了,被黑吃黑,所以我們跟小新聊天聊到後就再跟小新合作,我不知道小新當時有沒有在做,但是他在柬埔寨那有認識的人,我們跟小新開始做是111年2月開始。」),沒有其他暱稱,他跟柬埔寨方有認識,所以他是臺灣端的接洽人(見偵14392卷一第210頁反面、第211頁);(問:【提示111偵21456卷附圖56.57】你手機中telegram中聯絡人暱稱「小新」是否為李振豪?)是。(問:【提示圖57】暱稱『小新』於3月17日1
3:11、13:12、13:18分別傳送3段錄音檔案給林晉宇,經當庭撥放並勘驗。勘驗結果:男性說話者於第1段語音内容為「你幫那個誰你廣告發一下發那個…ok我等一下打給你我等一下…」;第2段語音内容為「不是你…你…你…發一下廣告我們要徵會英文的人,名額有限,薪水優渥ㄟ…對名額有限、薪水優渥,發一下廣告想一下文宣拉,對阿去國外工作會英文的人」;第3段語音内容為「阿你們玩得開心嗎?」,其聲音音質、音調、音色與被告李振豪相似。對上開勘驗結果,有何意見?)是李振豪跟我說的話。(問:當時李振豪在說什麼?)我幫他在發文、發徵人廣告,類似發在偏門工作這樣的社團。」、「(問:【提示圖58】你手機中之telegram「TJ」群組,暱稱「小新」也是李振豪?)是。」、「(問:TJ群組裡本案被告只有你跟李振豪?)應該是,我忘記了。我不認識武男兄。『已刪除帳戶(DA)』好像是刪除帳號都會這樣顯示,我是被加入,我忘記是誰拉我進去的,不確定是不是李振豪拉我進去的。」、「(問:【提示圖60.61.62】『TJ』群組,於3月23日你們在群組内討論B29、B26等人經救援回臺灣的事,暱稱『武男』並貼出B29在臺灣簽的本票,復於3月23日17:14說『要不要搞這幾個臺灣人在這裡坐牢?』。『小新』於17:15回答:『可以嗎?可以就搞他們如果確實在柬埔寨坐牢我們再來討論賠付的問題不能所有承擔責任都是我們,然後葫蘆那邊一點是也沒有』。暱稱『武男』、『葫蘆』分別是誰?你們在討論要讓B29他們回不了臺灣嗎?答:『武男』應該是柬埔寨方的人,我不知道是不是臺灣人。『葫蘆』應該是柬埔寨那邊的老闆,我也不知道是不是臺灣人。我不知道李振豪為何會打這句話,但我沒有加入討論這個話題。(問:【提示圖63】你手機中之telegram中『山酥線』群組,暱稱『小新』是李振豪?)是。(問:上開『山酥線』群組暱稱『小新』於3.1發訊息說『前陣子臺灣端出點事情,所以我們把聊天軟體的刪除了,重辦,所以會失聯。抱歉給@bosscai老闆添麻煩了』。這個群組『山酥線』是做什麼的?『山酥』是誰?臺灣出甚麼事,為何刪聊天軟體?)答:山酥應該是柬埔寨方的人,我不知道他跟『武男』、『葫蘆』是否為同一公司,但聊天聊起來我覺得他們應該認識。3月我印象中好像沒有出什麼事,我不知道他們到底發生什麼事,在我印象中3月那時候沒有刪除東西,都正常。」、「(問:如何稱呼黃炫逢?)『阿笨』、『阿逢』」(見偵14392卷二第62頁反面至第63頁反面);「(問:【提示柬埔寨報表、分紅表】你之前稱原本跟八爺合作,因為八爺錢常不正常回來,才換找李振豪,是在何時的事?)我記憶中是在今年過完年後,大約111年2月。柬埔寨報表就八爺時期的報表,因為我要拿錢,我想說為何錢都一直不給我,所以跟陳思瑋對帳,陳思瑋跟我說錢八爺還沒給,並給我看柬埔寨報表,當時我才會看過這個表,我後來也因為一直沒有拿到錢我就沒再做八爺這部分,另外我沒有看過分紅表。我看經提示的分紅表上我介紹的人,此時期應該就是我跟李振豪配合。(問:送一個人過去集團總獲利多少錢?)八爺時期,介紹1人過去3萬,沒有所謂大家一起的獲利或公基金。李振豪時期,介紹1人過去6、7萬,因為比八爺那邊高,又因為疫情關係,所以我覺得他我就繼續招募看看,我不知道如何得出6、7萬之獲利。」(見偵14392卷二第68頁反面)。由被告林晉宇上開證述與卷附之通訊軟體Telegram「TJ」群組、「山酥線」群組對話內容(參見附圖48至52,出自偵21456卷第115至第116頁),足認被告李振豪確實有從事柬埔寨「人力仲介」,且與柬埔寨方之共犯有聯繫本案買賣人口之事宜。
⒊至被告林晉宇於本院作證中,被被告李振豪之辯護人詰問:
「第二犯罪集團主要是何人在發號施令?」、「依你的認知,何人是主使人?」時,雖答稱:「我這樣說好了,我們有應徵到人,都是直接貼上群組,再來會對到陳思瑋那裡,就是對陳思瑋拿錢,因為我們錢都是跟陳思瑋請的」、「不清楚,沒有所謂誰主使」云云,惟其前揭證述不但與其本身及被告陳思瑋偵查中之證述(詳下述)不符,也與前述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扞格;且被告林晉宇於本院作證時,被詰問到與被告李振豪有關之問題時,明顯有遲疑不回答,或問題很明確但卻無法回答之情形,如:
「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請求提示111年度偵字第14392
號卷1第331頁111年7月19日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檢察官問『李振豪是你們老闆?』,你回答『不是。因為他年紀比較大,知道東西比我們多,所以大家加減會聽他意見。』,是否實在?證人林晉宇答:(證人約過20秒後回答問題)就是加減問一下他意見。
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請求提示111年度偵字第14392號卷1第331頁111年7月19日偵訊筆錄並告以要旨)關於群組裡說開會的事情,你曾回答『李振豪才會說開發回來要面試,但實際上他也沒有面試過,當天9點開會也是因為這個原因,開會主要重點就是不要再被騙機票生活費、住宿費。』,是否實在?證人林晉宇答:我看一下喔,(證人約過25秒後續答)不好意思,實在的意思是指?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當時你提到群組裡李振豪請大家開會,有人到柬埔寨之後自己跑掉,他要提醒大家這些事情,說要回來面試等內容。剛才你說李振豪與這個案子都無關,他為何會提到這些?證人林晉宇答:(證人未答)。」(以上筆錄內容見本院重訴字卷三第25頁)由上開被告林晉宇於本院審理中作證的情形,可見被告林晉宇就關於被告李振豪是否涉及第二集團犯行的問題有遲疑或不敢(或不願)回答之情況,顯然被告林晉宇並非直接依照客觀事實為證述,其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與偵訊中證述內容不符部分,自難採信,當不能僅憑被告林晉宇於本院之證述內容為對被告李振豪有利之認定。
⒋被告陳思瑋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問:公司有在做人力仲
介?何人在做?分工?)我、李振豪、陳均翰、蔡昇翰、黃炫逢、鄭學鴻、楊家豪、林晉宇、黃鈺真,另外還有八爺。還有其他人我知道綽號,可能不知道真名。…後因為林晉宇跟八爺有爭吵,他才改找李振豪問柬埔寨有沒有認識的,所以才開了另一條線,在這之前,我都是聽八爺說要辦哪個人的護照。之後林晉宇就透過李振豪接觸到ANDY(安迪)。後看招募的人說有誰要辦護照我就帶去辦護照。陳均翰、蔡昇翰本來做八大的少爺、酒店幹部,但因為疫情無法做,我們就請他們來做送機的。黃炫逢有在做小額借貸,錢放在他那大家比較放心,所以大家都叫他總會,像是介紹人去柬埔寨的佣金,ANDY會透過虛擬貨幣打錢到臺灣私人的幣商,我們再有人跟幣商拿錢交給黃炫逢,有時黃炫逢比較忙,就會請我整理錢發給大家,我不知道他們怎麼給錢、方式如何,錢來了ANDY會通知林晉宇,林晉宇可能會通知我或黃炫逢,再有人去找幣商拿錢,找幣商部分都是林晉宇處理,我也不清楚。…鄭學鴻、黃鈺真也是做開發,他們是林晉宇帶進來的。楊家豪也是做開發。林晉宇主要是開發,也會跟ANDY聯絡。八爺時期,有一個LINE群組,招募人員會各自跟八爺聯絡。八爺是馬來西亞人,我跟他在臺灣認識的,是因為他打電話給我,我才知道他在柬埔寨。…(問:【提示圖8、9】李振豪在群組一直說的ANDY,是你說的ANDY嗎?)是。ANDY是臺灣人,現在人在柬埔寨,我沒有見過他,但他們有說他也是臺灣人。(問:【提示圖10】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中3月12日15:23「新仔」說「總會幾點到公司」,「炫風」回答「路上了」「新仔」接著問「小會計起床沒」你回答「路上」。「新仔」說「11樓集合」你回答「好」後於同日16:51說「哥,到了」,為何你叫小會計?為何炫風是總會?當天相約做何事?)黃炫逢電腦不太好,他會叫我用電腦報表,所以我才會被叫小會計。為何炫風是總會如前述。當天相約原因我忘記了。11樓是原本的辦公室,後面租6樓後都在6樓了。有時候約朋友來會在11樓,但正確誰在使用不清楚。」、「(問:【提示圖23】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中3月16日12:30『新仔』標註所有人說『這禮拜放鬆回來我要開始雞巴了,所有人事物都要上軌道,先提前告知』,你回答『好』,其他人回『收』、『OK』,在說什麼事情上軌道?答:
他應該指的是所有的事情,例如放款、博奕、仲介。」、「(問:【提示圖25、26】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中3月18日13:45『新仔』說『誰醒著群組先讓我知道速度』,你馬上回『我』,陸續有暱稱『陳翰』回『我』,暱稱『炫風』回『我』,同日
13:47『新仔』標註你說『先key帳』,你回答『好』,甚麼帳?)『先key帳』就如圖45,開發會給我支出項目的數字,我就key在雲端的EXCEL檔上,所有雲端在八爺那時候就有了,後續就沿用改格式而已。我會丟連結給其他人,他們就可以上來看。表格是他們叫我KEY,我就KEY,主要給誰看我不知道,可能是ANDY吧,大家也都可以去看。(問:【提示圖27】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中3月18日14:18『新仔』標註所有人說『有關人力仲介的所有人晚上21:00公司集合包括那個妹妹也要到』『重要會議沒到我會發火』,你回答『好』,暱稱『陳翰』回答『收』、暱稱『炫風』回答『收』,暱稱『阿鴻』回答『收』,暱稱『蔡百萬』回答『收』,當天要討論何事?)那個妹妹是黃鈺真。幾次開會好像都是有人到柬埔寨後跟自己對接的人離開,騙我們幫他付機票錢。(問:【提示圖28、29】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中3月18日18:42『新仔』說『各部門思考今天發生的事情,然後檢討各部門自己可否更縝密的想法與做法,晚上21:00公司開會討論』,23:38『新仔』又標註所有人說『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我有兩個想法1.別人想弄我們2.警察在盯我們』『所以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何意?)當天到柬埔寨落地後跟人離開的人應該是鄭學鴻介紹的,因為鄭學鴻喜歡亂報堂口亂講話,所以李振豪才會這樣講。『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應該是對開發說的。」、「(問:【提示圖36】微信暱稱『新仔』與你的對話,新仔是李振豪嗎?)是。(問:【提示圖36】5月1日19:57『新仔』發6秒的語音,說『可以刪除了』、『要分3月4月』,你回『好』,並說『哥,月支出等我一下喔』,在說甚麼?是什麼月支出?為何叫你製作?可以刪除甚麼?)因為從11樓搬到6樓,他要我搬家支出用到的東西都記下來。我忘記我傳什麼,好像是KEY好的帳,刪除是李振豪的習慣。(問:【提示圖39】『新仔』接續說:『還有幫我問一下這幾個人是誰的』,並貼如圖40、41兩張圖,何意?李振豪要叫你問誰?為何要叫你問?這些人又是誰?上面數字的意思?)這是開發給數字叫我KEY的表格,跟圖45一樣,李振豪是要叫我去問誰是開發,讓他們告訴我每一個項目支出了哪些。(問:【提示圖43】『新仔』接續說『4月的你也要算一下等等可以key5月的』又於5月2日1
0:39說『團機總共要給我60200我總共要給你230000』,你回答『對』。『新仔』則說『2300000-60000=170000下午叫阿翰拿給你』你回答『好,謝謝哥』,這是甚麼錢?團機是何意?為何你要給他錢,他又要給你錢?)團機應該是他代墊的費用。23萬要給我的我不確定是幹嘛的,有可能是博奕,有可能是其他的錢。(問:【提示圖44、45】『新仔』在5月2日20:30貼表格截圖【如圖45】你說『謝謝哥可以收回』,該圖上面有寫公司付Andy 3160u,然後還有B51下方的一些明細,何意?Andy是誰?)Andy就是柬埔寨的對口,要付他虛擬貨幣。B51的一些明細是開發給我的支出金額。(問:不是應該Andy給你們錢,為何變成你們付給Andy虛擬貨幣?)也許在柬埔寨那邊有代墊款。(問:為何李振豪要截圖傳給你報表?不是你製作的嗎?)表格是開發也可以自己KEY,所以不一定是我製作。從圖46到49可以看出,我不知道為何當時我的GMAIL被移除沒有辦法KEY,所以我才會把後續開發給我「B52」、「B53」的支出傳給李振豪。(問:【提示圖46、47、48、49】你於5月4日14:50說『哥,我要key帳可以麻煩幫我開一下權限嗎』『新仔』回『你現在在哪?你的gmail我刪除了你貼細帳給我吧我晚點做』你則回『在公司那我貼給哥』然後你就貼B52及B53許多帳目細項。B52及B53是誰?你為何會有這些帳目細項?李振豪要開甚麼權限?)B52及B53是要去柬埔寨的人,我不知道誰開發,細節項是開發傳給我的。409號6樓的辦公室其中有一台是李振豪的電腦,只有那台有GMAIL,所以我想跟李振豪借電腦,才請他開權限。(問:【圖50、51、52、53】5月4日『新仔』傳遞很多訊息後收回,並說『先儲存』『都存到了?』你回答『少宋的』新仔則稱『我再傳一次』,並問『有沒有看不懂的』、『最後一頁也看得懂?』你說『懂匯差給大家的』。當時是傳什麼叫你存?匯差給大家是指誰?)答:當時李振豪收回的就是111偵14392卷的56到57頁反面(即本判決附圖38、39、40、41所示)。57頁反面上面有寫3萬5是匯差。(問:乘以0.7為何意思?)答:我不知道,李振豪傳給我的數字我照KEY。我不知道是否為李振豪手寫。(問:【提示圖46至53】你們對話一直在『回收』、『刪除』的是甚麼資料?)答:就是類似上述111偵14392卷的56到57頁反面的資料。(問:【提示圖65】你是在5月5日晚間被拘提,群組『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中隨即於5月5日17時40分許由『陳翰』發言『本機收回刪掉』,為何?)我不知道,可能是被抓吧。(問:【提示柬埔寨報表】那些項目、數字來源?)答:柬埔寨報表都是八爺提供,開發的人支出的數字就是開發的人提供的。這個EXCEL也是在雲端,大家可以看。(問:【提示圖49分紅表】你是屬於領哪個部分的錢?)我辦護照拿外交部百分之5的部分,公司的百分之30我不知道是給誰,剛剛檢察官問的手寫計算式為何要乘0.7,就是這個部分,我們拿到的時候就已經被扣掉了。開發到的人的百分之30就是給招募人員。會計百分之5我不知道給誰,因為我平常也沒有在對我拿到的跟報表有沒有一致,我只能確定我有拿到外交部的部分。核酸檢測百分之5就是看誰帶人去就誰拿。機場百分之10就是蔡昇翰、陳均翰,還有鄭學鴻。團體百分之15就是一直放在黃炫逢那,有需要臨時代墊款可以請款。」(見偵14392卷二第12至15頁反面)、「(問:提示『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左側表格經核對與你手機扣案的分紅表「15%團體」欄位數額相符(僅百位後捨去),跟你之前所述15%團體由黃炫逢保管也一致,有何意見?答:15%的計箅是林晉宇、李振豪、八爺他們會傳總獲利數字給我,EXCEL表格已經設定好計算式,記入後會自動算好。」、「(問:通常是拿給你錢?)答:李振豪、林晉宇、鄭學鴻都曾經拿錢給我讓我去分。」等語(見偵14392卷二第44頁反面)。由被告陳思瑋上開證述及被告李振豪、陳思瑋之對話內容(對話截圖見本判決附圖20至41),併佐以被告陳思瑋的手機中查得「李振豪(0000000000000@gm
ail.com)」於111年5月1日透過Google試算表跟被告陳思瑋共用試算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顯可見被告李振豪不但有代墊「人力仲介」事務的費用,還指導被告陳思瑋如何作帳、計算分利,並於被告陳思瑋無法自己輸入帳目明細時協助被告陳思瑋輸入明細,且不斷刪除、收回所傳送的帳目明細,其所為明顯係欲隱匿與此有關之紀錄,是被告李振豪確實有參與柬埔寨「人力仲介」之事,至為明確。雖被告李振豪否認其有使用上開「0000000000000@gmail.com」之電子郵件地址,惟前揭電子郵件於申辦時登記的備用電話為被告李振豪之配偶簡湘庭申登之手機號碼,且於111年6月25日17時27分16秒(格林威治時間西元2022年6月25日9時27分16秒)之IP位址對應使用之遠傳電信0000000000號手機號碼為被告李振豪所申登,上開電子郵件於111年7月4日登入之IP在林森北路409號6樓之12(即與「公司」同樓層之處)等情,有GOOGLE SUBSCRIBER INFORMATION(即上開電子郵件帳戶資料與活動紀錄)及IP查詢資料等在卷可考(見他3717卷二第271至第278頁反面),顯示出上開電子郵件應係由被告李振豪所申辦,且至111年6、7月間仍由被告李振豪所使用,是與被告陳思瑋共用試算表之「李振豪(0000000000000@gmail.com)」應係被告李振豪無誤。被告李振豪僅空言否認該電子郵件帳號是其所使用,未提出任何合理說法與佐證,所辯自不可採。
⒌至被告陳思瑋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李振豪是否會對你發號施令或指示
你做什麼事情?證人陳思瑋答:沒有。
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除了你之外,有人會與柬埔寨聯繫嗎?證人陳思瑋答:林晉宇。
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請求提示111年度偵字第26101號卷1第670頁即證人陳思瑋110 年5 月17日警詢筆錄第8 頁之非供述證據並告以要旨)這份分紅表你有看過嗎?證人陳思瑋答:有。
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這份分紅表是你製作的嗎?證人陳思瑋答:是。
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上面的「公司」、「開發」、「會計」等所指為何?
證人陳思瑋答:「公司」在柬埔寨那邊來的時候就是這樣。柬埔寨那邊是30% ,「開發」是招募人員,「會計」是公司的會計人員,「核酸」是去送PCR 的人員,「機場」是送機的人員,「外交部」是辦理護照,「團體」是多出來保管的部分。
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由何人保管?證人陳思瑋答:我這邊保管。
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何人可以動用?
證人陳思瑋答:臺灣一些要支出的款項,那些要出國的人的代墊費用。
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代墊費用何人有權使用?證人陳思瑋答:招募人員。
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李振豪是否可以使用團體15%?證人陳思瑋答:不行。
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你在從事人力仲介業務時,有無曾經任何一次是向李振豪領過薪水?證人陳思瑋答:沒有。
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何人給你薪水?
證人陳思瑋答:招募把錢拿回來發的時候,我就會自己拿起來。
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有無在「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的群組裡?證人陳思瑋答:有。
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群組裡李振豪有說要開會,是否知道有開會這件事情?證人陳思瑋答:群組看得到。
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有無參加過?證人陳思瑋答:有。
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你有參加過的經驗,你參加時開會都在做什麼?證人陳思瑋答:沒有特別做什麼。
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依你剛剛所述,你的薪資是從柬埔寨回來時你就會先扣下?證人陳思瑋答:是。
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薪資回來你扣完之後,是由你發放或是你會把薪資交給任何人嗎?
證人陳思瑋答:拿給表單上該給的人。
被告李振豪辯護人問:何人告訴你拿給表單上該給的人?
證人陳思瑋答:林晉宇。」(以上筆錄內容見本院重訴字卷三第161至166頁)惟被告陳思瑋上開證述非但與其自身及被告林晉宇偵查中之證述內容不符,更與前述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完全背離,顯非可採,自無從憑被告陳思瑋於本院之證詞為對被告李振豪有利之認定。
⒍另查,在微信「家人」群組中,被告李振豪(暱稱「新仔」
)於111年5月30日稱「律師交代,大家還是要小心點,法院沒這麼快動作」,底下有包含被告黃炫逢在內的4個人回「收」,被告李振豪接著說「搜尋一下 白狼 柬埔寨,他超厲害的,我要去跟他,自導自演,把人送出去,再接回來,就可以上新聞耶」(見附圖19-2、19-3)。而被告鄭學鴻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家人」群組是「新仔」即李振豪創的,成員「小鬼」是我,「大勝」是黃炫逢。「家人」群組是「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沒了之後才創的,5月5日當時,他們被抓後,我們大家都被李振豪退出「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在群組對大家說「律師交代」、「大家還是要小心」、「法院沒這麼快動作」,接著大家回覆「收」,應該是在討論陳思瑋、林晉宇他們被抓的事情,叫我們大家要小心一點,我不知道李振豪的律師是誰。李振豪在「家人」群組對大家說「搜尋一下白狼柬埔寨」、「他超厲害的我要去跟他」、「自導自演把人送出去再接回來就可以上新聞耶」,就是討論把人家送出國的事情。我不知道為何說白狼自導自演,應該是要提醒大家注意一點。白狼救回來的那幾個人確實都是我們送去柬埔寨的等語(見偵21632卷第129頁反面至第130頁)。若被告李振豪與本案買賣人口犯行無涉,何以於本案為警查獲後將原本「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的成員均退出群組,並創設另一個「家人」群組,且在「家人」群組發上開「律師交代,大家還是要小心點,法院沒這麼快動作」的訊息?且還要群組成員搜尋「白狼 柬埔寨」的相關資訊?且被告李振豪所傳上開群組訊息亦經被告鄭學鴻明確證述是在討論本案共同被告被抓、把人送出國、提醒大家小心一點等。綜觀上列各種情形,均顯示被告李振豪確有參與本案犯行。
⒎被告李振豪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李振豪沒有使用『小新』
這個名字加入Telegram,也就是飛機的通訊軟體。在之前偵查中、警詢中或所有審判歷次的陳證當中被告李振豪都有說過,他本人是使用李振豪的名字,或是鑫豪娛樂的名字加入Telegram,至於『小新』這個名字,李振豪之前就有說過,可能是有其他人因為『小新』這個名字較好使用,在社會地位可能稍微高一點,所以有人會冒用他的名字,在經過交互詰問程序之後,被告鄭學鴻當庭也自白說他是使用『小新』、『新哥』的名義」云云,惟查,被告李振豪確有「小新」這個暱稱、綽號,業據被告林晉宇、陳均翰、楊家豪、鄭學鴻、黃炫逢分別證述明確(見偵14392卷一第211頁;偵14392卷二第62頁反面至63頁反面、偵21631卷第42頁、第63頁反面、第110頁;偵21949卷第48頁反面;偵21950卷第55頁反面;本院重訴字卷三第141頁),又被告林晉宇明確證稱上開Telegram「TJ」、「山酥線」中暱稱「小新」之人為被告李振豪,且被告李振豪以「小新」之名傳送3段錄音檔案(即語音對話)予被告林晉宇,前已敘及,被告李振豪於檢察官當庭勘驗上開錄音後,亦表示「這聽起來像是我,但我忘記我何時講過這個話了」(見偵21456卷第100頁反面),堪認Telegram暱稱「小新」之人為被告李振豪。被告鄭學鴻雖在本院審理中具結證稱自己以「小新」為暱稱使用Telegram,假冒用被告李振豪的語氣講話,理由是「我在這裡做的時候一開始比較常被罵,用李振豪的名義和林晉宇接洽,希望林晉宇比較照顧我,也是偷偷的用」,其有印象有以李振豪名義加入「TJ」及「山酥線」群組,有時以李振豪的語氣去講一下話而已;並稱之前沒有提到有使用Telegram,是因為「他們沒有問我,他們當時只問我有無使用LINE及微信,我說我都有」云云(見本院重訴字卷三第200至201頁),惟111年8月10日檢察官訊問被告鄭學鴻時,已明確問到「通訊軟體LI
NE、TELEGRAM、臉書、微信暱稱?」,被告鄭學鴻答稱「LI
NE、微信叫阿鴻,臉書是鄭經理」(見偵21632卷第107頁),顯然檢察官已問過被告鄭學鴻之Telegram暱稱,並非被告鄭學鴻所稱沒有被問到有無使用Telegram之情形,是被告鄭學鴻於本院審理中作證時方突然稱Telegram中暱稱「小新」之人是其冒用被告李振豪名義所使用,實難採信。況被告鄭學鴻於111年7月5日警詢中稱:「新仔」全名我不知道,我都叫他「小新」,他並不是組織之老大云云,對於警方詢問前揭「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中被告李振豪所發出之訊息內容是否有關人力仲介,一概回答不清楚、不知道,連「咖」是指何人,都回答「應該是指博奕的會員」,還否認「何必問」、「鄭經理」是自己使用的暱稱(嗣於檢察官訊問及本院訊問時已承認),並否認被告林晉宇有介紹其從事人力仲介(見偵21632卷第21至37反面),嗣於同年7月6日警詢及同年7月7日本院聲押調查庭中仍繼續否認自己及被告李振豪有從事人力仲介的工作,於警詢中並稱「我在小新旗下只做博奕工作,並沒有接觸人力仲介的部分」(見偵21632卷第38至40反面),然被告鄭學鴻於111年8月10日檢察官訊問時,開始鬆口自己有在做柬埔寨人力仲介、被告李振豪在群組發的訊息是在講柬埔寨人力仲介之事(見偵21632卷第107至111頁反面),於111年8月24日檢察官訊問時,更坦承「我願意坦承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參與組織。另外,就接送部分的人我知道他們是要去國外做詐騙,不是去辦貸款、博奕,他們來的時候以為自己要辦貸款或做博奕,我不敢跟要被送出國的人說,怕把他們嚇跑,怕他們聽到事實就不做了」(見偵21632卷第142頁),且於111年9月2日本院訊問時稱:「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是李振豪創立的,其是後來才加入的,在群組裡面不一定討論跟本案有關的事實,但有些有等語(見本院重訴15卷一第202至203頁)。由上情可見被告鄭學鴻不但就自己犯罪的部分,連被告李振豪是否涉及本案犯行,均有前後不一之供述,其於在本院作證前完全沒提過自己有使用Telegram或有冒充為被告李振豪與人對話之情事,且於本院作證前業已提及被告李振豪在「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中所為指令、言論是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卻在本院以證人身分回答被告李振豪辯護人之詰問時,突又改稱被告李振豪只有做博奕,沒有加入本案第二集團,對於被告李振豪在群組中說要「開會」的意思表示不清楚,甚而證稱自己有冒用被告李振豪之名義使用Telegram與被告林晉宇、TJ群組及山酥線群組成員講話,然此等證述非但與其之前供述與證述不符,且與被告林晉宇上開證述不符,亦無法解釋傳送語音訊息給被告林晉宇的「小新」聲音為何與被告李振豪相似,是被告鄭學鴻上開本院審理中之證詞顯有迴護被告李振豪之嫌,無從據為對被告李振豪有利之認定。
⒏再查,「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以不同顏色
表示「結案」、「Andy付」、「新付」(見偵21950卷第82至82-1頁),而標示「Andy付」顏色的項目為「簽證」、「簽證+保險」、「接機」、「匯差」、「疫苗卡小費」等,標示「新付」的項目則為「機票」、「核酸」、「護照」、「借支」、「生活費」、「住宿」、「行李箱」、「治裝」、「延長線」、「網卡」等,觀上開註記之字面意義及各項目內容,足認「Andy付」、「新付」之意係指Andy主要是支付被害人出國及入境該國有關的費用,而被告李振豪方要負責被害人出國前在臺灣境內所需的費用與借支,由此亦明顯可看出被告李振豪確有參與本案「仲介」被害人出國之事。⒐被告李振豪之辯護人固辯稱:「(被告李振豪)從頭到尾就
是基於1個大哥關懷之情,因為曾經有共同被告向他表示說他們有國外債務糾紛,希望他可以從中去調解,去幫他們解決債務糾紛的問題,因而曾經介紹過了1個在柬埔寨的ANDY給其他共同被告認識,就因為介紹了1個朋友給他們認識之後反而被扣了1個操作主謀、操縱集團、從事買賣人口販運等等的罪行,對他而言實在非常不公平」云云,然被告李振豪與其辯護人於本訴中之辯詞並未提及ANDY,而是於本訴已判決後方在本件追加之訴中為上開辯解,惟上開辯解並未能解釋何以前揭「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中會有各項由「Andy付」與「新付」的被害人出國前、後所需費用與借支,是辯護人此節所辯顯係試圖卸責之詞,當無可採。
⒑被告李振豪之辯護人雖辯稱:若被告李振豪是老闆,怎可能
沒有分得任何利潤(因分紅表上沒有被告李振豪之名稱或代號),故被告李振豪並非第二集團之首腦云云,然分紅表上分紅的第一個欄位為「公司」,依本案全卷資料所示,此代號所指稱之人並非本案其他共同被告,且「公司」隱含有「總」、「頭」之意;又此「公司」所分得之成數(30%)與被告李振豪傳給被告陳思瑋之手寫算式有「× 0.7」之記載相符(見附圖38、39),被告陳思瑋亦證稱:「公司的百分之30我不知道是給誰,剛剛檢察官問的手寫計算式為何要乘
0.7,就是這個部分,我們拿到的時候就已經被扣掉了」等語(見偵14392卷二第15頁正反面),以被告李振豪就柬埔寨人力仲介之事務實際上能對其他共同被告發號施令並指導被告陳思瑋記帳之地位,堪認「分紅表」上所載「公司」欄之金額係指被告李振豪可分得之利潤,是辯護人以「分紅表」上並無被告李振豪之姓名或其代號為辯,並非可採。
⒒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決定接受被告等人安排出國之過程、
出國後發現實際工作內容、薪資條件等與被告等人所述不同等情,經被害人分別證述如下(各被害人之詳細證述內容及筆錄出處參見附表六):
①被害人B1:我於111年2月16日去柬埔寨,111年8月25日回臺
。我去柬埔寨是因為我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看到廣告,内容為出國賺錢、電腦打字,不要你的器官,只要你的人,我就跟臉書的人聯繫,我就臉書私訊對方,我忘記他的暱稱,因為他之後帳號好像也不見了,後面有約出來接觸,才知道他們是東堂的,因為他們自己自稱,但我不知道哪個人是張貼臉書的人,見面時,綽號「小宇」(林晉宇)的人跟我介紹出國的工作内容,就跟臉書張貼内容差不多並跟我簽工作契約。我到柬埔寨後,要認一個「VIP888」的牌子,有人來接應,帶我去西港的詐騙園區,護照當時就被收走。我在西港待了十幾天,他們給我1個網址,用他們自己網站叫我辦了30個帳號,在他們給的網站群組「炒群」,就是跟客戶聊天、搶紅包,我看不懂那是在做什麼。他們内部是用Telegram聯繫。後來我被轉賣到金邊,聽他們講手機不能帶去辦公室裡,說我們是在做詐騙,所以我才發現被騙。在金邊時,被要求做資金盤,他們給我國外卡、手機下載WHAT'S APP,電話號碼跟他們說,他們會拉客戶來你的手機,我們就會跟客戶聊有沒有興趣投資,有興去就交接給主管繼續聊,我不太瞭解之後的流程,後續就是主管處理。我一直待在園區的建築物内不能出去。建築物跟園區的出入口都有配戴電擊棒的警衛。發現被騙後我有聯絡小宇他們,我問他說我為何被轉賣到金邊,小宇跟我說他想辦法把我弄回來,之後就沒有消息了。
②被害人B2:我於111年2月13日去柬埔寨,111年9月29日回臺
。去柬埔寨是因我於110年底失業找新工作,在臉書徵才社團看到徵荷官的工作,我當時沒有注意工作地點,只有看薪水及工作内容,跟他說有興趣,對方臉書名稱「王承學」就聯絡我,我們有約在○○市○○區○○路00號門口我原本的工作地點見面,當時是我剛下班,對方LINE暱稱叫「DAVID」(楊家豪)開車過來,就我所知,王承學和DAVID是同一人,因為臉書上跟來找我的本人好像長一樣,我們在車上聊工作,講到地點是柬埔寨,5萬底薪、月休5到7天,工時每天8到10小時,要去柬埔寨兩個月,只要提早跟主管報備,隨時可以回臺。我到柬埔寨後,有1位臺灣人過來認我們,直接載我們到柬埔寨西港,隔天退房時,該名臺灣人已經把我們丟給1位大陸人,就有人來酒店當著我們的面跟那位大陸人議價,多少錢要把人帶走,最後由第三家來議價的公司把我及同行的人一起帶走,上車後發現車子並非往酒店或賭場方向開,是往辦公大樓開,因為我們應徵的是荷官工作,而該酒店一樓就有賭場的地方,我原本以為就是在這裡工作,但他們卻把我們接走,且在車上時,買我們的人還跟我們說他們花了多少錢買我們,這時候發現被騙。直到隔天早上,公司的人跟我們講工作内容,要我們跟外國人用IG聊天、培養感情,熟悉後引導對方在公司的投資平臺投資現貨黃金,公司會給我們丟給對方的網址,之後就有人接手當投資的客服人員跟對方說明,我主要是負責聊天。不配合或做不好有被打過,會徒手、也會用類似警棍的棒子打,另外還有電擊棒電我,且我比較高大,通常都是被手銬銬著跪著打。因為我是公司第一位臺灣員工,曾經3月間公司說大陸人無法出境缺人,叫我幫忙招臺灣人,我拒絕也被打,被打後就會把我放在一間獨立沒人的宿舍關著。後來出來,我繼續工作,公司曾經拿我的電話、一張寫好的稿給我,並打給我的朋友或不認識的人,叫我照稿唸,因為我不太配合、詐欺業績也不好,所以公司有派大陸人一直跟著我,例如說工作時坐在我旁邊,跟著我一起睡覺,也因為業績不好,我在5月時有被轉賣。到第二家公司,狀況也差不多,就是某一天早上第一家公司的人跟我說,他們已經把我賣掉了,我就被送往也在西港的第二家公司,一開始去他們就將我關在宿舍好幾天,當時我什麼東西都沒有帶。第二家公司的工作内容不一樣,老闆說叫「刷單」,是騙大陸人,公司會給我們微信帳號去加陌生人,並跟對方說會送小禮物,跟對方要地址,並確認對方有無收到,好像是真的會寄東西過去,但我不知道實際詐騙部分是哪部分,但他們一樣有分第一階段到第三階段,都由不同人負責。不管第一家公司或第二家公司我都不能出公司大樓,且大樓一樓都有配戴電擊棒的守衛守著,我不知道大門的守衛情形,因為看不到,當時是先進去園區大門,有好幾棟辦公大樓。發現被騙後有跟DAVID聯絡,因為我只有DAVID聯絡方式,但DAVID都只回我說幫我問問看,之後就消失還封鎖我。
③被害人B3:我於111年2月13日去柬埔寨,111年9月9日回臺。
我去柬埔寨是因我在臉書偏門求職社團,看到徵才廣告,我在臉書留言,當時臉書暱稱叫「呂學承」,對方就以LINE暱稱「大衛」(楊家豪)聯絡我並介紹我工作内容,内容為博奕工作、做電腦操作。我到柬埔寨機場時,一度被丟包,因為他們說我們一到柬埔寨,會有人來接我們,但沒有,我就聯絡大衛給我的聯絡人「J」,直到有人接應我後,我才知道當時我們是被轉賣的,因而被迫留在柬埔寨。我發現我被騙是因為我到柬埔寨看到的跟他們跟我講的都不一樣,他們也沒有跟我說那是一個園區,我到園區時,我自由是被限制的,護照也被沒收了。我足足在園區被限制了半年,該園區在西港,叫「中國城」。他們一開始跟我說工作内容是做博奕,我到那裡後才發現是做感情詐騙,若我們不做的話,會電擊我們、把我們關小黑屋、不給吃飯。前期我被要求做感情詐騙,詐騙是大陸人、香港人、海外人士,我們有翻譯軟體跟海外人士對話,後期4月底、5月初時,我被要求做人事,被要求上求職網臉書,也是要叫人去柬埔寨,我有跟對方說來做人事招募、公司也要求我們不能講到詐騙,但我有老實說來做的是人事招募、廣告,確實有人因為我的招募而來,但他們都知道自己是來做詐欺園區的招募人員。一開始我拒絕做詐騙工作,他們要求我付9,500美金,後我再被轉賣也在西港的另一家詐騙公司,要離開就被要求賠償2萬美金,且我在柬埔寨期間護照被沒收,本來的手機是我轉人事時,他們以為我將招募的人介紹到別家公司,所以後來被收走的。我可以在公司規定的時間出入所在的大樓,但我不能出園區,看守警衛都有配槍或帶電擊棒。我手機被沒收時,還有人冒用我的名義恐嚇我的家人,也用我的名義騙別人去柬埔寨。④被害人B8:我於111年2月25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25日回臺
。我去柬埔寨是因看到臉書上看到暱稱「王承學」貼文說走頭無路可以找他,工作内容是網路行銷客服,於是我聯繫王承學,王承學有以暱稱「DAVID」(楊家豪)加我LINE,他有跟我說是做區塊鍊、資金盤、做詐騙偏門的,每月45,000元包吃住,去完半年,賺1桶金可以回來。我在柬埔寨做區塊鍊、資金盤,用中文翻譯英文或西班牙文騙歐美人或西班牙人。我因為精神分裂一直爆怒,所以就一直被轉賣,總共被轉賣8次。我的護照是一去柬埔寨就被大陸人收走,直到8月底準備要回國前,我才拿回護照。我自己付了2.45萬美金的賠償金,園區還我護照、放我出來,我在柬埔寨賺的錢都拿去付2.45萬的賠償金,所以沒有賺到錢,我打算要跟在臺的人討這個賠償金。
⑤被害人B9:我從臉書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臉書暱稱「陳婷
婷」之人。我詢問臉書暱稱「陳婷婷」之人後,他給我LINE暱稱「阿鴻」之好友連結,之後我都與LINE暱稱「阿鴻」聯繫。我被告知出國去柬埔寨賭場工作,要到當地才知道會在賭場還是線上博弈網站工作。月薪每個月1,200元美金,若有加提成可以到3-4000元美金。我到達柬埔寨後,拿著VIP16588牌子的人帶我通過海關,他跟機場警察穿著一樣,應該也是柬埔寨人。帶到機場門口之後有一個大陸人來接我們,再帶到附近旅館門口等車,再來載我們前往公司(柬埔寨西港)。柬埔寨西港的公司類似人力仲介公司,之後把我賣到柬埔寨金邊的園區,工作内容是在網路上招募員工,我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跟我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我有跟招募我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内容不同,但他不讀不回。我在柬埔寨待的西港園區叫鼎盛,金邊待過兩個園區(都不清楚名稱),還有一個七星海園區。護照有被收走,有被限制自由,有被恐嚇不要亂跑及做些有的沒的,有被轉賣。
⑥被害人B13:我於111年3月4日出境到柬埔寨,111年8月31日
回臺。我會去柬埔寨是因於111年2月中旬在臉書FACEBOOK看到高薪徵才的工作廣告,就用臉書私訊張貼廣告的人(暱稱:陳曉暄),我問他「這個是出國工作的嗎」,他說「對,出國半年,不用任何費用,包吃包住」,我問他工作内容,他跟我說是做詐騙集圑,回來可以有1筆錢,我就說我有興趣,當天他就叫我搭計程車到高鐵左營站,再搭高鐵到新北高鐵站,然後就有人開車來接我到1間飯店,先在那住兩天,後來因為遇到警察臨檢,換去住大自然飯店住4天,期間吃的住的都是對方出錢,有叫我簽1個合同,合同内容是出國工作半年,如果我沒有工作半年的話,需要賠償費用,有住宿費、機票費、簽證費等共新臺幣54,000元給他們。我先搭飛機到柬埔寨的金邊機場,之後有人開車載我到西港皇冠園區,住園區内的宿舍,1間房間住6個人,上下舖,除了我之外都是大陸人,在皇冠園區工作約1個月左右,後來聽說有警察來巡視,就被開車帶到西港的舊山頂園區的另一間公司,也是住在園區的宿舍,1間房間6個人,在舊山頂園區待4個月左右。在柬埔寨第一間公司做電腦打字的詐騙,剛到的時候就有簽合同,工作時間是1年,如果我不做的話要賠違約金2萬元美金,工作内容主要是詐騙中國大陸人民,手法是商城交易的假投資詐騙,每天從早上9點工作到晚上10點半,沒有休假日,吃的住的都是公司提供,原本是約定每個月15號領薪水,依工作績效抽成,但是我在第一間公司沒有領到錢。後來我被賣到第二間公司,有簽立23,000元美金的借據,公司說這是他們幫我賠給第一間公司的錢,在第二間公司的工作内容是做電腦打字的詐騙,主要是詐騙歐美國家人民,手法是虛擬貨幣的假投資詐騙,每天從晚上6點工作到早上8點,沒有休假日,吃的住的都是公司提供,原本是約定每個月15號領薪水,底薪1,000元美金每工作績效抽成,但是有很多扣薪的費用,我在第二間公司一個月領約3-400元美金,總共領到1,300元美金左右,這些錢我都在柬埔寨花在日常費用上花完了。我在剛抵達柬埔寨機場的時候,護照就被第一間公司的人收走,手機有留給我使用,我在第一間公司時活動範圍只有在公司這棟大樓活動,不能離開公司的大樓,離開的話會被保安毆打,我在第一間公司時沒有遭受任何傷害。在第二間公司時,護照被收走,手機在6月底左右也被公司收走,當時因為業績沒有達標有被第二間公司的保鑣用電擊棒電我的手跟胸口,被用電擊棒電擊過兩次,然後在我要回國前(8月23日左右),保鑣說我爸爸在臺灣有報警,怕我偷跑,有用手銬把我銬在房間床上,共銬了我4天。我有發現柬埔寨公司的工作與我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我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有跟招募我的人聯絡,但聯絡不上,對方已將我封鎖,對方沒有處理,都沒有回訊息。
⑦被害人B21:我於111年3月13日出境至柬埔寨,我是從臉書打
工社團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我跟一位TELEGRAM、LINE暱稱為VPM(按應係「MVP」,為被告林晉宇,下均更正為「MVP」)、臉書是翁明軒的人聯繫。我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是加密貨幣的工作,月薪新臺幣5萬元,工作地點是柬埔寨新美高梅。出國前我與暱稱MVP見過4次面,1次是在臺北外交部那辦護照時見面,另外2次是在飯店見面,第4次見面是在111年3月13日出國當天,他從飯店接我至桃園機場,送我出境。約4-5個人帶我至機場櫃臺報到,送機的人有教我到達柬埔寨找手上拿3個8的牌子那個人報到。我到達柬埔寨後是舉牌子的那個柬埔寨人帶我們過海關,再由1位臺灣人接我們,再交給1位大陸人。我到柬埔寨公司開始上班後,我才知道是從事詐騙,主要打電腦從事假交友詐騙,跟我在臺灣應徵的工作内容不一樣。我有用LINE或TELEGRAM與暱稱MVP聯絡反映為何工作地點、時間、内容及薪資皆不一樣,他說會再了解,然後也沒有下文。我滯留柬埔寨期間,是先居住在木牌園區,後轉移至新山頂,再轉移至金貝四,我的護照有被扣走,有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及出入園區,因為業績不好我有遭電擊。公司總監有說支付2萬美元就可以離開,但是我沒有錢,只好一直留。
⑧被害人B23:我會去柬埔寨是我朋友陳翰緯介紹我去找綽號MV
P的人,並開車從臺北車站載我去板橋的一間旅館,現在忘了叫什麼,我記得在警局做筆錄時有說。跟我介紹去柬埔寨的工作,他說是做賭場後臺的工作,因為我之前在航空公司做助理工程師,當天談定就入住該旅館,住宿大約1星期。出發當天MVP和MVP小弟等人他們開4、5台車一起出發分別載我、B21、B22及其他兩人,總共5人到機場。到機場時,MVP交付我們5人機票,幾乎陪同到機場的人都一起看著我們辦理登機。到柬埔寨時,是1位柬埔寨當地人認我們來接應,帶我們入境,後有1個臺灣人帶我們見一群中國人,該臺灣人把我們的護照收走,中國人把我們帶到靠近越南邊境的巴維市,之後我們5人就進園區。第一天先休息,第二天要上班進辦公室,一開門看到一整排電腦就發現被騙。他們叫我們隨便找一個人坐下來學別人怎麼做跟著做,別人在發訊息跟人對話,對話内容是推薦別人購買投資型產品。公司給線上電話簿,上有篩選好的號碼,他們會叫我們用虛擬號碼發簡訊,看有無陌生人回覆簡訊,回覆後跟對方搭話,跟對方拉近關係後,向對方推銷產品去行騙,跟對方說在公司的平臺獲利較佳,吸引對方將在其他平臺買到的虛擬貨幣打至公司提供的投資平臺進行投資,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對方若要領回加密貨幣需要公司後臺同意,但公司不會讓對方領回。詐騙對象主要為北美地區的人,英文不好的人可以利用翻譯軟體進行詐騙。我發現被騙後有聯絡MVP,MVP敷衍處理叫我繼續做,他再想辦法,有時電話不接聯繫不到,後我有聯繫陳翰緯,陳翰緯跟我說他真的不知道。我以底薪每月900美元作為生活費。曾經看到有人不工作被毆打、關小黑屋、轉賣。我從頭到尾都在這家公司,沒有被轉賣,最後轉賣那次就是我逃跑那次,我是因為偷偷救人的事情被發現才會被轉賣。我曾經向公司表示要回臺,公司要求要碼做一年,要碼賠錢,我剛進公司時,公司說是兩萬美元,後因為當主管,所以變成3萬美元,因為沒有錢,只好作罷。我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園區外大門都有配甩棍、電擊棒的警衛看守。護照沒收後就沒有再還我。如果有人報警就會被毆打、轉賣。
⑨被害人B37:我是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看到出國工作訊息
,暱稱我忘記了。我與一個LINE暱稱叫「TIGER」的人聯繫,我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是辦貸款,說辦150萬,回來可以拿,去當人頭,一個月内回臺灣。「TIGER」、胖子A(經指認為陳思瑋)、高高瘦瘦的人(經指認為鄭學鴻)都有跟我小聊工作内容是出國貸款,我有被要求簽合約,就是叫我違約要罰十幾萬,具體數字我忘記,是看守我的瘦瘦的拿給我簽,我有打電話給「TIGER」問這是什麼,他告訴我只是簽個形式,就叫我直接簽沒有關係。出國當天有另外一個胖子B(經指認為蔡昇翰)在機場帶我去航空公司櫃檯CHECK IN。胖子B告訴我下飛機的時候會有一個人舉牌子面會寫「VIP1688」我去找他就可以了。到達柬埔寨後,一個柬埔寨人舉牌子帶我過海關,有中國人接頭,就帶我去西港,然後直接進一間公司。我進公司前在車上那個中國人就告訴我要做詐欺,是做愛情詐騙,我有發現工作和我知道的不一樣。我有用LINE告訴招募我的人工作内容跟他講的不一樣,他叫我先發定位給他,他說他想辦法處理,後來都沒處理,我發訊息給他他都不讀。被告林晉宇手機内LINE截圖中,暱稱「ALLISON」的人是我,我當時就是質疑「TIGER」騙我,我自己在臺灣有事情要處理,我有發LINE質疑他,但是他後來也不理我。
⑩被害人B39:我於111年4月13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8日回臺
。我去柬埔寨是因110年12月間,臉書暱稱「王易文」之人,也就是王契文,主動聯繫我,問我身邊有沒有朋友可以幫會計,我回覆沒有。111年間我剛好身上缺錢,我就問他有無缺會計,他說沒有,但國外柬埔寨有缺博奕後臺會計,他傳了賭場的照片、宿舍照片給我看,並說自己也在柬埔寨,當時,我在猶豫,他就拉了另外一個人暱稱「阿虎」的人一起進對話串說服我,說只要去1個月就可以賺十幾萬臺幣,就可以回國,我就想說可以試試看。在網路上聯繫後就相約在外交部見面要辦護照,辦完後當天「阿虎」幫我安排住宿,入住林森北路的旅店,住宿大約2天。出國當天有安排一輛車,司機是瘦瘦高高的男子載我到機場,到機場時,有陪我辦護照胖胖高高男子在機場等我,並交付我護照、機票,陪同辦理登機。我一到柬埔寨,陪我辦護照胖胖高高男子叫我認一個尾數888的牌子,是1位柬埔寨當地人接機,出機場時我就覺得怪怪的,因為王契文說會在機場門口等我,我問他在哪,他跟我說他在路上,但1位胖胖的男生,帶著我坐上1輛車,並收走我的護照,載我去1間餐館,出機場就沒有網路,所以就沒有在聯絡到王契文。在到餐館路上,胖胖男生就跟我說,如果我要回臺會有賠付問題,需賠17,000元美金,我在這時知道被騙。我發現被騙後有聯絡王契文,但王契文一直欺騙我,還跟我說在同一家公司。我讓王契文拍他的員工宿舍,跟我的員工宿舍是不一樣的。當時,王契文有一直回我訊息,我問他為何騙我來做詐騙,他說要我騙3個臺灣人,才可以回國,王契文後面有回我說,其實他不想讓我出國,是阿虎非要我出國,因為阿虎是王契文上司,所以他沒辦法拒絕。我在柬埔寨被要求做詐騙,亦即利用交友軟體、臉書、LINE、微信認識人,跟人談感情,再叫對方在公司提供的投資平臺投資比特幣,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一開始會讓對方領回部分投資的錢,直到對方投入大量的資金,就鎖住,不讓對方領回。詐騙對象主要為歐美人士,會利用翻譯軟體進行詐騙。全勤是每月有800美金,每日工作16至17小時沒有休息。公司會拿電擊棒在旁威脅大家認真工作,真的做不好就會被轉賣。我有看過有人真的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我護照在一到柬埔寨被收走後,就沒有還我,所以我沒有辦法返臺。公司曾經有人報警,就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轉賣。我在柬埔寨期間,沒有被轉賣。我到的第一天,在公司聽介紹工作内容時就曾經向公司表示想回臺,公司要求必須給付17,000元美金的賠付金,我沒有錢,也不知道付錢後會不會真的被放走,只好作罷。
⑪被害人B40:我去柬埔寨前在臺灣有發生一些事情,我有個朋
友知道我發生事情後,就透過他的朋友帶我去找這個集團的人,讓我出境。我朋友有給我一個Telegram使用者帳戶,Telegram上面的人的名字叫「虎哥MVP」(經指認為被告林晉宇),「虎哥」就開始跟我聯絡去柬埔寨的事情,後來「虎哥」的人又介紹編號18(按即被告黃鈺真)跟我聯絡。我還在臺灣時,我有先問編號18,她是說先當荷官,後來我問「虎哥」是否要去做詐騙、資金盤,他說是,所以我就大約知道我是去那邊做詐騙的,但我不知道是被賣過去,他們沒有跟我講賠付,跟我說在那邊很自由,如果真的不想做就不要做。出境後我被帶到1個園區,叫綠巨人,在那邊做殺豬盤,他們就是一個詐騙,騙客戶的錢。我負責在電腦前打字,就是鍵盤手跟人打字、聊天,做到後面感覺這不適合我,就不想做了,我就被告知有賠付金。柬埔寨的人說1個月底薪800元美金,基本上是每天上班,1天12至16小時,都是坐在電腦前打字,我每個月只有拿到底薪800元。我開始做還沒到1個月,就覺得很不適合,因為要上夜班,時差我調不過來,又有點被強迫做事的感覺,我就不想做,想要離職,那個老闆就說要離職可以,但要把賠付金16,000元美金交出來,那時候我沒有交,我也不敢聯繫家裡;在柬埔寨工作護照都要統一保管,我的護照被公司收走,是我要離開時才向老闆拿護照。
⑫被害人B41:我於111年4月15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8日回臺
。我上網在臉書看到出國工作的徵才廣告,在哪看到忘記了,在二月時就看到了,一個連結點進去就連結到一個叫「林溫妮」的LINE,林溫妮跟我介紹工作,說是出去柬埔寨的電腦工作,並傳送工作環境照片給我,但是當時我沒有理他。我看到的内容過太久了,也忘了。在4月多時,林溫妮又主動聯絡我,問我考慮得如何,因為我剛好遇到酒駕、車也沒了,所以才答應林溫妮。111年4月13日晚上7點不知道綽號的1位瘦瘦男生過來接我至優美飯店並入住,111年4月15日出發,出發當天林溫妮有叫車載我到機場,到機場時,有外型高高壯壯的男子在機場等我,並交付我機票,陪同辦理登機。陪同登機高高壯壯男子拍我們的照片,並叫我們到柬埔寨認一個「MVP」幾號忘記的牌子,所以我們一到機場,就有1位柬埔寨當地人認出我們接機,我及一起搭機的18歲弟弟護照隨即被收走給兩個臺灣人,兩個臺灣人就將我們開到金邊機場附近的旅館門口,詐欺集團的成員就在那裡等我們,我跟18歲弟弟就各自被接走。我到公司所在園區,被老闆約談,老闆說我是被賣掉的,並介紹要做的事情是感情詐騙,才知道是被騙。發現被騙後,我有聯絡林溫妮,我只有林溫妮的聯絡方式,林溫妮不回我。我在柬埔寨被要求利用微博認識人,談感情,有基礎後,就交給主管。讓主管去做後續邀請對方投資的事情,因為主管都可以看到我們的聊天記錄,所以知道我們的聊天狀況,公司會在合法的平臺請對方投資到公司所提供的錢包,但最終錢包裡的虛擬貨幣不會還對方,詐騙對象主要為國外的華裔人士。工作報酬一開始說每月有800美金,實際上我沒領到那麼多,因為說要扣生活費或業績沒達標、犯小錯誤,所以實際只有拿到每月2、300美金。我護照被收走,無法回臺,曾經向公司表示要回臺,公司說要給賠付金,但沒有跟我說金額,只叫我繼續做,我只好作罷。我所在的園區不能出園區大門,園區内都可以自由行動,園區大門有巡邏柬埔寨人,有配戴槍、電擊棒,曾經看到馬來西亞人從4樓跳下去逃跑,1人跑掉、1人被抓回來,抓回來的關小黑屋,後續如何不知道。在新聞8月報出來,我才敢跟刑事局的詹警官求救,在那之前我看到幾個在園區的臺灣人求救、報警、業績沒有達標,都被打很慘。
⑬被害人B42:我當時的男友B43於111年4月18日左右在臉書上
看到廣告可以出國賺錢的訊息,就聯絡對方,隨後便有一名綽號「鄭鴻」聯絡我男友表示在柬埔寨有合法的博弈業可以幫我們安排,隨後我就跟我男友前往柬埔寨。「鄭鴻」向我們表示會在柬埔寨由他們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博弈業,但具體沒有說要幹嘛,只說是合法的博弈業,一個月可以給我們的薪資是2,000美金。「鄭鴻」跟我男友B43確認要去柬埔寨之後,於4月19日又有1名綽號「阿虎」之人與我男友聯絡,並安排我跟我男友前往優美旅館(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1段28號)住宿,住宿費也是由綽號「阿虎」之人先行支付,隨後於4月20日綽號「阿虎」之人聯絡我男友表示搭稱由他們所安排之車輛前往桃園機場並搭乘由他們所安排之班機(長榮航空)前往柬埔寨,機票也是由綽號「阿虎」之人先行支付。綽號「阿虎」之人向我男友表示我們一到達柬埔寨後,會有一個拿著VIP1688招牌之人接機,到時我們就跟著他走,他就會帶我們到工作跟住宿地,隨後我們到達柬埔寨也有看到拿著招牌的人,我們便上前與他接洽,他便表示要帶我們前往工作跟住宿地點,但先要收取我們的護照,所以我們護照就被收走,我們搭乘由拿招牌的人所安排的車輛前往工作地時,路程中有兩名中國人上車並向我們表示有跟「鄭鴻」聯繫,就帶著我們前往工作地,我們到達工作地(西港也就是西哈努克市的綠巨人園區2)後,就有1個自稱老闆之人向我們表示是被賣來這裡從事詐騙工作。自稱老闆之人就安排我們到一個辦公室裡面,裡面也有其他人,工作内容就是要用虛擬貨幣的名義詐騙全世界的人,住宿也是在綠巨人園區裡。我被要求從事以女生名義跟全世界的人聊天,也就是使用感情詐騙的手法,聊天得手後再慫恿對方投資虛擬貨幣,到時就會有下一個分工的人接手。因為我跟我男友都沒有業績,所以我跟我男友在5月23日又被以43,000元美金轉賣到甘丹省的財通金運太子園區,並以一名叫吳嘉興之人作為媒介,我們被賣到該園區之後也是從事感情詐騙投資虛擬貨幣等手法來詐欺全世界的人。我跟我男友都沒有業績,所以我們都有被體罰,就是會一直被逼著跑操場、跳階梯等。因為我跟我男友一直沒有業績,也一直被體罰,所以我們都有一直想辦法怎麼報警跟回國。我們各自的家屬都有在臺灣報警,也有聯繫反詐組織GASO跟當地的省長,最後當地的警察把我們救出。
⑭被害人B43:我於111年4月20日出境至柬埔寨,於111年10月1
3日回臺。我去柬埔寨是因之前我和女友B42沒有工作,我在臉書上看到1個文章說過去柬埔寨做電腦遊戲,就是用電腦打字、文書之類的,月薪1個月新臺幣5萬。那時候我跟女朋友要一起去那邊做正職工作。指認表編號11(鄭學鴻)叫我們到臺北優美旅館找他。見面時還有兩個人,他們叫我們住在那裡,住了兩、三天,帶我們去辦護照,送我們出國。去柬埔寨工作的內容都是由編號11向我說明,他說工作內容還有加一些遊戲軟體之類的,還說包吃包住,不會從薪水裡扣錢,實拿5萬;他有叫我們簽1個單子。反正就是一直叫我們簽名和蓋手印,上面寫賠付金多少,美金17,000還是多少,忘記了。說要做半年,不然就是要付清17,000美金才能夠回來,我和B42是一起簽的,同個地方、同個時間。我們到柬埔寨後,一下飛機就被押上Alphard載到西港綠巨人園區,有被限制自由,被他們威脅說要做感情詐騙,如果不服就被打,我們在那邊也沒有做出業績,我們沒有騙到人,我們兩個在將近5月底時就被賣掉了,被賣到財通太子集團金運園區。在兩個園區都有簽契約,第一個園區的契約是要做滿半年不然要付賠付金,第二個園區的契約說要做到賠付金還完為止,第二個園區的賠付金是美金43,000元,是我跟我女朋友加起來;我們在第二個園區裡的行動也不是自由的。後來我們做到8月底左右,國際刑警就來救我們離開。第一個園區的月薪好像是500到800美金而已,但我們沒有業績,根本沒有拿到錢。第二個園區月薪也沒有說多少,他只叫我們好好做,因為他錢已拿去扣賠付金,但是我們也沒有業績,所以有沒有薪水我們根本都不知道,還要叫我們自己繳一個月1,000元美金的房租,吃也要自己付錢,我都一直請人家幫忙。就是找朋友找家人打錢過來。護照是一下飛機就被拿走了,換老闆時,護照沒有回到我手上,警察來救我們的時候,我們手上也是沒護照。我發現我的工作內容跟在臺灣時跟我講的內容不一致時,我有跟介紹人反映,他跟我說,他自己也不清楚,叫我再找臺灣10個人過去,他想辦法救我回來。我跟他說我無能為力,因為我自己也不想待在這裡;我從4月22日開始工作,我4月23日就已經跟家人說叫他們去報警。
⑮被害人B44:我於111年4月20日去柬埔寨,111年9月5日回臺
。我去柬埔寨是因我在臉書打工、求職的社團看到徵才廣告,貼文者名稱為「何必問」,但我現在有點忘記,工作内容為文字客服、博彩公司公關等等、高薪,接觸後對方說是每月8至10萬,我看到廣告後就聯繫對方,對方用LINE加我,LINE暱稱為「何必問」,「何必問」跟我介紹是去柬埔寨是做文字客服、博彩公司公關等工作,並約見面詳細說明。在網路上聯繫後就相約在臺北火車站附近的汽車旅館「優美飯店」見面,何必問表示幫我安排住宿,當天即入住「優美飯店」,前後住宿大約4天,期間何必問就是鄭學鴻跟鄭學鴻的十幾歲的小弟有來找我,何必問有跟我說他叫鄭學鴻,並拿自己身分證取信於我。期間,何必問有拿工作契約書、本票來讓我簽,但我沒有簽本票,只簽工作契約,工作契約内容包含我去柬埔寨工作半年,薪水折合臺幣約8至10萬,我沒有印象公司名字,我記得何必問沒有說公司名字,只有拿照片給我介紹工作、住宿環境。出國當天凌晨,由何必問他們安排的車載送我到機場,我覺得聽談吐,司機應該跟何必問本來就認識。到機場時,有人在機場等跟我一樣要去柬埔寨的人,加我共3人,由在機場等待的男子幫我們辦理登機,當時辦護照、機票都在他們那,因為何必問說要辦理簽證,所以在飯店時何必問就已經收走我的護照、證件。到柬埔寨,他們叫我認一個「VIP加一串數字」的牌子,是臺灣人接機,護照在一下飛機就被收走了,當天先帶我們吃飯、檢查手機並刪除手機内資料,全部清空對話記錄及照片,對方說是為了保護雙方。後分兩臺車送往不同地方,將我交付給大陸人,這時我就發現被騙,因為大陸人就實話跟我說我們來就是做詐騙、殺豬盤的,且有賠付,如果不想做就要賠錢。發現被騙後,我有聯絡鄭學鴻,就聯絡不上了,他會回我他在忙,並已讀不回。我只有鄭學鴻的聯絡方式。我待的第一間公司、第三間公司是利用FB裝美女認識人,跟人談感情、教人投資比特幣,叫對方在公司提供的投資平臺或真實的投資平臺投資加密貨幣,如果是公司的投資平臺,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對方投錢進去就領不回加密貨幣,如果是真的投資平臺,就會植入木馬,盜取對方的帳密,領取對方的加密貨幣。第二間公司是原本就有客戶名單,並跟對方講說有產品要寄送給對方,真的會送東西給他,讓客戶加入群組,在群組發微信紅包並介紹其他產品,其他產品就是詐騙,所以只有第一個產品是真的。詐騙對象第一間公司主要為國外的人,我沒有實際做,我只有待一兩天,是聽說。第二間公司主要是騙大陸人。第三間公司主要是騙臺灣人做比特幣,第三間公司我只有待十幾天。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是底薪每月約600至900美金。不做或做不好會被電擊,我曾看過有人被槍指著,要求做詐騙。第一間公司是因為有跟我一起去的人即B46報警,所以我才被轉賣到第二間公司。一到公司護照即被沒收無法隨時返臺。在柬埔寨第二間公司期間,8月下旬,因為我被說在臺有報警所以被轉賣到第三間公司,後來因為第三間公司有去查,發現我有報警,最後就直接把我丟在門口釋放,讓我自己想辦法回去。第一間公司、第二間公司只能待在建築物内自由活動,建築物門口都有警衛看守,不能建築物、園區。第三間公司可以在園區内自由活動,但一樣不能出園區,在園區大門有警衛看守。我曾經向每一家公司表示要回臺,第一間公司要求必須給付2萬美金的賠付金,第二間公司要求必須給付2.1萬美金的賠付金,第三間公司要求必須給付26,000元美金的賠付金。我沒有錢只好作罷。
⑯被害人B49:我於111年4月27日去柬埔寨,111年9月23日回臺
。會去柬埔寨是網路上的朋友「吳竑毅」介紹我去,我們是透過臉書認識的朋友,吳竑毅說柬埔寨有1份很好的工作要介紹我過去,說是打電腦,1個月可以賺好幾萬,但沒有說詳細的工作内容,沒有說要去多久,之後吳竑毅叫他下面的人綽號「小宇」、「林溫妮」處理出國的事情。吳竑毅叫我自己先去辦護照,他有先匯錢讓我去臺南辦護照,辦護照完後叫我給他看,我辦完護照後,吳竑毅就派人來臺南接我到臺北的旅館「優美飯店」,忘記住幾天後出國。到柬埔寨時,有牌子叫我們認號碼集合,有柬埔寨當地人跟大陸人接我們,他們帶我們去面試,我面試很多家,忘了幾家,後來去了菩薩園區,忘記確切地點,之後我還有一直被轉賣。我一到菩薩園區上班,其他人教公司内容就知道這是詐騙這類的。發現被騙後,我有問吳竑毅這是否為詐騙,他回答說不是,他說是打電腦,我問到後來,他就不否認了,我當時可以用LINE聯絡到小宇、林溫妮,但我主要是問吳竑毅,因為他才是招募我的人。我後來想起林溫妮說有事可以打LINE找她,我打給林溫妮或小宇時,他們都沒有接了。我在柬埔寨被要求做人事,招募人來柬埔寨,也有做業務,他們說是殺豬盤,跟人談感情、做投資,我詐騙對象有美國人、臺灣人,詐騙美國人時,我們有翻譯軟體,打中文就會翻成英文,但都沒有成功招募人、也沒有成功詐騙到人。做不好會被打、被電或關到小黑屋。我就有被打、被電過,後被轉賣。我護照一到第一間菩薩園區就被收走,一直轉賣的過程中,也都沒有還我,不論是在哪個園區我都沒有辦法出園區,最多在宿舍跟工作地點走動,還有合作社。大門口都有拿電擊棒的保安看守。
⑰被害人B50:我知道招募出國的訊息是因為B49先認識一個女
生是吳竑毅老婆,我都是聽B49講,都是B49在聯繫,不是我在聯繫。我都聽B49說看到的工作是打字工作,對於工作内容沒有講得很清楚,薪資有說不錯但是沒有講數字,沒看過照片。我們於出國前有跟宇哥見過1次面,我們約在優美飯店入住時見面,住了4-5天。宇哥叫我們簽本票與合約,本票是10萬元的金額,合約的内容大都是柬埔寨文我看不太懂。有個叫吳竑毅的請人匯錢給我們,叫我們自己去辦護照。吳竑毅都是B49在聯絡。1個平頭高高瘦瘦的男子,這個人要我們到柬埔寨的時候找拿牌子的人,跟我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就只有B49。到達柬埔寨後是柬埔寨人帶我們過海關,我們先過海關,柬埔寨人帶我們去吃飯,吃飯的時候遇到一個胖的與一個瘦的臺灣人,胖的叫我們把手機都刪除,瘦的在旁邊看,後來他們叫保鑣送我們去西港,保鑣到西港後把我們交給一個中國人,這個中國人帶我們去面試,面試了5-6間才找到要我們的公司。到公司後我們第一天先休息,第二天公司主管叫我去辦公室,他告訴我們這裡是做殺豬盤,一開始我不知道什麼是殺豬盤,講完之後就拿了很多話術叫我們看,我看完之後就知道這是詐騙,因為在臺灣他們沒有跟我們講得很清楚,我來這邊才知道是做這個。我們LINE召募我們的人,都沒有回我們的LINE,都已讀不回。我們滯留柬埔寨期間,被賣了5間園區,最後一個園區是綠巨人,護照被收走,被限制自由,只能在園區走動無法離開,我在第一間與第二間有被電被打,有被恐嚇人身安全,也有被轉賣。⑱被害人B51:我於111年5月1日去柬埔寨,111年11月3日回臺
。去柬埔寨是因我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看到徵才廣告,貼文者名稱「林溫妮」,工作内容沒有細寫,只有說每月7到8萬,我就聯繫對方,對方用LINE加我,LINE暱稱也叫林溫妮,林溫妮跟我說是去柬埔寨是做賭場工作,並傳DM給我看,他說去柬埔寨會給我們客戶名單,叫我們去找人投資加密貨幣,我有詢問找人投資加密貨幣為何要去柬埔寨,林溫妮說因為大陸在打擊加密貨幣。在網路上討論後就相約在林森北路麥當勞見面,林溫妮表示幫我安排住宿,當天入住「優美旅店」入住後,有1位瘦瘦的男子送合約書來,讓我簽契約内容包含我去柬埔寨工作半年,薪水折合臺幣7萬5,且合約書上記載公司為博奕公司,我記得好像叫「大西洋」,簽完後過幾天,林溫妮就帶我去中山分局辦護照掛失,去外交部補辦新護照。到柬埔寨,林溫妮叫我認1個「VIP888」或「VIP1688」的牌子,是1位柬埔寨當地人,機場門口還有兩位講中文的人,我就跟他們坐車到園區,我一到園區就有1個大陸人帶我到宿舍,問我知不知道來這裡做什麼,我回說不是做博奕、找人投資加密貨幣嗎,對方回我我已經被賣掉了,是做詐騙,我在此時就知道被騙了。發現被騙後,我有聯絡林溫妮,如剛剛所提示的對話記錄(如附圖53所示,被告黃鈺真已將被害人B51封鎖,對B51之訊息完全未讀未回),且林溫妮本來說不會扣護照,但我一去還沒進園區護照就被收走。我只有聯絡林溫妮,因為我只有對他。我不敢向家人求救,因為有些人求救後被打或被賣到其他地方。我被要求在網路上扮女生,利用微博詐騙,對象是在歐美的大陸人、華裔人士,跟人談感情、叫對方一起做投資,客人有意願再由那邊主管繼續,以我所知,他們會叫客戶去投資乙太幣,再利用錢包授權的方式將過戶的幣盜走。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第一個月有給700多美金,第二個月說業績沒有到就要扣錢,所以1個月只剩200美金,有時還沒有領到。不做或做不好會被罰跑操場,比較嚴重會被電擊。如果報警可能就會被打。我所在的園區是兩棟建築物,1棟是宿舍、1棟是工作地點,不能出大門,我有看到園區都有帶槍、電擊棒、手銬的看守警衛,曾經看到有人被上銬。如果要回臺要22,000元到23,000元的美金,有可能賠了又被賣掉。我有差點被轉賣。
⑲被害人B53:我於111年5月4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17日回台
,因為當時家裡經濟不好,所以我去柬埔寨幫忙家裡賺錢,對方跟我說去柬埔寨會有人接我到緬甸做AV男優。這份工作是我在網路臉書「偏門工作」社團上看到,我忘記臉書跟我接洽的人,但我聯繫後,對方就有派人來帶我到指定地點討論是否確定要出國,討論後才開始弄機票相關事宜。出發柬埔寨前,我先被接去林森北路的優美飯店,現場有接我過來的那位男性LINE暱稱叫「Tiger」(林晉宇)和一位女性(黃鈺真),我不知道他們的名字、綽號,Tiger跟我講工作内容是AV男優,每月6萬臺幣,每天都要工作,3天後出發柬埔寨,談定後叫我簽英文合約。我到柬埔寨後,我就認接應牌號碼VIP1688,先有柬埔寨的人接應我,後有兩名大陸人接應我,他們帶我吃飯後就帶我去一個園區,我到園區後老闆跟我說這裡是做詐騙,用微信讓對方加值,我才知道是詐騙,跟原本應徵的是不一樣的工作。發現被騙後,我有用LINE聯絡介紹人「柯基文」(王契文)、「Tiger」,他們都沒有回我,而我也只有他們兩人的聯絡方式。我在第一家公司發現被騙時,就有跟老闆談想回來,但老闆說要把賠付清完,沒跟我說要多少,是直到我被轉賣到第二家公司前,我聽到他們談論我的賠付金是18,000元美金,到第二家公司,老闆說如果我要離開,就是要賠付2萬元美金。
⑳被害人B58:我自111年3月18日去柬埔寨,111年5月25日回臺
,是臺北朋友介紹綽號「KK」的男生、「林溫妮」的女生給我認識,他們兩位介紹我去柬埔寨的,他們招待我去板橋的旅館,給我錢,並說去柬埔寨做博奕的工作。出國前,KK、林溫妮叫我簽12萬的本票,他們說這是機票、旅館、辦護照、辦旅行社、核酸檢測,並給我喝咖啡包、K他命,還會給我生活費。來臺北第一天,由KK帶我去外交部辦護照,當天有簽約、簽本票,並把辦好的護照交付,讓他辦理簽證,之後與另外兩個也要去柬埔寨的人(「德政」、「鬼鬼」)一起住在板橋旅館,出國前幾天,KK開一臺賓士車帶我去做核酸檢測。我們出國當天,我從板橋搭計程車去桃園機場。下飛機後,認1張紙,上面有名字,但我們告知接應的人,我們並不是紙上登載的人,另外跟我同行的兩人就叫他們的朋友一起把我們3個帶走,我們3人其實在臺北的旅館討論時覺得怪怪的,就有討論要跑走,我其實不清楚哪裡怪怪的,是聽他們兩人說。去柬埔寨被另外1組人接應走後,先去旅館,當時,另外兩人就有跟我說要來詐騙,隔一天我就被賣掉帶去園區,跟另外兩人分開,我被帶到園區後,就確定是要做詐騙工作。我發現是做詐騙後,有聯絡「德政」、「鬼鬼」,那邊有小黑屋、會打人,他們說要帶我去下個園區,但實際沒有,是那邊的老闆帶我去下個園區。
⒒以上除被害人B8、B13、B40及出國後即被其他集團人員接走
的被害人B58之外,其他16位被害人均證稱被告等人所告知的工作內容與實際上在柬埔寨被要求做的工作內容不一樣,而且在柬埔寨都被要求做詐騙工作,而被害人B8、B13、B40雖未遭遇工作內容不同之狀況,然其等出國前並未被告知到柬埔寨工作會被收走護照、被限制自由、業績未達標會被電擊被打、需付贖金(即賠付金)才能離開、會被轉賣等不當待遇,且薪資金額與工作期間等亦與在臺被告知之情形不符。審酌上述被害人僅有B42、43與B49、50原本即為朋友關係,其餘被害人均互不相識,亦無動機誣陷被告等人,卻均一致證稱其等在臺被告知的工作內容、薪資、環境條件等,與實際情形不同,且與卷附被害人B37與被告林晉宇之對話紀錄、被害人B51與被告黃鈺真之對話紀錄暨被告黃鈺真之LINE封鎖名單截圖、被害人B53與被告林晉宇、王契文之群組對話紀錄、被害人B49之手機截圖(含招募廣告內容、與「吳竑毅」之對話) 互核相符(見他8463卷第633至634頁、第925至927頁、第959頁;他9977卷第51至53頁),足認以上除B58外之19位被害人確實是遭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黃鈺真等人以不實之話術吸引而決定依照渠等之安排出國工作。且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黃鈺真均坦承本案涉犯以詐術使被害人出國之犯行(見本院重訴15卷一第200頁、第412頁、重訴15卷二第40頁、第30頁、第109頁、第237頁;本院重訴2卷一第217至219頁、第364頁;重訴2卷二第471頁;偵21632卷第142頁),是上開19位被害人確係被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而出國,足可認定。而被害人B58雖在柬埔寨由其他人接走,而未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接應之人為其安排工作,而尚未確認其出國後之實際工作內容、薪資條件為何,惟被害人B58會接觸到被告等人所安排之出國行程,與被害人B23、B40、B49、B50等人雷同,均是朋友介紹而認識本案被告,再由被告等人接洽並安排到旅館住宿、辦理護照、PCR檢測、買機票、送機等程序,且與被害人B23、B40同樣均被告知工作內容為博奕類,而被害人B23、B40、B49、B50、B58在臺被告知之工作內容、薪資條件等與實際上情形不同一節,除被害人B23、B40、B49、B
50、B58上開證述外,並有被害人B49之手機截圖(含招募廣告內容、與「吳竑毅」之對話) 、臉書「偏門工作」社團招募廣告截圖、被告林晉宇、黃鈺真、鄭學鴻張貼之招募廣告截圖在卷可佐(見他3717卷一第164頁、卷二第73至76頁、第233至237頁),是被害人B58所遭遇之情形與被害人B23、B40、B49、B50是同一模式,足認被告等人亦是被以不實之工作內容、薪資條件吸引被害人B58答應前往柬埔寨工作。而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黃鈺真等人亦不否認被害人B58遭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是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關於出國工作之事均有被施以詐術之情形,堪可認定。
⒓至被害人B42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其於出國前均不知要去柬埔
寨做什麼,直到飛機起飛後才問被害人B43要去做什麼云云,惟被害人B42又於同次庭期證稱其「一開始以為是出去玩」,則其證詞已前後矛盾,況被害人B42於同次庭期亦證稱其與B43有一起入住優美飯店,且有人拿手機錄影逼其簽契約等情,則經歷此種過程而出國之人豈會認為是「出去玩」;況有正常理智之成年人若非被逼,而是自願出國,實難想像會完全不知出國目的為何即登機出國,是被害人B42於本院審理中所稱其不知去柬埔寨要做什麼等節,顯不合理,自難採信。又被害人B42於111年10月13日警詢中已明確證述其出國之原因、出國前被告知哪些工作及薪資內容、被安排出國前住宿、簽約等過程細節,且其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於111年10月13日入境,當日在新竹警察局做的筆錄所述實在;做筆錄的當下,警察是照我的意思一字一句的去記等語(見本院重訴2卷二第109、156頁),則被害人B42於返臺當日即做成之警詢筆錄內容既是按照被害人B42所述而翔實記載,且被害人B42當時甫自柬埔寨返臺,記憶必較將近9個月後在本院審理中作證時較為清楚、正確,又該警詢證述內容顯較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合理而不違經驗法則,是被害人B42之警詢證述顯較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可信,其於本院審理中所述與警詢中所述不符之部分,自應以警詢所述較為可採。
⒔又被害人B43於警詢中雖指認犯罪嫌疑人指認表中的編號1(
李振豪)與編號13(黃炫逢)是與編號11(鄭學鴻)一起處理其出國前簽約、辦護照等事宜,然於本院審理中當庭指認在庭被告林晉宇是其於警詢中誤認為編號1之人,並指認在庭被告鄭學鴻為編號11之人,而辦理護照之人其看不出來是哪一位(見本院重訴2卷二第138頁)。惟被害人B43於111年10月13日製作警詢筆錄時,距其見到本案行為人之時點已約半年,其對於接觸時間不若被告鄭學鴻那麼長之其他行為人,在以僅有頭像之照片指認時發生指認錯誤,並非難以想像之事;且其於警詢中就本案發生過程之證述與本院審理中所述大致相符,且所述情節與其他素不相識之本案被害人遭遇雷同,是其警詢及本院審理中所述相符之證詞應為可信,自不能僅以其於警詢中指認照片時發生錯誤而認其餘證述均非可採。
⒕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均係被告李振豪等人以買賣之方式安排前往柬埔寨,分敘如下:
①被害人B1證稱:我到柬埔寨後,有人來接應,帶我去西港的
詐騙園區,護照當時就被收走。我在西港待了十幾天,他們給我1個網址,用他們自己網站叫我辦了30個帳號,在他們給的網站群組「炒群」,就是跟客戶聊天、搶紅包,我看不懂那是在做什麼。後來我被轉賣到金邊,聽他們講手機不能帶去辦公室裡,說我們是在做詐騙,所以我才發現被騙。我一直待在園區的建築物内不能出去,建築物跟園區的出入口都有配戴電擊棒的警衛。發現被騙後我有聯絡小宇他們,我問他說我為何被轉賣到金邊,小宇跟我說他想辦法把我弄回來,之後就沒有消息了。
由被害人B1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1一到柬埔寨之詐騙園區,護照就被收走,而且只能待在園區之建築物內,行動自由遭受限制且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被害人B1還被轉賣掉,足認被害人B1已被物化並恣意買賣。
②被害人B2證稱:我到柬埔寨後,有1位臺灣人過來認我們,直
接載我們到柬埔寨西港,隔天退房時,該名臺灣人已經把我們丟給1位大陸人,就有人來酒店當著我們的面跟那位大陸人議價,多少錢要把人帶走,最後由第三家來議價的公司把我及同行的人一起帶走,上車後發現車子並非往酒店或賭場方向開,是往辦公大樓開,在車上時,買我們的人還跟我們說他們花了多少錢買我們,這時候發現被騙。直到隔天早上,公司的人跟我們講工作内容,要我們跟外國人用IG聊天、培養感情,熟悉後引導對方在公司的投資平臺投資現貨黃金,公司會給我們丟給對方的網址,之後就有人接手當投資的客服人員跟對方說明,我主要是負責聊天。不配合或做不好有被打過,會徒手、也會用類似警棍的棒子打,另外還有電擊棒電我,且我比較高大,通常都是被手銬銬著跪著打。因為我是公司第一位臺灣員工,曾經3月間公司說大陸人無法出境缺人,叫我幫忙招臺灣人,我拒絕也被打,被打後就會把我放在一間獨立沒人的宿舍關著。後來出來,我繼續工作,公司曾經拿我的電話、一張寫好的稿給我,並打給我的朋友或不認識的人,叫我照稿唸,因為我不太配合、詐欺業績也不好,所以公司有派大陸人一直跟著我,例如說工作時坐在我旁邊,跟著我一起睡覺,也因為業績不好,我在5月時有被轉賣。到第二家公司,狀況也差不多,就是某一天早上第一家公司的人跟我說,他們已經把我賣掉了,我就被送往也在西港的第二家公司,一開始去他們就將我關在宿舍好幾天,當時我什麼東西都沒有帶。不管第一家公司或第二家公司我都不能出公司大樓,且大樓一樓都有配戴電擊棒的守衛守著,我不知道大門的守衛情形,因為看不到,當時是先進去園區大門,有好幾棟辦公大樓。發現被騙後有跟DAVID聯絡,因為我只有DAVID聯絡方式,但DAVID都只回我說幫我問問看,之後就消失還封鎖我。
由被害人B2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2到柬埔寨後就被議價買賣,不配合公司交辦的工作或做不好,就會被打、被電擊、被關在房間,而且因為業績不好而被轉賣,在柬埔寨期間均不能走出公司大樓,顯然其人身自由、身體、健康均遭到嚴重限制與傷害,並被物化恣意買賣。
③被害人B3證稱:我到柬埔寨機場時,沒有人接應,我就聯絡
大衛給我的聯絡人「J」,直到有人接應我後,我才知道當時我們是被轉賣的,因而被迫留在柬埔寨。我到園區時,我自由是被限制的,護照也被沒收了。我足足在園區被限制了半年。他們一開始跟我說工作内容是做博奕,我到那裡後才發現是做感情詐騙,若我們不做的話,會電擊我們、把我們關小黑屋、不給吃飯。一開始我拒絕做詐騙工作,他們要求我付9,500元美金,後我再被轉賣也在西港的另一家詐騙公司,要離開就被要求賠償2萬美金,且我在柬埔寨期間護照被沒收。我可以在公司規定的時間出入所在的大樓,但我不能出園區,看守警衛都有配槍或帶電擊棒。
由被害人B3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3到柬埔寨後就被賣掉而被迫留在柬埔寨,護照被沒收,只能在園區活動,不能出去,若不配合公司交辦的工作,就會被電擊、被關在小黑屋、不給飯吃,若要離開公司必須付贖金,且被害人B3還被轉賣至另一家詐騙公司,顯然其人身自由、身體、健康均遭到嚴重限制與傷害,並被物化恣意買賣。
④被害人B8證稱:我在柬埔寨做區塊鍊、資金盤,騙歐美人或
西班牙人。我因為精神分裂一直爆怒,所以就一直被轉賣,總共被轉賣8次。我的護照是一去柬埔寨就被大陸人收走,直到8月底準備要回國前,我才拿回護照。我自己付了2.45萬美金的賠償金,園區還我護照、放我出來。
由被害人B8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8一到柬埔寨之詐騙園區,護照就被收走,要離開柬埔寨公司須付贖金,並無離開公司的自由,被多次轉賣,直到付了贖金才取回護照並被放出園區,足認被害人B1已被物化並恣意買賣。⑤被害人B9證稱:我到達柬埔寨後,機場門口有一個大陸人來
接我們,再帶到附近旅館門口等車,再來載我們前往公司(柬埔寨西港)。柬埔寨西港的公司類似人力仲介公司,之後把我賣到柬埔寨金邊的園區,工作内容是在網路上招募員工。我在柬埔寨待的西港園區叫鼎盛,金邊待過兩個園區(都不清楚名稱),還有一個七星海園區。護照有被收走,有被限制自由,有被恐嚇不要亂跑及做些有的沒的,有被轉賣。由被害人B9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9到柬埔寨後便被賣掉,護照被收走,有被限制自由,也被恐嚇不要亂跑及做些有的沒的,並有被轉賣,顯然其人身自由遭到嚴重限制並被物化恣意買賣。
⑥被害人B13證稱:我搭飛機到柬埔寨的金邊機場,之後有人開
車載我到西港皇冠園區,住園區内的宿舍,在皇冠園區工作約1個月左右,後來聽說有警察來巡視,就被開車帶到西港的舊山頂園區的另一間公司,也是住在園區的宿舍,在舊山頂園區待4個月左右。在柬埔寨第一間公司做電腦打字的詐騙,如果我不做的話要賠違約金2萬元美金,工作内容主要是詐騙中國大陸人民,我在第一間公司沒有領到錢。後來我被賣到第二間公司,有簽立23,000元美金的借據,公司說這是他們幫我賠給第一間公司的錢,在第二間公司的工作内容是做電腦打字的詐騙,主要是詐騙歐美國家人民,每天從晚上6點工作到早上8點,沒有休假日,吃的住的都是公司提供,原本是約定每個月15號領薪水,底薪1,000元美金每工作績效抽成,但是有很多扣薪的費用,我在第二間公司1個月領約3-400元美金,總共領到1,300元美金左右,這些錢我都在柬埔寨花在日常費用上花完了。我在剛抵達柬埔寨機場的時候,護照就被第一間公司的人收走,我在第一間公司時活動範圍只有在公司這棟大樓活動,不能離開公司的大樓,離開的話會被保安毆打。在第二間公司時,護照被收走,手機在6月底左右也被公司收走,當時因為業績沒有達標有被第二間公司的保鑣用電擊棒電我的手跟胸口,被用電擊棒電擊過兩次,然後在我要回國前(8月23日左右),保鑣說我爸爸在臺灣有報警,怕我偷跑,有用手銬把我銬在房間床上,共銬了我4天。
由被害人B13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9到柬埔寨後,護照就被第一間公司收走,且活動範圍只有公司大樓內,不配合工作的話須付贖金,其之後被賣到第二間公司,一樣護照被收走,還因業績未達標而被電擊,且因被得知有報警,而被銬在房內4天,顯然其人身自由、身體、健康均遭到嚴重限制與傷害,並被物化恣意買賣。
⑦被害人B21證稱:我滯留柬埔寨期間,是先居住在木牌園區,
後轉移至新山頂,再轉移至金貝四,我的護照有被扣走,有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及出入園區,因為業績不好我有遭電擊。公司總監有說支付2萬美元就可以離開,但是我沒有錢,只好一直留,若無支付賠付金,就要被轉賣離開園區。我有跟我姊姊說,但我不敢叫他們報案,因為我怕報案會被打死在園區裡。
由被害人B21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21到柬埔寨後,護照就被扣走,且遭限制自由,須付贖金才能離開公司,無法自由回國及出入園區,並因業績不好有遭電擊,亦可能遭轉賣,顯然其人身自由、身體、健康均遭到嚴重限制與傷害,並被物化成為買賣之客體。
⑧被害人B23證稱:到柬埔寨後,1位柬埔寨當地人認我們來接
應,帶我們入境,後有一個臺灣人帶我們見一群中國人,該臺灣人把我們的護照收走,中國人把我們帶到靠近越南邊境的巴維市,之後我們5人就進園區。第一天先休息,第二天要上班進辦公室,一開門看到一整排電腦就發現被騙。他們叫我們隨便找一個人坐下來學別人怎麼做跟著做,別人在發訊息跟人對話,對話内容是推薦別人購買投資型產品。我發現被騙後有聯絡MVP,MVP敷衍處理叫我繼續做他再想辦法,有時電話不接聯繫不到,後我有聯繫陳翰緯,陳翰緯跟我說他真的不知道。我曾經看到有人不工作被毆打、關小黑屋、轉賣。我從頭到尾都在這家公司,最後被轉賣是因為偷偷救人的事情被發現才會被轉賣。我曾經向公司表示要回臺,公司要求要碼做1年,要碼賠錢,我剛進公司時,公司說賠付金是2萬美元,後因為當主管,所以變成3萬美元,我因為沒有錢,只好作罷。我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園區外大門都有配甩棍、電擊棒的警衛看守。護照沒收後就沒有再還我。如果有人報警就會被毆打、轉賣。我被轉賣前,被關在小黑屋兩天,只給水。後來被送出園區,送到也在柬埔寨的中轉站,等有人買你準備再一起送緬甸,那裡有來自不同園區的人,送在那裡集中等待出售,我在中轉站結識另外2名臺灣人,我們當時得知我們要被送到緬甸,所以我們計畫一起逃亡,我們有準備自己用牙刷做的刀子,藏在身上到要被轉賣時再看狀況去行動,另外做一些事前準備,例如有一名臺灣人去偷一支手機,我負責解鎖、下載地圖,因為一出柬埔寨就沒有網路了,我先研究路線並制訂逃亡計畫,最終在路過泰國時,我自己逃亡,因為當時另外兩位不敢跑。
由被害人B23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23到柬埔寨後護照就被收走,沒有再返還,且活動範圍只有園區內,欲離開公司須付贖金,不配合工作或報警就會被毆打、關小黑屋、轉賣。其亦於被關小黑屋2天且被斷絕食物後遭轉賣,顯然其人身自由、身體、健康均遭到嚴重限制與傷害,並被物化而恣意買賣。
⑨被害人B37證稱:我到達柬埔寨後,1個柬埔寨人舉牌子帶我
過海關,有中國人接頭,就帶我去西港,然後直接進1間公司。我進公司前在車上那個中國人就告訴我要做詐欺,是做愛情詐騙,我有發現工作知道的不一樣。我有告訴招募我的人工作内容跟他講的不一樣,他叫我先發定位給他,他說他想辦法處理,後來都沒處理,我發訊息給他他都不讀。我滯留柬埔寨期間,一開始是在西港的綠巨人1,後來去綠巨人2,後來搬去波哥山,但是都是同一間公司只是搬家而已,我護照被收走,而且被限制自由只能在園區,不能離開,有因為沒業績被電擊過,也被體罰,體罰内容是蹲下走鴨子步走半小時,罰跑步跑園區裡面10圈,一圈差不多有400公尺。
我沒有向家人求救,因為我不敢,怕求救會出事情,因為我看過其他臺灣人求救,他就被關小黑屋一個禮拜,然後他人就消失了,應該是被轉賣。後來是由柬埔寨警察來帶我跟另外一個臺灣人即B41一起出來,因為B41跟刑事局的詹警官求救,所以我們被帶出來。
由被害人B37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37到柬埔寨後其護照就被收走,行動自由遭受限制,且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還因沒業績被電擊、被體罰,並因擔心求救會遭到關小黑屋、轉賣等對待而不敢向家人求救,顯然其人身自由、身體、健康均遭到嚴重限制與傷害,並被物化成為買賣之客體。
⑩被害人39證稱:我一到柬埔寨,陪我辦護照胖胖高高男子叫
我認一個尾數888的牌子,是1位柬埔寨當地人接機,出機場時我就覺得怪怪的,因為王契文說會在機場門口等我,我問他在哪,他跟我說他在路上,但1位胖胖的男生,帶著我坐上1輛車,並收走我的護照,載我去1間餐館。在到餐館的路上,胖胖男生就跟我說,如果我要回臺會有賠付問題,需賠17,000元美金,我在這時知道被騙。我有聯絡王契文,但王契文一直欺騙我,還跟我說在同一家公司,我問他為何騙我來做詐騙,他說要我騙3個臺灣人,才可以回國。在柬埔寨期間全勤是每月有800美金,每日工作16至17小時沒有休息。公司會拿電擊棒在旁威脅大家認真工作,真的做不好就會被轉賣。我有看過有人真的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我護照在一到柬埔寨被收走後,就沒有還我,所以我沒有辦法返臺。公司曾經有人報警,就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轉賣。我到的第一天,在公司聽介紹工作内容時就曾經向公司表示想回臺,公司要求必須給付17,000元美金的賠付金,我沒有錢,也不知道付錢後會不會真的被放走,只好作罷。
由被害人B39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39到柬埔寨後其護照就被收走,行動自由遭受限制,並無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要離開公司須付贖金,也可能因未達到公司要求而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轉賣,顯然其人身自由遭到嚴重限制,並被物化成為買賣之客體。
⑪被害人B40證稱:我到柬埔寨後被帶到1個園區,叫綠巨人,
在那邊做殺豬盤,他們就是詐騙,騙客戶的錢。我負責在電腦前打字,就是鍵盤手跟人打字、聊天,做到後面感覺這不適合我,就不想做了,我就被告知有賠付金。基本上是每天上班,1天12至16小時,都是坐在電腦前打字。我每個月只有拿到底薪800元美金。當時我有說想要回來。因為我在臺灣有其他罪,就只是想要逃離臺灣這個地方,所以我跟我朋友講,我朋友就說他有認識的人,他的朋友可能可以帶我出國,我就去柬埔寨,前面他們沒有跟我講賠付,跟我說在那邊很自由,如果真的不想做就不要做,我真的開始做還沒到1個月,就覺得很不適合,因為要上夜班,時差我調不過來,又有點被強迫做事的感覺,我就不想做,想要離職,那個老闆就說要離職可以,但要把賠付金16,000元美金交出來,他們說16,000元美金是臺灣這邊把我賣給柬埔寨接頭人,接頭人再把我轉賣到園區裡面。那時候我沒有交賠付金,我也不敢聯繫家裡。後來我待的公司倒了,我就被調到另外一間公司,是同一個代理老闆的線。我的護照在柬埔寨時有被公司老闆保管,一開始我拿護照不順利,那時候第一間公司還沒有倒,他們收走我的護照,在柬埔寨工作其實護照都要統一保管,後面我不做,也是保管在老闆那,等我說我要回去時,他才會把護照給我,所以是我要離開時才向第二間公司的老闆拿護照。我前面待的園區不自由,後面的園區在深山,就算離開園區也要有交通工具才可以下山,所以可以自由離開園區,但只能在山的附近買東西。
由被害人B40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40到柬埔寨後便被賣掉,護照被收走,要離開柬埔寨公司必須付贖金,並無離開公司及不配合公司工作之自由,日常生活之行動自由也遭限制,顯然其人身自由遭到嚴重限制並被物化恣意買賣。
⑫被害人B41證稱:我們一到機場,就有1位柬埔寨當地人認出
我們接機,我及一起搭機的18歲弟弟護照隨即被收走給兩個臺灣人,兩個臺灣人就將我們開到金邊機場附近的旅館門口,詐欺集團的成員就在那裡等我們,我跟18歲弟弟就各自被接走。我到公司所在園區,被老闆約談,老闆說我是被賣掉的,並介紹要做的事情是感情詐騙,才知道是被騙。發現被騙後,我有聯絡林溫妮,我只有林溫妮的聯絡方式,林溫妮不回我。工作報酬一開始說每月有800美金,實際上我沒領到那麼多,因為說要扣生活費或業績沒達標、犯小錯誤,所以實際只有拿到每月2、300美金。我護照被收走,無法回臺,曾經向公司表示要回臺,公司說要給賠付金,但沒有跟我說金額,只叫我繼續做,我只好作罷。我所在的園區不能出園區大門,園區内都可以自由行動,園區大門有巡邏柬埔寨人,有配戴槍、電擊棒,曾經看到馬來西亞人從4樓跳下去逃跑,1人跑掉、1人被抓回來,抓回來的關小黑屋,後續如何不知道。在新聞8月報出來,我才敢跟刑事局的詹警官求救,在那之前我看到幾個在園區的臺灣人求救、報警、業績沒有達標,都被打很慘。
由被害人B41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41到柬埔寨後便被賣掉,護照被收走,要離開柬埔寨公司必須付贖金,並無離開公司及不配合公司工作之自由,日常生活之行動自由也遭限制,顯然其人身自由遭到嚴重限制並被物化恣意買賣。
⑬被害人B42證稱:我和B43到達柬埔寨後,有看到「阿虎」所
稱拿著招牌的人,我們便上前與他接洽,他便表示要帶我們前往工作跟住宿地點,但先要收取我們的護照,所以我們護照就被收走,我們搭乘由拿招牌的人所安排的車輛前往工作地時,路程中有兩名中國人上車並向我們表示有跟綽號「鄭鴻」之人聯繫,就帶著我們前往工作地,我們到達工作地(西港也就是西哈努克市的綠巨人園區2)後就一個自稱老闆之人向我們表示是被賣來這裡從事詐騙工作。因為我跟我男友都沒有業績,所以我跟我男友在5月23日又被以43,000元美金轉賣到甘丹省的財通金運太子園區,我們被賣到該園區之後也是從事感情詐騙投資虛擬貨幣等手法來詐欺全世界的人。我跟我男友一樣都沒有業績,所以我們都有被體罰,我在太子園區時也有被性侵。
由被害人B42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42到柬埔寨後其護照就被收走並被賣到當地詐騙園區從事詐騙工作,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及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還因沒業績被轉賣及體罰,顯然其人身自由、身體、健康均遭到嚴重限制與傷害,並被物化成為買賣之客體。
⑭被害人B43證稱:我們到柬埔寨後,一下飛機就被押上Alphar
d載到西港綠巨人園區,有被限制自由,被他們威脅說要做感情詐騙,如果不服就被打,我們在那邊也沒有做出業績,我們沒有騙到人,我們兩個在將近5月底時就被賣掉了,被賣到財通太子集團金運園區。在兩個園區都有簽契約,第一個園區的契約是要做滿半年不然要付賠付金,第二個園區的契約說要做到賠付金還完為止,第二個園區的賠付金是美金43,000元,是我跟我女朋友加起來;我們在第二個園區裡的行動也不是自由的。後來我們做到8月底左右,國際刑警就來救我們離開。第一個園區的月薪好像是500到800美金而已,但我們沒有業績,根本沒有拿到錢。第二個園區月薪也沒有說多少,他只叫我們好好做,因為他錢已拿去扣賠付金,但是我們也沒有業績,所以有沒有薪水我們根本都不知道,還要叫我們自己繳1個月1,000元美金的房租,吃也要自己付錢,我都一直請人家幫忙。就是找朋友找家人打錢過來。護照是一下飛機就被拿走了,換老闆時,護照沒有回到我手上,警察來救我們的時候,我們手上也是沒護照。
由被害人B43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43到柬埔寨後其護照就被收走並被迫從事詐騙工作、被限制自由,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及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還因沒業績被轉賣,也沒獲得足資生活的報酬,顯然其人身自由、身體、健康均遭到嚴重限制與傷害,並被物化成為買賣之客體。
⑮被害人B44證稱:到柬埔寨,是臺灣人接機,護照在一下飛機
就被收走了,當天先帶我們吃飯、檢查手機並刪除手機内資料,全部清空對話記錄及照片,對方說是為了保護雙方。後分兩臺車送往不同地方,將我交付給大陸人,這時我就發現被騙,因為大陸人就實話跟我說我們來就是做詐騙、殺豬盤的,且有賠付,如果不想做就要賠錢。發現被騙後,我有聯絡鄭學鴻,就聯絡不上了,他會回我他在忙,並已讀不回。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是底薪每月約600至900美金。不做或做不好會被電擊,我曾看過有人被槍指著,要求做詐騙。第一間公司是因為有跟我一起去的人即B46報警,所以我才被轉賣到第二間公司。一到公司護照即被沒收無法隨時返臺。在柬埔寨第二間公司期間,8月下旬,因為我被說在臺有報警所以被轉賣到第三間公司。第一間公司、第二間公司只能待在建築物内自由活動,建築物門口都有警衛看守,不能建築物、園區。第三間公司可以在園區内自由活動,但一樣不能出園區,在園區大門有警衛看守。我曾經向每一家公司表示要回臺,第一間公司要求必須給付2萬美金的賠付金,第二間公司要求必須給付2.1萬美金的賠付金,第三間公司要求必須給付26,000元美金的賠付金。我沒有錢只好作罷。
由被害人B44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44到柬埔寨後就被迫從事詐騙工作、被限制自由,若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就要付贖金,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及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還被2度轉賣,顯然其人身自由遭到嚴重限制,並被物化成為買賣之客體。
⑯被害人B49證稱:到柬埔寨時,有牌子叫我們認號碼集合,有
柬埔寨當地人跟大陸人接我們,他們帶我們去面試,後來去了菩薩園區,忘記確切地點,之後我還有一直被轉賣。我一到菩薩園區上班,其他人教公司内容就知道這是詐騙這類的。發現被騙後,我有問吳竑毅這是否為詐騙,他回答說不是,他說是打電腦,我問到後來,他就不否認了,我後來想起林溫妮說有事可以打LINE找她,我打給林溫妮或小宇時,他們都沒有接了。我在柬埔寨被要求做人事,招募人來柬埔寨,也有做業務,但都沒有成功招募人、也沒有成功詐騙到人。做不好會被打、被電或關到小黑屋。我就有被打、被電過,後被轉賣。我護照一到第一間菩薩園區就被收走,一直轉賣的過程中,也都沒有還我,不論是在哪個園區我都沒有辦法出園區,最多在宿舍跟工作地點走動,還有合作社。大門口都有拿電擊棒的保安看守。
由被害人B49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49到柬埔寨後,護照就被第一間公司收走,並無離開公司及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且活動範圍只限於園區內,還因為工作未達要求而被打、被電擊,還被轉賣,顯然其人身自由、身體、健康均遭到嚴重限制與傷害,並被物化而恣意買賣。⑰被害人B50證稱:到達柬埔寨後是柬埔寨人帶我們過海關,我
們先過海關,柬埔寨人帶我們去吃飯,吃飯的時候遇到1個胖的與1個瘦的臺灣人,胖的叫我們把手機都刪除,後來他們叫保鑣送我們去西港,保鑣到西港後把我們交給1個中國人,這個中國人帶我們去面試,面試了5-6間才找到要我們的公司。到公司後我們第一天先休息,第二天公司主管叫我去辦公室,他告訴我們這裡是做殺豬盤,一開始我不知道什麼是殺豬盤,講完之後就拿了很多話術叫我們看,我看完之後就知道這是詐騙。我們LINE召募我們的人,都沒有回我們的LINE,都已讀不回。我們滯留柬埔寨期間,被賣了5間園區,護照被收走,被限制自由,只能在園區走動無法離開,我在第一間與第二間有被電被打,有被恐嚇人身安全,也有被轉賣。
由被害人B50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50到柬埔寨後護照就被收走,並無離開公司及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且活動範圍只限於園區內,還被打、被電擊、被恐嚇人身安全,還被轉賣,顯然其人身自由、身體、健康均遭到嚴重限制與傷害,並被物化而恣意買賣。⑱被害人B51證稱:到柬埔寨後是1位柬埔寨當地人接應,機場
門口還有兩位講中文的人,我就跟他們坐車到園區,我一到園區就有1個大陸人帶我到宿舍,問我知不知道來這裡做什麼,我回說不是做博奕、找人投資加密貨幣嗎,對方回我我已經被賣掉了,是做詐騙,我在此時就知道被騙了。發現被騙後,我有聯絡林溫妮,但林溫妮未讀未回,且林溫妮本來說不會扣護照,但我一去還沒進園區護照就被收走。我不敢向家人求救,因為有些人求救後被打或被賣到其他地方。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第一個月有給700多美金,第二個月說業績沒有到就要扣錢,所以1個月只剩200美金,有時還沒有領到。不做或做不好會被罰跑操場,比較嚴重會被電擊。如果報警可能就會被打。我所在的園區是兩棟建築物,1棟是宿舍、1棟是工作地點,不能出大門,我有看到園區都有帶槍、電擊棒、手銬的看守警衛,曾經看到有人被上銬。如果要回臺要22,000元到23,000元的美金,有可能賠了又被賣掉。我有差點被轉賣,因為我年紀快40歲,沒有人要。
由被害人B51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51到柬埔寨後護照就被扣、被迫從事詐騙工作,若想離開公司須付贖金,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及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不做工作或做不好會被體罰、電擊,報警可能被打,亦被限制僅能在園區內活動,還被轉賣,只是因為年紀較大而沒有被買走,顯然其人身自由遭到嚴重限制,並被物化成為買賣之客體。⑲被害人B53證稱:我到柬埔寨園區後老闆跟我說這裡是做詐騙
,用微信讓對方加值,我才知道是詐騙,跟原本應徵的是不一樣的工作。不做公司要求的工作或做不好,會扣薪水或當月不給薪水,強制加班,我在那邊都業績不好,他們沒有給我工作報酬,因為我說我需要生活費,我只收過1次1,000元美金,讓我買生活用品。我的護照在第一個園區就被沒收,也不能出園區,只能在他們建築範圍内活動,園區門口有穿軍裝的柬埔寨憲兵在顧。我有看到別人有被電、被打,我盡量不去觸碰老闆或主管底線。我本來有想要逃回來,但外面都是憲兵,我跑不了,當時我爸說報警,我嚇得半死,因為別人報警就被轉園區或被關小房間毒打,我當時被發現報警是直接被賣到別的園區,因為我把聊天記錄全部刪掉,所以他們只是收到消息我報警,沒有看到證據,所以他們不能打我,只能在警察來之前,把我賣了。我在第一家公司發現被騙時,就有跟老闆談想回來,但老闆說要把賠付清完,沒跟我說要多少,是直到我被轉賣到第二家公司前,我聽到他們談論我的賠付金是18,000元美金,到第二家公司,老闆說如果我要離開,就是要賠付2萬元美金等語。
由被害人B53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B53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亦無行動自由,長達5個多月的期間僅收到1千元美金供其購買生活用品,並無其他工作報酬,想離開就要給付高達美金18,000元至2萬元之贖金,且被轉賣,顯然其人身自由遭到嚴重限制,並被物化成為買賣之客體。⑳再查,依被告陳思瑋、楊家豪、林晉宇之證述(見偵14392卷
二第14至15頁反面、第44頁反面、第68頁反面;偵21949卷第48頁反面至第49頁、第65頁反面)、本判決附圖24、25、
28、29、31至33、36至41所示之對話與表格、計算式內容,並比對被告陳思瑋扣案手機中之「分紅表」及由被告黃炫逢扣案手機內取得之「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之內容,足認第二集團就各被害人之利潤金額及各分工者可獲得之分潤計算方式是如上開「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見他3717卷二第77至83頁;偵14392卷一第60至64頁、第247至252頁、偵21632卷第86至88反面;偵21949卷第40至42反面;偵26101卷一第663至685頁;偵21950卷第82至82-1頁)。依「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資料,自B1至B30、B32至B53之52位被送出國之被害人,幾乎每一位被害人之臺灣端總獲利(已扣除成本)都是二十幾萬、三十幾萬元,僅有少數幾位不到20萬元,然亦均至少有十幾萬元,依一般經驗法則,若僅是正常仲介他人至國外工作,獲利金額應不至於高達數十萬元,蓋國外需求人力者若僅是獲得1位可自由選擇是否工作、自由決定去留之潛在員工,何需花費數十萬元之成本來取得這樣不穩定的潛在人力。且「開發」即招募者僅是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及聯繫被害人,至多再安排被害人北上之住宿(其他出國前之細項工作有其他項目可分潤,此觀「分紅表」上有「開發30%」、「會計5%」、「核酸5%」、「機場10%」、「外交部5%」等欄位即明),即可獲得總獲利之30%,就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除未紀錄在其上之被害人B58外,擔任開發之被告就每一位被害人可獲得3萬多至10萬多元不等之報酬,其餘分工者,即使是分潤比例最低的辦理護照(外交部)、辦理核酸檢測(核酸)、會計,就每位出國者也多可獲得超過1萬元之報酬,若僅是正當仲介,此高額報酬顯與參與者所投入之工作勞力、時間不成比例,是參與這些工作的行為人主觀上不可能不知其所為之事並非正當仲介,而是對被害人施以詐術並賣至國外。
㉑況被害人多有向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楊家豪、黃
鈺真及共同被告王契文等人反映工作內容與薪資條件等與被告等人告知的不同,然被告等人並未積極處理,甚至不理不睬、封鎖被害人等情,若被告林晉宇等人主觀上並非基於將被害人賣掉之犯意,豈會對被害人的反映均不理會,還進而封鎖被害人?被害人之相關證述分述如下:
⑴被害人B1證稱:「(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
員?)有,我聯絡小宇他們,我問他說我為何被轉賣到金邊,小宇跟我說他想辦法把我弄回來,之後就沒有消息了。」⑵被害人B2證稱:「(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
員?)有跟DAVID(楊家豪)聯絡,因為我只有DAVID聯絡方式,但DAVID都只回我說幫我問問看,之後就消失還封鎖我。」⑶被害人B3證稱:「我一到園區後,大衛(楊家豪)就不再接
我電話或回我訊息,我也聯繫不到NICK(陳思瑋)。」⑷被害人B8證稱:「4月28日DAVID(楊家豪)跟我斷絕聯繫。
」⑸被害人B9證稱:「(問: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
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但他(鄭學鴻)不讀不回。」⑹被害人B13證稱:「(問: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
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内容?)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有跟他聯絡,但聯絡不上,對方已將我封鎖。對方沒有處理。有發LINE聯絡,LINE訊息不見了,因為對方都沒有回。」⑺被害人B21證稱:「(問: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
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内容?)我有用LINE或TELEGRAM與暱稱MVP聯絡反映為何工作地點、時間、内容及薪資皆不一樣,他說會再了解,然後也沒有下文。」⑻被害人B23證稱:「(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
員?)有,我有聯絡MVP,MVP敷衍處理叫我繼續做他再想辦法,有時電話不接聯繫不到,後我有聯繫陳翰緯,陳翰緯跟我說他真的不知道。」⑼被害人B37證稱:「(問: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
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内容?)有,我有告訴他工作内容跟他講的不一樣,他叫我先發定位給他,他說他想辦法處理,後來都沒處理,我發訊息給他他都不讀。(問:警方出示下圖係採證自被告林晉宇手機内之LINE截圖,經你檢視,請問暱稱「ALLISON」的人是否是你?為何會發這些訊息給林晉宇?)「ALLISON」是我,我當時就是質疑「TIGER」騙我,我自己在臺灣有事情要處理,我有發LINE質疑他,但是他後來也不理我。」⑽被害人B39證稱:「(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
員?)因為沒有網路,完全無法聯絡任何人,直到4月底,我才敢聯繫家人。(問:為何沒有聯絡王契文?)有聯絡,但王契文一直欺騙我,還跟我說在同一家公司。我讓王契文拍他的員工宿舍,跟我的員工宿舍是不一樣的。當時,王契文有一直回我訊息,我問他為何騙我來做詐騙,他說要我騙3個臺灣人,才可以回國,王契文後面有回我說,其實他不想讓我出國,是阿虎非要我出國,因為阿虎是王契文上司,所以他沒辦法拒絕。」⑾被害人B40證稱:「(問: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
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當下何反映?)有。我就打電話詢問招募我的人A女、B女(黃鈺真)、A男(林晉宇)。(問:A女、B女、A男係如何處理或協助反映?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及飛機訊息内容?)有用LINE及飛機與他們聯繫,不過他們全部沒有一個理會,並且將我的LINE及飛機都封鎖。」⑿被害人B41證稱:「(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
員?)有,我有聯絡林溫妮,我只有林溫妮的聯絡方式,林溫妮不回我。」⒀被害人B42證稱:「(問:你們發現遭綽號『鄭鴻』、『阿虎』之
人販售到柬埔寨從事詐騙工作,並在當地又遭轉賣等情事有無再向對方聯繫?)有,他們都說有再幫我們處理能不能協助我們回國,但最後都沒有下文。」⒁被害人B43證稱:「(問:你有無向介紹人比如編號11反映,
說這裡做的內容跟你講的不一樣?)我有跟介紹人反映,他跟我說,他自己也不清楚,叫我再找臺灣10個人過去,他想辦法救我回來。我跟他說我無能為力,因為我自己也不想待在這裡。」⒂被害人B44證稱:「(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
員?)有,我有聯絡鄭學鴻,就聯絡不上了,他會回我他在忙,並已讀不回。我只有鄭學鴻的聯絡方式。」⒃被害人B49證稱:「(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
員?)我有問吳竑毅這是否為詐騙,他回答說不是,他說是打電腦,我問到後來,他就不否認了,我當時可以用LINE聯絡到小宇、林溫妮,但我主要是問吳竑毅,因為他才是招募我的人。(問:為何沒有轉而向小宇、林溫妮求救?)當時有點忘記了,後來想起林溫妮說有事可以打LINE找他,我打給林溫妮或小宇時,他們都沒有接了。」⒄被害人B50證稱:「(問:承上題,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
,反映這邊的工作内容?)沒有,我們LINE他們都沒有回我們的LINE,都已讀不回。」⒅被害人B51證稱:「(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
員?)有,我有聯絡林溫妮,如剛剛所提示的對話記錄(按即被告黃鈺真均未讀未回),且林溫妮本來說不會扣護照,但我一去還沒進園區護照就被收走。我只有聯絡林溫妮,因為我只有對他。」⒆被害人B53證稱:「(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
員?)我有聯絡用LINE聯絡介紹人『柯基文』、『TIGER』,他們都沒有回我,而我也只有他們兩人的聯絡方式。」㉒復查:
⑴被告黃鈺真(暱稱「林溫妮」)於111年3月16日上午6時1分
有傳「全球反詐騙協助」(GLOBAL ANTI-SCAM ORG)網站之截圖到群組中,並在截圖下說「是不是該小心一點……」,而被告黃鈺真傳送之截圖中含有「多少人被詐騙集團困在國外回不來,被迫要做那些騙人的骯髒事,甚至賣身不配合卻被打,要求家人付贖金,可也不知道人回不回得來,這種情況之下,竟沒有任何管道可以尋求協助」內容之留言,此有被告陳思瑋扣案手機數位採證畫面截圖、「GASO」全球反詐騙協助組織網站簡介資料在卷可稽(見偵字14392 卷一第137至141頁反面),上開留言顯示被害人被置於國外買家的絕對支配之下,被迫做詐騙工作,不配合會被打,被要求付贖金也不一定能離開,被告黃鈺真將含有此留言內容的反詐騙協助組織網站截圖傳到群組中,還說「是不是該小心一點……」,若非被告黃鈺真所處之團體在從事這樣的事,何需傳這張截圖到群組中,並向群組成員稱是否該小心點,由此明顯可見包含被告黃鈺真在內之群組成員應均知其等將被害人詐騙出國後,被害人是受困在國外被迫從事詐騙工作,且被要求付贖金才能返臺,亦無任何求助管道,此種情形無異於將被害人賣給國外買家。
⑵被告李振豪亦於111年3月18日在「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
組中對所有群組成員說:「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有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我有兩個想法1.別人想弄我們 2.警察在盯我們,所以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等語,前已敘及,若被告等人並非從事違法的人口買賣,何必怕被警察盯,而且怎會有「不該問的問題」。
⑶被告鄭學鴻(暱稱「何必問」)於同年3月27日在「有夢最美
希望相隨」群組中稱「所以他們在國外沒有付到半毛錢就回來了喔」,被告林晉宇(暱稱「Tiger」)答「對,很牛逼」,被告陳均翰(暱稱「小寶」)答「牛逼到不用隔離」,被告林晉宇復稱「剛剛阿姨的兒子還打給我耶」,被告陳均翰稱「這好像真的有背景」(對話截圖見偵14392卷一第261至262頁)。則由這幾位被告之對話,可知他們都知悉被害人在柬埔寨若不付錢應無法回臺,而且一般沒特別勢力或人脈關係的人,是難以不付贖金就離開柬埔寨買方掌控的,此種情形,無異於將被害人像物一樣賣斷。
⑷被告林晉宇復於111年4月11日將被害人B37(非本案起訴範圍
之被害人,經檢察官另案追加起訴)所傳的訊息「不怕下地獄?你都這樣騙人來?啊不是要處理」截圖後傳至「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被告陳思瑋(暱稱「Nick」)回覆「發出反派的笑聲(貼圖)」,被告林晉宇又再傳了數張對話截圖(見14392卷一第256至258頁),其中1張對話截圖中,被告林晉宇回覆被害人B37上開訊息時,謊稱「我現在人也在金邊,我正在了解你為什麼會去西港,另一個也跑去西港」云云(見偵26101卷二第533頁),被告林晉宇在其所傳的上開數張對話截圖下並稱「我覺得我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黃鈺真即回覆「我們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陳均翰回覆「別怕,大家一起」。若被告林晉宇等人是合法將被害人仲介至國外工作,何需向被害人謊稱他自己也在柬埔寨、在瞭解被害人為何去西港云云?而且在唬弄、敷衍被害人之後,還將截圖傳到群組中,並稱覺得自己會下地獄,被告黃鈺真亦稱渠等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陳均翰還回稱「大家一起」,如被告林晉宇等人是正當仲介被害人出國工作,顯然不需要以謊話敷衍被害人,且被告林晉宇、黃鈺真還認為自己會下地獄,被告陳均翰亦不反對這樣的說法,顯然被告林晉宇等人在從事的是嚴重侵害被害人法益的行為。
⑸另被告陳均翰於111年5月5日將1張被害人B43所發的Instagra
m限時動態截圖傳到上開群組中,該限時動態內容為被害人B43(非本案起訴範圍之被害人,經檢察官另案追加起訴)之照片,並記載「我這輩子遺言就給你們看,本人不慎遇到不良公司被抓走賣掉,如同新聞上所說園區非常黑不要被騙,我嘗試逃跑不慎失敗被懲罰,這篇文很危險,我沒打算活著出去,被限制自由被關在這,林森北路409台北東堂各位成員感謝送我來柬埔寨西港,我相信你們一定會遭報應,命我不要了送你們,不奢望誰拿200萬贖我的命,不過當我決定今天自殺,我也是有備而來,看到這篇文不用分享,看到勢必跟我有交集,我只想低調死於今天,感謝各位,○○2個字留在各位心裡」之文字(「○○」詳卷),被告陳均翰於該截圖下稱「看一下這誰」,被告陳思瑋即回覆「@Tiger@何必問 情侶啊」,被告鄭學鴻(暱稱「何必問」)回「?」,被告陳思瑋問「情侶你都沒有回他嗎」,被告鄭學鴻答稱「沒打了啊」,被告陳思瑋再問「你最後不回他?還是?」,此時被告林晉宇回覆了1張奸笑表情的貼圖,被告鄭學鴻回覆被告陳思瑋「沒回他了」(上開對話內容見偵14392卷一第258至260頁)。由上開對話內容中,被告陳均翰、鄭學鴻、陳思瑋、林晉宇等人看到被害人發出如此嚴重的指控與生命、自由遭到危害的內容,竟然完全沒有驚訝或惶恐的樣子,全都淡定以對,被告林晉宇還回了奸笑的表情,顯然他們都知悉被害人出國後會面臨這樣的情況,這種情形並未超出他們的預期,且由上開對話可看出被害人B43曾向被告鄭學鴻反映過問題,被告鄭學鴻卻不理睬被害人B43,對被害人B43的生死置若罔聞,若這樣還能說客觀與主觀上都沒有把人賣掉的情況與故意,實難符合經驗與論理法則。再者,被告黃鈺真還於被害人B26、B51(B51非本案起訴範圍之被害人,經檢察官另案追加起訴)反映問題後封鎖被害人B26、B51,則被告黃鈺真不但未幫被害人解決問題,甚至還封鎖被害人,使被害人再也無法向被告黃鈺真反映問題、尋求協助。綜觀上述各情,明白顯示出遭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等人所屬組織詐騙出國之被害人確實客觀上是被賣到柬埔寨,且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等人亦明知被害人是被「賣掉」。被害人B31、B
55、B56、B57雖然沒成功出國,但其等被被告等人招募及安排住宿、辦護照、保險、核酸檢測等流程,均與上揭實際上有前往柬埔寨的被害人模式相同,可認被告等人亦係基於買賣人口的主觀犯意招募、安排被害人B31、B55、B56、B57出國。
⒖綜上各情,足認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被害人確實是遭以被告李
振豪為首之共犯集團以詐術拐騙出國且遭賣掉,被告李振豪身為此組織中掌握大權且發號施令之首領,且為聯繫柬埔寨共犯之人,自不可能對這些事不知情,是被告李振豪就附表二所示所有被害人遭騙、賣出國之事,與附表二各編號「參與之行為人」欄內所示之其他共同被告及蔡昇翰、「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人均有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足可認定,除附表二編號19所示被害人B53部分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有罪外(此部分非本件追加起訴範圍),其餘犯行(附表二編號1至18、編號20所示)均應依法論科。
⒗至被告黃鈺真、陳均翰、楊家豪、黃炫逢等人於本院作證時
,證詞內容雖有撇清被告李振豪與第二集團犯行關係之情形,惟渠等之證述內容與自己、其他共同被告偵查中之證述或供述內容不符,也與上述通訊軟體對話所顯示之客觀情形相違,且本案共同被告於本院中作證時,多有將本案集團犯行之主要責任推給被告林晉宇、陳思瑋之嫌,連被告林晉宇之辯護人亦具狀陳稱:「證人陳思瑋於審理中改稱…(略)等情,不利於被告(林晉宇)之證述,與偵訊所述大相逕庭,是其審理中之證述顯有保留」、「證人黃鈺真於鈞院審理程序證稱:…(略)云云,惟查證人黃鈺真於111年6月16日偵訊筆錄供稱:「(問:你們公司老闆是誰?)編號1。綽號「新哥」」。復於111年7月25日證稱:「(問:【提示「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圖2 、3】裡面這位男性就是你方才所稱的大哥?)是」、「問:【提示「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圖27】新仔111.3.18標註所有人說『有關人力仲介所有人,晚上2100公司集合,包括那個妹妹也要到』,那天集合你有參與?討論何事?)有。那天有去柬埔寨3人,他們騙機票,到東埔寨時,就跟其他公司走掉了,害我們要賠錢,等於這3人在台灣食宿、機票錢都我們買單,所以當天開會討論…」、「(問:【提示「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圖28】新仔在當天晚上 23 : 23仍持續發文,感覺像是為你們當天會議做總結,有何意見?)他在提醒不要再發生有人來騙錢去國外跑掉的事情」等語,明確指證同案被告李振豪為第二集團之老闆(或具實質管理權限之人),是其於審理中之證述顯有保留」等語(見本院重訴字卷三第402至403頁),足認本案共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證述內容多是有所考量而翻異前詞,所述與偵查中證述不符部分,應以偵查中證述較為可採,自不能以共同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李振豪與第二集團犯行無關、非第二集團之老闆、首領云云,而為對被告李振豪有利之認定,併此敘明。
㈡被告黃炫逢部分
被告黃炫逢雖辯稱其並未參與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等本案犯行,惟查:
A、第二集團部分⒈被告黃炫逢於「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中,對於被告李
振豪關於本案犯行之命令均有回覆(該群組內被告李振豪所言屬於本案犯行相關對話,前已敘明),且被被告李振豪稱為「總會」,又於被告李振豪要求群組成員每月交1筆錢出來時,被告黃炫逢不但回覆「收」,嗣亦在群組中要求其他群組成員將此筆錢盡速交給他,並有記錄誰已繳錢,被告黃炫逢甚有在群組中向其他群組成員宣布「要開會 」;其亦有在「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中向被告林晉宇要求交帳給他,並詢問被害人B46到了沒,顯見被告黃炫逢屬於此買賣人口組織之一份子,相關對話分敘如下:
①附圖2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5日稱:「各部門 安全到家 群
組回報」,除其他共同被告有回覆之外,被告黃炫逢亦有回覆「safe」(附圖3)。
②附圖7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2日15時23分稱:「總會,幾點
到公司」,被告黃炫逢於當日16時30分回覆「路上了」,被告李振豪又稱「小會計,起床沒」,被告陳思瑋即回覆「路上」,被告李振豪即稱「11樓集合」。
③附圖12、13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8日13時45分稱:「誰醒著
群組先讓我知道 速度」,被告陳思瑋、陳均翰、黃炫逢接連回覆「我」。被告李振豪於同日13時47分稱:「@小思 先key帳,@陳翰 先打聽當鋪地址,@炫風 你先繼續休息」,被告陳均翰即回覆「收」,被告陳思瑋回覆「好」。被告李振豪於同日13時58分稱:「我的初稿,以後所有出國的人,開發回來我來面試, 所以用什麼方式開發的要跟我說」。④附圖14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8日14時18分稱:「@所有人 有
關人力仲介的所有人,晚上21:00公司集合,包括那個妹妹也要到」(按「妹妹」為被告黃鈺真),被告陳均翰、黃炫逢即均回覆「收」、被告陳思瑋)回覆「好」。
⑤附圖42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9日稱:「@所有人 小楊沒有醒
之前,群組裡的每個人,每個月給我2000,我統一拿他老婆」,被告黃炫逢、陳均翰即回覆「收」,被告陳思瑋回覆「好」。附圖43中,被告黃炫逢於4月11日群組中稱:「各位同仁 小羊的錢 請盡速給我 感謝大家配合」,嗣於同日稱:「宇寄5000 星寄5000」,被告李振豪復於同日稱:「大家是一個團隊,出多出少都不要緊,我一個月給小楊5萬,你們補不夠我出」、「心意」。
⑥附圖44中,被告黃炫逢於4月5日稱:「要開會 @所有人」,被告鄭學鴻即回覆「收」。
⑦附圖45中,被告黃炫逢(暱稱Money)於在「有夢最美希望相
隨」群組中稱:「@Tiger你帳先給我啊」、「還有地三性(按指被害人B46)。到了沒」,被告林晉宇即回覆:「40分鐘後到目的地」,被告陳思瑋(暱稱Nick)又問:「@ 到了嗎」,被告林晉宇回覆:「面試中」。
⒉被告黃炫逢雖否認其有使用「阿笨」、「Money」作為暱稱,
惟「阿笨」、「Money」為被告黃炫逢之暱稱或綽號,經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陳均翰、黃鈺真、鄭學鴻分別證述明確(見偵14392卷一第211頁、第231頁、第336頁反面;偵14392卷二第11頁反面;偵21631卷第63頁反面;偵21632卷第110頁),若非被告黃炫逢確有這些暱稱與綽號,何以會有多達5位共同被告如此證述?而且上開共同被告證述到此事時,亦有稱不知道被告黃炫逢是做什麼的,顯見上開共同被告並無刻意陷害被告黃炫逢之意,其等所為此部分證述應屬可採,復無證據顯示「阿笨」、「Money」確實為其他人,足認「阿笨」、「Money」所表彰之人確為被告黃炫逢;併佐以被告陳均翰於偵查中證稱:「笨是黃炫逢」(見偵21631卷第63反面、第42頁反面),則「分紅表」中記載的「笨」係指被告黃炫逢無誤。又被告黃鈺真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黃炫逢為「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之成員,這個群組主要是討論有關本案人力仲介的事情(見重訴字卷三第48頁);被告陳思瑋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公司指的就是409號6樓,公司有在做人力仲介的是我、李振豪、陳均翰、蔡昇翰、黃炫逢、鄭學鴻、楊家豪、林晉宇、黃鈺真;黃炫逢有在做小額借貸,錢放在他那大家比較放心,所以大家都叫他總會,像是介紹人去柬埔寨的佣金,Andy會透過虛擬貨幣打錢到臺灣私人的幣商,我們再有人跟幣商拿錢交給黃炫逢,有時黃炫逢比較忙,就會請我整理錢發給大家,我不知道他們怎麼給錢、方式如何,錢來了Andy會通知林晉宇,林晉宇可能會通知我或黃炫逢,再有人去找幣商拿錢,找幣商部分都是林晉宇處理,我也不清楚等語(見偵14392卷二第12頁正反面)。則由被告黃鈺真、陳思瑋上開證述,可知被告黃炫逢確為本案第二集團之一員。且姑不論被告陳思瑋上開證詞就被告黃炫逢實際上參與本案犯行哪些事務是否有避重就輕之情形(因被告陳思瑋於上開證述後並補充:「其實我們叫黃炫逢「總會」也是因為他原本就在做放款。其實這個案件他應該算是最沒關係的人,主要是大家都做八大,他是唯一1個錢放在那裡大家可以安心的人」云云),僅以被告陳思瑋上開所述被告黃炫逢所負責之事,已足認被告黃炫逢確實有為本案第二集團處理資金及發放報酬等事務。
⒊再查,被告黃炫逢於偵訊中陳稱:「團體」的錢曾經是我保
管的,於111年4月18日之前就有出狀況,例如陳思瑋他們請我幫忙保管帳,卻在人送出國後,沒有將請我保管的部分交給我等語(見偵21950卷第125頁),並佐以被告黃炫逢與被告陳思瑋有下列對話(參見附圖46、47),足認被告黃炫逢確實有管理本案犯行相關的帳目與款項,且有分潤:
「黃炫逢:可以的話 這兩天 把公司帳 算一下 我對一對 我
要把位置移出來了陳思瑋:我有什麼不對的地方,讓你不舒服嗎?如果有的話
希望你可以直接跟我說,是因為團沒有給你嗎,如果是的話我跟你解釋一下,因為機票的部分,還要支出我這邊抓賬比較好出,我都有放起來跟寫起來,想說這樣不用跟你一直請款,比較不會亂,如果讓你不舒服,跟你對不起。
黃炫逢:我知道大家都在講 我爽爽領 什麼事都不用做 都
你在弄 其實我沒這些錢 我一樣可以生活 所以 我退出來給需要的人 跟做事的人 就這麼簡單而言你不用想太多」被告黃炫逢雖辯稱其只是讓被告李振豪、陳思瑋調度資金,並非本案犯罪集團之總會計云云,辯護人復以上開對話內容辯稱:「實際上被告也沒有做到任何事情」云云(見本院重訴字卷二第172頁),然上開對話中,被告黃炫逢明白要求被告陳思瑋把公司帳算一下,被告黃炫逢要「對一對」,並「要把位置移出來」,足見被告黃炫逢有在為「公司」管帳,且有其分工職務,若被告黃炫逢僅是借錢給被告李振豪、陳思瑋,何需要被告陳思瑋把公司帳算好之後讓被告黃炫逢對帳?況被告陳思瑋於上開對話中還向被告黃炫逢解釋為什麼沒將屬於「團」的錢給被告黃炫逢,是因為機票部分由被告陳思瑋那裡抓帳比較好出,這樣不用一直向被告黃炫逢請款,比較不會亂,顯見本案被告等人詐騙被害人出國的花費(含機票錢)原則上是要向被告黃炫逢請款。
⒋況被告黃炫逢被查扣之手機內查得「柬埔寨人力」、「2022
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表,亦可證被告黃炫逢有為第二集團管帳之事實。雖被告黃炫逢之辯護人辯稱:被告黃炫逢看這些資料是因要了解為何需要借那麼多錢,避免自己受到不能被清償之損失,未留意檔案名稱為何云云,惟若真的只是放款,擔心自己不能被清償,應該要看貸款人有無進帳或可認定有實質獲利之證明,怎會只看貸款人做的表格去瞭解有哪些開銷,難道有開銷就可以還錢?而且依辯護人所辯,被告黃炫逢「並未留意檔案名稱為何」,這句話似是欲辯稱被告黃炫逢不知道貸款人在做什麼事,但被告黃炫逢自稱是為了瞭解為什麼需要借這麼多錢,才瀏覽上開檔案,豈有不清楚貸款人是在做什麼的道理。且從被告黃炫逢與被告陳思瑋上揭對話內容,顯可見被告黃炫逢有因為「公司」處理帳務相關事宜而分到錢,若只是單純貸款的金主,何以能與貸款人分潤?而且還跟貸款人為了分潤的事鬧得不開心?且被告陳思瑋亦證稱:「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表這些資料是我從409號那邊跟李振豪要帳密登入電腦看到的,我幫人打支出資料也是會從這個電腦打,連我都沒有帳密登入權限等語(見偵14392卷二第43頁反面至44頁),則被告黃炫逢能瀏覽此等機密資料,顯見被告黃炫逢應屬此組織內之核心人物,自不可能不知此組織之買賣人口犯行。
⒌再查,被告陳均翰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對話紀錄中多次召開
會議,黃炫逢有參與會議。會議内容我不清楚,有時我在裡面時,本案被告幾乎每天都會在409號,我不知道他們何時算是在開會並且講了什麼,但我看到他們在開會黃炫逢是有參與的。111年3月18日李振豪標註所有人說「有關人力仲介的所有人晚上21:00公司集合 包括那個妹妹也要到」「重要會議沒到我會發火」那天的會議,黃炫逢有參加;我於111年3月6日標註所有人說「禮拜一下午五點公司開會」、「不能到的先說」那天的會議黃炫逢有無參加,我有點忘記等語(見偵21631卷第88頁反面至89頁)。由上開群組對話中,被告黃炫逢對於被告李振豪本案相關命令(包含開會)及詢問均有回覆,佐以被告陳均翰、鄭學鴻均證稱被告黃炫逢有參與會議(被告鄭學鴻之證述見偵21632卷第141頁反面),被告黃炫逢亦曾在群組中通知所有群組成員開會、詢問被告林晉宇被害人B46到了沒,前已敘及,凡此均顯示被告黃炫逢確實有參與本案第二集團之犯行。況被告黃炫逢與被告李振豪均以自己只是在做博奕為由,撇清與本案人口買賣犯行之關係,然被告黃炫逢於檢察官偵訊、聲押調查庭、移審調查庭、準備程序中均稱自己是被告李振豪之下線、上下層的代理關係(見偵21950卷第55頁反面至第56頁;本院聲羈212卷第115頁;重訴字卷一第183頁;本院重訴字卷二第121、122頁),被告李振豪卻稱其與被告黃炫逢算是合夥,沒有上下線關係(見本院重訴字卷二第292頁;本院聲羈212卷第115頁),顯見被告黃炫逢、李振豪所述並不一致,其等所辯,自非可採。
⒍綜據上情,被告黃炫逢為第二集團資金往來、保管、調度、
記帳、分潤等財務事宜之總管理者,足可認定。而附表二所示之各被害人確實是遭第二集團之共犯以詐術拐騙出國且遭賣掉,前已敘明,被告黃炫逢身為總管帳務之集團核心人物,自與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8、編號20「參與之行為人」欄內所示之其他共同被告及蔡昇翰、「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人均有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之犯意聯絡,均為共犯從而,被告黃炫逢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8、編號20所示犯行,事證明確,均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B.第一集團部分⒈被害人A22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於111年1月14日出發至柬埔
寨,同年9月25日返國,我出國前是因為有1筆債務,我被勒索而簽了900萬本票,我請朋友呂冠緯幫忙,呂冠緯於110年12月底帶我去○○區○○○路000號00樓找黃炫逢,黃炫逢說可以幫我處理這筆債務,並請在一旁的陳思瑋跟我解說去柬埔寨做博奕的詳情,每月薪水臺幣5萬,我在柬埔寨賺錢,他們就會幫我處理900萬本票,我以每月薪水去還款,他們當初跟我說不會真的讓我還900萬,等我去柬埔寨後,會再跟我說喬到多少錢,陳思瑋解說時現場還有林晉宇、1位綽號叫阿翰的人,他講完後我就答應他,之後陳思瑋還幫我買機票、辦簽證、做核酸檢測,確定要出國後,他們帶我去板橋的1間旅館,我忘記名稱了,他們派鄭學鴻看著我,當時他們說怕我被找到,要保護我,出國前1週又換到○○區○○○路000號00樓住,當時黃炫逢、林晉宇會輪流進來看我,住宿期間無法自由外出,去哪裡要報備或吃飯要跟他們一起訂。住在409號期間,我有遇到李振豪、蔡昇翰,他們在409號都在講出國去柬埔寨的事情,因為蔡昇翰講電話開擴音,所以我有時會聽到蔡昇翰跟柬埔寨那邊1位叫八爺的人通話,有時陳思瑋、蔡昇翰、八爺他們會開群組通話,有講到打回來的錢不夠,沒有聽到去柬埔寨的工作内容,他們内容都是在說幾人過去、開銷多少,匯回來的錢不夠等話題,他們幾乎都是在半夜跟八爺聯繫,所以黃炫逢、李振豪、林晉宇不在,他們3人白天才會出現。出國當天,陳思瑋、蔡昇翰開車帶我到機場,把機票、護照、核酸檢測結果給我,我才出國。我到金邊的公司之後就知道被騙了,一進去就發現不是他們說的博奕工作,有中國人向我介紹工作,工作内容為做虛擬貨幣、外匯的投資,並拿2部手機及1臺電腦給我,教我在WORD檔擬1個假的女性人物設定,叫我找人在臉書或其他交友軟體例如探探用中文跟人聊天,他們說要找人投資到公司指定的平臺,我只記得其中一個叫「PLA」。要離開公司的話,要賠付2萬美金,我護照在一到柬埔寨就被那邊中國人拿走、沒收。我當時有用LINE打電話質疑黃炫逢,問他說工作、薪資部分都跟當初講的不一樣,到柬埔寨我實際拿到2、300美金,換成臺幣只有2萬左右。我可以說出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林晉宇、蔡昇翰、鄭學鴻本名,是因為我跟A1、A7、綽號阿貴之人,在柬埔寨的房間有討論要怎麼對外求救,他們幾人跟上述的人是朋友,所以會知道他們的本名,且A1跟黃炫逢、林晉宇有一起上班過,之後A7還有跟議員聯絡求救,我原本在沒有和他們討論前,我只知道李振豪綽號叫「小新」、黃炫逢叫「阿笨」、陳思瑋叫「NICK」、林晉宇叫「小宇」或「阿虎」、蔡昇翰叫「巴斯」,另外鄭學鴻是因為我在旅館時有介紹1位友人給鄭學鴻辦民間借貸,鄭學鴻沒還錢,該名友人把鄭學鴻當初給他的名片給我家人,想要找我,之後我家人有傳鄭學鴻的名片給我,所以我才知道他的本名。我提到的本案被告中我最先認識的人是黃炫逢,他之後介紹我認識其他人等語(見他8463卷第273至274頁)。則依被害人A22所述,其因友人介紹而認識被告黃炫逢,被告黃炫逢向被害人A22稱可以幫其處理債務,並請在一旁的被告陳思瑋向被害人A22佯稱去柬埔寨做博奕等情,嗣被害人A22住進臺北市○○區○○○路000號00樓後,被告黃炫逢也會至該處看被害人A22,被害人A22在柬埔寨發現工作內容、薪資條件等語當初所述不同時,亦是向被告黃炫逢反映,可見被告黃炫逢顯有參與安排被害人A22前往柬埔寨一事,則被告黃炫逢辯稱自己與第一集團無涉云云,顯有疑問。
⒉再參以被害人A11(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之起訴範圍
,非本案起訴範圍)於偵查中具結證稱:我一開始跟1間位在内壢的車行買車,私下分期,由綽號「小宇」(林晉宇)的男子放款22萬,1月純利息要繳1萬多,當下他沒有跟我講清楚,我以為是連本帶利繳1萬多,我繳一兩期後繳不出來後沒有跟對方聯絡,過了兩三個月大約出國去柬埔寨前兩星期12月初,因為我當時在賣車,小宇用他老婆IG帳號聯絡我,說要看1台車,當天他老婆先進我工作的車行,過了兩三分鐘,小宇就帶一群人進來,把我拖去車行旁邊,叫我要碼我把欠他的錢處理掉,要碼出國工作還債,做遊戲客服,半年就可以回來,因為他有作勢要打我,我只好答應他出國工作,過了兩天,小宇過來接我,把我載去板橋好樂迪樓上旅館,我在那裡住到出國。期間,小宇有帶我去辦帳戶,說要匯薪水,但實際上他是把我的帳戶賣給做詐騙的作為人頭戶,他說要留1本帳戶在臺灣,我覺得他一定是要拿去當人頭戶,所以我一到柬埔寨就打電話到臺灣停用中國信託、永豐銀行帳戶,我當時被迫就是辦了這兩個帳戶,我事後聽說其他跟我一起去以及後面來的人也被用同樣的方式要求辦帳戶,但他們沒有去停用帳戶,就被警示了。出國前一天Nick(陳思瑋)、小宇叫所有要出國的人簽20多萬的本票,說是怕我們去柬埔寨違約要提早回來,但做滿半年就不會有這筆債務。另外還有1位胖胖的男生(經證人A11指認為被告黃炫逢),兩三天就會來1次旅館,感覺像他們的股東,我有偷聽到他叫其他人叫我們這些人要簽本票,回來還可以再跟我們收1筆錢,並不是像Nick所說,回來就把本票還我們,後來Nick叫我們簽的本票也是這位胖胖的男生帶來的等語,有證人A11之偵訊筆錄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在卷可稽(見他3717卷一第398至400頁、第406至409頁)。則依被害人A11所述,被告黃炫逢有提供本票並指示被告陳思瑋等人要讓被害人簽本票,再佐以被害人A22所證述被告黃炫逢有參與其前往柬埔寨之事,堪認被告黃炫逢有涉足第一集團販賣被害人至柬埔寨之犯行。
⒊被告黃炫逢雖於偵查中辯稱:A11本身是我放小額貸款的客人
,他跑掉了,讓我無法找到他還款,最後他被林晉宇找到,林晉宇跟我說他在旅館那,請我拿本票過去,所以A11才會看到我拿本票過去。我只跟A11在借款時碰過1次面,我對他沒有太大印象,只對名字有點印象。當時我去,並不知道A11準備要出國,是林晉宇、陳思瑋叫我帶本票去,說現場有幾個人都要借款云云(偵21950卷第75頁反面),然依被害人A11上開所述,被害人A11與被告黃炫逢間並無借貸關係,且被害人A11於被被告林晉宇帶去住旅館之前,並不認識被告黃炫逢,是被告黃炫逢所述顯與被害人A11所述有所扞格。再被告林晉宇於偵查中證稱:A11是我介紹去柬埔寨的,他是我認識的人。我跟A11有共通朋友,他跟我有借錢買車,但他沒有如期還款,1期都沒有還,經由別人通知我知道他在車行工作,在車行時A11的哥哥或老闆跟我說叫我讓他去工作還錢,當時我跟A11說那就去柬埔寨做博奕還錢,我當時只有提出意見,A11沒有馬上接受。後來,A11哥哥或老闆用A11手機打給我,請我直接去車行接A11,他沒有辦法幫A11,因為A11不好好工作,沒有辦法從薪水扣款還我。本票一開始在買車借貸時就已經簽了。我忘記借貸金額。是我的錢借給他的。黃炫逢跟A11應該不認識,有無借貸關係,我不知道,但應該沒有;我是最先認識A11的人,其他人應該都是A11要出國工作前要辦理相關事宜才認識等語(見偵14392卷二第63反面至64頁)。則被告林晉宇與被害人A11均證稱被害人A11是向被告林晉宇借款,且被害人A11不認識被告黃炫逢,審酌被害人A11與被告林晉宇所處立場不同,且利害關係應屬衝突,卻就此節有相符之證述內容,其2人此節所述應較可採。被告黃炫逢所述被害人A11是其放小額貸款的客人云云,與被害人A11及被告林晉宇所述不符,且無其他證據可認被告黃炫逢所述為真,自非可採,則被告黃炫逢以此為由辯稱自己與第一集團之犯行無涉,當難採信。
⒋再查,在被告陳思瑋之扣案手機中查得之「柬埔寨人力」報
表上,就被害人A22部分之「開發」欄位記載「旋風」(見偵14392卷一第246頁),被告陳思瑋就此證稱:八爺時期,一個人過去柬埔寨工作給開發的錢不是1萬5就是3萬。其中,護照欄位3千是辦護照的錢,介紹欄位記載的是給開發的錢,再看開發有無要分給其他人。柬埔寨報表上被害人A22的部分有記載炫風,是林晉宇叫我KEY的,因為他說介紹費的錢要拿給黃炫逢等語(見偵14392卷二第45頁)。審酌被告陳思瑋於偵查曾稱被告黃炫逢應該是與人力仲介最沒關係的人,可認被告陳思瑋並無誣陷被告黃炫逢之意,是以上述「柬埔寨人力」報表之記載及被告陳思瑋上開證述,可認被告黃炫逢有參與第一集團之事務。
⒌據上,被告黃炫逢確有參與第一集團之事務,且有參與被害
人A22被施以詐術出國、買賣人口之事(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0所示被害人均遭被施以詐術而出國、買賣人口,且參與之行為人均具有主觀犯意,詳被告陳思瑋部分論述),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犯行,事證明確,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㈢被告陳思瑋部分
A.第二集團部分⒈被告陳思瑋就如事實欄及附表二所示其有參與第二集團之帳
務管理、辦理被害人之護照、陪被害人做核酸檢測、陪同辦理登機等情,以及其行為涉犯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坦承不諱(見本院重訴15卷二第37頁、第236頁;重訴2卷一第218頁;重訴2卷二第471頁),並經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被害人分別證述明確,而前揭被害人均為被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並遭以被告李振豪為首之第二集團共犯買賣人口等情,前已詳論,茲不贅述。
⒉被告陳思瑋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害人B40到鈞院證述時,明確
的告訴檢察官說他在出境之前就已經知道是要去做詐騙,此部分應該也沒有詐術使人出國的問題;被害人B8、B13亦均知悉是去做詐騙工作;至於被害人B42部分,她並不知道她出國是要做什麼,她單純就只是跟著她的男朋友一起出國,所以在客觀上被告陳思瑋並沒有實施任何詐術,主觀上也沒有要以詐術使人出國的意思為此犯行云云。惟被害人B40雖於出境前已知悉其前往柬埔寨是從事詐騙工作,然其明確證稱:問:我不知道是被賣過去,在臺灣時跟我接洽的人跟我說在那邊很自由,如果真的不想做就不要做,我真的開始做還沒到1個月,就覺得很不適合,因為要上夜班,時差我調不過來,又有點被強迫做事的感覺,我就不想做,想要離職,那個老闆就說要離職可以,但要把賠付金美金16,000元交出來;後來因為公司已倒了,公司沒了,代表賠付算是蒸發掉了,不用再繳等語,前已敘明,是被害人B40確係因被告知錯誤之資訊而陷於錯誤,方決定前往柬埔寨工作,自非如辯護人所述並無被施用詐術而出國之問題。被害人B8、B13雖於出境前均知是去柬埔寨做詐騙工作,然依渠等證述,渠等在臺灣時並未被告知會有被限制自由、轉賣以及毆打、電擊之情形,且薪資金額亦與渠等在臺時被告知者不同,自不能僅因被害人B8、B13知悉是去做詐騙工作,即認渠等均非被施以詐術而出國。而被害人B42部分,其於本院審理中關於其於飛機起飛前均不知去柬埔寨之目的等相關證述,顯不合理且與同次作證時所為其他證述矛盾,故不可採,業經本院認定如上,故辯護人以被害人B42於本院審理中稱其出國前不知要去做什麼之證詞為據,辯稱被告陳思瑋並無施用詐術使被害人B42出國云云,亦不足為採。
⒊被告陳思瑋之辯護人固辯稱:被告陳思瑋其實根本不知道到
了柬埔寨工作的人,柬埔寨的公司是否會把他們當作物品一樣層層轉賣,或是把被害人物化,但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陳思瑋確實有和柬埔寨那邊的公司達成買賣人口的合意,被告陳思瑋對本案相關收入的認知就只是人力仲介的佣金,並不是這個錢就一定是把這個人當作1個物品給賣掉了云云,然查:
①第二集團就各被害人之利潤金額及各分工者可獲得之分潤計
算方式是如上開「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前已敘明。依「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資料,自B1至B30、B32至B53之52位被送出國之被害人,幾乎每一位被害人之臺灣端總獲利(已扣除成本)都是二十幾萬、三十幾萬元,僅有少數幾位不到20萬元,然亦均有十幾萬元,依一般經驗法則,若僅是正常仲介人至國外工作,獲利金額應不至於高達數十萬元,蓋國外需求人力者若僅是獲得1位可自由選擇是否工作、自由決定去留之潛在員工,何需花費數十萬元之成本來取得這樣不穩定的潛在人力。「開發」即招募者僅是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及聯繫被害人,至多再安排被害人北上之住宿(其他出國前之細項工作有其他項目可分潤,此觀「分紅表」上有「開發30%」、「會計5%」、「核酸5%」、「機場10%」、「外交部5%」等欄位即明),即可獲得總獲利之30%,就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除未成功出國之被害人即B31、B55、B56、B57外,擔任開發之被告就每一位被害人可獲得3萬多至10萬多元不等之報酬,其餘分工者,即使是分潤比例最低的辦理護照(外交部)、辦理核酸檢測(核酸)、會計,就每位出國者也多可獲得超過1萬元之報酬,若僅是正當仲介,此高額報酬顯與參與者所投入之工作勞力、時間不成比例,是參與這些工作的行為人主觀上不可能不知其所為之事並非正當仲介,而是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而賣至國外。況被告陳思瑋身為「分紅表」之記帳者以及經手發放報酬之人,當知悉其集團就每個被害人所獲得之利潤金額以及各分工者所獲得之報酬金額為何,如此不符常理的高額利潤與報酬,實難認被告陳思瑋主觀上相信被害人僅是被仲介出國工作,而不是相當於被賣掉一樣毫無人身自由甚至有身體、生命危險。
②再被告黃鈺真於111年3月16日上午6時1分有傳「全球反詐騙
協助」(GLOBAL ANTI-SCAM ORG)網站之截圖到群組中,並在截圖下說「是不是該小心一點……」,可見包含被告黃鈺真在內之群組成員應均知其等將被害人詐騙出國後,被害人是受困在國外被迫從事詐騙工作,且被要求付贖金才能返臺,亦無任何求助管道,此種情形無異於將被害人賣給國外買家等情,前已詳敘。
③被告李振豪亦於111年3月18日在「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
組中對所有群組成員說:「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有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我有兩個想法1.別人想弄我們 2.警察在盯我們,所以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等語,前已敘及,若被告等人並非從事違法的人口買賣,何必怕被警察盯,而且怎會有「不該問的問題」。
④況被害人多有向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楊家豪、黃
鈺真等人反映工作內容與薪資條件等與被告等人告知的不同,然被告陳思瑋等人並未積極處理,甚至不理不睬、封鎖被害人等情,足認被告陳思瑋等人主觀上確係基於將被害人賣掉之犯意,前已論及。
⑤被告鄭學鴻(暱稱「何必問」)於同年3月27日在「有夢最美
希望相隨」群組中稱「所以他們在國外沒有付到半毛錢就回來了喔」,被告林晉宇(暱稱「Tiger」)答「對,很牛逼」,被告陳均翰(暱稱「小寶」)答「牛逼到不用隔離」,被告林晉宇復稱「剛剛阿姨的兒子還打給我耶」,被告陳均翰稱「這好像真的有背景」(對話截圖見偵14392卷一第261至262頁)。則由這幾位被告之對話,可知他們都知悉被害人在柬埔寨若不付錢應無法回臺,而且一般沒特別勢力或人脈關係的人,是難以不付贖金就離開柬埔寨買方掌控的,此種情形,無異於將被害人像物一樣賣斷。被告陳思瑋亦為此群組成員,自可看到前揭對話,是其主觀上不可能不知被害人是面臨如同被賣掉的情況。
⑥被告林晉宇復於111年4月11日將被害人B37所傳的訊息「不怕
下地獄?你都這樣騙人來?啊不是要處理」截圖後傳至「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被告陳思瑋竟回覆「發出反派的笑聲(貼圖)」,被告林晉宇又再傳了數張對話截圖(見14392卷一第256至258頁),其中1張對話截圖中,被告林晉宇回覆被害人B37上開訊息時,謊稱「我現在人也在金邊,我正在了解你為什麼會去西港,另一個也跑去西港」云云(見偵26101卷二第533頁),被告林晉宇在其所傳的上開數張對話截圖下並稱「我覺得我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黃鈺真即回覆「我們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陳均翰回覆「別怕,大家一起」。若被告林晉宇等人是合法將被害人仲介至國外工作,何需向被害人謊稱他自己也在柬埔寨、在瞭解被害人為何去西港云云?而且在唬弄、敷衍被害人之後,還將截圖傳到群組中,並稱覺得自己會下地獄,被告黃鈺真亦稱渠等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陳均翰還回稱「大家一起」,如被告林晉宇等人是正當仲介被害人出國工作,顯然不需要以謊話敷衍被害人,且被告林晉宇、黃鈺真還認為自己會下地獄,被告陳均翰亦不反對這樣的說法,顯然被告林晉宇等人在從事的是嚴重侵害被害人法益的行為。而被告陳思瑋在被告林晉宇傳送上開被害人B37指控「不怕下地獄」之訊息後,竟然「發出反派的笑聲」,顯見被告陳思瑋係原本就知悉被其所屬集團送出國的被害人會陷在發現被騙又無法脫身的處境,且此種情況也不違反其本意。
⑦另被告陳均翰於111年5月5日將被害人B43所發包含「本人不
慎遇到不良公司被抓走賣掉,如同新聞上所說園區非常黑不要被騙,我嘗試逃跑不慎失敗被懲罰,這篇文很危險,我沒打算活著出去,被限制自由被關在這,林森北路409台北東堂各位成員感謝送我來柬埔寨西港,我相信你們一定會遭報應」等內容的Instagram限時動態截圖傳到上開群組中等情,前已敘明,被告陳均翰、鄭學鴻、陳思瑋、林晉宇等人看到被害人發出如此嚴重的指控與生命、自由遭到危害的內容,竟然完全沒有驚訝或惶恐的樣子,全都淡定以對,被告林晉宇還回了奸笑的表情,顯然他們都知悉被害人出國後會面臨這樣的情況,這種情形並未超出他們的預期,且由上開對話可看出被害人B43曾向被告鄭學鴻反映過問題,被告鄭學鴻卻不理睬被害人B43,對被害人B43的生死置若罔聞,若這樣還能說客觀與主觀上都沒有把人賣掉的情況與故意,實難符合經驗與論理法則。綜觀上述各情,明白顯示出遭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等人所屬組織詐騙出國之被害人確實客觀上是被賣到柬埔寨,且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等人亦明知被害人是被「賣掉」。
⒋綜上各情,足認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被害人確實是遭以被告李
振豪為首之共犯集團以詐術拐騙出國且遭賣掉,被告陳思瑋主觀上亦知悉被害人係遭到此種對待,且除了為被害人辦理護照等出國之程序事項外,其身為此第二集團中負責帳務、發放報酬及支出款項之人,其自對所有該集團之被害人被害事實均有參與分工,是被告陳思瑋就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8、編號20所示被害人遭騙、賣出國之事,與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8、編號20「參與之行為人」欄內所示之其他共同被告及蔡昇翰、「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人均有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事證明確,足可認定,其犯行均應依法論科。
B.第一集團部分被告陳思瑋就如事實欄及附表一所示其有參與第一集團之製作帳表、發放報酬、招募被害人、辦理被害人之護照及核酸檢測、送被害人前往機場陪同辦理出境手續等情,以及其行為涉犯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均坦承不諱(見本院重訴15卷一第194至195頁;重訴15卷二第37、40頁;重訴15卷四第236頁;重訴2卷一第218頁;重訴2卷二第471頁),而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均係遭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並遭賣到柬埔寨,分述如下(被害人之證述出處見附表六):
⒈第一集團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部分:
①被害人A10證稱:我在臉書的求職社團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
我從臉書社團廣告加一個聯絡人他的LINE名稱叫NICK,我掃描廣告上方之QR CODE與暱稱「NICK」之人聯繫,期間也有通話,對方表示要我前往板橋一帶見面洽談工作事宜,並且要求我必須住在他們安排之旅館。當時是跟我說去柬埔寨的柏萊酒店從事服務生的工作,說好半年可以回來臺灣,每個月的薪水是新臺幣55,000元左右,有時候當月業績高可至10萬元以上,且週休1日及提供住宿、餐飲等服務。當時我與招募我出國之人在板橋碰面時,他曾以手機展示工作地點照片供我觀覽。我到柬埔寨園區後第二天,那邊有1個中國人組長向我們介紹工作内容,他給我們1個文字檔案,叫我們自己創造1個人設,接著再去網路上找照片,我當時才知道是要從事假交友詐騙的工作。我滯留在柬埔寨期間,一開始是在111園區,大概2個月左右,接著換到環球園區,待了4個月左右,我剛到111園區的時候,護照就被老闆收走了,無法回國也無法自由出入園區。我剛開始有被他們徒手毆打,後面改以恐嚇方式,威脅不繼續工作就要把我賣掉,111年8月的時候我就真的被轉賣到兄弟園區了。
②被害人A12證稱:我在臉書社團「偏門」看到招募國外博弈的
工作人員,我是自己透過臉書搜尋找到的。我一開始是透過臉書MESSENGER與暱稱「王學程」之人聯繫,後來「王學程」請我加他LINE好友,他LINE的暱稱為「DAVID」,我被告知出國工作內容為做博彩博弈,是擔任客服人員,薪資待遇1個月美金1,500元,「DAVID」有傳工作地點的照片給我看,是賭場的照片「NICK」跟「DAVID 」有遊說我出國工作,說博彩博弈的工作可以賺很多錢,當地的生活很不錯。我到達柬埔寨公司後,公司員工(大陸人)向我說明公司的工作內容是做詐騙的,騙臺灣、美國、日本人假投資股票、虛擬貨幣,與我在臺灣聽到的工作內容不一樣,我在柬埔寨當地工作的內容是電腦打字從事詐騙行為。我有向「DAVID 」聯繫,他沒有幫我處理或協助反映,僅是告訴我說叫我在那邊繼續做,我沒有辦法提供。我滯留柬埔寨期間,是居住在金邊的環球國際園區,護照有被收走,有被限制自由無法返國,並且無法自由進出園區,沒有被毆打及恐嚇,有被轉賣到另外一個園區邊境的財神園區,在我都不知道的情況下,就被叫上車然後被載到財神園區,一樣也是做詐騙的公司。
③被害人A14證稱:我於110年12月24日出境去柬埔寨至111年10
月25日回臺,我去柬埔寨是因為我在網路上找工作,在臉書上找1份國外的工作,PO文出來,我私訊PO文者,「NICK」就和我約在板橋的85度C,「NICK」跟我說去柬埔寨是做博弈的工作,就是博弈客服人員,且跟我說是合法的,1個月是1,500元美金,月休8天,這是底薪而已,獎金另外算,1天上班時間10個小時。「NICK」當初是說如果做超過半年,回來的機票由他們負責,但如果是在半年以內回來的話,機票要自己負責。我到金邊機場之後就有當地柬埔寨的司機來載我們,大約開了20分鐘路程,到一間酒店門口,「NICK」叫我們在門口等待,說他要跟那邊的人接洽,1個馬來西亞的老闆,好像是在柬埔寨那邊的,1個叫「八爺」的,他是馬來西亞人,他在那邊接洽我們,我們上去的時候,我一進1樓大廳就發現他們那邊的保安都有持槍,我就想說完蛋了我被騙了,我坐上電梯之後,印象中是上到6樓,上去都是要持卡的,進去之後電梯門打開,整個很像是網咖,大約有
7、80台電腦,每個人都坐在電腦前面,那時候裡面的管理都是中國人,中國人就把我們集中起來在一個小房間,說這是我們以後住的地方,然後也把我們的護照收走,說因為護照要辦簽證,就把我們的護照扣走,工作內容一開始是做夜班的歐美盤,跟外國人打字聊天,就是投資,叫MT5的外匯,其實我真的很沒有想做,我是非不得已,因為我一直陸陸續續都有跟「NICK」說為何是做這個工作,跟當初講的完全不一樣,反正我一去就知道我被騙了,我很不想做,我就擺爛,在擺爛的情況下我就被裡面的主管叫去,他當下是沒有打我,但是他有拿警棍出來恐嚇我們這些臺灣人,我剛說一共有5個人去,我們有其中3個臺灣人算是很不想做,很想趕快離開這裡,但是沒辦法,主管就是盯我們這3個臺灣人。我的工作內容簡單講就是做詐騙,我也知道那是詐騙別人的,但是我不想做,我很不想做,我那時候就一直跟「NICK」說,要嘛你讓我直接回去,但是他跟我說要賠付,他沒有跟我詳細講一個數字,後來在那間酒店大約待了快2個月之後,好像就去另外一個園區,到另外一個園區我也很不想做,反正我就是在那邊擺爛,我不想騙,我就當作我每天上班就是打字聊天,其實我就是不想要騙那些無辜的人,後來有一天我在另外一個園區被打了,就因為沒有業績我就打了,我在第2個園區就已經被打了。我總共待了5個園區6間公司,有1個園區有2間公司,而且我在金財五園區的2間公司是差點被打死的那種,這是第3個園區,但是在裡面也待了2間公司。我於警詢時說被轉賣3次,有4間公司,不是不實在,那時候我跟警察大致上是這樣講,但是因為我真的會怕,所以我就講這樣,現在我實話說。柬埔寨那邊的薪資跟臺灣這邊講的完全不一樣,當初「NICK」在臺灣是說底薪1,500元美金,但是我去到那邊好像是說幾千人民幣,真的沒有到1,000,反正就是沒有到1,500元美金,就是幾千人民幣,但實際數字我忘記了。我實際上每個月就只拿個1、200元美金,我有問他為何是1、200,他跟我說因為我們都沒有做到業績,還要扣一些我們之前在臺灣的費用之類的。我在那邊不能出園區,只要被他們發現你不想要做,或是想要離開這裡回臺灣,手機就會被扣走,然後被關在1間就只有你自己1個人在的地方,類似獨居房。當初我在第二個園區時,我問賠付多少,他就知道我不想做,直接把我私人手機扣走,就我跟另外一個臺灣人在房間裡,每天都沒上班,我們也不知道要幹嘛,每天就是在那邊一直等時間。第二個園區說賠付金要3萬美金,我有跟他說我必須要打電話回來臺灣,但我的手機被扣走,所以他說如果要打就直接找他們拿電話,而且不是拿我的私人電話,是拿他們工作的,那時候我有打,但我家人都沒有接,後來就不了了之,之後我又馬上被轉賣到第3個園區,就是金財五園區。④被害人A17證稱:我於110年12月31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8
日回臺,我出國是因在網路遊戲軟體認識的朋友A16跟我說要去泰國做文書類工作,A16有給我看工作環境照片,說住公司,且消費與臺灣類似,A16自己也會去,所以我才想說可以去體驗看看,我當時有跟家人說我是要去泰國做文書工作。我原本工作是身體芳療師,因為車禍無法做原來工作,所以想轉換跑道,A16說過去會有教學怎麼做,回臺也會有在國外工作證明,後續工作比較好找,是直到上飛機才知道,我要去的目的地是柬埔寨,因為在上飛機前,機票都是A16幫我拿,所以在這之前,我沒有辦法確認目的地是泰國。去柬埔寨前,我跟A16約在臺北火車站,並由A16載我到板橋南雅夜市附近如警詢所述的兩家飯店,住十幾天快二十天,當時住在那的人很多,都是要出國的,A16跟我說其他人會先飛,是要一批批飛出國。期間有4位綽號「虎哥」、「NICK」、「發哥」、「DAVID」的男子來過旅館,虎哥送工作契約書來讓我簽並跟我說明合約内容、工作條件,但沒有特別提到出國國家為何,A16當時在旁邊滑手機,其他3人在房間陽臺吸毒,我是看到他們用卡片磨粉放在香菸裡,所以覺得在吸毒。NICK帶我辦護照,由NICK代領,並帶我去做核酸檢測。A16在出關時,機票有給我,但很快就收回去,A16原本也要跟我拿我的護照,但我沒有給他,我在飛機上跟A16吵為何是去柬埔寨,A16才跟我說是去做詐騙,另外兩人我不知道是不是跟他同夥,所以我想說,我等到了柬埔寨再跟人員反映,我不要做詐騙、要回臺,就如同合約書所載如果未做滿半年要賠付核酸檢測、機票錢,我覺得這樣不貴,還可以負擔。我一到柬埔寨跟A16說我要回臺,A16說不行、人都到了,我跟A16借網路,說我要聯絡家人,他就跟我說,如果他不開漫遊給我,任何人我都聯絡不到,他叫我先冷靜、跟他走,有事情他擔,我就回他說他都騙我到柬埔寨,我怎麼相信他,後來就有人過來帶我們並跟機場人員講話,我聽不懂他們的對話,但機場人員一直比手勢叫我們趕快離開,我只好被帶上車,那時我真的嚇壞了。一起到柬埔寨的4人,只有我跟A16是一起,其他兩人被另外帶走。接應我們的人是A16聯絡的,我有看到A16直接開手機的LINE聯絡1位大陸人,確認完畢上車後,A16還有打電話給發哥說我們已經到柬埔寨上車,在車上時,A16有跟我說介紹我去他可以拿到1萬元。我第一天先被帶到飯店,那裡就是他們的工作地點,因為園區還沒建好,我一到飯店就跟大陸人老闆說我要回臺,大陸人回我說花了好幾萬美金把我們臺灣人買過來,所以要賠25,000美金才能回臺,我回你的錢又不是花在我身上、給我,為何要賠,我就被在飯店房間關了3天,手機、護照都被搶走,也不給我吃喝,被放出來老闆找我談話,只給我兩條路,做工作或轉賣到下一家公司,我就回說我留下來做,我怕下一間更糟糕,公司跟我說因為我提回臺灣要求所以手機被收,要看我表現才能還我,我之後還有看到周邊的人有聯繫親屬說要回去被檢查到對話記錄,就被毆打。我發現被騙後,沒有辦法聯絡相關人員,我只有在公司跟A16吵架,質疑他為何騙我來,他就回我我就活該被騙,他跟我說我要回去很簡單,就是多騙幾個人來,我就可以回去。在柬埔寨期間,A16還有給我看TELEGRAM對話紀錄,他有成功又騙一些人去柬埔寨,但不是來我們公司,是去其他詐騙公司,後來我也不太敢跟A16講話,因為我曾經看到有人在柬埔寨報警,被A16知道,他去跟馬來西亞老闆「八爺」說,那個人就被打很慘。我在柬埔寨期間薪水都被A16拿走,我在那邊要花錢還要跟A16拿錢,我缺錢跟A16拿,A16通常會給我100美金,因為我是A16帶的人,A16跟馬來西亞老闆直接對接。不做或做不好會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我曾經有遇到1位女生,她很慘,還被性侵。在柬埔寨期間,我因為有個之前做芳療的朋友聯繫我父母說可以幫我繳交賠付回臺,他還將我的定位發給我爸媽,我父母因此給他十幾萬,111年7月某天原本園區的老闆就跟我說你是不是有叫人來賠付,於是我就被轉賣到1個很偏僻的地方,不是金邊、西港、木牌,但比金邊園區大兩、三倍,我也是因為此次的轉賣,拖到原本回來的日期,原本都計畫好要來原本的園區帶我。我歷次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但可以出入建築物、每棟建築物出入口都有都有配戴槍、電擊棒的警衛看守,園區圍牆上都有電纜,如果有要偷跑警衛可以直接開槍。我後來得知是柬埔寨的内政部有插手,才會將我帶出去到警局,做完筆錄後再帶去移民局,最後是由救援組織幫我買機票、協助我返臺。
⑤被害人A21證稱:我於111年1月9日去柬埔寨,111年8月26日
回臺,去柬埔寨是因朋友「A11」介紹,A11是我高中學弟,他說去那做博奕的荷官、客服,月薪十幾萬、可以隨時回來。出發去柬埔寨前,我跟在柬埔寨的A11全程通話,並跟A11指定的人「NICK」約在臺北車站見面,他胖胖、肉肉的,搭車到1間旅館,坐著等1個人,這天我們就是討論要去柬埔寨事項,我記得在旅館内還有很多其他人,我們沒有對話,我不知道他們是誰。到柬埔寨時,要認1個舉「VIP888」牌子的人。去柬埔寨沒多久後發現被騙,因為跟原本講的不一樣,原本說做博奕,但去那邊是做詐騙,我去到那有遇到A11,本來A11招募時說可以隨時回臺,但到柬埔寨過了幾天,我發現被騙時,想回臺,A11卻說你不知道這裡老闆會賣人、賣血嗎。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跟原本說的不一樣,原本說一、二十萬,後來只有每月一千多美金。後面老闆説我欠他們7、8萬的錢,但我根本沒有欠他們錢,他們就逕自從我薪水扣錢,所以我後面每月薪水都會被扣,業績沒有達標也會被扣錢,到後面每月只領到一、二百美金。業績沒有達標會被體罰交互蹲跳。A11招募時說護照可以放在自己那,但我一到柬埔寨時,護照就被收走。我在園區不能出去,他們說外面很危險。我的公司在第一個園區,我連建築物都沒有出去,是換到第二個園區比較大,有讓我們出建築物,但園區四面都有圍牆、警衛。
⑥被害人A22證稱:我於111年1月14日出發至柬埔寨,同年9月2
5日回臺,我出國前有1筆債務,我被勒索而簽了900萬本票,我請朋友呂冠緯幫忙,呂冠緯於110年12月底帶我去○○區○○○路000號00樓找黃炫逢,黃炫逢說可以幫我處理這筆債務,並請在一旁的陳思瑋跟我解說去柬埔寨做博奕的詳情,每月薪水臺幣5萬,我在柬埔寨賺錢,他們就會幫我處理900萬本票,我以每月薪水去還款,他們當初跟我說不會真的讓我還900萬,等我去柬埔寨後,會再跟我說喬到多少錢,陳思瑋解說時現場還有林晉宇、一位綽號叫阿翰的人,他講完後我就答應他。我到金邊的公司之後就知道被騙了,一進去就發現不是他們說的博奕工作,有中國人向我介紹工作,工作内容為做虛擬貨幣、外匯的投資,並拿2部手機及1臺電腦給我,教我在WORD檔擬1個假的女性人物設定,叫我找人在臉書或其他交友軟體例如探探用中文跟人聊天,他們說要找人投資到公司指定的平臺。要離開的話,要賠付2萬美金,我護照在一到柬埔寨就被那邊中國人拿走、沒收。我當時有用LINE打電話質疑黃炫逢,問他說工作、薪資部分都跟當初講的不一樣,到柬埔寨我實際拿到2、300美金,換成臺幣只有2萬左右。我總共去過兩個園區,都在金邊,第一個園區在旅館裡其中1層,管制情形是只能在那一層樓活動,第二個園區範圍比較大,園區圍牆周圍都有保安或憲兵,建築物本身也有保安或憲兵在走動,但因為上班地方跟住的地方是隔壁棟,所以出得去建築物。
⑦被害人A23證稱:我是從FACEBOOK中1個名稱為偏門社團中看
到有1篇是要招募柬埔寨博弈的發牌員員工,然後我就主動去私訊那個發文者。我當時是與FACEBOOK暱稱為王承學之人透過臉書通訊軟體聯繫,他的LINE暱稱為「DAVID」。當時他是說柬埔寨博弈線,工作内容為博弈的後臺客服及百家樂發牌員。當初說薪資是1個月新臺幣7萬至8萬間。他當時有發賭場的照片給我看,但是都是假的。我和另外4個人到柬埔寨海關後,有給柬埔寨海關美金100元,當地海關就直接放行。出海關後,有1名柬埔寨司機開車載我們5個人去1間飯店,我只知道在金邊,不知道飯店名稱及地址,然後去那間飯店後就在裡面工作做歐美地區的感情詐騙。我們到達柬埔寨第一天就是去組電腦,第二天開始就有大陸人幹部發手機給我們,並跟我們說工作内容,我們就有發現是做詐騙而不是做博弈。我有立即透過LINE跟王承學聯繫,然後他就敷衍說是還沒到園區,只要到園區就會跟當初說好的博弈工作内容一樣。我沒辦法提供LINE對話紀錄,因為我總共被賣到4間公司過,第一個是在金邊的環球園區、第二個是在西港的今彩五園區、第三個是在西港的中國城園區、最後一個是在西港的酒店内,在最後一間時,那間公司就沒收我手機,所以我沒有對話内容了。我們抵達金邊的飯店1個月後,全部的人都移到金邊的環球園區内,去那邊做歐美地區及臺灣地區的感情詐騙。詐騙内容就是用假照片透過交友軟體打造出成功女士去騙男生的感情,等到感情基礎穩定後,就開始騙他投資,要對方去匯錢或是去購買虛擬貨幣做投資,但是那個投資的平臺是假的,都是詐騙集團後臺可以操作的,我們就是負責聊天騙那些人投資。
⑧被害人A28證稱:我去柬埔寨是我的朋友A27約我一起去的。A
27跟我說,他在臉書看到訊息,有柬埔寨賭場發牌工作,可以獲得高薪、生活自由、提供住宿跟三餐。所以我就心動,跟他一起過去。我跟他用IG聯絡,他的IG暱稱為「小柒」。
我被告知可以去柬埔寨賭場做發牌工作,當時提到薪資為1個月1,700元美金,沒有提供工作地點照片給我看。出國前我有跟招募者見過面,招募者叫我去「板橋王旅館」(新北市板橋區南門街61號13樓)住宿再跟他們碰面,我跟招募者見過約10次面。招募者1次來都2個人,一個叫NICK、一個叫DAVID。NICK跟DAVID都有遊說我,叫我出國工作。我到達柬埔寨後,1名柬埔寨男子帶我們通過海關,我們被帶到2個園區,第一個園區我不清楚名字,我在那邊待約1個半月;第二個園區從111年2月待到7月中,該園區叫做環球園區。我在第一個園區首先有1名大陸人叫我在電腦桌前,辧理臉書帳號、LINE的帳號、越南的通訊軟體「ZALO」帳號,還有一些越南的交友軟體等。後面叫我去IG社群找1個漂亮女生照片,放到臉書上面,開始加人、發文,發文平常的生活照片。在第二個園區開始跟加入的好友聊天,要加入的好友來投資虛擬貨幣。我才發現跟這邊工作的内容跟在臺灣招募者說的不同。我有透過LINE通訊軟體跟招募者NICK跟DAVID反映工作狀況,但他們都未讀未回。我的護照在第一個園區就被1名大陸人收走了,我被限制不能出入園區。
⑨被害人A29證稱:我於111年1月23日去柬埔寨,111年12月3日
回臺。去柬埔寨是因為我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看到高薪徵才廣告,貼文者名稱為「王承學」,工作内容沒有細說,只有說像旅遊,時間到可回臺,我就加對方LINE,並聯繫對方,LINE暱稱我不知道,我是問他是不是王先生,他說他是,後相約在板橋王旅館見面,王承學跟我說出國是做文書類工作、月薪5萬,叫我先住在那裡,地點是要去柬埔寨也沒有先說,是在過幾天後才說。我有聽到王承學的室友或朋友叫他「DAVID」。到柬埔寨海關時,有1個男的柬埔寨當地人打電話給我室友,過來接我們,問我們是不是臺灣要來柬埔寨工作的。不知道為何柬埔寨當地人有我室友的聯絡方式,可能是王承學給他的。後來我們被接到旅館,同一棟樓的其他樓層就是我們的工作地點,我是到實際工作時,被叫敲鍵盤,打電話、找人,像是有業績那樣,有達成就有錢、沒有就沒有。我隔了1月才發現被騙,要業績時才發現是詐騙。我後面一直覺得怪怪的,因為好幾個主管一直叫我找人。原本在臺灣時沒有說要找人,只說要做文書工作,後又說要用交友軟體找人,且還給我們一套話術,所以我認為我被騙。因為工作時手機會統一沒收,所以沒有辦法聯絡介紹人,也無法跟家人求救,手機會被檢查,就算偷偷用手機跟家人求救,他們也會看你手機。我被要求利用交友軟體認識人,聊得好再加他臉書或LINE,叫對方在公司提供的投資平臺投資虛擬貨幣,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對方可能領不回虛擬貨幣,如果我話術說得不好,會請主管說。詐騙對象沒有限制,都可以,大多數是大陸人。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他們原本說折合臺幣5萬元,但我沒領到,因為業績不好,還被轉賣。不做或做不好比較嚴重被關起來毆打,護照在第一間公司時就被收走,統一保管,回國才能返還。我曾經因為沒有業績,被轉賣過6、7間公司,前面大多都在柬埔寨,我有到西港、金邊、七星海,最後2間是緬甸KK園區、泰國。最後在泰國時,泰國警察說我沒有護照而被抓,後有辦事處協助買機票回臺。而我歷次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園區外大門都有配戴棍子、電擊棒的警衛看守,其中緬甸KK園區是有軍人守著。我曾經向公司表示要回臺,公司要求必須給付賠付金,我太多家,不記得了,只記得KK園區是20萬人民幣,我沒有錢、業績也不好只好作罷。
⑩被害人A31證稱:我於110年12月31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1
日回臺。去柬埔寨是因我看到臉書所跳出的徵才廣告,貼文者名稱忘記了,我只記得我後來是聯絡1位叫DAVID的男子,工作内容只有寫高薪誠徵、海外工作,每月至少為臺灣基本工資2到3倍,我就聯繫對方,忘記是誰先加誰LINE,對方的LINE暱稱為「DAVID」,DAVID半哄半騙用話術說他有辦法把我弄出國,又可以在海外賺錢,因為我在臺灣有案子。DAVID在出國前一兩天有跟我說明是要讓我去柬埔寨一家鉑萊國際娛樂中心的網路博奕客服人員,因為我沒有出國經驗,就被半騙半哄的過去了。到柬埔寨後,我們4人被不同的中國籍人員帶走,我跟和我一起被DAVID載到機場的女生一起被帶到白沙皇宮,在那裡,我們兩個就被分開,我不知道他後來去哪。我在柬埔寨9個月總共被賣了6間公司,我在第一家詐騙園區的公司還沒有發現被騙,該公司就是叫我打電腦,使用電腦做股票詐騙跟感情詐騙,我當時不知道我是在做詐騙。我是在後面第二家公司「星海臺灣盤」,當時跟我同一間的是臺灣人,聽他們跟我說,我才發現我是被賣到柬埔寨,無法隨時離開,且可能有生命危險,也才發現我是在做詐騙,且當時做的是臺灣感情詐騙。當時快過年了,我媽媽會打電話給我,我當時不敢讓他知道,我被賣到柬埔寨。我發現被騙當下我沒有質問DAVID,我不敢質問他,因為我有在柬埔寨被1名臺灣仲介叫劉偉傑(音譯)打,但我有套DAVID的話,我有跟DAVID說我不太適合做這個,我打字也不快,想要回臺灣。後來被賣到第二間公司,我才拍周遭照片給媽媽用LINE求救,看能不能付賠付金回臺,結果園區趁我睡覺時,偷看我手機,說我報警,劉偉傑(音譯)進我房間二話不說、用腳踹我,之後就恐嚇我要轉賣,當天晚上我就被轉賣至第三家公司「金財五園區」。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我完全沒領到。如果沒有錢生活就跟主管預支1、2千美金。如果我沒有業績,又還不出來,公司就會將我再賣到另外一家公司,用賣我的錢來抵債。活動領域只能在園區裡,如果只是純粹懶惰不想上班就還好,但是不能被發現報警,會被打,我曾經看到大陸人被打得跟白癡一樣。我只有在第二家公司被懷疑報警而被臺灣人打。在柬埔寨期間,我因為做不好被轉賣5次,一下飛機護照即被沒收無法隨時返臺,之後我在被轉賣到第三家公司時,有拿護照,但當時身上沒有錢,無法回臺灣,且被限制不能離開園區,每一個園區大門都有憲兵,有些有拿槍、有些沒有,我歷次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口,但可以在園區内自由活動。我曾經向第二家公司表示要回臺,因為我打字不快,DAVID一直跟我灌輸博奕有多好賺,且被要求必須給付2萬美金的賠付金,我當時沒有錢,家裡也沒有這麼多錢,只好作罷。
⑪審酌上述10位第一集團之被害人均互不相識,亦無動機誣陷
被告陳思瑋等人,卻均一致證稱其等在臺被告知的工作內容、薪資、環境條件等,與實際情形不同,足認上述10位被害人確實是遭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等人以不實之話術吸引而決定依照被告等人之安排出國工作。且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均坦承本案涉犯以詐術使被害人出國之犯行(見本院重訴15卷一第412頁、重訴15卷二第40頁、第30頁、第109頁;重訴15卷四第237頁;重訴2卷一第217至219頁),是上開10位被害人確係被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而出國,堪認為真。據上,被告陳思瑋就附表一所示10位被害人,與附表一各編號「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共同被告共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足可認定。
⒉第一集團買賣人口部分①被害人A10證稱:我發現工作內容不一樣之後,有先跟NICK的
同夥A8講,因為我的手機在當地無法使用,所以請他協助聯繫NICK詢問工作内容不同這件事,但A8一直藉故拖延。我滯留柬埔寨期間,一開始是住在111園區,大概兩個月左右,接著換到環球園區,待了4個月左右。我剛到111園區的時候,護照就被老闆收走了,無法回國也無法自由出入園區。剛開始有遭他們徒手毆打,到後面改以恐嚇方式,威脅不繼續工作就要把我賣掉。111年8月的時候我就真的被轉賣到兄弟園區了。原本他們要求我需支付約新臺幣90萬元左右的賠付金,後來是國際科的警察聯繫當地警方,大約是111年8月31日或9月1日凌晨,由當地警察進入園區將我攜出園區。
由被害人A10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A10在柬埔寨時確實有被轉賣,其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亦無行動自由,想離開公司,竟被要求給付高達新臺幣90萬元之賠付金,此般客觀情形,被害人A11顯然已被物化並恣意買賣。
②被害人A12證稱:我發現工作內容不一樣後,有向「DAVID 」
聯繫,他沒有幫我處理或協助反映,僅是告訴我說叫我在那邊繼續做。我滯留柬埔寨期間,是居住在金邊的環球國際園區,護照有被收走,有被限制自由無法返國,並且無法自由進出園區;有被轉賣到另外一個園區邊境的財神園區,在我都不知道的情況下,就被叫上車然後被載到財神園區,一樣也是做詐騙的公司。我有向母親及朋友求救。公司會放人是因為新聞發酵的關係,當地政府有實施打詐的作為,迫使公司放了一些人回國。
由被害人A12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A12在柬埔寨時確實有被恣意轉賣,其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亦無行動自由,此般客觀情形,足認被害人A12已被物化為買賣之客體。
③被害人A14證稱:我到金邊機場之後就有當地柬埔寨的司機來
載我們,大約開了20分鐘路程,到1間酒店門口,「NICK」叫我們在門口等待,說他要跟那邊的人接洽,1個叫「八爺」的在那邊接洽我們,我們上去的時候,我一進1樓大廳就發現他們那邊的保安都有持槍,我就想說完蛋了我被騙了,那時候裡面的管理都是中國人,中國人就把我們集中起來在1個小房間,說這是我們以後住的地方,然後也把我們的護照收走。我一直陸陸續續都有跟「NICK」說為何是做這個工作,跟當初講的完全不一樣,他就很應付我的說,我在那邊做1、2個月就會換他當初講的那個了,「NICK」是說做百家樂,但實際上完全都沒有百家樂這個東西。園區裡每個地方都有保安持槍,我很不想做那邊的工作,就擺爛,在擺爛的情況下我就被裡面的主管叫去,他當下是沒有打我,但是他有拿警棍出來恐嚇我們這些臺灣人,我們有其中3個臺灣人算是很不想做,很想趕快離開這裡,但是沒辦法,主管就是盯我們這3個臺灣人。我的工作內容簡單講就是做詐騙,我也知道那是詐騙別人的,但是我不想做,我很不想做,我那時候就一直跟「NICK」說,要嘛你讓我直接回去,但是他跟我說要賠付,他沒有跟我詳細講一個數字,後來在那間酒店大約待了快2個月之後,好像就去另外一個園區,到另外一個園區我也很不想做,反正我就是在那邊擺爛,我不想騙,我就當作我每天上班就是打字聊天,其實我就是不想要騙那些無辜的人,後來有一天我在另外一個園區因為沒有業績就被打了。我總共被轉賣4次,我在警詢時說被轉賣3次,有4間公司,是因為我真的會怕,所以我就大致上這樣講,現在我實話說,我總共待了5園區5間公司,第一、二個園區雖是不同園區,但是同一間公司,第三個園區即金財五園區有2間公司,而且我在金財五園區的2間公司是差點被打死的那種,因為我在那個園區真的很不想上班,後來有一天晚上我直接翹班,當下我一直聯絡外面的救援隊。那次我想從2樓跳下去,但是我真的不敢跳,如果我要跳下去,保安會知道我跳出去,所以那時候我一直在想說我要等保安離開或等晚一點再跳下去,大約2個小時之後我被找到,就被帶回去辦公室,主管就直接叫我跪下,大約有7、8個人打我,打到我流血,我一直求他們,因為當下我肯定要保命,我就求他們說我會願意配合他們、願意好好上班,他們不信,就說要把我轉賣,叫我不用說那麼多,後來就轉賣到同一個園區。最後是我女朋友幫我用臉書或微信聯繫當地的內政部長蘇慶,9月7日傳訊息,9月10日當地西港的警察就來問有沒有我這個人,公司就把人交出來了,因為警察拿著我的護照過來,當天我就跟著他們走了。
由被害人A14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A14在柬埔寨時被多次轉賣,其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亦無行動自由,並因未達到業績要求以及想離開公司而遭到暴力傷害,並旋被賣掉,顯見被害人A14已被物化為買賣之客體。
④被害人A17證稱:我一到柬埔寨跟A16說我要回臺,A16說不行
、人都到了,我跟A16借網路,說我要聯絡家人,他就跟我說,如果他不開漫遊給我,任何人我都聯絡不到,他叫我先冷靜、跟他走,有事情他擔,我就回他說他都騙我到柬埔寨,我怎麼相信你,後來就有人過來帶我們並跟機場人員講話,我聽不懂他們的對話,但機場人員一直比手勢叫我們趕快離開,我只好被帶上車,那時我真的嚇壞了。一起到柬埔寨的4人,只有我跟A16是一起,其他兩人被另外帶走。接應我們的人是A16聯絡的,我有看到A16直接開手機的LINE聯絡1位大陸人,確認完畢上車後,A16還有打電話給發哥說我們已經到柬埔寨上車,在車上時,A16有跟我說介紹我去他可以拿到1萬元。我第一天先被帶到飯店,那裡就是他們的工作地點,因為園區還沒建好,我一到飯店就跟大陸人老闆說我要回臺,大陸人回我說花了好幾萬美金把我們臺灣人買過來,所以要賠25,000美金才能回臺,我回你的錢又不是花在我身上、給我,為何要賠,我就被在飯店房間關了3天,手機、護照都被搶走,也不給我吃喝,被放出來老闆找我談話,只給我兩條路,做工作或轉賣到下一家公司,我就回說我留下來做,我怕下一間更糟糕,公司跟我說因為我提回臺灣要求所以手機被收,要看我表現才能還我,我之後還有看到周邊的人有聯繫親屬說要回去被檢查到對話記錄,就被毆打。我發現被騙後沒有辦法聯絡相關人員,我只有在公司跟A16吵架,質疑他為何騙我來,他就回我我就活該被騙,他跟我說我要回去很簡單,就是多騙幾個人來,我就可以回去。在柬埔寨期間,A16還有給我看TELEGRAM對話紀錄,他有成功又騙一些人去柬埔寨,但不是來我們公司,是去其他詐騙公司,後來我也不太敢跟A16講話,因為我曾經看到有人在柬埔寨報警,被A16知道,他去跟馬來西亞老闆「八爺」說,那個人就被打很慘。我之後拿到手機,因為怕家人擔心,不敢跟他們說我在柬埔寨的狀況,我只有跟家人報平安,我怕他們若知道會突然LINE我,我會因此被打或轉賣。另外A16曾經說他是馬來西亞老闆「八爺」的人,他可以決定要不要把人轉賣,因為我們的公司臺灣人很多。我在柬埔寨期間沒有工作報酬,薪水都被A16拿走,我在那邊要花錢還要跟A16拿錢,我缺錢跟A16拿,A16通常會給我100美金,因為我是A16帶的人,A16跟馬來西亞老闆直接對接。不做或做不好會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我曾經有遇到一位女生,他很慘,還被性侵。我一開始在飯店做詐欺工作,是到2月份,才被移到金邊的園區,該園區離機場很近,我曾經跟在同公司的A11,討論如何逃跑,但是我們後來發現需要錢,逃跑後才能花錢回國,後來A11聯絡到B46得知有透過省長回臺的方式,就跟我說他先試試看這個方式,回臺再跟我說,A11那時鬧著說要回去、要拿賠付金,但公司不讓,正想要轉賣A11。A11成功回臺後,有跟我說,但省長已經不願意幫忙,所以我就沒有辦法透過這個方式回臺,之後是透過B46聯繫張安樂的秘書協助出園區。在柬埔寨期間,我因為有個之前做芳療的朋友聯繫我父母說可以幫我繳交賠付回臺,他還將我的定位發給我爸媽,我父母因此給他十幾萬,111年7月某天原本園區的老闆就跟我說你是不是有叫人來賠付,於是我就被轉賣到一個很偏僻的地方,不是金邊、西港、木牌,但比金邊園區大兩、三倍,我也是因為此次的轉賣,拖到原本回來的日期,原本都計畫好要來原本的園區帶我。我歷次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但可以出入建築物、每棟建築物出入口都有都有配戴槍、電擊棒的警衛看守,園區圍牆上都有電纜,如果有要偷跑警衛可以直接開槍。我後來得知是柬埔寨的内政部有插手,才會將我帶出去到警局,做完筆錄後再帶去移民局,期間詹警官有協助帶我們到下一個地點,但當時詹警官太遠,到不了,所以我只能先配合當地警察,最後是由救援組織幫我買機票、協助我返臺。
由被害人A17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A17一抵達柬埔寨便被告知是被買過去的,要離開須付高額贖金;其在柬埔寨時完全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不做或做不好會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且未獲得相應之工作報酬,亦無離開公司的自由,甚至在欲付贖金給公司時還被轉賣,顯見被害人A17已被物化為買賣之客體。
⑤被害人A21證稱:我去柬埔寨沒多久後發現被騙,因為跟原本
講的不一樣,原本說做博奕,但去那邊是做詐騙,我去到那有遇到A11,本來A11招募時說可以隨時回臺,但到柬埔寨過了幾天,我發現被騙時,想回臺,A11卻說你不知道這裡老闆會賣人、賣血嗎。我沒有跟其他人求救,是到後面才跟家人說,我阿嬤當時在醫院,好像要付很多錢,所以我當下就先待在那,聽到老闆會賣人,且聽說外面會搶劫、不安全,會害怕。在柬埔寨期間的工作報酬跟原本說的不一樣,原本說1、20萬,後來只有每月1千多美金。後面,老闆説我欠他們7、8萬的錢,但我根本沒有欠他們錢,他們就逕自從我薪水扣錢,所以我後面每月薪水都會被扣,業績沒有達標也會被扣錢,到後面每月只領到1、2百美金,我只有前兩個月每月有寄錢大約150美金回家。業績沒有達標會被體罰交互蹲跳。A11招募時說護照可以放在自己那,但我一到柬埔寨時,護照就被收走。我在園區不能出去,他們說外面很危險。我的公司在第一個園區,我連建築物都沒有出去,是換到第二個園區比較大,有讓我們出建築物,但園區四面都有圍牆、警衛。之後我被轉賣時,有跟1位我在園區認識、後來出園區的男生聯絡求救,他就救我出去並帶我去看醫生,在我休養一陣子、身體好一些,打電話給我家人,讓他們來柬埔寨帶我回臺,我不知道為何那位男生可以把我從園區帶出來。
由被害人A21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A21一到柬埔寨後護照就被收走,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且無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亦無行動自由,並有被恣意轉賣,此般客觀情形,足認被害人A21已被物化為買賣之客體。
⑥被害人A22證稱:我到金邊的公司之後就知道被騙了,一進去
就發現不是他們說的博奕工作,有中國人向我介紹工作,工作内容為做虛擬貨幣、外匯的投資,並拿兩部手機及一臺電腦給我,教我在WORD檔擬一個假的女性人物設定,叫我找人在臉書或其他交友軟體例如探探用中文跟人聊天,之後就沒有再理我了,叫我自己摸索,他們說要找人投資到公司指定的平臺。要離開的話,要賠付2萬美金,我護照在一到柬埔寨就被那邊中國人拿走、沒收。我當時有用LINE打電話質疑黃炫逢,問他說工作、薪資部分都跟當初講的不一樣,到柬埔寨我實際拿到2、300美金。我這間公司,算比較正當的公司,黑公司是只要沒有業績就會被轉賣或被電,但我這間公司不會,我這間公司沒有業績的話,假裝有在做事,他們就比較不會對你施打或傷害身體,我有看到我們公司的其他人被打,但是是因為他偷東西。我總共去過兩個地方,都在金邊,第一個園區在旅館裡其中一層,管制情形是只能在那一層樓活動,第二個園區範圍比較大,園區圍牆周圍都有保安或憲兵,建築物本身也有保安或憲兵在走動,但因為上班地方跟住的地方是隔壁棟,所以出得去建築物。我可以說出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林晉宇、蔡昇翰、鄭學鴻本名,是因為我跟A1、A7、綽號阿貴等人在柬埔寨的房間有討論要怎麼對外求救,因為他們幾人跟上述的人是朋友,所以會直接知道他們的本名,且A1跟黃炫逢、林晉宇有一起上班過,之後A7還有跟議員聯絡求救,我原本在沒有和他們討論前,我只知道李振豪綽號叫「小新」、黃炫逢叫「阿笨」、陳思瑋叫「NICK」、林晉宇叫「小宇」或「阿虎」、蔡昇翰叫「巴斯」,另外鄭學鴻是因為我在旅館時有介紹1位友人給鄭學鴻辦民間借貸,鄭學鴻沒還錢,該名友人把鄭學鴻當初給他的名片給我家人,想要找我,之後我家人有傳鄭學鴻的名片給我,所以我才知道他的本名。我有跟家人保持聯絡,但沒有說我遭遇了什麼,不想讓家人擔心。園區有收到柬埔寨官方的名單,他們就把名單上的人都放走,門打開讓我們自己離開,我出來之後就用自己剩下的錢到機場附近旅館,有聯繫家人請家人訂機票,後用公司還給我的護照自己回國。
由被害人A22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知被害人A22一到柬埔寨後護照就被沒收,要離開公司須付高額贖金,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且無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亦未獲相應之工作報酬,也無行動自由,此般客觀情形,足認被害人A22已被物化而賣到柬埔寨。
⑦被害人A23證稱:我們到達柬埔寨第一天就是去組電腦,第二
天開始就有大陸人幹部發手機給我們,並跟我們說工作内容,我們就有發現是做詐騙而不是做博弈。我有立即透過LINE跟王承學聯繫,然後他就敷衍說是還沒到園區,只要到園區就會跟當初說好的博弈工作内容一樣。我沒辦法提供LINE對話紀錄,因為我總共被賣到4間公司過,在最後一間時,那間公司就沒收我手機,所以我沒有對話内容了。我滯留柬埔寨期間,待的地方第一個是金邊的環球園區、第二個是西港的今彩五園區、第三個是西港的中國城園區、最後一個是在西港的酒店内。我有向我姐姐陳怡玟求救。求救簡訊也是在我被沒收的手機内,沒辦法提供。我有去臺灣總統府及越南領事館的網站發求救簡訊。離開園區正常需要付理賠金美金2萬元,但是我是上班途中聯繫臺灣警察而偷跑的,我在最後的飯店内聯繫到刑事警察局國際科的詹警官,詹警官教我們如何坐車到金邊的中信酒店,到中信酒店後那裡有1名臺灣的男警察帶我們去當地移民局辦理臨時護照後,再住7天等文件通過,文件通過後就搭機返回臺灣。
由被害人A23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知被害人A23在柬埔寨後陸續被賣給4間公司,要離開公司須付高額贖金,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且無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還被公司沒收手機,此般客觀情形,足認被害人A23已被物化而賣到柬埔寨。
⑧被害人A28證稱:我在柬埔寨有待過2個園區,第一個園區我
不清楚名字,我在那邊待約1個半月;第二個園區從111年2月待到7月中,該園區叫做環球園區。我的護照在第一個園區就被1名大陸人收走了,我被限制不能出入園區。我發現這邊工作的内容跟在臺灣招募者說的不同後,有透過LINE通訊軟體跟招募者NICK跟DAVID反映工作狀況,但他們都未讀未回,公司放我出來後就把我的手機扣走,所以無法提供LINE訊息。我有向家人求救,但訊息都在柬埔寨被扣走的那支手機裡。
由被害人A28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知被害人A28一到柬埔寨後護照就被沒收,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無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行動亦被限制在園區內,還被換到不同園區,在臺招募者對其反映工作內容不同的訊息也不讀不回,最後公司放A28出來時還將其手機沒收,此般客觀情形,足認被害人A28已被物化而賣到柬埔寨。
⑨被害人A29證稱:我到柬埔寨海關時,有1個男的柬埔寨當地
人打電話給我室友,過來接我們,問我們是不是臺灣要來柬埔寨工作的。不知道為何柬埔寨當地人有我室友的聯絡方式,可能是王承學給他的。後來我們被接到旅館,同一棟樓的其他樓層就是我們的工作地點,我是到實際工作時,被叫敲鍵盤,打電話、找人,像是有業績那樣,有達成就有錢、沒有就沒有。我後面一直覺得怪怪的,因為好幾個主管一直叫我找人。原本在臺灣時沒有說要找人,只說要做文書工作,後又說要用交友軟體找人,且還給我們一套話術,所以我認為我被騙。工作時手機會統一沒收,所以沒有辦法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也無法跟家人求救,手機會被檢查,就算偷偷用手機跟家人求救,他們也會看你手機。在柬埔寨期間的工作報酬他們原本說折合臺幣5萬元,但我沒領到,因為業績不好,還被轉賣。不做或做不好比較嚴重被關起來毆打,護照在第一間公司時就被收走,統一保管,回國才能返還。我曾經因為沒有業績,被轉賣過6、7間公司,前面大多都在柬埔寨,我有到西港、金邊、七星海,最後2間是緬甸KK園區、泰國。最後在泰國時,泰國警察說我沒有護照而被抓,後有辦事處協助買機票回臺。而我歷次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園區外大門都有配戴棍子、電擊棒的警衛看守,其中緬甸KK園區是有軍人守著。我曾經向公司表示要回臺,公司要求必須給付賠付金,我太多家,不記得了,只記得KK園區是20萬人民幣,我沒有錢、業績也不好只好作罷。最後一家阿波羅園區,除了叫我做本來工作,還有叫我去做食堂、酒店工作,我在最後一家公司工作都不太理想,老闆請人送我到泰國,叫我自己在泰國想辦法回臺灣,後我因沒有護照被泰國警察抓,再由駐泰辦公室的人協助我返臺。
由被害人A29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知被害人A29在柬埔寨後陸續被賣給4間公司,要離開公司須付高額贖金,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且無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還被公司沒收手機,此般客觀情形,足認被害人A29已被物化而賣到柬埔寨。
⑩被害人A31證稱:到柬埔寨後,我們4人被不同的中國籍人員
帶走,我跟和我一起被DAVID載到機場的女生一起被帶到白沙皇宮,在那裡,我們兩個就被分開,我不知道他後來去哪。我在柬埔寨9個月總共被賣了6間公司,我待的6家園區都是股票詐騙、感情詐騙,大同小異。我在第一家詐騙園區的公司還沒有發現被騙,該公司就是叫我打電腦,使用電腦做股票詐騙跟感情詐騙,我當時不知道我是在做詐騙。我是在後面第二家公司「星海臺灣盤」,當時跟我同一間的是臺灣人,聽他們跟我說,我才發現我是被賣到柬埔寨,無法隨時離開,且可能有生命危險,也才發現我是在做詐騙,且當時做的是臺灣感情詐騙。當時快過年了,我媽媽會打電話給我,我當時不敢讓他知道,我被賣到柬埔寨。發現被騙當下我沒有質問DAVID,我不敢質問他,因為我有在柬埔寨被1名臺灣仲介打,但我有套DAVID的話,我有跟DAVID說我不太適合做這個,我打字也不快,想要回臺灣。被賣到第二間公司時,我才拍周遭照片給媽媽用LINE求救,看能不能付賠付金回臺,結果園區趁我睡覺時,偷看我手機,說我報警,上述臺灣仲介進我房間二話不說、用腳踹我,之後就恐嚇我要轉賣,當天晚上我就被轉賣至第三家公司「金財五園區」。在柬埔寨期間我完全沒領到工作報酬,如果沒有錢就跟主管預支
1、2千美金,如果我沒有業績,又還不出來,公司就會將我再賣到另外一家公司,用賣我的錢來抵債。活動領域只能在園區裡,如果只是純粹懶惰不想上班就還好,但是不能被發現報警,會被打,我曾經看到大陸人被打得跟白癡一樣。我只有在第二家公司被懷疑報警而被臺灣人打。在柬埔寨期間,我因為做不好被轉賣5次,一下飛機護照即被沒收無法隨時返臺,之後我在被轉賣到第三家公司時,有拿護照,但當時身上沒有錢,無法回臺灣,且被限制不能離開園區,每一個園區大門都有憲兵,有些有拿槍、有些沒有,我歷次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口,但可以在園區内自由活動。我曾經向第二家公司表示要回臺,因為我打字不快,DAVID一直跟我灌輸博奕有多好賺,且被要求必須給付2萬美金的賠付金,我當時沒有錢,家裡也沒有這麼多錢,只好作罷。最後因為111年9月18日,柬埔寨西港警方對於西港所有詐騙園區大查抄,當時我所在凱旋城園區的大陸人老闆說想跟公司繼續努力的可留下來,想離開的不用付賠付金,就可自行離開,於是我透過媽媽聯絡國際刑警,後依詹警官指示回臺。由被害人A31所述其在柬埔寨之情形,可見被害人A31在柬埔寨時被多次轉賣,其並無離開柬埔寨公司的自由,也沒有不做公司要求之工作的自由,亦無行動自由,並因想離開公司向媽媽求救而遭到暴力傷害,並旋被賣掉,顯見被害人A31已被物化成為恣意買賣之客體。
④被告陳思瑋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陳思瑋根本不知道到了柬
埔寨工作的人,柬埔寨的公司是否會把他們當作物品一樣層層轉賣,或是把被害人物化,也沒有證據可以證明被告陳思瑋確實有和柬埔寨那邊的公司達成買賣人口的合意,被告陳思瑋對本案相關收入的認知就只是人力仲介的佣金,並不是這個錢就一定是把這個人當作一個物品給賣掉了;由卷內A30的證述可知道,當A30有曾經向陳思瑋反映過當地的工作並不是他想像的那樣的時候,被告陳思瑋甚至還幫他去聯絡他父親,而且也叫A30趕快跟他的父親聯絡,如果被告陳思瑋真的是要將這些被害人物化,作為商品的交易,是絕對不可能會和這些被害人的家屬有所聯繫云云,惟被害人A14、A28、A11、A15、A30(A11、A15、A30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起訴犯罪事實之被害人)均曾向被告陳思瑋反映工作內容與薪資條件等與被告陳思瑋等人告知的不同,然被告陳思瑋並未積極處理,甚至不理不睬,讓被害人無法聯繫到,等於是置被害人之自由與生死於不顧,足認被告陳思瑋主觀上確係基於將被害人賣掉之犯意。被害人A14、A28、A11、A15、A30之證述分敘如下:
⑴被害人A14證稱:我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後,馬上跟陳思瑋聯
絡,陳思瑋當時跟我說,先給他一點時間跟對方協調,還有很應付我的說,我在那邊做1、2個月就會換他當初講的那個了;我那時候一直跟陳思瑋說,要嘛你讓我直接回去,陳思瑋跟我說要賠付,但沒有跟我講賠付金額。
⑵被害人A28證稱:我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後,有透過LINE通訊
軟體跟招募者陳思瑋、楊家豪反映工作狀況,但他們都未讀未回。
⑶被害人A11證稱:我發現工作內容不一樣後,有跟林晉宇、陳
思瑋反映,他們騙我說他們會處理,還跟我們說他們也不知道為什麼,當初說做遊戲客服,結果那邊老闆讓我做詐騙,陳思瑋就叫我先順著他們,免得他們對我做什麼。我是因為林晉宇才逼不得已去柬埔寨,所以我比較沒有跟林晉宇聯絡,不過陳思瑋到最後也只有安撫我,也沒實際上做什麼事。⑷被害人A15證稱:我第一天就有跟我女朋友求救,我覺得我是
被騙來,我女朋友叫我開視訊叫我照環境給他看,4天後那個臺灣口音的叫我開始工作,但是我拒絕,我說我肚子痛,他先帶我外出去看醫生,回來之後叫我繼續休息。我在休息期間我有打電話給陳思瑋,我跟他說怎麼跟你們當初所說的博弈不同,我有告訴陳思瑋這裡是做詐騙的,他開始跟我裝傻,還反問我妳確定妳們有上對車子嗎?我說是你們安排的你怎麼會問我呢?後來他說他先忙,他就掛我電話,之後就聯絡不到。
⑸被害人A30證稱:我跟A31抵達柬埔寨後,「筱白白」的助理
(自稱臺灣人)便說要幫我拿護照,我便將護照交給他,後來就搭載我跟A31前往工作的地方。我發現不對勁就有先跟「筱白白」聯絡,第二天中午才與陳思瑋聯絡上,陳思瑋安撫我說要幫我處理及聯絡,但是都沒有,後來就跟他們幾乎失聯。⑤辯護人雖稱:由卷內A30的證述可知道,被告陳思瑋有幫A30
聯絡父親,如果被告陳思瑋真的是要將這些被害人物化,作為商品的交易,是絕對不可能會和這些被害人的家屬有所聯繫云云,惟被害人A30已明確證稱「陳思瑋安撫我說要幫我處理及聯絡,但是都沒有,後來就跟他們幾乎失聯」等語,且卷內並無證據可證辯護人所稱「被告幫被害人A30聯絡父親」一節,是辯護人此節所辯顯非可採。
⑥併參被告陳思瑋、林晉宇均供稱送1人出國,介紹者可獲得3
萬元報酬(見偵14392卷一第210頁反面、第213頁反面;偵14392卷二第45頁、第68頁反面;本院重訴15卷四第238頁),被告陳思瑋、林晉宇並證稱送人出國之各分工者可獲得之報酬如「柬埔寨報表」所示(見偵14292卷一第213頁反面、第364頁;偵14392卷二第68頁反面)。而依「柬埔寨報表」所示,「開發」者可獲得「介紹(人頭)」欄位所示之金額即3萬元或5萬元,被告陳思瑋並供稱辦護照之人另可獲得800元(即「柬埔寨報表」所示之3,000元扣除辦護照的費用2,200元,見本院重訴15卷四第237至238頁),而「開發」即招募者僅是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及聯繫被害人,然後安排被害人北上住宿在旅館內,陪同被害人做核酸檢測、至機場搭機,即可獲得3萬元或5萬元,以被告林晉宇為例,其於110年11月有4個經其開發的被害人出國,此部分所記載的「介紹」報酬均為每人3萬元,則被告林晉宇只要介紹4個人出國,1個月就可獲得十幾萬元的高額報酬,而被告陳思瑋於111年1月間有開發2個被害人出國,其就每位被害人可獲得5萬元之報酬,亦即被告陳思瑋光是在1個月內介紹2人出國,即可獲得10萬元報酬,且若有辦理護照,還可額外獲得每件800元之報酬。惟此種工作並不需要高度專業亦非極耗心力,若僅是正當仲介,此高額報酬顯與行為人所投入之工作勞力、時間不成比例,是參與這些工作的行為人主觀上不可能不知其所為之事並非正當仲介,而是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而賣至國外。況被告陳思瑋所參與之第一集團與第二集團運作模式幾乎一樣(差別僅在於第二集團有明顯的領導者與較具體的分工),被害人在柬埔寨遭到的待遇也相同,僅是因被告林晉宇與「八爺」間有齟齬,而改找有柬埔寨人脈的被告李振豪來繼續從事將人騙去柬埔寨的事。綜上各情,足認被告陳思瑋客觀上所參與之事是把被害人賣到柬埔寨,其主觀上亦知情,是被告陳思瑋之辯護人此節所辯,不足為採。
⒊據上,被告陳思瑋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被害人部分,均與
附表一編號1至10「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共同被告共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其犯行事證明確,均應依法論科。
㈣被告林晉宇部分
A.第二集團部分⒈被告林晉宇就如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編號7至編號14、編
號16至編號18所示其有參與第二集團之被害人招募、指示被害人簽合約、本票及入住旅館等情,以及其行為涉犯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均坦承不諱(見本院重訴2卷一第217頁;重訴2卷二第471頁),並經如上揭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分別證述明確,而前揭被害人均為被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並遭以被告李振豪為首之第二集團共犯買賣人口等情,前已詳論,茲不贅述。
⒉被告林晉宇之辯護人雖辯稱:我們一直在爭執的部分都是在
於究竟被告的行為有沒有構成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跟第6項的買賣人口罪,就這些被害人在柬埔寨裡的待遇狀況來看,他們到柬埔寨工作之後,當地的業者有提供食宿,有提供宿舍跟餐點給證人,而且宿舍基本的生活和衛生條件都還是尚可的情形,而且他們在柬埔寨園區內工作時,在下班時間都可以使用手機連接網路與家人通訊,園區裡也有提供便利商店、餐廳等生活設施,供在那邊工作的人,他們去購買日常生活用品來滿足他們的生活所需,甚至有提供些娛樂場供他們去做消費,故此部分被害人是否真的已經失去他們的獨立自主的狀態,而稱為他人支配客體,此部分真的是有討論的空間,更何況注意1個點,他們的生活條件為什麼會變差,後來他們有比如說被體罰、被毆打,甚至於被恐嚇等等的情形,是因為源自於他們不願意去配合工作,而導致他們原本的生活型態做了改變云云。惟姑不論辯護人前揭所述之柬埔寨園區環境、下班後可使用手機網路等情僅是部分被害人所述,並非所有被害人均如此,即使被害人在詐騙園區有被提供基本生活設施以及有限制的手機網路使用,本案被害人在詐騙園區均遭沒收護照、限制活動範圍、限制可做的事以及限制返臺之自由,且辯護人上開辯詞亦明確指出:若被害人不願配合工作,生活條件就變差,例如被體罰、被毆打、恐嚇等,顯然被害人就是被置於當地公司老闆之實力支配下,被迫做自己不想做的事、被迫被體罰、毆打、電擊、關小黑屋、轉賣,是辯護人以上開論述辯稱本案並不構成買賣人口罪,自非可採。
⒊被告林晉宇之辯護人固又辯稱:被告林晉宇本身不知悉也無
從過問這些被害人到柬埔寨工作的內容及工作的環境,所以被告林晉宇在柬埔寨時並沒有把被害人移置於他的實力支配之下的行為,而且被告林晉宇所收的都只是仲介費,並沒有辦法證明被告林晉宇跟買方之間,就被害者有價金為合致的意思表示云云,然查:
①第二集團就各被害人之利潤金額及各分工者可獲得之分潤計
算方式是如上開「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前已敘明。依「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資料,自B1至B30、B32至B53之52位被送出國之被害人,幾乎每一位被害人之臺灣端總獲利(已扣除成本)都是二十幾萬、三十幾萬元,僅有少數幾位不到20萬元,然亦均有十幾萬元,依一般經驗法則,若僅是正常仲介人至國外工作,獲利金額應不至於高達數十萬元,蓋國外需求人力者若僅是獲得1位可自由選擇是否工作、自由決定去留之潛在員工,何需花費數十萬元之成本來取得這樣不穩定的潛在人力。「開發」即招募者僅是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及聯繫被害人,至多再安排被害人北上之住宿(其他出國前之細項工作有其他項目可分潤,此觀「分紅表」上有「開發30%」、「會計5%」、「核酸5%」、「機場10%」、「外交部5%」等欄位即明),即可獲得總獲利之30%,就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除未成功出國之被害人即B31、B55、B56、B57外,擔任開發之被告就每一位被害人可獲得3萬多至10萬多元不等之報酬,其餘分工者,即使是分潤比例最低的辦理護照(外交部)、辦理核酸檢測(核酸)、會計,就每位出國者也多可獲得超過1萬元之報酬,若僅是正當仲介,此高額報酬顯與參與者所投入之工作勞力、時間不成比例,是參與這些工作的行為人主觀上不可能不知其所為之事並非正當仲介,而是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而賣至國外。
②再被告黃鈺真於111年3月16日上午6時1分有傳「全球反詐騙
協助」(GLOBAL ANTI-SCAM ORG)網站之截圖到群組中,並在截圖下說「是不是該小心一點……」,可見包含被告黃鈺真在內之群組成員應均知其等將被害人詐騙出國後,被害人是受困在國外被迫從事詐騙工作,且被要求付贖金才能返臺,亦無任何求助管道,此種情形無異於將被害人賣給國外買家等情,前已詳敘。
③被告李振豪亦於111年3月18日在「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
組中對所有群組成員說:「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有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我有兩個想法1.別人想弄我們 2.警察在盯我們,所以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等語,前已敘及,若被告等人並非從事違法的人口買賣,何必怕被警察盯,而且怎會有「不該問的問題」。
④況被害人B1、B21、B23、B37、B40、B42、B49、B50、B53等
人有向被告林晉宇反映工作內容與薪資條件等與被告等人告知的不同,然被告林晉宇等人並未積極處理,甚至不理不睬、封鎖被害人等情,前已敘明,足認被告林晉宇主觀上確實有將被害人賣斷給柬埔寨方的犯意。
⑤被告鄭學鴻(暱稱「何必問」)於同年3月27日在「有夢最美
希望相隨」群組中稱「所以他們在國外沒有付到半毛錢就回來了喔」,被告林晉宇(暱稱「Tiger」)答「對,很牛逼」,被告陳均翰(暱稱「小寶」)答「牛逼到不用隔離」,被告林晉宇復稱「剛剛阿姨的兒子還打給我耶」,被告陳均翰稱「這好像真的有背景」(對話截圖見偵14392卷一第261至262頁)。則由被告林晉宇與被告鄭學鴻、陳均翰之對話,可見他們都知悉被害人在柬埔寨若不付錢應無法回臺,而且一般沒特別勢力或人脈關係的人,是難以不付贖金就離開柬埔寨買方掌控的,此種情形,無異於將被害人像物一樣賣斷,是被告林晉宇主觀上不可能不知被害人是面臨如同被賣掉的情況。
⑥被告林晉宇復於111年4月11日將被害人B37所傳的訊息「不怕
下地獄?你都這樣騙人來?啊不是要處理」截圖後傳至「有夢最美希望相隨」群組,被告陳思瑋竟回覆「發出反派的笑聲(貼圖)」,被告林晉宇又再傳了數張對話截圖(見偵14392卷一第256至258頁),其中1張對話截圖中,被告林晉宇回覆被害人B37上開訊息時,謊稱「我現在人也在金邊,我正在了解你為什麼會去西港,另一個也跑去西港」云云(見偵26101卷二第533頁),被告林晉宇在其所傳的上開數張對話截圖下並稱「我覺得我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黃鈺真即回覆「我們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陳均翰回覆「別怕,大家一起」。若被告林晉宇等人是合法將被害人仲介至國外工作,被告林晉宇何需向被害人謊稱他自己也在柬埔寨、在瞭解被害人為何去西港云云?而且在唬弄、敷衍被害人之後,還將截圖傳到群組中,並稱覺得自己會下地獄,足認被告林晉宇係原本就知悉被其所屬集團送出國的被害人會陷在發現被騙又無法脫身的處境,且此種情況也不違反被告林晉宇之本意。
⑦另被告陳均翰於111年5月5日將1張被害人B43所發包含「本人
不慎遇到不良公司被抓走賣掉,如同新聞上所說園區非常黑不要被騙,我嘗試逃跑不慎失敗被懲罰,這篇文很危險,我沒打算活著出去,被限制自由被關在這,林森北路409台北東堂各位成員感謝送我來柬埔寨西港,我相信你們一定會遭報應」等內容的Instagram限時動態截圖傳到上開群組中等情,前已敘明,被告陳均翰、鄭學鴻、陳思瑋、林晉宇等人看到被害人發出如此嚴重的指控與生命、自由遭到危害的內容,竟然完全沒有驚訝或惶恐的樣子,全都淡定以對,被告林晉宇還在被告鄭學鴻稱沒再回應被害人B43時,回了奸笑的表情,顯然被告林晉宇與共同被告陳均翰等人都知悉被害人出國後會面臨這樣的情況,這種情形並未超出他們的預期。綜觀上述各情,明白顯示出遭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等人所屬組織詐騙出國之被害人確實客觀上是被賣到柬埔寨,且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陳均翰、黃鈺真等人亦明知被害人是被「賣掉」。
⒊綜上各情,足認如附表二所示之各被害人確實是遭以被告李
振豪為首之共犯集團以詐術拐騙出國且遭賣掉,被告林晉宇主觀上亦知悉被害人身陷此種處境,是被告林晉宇就附表二編號1、編號7至編號14、編號16至編號18所示被害人遭騙、賣出國之事,與附表二編號1、編號7至編號14、編號16至編號18「參與之行為人」欄內所示之其他共同被告及蔡昇翰、「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人均有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其犯行足可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B.第一集團部分⒈被告林晉宇就如事實欄及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編號6(即被
害人A10、A12、A14、A17、A22)所示其有參與第一集團之被害人招募、講解工作內容、接送被害人等情,以及其行為涉犯使詐術使人出國罪均坦承不諱(見本院重訴2卷一第217頁、第315頁;重訴2卷二第471頁),而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均證稱其等在臺灣被告知的工作內容及薪資條件與在柬埔寨實際上被迫做的工作及薪資條件不同,以及其等在柬埔寨處於被嚴重限制自由且需付贖金才能離開之處境等情,前已敘明。審酌被害人A10、A12、A14、A17、A22互不相識,亦均無動機誣陷被告林晉宇等人,其等卻均一致證稱在臺被告知的工作內容、薪資、環境條件等,與實際情形不同,足認此5位被害人確實是遭被告林晉宇以不實之話術吸引而決定依照被告林晉宇等人之安排出國工作。且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均坦承涉犯以詐術使被害人出國之犯行(見本院重訴2卷一第217至219頁、第263頁、第315頁、重訴2卷二第471頁),是上開5位被害人係被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而出國,堪認為真。據上,被告林晉宇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編號6所示5位被害人,與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編號6「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共同被告共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足可認定。
⒉被告林晉宇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林晉宇不構成買賣人口罪云
云,惟依被告陳思瑋、林晉宇所述及「柬埔寨報表」所示,「開發」者可獲得「介紹(人頭)」欄位所示之金額即3萬元或5萬元,前已詳敘,而「開發」即招募者僅是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及聯繫被害人,然後安排被害人北上住宿在旅館內,陪同被害人做核酸檢測、至機場搭機,即可獲得3萬元至5萬元,依「柬埔寨報表」之記載,被告林晉宇於110年11月有4個經其開發的被害人出國,此部分所記載的「介紹」報酬均為每人3萬元,則被告林晉宇當月僅開發4個人出國,1個月就可獲得12萬元的報酬,而其於111年1月間更是開發了6個人出國,即使其中1人的介紹者有2位,在此部分的報酬平分下,被告林晉宇仍能獲得高達165,000元之報酬。惟此種工作並不需要高度專業或極耗心力,若僅是正當仲介,此高額報酬顯與行為人所投入之工作勞力、時間不成比例,是參與這些工作的行為人主觀上不可能不知其所為之事並非正當仲介,而是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而將被害人賣至國外。況被告林晉宇所參與之第一集團與第二集團運作模式幾乎一樣(差別僅在於第二集團有明顯的領導者與較具體的分工),被害人在柬埔寨遭到的待遇也相同,僅是因被告林晉宇與「八爺」間有齟齬,而改找有柬埔寨人脈的被告李振豪來繼續從事將人騙去柬埔寨之犯行。綜上各情,足認被告林晉宇客觀上所參與之事是把被害人賣到柬埔寨,其主觀上亦知情,是被告林晉宇之辯護人此節所辯,不足為採。
⒊據上,被告林晉宇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編號6所示5位被
害人部分,均與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編號6「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共同被告共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㈤被告楊家豪部分
A.第二集團部分⒈被告楊家豪就如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4所示其有參與
第二集團之招募被害人、指示被害人簽署合約、本票、入住指定旅館、陪同辦理護照及核酸檢測等情,以及其就附表二編號2、3所示被害人所為之行為涉犯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均坦承不諱(見本院重訴2卷一第219、263頁;重訴2卷二第471頁),並經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4所示被害人分別證述明確,而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4所示被害人均為被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並遭以被告李振豪為首之第二集團共犯買賣人口等情,前已詳論,茲不贅述。
⒉被告楊家豪雖就附表二編號4所示被害人(即B8)部分否認涉
犯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辯護人為其辯稱:被害人B8表示他一開始就知道去東埔寨是要去做詐騙,而且是自願前往,故被告楊家豪應無詐騙使他出國等語。惟依被害人B8之證詞(詳前所述),被害人B8雖知前往柬埔寨是做詐騙工作,然其出國前並未被告知其到柬埔寨工作會被收走護照、被限制自由、需付贖金(即賠付金)才能離開、會被轉賣等不當待遇,被告楊家豪還告訴被害人B8去了半年之後可以回臺云云,是被告楊家豪顯有隱瞞被害人B8會受到之不當待遇,並佯稱被害人B8半年後即可回臺,使被害人B8在資訊錯誤之情況下決定接受被告等人安排前往柬埔寨,則被告楊家豪就被害人B8所為顯係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亦可認定,其與辯護人此節所辯顯非可採。
⒊被告楊家豪之辯護人又辯稱:被告楊家豪否認其有涉犯刑法
第269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及人口販運防制條例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犯行,因為被告楊家豪在本案當中只是擔任開發的角色,並沒有任何管道可以跟柬埔寨集團聯繫,也不知道告訴人前往柬埔寨時會遭到買賣的情況,也沒有任何相關的證據顯示被告楊家豪其實有跟柬埔寨集團的人口販運有所往來云云,然查:
①第二集團就各被害人之利潤金額及各分工者可獲得之分潤計
算方式是如上開「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前已敘明。依「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資料,自B1至B30、B32至B53之52位被送出國之被害人,幾乎每一位被害人之臺灣端總獲利(已扣除成本)都是二十幾萬、三十幾萬元,僅有少數幾位不到20萬元,然亦均有十幾萬元,依一般經驗法則,若僅是正常仲介人至國外工作,獲利金額應不至於高達數十萬元,蓋國外需求人力者若僅是獲得1位可自由選擇是否工作、自由決定去留之潛在員工,何需花費數十萬元之成本來取得這樣不穩定的潛在人力。「開發」即招募者僅是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及聯繫被害人,至多再安排被害人北上之住宿(其他出國前之細項工作有其他細項可分潤,此觀「分紅表」上有「開發30%」、「會計5%」、「核酸5%」、「機場10%」、「外交部5%」等欄位即明),即可獲得總獲利之30%,就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除未成功出國之被害人即B31、B55、B56、B57外,擔任開發之被告就每一位被害人可獲得3萬多至10萬多元不等之報酬,其餘分工者,即使是分潤比例最低的辦理護照(外交部)、辦理核酸檢測(核酸)、會計,就每位出國者也多可獲得超過1萬元之報酬,若僅是正當仲介,此高額報酬顯與參與者所投入之工作勞力、時間不成比例,是參與這些工作的行為人主觀上不可能不知其所為之事並非正當仲介,而是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而賣至國外。
②再被告黃鈺真於111年3月16日上午6時1分有傳「全球反詐騙
協助」(GLOBAL ANTI-SCAM ORG)網站之截圖到群組中,並在截圖下說「是不是該小心一點……」,可見包含被告黃鈺真在內之群組成員應均知其等將被害人詐騙出國後,被害人是受困在國外被迫從事詐騙工作,且被要求付贖金才能返臺,亦無任何求助管道,此種情形無異於將被害人賣給國外買家等情,前已詳敘。
③被告李振豪亦於111年3月18日在「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
組中對所有群組成員說:「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有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我有兩個想法1.別人想弄我們 2.警察在盯我們,所以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等語,前已敘及,若被告等人並非從事違法的人口買賣,何必怕被警察盯,而且怎會有「不該問的問題」。
④況被害人B2有向被告楊家豪反映工作內容與被告楊家豪告知
的不同,然被告楊家豪並未積極處理,甚至封鎖被害人B2等情,前已敘明,足認被告楊家豪主觀上確實有將被害人賣斷給柬埔寨方的犯意。
⒊綜觀上述各情,明白顯示出遭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鄭學鴻
、陳均翰、楊家豪、黃鈺真等人所屬組織詐騙出國之被害人確實客觀上是被賣到柬埔寨,且被告楊家豪亦明知被害人是被「賣掉」,是被告楊家豪就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4所示之被害人遭騙、賣出國之事,與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4「參與之行為人」欄內所示之其他共同被告及蔡昇翰、「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人均有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之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B.第一集團部分⒈被告楊家豪就如事實欄及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編號7至編號
10所示其有參與第一集團之被害人招募、指示被害人簽本票、到旅館看被害人、陪同被害人辦理核酸檢測、帶被害人至機場等情,以及其行為涉犯使詐術使人出國罪等均坦承不諱(見偵21949卷第65頁正反面;本院本院重訴2卷一第219、263頁;重訴2卷二第471頁),而如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編號7至編號10所示之被害人(即A10、A12、A14、A17、A23、A28、A29、A31)均證稱其等在臺灣被告知的工作內容及薪資條件與在柬埔寨實際上被迫做的工作及薪資條件不同,以及其等在柬埔寨處於被嚴重限制自由且需付贖金才能離開之處境等情,前已敘明。審酌被害人A10、A12、A14、A17、A2
3、A28、A29、A31互不相識,其等亦均無動機誣陷被告楊家豪等人,卻均一致證稱其等在臺被告知的工作內容、薪資、環境條件等,與實際情形不同,足認此8位被害人確實是遭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等人以不實之話術吸引而決定依照其等之安排出國工作。且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均坦承本案涉犯以詐術使被害人出國之犯行(見本院重訴2卷一第217至219頁、第263頁;重訴2卷二第471頁),是上開8位被害人係被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而出國,堪認為真。據上,被告楊家豪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編號7至編號10所示8位被害人,與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編號7至編號10「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共同被告共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足可認定。
⒉被告楊家豪固辯稱其不構成買賣人口罪云云,惟被害人A12、
A23、A28均曾向被告楊家豪反映工作內容與薪資條件等與被告楊家豪等人告知的不同,然被告楊家豪並未積極處理,甚至不理不睬,讓被害人無法聯繫到,等於是置被害人之自由與生死於不顧,足認被告楊家豪主觀上確係基於將被害人賣掉之犯意。被害人A12、A23、A28之證述分列如下:
①被害人A12:我發現工作內容不一樣後,有向David聯繫,他
沒有幫我處理或協助反映,僅是告訴我說叫我在那邊繼續做。
②被害人A23:我發現工作內容不一樣後,有立即透過LINE跟王
承學(David,楊家豪)聯繫,然後他就敷衍說是還沒到園區,只要到園區就會跟當初說好的博弈工作内容一樣。
③被害人A28:我發現工作內容不一樣後,有透過LINE通訊軟體跟招募者Nick跟David反映工作狀況,但他們都未讀未回。
⒊併參被告楊家豪、陳思瑋、林晉宇所述及「柬埔寨報表」所
示,「開發」者可獲得「介紹(人頭)」欄位所示之金額即3萬元或5萬元,前已詳敘,而「開發」即招募者僅是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及聯繫被害人,然後安排被害人北上住宿在旅館內,陪同或搭載被害人做核酸檢測、至機場搭機,即可獲得3萬元至5萬元之報酬。而依「柬埔寨報表」之記載,被告楊家豪於111年1月有7個經其開發的被害人出國,此部分所記載的「介紹」報酬有4位被害人每人5萬元,1位被害人3萬元,2位被害人的「介紹(人頭)」欄位則記載為「0」,由此可見被告楊家豪僅開發7個人出國,1個月內就可獲得23萬元的報酬。惟此種工作並不需要高度專業或極耗心力,若僅是正當仲介,此高額報酬顯與行為人所投入之工作勞力、時間不成比例,是參與這些工作的行為人主觀上不可能不知其所為之事並非正當仲介,而是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而將被害人賣至國外。況被告楊家豪所參與之第一集團與第二集團運作模式幾乎一樣(差別僅在於第二集團有明顯的領導者與較具體的分工),被害人在柬埔寨遭到的待遇也相同,僅是因被告林晉宇與「八爺」間有齟齬,而改找有柬埔寨人脈的被告李振豪來繼續從事將人騙去柬埔寨的事。綜上各情,足認被告楊家豪客觀上所參與之事是把被害人賣到柬埔寨,其主觀上亦知情,是被告楊家豪此節所辯,不足為採。
⒋據上,被告楊家豪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編號7至編號10所
示8位被害人部分,均與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4、編號7至編號10「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共同被告共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㈥被告鄭學鴻部分
A.第二集團部分⒈被告鄭學鴻就如事實欄及附表二編號1、編號2、編號5至編號
9、編號12至編號15、編號18、編號20所示其有參與第二集團之被害人招募、陪同被害人辦理護照、做核酸檢測、指示被害人簽署合約、在旅館陪同被害人、載送被害人前往旅館住宿與機場出境等情,以及其行為涉犯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均坦承不諱(見本院重訴2卷一第364頁;重訴2卷二第471頁),並經上揭編號所示被害人分別證述明確,而前揭被害人均為被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並遭以被告李振豪為首之第二集團共犯買賣人口等情,前已詳論,茲不贅述。
⒉被告鄭學鴻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害人B40、B42及B43在經過本
院的交互詰問後可以發現,被害人B40他是坦誠說他一開始就知道前往柬埔寨是從事詐騙工作,而且在柬埔寨工作時,他的行動自由也沒有受到任何的限制,也證述根本就沒有所謂賠付金一事,我們認為此部分尚難認為被告鄭學鴻有使用詐術使人出國以及經營買賣人口的罪嫌;另外在被害人B42的部分,她在審理中更是證稱她出國前根本就不知道是要去柬埔寨工作,她一直以為是跟被害人B43一起去柬埔寨玩,是到飛機起飛之後,被害人B43才跟她說我們是要去柬埔寨工作,從此可看出被告鄭學鴻根本未對被害人B42施以任何詐術,被害人B42與B43對於在臺灣所簽契約,根本不知道也沒有印象,甚至互相推諉說B43是B42跟她說有賠付金一事,但被害人B42更是表示說根本就沒有這件事情,我們認為此部分尚難認為被告鄭學鴻對此2人有施以詐術使人出國、買賣人口的罪嫌云云。惟被害人B40、B42、B43確有被施用詐術而出國及買賣人口等情,前已敘明(見被告陳思瑋部分),是被告鄭學鴻之辯護人此節所辯自非可採。
⒊被告鄭學鴻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鄭學鴻主要負責的工作幾
乎都是接送PCR(核酸檢測),他不知道到柬埔寨那邊實際的工作情況是否會被私行拘禁或虐待或轉賣,且被告鄭學鴻並沒有跟柬埔寨方有接觸,遑論他可以將被害人如同物品一般的出售云云,然查:
①如前所述,第二集團就各被害人之利潤金額及各分工者可獲
得之分潤計算方式是如上開「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依「分紅表」、「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EXCEL表所示資料,自B1至B30、B32至B53之52位被送出國之被害人,幾乎每一位被害人之臺灣端總獲利(已扣除成本)都是二十幾萬、三十幾萬元,僅有少數幾位不到20萬元,然亦均有十幾萬元,依一般經驗法則,若僅是正常仲介人至國外工作,獲利金額應不至於高達數十萬元;再者,「開發」即招募者僅是在網路上刊登廣告及聯繫被害人,至多再安排被害人北上之住宿,即可獲得總獲利之30%,就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擔任開發之被告就每一位被害人可獲得3萬多至10萬多元不等之報酬,其餘分工者,即使是分潤比例最低的辦理護照(外交部)、辦理核酸檢測(核酸)、會計,就每位出國者也多可獲得超過1萬元之報酬,若僅是正當仲介,此高額報酬顯與參與者所投入之工作勞力、時間不成比例,是參與這些工作的行為人主觀上不可能不知其所為之事並非正當仲介,而是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而賣至國外。
②被告黃鈺真於111年3月16日上午6時1分有傳「全球反詐騙協
助」(GLOBAL ANTI-SCAM ORG)網站之截圖到群組中,並在截圖下說「是不是該小心一點……」,可見包含被告黃鈺真在內之群組成員應均知其等將被害人詐騙出國後,被害人是受困在國外被迫從事詐騙工作,且被要求付贖金才能返臺,亦無任何求助管道,此種情形無異於將被害人賣給國外買家;且被告李振豪亦於111年3月18日在「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中對所有群組成員說:「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有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我有兩個想法1.別人想弄我們 2.警察在盯我們,所以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等語,若被告等人並非從事違法的人口買賣,何必怕被警察盯,而且怎會有「不該問的問題」等情,前已敘明。被告鄭學鴻身為群組成員,對於上開被告黃鈺真、李振豪所傳送之訊息自均知悉,是其辯稱主觀上不知被害人遭買賣云云,顯非可採。
③況被告鄭學鴻(暱稱「何必問」)於同年3月27日在「有夢最
美希望相隨」群組中稱「所以他們在國外沒有付到半毛錢就回來了喔」,被告林晉宇(暱稱「Tiger」)答「對,很牛逼」,被告陳均翰(暱稱「小寶」)答「牛逼到不用隔離」,被告林晉宇復稱「剛剛阿姨的兒子還打給我耶」,被告陳均翰稱「這好像真的有背景」(對話截圖見偵14392卷一第261至262頁)。觀被告鄭學鴻與被告林晉宇、陳均翰之對話,可見他們都知悉被害人在柬埔寨若不付錢應無法回臺,而且一般沒特別勢力或人脈關係的人,是難以不付贖金就離開柬埔寨買方掌控的,此種情形,無異於將被害人像物一樣賣斷,是被告鄭學鴻主觀上不可能不知被害人是面臨如同被賣掉的情況。
④另被告陳均翰於111年5月5日將1張被害人B43所發包含「本人
不慎遇到不良公司被抓走賣掉,如同新聞上所說園區非常黑不要被騙,我嘗試逃跑不慎失敗被懲罰,這篇文很危險,我沒打算活著出去,被限制自由被關在這,林森北路409台北東堂各位成員感謝送我來柬埔寨西港,我相信你們一定會遭報應」等內容的Instagram限時動態截圖傳到上開群組中等情,前已敘明,被告陳均翰、鄭學鴻、陳思瑋、林晉宇等人看到被害人發出如此嚴重的指控與生命、自由遭到危害的內容,竟然完全沒有驚訝或惶恐的樣子,全都淡定以對,被告林晉宇還回了奸笑的表情,顯然被告鄭學鴻等人都知悉被害人出國後會面臨這樣的情況,這種情形並未超出他們的預期,且由上開對話可看出被害人B43曾向被告鄭學鴻反映過問題,被告鄭學鴻卻不理睬被害人B43,對被害人B43的生死置若罔聞,若這樣還能說客觀與主觀上都沒有把人賣掉的情況與故意,實難符合經驗與論理法則。
⑤綜觀上述各情,明白顯示出遭被告鄭學鴻等人所屬組織詐騙
出國之被害人確實客觀上是被賣到柬埔寨,且被告鄭學鴻等人亦明知被害人是被「賣掉」。是被告鄭學鴻就附表二編號
1、編號2、編號5至編號9、編號12至編號15、編號18、編號20所示被害人遭騙、賣出國之事,與附表二編號1、編號2、編號5至編號9、編號12至編號15、編號18、編號20「參與之行為人」欄內所示之其他共同被告及蔡昇翰、「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人均有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足可認定,其犯行應依法論科。
B.第一集團部分⒈被告鄭學鴻就如事實欄所示其有向被告林晉宇學習做本案仲
介人出國工作之行為、協助被告林晉宇接送被害人等情坦承不諱(見偵21632卷第91頁反面、第141頁反面至第142頁;本院聲羈212卷第143頁;重訴2卷一第364頁;重訴2卷二第471頁),而如附表一編號6所示之被害人A22係遭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並遭賣到柬埔寨等情,前已敘明,是此部分事實堪認為真。
⒉被告鄭學鴻之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鄭學鴻在第一集團時仍然
認為前往柬埔寨是從事博弈工作,其在第一集團時只是陪同被告林晉宇開房間,也沒有任何獲利,所以第一集團將被告鄭學鴻列為共同被告顯屬無稽云云。惟查:
①被告林晉宇於偵查中具結證稱:被告鄭學鴻負責做開發、招
募人,跟我做的事情一樣;參與第一集團的人有我、被告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蔡昇翰,被告鄭學鴻都是陪我帶人去開房間,比較常跟我一起行動等語(見偵14392卷一第211頁、第364頁);被告陳思瑋於偵查中亦具結證稱:鄭學鴻也是做開發,他是林晉宇帶進來的等語(見偵14392卷二第12頁)。並佐以被告鄭學鴻自陳其有向被告林晉宇學習做本案「人力仲介」,並協助被告林晉宇接送被害人至旅館或機場等,可認被告鄭學鴻於第一集團時即參與被告林晉宇等人將被害人以詐術賣出國之事,且以被告林晉宇在做的招募被害人工作為其學習目標。而被告林晉宇就第一集團所涉犯行構成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罪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被告鄭學鴻身為被告林晉宇身旁的助手與「學生」,實難認其不知道被告林晉宇之手法,及其因此種犯行可獲得之不正常高額利益;況被告鄭學鴻與被告林晉宇也一起加入犯罪模式雷同之第二集團,是被告鄭學鴻應知其與被告林晉宇於第一集團時期所為行為是以詐術將被害人騙出國,且將被害人賣斷給柬埔寨之買方。
②又被告鄭學鴻於偵查中供稱:「(問:你從何時開始從事人
力仲介?)就我所知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他們110年11、12月就開始做。我先認識林晉宇,是因為他發現我沒有在做車貸了,才開始叫我幫忙接送人,從111年2月左右開始才開始給我報酬,報酬給付如同前述跟陳思瑋、林晉宇拿。他們在去年11、12月一開始幫忙接人時沒有算錢給我,是到111年2月才開始有計算核酸5%報酬給我,也是林晉宇、陳思瑋他們口頭跟我說獲利5%給我,我不知道他們如何計算。」、「(問:是否坦承本件犯行?)我願意坦承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參與組織。另外,就接送部分的人我知道他們是要去國外做詐騙,不是去辦貸款、博奕,他們來的時候以為自己要辦貸款或做博奕,我不敢跟要被送出國的人說,怕把他們嚇跑,怕他們聽到事實就不做了」等語(見偵21632卷第141頁反面至142頁),當時辯護人(與本院審理時相同之辯護人)並稱:「被告已經坦承犯行也配合檢方辦案,希望在起訴時對被告請求從輕量刑,另外希望可以具保停押」等語(見同上卷第142頁),且於111年9月2日本院移審調查庭中,辯護人於開庭前向法官陳稱:
有閱卷且有與被告稍微討論一下等語(見本院重訴15卷一第199頁),被告鄭學鴻嗣於當次庭期中稱:「(法官問:對於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有何意見?)犯罪事實的部分我坦承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就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的部分、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就買賣人口、妨害行動自由我否認犯罪。(法官問:以上認罪部分是否係基於為了逃避羈押請求交保所為?)不是,因為如果是要逃避羈押請求交保,我就全部都認罪即可。認罪的部分是出於我的自由意願而且我有跟律師討論過。(法官問:於本案準備程序及審理中是否會再翻供?)不會。」等語(見同上卷第200頁),辯護人並稱:被告的坦承犯行是經過與辯護人討論出於自由意志,我們在偵查中最後一次訊問中,被告也已自白犯罪,對於不認罪的妨害自由部分,他也有在最後一次訊問時跟檢察官表示他對於被害人在臺灣地區的房間内拘禁部分僅是為了提醒被害人應順利搭上飛機,若是可以自動開啟房門則被告不會陪同睡覺,故此部分當時有跟檢察官討論過,有先幫被告做一個自白的記載等語;被告嗣又供稱:「(法官問:是否知悉使被害人出國之事由與被害人真正在國外從事之事務不符?)對,我是聽林晉宇及在國外的客人講的」等語(見同上卷頁第201頁)。由上情可知被告鄭學鴻在有辯護人為其辯護之情況下,於偵查中是就其所從事之本案行為均坦承構成詐術使人出國罪及參與犯罪組織罪,在本案起訴至本院時也是如此陳述,並表示之後不會翻供,其辯護人亦表示被告鄭學鴻之認罪是經過與辯護人討論且出於自由意志,則其嗣後又就第一集團部分全部否認犯罪,顯係臨訟卸責。辯護人雖稱:「起訴當時因起訴書的被害人均以代號稱呼,當時不知道A1
1、A15為何人,所以才對附表一的部分為認罪」云云,然觀被告鄭學鴻上開偵查中所述內容,其認罪之範圍,係自110年11月間開始之行為,並非僅就111年2月間之後的行為為認罪表示,且起訴書已明確記載「第一集團」、「第二集團」之起始時間、緣起及各集團之參與者、分工方式,於起訴書附表一、二中亦寫明被害人之被害時間、完整經過流程,是被告鄭學鴻及其辯護人當無可能無法瞭解檢察官所起訴犯行之行為時點及行為內容,是辯護人此節所辯亦屬無據。
③綜上各情,足認被告鄭學鴻客觀上所參與之事是以詐術使被
害人出國並把被害人賣到柬埔寨,其主觀上亦知情,是被告鄭學鴻所辯不足為採。
⒊據上,被告鄭學鴻就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害人A22部分,均與
附表一編號6「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共同被告共同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㈦被告陳均翰部分⒈被告陳均翰就被害人B2、B3、B8、B9、B21、B23、B39、B42
、B43、B44、B49、B50被招募及安排前往柬埔寨之事確有參與如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5、編號7、編號8、編號10、編號13至編號17所示之事務坦承不諱,並有前揭被害人之證述在卷可考,而前揭被害人均為被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並遭以被告李振豪為首之第二集團共犯買賣人口等情,前已詳論,茲不再贅述。
⒉被告陳均翰及其辯護人雖辯稱被告陳均翰認為載送的被害人
確實就是去柬埔寨從事類似博弈、賭場服務生的工作,其主觀上不知道本案被害人是被施以詐術出國、也不知道被害人在柬埔寨實際的工作情形、被限制自由等;又被告陳均翰雖是LINE群組的成員,但是LINE群組的訊息都非常多,成員也很多,是否是因為他是LINE的群組成員,就認定他就知道所有事情,這邏輯思考是有點跳躍云云,惟查:
①被告李振豪在「為家人而生從心出發」群組中有對所有群組
成員發布與本案犯行相關之指令,前已敘明,而被告陳均翰在此群組中,對於被告李振豪有關本案犯行之開會及其他指令多有回覆「收」,甚至還幫被告李振豪向群組成員發布領錢之訊息,若被告陳均翰不知道被告李振豪所帶領的組織在做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買賣人口之事,被告李振豪當不可能讓被告陳均翰在群組內能看到這些不能讓局外人看到的機密而且還參加會議,亦無由被告陳均翰代為宣布領錢訊息之理;且被告陳均翰於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黃鈺真被拘提逮捕後,於當日在上開群組中稱「本機收回刪掉~已在處理中」,之後被告李振豪才將被告陳均翰移出此群組,顯然被告陳均翰不可能是如其所述什麼都不知道的局外人。上述對話內容盧列如下(被告李振豪在此群組中所為與本案有關之其他指令業已於被告李振豪之理由段落論及,此處不再重複):
⑴附圖2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5日稱:「各部門 安全到家 群
組回報」,接著「(暱稱)草莓頭」、被告陳均翰接連回覆:「安全」、「收」,同日稍後被告陳均翰回覆「到家」、蔡昇翰回覆「到家」、被告黃炫逢回覆「safe」(附圖3)。
⑵附圖9、10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3日18時23分稱:「@陳翰
晚上年輕人緊急會議,等我回來」,被告陳均翰答稱「是,我在樓上」;同日22時27分被告李振豪稱:@蔡百萬 禮拜三那一批要多帶10個鍵盤,跟我算錢喔」,蔡昇翰答稱「好」。
⑶附圖11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6日稱:「@所有人 這禮拜放鬆
回來,我要開始雞巴了,所有人事物都要上軌道,先提前告知」,被告陳均翰、鄭學鴻、陳思瑋、楊家豪接連回覆「收」、「收」、「好」、「ok」。
⑷附圖12、13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8日13時45分稱:「誰醒著
群組先讓我知道 速度」,被告陳思瑋、陳均翰、黃炫逢接連回覆「我」。被告李振豪於同日13時47分稱:「@小思 先key帳,@陳翰 先打聽當鋪地址,@炫風 你先繼續休息」,被告陳均翰即回覆「收」,被告陳思瑋回覆「好」。被告李振豪於同日13時58分稱:「我的初稿,以後所有出國的人,開發回來我來面試, 所以用什麼方式開發的要跟我說」。⑸附圖14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8日14時18分稱:「@所有人 有
關人力仲介的所有人,晚上21:00公司集合,包括那個妹妹也要到」(按「妹妹」為被告黃鈺真),被告陳均翰、黃炫逢即均回覆「收」、被告陳思瑋)回覆「好」,被告李振豪接著稱:「重要會議,沒到我會發火」,被告鄭學鴻即回覆「收到」,蔡昇翰亦回覆「收」。
⑹附圖15、16中,被告李振豪於3月18日18時42分稱:「各部門
思考今天發生的事情,然後檢討各部門自己可否更縝密的想法與作法,晚上21:00公司開會討論」;復於同日23時38分稱:「@所有人 外面現在很多人都知道我們在做這個,連柬埔寨那邊都有回傳聲音說東堂的在做。我有兩個想法1.別人想弄我們 2.警察在盯我們,所以大家從這一刻開始,有任何狀況要立即回報,只要咖問了不該問的問題就回報」,被告陳均翰、鄭學鴻即回覆「收」。
⑺附圖17、18中,被告李振豪於4月22日稱:「沒事了,快篩確
認沒事,從今天開始,送機、會計這兩組,同部門,不准兩個人都在辦公室,要分開。收到回覆。@所有人」,被告陳均翰、林晉宇、鄭學鴻、陳思瑋即接連回覆「收」。
⑻附圖19中,於5月5日(按即被告林晉宇、陳思瑋、黃鈺真被
拘提逮捕之日)17時40分,被告陳均翰於群組中稱「本機收回刪掉~已在處理中」,被告李振豪旋即於同日19時50分將被告陳均翰移出群組。
⑼附圖19-1中,被告陳均翰在群組中稱「@所有人 哥說等等算
帳領錢時大家都要到」,蔡昇翰回復「賀」,被告鄭學鴻回覆「收」。
⒊如前所述,被告黃鈺真於111年3月16日上午6時1分有傳「全
球反詐騙協助」(GLOBAL ANTI-SCAM ORG)網站之截圖到群組中,並在截圖下說「是不是該小心一點……」,若非被告黃鈺真所處之團體在從事這樣的事,何需傳這張截圖到群組中,並向群組成員稱是否該小心點,由此明顯可見包含被告黃鈺真在內之群組成員應均知其等將被害人詐騙出國後,被害人是受困在國外被迫從事詐騙工作,且被要求付贖金才能返臺,亦無任何求助管道,此種情形無異於將被害人賣給國外買家。被告陳均翰既為群組成員,顯然可看到被告黃鈺真所傳上開截圖及訊息,自不可能不知道其所送機的被害人是被以詐術拐騙出國且將任人支配其自由與生命、身體安全。且被告鄭學鴻於同年3月27日在上開群組中稱「所以他們在國外沒有付到半毛錢就回來了喔」,被告林晉宇答「對,很牛逼」,被告陳均翰答「牛逼到不用隔離」,被告林晉宇復稱「剛剛阿姨的兒子還打給我耶」,被告陳均翰稱「這好像真的有背景」,則由這幾位被告之對話,可知他們都知悉被害人在柬埔寨若不付錢是無法回臺的,而且一般沒特別勢力或人脈關係的人,是難以不付贖金就離開柬埔寨買方掌控的,是被告陳均翰辯稱其不知被害人在柬埔寨實際情形云云,顯非可採。
⒋被告林晉宇於111年4月11日將被害人B37所傳的訊息「不怕下
地獄?你都這樣騙人來?啊不是要處理」傳至上開群組,被告陳思瑋回覆「發出反派的笑聲(貼圖)」,被告林晉宇又再傳了包含他回覆被害人B37上開訊息時,謊稱「我現在人也在金邊,我正在了解你為什麼會去西港,另一個也跑去西港」之對話截圖,並稱「我覺得我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黃鈺真即回覆「我們真的會下地獄」,被告陳均翰則回覆「別怕,大家一起」等情,前已敘明。若被告林晉宇等人是正當仲介被害人出國工作,顯然不需要以謊話敷衍被害人,且被告林晉宇、黃鈺真還認為自己會下地獄,被告陳均翰並稱「大家一起」,顯然被告林晉宇等人在從事的是嚴重侵害被害人法益的行為,且被告陳均翰亦明知此事。
⒌又被告陳均翰於111年5月5日將被害人B43所發關於其被賣到
柬埔寨、生命及自由受到危害之Instagram限時動態截圖傳到上開群組中,而被告陳均翰僅在該截圖下方稱「看一下這誰」,對於其他共同被告稱沒有回應被害人B43之回覆,全無任何反映,若被告陳均翰確實不知被其與其他共同被告送到機場出國的人在柬埔寨受到自由與生命的危害,實無可能對於被害人B43上開嚴重聲明毫無意外或驚惶之感,顯然被告陳均翰於其他共同被告都知悉被害人出國後會面臨這樣的情況,被告陳均翰自不能委為不知。
⒍辯護人固又辯稱:被告陳均翰在本案所獲得的每件報酬頂多
只是幾千元,這個報酬跟之前因為疫情關係,從事防疫計程車司機的報酬差不多,所以這部分的客觀事實被告陳均翰也不否認,他的工作確實也如此單純云云,惟依照「分紅表」所示,被告陳均翰負責之工作之一「機場」可分得之總獲利成數為10%,其實際上分得之報酬為每位被害人1萬多元至3萬多元,並非為辯護人所稱「頂多只是幾千元」,且如被害人B8、B9、B21、B22、B23、B24、B26、B27、B28、B42、B4
3、B44、B45、B46、B47、B49、B50等人有與他人同時被載送至機場出國之情形(出發地為新北市與臺北市),然就單一位被害人,「機場」欄位記載可分得之金額竟高達19,660元至33,569元之間,此顯然不符一般計程車從大臺北地區至桃園機場僅需1千多元之車資金額(即使是防疫計程車的報酬亦不會高達上萬元,更何況被告陳均翰搭載本案被害人前往機場出境根本不算防疫計程車),況上揭被害人還有與他人搭同一趟車前往機場之情形,何以能分開計算每人高達約2萬至3萬多元之報酬?此顯然不是單純計程車業務所應得之報酬,是辯護人此節所辯顯非有據。被告李振豪等人以詐術招募被害人出國就是為了賺錢,若只是需要單純送被害人到機場的計程車,只需要安排一般收費的計程車即可,何需給付被告陳均翰高於一般計程車車資10倍以上的報酬?遑論被告陳均翰若有載送被害人去做核酸檢測,還可以另外獲得5%之分潤(依分紅表所示,被告陳均翰有涉及之被害人【除B31未出國故未有分潤】就核酸部分可得報酬均各為1萬多元,有些高達1萬6、7千多元),僅是在市區範圍內載送被害人去醫院做核酸檢測,竟然每做一位檢測就可獲得1萬多元的報酬,顯然不符合一般市價行情,堪認被告陳均翰是知悉內幕且會保守秘密之組織成員,方可能獲得此等高額報酬。
⒎綜上各情,被告陳均翰確實知悉第二集團所從事者為意圖營
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之犯行,仍參與載送被害人前往機場、陪同被害人辦理登機出境等工作,被告陳均翰就被害人B2、B3、B8、B9、B21、B23、B39、B42、B43、B44、B4
9、B50所為,自構成施詐使人出國最及買賣人口罪之共同正犯,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2至編號5、編號7、編號8、編號10、編號13至編號17所示犯行,事證明確,均足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㈧被告黃鈺真部分⒈被告黃鈺真就附表二編號6、編號10至編號12、編號16至編號
20所示被害人B13、B39、B40、B41、B49、B50、B51、B53、B58部分如各編號所示其所為之行為,及其此部分行為涉犯施詐使人出國、買賣人口等罪均坦承不諱(見本院重訴2卷二第471、485頁),並有前揭被害人之證述及相關對話截圖等在卷可考,而前揭被害人均為被施以詐術而同意出國並遭以被告李振豪為首之第二集團共犯買賣人口等情,前已詳論,是足認被告黃鈺真就被害人B13、B39、B40、B41、B49、B50、B51、B53、B58均構成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及買賣人口之共犯,其如附表二編號6、編號10至編號12、編號16至編號20所示犯行均事證明確,堪以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買賣人口罪、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罪既均係為保護個
人之自由、身體、生命法益而設,則關於行為人買賣人口、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犯罪之罪數計算,原則上就不同被害人所犯之買賣人口、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犯罪行為,因受侵害之自由、身體、生命權歸屬各自之權利主體,自應依法益遭受侵害之被害人人數定之。被告陳思瑋之辯護人辯稱:「被告他們只是在網路上招募人力前往柬埔寨工作,他們當時認為這也算是人力仲介的業務,既然是在網路上招攬的業務的話,當下應該是基於一個概括的犯意,在一定的時間之內會為一個複數次的行為,所以每次的招攬,應該在客觀上是有反覆性和延續性,這部份我們主張罪數上應該要論以集合犯,而論一罪」云云,並非有據。
㈡被告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鄭學鴻、黃鈺真就附表二編
號20所示被害人B58部分,業已安排被害人B58入住旅館,並辦理護照、進行PCR等事項,並確實已使被害人B58出境至柬埔寨,可認被告李振豪等人業已成功施用詐術使被害人B58同意出國並接受被告李振豪等人出國前之安排,且被告李振豪等人與柬埔寨買方就買賣被害人之相關條件亦已議定完成,方能於確定之日期安排被害人搭機前往柬埔寨,是被告李振豪等人已開始實行與買賣人口、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構成要件之實現具有必要關聯性之行為,已達著手買賣人口階段且已完成以詐術使人出國之犯行,僅因被害人B58抵達柬埔寨後並未讓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之共犯接走,故未能完全實現被告李振豪等人將被害人B58賣至柬埔寨之計畫,不能真正完成買賣人口行為,是其等之買賣人口犯行應屬未遂。
㈢核被告李振豪就附表二編號1至18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
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就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第6項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被告李振豪與附表二編號1至18、編號20「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蔡昇翰與「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二編號1至18、編號20所示被害人部分之犯行(蔡昇翰部分為附表二編號2、8、9、11、12所示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李振豪就附表二編號1至18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就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第6項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未遂罪。被告李振豪就如附表二編號1至18、編號20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行為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㈣核被告黃炫逢就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
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就附表二編號1至18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就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第6項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被告黃炫逢與附表一編號6「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蔡昇翰與「八爺」、「筱白白」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害人A22部分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其與附表二編號1至18、編號20「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蔡昇翰與「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二編號1至18、編號20所示被害人部分之犯行(蔡昇翰部分為附表二編號2、8、9、1
1、12所示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黃炫逢就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就附表二編號1至18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就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第6項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未遂罪。被告黃炫逢所為如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1至18、編號20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行為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㈤核被告林晉宇就附表一編號1至4、編號6、附表二編號1、編
號7至編號14、編號16至編號18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被告林晉宇與附表一編號1至4、編號6「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A16、蔡昇翰與「八爺」、「筱白白」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一編號1至4、編號6所示被害人部分之犯行(A16部分為附表一編號4所示部分;蔡昇翰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3、4、6所示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其與附表二編號1、編號7至14、編號16至18「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蔡昇翰與「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二編號1、編號7至14、編號16至18所示被害人部分之犯行(蔡昇翰部分為附表二編號8、9、11、12所示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林晉宇就附表一編號1至4、編號6、附表二編號1、編號7至14、編號16至18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被告林晉宇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4、編號6、附表二編號1、編號7至編號14、編號16至編號18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行為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㈥核被告陳思瑋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10、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1
8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就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第6項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被告陳思瑋與附表一編號1至10「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蔡昇翰與A16、「八爺」、「筱白白」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一編號1至10所示被害人之犯行(A16部分為附表一編號4所示部分;蔡昇翰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3、4、5、6、7所示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其與附表二編號1至18、編號20「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蔡昇翰與「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二編號1至18、編號20所示被害人部分之犯行(蔡昇翰部分為附表二編號2、8、9、1
1、12所示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陳思瑋就附表一編號1至10、附表二編號1至18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就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第6項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未遂罪。被告陳思瑋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10、附表二編號1至18、編號20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行為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㈦核被告楊家豪就附表一編號1至4、編號7至10所示被害人部分
所為,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就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被告楊家豪與附表一編號1至4、編號7至10「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蔡昇翰與A16、「八爺」、「筱白白」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一編號1至4、編號7至10所示被害人之犯行(A16部分為附表一編號4所示部分;蔡昇翰部分為附表一編號1、3、4、7所示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其與附表二編號2至4「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蔡昇翰與「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蔡昇翰部分為附表二編號2所示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楊家豪就附表一編號1至4、編號7至10、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被告楊家豪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4、編號7至1
0、附表二編號2至4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行為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㈧核被告鄭學鴻就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1至2、編號5至9、
編號12至15、編號18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就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第6項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被告鄭學鴻與附表一編號6「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蔡昇翰與「八爺」、「筱白白」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一編號6所示被害人之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其與附表二編號1至2、編號5至9、編號12至15、編號18、編號20「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蔡昇翰與「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二編號1至2、編號5至9、編號12至15、編號18、編號20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蔡昇翰部分為附表二編號2、8、9、12所示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鄭學鴻就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1至2、編號5至9、編號12至15、編號18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就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第6項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未遂罪。被告鄭學鴻所為如附表一編號6、附表二編號1至2、編號5至9、編號12至15、編號18、編號20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行為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㈨核被告陳均翰就附表二編號2至5、編號7至8、編號10、編號1
3至17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
被告陳均翰與附表二編號2至5、編號7至8、編號10、編號13至17「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蔡昇翰與「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二編號2至5、編號7至8、編號10、編號13至17所示被害人部分之犯行(蔡昇翰部分為附表二編號2、8所示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陳均翰就附表二編號2至5、編號7至8、編號10、編號13至17所示被害人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被告陳均翰所為如附表二編號2至5、編號7至8、編號10、編號13至17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行為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㈩核被告黃鈺真就附表二編號6、編號10至編號12、編號16至編
號19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就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第6項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被告黃鈺真與附表二編號6、編號10至編號12、編號16至編號20「參與之行為人」欄所示之人及蔡昇翰與「賈惇銘」、「Andy」、「竑毅」、「武男兄」、「山酥」等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人間,就附表二編號
6、編號10至編號12、編號16至編號20所示被害人部分之犯行(蔡昇翰部分為附表二編號11、12所示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黃鈺真就附表二編號6、編號10至編號12、編號16至編號19所示被害人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買賣人口、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均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罪;就附表二編號20所示被害人部分所犯刑法第296條之1第1項、第6項買賣人口未遂、同法第297條第1項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罪間之犯行具有局部同一性,而有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論買賣人口未遂罪。被告黃鈺真所為如附表二編號6、編號10至編號12、編號16至編號20所示被害人之犯行,行為時間及被害人均不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本案被告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林晉宇、黃鈺真均為成
年人,被害人B40於案發時則係未滿18歲之少年,有渠等之年籍資料在卷可參。被告陳思瑋、林晉宇、黃鈺真均供陳渠等於被害人B40辦護照時知悉被害人B40為未成年人(見本院重訴2卷二第471至472頁),則被告陳思瑋、林晉宇、黃鈺真於知悉被害人B40為未成年人後,仍繼續遂行對被害人B40以詐術使其出國及買賣人口之犯行,是被告陳思瑋、林晉宇、黃鈺真故意對未滿18歲之被害人B40犯罪,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至被告李振豪、黃炫逢均辯稱不認識被害人B40,不知其為未成年人(見同上卷第471頁),審酌被告李振豪、黃炫逢在第二集團之分工角色,均非會直接與被招募者接觸之人,亦不一定會知悉被招募者之詳細個人資料,是被告李振豪、黃炫逢不知被害人B40為未成年人,尚非不合理;復無證據可證被告李振豪、黃炫逢確實知悉被害人B40為未成年人,尚無從認其2人有故意對未滿18歲之被害人B40犯罪之情形,自不能對其等之犯行依上開規定加重其刑。
被告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鄭學鴻、黃鈺真就被害人B58
所犯買賣人口未遂罪部分,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宜蘭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751、3752號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
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核與附表一編號1所示部分為同一事實,臺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837、2917、4544、4861、5823、10353、11307號檢察官移送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核與本判決附表一編號1、3、附表二編號7、8、10、15、17、18所示部分為同一事實(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就前開附表一所示部分之行為人贅載「鄭學鴻」,移送併辦意旨書犯罪事實欄及論罪欄就前開附表二所示部分之行為人均贅載「楊家豪」,均應予刪除),均為本案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
爰審酌被告李振豪等8人於本案案發時均正值青壯,顯有以正
當工作謀生之能力,卻不思以正當工作維生,竟為獲取高額利益,即組成跨國性之買賣人口組織,以上述手法侵害多名被害人之自由、身體、生命法益,嚴重危害個人法益及治安,置被害人於惶恐、無助之境而不顧,惡性重大;被告李振豪、黃炫逢、陳均翰就本案犯行全部否認,飾詞狡辯,顯然毫無悔意;被告林晉宇、陳思瑋、楊家豪、鄭學鴻雖坦承部分犯行,然避重就輕,僅坦承較輕之罪或證據非常明確之事實,亦難認確有深切反省之意;被告黃鈺真前雖僅坦承部分犯行,惟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當日終能坦承全部犯行,足認頗有悔意,犯後態度尚可;並分別衡酌被告8人就本案之分工與參與程度、各次犯罪所得、其等之學經歷、家庭經濟狀況、素行等一切情狀,就其等所犯分別量處如附表一、附表二「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等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沒收㈠按犯罪工具物之沒收,固已跳脫刑罰或保安處分之性質歸屬
,而為刑罰或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但依法得予沒收之犯罪工具物,本質上仍受憲法財產權之保障,祗因行為人濫用憲法所賦予之財產權保障,持以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造成社會秩序之危害,為預防並遏止犯罪,現行刑法乃規定,除有其他特別規定者外,法官得就屬於犯罪行為人者之工具物宣告沒收之。而共同正犯供犯罪或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法無必須諭知連帶沒收之明文,雖實務上有認為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已於共犯中之一人確定判決諭知沒收,對於其他共犯之判決仍應宣告沒收,或就各共同正犯間採連帶沒收主義,以避免執行時發生重複沒收之問題。然所謂「責任共同原則」,係指行為人對於犯罪共同加工所發生之結果,相互歸責,因責任共同,須成立相同之罪名,至於犯罪成立後應如何沒收,仍須以各行為人對工具物有無所有權或共同處分權為基礎,並非因共同正犯責任共同,即應對各共同正犯重複諭知(連帶)沒收。亦即「共同責任原則」僅在處理共同犯罪參與關係中責任之認定,與犯罪工具物之沒收重在犯罪預防並遏止犯罪係屬兩事,不得混為一談。此觀目前實務認為,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如採連帶沒收,即與罪刑法定主義、罪責原則均相齟齬,必須依各共同正犯間實際犯罪利得分別沒收,始為適法等情益明(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109號判決要旨參照)。
㈢再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又共同正犯之犯罪所得,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之數額分別為之。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
㈣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iPhone XR白色手機各1支,均
為被告林晉宇所有,且供本案聯繫使用,業據被告林晉宇供承在卷(見本院重訴15卷四第169頁),且有上述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三編號2、3所示之iPhone XR白色手機2支均為犯罪行為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㈤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iPhone XR手機1支,為被告陳思
瑋所有,且供本案聯繫使用,業據被告陳思瑋供承在卷(見本院重訴15卷四第169頁),且有上述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三編號13所示之iPhone XR手機1支為犯罪行為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iPhone 11 Pro手機1支,雖被告陳思瑋稱與本案無關,然該手機為被告陳思瑋所有,且警方在該手機內查獲本案相關之帳表資料,有被告陳思瑋之警詢筆錄及查獲之手機畫面及帳表資料在卷可憑(見偵14392卷一第47頁、第54頁反面至67頁),足認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iPhone 11 Pro手機亦為犯罪行為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是附表三編號12、13所示之2支手機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㈥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iPhone XR手機1支,據被告黃鈺
真陳稱非其所有,而是第二集團所有,且供本案聯繫使用(見本院重訴15卷四第170頁),並有上述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三編號11所示之iPhone XR手機1支為第二集團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如附表三編號27所示監視器1組,據被告鄭學鴻陳稱係架設在第二集團「公司」外面(見本院重訴15卷四第170頁),堪認有躲避查緝、監看進出「公司」之人,以使本案犯行能順利實行之功能,應認屬第二集團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依第二集團之組織架構,對於集團所有供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應僅集團首領有處分權,是上述扣案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於被告李振豪項下宣告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4、15、16所示之本票、借據、雇用契約書均為第二集團要求被害人B56所簽立,屬第二集團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此部分屬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之起訴範圍,且經本院以前揭判決宣告沒收,是不於本案宣告沒收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3、24所示之iPhone XR、iPhone 7S手機
各1支,為被告鄭學鴻所有,且供本案聯繫使用,業據被告鄭學鴻供承在卷(見偵21632卷第21頁反面;本院重訴15卷四第170頁),且有上述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三編號23、24所示之iPhone XR、iPhone 7S手機各1支為犯罪行為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㈧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所示之SAMSUNG S21+手機1支,為被告黃
炫逢所有,經被告黃炫逢供陳在卷(見本院重訴15卷四第169頁),被告黃炫逢雖於本院審理中否認其有與本案共同被告聯絡,惟上開手機內經查獲「柬埔寨人力」、「2022人力仲介損益帳(團績)」表等資料,顯然上開手機有用於本案犯罪,是此手機亦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㈨扣案如附表三編號50所示之iPhone 11手機1支,為被告陳均
翰所有,且供其與本案共同被告聯繫使用,業據被告陳均翰供承在卷(見本院重訴15卷四第170頁),且有上述通訊軟體對話截圖在卷可佐,足認上開手機為犯罪行為人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
㈩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8、49所示之手機2支,被告楊家豪雖於警
詢中陳稱此2支手機均為其配偶所有,其中編號48所示手機是因其於111年3月間住院時遺失手機,其配偶購買該手機給其使用,而編號49所示手機是其配偶拿來備份其先前遺失手機內之資料所用云云(見偵26101卷第9頁反面),惟於本院審理中改稱編號49所示手機所含門號及手機本身均為其所有(見本院重訴15卷四第169至170頁)。查如附表三編號49所示手機中確有查獲與本案人口販賣相關之對話內容(見偵21949卷第32至36頁),足認此手機為供本案犯罪之用,被告楊家豪既自陳此手機為其所有,即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宣告沒收。而附表三編號48所示手機,既無證據可證為被告楊家豪所有,自無從宣告沒收。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0所示之手機1支,據被告李振豪陳稱為其
被警方查獲當日(111年7月5日)才開始使用,與本案無關等語(見本院重訴15卷四第168至169頁)。查該手機於警查獲時為重置狀態(見偵21456卷第14頁反面),並未查獲與本案相關之資料,尚難認為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手機1支,據被告黃鈺真陳稱並無
用於本案犯行(見本院重訴15卷四第170頁),復無在此手機內查獲與本案相關之證據,難認屬於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宣告沒收。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29所示空白借據1本,據被告鄭學鴻陳稱係
若有被害人於出國前要借錢,要開借據給被害人(見本院重訴15卷四第170頁),則此本借據應係預備於借貸關係使用,非供本案買賣人口、以詐術使人出國等犯行使用,不予宣告沒收。
其餘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均難認與本案犯行相關,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查第一集團之「開發」(介紹)者可獲得3萬元或5萬元之報
酬,辦理護照者可獲得800元之報酬(即可領得之3,000元扣除辦護照之規費2,200元),其他事務無法獲得報酬;又第一集團之護照辦理均為被告陳思瑋所負責,故辦理護照之報酬不會與他人平分等情,業據被告陳思瑋、林晉宇供述在卷(見本院重訴15卷四第237至239頁;偵14392卷一第213頁反面),並有前述「柬埔寨報表」附卷可佐,是第一集團參與者之報酬應以上述原則認定之。
依「柬埔寨報表」所示,被告陳思瑋負責被害人A10、A14、A
21之「開發」,報酬分別為3萬元、3萬元、5萬元,被告陳思瑋就被害人A10、A12、A14、A17、A21、A22、A23、A28、A29部分並有辦理護照,可獲得報酬共7,200元,是被告陳思瑋就本案第一集團犯行可獲得之犯罪所得共117,200元,此部分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同理,被害人A17之「開發」為被告林晉宇,報酬為3萬元,
是被告林晉宇就第一集團部分之犯罪所得為3萬元。被害人A22之「開發」為被告黃炫逢,報酬為5萬元,是被告黃炫逢就第一集團部分之犯罪所得為5萬元。被告楊家豪為被害人A
12、A23、A28、A29之「開發」,報酬分別為3萬元、5萬元、3萬元、3萬元,是被告楊家豪就第一集團部分之犯罪所得共14萬元。被告林晉宇、黃炫逢、楊家豪前揭犯罪所得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告鄭學鴻就被害人A22部分所為之分工並非「開發」或「護
照」,復無證據可證其就此部分犯行確有獲得報酬,是無從逕認其就此部分犯行有犯罪所得。至於被害人A31並未記載在「柬埔寨報表」上,無法得知「開
發」可得報酬為何,且被告楊家豪所為「指示被害人入住旅館」及被告陳思瑋、楊家豪一起所為之「送機」,均屬於被告陳思瑋所稱無法分得報酬之工作,亦無證據可證被告陳思瑋、楊家豪就此被害人部分確有犯罪所得,是此部分自無從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第二集團之分工項目與報酬金額如「分紅表」所示,前已敘
明,且依被告陳思瑋所述,如有數人共同執行1分工項目,該項目之報酬係以執行之人數平分之(見本院重訴15卷四第239頁),是第二集團參與者之報酬以上述原則認定之。被告陳思瑋雖稱其是抽「外交部5%」,其不清楚「會計」的5
%實際上是誰抽的云云(見本院重訴15卷四第239至240頁),惟被告陳思瑋實際上有負責第二集團之記帳、發放支出或墊款等與帳務相關之工作,前已敘明,顯為第二集團重要之角色,且其既有負責會計事項,當不至於僅能領取辦理護照之5%報酬,且被告楊家豪具結證稱:會計5%是陳思瑋,核酸檢測5%也大多是陳思瑋,外交部5%也是陳思瑋,指辦理護照等語(見偵21949卷第65頁反面),足認「會計5%」之報酬應係由被告陳思瑋所領取。
據上,除被告黃炫逢自述其為第二集團保管錢可得之利益為
平均1週12,000元(見偵21950卷第125頁),其餘被告就第二集團之分工與獲得之報酬金額如附表五所示。被告黃炫逢自111年2月16日(即附表二編號1所示被害人出國日期)前之2月間某日起至第二集團於111年5月5日遭查獲止,參與第二集團之期間約11週,是其參與第二集團犯行之所得估算為132,000元(計算式:12,000元×11=132,000元)。此部分犯罪所得業經本院於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中宣告沒收追徵,若於本判決亦宣告沒收追徵,有重複執行沒收追徵之風險,是於本案不再宣告沒收追徵。
上述被告李振豪等8人就第二集團所為犯行之犯罪所得均未扣
案,除被告黃炫逢外,其餘被告之本案犯罪所得均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害人B58抵達柬埔寨後並未由第二集團之共犯接走,「分紅表」上亦未記載被害人B58部分,是此部分無從認定被告李振豪等人獲有犯罪所得,自無宣告沒收之餘地。
「分紅表」上所載「團體15%」是「一直放在黃炫逢那,有需
要臨時代墊款可以請款」,業據被告陳思瑋證述在卷(見偵14392卷二第15頁反面),被告楊家豪亦證稱:團體15%是公司公基金(見偵21949卷第65頁反面),是此部分應屬於未具體分配予參與者之第二集團犯罪所得,共計626,082元(計算式:【B1】53430+【B2】20850.15+【B3】19273.65+【B8】50353.8+【B9】49108.8+【B13】43110+【B21】37455+【B23】38985+【B37】35760+【B39】34423.5+【B40】29490+【B41】31320+【B42】30300+【B43】32970+【B44】37380+【B49】31050+【B50】31425+【B51】19398=626082.9【小數點以下捨棄。被害人B53部分之團體15%業於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案件中宣告沒收追徵,故此處不再重複計算】)。(以「團體15%」扣除被告黃炫逢可得報酬以計算沒收金額之論述參見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判決,該案件中已扣除過被告黃炫逢可得之報酬,故於本案不再扣除)而就此626,082元之犯罪所得有處分權者,應屬第二集團首領即被告李振豪,是此部分未扣案犯罪所得於被告李振豪項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陳思瑋、林晉宇、楊家豪、鄭學鴻、黃炫逢於參與第一
集團時,除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外,並彼此協助監視尚未送出國並住在指定地點之被買賣人口者,且與買受被買賣人口者之柬埔寨買方對於被買賣人口者在柬埔寨遭拘束人身自由之部分亦為共犯,均構成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另被告陳思瑋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被買賣人口者在柬埔寨將從事詐欺工作,故對於被買賣人口者在柬埔寨從事詐欺取財工作部分,亦均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就A21、A22、A31部分,被告陳思瑋等人亦均構成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之罪。
㈡被告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林晉宇、楊家豪、陳均翰、
鄭學鴻、黃鈺真、王契文於參與第二集團時,除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外,並彼此協助監視尚未送出國並住在指定地點之被買賣人口者,且與買受被買賣人口者之柬埔寨買方對於被買賣人口者在柬埔寨遭拘束人身自由之部分亦為共犯,故均構成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另被告李振豪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被買賣人口者會遭柬埔寨各該不詳買家沒收護照、不定時檢查手機內容或沒收手機、由持槍或電擊棒之詐欺集團成員於詐騙園區出入口站崗看守等方式,剝奪被買賣人口者行動自由,買家復強迫被買賣人口者從事電信詐騙工作,倘有不從或詐騙業績不佳者,則以毆打、電擊、關入密閉空間、要求高額贖金、向其恫稱柬埔寨每天都有人賣器官、被活埋等語恐嚇,甚或以轉賣至柬埔寨或緬甸等其他環境更惡劣之詐騙園區及公司等方式,致應徵者不能、不敢或難以對外求助,縱有對外求援,亦因我國與柬埔寨無邦交,在柬埔寨未設駐外館處,僅由我國駐胡志明市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兼轄,而增加救援難度,故被告李振豪等人對於附表二所示除B58以外之被害人被迫在柬埔寨從事詐欺取財工作部分,亦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就被害人B3、B8、B13、B21、B23、B39、B41、B42、B43、B44、B51、B53亦構成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利用不當債務約束或他人不能或難以求助之處境,使人從事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之罪。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指述,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
三、公訴人認被告李振豪等人涉犯上開犯行,係以被告李振豪等8人之供述及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所引用之證據為其依據。惟查:
㈠在境內對被害人剝奪行動自由部分:
⒈關於尚未出境前,住宿在被告指定地點時有無被剝奪行動自
由部分,被害人之證述盧列如下(未列出者為並未提及此部分情節,證述筆錄出處除有標示者外,其餘均參見附表六):
A10:
「(問:你住在宮賓旅社時,對方有無派人與你同住監視你?亦或是限制你行動自由?)有,對方派A6從我6號住進去一直到10號,我出去買東西吃,都是A6陪我去。沒有限制我的行動自由,但是出門都有對方的人陪同。」「(問:你住在睡臺北時尚旅店時,對方有無派人與你同住監視你?亦或是限制你行動自由?)有,對方派A8跟我一起住一直到出國前一晚,我出去也都是A8陪我去。沒有限制我的行動自由,但是出門都有對方的人陪同。」「(問:你於12月6日至12月17日你出國前有無返回宜蘭?)有,我有跟對方說我要回宜蘭去看我養母,對方也有讓我自己一個人回去宜蘭看我養母,我因為相信對方說是去柏萊酒店從事服務生工作,我才又回去旅館。」A14:
「見過1次面之後,我就照陳思瑋所說要集中管理,統一住在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1段8號5樓(睡臺北時尚旅店南雅夜市館),當時有我和綽號「阿姚」、「阿文」、「鼠鼠」、「安妮」、「東益」、「水鬼」等7人都先住在睡臺北時尚旅店集中管理,…,另外跟陳思瑋同夥的有綽號「虎哥」、「大衛」、「發哥」等4人,他們會來看著我們」「陳思瑋當時說要集中管理是因為要辦簽證及核酸檢測,所以才要住一起。」「(問:在(臺灣)住旅館的期間,你是否可以自由外出?)可以,可以自由外出。(問:你在臺灣住旅館的這段期間,手機有無被沒收?)沒有,我要去哪裡都可以。」A17:
「出國前在臺期間,我覺得有很奇怪的地方是所有要出國的人,行李都放在1個房間由NICK保管,我覺得拿東西很不方便,曾經問過NICK,他說因為其他人有借錢,怕會偷跑,雖然我沒有借錢,但要一視同仁,另外1個很奇怪的地方是我只要離開旅館都要跟虎哥他們4人或A16講,且要說明離開幾天。」A22:
「確定要出國後,他們帶我去板橋的1間旅館,我忘記名稱了,他們派鄭學鴻看著我,當時他們說怕我被找到,要保護我,出國前1週又換到○○區○○○路000號00樓住,當時黃炫逢、林晉宇會輪流進來看我,住宿期間無法自由外出,去哪裡要報備或吃飯要跟他們一起訂。」B1:
「(問:介紹人如何確保你在臺時有乖乖待在指定旅館或地點,到柬埔寨後有到指定公司工作?有無做甚麼監控?)可以離開旅館。」B2:
「出發當天的凌晨我到板橋區的1間有點隱密的旅館,忘記名字,等待出國,當時,有1位臉書名稱『鄭經理』的人在房間陪我到要出國的時間,並載我去機場。」B37:
「第二次見面TIGER告訴我1個民生東路飯店的地址,我搭計程車過去的時候,我告訴TIGER我到了之後有個胖子A過來接我入住飯店,並且出飯店錢,之後晚上有個高高瘦瘦的人來看守我,中間TIGER有過來看我。」「(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有,帶到優美飯店,住1晚隔天清晨就去搭機。」B39:
「阿虎幫我安排住宿,辦護照當天入住林森北路的旅店,我不知道名字,前後住宿大約2天,期間沒有簽工作契約書、本票,也沒有做核酸檢測。期間有收走我身份證,說要辦保險,並由另外1名年輕女子帶我去買出國要用的衣服,購買完後,該女子以他家有老闆及兄弟在喝酒,不方便回家的名義留在旅館,看顧我至出國。出國當天有安排1輛車,司機是瘦瘦高高的男子載我到機場。」「(問:你有和何人接觸過?)在庭前面刺青那位,還有後面那個女的。(問:他們分別做了何事情?)刺青那位先帶我去飯店,拿著我的身份證跟我說要保飛機保險。後面那女的就負責在旅店陪著我,跟我去買出國需要用的日用品。」B41: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有見過,我於111年4月13日在桃園市中壢區龍昌路的7-11便利超商上了1名男子的車,他載我到臺北市優美飯店,我在飯店住了2天,該男子就跟我拿護照,去幫我購買機票等,然後再坐飛機前往柬埔寨。該男子沒有住在飯店内,但是有另外派人1男1女看著我。另外我在飯店内有與另1名男子簽本票,因為我當時有先向對方借了1萬元,所以對方說要簽本票保障雙方,並約定之後領到薪水從薪水裡扣。」(見他8463卷第724頁)「111.4.14林溫妮跟那兩名男子輪流顧我到111.4.15出發,出發當天林溫妮有叫車載我到機場。」B42:
「(問:你在優美旅館的時間,你們平常可否出去外面?)他們會有人監視。我們沒有出去過。(問:你是沒有出去過?還是沒有問過?)因為他們都有派人。(問:你有無問過說去買飲料或是買個東西?)有。(問:你有無離開那個地方?)會一起去。(問:你是否還是可以出去?)就是一起去。」「(問:你們除了優美旅館以外,有無去過其他地方?)沒有。(問:除了下樓買東西以外,你們有無去過林森北路的其他地方?)有。「鄭鴻」有帶我們兩個去1間套房。(問:你在臺北時,吃飯是你們自己去買?還是怎麼處理?)我們就超商吃,他帶我們一起去買的。(問:晚上你們住在優美飯店時,是否只有你和你男朋友兩個人?)還有別人。(問:你是否記得是何人?)編號11。」B43:
「(問:你在臺北優美飯店住宿的時候,你是否可自由活動?)沒有。都待在房間裡面。(問:你的吃飯呢?)編號11有給我們,他有買飯給我們吃。」B44:
「我在(優美)飯店時我可以自由活動,但他會跟著我、帶我去吃飯,他忙的時候,我也可以自由活動,只有最後一天,我去到哪,小弟就會跟著我到哪。」B49:
「對方後來又安排1名男子(姓名、年籍不詳)駕駛自小客車(車號不詳)來高雄的租屋處載我和B50去臺北市的某間旅館住宿了7天,那7天我和B50除了在旅館房間,也可以自由活動,後來到4月27日那天清晨,那名駕駛就載我們2個從臺北市的旅館去桃園國際機場搭乘長榮航空BR265航班去東埔寨」(他8463卷第849頁)「我們住在旅館的最後一天,林溫妮有來旅館陪我們,直到我們出國」B50:
「在出國前一個晚上那個女生有來我們的房間監視我們,我覺得他是怕我們跑掉。」B51:
「我111年4月26日下午5時,前往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413號(麥當勞)與暱稱『林溫妮』見面後,就被『林溫妮』帶到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一段28號(優美飯店),直到5月1日出國前,每一天『林溫妮』都會付房間錢,都會來查看我有沒有在飯店内,確認完就走了。」(他8463卷第899頁)「我要出發前一天有1位瘦瘦高高、戴眼鏡的男子顧我,說怕我睡過頭」B53: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有見過,我與上述的男子約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51號(全家便利商店)碰面,然後他就開車(車號我不記得了)載我到優美飯店,我在飯店住了2到3天,辦理護照、購買機票等,然後再坐飛機前往東埔寨。該男子沒有住在飯店内,但是有另外派人看著我。(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有1個男子負責看守我(嗣經指認為被告鄭學鴻),但是我不知道他的本名或暱稱。」(見本院重訴15卷三第88頁)⒉由上開被害人A10、A14、A17、A22、B1、B2、B37、B39、B41
、B42、B43、B44、B49、B50、B53之證述內容,可知被害人A10、A14、B1、B2、B44、B49、B5、B51部分並無被以強制力限制其自由,被害人A22部分僅是外出要報備或吃飯一起訂,亦未見其證述有何被以強制力限制自由之情形;被害人B37、B39、B41、B42、B43、B53部分雖提及被「看守」、「看顧」,或稱自己沒有出去等情,然並未具體敘述有被以何種方式剝奪自由,或「看守」者有凶器或武器等使被害人不敢行使其行動自由權之情形,據上,實難認被告李振豪等人於上揭被害人出境前有構成剝奪其等行動自由之犯行。至於其他本案被害人並未證稱自己於出境前有經歷被剝奪行動自由之情形,自無從認為第一集團、第二集團之共犯除上開經本院認定有罪之部分外,另構成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㈢在境外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罪部分:
被告李振豪等8人就本案起訴範圍之被害人均構成買賣人口犯行,經本院認定如上,則被告李振豪等人既然是基於將被害人出售給買受人之意,將被害人移至買受人實力支配之下後,買受人要對被害人為任何處置,皆非出賣人所關心或能控制者,是若買受人於被害人在其支配下時,對被害人為構成犯罪之行為,均無從認身為出賣人之本案被告與買受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遑論還與被害人因受到買受人實力支配所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是以,不能既論被告李振豪等人買賣被害人,又論被告李振豪等人與位在柬埔寨之買受人共犯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罪,甚至還論被告李振豪等人與本案被害人、柬埔寨買受人均共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從而,檢察官主張被告李振豪等8人另涉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罪云云,並非有據。
㈣據上,無法認定被告李振豪等8人構成檢察官主張之剝奪他人
行動自由(包含境內與境外)、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未遂、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第32條第1項、第2項之罪,此部分既不能認被告李振豪等人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此部分若成罪,與前開經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雯芳偵查後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蔡明儒移送併辦,檢察官高怡修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陳冠中法 官 卓育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鄭淑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96條之1買賣、質押人口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媒介、收受、藏匿前三項被買賣、質押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297條意圖營利,以詐術使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編號 被害人(姓名詳卷) 被害人遭詐騙出國之過程、遭受之待遇 返臺情形 參與之行為人(此處僅列本案起訴之被告) 罪名與宣告刑 移送機關 1 A10 A10於110年12月前某日時許,在臉書得知徵才廣告,聯繫張貼文章之人後,即由陳思瑋與A10聯繫,相約在板橋南雅夜市附近見面,復由陳思瑋與林晉宇、楊家豪、蔡昇翰一同向A10佯稱:工作內容為柬埔寨西港渡假村服務生,每月新臺幣5至6萬元以上、提供食宿等語,並傳送工作環境照片以取信於A10,致A10陷於錯誤,而依陳思瑋指示簽立工作合約,並入住位於板橋某指定旅館,為期約2週,期間由陳思瑋、林晉宇陪同A10至外交部辦理護照、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同年月17日再由陳思瑋、林晉宇及蔡昇翰,將連同A10在內共3人載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A10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1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A10送往111詐騙園區、環球詐騙園區,強迫從事感情詐騙工作,並曾毆打A10,向A10恫稱:如不從將轉賣等語,又表示須賠付新臺幣90萬元始得離開園區,且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國,而將A10置於柬埔寨不詳買方實力支配之下,並剝奪其行動自由。 A10-1於接獲A10求救後報警,由警透過聯繫相關人員及柬埔寨當地警方,將A10救援返臺。 陳思瑋 林晉宇 楊家豪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111偵3687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2 A12 A12於110年12月24日前某日時許,在臉書「偏門」社團得知徵才廣告,工作內容為國外博弈工作人員,聯繫張貼文章之人後,即由楊家豪與A12聯繫,復由楊家豪與陳思瑋、林晉宇一同向A12佯稱:工作內容為博弈客服人員,每月美金1,500元以上等語,並傳送工作環境照片以取信於A12,致A12陷於錯誤,而依楊家豪指示簽立陳思瑋所出示之本票,並入住位於臺北市某指定旅館,為期約2週,期間由陳思瑋陪同A12至外交部辦理護照、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同年月24日再由楊家豪、陳思瑋、林晉宇,將連同A12在內共5人帶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A12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一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A12送往位在金邊之環球國際園區,迫其從事投資詐騙工作,其後又將A12轉賣至財神園區,亦強迫從事詐騙工作,A12於前述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 A12所屬園區因新聞輿論及柬埔寨當地打詐作為而釋放A12,並由警協助將A12救援返臺。 陳思瑋 楊家豪 林晉宇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111偵38297)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 3 A14 A14於110年12月16日,在臉書「偏門」社團得知徵才廣告,聯繫張貼文章之人後,即由陳思瑋與A14聯繫相約當日見面,其向A14佯稱:工作內容為百家樂客服人員,每月美金1,500元以上,工作半年可回國等語,並傳送工作環境照片以取信於A14,致A14陷於錯誤,而依陳思瑋指示簽立合約、本票,並入住位於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1段8號5樓「睡台北時尚旅店(南雅夜市館)」,住宿期間由陳思瑋、林晉宇、楊家豪、蔡昇翰輪流照看,並由陳思瑋陪同A14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同年月24日再由陳思瑋、蔡昇翰,將連同A14在內共5人帶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A14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一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A14送往某酒店內強迫從事詐騙工作,近2個月後將A14轉賣送往為在金邊之環球園區,其後又於同年5月3日將A14轉賣至西港財神五(金財五)園區,復於同年6月24日將A14轉賣至西港白沙二園區,再於同年7月8日將A14轉賣至西港金水園區,A14在上述地點均被迫從事詐騙工作,且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國,並曾遭毆打、恐嚇。 由A14親屬聯繫柬埔寨有關人員後,將A14帶出園區,並由警協助將A14救援返臺。 陳思瑋 林晉宇 楊家豪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4 A17 A17於110年12月中旬經由友人A16(所涉詐術使人出國等罪嫌另行偵辦中)得知海外工作資訊,與A16相約在臺北火車站見面,由A16載A17前往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1段8號5樓之睡臺北時尚旅店南雅夜市館(起訴書附表誤載為「台北時尚旅店南雅夜市館」,應予更正),復由A16與陳思瑋、林晉宇、楊家豪、蔡昇翰等人一同向A17佯稱:工作內容為文書處理、會計工作,每月新臺幣5萬元、月休2至4天,過年休7天等語,致A17陷於錯誤,而依陳思瑋指示簽立1年半之工作合約,並入住指定旅館(先入住上開睡臺北時尚旅店3至4天,後入新北市板橋區館前西路139號之千嘉旅店),為期約2週,期間由陳思瑋陪同A17至外交部辦理護照,陳思瑋及楊家豪陪同A17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同年月31日再由陳思瑋、林晉宇、楊家豪、蔡昇翰,將連同A17在內共4人載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A17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一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由A16負責接洽當地老闆,旋將A17送往某飯店,因A17表示要回臺且不願付賠付金25,000美元,即遭搶走手機、護照,並被關房間3日,該處老闆並向A17恫稱:只有留下工作或被轉賣到下一家公司2條路等語,A17因害怕被轉賣會更糟,而留在該處從事詐騙工作。嗣於111年2月間A17被送往金邊之詐騙園區,復於同年7月間被轉賣至財通園區,在前揭地點均被強迫從事詐欺工作,且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 A17-1於接獲A17求救後報警及尋求有關人員協助,由警及有關人員,將A17救援返臺。 陳思瑋 林晉宇 楊家豪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5 A21 A21於110年12月中旬經由友人A11得知柬埔寨工作資訊,並與A11指定之人即陳思瑋相約在臺北車站見面,由陳思瑋向A21佯稱:工作內容為博弈荷官、客服人員,每月薪資新臺幣十幾萬元、可隨時回臺等語,致A21陷於錯誤,而依陳思瑋指示辦理出國事宜,由陳思瑋陪同A21至外交部辦理護照、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並於出國前2日入住指定旅館,直至111年1月9日再由陳思瑋、蔡昇翰,將連同A21在內共3人載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A21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一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A21送往與A11相同之柬埔寨不詳詐騙園區,強迫從事感情詐騙工作。A21發現被騙而表示想回臺時,A11向A21稱:你不知道這裡老闆會賣人、賣血嗎等語。A11於柬埔寨被迫工作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業績未達標會被罰交互蹲跳,且被轉賣1次;期間所獲薪資僅每月美金一千多元或一、二百元。 經由親友協助,將A21救援返臺。 陳思瑋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6 A22 A22因新臺幣900萬元之本票債務,於110年12月底經友人介紹至臺北市○○區○○○路000號00樓找黃炫逢協助處理債務,並由黃炫逢、陳思瑋向A22佯稱:可協助處理該債務,A22至柬埔寨做博弈工作,每月薪資新臺幣5萬元,可用以還款,且同意毋庸900萬元全額清償等語,致A22陷於錯誤,而依黃炫逢指示辦理出國事宜,由陳思瑋陪同A22至外交部辦理護照、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並入住位在板橋區之指定旅館,由鄭學鴻看著;於出國前1週依指示換住在臺北市○○區○○○路000號00樓,由黃炫逢、林晉宇輪流去看A22,住宿期間外出要報備,或吃飯要與黃炫逢、林晉宇等人一起訂,直至111年1月14日再由陳思瑋、蔡昇翰,將A22載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A22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一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A22送往位在柬埔寨金邊不詳詐騙園區,強迫從事感情、投資詐騙工作,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國,而將A22置於柬埔寨不詳買方實力支配之下,並剝奪其行動自由,且期間遭苛扣薪資,僅獲取每月美金200至300元之報酬,並曾被送到不同園區工作。 園區接獲柬埔寨官方名單而釋放並返還護照,自行聯繫家人後返臺。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鄭學鴻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111偵37185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 7 A23 A23於111年1月12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得知招募廣告,工作內容為柬埔寨博弈發牌員,遂聯繫張貼文章臉書暱稱「王承學」之人,即由楊家豪與A23聯繫,向A23佯稱:工作內容為博弈後台客服及百家樂發牌員,每月薪資新臺幣7至8萬元等語,並傳送工作環境照片以取信於A23,致A23陷於錯誤,而依楊家豪指示簽立合約、本票,並入住位在新北市板橋區南門街61號13樓之板橋王旅館,翌(13)日由陳思瑋陪同A23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同年月14日再由陳思瑋、蔡昇翰,將連同A23在內共5人帶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A23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一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並將A23送往位在金邊之某飯店,強迫從事感情詐騙工作,其後再將A23賣至金邊之環球園區,做感情及虛擬貨幣詐騙;之後又將A23轉賣至西港金財五園區、復再轉賣至西港中國城園區,又再將A23轉賣至西港某酒店內,在上述地點均從事詐騙工作,且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園區人員並向A23表示須賠付美金2萬元(起訴書附表誤載為新臺幣90萬元,應予更正)始得離開園區。 A23趁上班途中聯繫臺灣警察後偷跑,並依警指示搭車、住宿及辦理返臺手續,而由警協助將A23救援返臺。 陳思瑋 楊家豪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8 A28 A28於111年1月23日前某時許,經友人A27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得知徵才廣告,工作內容為柬埔寨賭場發牌工作、高薪、生活自由、供食宿,遂與A27一同聯繫張貼文章臉書之人,相約在新北市板橋區南門街61號13樓之板橋王旅館見面,復由楊家豪、陳思瑋一同向A28佯稱:工作內容為賭場發牌工作,每月薪資1,700美金等語,致A28陷於錯誤,而依楊家豪指示簽立合約、本票,並入住位板橋王旅館,由楊家豪及陳思瑋帶同辦理護照。直至同年月23日再由陳思瑋、楊家豪,將連同A28在內共2人帶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陳均翰擔任汽車駕駛)。 A28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一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將A28送至某園區,該園區之人沒收A28之護照,約1個半月後,再將A28送至環球員區,A28在上述園區內均被迫從事感情、虛擬貨幣投資詐騙工作,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 園區稱合約到期可自行決定去留,而自行返臺。 陳思瑋 楊家豪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111偵32666)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檢署核轉臺北地檢署 9 A29 A29於110年12月底,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得知高薪出國之徵才廣告,遂聯繫張貼文章臉書暱稱「王承學」之人,相約111年1月初在新北市板橋區南門街61號13樓之板橋王旅館見面,復由楊家豪、陳思瑋一同向A29佯稱:工作內容為一般行政人員,每月薪資底薪新臺幣5萬元等語,致A29陷於錯誤,而依楊家豪指示簽立本票、辦理護照,並入住板橋王旅館,由陳思瑋代領護照、陪同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同年月23日再由楊家豪將連同A29在內共2人帶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陳均翰擔任汽車駕駛)。 A29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一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將A29送往位在西港之某公司,該公司之人沒收A29之護照 ,A29被迫從事詐騙工作,嗣因沒有業績,被轉賣過6、7次,而被送往緬甸金邊、七星海、KK等園區及泰國,在前揭地點均被迫從事詐騙工作,如有不從或做不好會被關起來毆打,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欲離開公司均被要求須給付賠付金。 園區老闆將A29送往泰國,A29因無護照而被警察逮捕,嗣由駐泰辦公室之人員協助返臺。 陳思瑋 楊家豪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10 A31 A31於110年12月底,在臉書得知海外高薪徵才廣告,遂聯繫張貼文章之人,相約110年最後1週在新北市板橋區千嘉旅店見面,復由楊家豪、陳思瑋一同向A31佯稱:工作內容為鉑萊國際娛樂中心網路博弈客服人員等語,致A31陷於錯誤,而依楊家豪指示入住板橋某旅館,直至同年月31日再由楊家豪、陳思瑋,將連同A31在內共4人帶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A31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一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A31送往位在柬埔寨不詳白莎皇宮詐騙園區,其後陸續將A31轉賣至5個不同園區(最後一個為凱旋城園),均強迫從事詐騙工作,且未獲得工作報酬,曾因被認為有報警而被毆打,在園區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園區人員並向A31表示須賠付美金2萬元始得離開園區。 柬埔寨警方查緝詐騙園區,園區老闆稱可自行決定去留,而透過親屬聯繫臺灣警察,由警協助返臺。 陳思瑋 楊家豪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111偵29461)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附表二編號 被害人(姓名詳卷) 被害人遭詐騙出國之過程、遭受之待遇 返臺情形 參與之行為人(此處僅列本案起訴之被告) 罪名與宣告刑 移送機關 1 B1 B1於111年2月16日前某時許,在臉書求職社團得知招募廣告,工作內容為海外徵求電腦打字客服,月薪6、7萬元,遂聯繫張貼文章之人,鄭學鴻即向B1佯稱:去柬埔寨工作內容為擔任老闆秘書等語,致B1陷於錯誤,而依鄭學鴻指示辦理出國相關事宜,由鄭學鴻陪同B1至外交部辦理護照、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並於出國前2日入住指定旅館,並由林晉宇要求B1簽立工作契約,直至111年2月16日再由鄭學鴻載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B1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B1送往位在柬埔寨西港不詳詐騙園區,復再轉賣至金邊五星詐騙園區,均強迫從事詐騙工作,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國,而將B1置於柬埔寨不詳買方實力支配之下,並剝奪其行動自由。 因新聞媒體報導,園區避嫌主動放人,自行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鄭學鴻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111偵34134)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2 B2 B2於110年12月底,在臉書求職社團得知徵荷官之招募廣告,遂聯繫張貼文章臉書暱稱「王承學」之人,即由楊家豪與B2聯繫,向B2佯稱:工作內容為至柬埔寨擔任荷官,每月底薪新臺幣5萬元,工時8至10小時,期間2個月,可隨時返臺等語,致B2陷於錯誤,而依楊家豪指示簽立雇傭合約、代辦合約、本票,復由陳思瑋陪同B2至外交部辦理護照,及由不詳之人陪同B2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並於出國當日即111年2月13日入住位在板橋區之指定旅館,由鄭學鴻陪伴,隨後帶往機場,由鄭學鴻、陳均翰、蔡昇翰陪同辦理登機出境。 B2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帶到西港之某旅館,翌日即由議價成功之公司將B2買走並帶到該公司,該公司人員將B2之護照及手機收走,強迫從事感情詐騙工作,並曾強迫B2招募臺灣人,B2因不配合及做不好而遭毆打、電擊、獨自關房間。該公司嗣於111年5月間將B2轉賣至另一家公司,B2在第二家公司亦被關房間好幾天,嗣被迫從事詐騙工作。B2在前揭地點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 趁詐欺集團公司搬家過程中逃跑,並聯繫臺灣警察,由警協助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楊家豪 鄭學鴻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3 B3 B3於111年2月13日前某時許,在臉書求職社團得知博弈之徵才廣告,遂聯繫張貼文章臉書暱稱「呂承學」之人,即由楊家豪與B3聯繫,向B3佯稱:工作內容為至柬埔寨從事博弈工作,每月底薪新臺幣4萬元,工時8至10小時等語,並傳送工作環境照片以取信於B3,致B3陷於錯誤,而依楊家豪指示簽立雇傭合約(工作地點為柬埔寨鉑萊二館)、本票,並入住指定旅館(先入住西門町天禾旅館2天,後入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夜市附近不詳旅館),期間由陳思瑋陪同B3至外交部辦理護照,陳思瑋及楊家豪陪同B3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同年月13日再由陳思瑋及陳均翰(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不詳男子」)將連同B3在內共3人載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B3抵達柬埔寨後,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在當地接應,並將B3送至位在西港之中國城園區,B3之護照在該園區被沒收,被迫做感情詐騙工作與人事招募,若不做,會被電擊、關小黑屋、不給吃飯,B3並因對外求救而被關小黑屋,工作期間實際上僅拿到幾百元美金之報酬。B3並被轉賣到同園區之其他公司,被迫做同性質之工作。B3在上述園區之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第一間公司人員並向B3表示須賠付美金9,500元始得離開園區,第二間公司人員則向B3表示須賠付美金2萬元始得離開。 因新聞媒體報導,園區避免遭查緝而主動放人,經聯繫臺灣警察,由警協助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楊家豪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111偵33226)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4 B8 B8於111年2月25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得知招募廣告,工作內容為網路客服,遂聯繫張貼文章臉書暱稱「王承學」之人,即由楊家豪以暱稱「DAVID」加入B8之LINE好友,向B8佯稱:去柬埔寨從事詐騙工作,月薪45,000元且包吃包住,去半年賺1桶金可回來等語,致B8陷於錯誤,遂聽從楊家豪之指示辦理出國相關事宜,先相約在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見面,由楊家豪、陳思瑋陪同辦理護照,隨後入住新北市板橋區某旅店,並要求B8簽立本票及契約,直至同年月24日,由1名不詳男子(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楊家豪、陳思瑋」)陪同B8至亞東紀念醫院進行PCR核酸檢測,翌(25)日再由陳均翰將B8載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B8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應並將其護照收走,B8嗣被帶至某園區從事詐騙工作,期間因B8脾氣控管問題,遭轉賣8次,且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詐欺集團人員向B8表示須賠付美金2.45萬元始得離開,B8以其在柬埔寨工作所獲報酬支付此筆賠付金 。 B8以其從事詐騙工作之薪資、業績獎金償還賠付金美金2.45萬元而離開詐騙園區 ,復透過在當地之臺灣人聯繫臺灣警方,而被救援返臺 。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楊家豪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楊家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5 B9 B9於111年2月25日前某時許,在臉書社團得知招募出國工作之徵才廣告,遂聯繫張貼文章臉書暱稱「陳婷婷」之人,「陳婷婷」即給B9 LINE暱稱「阿鴻」之好友連結,嗣即由鄭學鴻與B9聯繫,向B9佯稱:工作內容為至柬埔寨賭場工作,月薪美金1,200元等語,致B9陷於錯誤,而依鄭學鴻指示簽立本票,並入住新北市板橋區南門街61號13樓之板橋王旅館,為期約7至10天,期間由鄭學鴻陪同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同年月25日再由鄭學鴻、陳均翰與3名身分不詳之人(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之「詐術及遭剝奪自由之情形」欄漏未載明陳均翰,而將其包含於「4名不詳男子」中,應予更正),將B9帶往機場與B8一同辦理登機出境。 B9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B9送往位在柬埔寨金邊不詳園區,再轉賣西港鼎盛園區,復轉賣到七星海園區,期間均強迫從事人力仲介、網路招募等工作,且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被恐嚇不要亂跑及做些有的沒的。 經由柬埔寨官員及警方救援後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鄭學鴻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6 B13 B13於111年2月中旬,在臉書得知高薪徵才廣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之「詐術及遭剝奪自由之情形」贅載「工作內容為網路客服,月薪至少5、6萬元」,應予刪除),遂聯繫張貼文章臉書暱稱「陳曉暄」之人,即由黃鈺真向B13佯稱:去柬埔寨從事詐騙工作,僅需出國半年,不用任何費用,包吃包住,回來可有1筆錢等語,致B13陷於錯誤,而依鄭學鴻、黃鈺真指示入住指定旅館,為期約6天,期間由鄭學鴻陪同B13至外交部辦理護照,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並由陳思瑋代領護照,直至同年3月4日再由鄭學鴻將B13帶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B13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將B13載往位於皇冠科技園區之第一間公司,該公司人員將B13之護照收走,B13在該處從事以商城交易假投資詐騙大陸人之工作,若不作要賠違約金美金2萬元,B13在此公司工作期間沒有獲得報酬。其後B13被轉賣至舊山頂園區之第二間公司,從事以虛擬貨幣假投資詐騙歐美人士之工作,所獲報酬僅每月美金300至400元;因業績未達標而遭毆打、電擊,並因公司獲悉B13-1報警遂將B13以手銬銬在房間床上4天。在上開園區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 詐欺集團老闆主動釋放,自行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鄭學鴻 黃鈺真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111偵33419)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 7 B21 B21於111年3月13日前之同年某日時許,在臉書得知柬埔寨加密貨幣工作徵才廣告,遂聯繫張貼文章臉書暱稱「翁明軒」之人,即由林晉宇向B21佯稱:柬埔寨從事加密貨幣工作,每月薪資新臺幣5萬元、包吃包住等語,致B21陷於錯誤,而依林晉宇指示簽立工作合約、本票及交付個人證件,並入住新北市板橋區館前西路139號之千嘉旅館,為期約1週,期間由陳思瑋陪同B21至外交部辦理護照,並代領護照,由不詳男子陪同B21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同年月13日再由鄭學鴻、陳均翰將B21帶往機場,與B22、B23、B24、B25一同辦理登機出境。 B21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B21載往位於木牌園區,強迫從事假交友詐騙之工作,B21因業績不好有遭電擊,其後詐騙集團公司轉移地點至新山頂園區及金貝四園區,且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國,詐欺集團人員並曾向B21表示須賠付美金2萬元始得離開,而將B21置於柬埔寨不詳買方實力支配之下,並剝奪其行動自由,且期間均無休息日、每日工作13小時,僅獲取每月美金900元之與勞動顯不相當報酬。 經柬埔寨警方帶離園區,並經警協助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鄭學鴻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8 B23 B23於111年3月初,經友人介紹得知東南亞等發展中國家之工作機會,遂與該友人相約於同年月8日在臺北車站,並由友人搭載至新北市板橋區館前西路139號之千嘉旅館,復由林晉宇向B23佯稱:柬埔寨賭場工作半年,每月薪資美金1,000至1,300元等語,並傳送工作環境照片以取信於B23,致B23陷於錯誤,而依林晉宇指示簽立工作合約、本票及交付個人證件,隨後入住上開千嘉旅館,為期約6天,期間由林晉宇、陳思瑋陪同B23至外交部辦理護照,並代領護照,由不詳男子陪同B23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直至同年月13日再由鄭學鴻、陳均翰、蔡昇翰將B23帶往機場,與B21、B22、B24、B25一同辦理登機出境。 B23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B23載往位於柬埔寨不詳詐騙園區之鴻盛公司,強迫從事詐騙美國人之工作,如有做不好會遭逼吃苦瓜,其後詐騙集團公司轉移地點至綠巨人園區及金貝四園區,期間均無休息日、每日工作13小時,僅獲取每月美金900元之報酬;且在上開園區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其後復因被發現與警聯繫而遭上銬關在小黑屋中,且不給食物後轉賣。 B23遭轉賣緬甸過程中,途經泰國時跳車逃逸,復至泰國當地報警後,由我國駐泰代表處協助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鄭學鴻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9 B37 B37於111年4月6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得知出國工作徵才廣告,遂聯繫張貼文章之人,即由林晉宇與B37聯繫並向B37佯稱:去柬埔寨當人頭辦理貸款,1個月內可回臺等語,致B37陷於錯誤,而依林晉宇指示,於出國前1日由陳思瑋接送入住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1段28號之優美飯店,由鄭學鴻交付契約予B37簽署(起訴書附表二贅載「本票」,應予刪除),並看顧至翌日即同年4月6日,再由蔡昇翰將B37載往機場登機出境。 B37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B37載往位於西港某詐騙園區,強迫從事感情詐騙工作,因沒有業績遭電擊、體罰,且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 園區友人報警 ,由警透過聯繫相關人員及柬埔寨當地警方,將B37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鄭學鴻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10 B39 B39於111年4月13日前某時許,自臉書暱稱「王易文」之人即王契文得知柬埔寨博弈後台會計工作之徵才資訊,王契文並將暱稱「阿虎」即林晉宇加入LINE對話串,渠等一同向B39佯稱:柬埔寨從事博弈後台會計工作,每月薪資新臺幣十幾萬元等語,並傳送工作環境照片以取信於B39,致B39陷於錯誤,而依林晉宇指示辦理出國相關事宜,先相約在外交部,由陳思瑋陪同辦理護照,並代領護照,當日入住位在臺北市林森北路指定旅館,為期2天,期間由黃鈺真陪同購買出國用衣物並看顧,直至同年月13日再由陳均翰(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0「詐術及遭剝奪自由之情形」欄贅載「蔡昇翰」,應予刪除)將B39載往機場辦理登機出境。 B39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B39載往位於柬埔寨不詳詐騙園區,強迫從事對歐美人士投資詐騙工作,如有不從或做不好會遭毆打、電擊、關小黑屋,且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每日工作16至17小時,僅獲取每月美金800元之報酬,詐欺集團人員並曾向B39表示須賠付美金17,000元始得離開。 因媒體報導,聯繫臺灣警察告知定位後,由柬埔寨警方帶離園區,並經警協助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黃鈺真 陳均翰 王契文 (通緝中)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11 B40 (少年) B40於111年4月15日前某時許,透過朋友引介而與林晉宇聯繫,林晉宇再引入黃鈺真向B40介紹柬埔寨之工作內容,佯稱:工作內容為柬埔寨從事賭場荷官工作等語,致B40陷於錯誤,而依林晉宇指示先後入住臺北市中山區之優美飯店及林森北路409號11樓,為期約10天,期間由陳思瑋(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林晉宇,應予更正)、黃鈺真陪同B40至外交部辦理護照,並由陳思瑋代領護照,黃鈺真則安排B40之住宿事宜並給生活費。B40於出境前已因詢問林晉宇去柬埔寨是否做詐騙、資金盤,而知悉去柬埔寨是做詐騙工作,惟被告知在柬埔寨很自由,真的不想做就不要做,且沒被告知若不做須付賠付金等情。同年月15日由蔡昇翰至機場陪同B40辦理登機出境。 B40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將B40載往綠巨人2號園區,B40在該處遭沒收護照,從事感情、投資詐騙工作,然工作不到1個月即因感到不適合且有點被強迫做事而想離職,即被老闆告知須給付賠付金美金16,000元(亦即老闆買B40所付出之價金)方能離職,B40未交賠付金,亦不敢聯繫家人,僅能繼續在該處配合工作。B40滯留柬埔寨期間,公司曾遷移地點至綠巨人3號園區、波哥山科技園區,除因為在深山內而管制較不嚴格外,其餘園區均嚴格限制不得走出園區。 因買賣B40之公司倒閉,不再須給付賠付金方能離職(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向詐騙公司給付3,000美金賠付金後離開園區」,應予更正),B40自行聯繫臺灣警察及家屬而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黃鈺真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林晉宇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黃鈺真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12 B41 B41於111年4月15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得知出國工作之徵才廣告,遂聯繫張貼文章之人,即由黃鈺真與B41聯繫向B41佯稱:工作內容為前往柬埔寨從事電腦工作等語,並傳送工作環境照片給B41,致B41陷於錯誤,而依黃鈺真指示於同年4月13日由鄭學鴻搭載至臺北市中山區之優美飯店住宿,為期2天,期間並依林晉宇指示簽立合約、本票,於同年月15日由黃鈺真叫車載B41前往機場,蔡昇翰至機場陪同B41辦理登機出境。 B41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B41載往詐騙公司所在園區,公司老闆告訴B41其是被賣掉的、要做的事是感情詐騙,B41因此被迫在該處從事詐騙工作,若工作做不好或報警可能會被轉賣,逃走被抓回來會被關小黑屋,欲離職須付賠付金 ,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且薪資遭苛扣,而僅獲取每月美金200至300元之報酬。 因新聞媒體報導,而透過B41之母親報警 ,園區老闆得知後釋放B41 ,嗣由警協助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鄭學鴻 黃鈺真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 月。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13 B42 B42於111年4月20日前之同年月某日時許,經男友B43自鄭學鴻處得知柬埔寨工作資訊後,與B43一同聯繫鄭學鴻,鄭學鴻與林晉宇向B42佯稱:至柬埔寨從事博弈業,每月薪資美金2,000元等語,致B42陷於錯誤,而與B43一同於同年4月19日依林晉宇指示入住臺北市中山區之優美飯店,期間並依鄭學鴻指示簽立工作合約(起訴書附表二雖記載「依李振豪、鄭學鴻、黃炫逢指示」,惟被害人B42並未如此證述;另觀被害人B43之歷次證述、本院審理中當庭指認,及被告個別之外表特徵,可認證人B43前以指認表上之照片指認李振豪、黃炫逢為要求其與B42簽約之人,均係誤認,是起訴書附表二此節所載應有誤會);於同年月20日再由鄭學鴻、陳均翰將B42、B43帶往機場,與B44、B45、B46、B47一同辦理登機出境。 B42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B42載往位於柬埔寨西港之綠巨人園區,強迫從事感情、虛擬貨幣投資詐騙工作,B42有因沒有業績而遭體罰與轉賣,其與B43嗣一同被轉賣至甘丹省財通金運太子園區,亦被迫從事上述性質之詐騙工作。在上述2園區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並曾在太子園區遭性侵。 透過臺灣警察 、救援組織及柬埔寨官員、警方等救援離開園區後,由有關單位及人員協助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鄭學鴻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14 B43 B43於111年4月20日前之同年月某日時許,因喝酒認識鄭學鴻,其後經鄭學鴻介紹得知柬埔寨工作資訊,其與林晉宇向B43佯稱:至柬埔寨從事電腦遊戲工作,包吃包住,月薪實拿5萬元等語,致B43陷於錯誤,而與B42於同年4月19日依林晉宇指示入住臺北市中山區之優美飯店,期間並依鄭學鴻指示簽立工作合約(起訴書附表二雖記載「依李振豪、鄭學鴻、黃炫逢指示」,惟觀被害人B43之歷次證述、本院審理中當庭指認,及被告個別之外表特徵,可認證人B43前以指認表上之照片指認李振豪、黃炫逢為要求其與B42簽約之人,均係誤認,是起訴書附表二此節所載應有誤會);於同年月20日再由鄭學鴻、陳均翰將B42、B43帶往機場,與B44、B45、B46、B47一同辦理登機出境。 B43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B43載往位於柬埔寨西港之綠巨人園區,強迫從事感情、虛擬貨幣投資詐騙工作,若不服從會被電擊與棍棒毆打,每天上班時間長達18小時,B43有因沒有業績而遭體罰與轉賣,且因無業績故未獲得工作報酬 ,其與B42嗣一同被轉賣至甘丹省財通金運太子園區,亦被迫從事上述性質之詐騙工作。在上述2園區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 透過臺灣警察 、救援組織及柬埔寨官員、警方等救援離開園區後,由有關單位及人員協助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鄭學鴻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15 B44 B44於111年4月20日前之同年月某日時許,在臉書得知博弈公關、文字客服工作徵才廣告,遂聯繫張貼文章之人,即由鄭學鴻向B44佯稱:至柬埔寨工作半年,從事博弈公司公關、文字客服等工作,每月薪資新臺幣8至10萬元等語,並傳送工作環境照片以取信於B44,致B44陷於錯誤,而依鄭學鴻指示簽立工作合約及交付個人證件,並入住臺北市中山區之優美飯店,直至同年月20日再由鄭學鴻、陳均翰將B44帶往機場,與B42、B43、B45、B46、B47一同辦理登機出境。 B44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復將B44載往詐騙園區交給詐欺集團公司人員,該人員告訴B44其等前往該處就是做詐騙,且有賠付,若不想做就要賠錢等語;不久後因一同被送至該園區詐欺集團公司之B46報警被發現,B44隨即被轉賣至第二間公司;同年8月下旬,B44因被公司認為有報警,又被轉賣至第三間公司。前揭3間公司均是做詐騙,如有不從或做不好會被電擊,且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3間詐欺集團公司人員並曾分別向B44表示若要回臺須給付美金約20,000至26,000元之賠付金,始得離開,B44因沒錢只好作罷。 第三間詐欺集團公司老闆查知B44有報警 ,即主動釋放B44,經與B44一起被釋放之人聯繫臺灣警察,由警協助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鄭學鴻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16 B49 B49於111年4月間某日時許,在臉書上透過暱稱「吳竑毅」之人得知柬埔寨工作資訊,其向B49佯稱:至柬埔寨工作內容為打字工作,薪資優渥等語,致B49陷於錯誤,而與B50一同與「吳竑毅」指定之人相約在臺北市中山區之優美飯店,其後依林晉宇指示簽立工作合約、本票,並入住優美飯店,為期約4至5天,期間由黃鈺真帶B49、B50購買食物,並於出境前1晚至優美飯店陪B49、B50,於同年月27日再由陳均翰將B49、B50帶往機場一同辦理登機出境。 B49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應並帶其去面試,最終被送至菩薩園區,該園區公司之人沒收B49之護照,強迫B49從事詐騙工作,如做不好會遭毆打、電擊或關到小黑屋,B49即曾被打、被電擊,嗣與B50一起遭轉賣4次,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 最後一間詐欺集團公司老闆知悉B49有向家屬求救,即主動釋放B49、B50,經聯繫臺灣警察,由警協助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黃鈺真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111他9977) 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 17 B50 B50於111年4月間某日時許,經由B49在臉書所認識暱稱「吳竑毅」之人得知柬埔寨工作資訊,其向B49及B50佯稱:至柬埔寨工作內容為打字工作,薪資優渥等語,致B50陷於錯誤,而與B49一同與「吳竑毅」指定之人相約在臺北市中山區之優美飯店,其後依林晉宇指示簽立工作合約、本票,並入住優美飯店,為期約4至5天,期間由黃鈺真帶B49、B50購買食物,並於出境前1晚至優美飯店陪B49、B50,於同年月27日再由陳均翰將B49、B50帶往機場一同辦理登機出境。 B50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應並帶其去面試,最終被送至菩薩園區,該園區公司之人沒收B50之護照,強迫B50從事詐騙工作,如做不好會遭毆打、電擊或關到小黑屋,B50即曾被打、被電擊,且被恐嚇人身安全,嗣與B49一起遭轉賣4次,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 最後一間詐欺集團公司老闆知悉B49有向家屬求救,即主動釋放B49、B50,經聯繫臺灣警察,由警協助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黃鈺真 陳均翰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陳均翰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 18 B51 B51於111年4月間某日時許,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得知徵才廣告,遂聯繫張貼文章之人,即由黃鈺真向B51佯稱:工作內容為至柬埔寨博弈公司從事加密貨幣投資工作,每月薪資約新臺幣7萬至8萬元等語,致B51陷於錯誤,而依黃鈺真指示入住臺北市中山區之優美飯店,為期約5天,期間由林晉宇指示B51簽立大西洋博奕公司工作合約,由陳思瑋陪同B51至外交部辦理護照,並代領護照,出國前一天並由鄭學鴻看顧,於同年5月1日由不詳之人載往機場後,由陳思瑋交付護照、機票並陪同辦理登機出境。 B51抵達柬埔寨後,即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並沒收其護照、刪除B51與黃鈺真之對話紀錄,復將B51載往詐騙園區,該園區之人告訴B51其已經被賣掉了,去那裡是做詐騙等語;B51即在該處遭強迫從事詐騙工作,如有不從或做不好會被罰跑操場或被電擊,若報警、求救可能會被打、被轉賣,B51因此不敢求救,期間均無法自由進出園區及返臺,若要回臺須付美金22,000至23,000元之賠付金,亦可能賠了又被賣掉。期間僅第一個月獲得美金700多元,第二個月起即遭以業績未到為由苛扣薪資,每月僅獲得美金200元或未獲得報酬。 透過媒體知悉陸續有人經救援返臺而聯繫臺灣警察,經警及柬埔寨官員、警方協助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鄭學鴻 黃鈺真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柒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陸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林晉宇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19 B53 B53於111年5月間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看到AV男優工作之廣告,經聯繫後,由王契文及林晉宇加入B53之LINE好友,並共同向B53佯稱:目前東南亞地區缺7名男優,看身邊有無朋友要一起過去賺錢賺爽,緬甸小姐幹到爽云云,致B53陷於錯誤,聽從其等之指示入住臺北市中山區之優美飯店 ,為期3天,期間由林晉宇指示B53簽立工作合約,由黃鈺真陪同B53購買日用品,由陳思瑋、黃鈺真陪同B53至外交部辦理護照,並由陳思瑋代領護照,鄭學鴻於B53出境前一日在優美飯店送B53搭車前往機場,蔡昇翰在機場交付B53護照、機票,陪同辦理登機(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再由蔡昇翰將B53載往機場」,應予更正),並向B53佯稱先至柬埔寨,會有人再接送至緬甸等語。 B53抵達柬埔寨後,由本案第二集團在柬埔寨不詳成員於當地接機,隨後被帶到某園區,B53之護照在該處即被沒收,且只能在園區建築範圍內可以活動,園區門口有穿軍裝的憲兵在顧,無法逃走。該園區公司老闆向B53表示該處是以微信加人好友,聊天、聊感情,最後讓被害人充值、投資,是做詐騙,B53始知受騙,並表達想回臺,惟該公司老闆表示要將賠付清完,B53僅能偷偷以手機聯繫家人求救。若不做工作或做不好會扣薪水或不給薪水、強制加班,B53在該公司業績不好,只收過美金1,000元讓其購買生活用品;嗣被發現有報警,便被賣到第二個園區,第二家公司表示若B53要離開,須賠付美金2萬元。 因媒體報導,柬埔寨進行園區掃蕩,B53趁公司另安排住宿在旅館期間聯繫臺灣警察後逃逸,再由警協助救援返臺。 黃鈺真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林晉宇 、王契文此部分所涉犯行,均業經起訴並由本院以111年度重訴字第15號審結,並非本件追加起訴範圍)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20 B58 B58於111年3月18日前之同年某日時許,經由朋友介紹而認識鄭學鴻、黃鈺真(起訴書附表二誤載為「在臉書求職社團得知招募廣告,工作內容為博弈工作,遂聯繫張貼文章之人」,應予更正),即由鄭學鴻及黃鈺真向B58佯稱:至柬埔寨從事博弈工作等語,B58遂聽從鄭學鴻、黃鈺真之指示辦理出國相關事宜,由鄭學鴻陪同辦理護照,並依鄭學鴻及黃鈺真指示簽立本票及契約,隨後入住新北市板橋區某旅店,出國前幾日復由鄭學鴻陪同B58至醫療院所進行PCR核酸檢測,同年月18日再由不詳之人將連同B58在內共3人載往機場登機出境。 B58抵達柬埔寨後,未讓本案第二集團之人員接應帶走,而是由同行另2人「李德政」、「李宇秤」之友人接應離開,轉賣給柬埔寨不詳詐騙園區並沒收護照,強迫從事感情、投資詐騙工作。 詐騙園區主動放人,經臺商救援返臺。 李振豪 黃炫逢 陳思瑋 鄭學鴻 黃鈺真 李振豪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 黃炫逢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叁月。 陳思瑋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鄭學鴻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黃鈺真共同犯買賣人口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111偵33418)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附表三編號 扣押物品 單位 數量 所有人或 持有人 備註 1 iPhone 13 Pro手機 支 1 林晉宇 IMEI(1): IMEI(2): 2 iPhone XR手機 支 1 林晉宇 IMEI(1): IMEI(2): 3 iPhone XR手機 支 1 林晉宇 IMEI(1): IMEI(2): 4 iPhone 11手機 支 1 林晉宇 5 借據(10萬元) 張 1 林晉宇 立據人:B12(姓名詳卷) 6 本票(10萬元) 張 1 林晉宇 發票人:B12(姓名詳卷) 7 借據(495,000元。起訴書附表三誤載為「49萬元」) 張 1 林晉宇 立據人:葉○○(完整姓名詳卷) 8 本票(495,000元。起訴書附表三誤載為「49萬元」) 張 1 林晉宇 發票人:葉○○ 9 中國信託銀行VISA卡 張 1 林晉宇 卡號000*000*000*00*0號(卡號詳卷) 10 iPhone 11手機 支 1 黃鈺真 IMEI(1): IMEI(2): SIM卡 11 iPhone XR手機 支 1 黃鈺真 12 iPhone 11 Pro手機 支 1 陳思瑋 IMEI: SIM卡 13 iPhone XR手機 支 1 陳思瑋 IMEI: 無SIM卡 14 本票(票號TH000106) 張 1 陳思瑋 被害人B56 15 借據(票號TH000106)) 張 1 陳思瑋 被害人B56 16 僱用契約書 張 1 陳思瑋 被害人B56 17 身分證 張 1 陳思瑋 被害人B56 18 健保卡 張 1 陳思瑋 被害人B56 19 護照 本 1 陳思瑋 被害人B56 20 iPhone 13手機 支 1 李振豪 含SIM卡門號0000000000 21 吳○○身分證彩色影本(完整姓名詳卷) 份 1 李振豪 22 iPhone XR手機 支 1 鄭學鴻 IMEI: SIM卡 23 iPhone XR手機 支 1 鄭學鴻 IMEI: SIM卡 24 iPhone 7S手機 支 1 鄭學鴻 IMEI: SIM卡 25 VIVO Y21手機 支 1 鄭學鴻 IMEI: SIM卡 26 僱用契約書文件(共4紙) 份 1 鄭學鴻 27 監視器主機(含電源線及VGA線各1條) 臺 1 鄭學鴻 s/n:LTCJ00122 在○○市○○區○○○路000號0樓之0查扣 28 點驗鈔機 臺 1 鄭學鴻 29 借據(流水號000419-000450) 本 1 鄭學鴻 30 行動電話SAMSUNG S21+ 支 1 黃炫逢 IMEI: SIM卡0000000000 31 ACER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滑鼠) 臺 1 黃炫逢 32 本票(票號000789)、借據 張 1 黃炫逢 33 本票(票號002735)、借據 張 1 黃炫逢 34 本票(票號000792)、借據 張 1 黃炫逢 35 本票(票號001051)、借據 張 1 黃炫逢 36 本票(票號000803)、借據 張 1 黃炫逢 37 本票(票號000303)、借據 張 1 黃炫逢 38 本票(票號000795)、借據 張 1 黃炫逢 39 本票(票號000790)、借據 張 1 黃炫逢 40 本票(票號000808)、借據 張 1 黃炫逢 41 本票(票號000415)、借據 張 1 黃炫逢 42 本票(票號000453)、借據 張 1 黃炫逢 43 本票(票號002753)、借據 張 1 黃炫逢 44 本票(票號002855) 張 1 黃炫逢 45 本票(票號002867) 張 1 黃炫逢 46 本票(票號000793) 張 1 黃炫逢 47 本票(票號000419) 張 1 黃炫逢 48 iPhone 7PLUS手機 支 1 楊家豪 IMEI: SIM卡門號 49 iPhone 11手機 支 1 楊家豪 IMEI: SIM卡門號 50 iPhone 11手機(黑) 支 1 陳均翰 SIM卡門號 51 SAMSUNG手機 支 1 王契文 SIM卡門號 52 自小客車 輛 1 黃炫逢 車號: 53 監視器主機 臺 1 鄭學鴻 在○○市○○區○○○路000號0樓之0查扣附表四:
暱稱或綽號表(除蔡昇翰外,其餘均為被告自己所承認)李振豪 新仔、新 黃炫逢 炫風、旋風、大勝 林晉宇 翁明軒、金東佐、MVP、Tiger、虎、阿虎、武小宇、小宇、地藏 陳思瑋 Nick、思、小瑋、小思、MALBORO 楊家豪 DAVID 鄭學鴻 鄭經理、KK、何必問、阿鴻 陳均翰 陳翰、小寶 黃鈺真 陳庭婷、林溫妮、林惠柏 王契文 柯基文、李裕凱 蔡昇翰 蔡百萬、巴斯、發哥附表五:第二集團犯罪所得計算表
(各項目下之數字均為新臺幣,各項金額若非整數,小數
點後均無條件捨棄)(被告黃炫逢部分未列入此表內)B1 總獲利 356200 B2 總獲利 139001 B3 總獲利 128491 B8 總獲利 335692 B9 總獲利 327392 B13 總獲利 287400 B21 總獲利 249700 B23 總獲利 259900 B37 總獲利 238400 B39 總獲利 229490 B40 總獲利 196600 B41 總獲利 208800 B42 總獲利 202000 B43 總獲利 219800 B44 總獲利 249200 B49 總獲利 207000 B50 總獲利 209500 B51 總獲利 129320 B53 總獲利 201200 合計 李振豪 (公司) 106860 (公司) 41700 (公司) 38547 (公司) 100707 (公司) 98217 (公司) 86220 (公司) 74910 (公司) 77970 (公司) 71520 (公司) 68847 (公司) 58980 (公司) 62640 (公司) 60600 (公司) 65940 (公司) 74760 (公司) 62100 (公司) 62850 (公司) 38796 非本案起訴範圍 1252164 林晉宇 (開發) 74910 (開發) 77970 (外交部) 6497 (開發) 71520 (開發) 34423 (此為與王契文平分後之金額) (開發) 29490 (開發) 30300 (開發) 32970 非本案起訴範圍 358080 陳思瑋 (會計) 17810 (會計) 6950(外交部) 6950 (會計) 6424 (外交部) 6424 (核酸) 3212 (機場) 6424 (會計) 16784 (外交部) 8392 (會計) 16369 (會計) 14370 (外交部) 7185 (會計) 12485 (外交部) 12485 (會計) 12820 (外交部) 6497 (會計) 11920 (會計) 11474 (外交部) 11474 (會計) 9830 (外交部) 4915 (會計) 10440 (會計) 10100 (會計) 10990 (會計) 12460 (會計) 10350 (會計) 10475 (會計) 6466 (外交部) 6466 (機場) 12932 非本案起訴範圍 301873 楊家豪 (開發) 41700 (開發) 38547 (核酸) 3212 (開發) 100707 (外交部) 8392 非本案起訴範圍 192558 鄭學鴻 (開發) 106860 (外交部) 17810 (核酸) 17810 (機場) 35620 (機場) 4633 (開發) 98217 (核酸) 16369 (機場) 6547 (與陳均翰及另3名不詳之人平分) (外交部) 7185 (核酸) 14370 (機場) 28740 (機場) 12485 (機場) 8663 (開發) 30300 (機場) 10100 (開發) 32970 (機場) 10990 (開發) 74760 (機場) 12460 非本案起訴範圍 546889 陳均翰 (機場)4633 (機場) 6424 (機場) 33569 (機場) 6547 (與鄭學鴻及另3名不詳之人平分) (機場) 12485 (機場) 8663 (機場) 22949 (機場) 10100 (機場) 10990 (機場) 12460 (機場) 20700 (機場) 20950 非本案起訴範圍 174070 黃鈺真 (開發) 86220 (開發) 29490 (外交部) 4915 (開發) 62640 (開發) 38796 (外交部) 5030 (與陳思瑋平分) 227091 蔡昇翰 (機場) 4633 (機場) 8663 (機場) 23840 (機場) 19660 (機場) 20880 (機場) 20120 註:1.蔡昇翰非本案起訴之被告,為使平分報酬之人明確,故列入本表。 2.被告李振豪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共:1252164+626082(團體)=1878246 3.被告林晉宇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共:30000(第一集團)+358080(第二集團)=388080 4.被告陳思瑋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共:117200(第一集團)+301873(第二集團)=419073 5.被告楊家豪應沒收之犯罪所得共:140000(第一集團)+192558(第二集團)=332558附表六:被害人之證述
(本表所示被害人除B2外,均有提出告訴)A10 (偵7905卷第55至61頁;他8463卷第109至113頁) (111年9月4日警詢)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我在臉書的求職社團看到的,社團名字我已經忘記了。不是朋友介紹的,是我自己找的。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我從臉書社團廣告加1個聯絡人他的LINE名稱叫NICK,我有留下當時的廣告截圖可以提供給警方。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當時是跟我說去柬埔寨的柏萊酒店從事服務生的工作,說好半年可以回來臺灣,每個月的薪水是新臺幣55,000元左右。當時對方有拍攝柏萊酒店員工宿舍的畫面給我看。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我在出國前(大概是110年12月初)有和NICK約在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夜市附近的旅館見面,見面後被關在旅館裡大約兩個禮拜左右,期間也曾換過旅館,但旅館名稱我都忘記了,只知道都是在南雅夜市附近。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對方總共有4個人,我只知道綽號有阿虎(本名是林晉宇)、巴斯、大衛和NICK。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因為我本來就是為了出國才會過去找他們的,他們4個人也分別遊說我出國,更堅定我要出國的決心。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我就是被帶到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夜市附近的商旅住宿,總共住了兩個禮拜左右,期間有換過旅館,但名字我都忘記了。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我去旅館的第二天,被要求先將我名下臺新銀行、中信銀行這2間銀行的存摺和提款卡交給綽號叫阿虎的人,住宿的兩個禮拜期間,再被NICK帶去永豐銀行申請帳戶,在去銀行的路程中,NICK有拿工作合約給我簽,只有簽工作合約而已,沒有簽本票。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是NICK帶我去辦護照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阿虎開車,NICK給我新臺幣4,500元,叫我和綽號阿祥的人一起進去林口長庚做PCR。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阿虎開車,NICK帶我一起去機場,同車的人還有也要去柬埔寨的阿祥。因為阿祥和NICK已經認識很久了,所以他們都交代給阿祥,我就是都跟著阿祥一起行動。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字? 答:我、阿祥還有一個綽號「小傑」的人,我不知道他們的本名。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我到柬埔寨後,都是由阿祥帶著我和小傑一起行動的。離開機場後,我們3個人就直接被帶去111園區了。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到園區後第二天,那邊有1個中國人組長(綽號是小狼)向我們介紹工作内容,他給我們1個文字檔案,叫我們自己創造1個人設,接著再去網路上找照片,我當時才知道是要從事假交友詐騙的工作。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内容? 答:我有先跟阿祥講,因為我的手機在當地無法使用,所以請他協助聯繫NICK詢問工作内容不同這件事,但阿祥並沒有積極地幫我聯繫。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一開始是在111園區,大概兩個月左右,接著換到環球園區,待了4個月左右,我剛到111園區的時候,護照就被老闆收走了,無法回國也無法自由出入園區。我沒有被毆打,但有被恐嚇如果績效不好的話就要被轉賣,111年8月的時候我就真的被轉賣到兄弟園區了。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供? 答:大概是111年6月初,我當時在環球園區有傳訊息向養母A10-1求救,養母A10-1在111年6月7日的時候,有向三星派出所報案。因為怕被發現,所以我傳的訊息都已經刪除了。 問:你離開兄弟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大約是111年8月31日或9月1日凌晨,大概有10個柬埔寨警方進到兄弟園區内,我就跟著警察一起離開兄弟園區,沒有支付任何的金錢。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離開兄弟園區後,我先去1個LINE暱稱是TIM的臺商公司地下室待了1個晚上,隔天再被帶去旅館,我當時有傳訊息給A10-1請他幫我匯款機票和旅館住宿的費用,旅館住了兩天左右,我就搭乘今天CI862航班返臺了。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3是大衛、8是巴斯(曾在旅館見過的NICK同夥)、編號16是阿虎(負責開車接送)、編號10是NICK(和我聯繫、簽合約以及代辦護照)。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我要對上述所指認之大衛、巴斯、NICK和阿虎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111年9月14日警詢)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我在臉書社團發現暱稱「NICK」之不詳嫌疑人在網路刊登有關「徵才」之廣告消息,我可以提供當時之擷圖。社團我忘記了。沒有朋友介紹。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我掃描廣告上方之QR CODE與暱稱「NICK」之人聯繫,期間也有通話,對方表示要我前往板橋一帶見面洽談工作事宜,並且要求我必須住在他們安排之旅館。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内容主要是前往位在柬埔寨的西港豪華渡假村擔任服務生,薪資每月至少新臺幣5-6萬元以上,有時候當月業績高可至10萬元以上,且週休1日及提供住宿、餐飲等服務。當時我與招募我出國之人在板橋碰面時,他曾以手機展示工作地點照片供我觀覽。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有,110年12月初(詳細時間不詳)下午接近3-4點間,前往板橋與對方碰面,約在板橋南雅夜市附近之85度C加啡廳,見完面就住在對方指定之旅館,為期2週時間,由他們帶我前往辦理簽證、護照、核酸檢測等等。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有,當時對方總共4人。我只知道綽號叫「小武」、「NICK」、「大衛」、「巴斯」,另「小武」本名叫做林晉宇。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有,都有跟我講解工作情況,且稱先前已幫許多人辦理過出國工作。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有,旅館名稱我不清楚,只知道在南雅夜市附近好樂迪跟7-11旁總共住了14天。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承多少?如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簽立工作合約,但合約被對方收走了無法提供。沒有簽立本票,工作内容就是前往柬埔寨工作的待遇、工作時間等。綽號「NICK」拿給我簽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有,綽號「NICK」、「小武」帶我去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有,綽號「NICK」、「小武」帶我去的。林口長庚醫院。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有。「NICK」、「小武」、「巴斯」帶我和其他被害人前往機場櫃臺報到。跟我們一同搭機前往柬埔寨之人中,有1人是他們的同夥,到了柬埔寨我們就跟著他走,名字叫A8,綽號「阿祥」,臺灣人,年約30左右,背部有刺青、沒有戴眼鏡、髮型西瓜頭、沒有染髮。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字? 答:加A8和我總共3人,另一人綽號「小傑」,「小傑」本名好像叫做A9,「小傑」也是被害人,我在柬埔寨時有跟他被關在一起過,不過後來聽說他好像被A8賣掉了就沒有在看到或聯絡上。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A8帶我們出去的,好像是他們本地人,應該是後勤,被帶往111園區,差不多2個月時間,又轉移到環球園區,過了4個月。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都沒有跟我說,隔天才知道我的工作内容是要從事網路交友詐騙。完全不一樣。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内容? 答:有,我有跟他的同夥人A8反映,他只說已經反映過去要我再等一下,一直藉故拖延。沒有,因為手機内容被他們銷毁了。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111園區、環球園區。護照被收走。遭限制自由也不歸還護照。剛開始有遭他們徒手毆打,到後面改以恐嚇方式,威脅不繼續工作就要把我賣掉。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供? 答:我有向家人求救,後來我母親有到警察局報案,求救的訊息被銷毀。無法提供。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原本他們要求我需支付約新臺幣90萬元左右的賠付金,後來是國際科的警察聯繫當地警方,由當地警察進入園區攜出園區。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由國際科警察聯繫當地臺商,由臺商幫助我返臺。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3是「大衛」、編號8是「巴斯」、編號10「NICK」、編號16是「小武」。帶我去商旅的是「NICK」。做核酸PCR是「NICK」跟「小武」。簽合約的是「NICK」。帶我去機場的是「巴斯」、「NICK」、「小武」。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朋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 (111年9月25日警詢) 問:警方提示宮賓旅社及睡臺北時尚旅店照片,是否為警方帶你前往指認你出國前遭關押的旅館? 答:是。 問:你分別於幾號住進宮賓旅社及睡臺北時尚旅店? 答:111年12月6日住進宮賓旅社,111年12月11日換到睡臺北時尚旅店。 問:宮賓旅社及睡臺北時尚旅店分別登記誰的名字? 答:宮賓旅社是我的名字,睡臺北時尚旅店我不確定。 問:你住在宮賓旅社時,對方有無派人與你同住監視你?亦或是限制你行動自由? 答:有,對方派A6從我6號住進去一直到10號,我出去買東西吃,都是A6陪我去。沒有限制我的行動自由,但是出門都有對方的人陪同。 問:期間除了A6,還有何人有去過宮賓旅社找過你?做何事? 答:林晉宇、陳思緯、蔡昇翰、楊家豪4個人都有來找過我。就是銀行開戶的事情,到現在我臺新銀行跟中信銀行存簿,還有林晉宇、陳思瑋帶我去永豐銀行開戶的簿子都還沒拿回來。 問:你住在睡臺北時尚旅店時,對方有無派人與你同住監視你?亦或是限制你行動自由? 答:有,對方派A8跟我一起住一直到出國前一晚,我出去也都是A8陪我去。沒有限制我的行動自由,但是出門都有對方的人陪同。 問:承上,期間除了A8,還有何人有去過睡臺北時尚旅店找過你?做何事? 答:林晉宇、陳思緯、蔡昇翰、楊家豪4個人也都有來找過我。來看一下我的狀況,聊天這様。 問:你於12月6日至12月17日你出國前有無返回宜蘭? 答:有,我有跟對方說我要回宜蘭去看我養母,對方也有讓我自己一個人回去宜蘭看我養母,我因為相信對方說是去柏萊酒店從事服務生工作,我才又回去旅館。 問:是誰派A6跟A8與你同住? 答:林晉宇派的。 問:提示A6跟A8照片給你指認,是否為他們本人? 答:是,A6跟另外1個被害人A7早我們1個禮拜去柬埔寨,我跟A8還有另外1個被害人A9一起搭飛機。 問:林晉宇有無跟你說過,如果不想去柬埔寨可以隨時離開? 答:沒有,我也沒有問,因為他們說是半年的合約,我也覺得是做正常的工作。 A12 (偵38297卷第25至29頁) (警詢)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圑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我在臉書社團「偏門」看到招募國外博弈的工作人員,我是自己透過臉書搜尋找到的。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我一開始是透過臉書MESSENGER與暱稱「王學程」之人聯繫,後來「王學程」請我加他LINE好友,他LINE的暱稱為「DAVID」。 問:現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供你指認,被指認人未必存在於被指認人影像中,有無招募你之對象暱稱「王學程」(同LINE暱稱「DAVID」)之人,如果有為編號幾號? 答:編號3(楊家豪、00年0月00日、O000000000),目前記憶印象很清楚非常確信。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內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工作內容為做博彩博弈,是擔任客服人員,薪資待遇1個月美金1,500元,「DAVID」有傳工作地點的照片給我看,是賭場的照片,出國前在旅館「DAVID」有請我簽本票(忘記金額)。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DAVID」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DAVID」將高鐵票買好之後透過超商交貨便寄給我,我便到超商取貨,再按照約定的時間搭乘北上,前往臺北市某處旅館(詳細位置不清楚),住了兩週,在旅館住宿的期間除了「DAVID 」之外還有暱稱「NICK」、「小宇」2人照顧我的生活起居,隨後並結束住宿搭機前往柬埔寨。 問:現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供你指認,被指認人未必存在於被指認人影像中,有無招募你之對象暱稱「NICK」、「小宇」之人,如果有為編號幾號? 答:「NICK」是編號10(陳思瑋、00年0月00日、O000000000)、「小宇」是編號16(林晉宇、00年00月0日、O000000000),對於2人目前記憶印象很清楚非常確信。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還有另外2人,分別為暱稱「NICK」、「小宇」2人,我不知道他們的本名。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NICK」跟「DAVID 」有遊說我出國工作,說博彩博弈的工作可以賺很多錢,當地的生活很不錯。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2週,忘記是哪一個商旅的,總共住了2週。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果有簽合約內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被要求簽約本票,本票的金額忘記了(印象中是15萬),「DAVID」跟我說往返的機票錢費用收取方式為簽立本票,「NICK」拿本票給我簽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有被帶去辦護照,就是集中住宿的那兩週去辦的,「NICK」帶我去辦護照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NICK」帶我去亞東醫院(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二段21號)做PCR核酸檢測。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有3個人帶我去報到,就是「DAVID 」、「NICK」、「小宇」3人,沒有教報到流程,是我下機後就有機場內的人員直接帶我出機場上車,並由司機直接載我到工作的地點。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字? 答:加我總共5個人,暱稱「阿姚」(男)、暱稱「疲勞」(男)、暱稱「小魚」(男)、另外一個男生暱稱忘記了,5人都是男生,其他4人的真實姓名我都不清楚。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機場人員帶我通過海關,是柬埔寨當地的人員,後來被帶去金邊的環球國際園區。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公司員工(大陸人)向我說明公司的工作內容是做詐騙的,騙臺灣、美國、日本人假投資股票、虛擬貨幣,與我在臺灣聽到的工作內容不一樣,我在柬埔寨當地工作的內容是電腦打字從事詐騙行為。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內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內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內容? 答:我有向「DAVID 」聯繫,他沒有幫我處理或協助反映,僅是告訴我說叫我在那邊繼續做,我沒有辦法提供。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居住在金邊的環球國際園區,護照有被收走,有被限制自由無法返國,並且無法自由進出園區,沒有被毆打及恐嚇,有被轉賣到另外1個園區邊境的財神園區,在我都不知道的情況下,就被叫上車然後被載到財神園區,一樣也是做詐騙的公司。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供? 答:我有向母親及朋友求救,我可提供與母親求救的訊息。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沒有,對方會放人是因為新聞發酵的關係,當地政府有實施打詐的作為,迫使公司放了一些人回國。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有,我有與派駐在柬埔寨的臺灣國際刑警聯繫,透過朋友接洽。 問:工作期間有無獲取薪資? 答:1個月約美金1,000元。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內,請問表內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3招募我並帶我去住商旅(楊家豪、00年0月00日、O000000000)、編號10帶我去做核酸PCR並簽立本票(陳思瑋、00年0月00日、O000000000)、編號3及10、16(林晉宇、00年00月00日、O000000000)等3人共同帶我去機場櫃檯報到。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是的。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我要對我所指認的3個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A14 (他8463卷第133至140頁 ;經具結 :本院重訴2卷一第403至420頁) (警詢) 問:你因何事在本分局製作調査筆錄? 答:我因為在柬埔寨被限制人身自由,於110年12月24日出境到柬埔寨,直到111年10月25日順利抵臺後,因為通緝身分被臺灣警方逮捕後,被帶回淡水作筆錄後,並且要提出妨害自由及詐欺告訴。 問:警方因偵辦受理你胞兄A14-1於111年6月8日15時16分,在本分局中正路派出所所報你在境外柬埔寨遭妨害自由案件後,於111年9月23日後,發現你涉嫌洗錢防制法通緝案,再得知你將於111年10月25日19時35分許,將搭乘CI722班機抵臺,故於111年10月25日20時30分許,在桃園市大園區航站南路9號(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入境大廳),請移民署及航警局協助將你逮捕,是否屬實? 答:屬實。 問:你於何時?何地?如何遭妨害自由及詐騙?請詳述。 答:我於111年12月16日,在臉書上的「偏門」社團發布找工作文章,之後暱稱「NICK」就與我加入LINE聊天,並且約當天下午前往新北市板橋區新興路2號(85度C板橋南雅店)見面,之後就被暱稱「NICK」等人在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一段8號5樓(睡臺北時尚旅店南雅夜市館)内,集中管理,其中也有其他被害人但是我只有知道部分人綽號,都不知道姓名,過程中我都再三跟暱稱「NICK」確認我是因為要去柬埔寨從事百家樂客服人員工作,於12月24日早上5時許,從睡臺北時尚旅店出發,由發哥開車載我們往園機場,當時陳思瑋也有跟著。直到抵達柬埔寨,由1名當地柬埔寨司機(不知姓名)載我們5人前往當地111酒店後我才知道不是做百家樂客服,是做詐騙工作,但是我不願意做,跟主管反映之後,就被對方恐嚇、威脅及毆打,並且不讓我離開,護照也被對方取走,所以我無法離開。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在臉書上的「偏門」社團發布找工作文章,之後對方就與我加入LINE聊天,對方暱稱叫「NICK」,後來我在柬埔寨透過臺灣國籍的同事告知,我才知道「NICK」本名叫「陳思瑋」。沒有朋友介紹,是自行在臉書上看到的,當時是因為我要找工作,臉書就自行搜尋各種工作資訊給我,後來我才發現有這個「偏門」社團。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對方暱稱為何?若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就是LINE暱稱「NICK」,本名叫陳思瑋之人。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陳思瑋跟我說,就是到柬埔寨從事百家樂的客服人員。就是每月薪資1500元美金。有翻拍工作地點外觀照片,還有住宿環境影片,裡面並沒有人入鏡。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我111年12月16日下午,有跟陳思瑋,約在新北市板橋區新興路2號(85度C板橋南雅店)見過面,當時陳思瑋跟我講合约内容,還有薪資待遇,跟工作内容,意思就是我再三跟對方確認工作内容,陳思瑋也是跟我說,就是到柬埔寨從事百家樂的客服人員,每月薪資1,500元美金,做滿半年之後就可以返臺。見過1次面之後,我就照陳思瑋所說要集中管理,統一住在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1段8號5樓(睡臺北時尚旅店南雅夜市館),當時有我和綽號「阿姚」、「阿文」、「鼠鼠」、「安妮」、「東益」、「水鬼」等7人都先住在睡臺北時尚旅店集中管理,但是我跟對方都不認識,只有知道對方綽號,並不知道他們的真實姓名,另外跟陳思瑋同夥的有綽號「虎哥」、「大衛」、「發哥」等4人,他們會來看著我們,之後於110年12月24日早上5時許,從睡臺北時尚旅店出發,由發哥開車載我們往桃園機場,當時陳思瑋也有跟著。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有綽號「虎哥」、「大衛」、「發哥」等3人,本名我不清楚,但是外觀長相我知道。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陳思瑋當時說要集中管理是因為要辦簽證及核酸檢測,所以才要住一起。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在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一段8號1樓(睡臺北時尚旅店南雅夜市館),從110年12月16日住到24日,共9天。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被陳思瑋要求簽合約及本票1本票面額簽署新臺幣18萬元。合約内容為薪資待遇1,500元美金、月休4日、每天上班時數10小時。陳思瑋拿給我簽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我本來就有護照,當時陳思瑋在LINE與我聊天時,就當時陳思瑋在LINE與我聊天時,就有跟我說是要出國工作,並詢問我說有無護照,然後當時見面時就將護照及身分證交給陳思瑋,因為陳思瑋說要辦簽證需要提供護照及身分證。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當時陳思瑋帶我、「阿文」,「鼠鼠」、「水鬼」等4人去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二段21號(亞東醫院)急診室。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就是發哥開車,陳思瑋也有跟著,就是這2人帶我和、「阿文」、「鼠鼠」、「水鬼」等人去機場報到,另外還有1名女性同性戀,但是我不知道女T如何稱呼。當時陳思瑋是交代綽號「阿文」到柬埔寨時,負責跟臺灣國籍的人接洽,陳思瑋當時並沒有一起過去,但是由陳思瑋負責與當地柬埔寨人員聯絡,因為當時陳思瑋有邀請當天出國的人進入LINE群組,成員也有發哥、陳思瑋、DAVID、虎哥,還有一名當地馬來西亞籍叫「八爺」的接洽人員。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字? 答:我和「阿文」、「鼠鼠」、「水鬼」去機場報到,另外還有1名女性同性戀,但是我不知道女性同性戀如何稱呼,總共5人。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我們5人自行過海關,但是過程不順利,因為陳思瑋提供的小黃卡是複印的,後來就是每人支付100元美金通關,當時出境前,陳思瑋有提供每人200元美金說要保身用的,所以我認為陳思瑋知道過海關就是需要提供小費給當地海關人員的。過海關之後是由1名當地柬埔寨司機(不知姓名)載我們5人前往111酒店,但是我看不懂柬埔寨文,所以也是聽別人說酒店名稱的。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當時進酒店上樓之後,我就發現現場工作内容不一樣了,就是殺豬盤(意思是一類電信詐騙手段),當時陳思瑋是跟我說做百家樂客服人員,結果一到現場我才知道是做詐騙,當下我也有跟中國籍的領導說我要做原先在臺灣說好的百家樂客服人員,但是對方直接威脅我說,我給你3天調整心態,你要知道這裡是柬埔寨不是臺灣,我就知道我出不去了。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内容? 答:我當時馬上跟陳思瑋聯絡,陳思瑋當時跟我說,先給他一點時間跟對方協調,但是我就知道陳思瑋在敷衍我了。我是使用LINE跟陳思瑋聯絡。無法提供,因為我的手機被柬埔寨移民局警察沒收了,所以資料就沒有留存。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因為我有被轉賣3次,所以有4間公司,起初住在111酒店是在金邊,之後111酒店有移房到金邊環球,第2次是於111年5月3日我被轉賣到西港金財五園區,第3次於111年6月24日被轉賣到西港白沙二園區,第4次於111年7月8日被轉賣到西港金水園區(BOB體育公司),護照都是被公司的後勤人員(大多都是中國人擔任)收走,我有被毆打、恐嚇及轉賣,都是中國人做的。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何時?求救簡訊是否有留存?可否提供? 答:我有聯絡我哥哥A14-1,並且有請我哥報案,因為我的手機被柬埔寨移民局警察收走,所以無法提供。 問:警方於111年6月8日15時16分,在本分局中正路派出所,所製作之報案資料,是否即為你請A14-1所報之案件? 答:是。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沒有,當時我於111年9月7日有請我的馬來西亞女朋友幫忙聯絡柬埔寨的副總理,之後111年9月10日柬埔寨警察就到BOB體育公司帶我出西港金水園區往西港移民局去,所以沒有付錢。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我當時在西港移民局待5天等待消息,後來111年9月14日晚上移到金邊移民局總局去,也是在等待消息,直到111年10月7日才順利被臺灣國際科警官到金邊移民局總局將我救援出來。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供你指認,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3是DAVID,當時他跟NICK關孫密切,經常同進同出、編號8是發哥,當時負責載我們到桃園機場去、編號10是NICK,就是負責管理我們,直到我們到柬埔寨後跟當地人接手完成、編號16是虎哥,當時他跟NICK關係密切,經常同進同出。 問:你是否親眼目擊犯嫌疑人之容貌? 答:都有看過本人長相。 問:承上,特徵為何? 答:編號3是DAVID身材壯碩,身高約175公分,印象中手臂有刺青。編號8是發哥身材微胖,身高不到170公分。編號10是NICK身材微胖,身高約170公分。編號16是虎哥身材瘦,辮子頭,手臂有刺青。 問:承上,犯罪嫌疑人之特徵,包括身材外型、衣著或其他明顯特徵? 答:如上述,沒有其他明顯特徵。 問:你與犯罪嫌疑人之關係?是否有仇恨糾紛? 答:都不認識,沒有關係。沒有。 問:承上,你分別與犯嫌目擊地點、時間及經過? 答:我跟編號3是DAVID、編號8是發哥、編號10是NICK、編號16是虎哥,都於110年12月16日至24日,陸續在新北市板橋區南雅南路一段8號5樓(睡臺北時尚旅店南雅夜市館)見過面,主要都是NICK在做事情,與我接觸,另外發哥載我到桃園機場,其餘編號3、16就是跟在NICK旁邊同進同出。 問:承上,目擊之時間長短、距離遠近及現場視線? 答:110年12月16日至24日期間陸續都有看到對方,約1公尺,視線正常,不影響。 問:目擊過程是否遭施用武器或承受其他壓力? 答:沒有遭受施用武器或承受壓力,不影響指認。 問:目擊當時之精神狀態及是否存在可能影響自我評估辨識能力高低之因素? 答:精神正常,不影響指認。 問:指認過程有無遭暗示或誘導? 答:沒有。 問:警方提示犯嫌國民身分影像相片供你指認,編號3楊家豪(綽號DAVID、男、000.00.00、O000000000)、編號8蔡昇翰(綽號發哥、男、000.00.00、O000000000)、編號10陳思瑋(綽號NICK、男、000.00.00、O000000000)及編號16林晉宇(綽號虎哥、男、000.00.00、O000000000)等人,是否即為你所述之DAVID、發哥、NICK及虎哥? 答:是。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 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 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我要對楊家豪、蔡昇翰、陳思瑋、林晉宇提告妨害自由、詐欺等告訴。 (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 問:你在110年12月24日出境去柬埔寨至111年10月25日回臺,你為何去柬埔寨? 答:我去柬埔寨是因為我在網路上找工作,在臉書上找1份國外的工作,他PO文出來,我私訊他,他就和我約在板橋的85度C,他跟我說去柬埔寨是做博弈的工作,就是博弈客服人員,且跟我說是合法的,我就傻傻地簽了合約,當下在板橋的那間旅館就集中管理1週。 問:他跟你說工作內容是博弈的客服人員,薪水如何計算? 答:那時候跟我說1個月是1,500元美金,月休8天,這是底薪而已,獎金另外算。 問:有無說至少要做多久? 答:1天上班時間10個小時。 問:有無說你至少要服務幾個月或多久的時間? 答:他當初是說如果做超過半年,回來的機票由他們負責,但如果是在半年以內回來的話,機票要自己負責。 問:當時跟你談的人暱稱為何? 答:「NICK」。 問:你說在板橋約見面,是在旅館裡面嗎? 答:不是,是在85度C。 問:你說有簽合約,是工作合約嗎? 答:對,工作合約,還有簽本票,我沒記錯的話,應該是18萬本票。 問:為何要簽18萬本票? 答:他說這個東西就是保護我自己,因為我缺錢,要去國外工作,他有先幫我在臺灣付1筆5,000元還人家、轉帳給人家,在集中管理一週時,生活起居、吃、住都是由他們負責,所以他跟我說要簽這個本票。 問:你剛說他幫你還新臺幣5,000元,是你欠別人的錢,再加上1週的生活起居由他們負擔,所以這18萬就是這些,有無包含護照、機票嗎? 答:所有的費用都包含在這本票裡,護照我本來就有,但是我護照還是給他,因為他跟我說要辦什麼簽證,雖然我不知道去柬埔寨到底要不要簽證,還有那時候疫情,所以要核酸檢測,費用也算在裡面。因為出境要有小黃卡,當時我跟他說我有小黃卡,但是他還是給我做假的小黃卡。 問:你本來就有小黃卡,他還是另外幫你做,那要收費,是這樣的意思嗎? 答:對,我在想他做假的小黃卡肯定要收費,因為我跟他說我本來就有小黃卡,但是他沒有拿我自己的小黃卡。 問:你說在旅館集中管理了1週? 答:對,16日我跟「NICK」碰面,24日早上的飛機,所以大約是1週,這段期間我都要住在板橋,應該是南雅西路吧,叫「睡台北」。 問:去機場是誰載你去的? 答:「NICK」也有去,但我不是坐「NICK」的車,我是坐1個叫做,他們一直稱他為「發哥」,但是我不確定他本名叫什麼名字,我是坐「發哥」的車,「NICK」是另外1台,他載其他的人,因為那天24日飛,是有5個起飛的,5個飛過去柬埔寨。 問:你到柬埔寨後,你做了什麼事情?那邊的情況如何? 答:我大約講一下,因為細節要我講其實蠻多的。我到金邊機場之後就有當地柬埔寨的司機來載我們,大約開了20分鐘路程,到1間酒店門口,「NICK」叫我們在門口等待,說他要跟那邊的人接洽,1個馬來西亞的老闆,好像是在柬埔寨那邊的,1個叫「八爺」的,他是馬來西亞人,他在那邊接洽我們,我們上去的時候,我一進1樓大廳就發現他們那邊的保安都有持槍,我就想說完蛋了我被騙了,我坐上電梯之後,印象中是上到6樓還是幾樓,我忘記了,應該是6樓,上去都是要持卡的,進去之後電梯門打開,整個很像是網咖,大約有7、80台電腦,每個人都坐在電腦前面,那時候裡面的管理都是中國人,中國人就把我們集中起來在1個小房間,說這是我們以後住的地方,然後也把我們的護照收走,說因為護照要辦簽證,就把我們的護照扣走,工作內容一開始是做夜班的歐美盤,跟外國人打字聊天,就是投資,叫MT5的外匯,其實我真的很沒有想做,我是非不得已,因為我一直陸陸續續都有跟「NICK」說為何是做這個工作,跟當初講的完全不一樣,反正我一去就知道我被騙了,我很不想做,我就擺爛,在擺爛的情況下我就被裡面的主管叫去,他當下是沒有打我,但是他有拿警棍出來恐嚇我們這些臺灣人,我剛說一共有5個人去,我們有其中3個臺灣人算是很不想做,很想趕快離開這裡,但是沒辦法,主管就是盯我們這3個臺灣人。我的工作內容簡單講就是做詐騙,我也知道那是詐騙別人的,但是我不想做,我很不想做,我那時候就一直跟「NICK」說,要嘛你讓我直接回去,但是他跟我說要賠付,他沒有跟我詳細講一個數字,後來在那間酒店大約待了快2個月之後,好像就去另外一個園區,到另外一個園區我也很不想做,反正我就是在那邊擺爛,我不想騙,我就當作我每天上班就是打字聊天,其實我就是不想要騙那些無辜的人,後來有一天我在另外一個園區被打了,就因為沒有業績我就被打了,我在第二個園區就已經被打了。 問:你總共被轉了幾個園區? 答:5個吧,正常是5個,我應該當初是講4個,但應該是5個。我算一下是5個6間公司,為何會有6間公司,是其中一個園區有待過2間公司。 問:你於警詢時說被轉賣3次,有4間公司,是否不實在? 答:我不是不實在,那時候我跟警察大致上是這樣講,但是因為我真的會怕,所以我就講這樣,現在我實話說,我總共待了5園區6間公司,有1個園區有2間公司,而且我在金財五園區的2間公司是差點被打死的那種,這是第三個園區,但是在裡面也待了2間公司,因為我在那個園區真的很不想上班,後來有一天晚上我直接翹班,當下我一直聯絡外面的救援隊,我一直跟陸向日在聯絡,他是中國大陸救援隊的人,他也算是GASO的成員。那次我想從2樓跳下去,但是我真的不敢跳,我沒有勇氣跳,因為我不知道我跳下去到底能不能逃出去。 問:你去到柬埔寨後,多久發現這邊跟你講的工作內容不同? 答:我當天就知道不同。 問:去柬埔寨那邊,他們跟你講你的薪資如何計算,有無與臺灣這邊講的不一樣? 答:完全不一樣,當初「NICK」在臺灣是說底薪1,500元美金,但是我去到那邊好像是說幾千人民幣,真的沒有到1,000,反正就是沒有到1,500元美金,就是幾千人民幣,但實際數字我忘記了。 問:你實際有無拿到那邊的薪水? 答:我每個月就只拿個1、200元美金,我有問他為何是1、200,他跟我說因為我們都沒有做到業績,還要扣一些我們之前在臺灣的費用之類的。 問:他們說的業績,你大約1個月需要做到多少?就是你要騙到多少錢,才算有達到業績? 答:他沒有講1個標準,因為我們那時候基本都沒有做到,連小金額都沒有做到。 問:你有騙到嗎? 答:都沒有,就是0。 問:你在那邊的行動是否自由?除了不能出園區之外,在你們自己的房間或其他房間,行動是自由的嗎? 答:自由的,只有不能出園區而已,但是只要被他們發現你不想要做,或是想要離開這裡回臺灣,手機就會被扣走,然後被關在1間就只有你自己1個人在的地方,類似獨居房。當初我在第二個園區時,我問賠付多少,他就知道我不想做,直接把我私人手機扣走,就我跟另外1個臺灣人在房間裡,每天都沒上班,我們也不知道要幹嘛,每天就是在那邊一直等時間。 問:你問賠付多少,當時他們跟你講多少? 答:第二個園區他說3萬美金。 問:有無跟他說你要賠、要離開? 答:我有跟他說我必須要打電話回來臺灣,但我的手機被扣走,所以他說如果要打就直接找他們拿電話,而且不是拿我的私人電話,是拿他們工作的,那時候我有打,但我家人都沒有接,後來就不了了之,之後我又馬上被轉賣到第三個園區,就是金財五園區。 問:你剛有說你當天到柬埔寨就發現你被騙,你有跟「NICK」講,你怎麼跟「NICK」說? 答:我跟他說跟你當初說的完全不一樣,他就很應付我的說,我在那邊做1、2個月就會換他當初講的那個了,因為他當初跟我講2個,1個做百家樂的,1個做足球的,聽柬埔寨的人說可能之後會去做足球的反波膽,「NICK」是沒有說做足球,「NICK」是說做百家樂,但實際上完全都沒有百家樂這個東西。 問:你有跟「NICK」說,「NICK」如何回答? 答:他說他會去跟他們了解狀況,反正就是敷衍我就對了,然後我去到那邊我是沒有網路的,「NICK」說他會拿1張網路卡給我,但是他都沒有拿給我,後來我都是自己開國際漫遊,我用我自己臺灣的門號開國際漫遊,我自己在那邊用網路,這些錢我都沒有跟「NICK」要。 問:私人手機使用部分有無受限? 答:沒有受限,下班時間可以用,上班時間不能用,上班時我手機都放在房間,不會帶去工作的地方。 問:你剛有提到被毆打的部分,可以請你再說明一下嗎? 答:第二個我就已經被打了,第二個在環球園區吧,那時候我上夜班,下班時已經早上8時,後來我們組長有找我們去吃中餐,吃完中餐之後可能他有喝點酒,喝很多,我已經先進來房裡了,後來他就進來房裡打我們3個臺灣人,就說我們到底要不要爭氣一點,一點業績都沒有,那次打我比較沒有那麼嚴重,他就是扇我兩個巴掌而已,但是另外1個臺灣人被打到眼角流血。第二次被打是在金財五園區,那天晚上我沒去上班,想要逃出去,東西我也都準備好了,因為樓下一直有保安持槍著,但是我一直不懂他們的槍裡面到底有無子彈,我真的不知道,且我其實也很怕,就是跳下去我會不會受傷我不知道,跳下去我會不會被他們發現我也不知道,所以我沒有勇氣跳,但是大約2個小時之後我被找到,被找到之後我就被毒打了。這段期間我躲在1個2樓的角落,那個地方不會被監視器照到,那個地方其實我觀察很久。 問:你躲在那邊是想伺機逃跑嗎? 答:對,我躲的地方是樓下1樓保安看不到的,但是如果我要跳下去,保安會知道我跳出去,所以那時候我一直在想說我要等保安離開或等晚一點再跳下去,但是後來被找到,我就在想是我們臺灣的人跟裡面的主管說我應該是在那邊,因為我在做這件事之前有跟我旁邊的臺灣人說我可能這2天會動作,我有跟他講地方大約是在哪裡,所以我在想是他去跟主管說我在那裡,不然那個地方是沒有人找得到我的。我被找到後就被帶回去辦公室,他就直接叫我跪下,很多人打我,大約有7、8個人打我,打到我流血,我一直求他們,因為當下我肯定要保命,我就求他們說我會願意配合他們、願意好好上班,他們不信,就說要把我轉賣,叫我不用說那麼多,後來就轉賣到同一個園區,但是去做電話詐騙,這是第四家公司,也不能說第四家公司,是第四個待的地方,但是我第一個、第二個是同一間公司,第三個才是第二間公司,第四個待的地方是第三間公司。 問:後來你究竟是如何離開柬埔寨的,你有賠付錢嗎? 答:沒有,我其實很感謝Sammy,就是GASO反詐騙集團的組織,因為他們把新聞整個放大,8月在臺灣的新聞做很大,就連我女朋友也一直很擔心我,但是她也沒有能力救出我,當時我在最後一間公司是做體育盤口,她一直有跟我說趁這個時機點報警離開,我說我很想離開,但是如果我這次報警又沒用呢,因為我陸陸續續有報很多次警,但是我一直救不出去,且我對救援隊已經很沒信心,又加上臺灣與柬埔寨沒有邦交,基本上臺灣這邊的政府就沒有用了,那時我就只能拚拚看,之後是我女朋友幫我報的,她幫我聯絡當地的內政部長蘇慶,她幫我FACEBOOK給他,9月7日傳訊息,9月10日當地西港的警察就來問我有沒有A14這個人,公司就把人交出來了,因為警察拿著我的護照過來,然後當天我就跟著他們走了,9月10日我離開之後,我去西港移民局,待了快1個月我才離開柬埔寨,最後是沒有賠付錢就離開了。 問:其餘你在警詢時所述是否實在? 答:只有剛剛我講的幾間公司可能有誤,還有我記得月休是8天,但筆錄寫4天。幾間公司這裡1、2是同一間公司,只是是不同園區,第三個園區有待到2間公司,第四個白沙是其中一個園區,最後是西港金水園區,如果要改,就是5月3日金財五園區我是待了2間公司,但都是在金財五園區,所以理論上我是待了5間公司,等於是轉賣4次。其餘的都對。 問:你於偵查中稱110年9月7日有請馬來西亞女朋友幫忙聯絡柬埔寨的副總理,是否實在? 答:實在。 問:你的馬來西亞女友是何身分,為何可以聯絡到柬埔寨副總理? 答:她是用臉書聯絡,臉書還是微信我忘記了。 問:之前有無請她聯絡其他人? 答:之前沒有,我為何會請我這個女朋友聯絡,是因為我都在上班,我不能讓公司的人知道我有在外面求救,我只跟我女朋友說幫我聯絡這個人,其他時間我們下班再說。 問:你剛有提到你在晚上下班以外,你的手機都可以對外聯繫,因為你有開漫遊,是否如此? 答:9月7日之後我就有當地網路卡,一開始我是有開漫遊沒有錯。 問:當地網路卡你是如何取得的? 答:公司給的。 問:公司為何給你網路卡,要給你做什麼用? 答:工作用的,但不是每一間公司,是前面1、2間公司有給,後面都是要自己去買。 問:你如何有辦法自己買? 答:他們有給我1、200元的生活費,我肯定是先買網路卡。 問:你在外面是否可以自由走動,不然如何買得到網路卡? 答:園區裡面有超市。 問:所以園區的超市不是在你被限制的區域裡面,你應該在園區還可以走動? 答:休息時間可以走動,可以去超市買東西。 問:休息時間指的是下班以後的所有時間嗎? 答:對。 問:你剛說是在何處有保安持槍? 答:每個地方都有。 問:持什麼槍?手槍、AK,是什麼槍? 答:長槍吧。 問:你剛有提到在園區裡面有超市,園區裡面還有何設施? 答:賣吃的及超市而已。 問:所以園區基本上算是1個小型的生活中心,我可以這樣講嗎? 答:對,還有理髮店、夜生活去的地方,是酒店還是夜店我不知道,我沒去過。 問:你剛提到你去的時候有開國際漫遊,你在臺灣的電話費是誰幫你繳的? 答:當初一開始我跟陳思瑋講的時候,他後來有幫我繳了一期電話費,應該是「發哥」幫我繳的,他到底是不是叫「發哥」我不知道,我都聽到他們講「發哥」。 問:你說是「發哥」幫你繳的,但你當時是有跟陳思瑋說國際漫遊電話費要幫他繳? 答:對。 問:你說在臺灣住旅館的這段期間,生活起居的費用都是被告等人提供? 答:對。 問:在住旅館的期間,你是否可以自由外出? 答:可以,可以自由外出。 問:你在臺灣住旅館的這段期間,手機有無被沒收? 答:沒有,我要去哪裡都可以。 問:出境時陳思瑋是否有給你200元美金? 答:有。 問:為何要給你這200元美金? 答:陳思瑋只跟我說保身,我沒有細問,他說如果發生什麼事就自保。 問:給你200元美金是看你要如何使用的意思,是嗎? 答:但是我覺得陳思瑋早就已經知道狀況了,就是當地過海關要給小費的,也就是那次我們去的時候,當地我們每個人給100元美金,因為我們過海關過不去,陳思瑋給我們的小黃卡是影本,不是正本,我當初就有跟陳思瑋說我有正本小黃卡,不用幫我特地去做假的,那時候柬埔寨金邊機場的海關說不能是影本,所以我們被扣留,他們就說一人100元美金。 問:你到柬埔寨園區後,每個園區的每間公司的工作內容是否相同? 答:大同小異,簡稱為鍵盤俠,就是打字跟客戶,對我們來講是客戶,就是跟客戶聊天,請他們投資。 問:你最後講的「體育盤口」是何意? 答:體育盤口是專門做大陸客戶,在中國大陸體育盤口也是不合法的,也是屬於詐騙的東西,但因為中國大陸也很喜歡賭球類運動。 問:體育盤口是否是博弈的一種,但在中國大陸不合法? 答:對,在中國大陸也是不合法,但是在柬埔寨當地有錢基本上就是合法。 問:你說你有被毆打、有換園區工作,就是所謂你說的轉賣,後續換園區工作的狀況有無與陳思瑋講過? 答:我聯絡不到他,印象中我1月10幾日之後我就已經聯絡不到他了。 問:有無看過有人在那裡工作,但是他在那裡過得也還不錯的? 答:沒有,基本上我看到都是不好的。 問:有無其他人是你不知道的? 答:不知道的就真的不知道。 問:是否認識在庭被告黃炫逢?你有看過黃炫逢嗎? 答:沒有。 問:黃炫逢有無逼你簽過本票? 答:我連這個人長怎樣我都不知道。 問:在臺灣時跟你說去柬埔寨工作的內容是百家樂的服務人員,這件事情除了「NICK」跟你講之外,還有誰跟你講過? 答:1個叫「DAVID」的人。 問:所以只有這2個人跟你說去柬埔寨的工作內容是百家樂的服務人員? 答:對,但是我比較多接洽的是「NICK」,就是陳思瑋。 問:當時你們在板橋南雅路住宿時,有誰去住宿那邊看過你? 答:我只看過「NICK」及「DAVID」,另外1個叫「虎哥」,「虎哥」我看過2次而已吧。 問:帶你去做PCR的是誰? 答:「NICK」。 問:帶你去機場的你說你是坐「發哥」的車,但「NICK」是坐另外1台車也有去? 答:對,「NICK」也有去。 A17 (經具結 :他8463號卷第181至187頁 )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我曾經在臺中、臺北都有做過筆錄,講的都實在。 問:經查,你110年12月31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8日回臺? 為何去柬埔寨? 答:是。在網路遊戲軟體認識的朋友A16跟我說要去泰國做文書類工作,A16有給我看工作環境照片,說住公司,且消費與臺灣類似,A16自己也會去,所以我才想說可以去體驗看看,我當時有跟家人說我是要去泰國做文書工作。我原本工作是身體芳療師,因為車禍無法做原來工作,所以想轉換跑道,A16說過去會有教學怎麼做,回臺也會有在國外工作證明,後續工作比較好找,是直到上飛機才知道,我要去的目的地是柬埔寨,因為在上飛機前,機票都是A16幫我拿,所以在這之前,我沒有辦法確認目的地是泰國,且我跟A16認識2、3年,有見過面,且他也要跟我一起去,所以我才相信他,且中間他也都跟我一起住在飯店裡,我就沒有懷疑。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我跟A16約在臺北火車站,並由A16載我到板橋南雅夜市附近如警詢所述的兩家飯店(按即睡臺北時尚旅店南亞夜市館、千嘉旅店),住十幾天快20天,當時住在那的人很多,都是要出國的,A16跟我說其他人會先飛,是要一批批飛出國。期間有4位綽號「虎哥」、「NICK」、「發哥」、「DAVID」的男子來過旅館,虎哥送工作契約書來讓我簽並跟我說明合約内容、工作條件,但沒有特別提到出國國家為何,A16當時在旁邊滑手機,其他3人在房間陽臺吸毒,我是看到他們用卡片磨粉放在香菸裡,所以覺得在吸毒。NICK帶我辦護照,由NICK代領,並帶我去做核酸檢測。當時在場的還有其他也要出國的人,也都有簽工作合約,另外他們還有簽本票,因為他們有向虎哥借錢,但我沒有借錢,所以沒有簽。A16出關時,機票有給我,但很快就收回去,A16原本也要跟我拿我的護照,但我沒有給他,我在飛機上跟A16吵為何是去柬埔寨,A16才跟我說是去做詐騙,另外兩人我不知道是不是跟他同夥,所以我想說,我等到了柬埔寨再跟人員反應,我不要做詐騙、要回臺,就如同合約書所載如果未做滿半年要賠付核酸檢測、機票錢,我覺得這樣不貴,還可以負擔。另外,出國前在臺期間,我覺得有很奇怪的地方是所有要出國的人,行李都放在1個房間由NICK保管,我覺得拿東西很不方便,曾經問過NICK,他說因為其他人有借錢,怕會偷跑,雖然我沒有借錢,但要一視同仁,另外1個很奇怪的地方是我只要離開旅館都要跟虎哥他們4人或A16講,且要說明離開幾天。出國當天,我跟A16給虎哥載,其他兩位是NICK、發哥、DAVID載,再一起到機場辦理登機、出境。從頭到尾,我只有跟A16講過話,沒有跟其他人講話,因為他們看起來怪怪的、會吸毒,而A16是正常的,所以跟A16一起出國,沒有覺得奇怪,且那些看起來怪怪的人,簽完合約很快就出國了。另外,好像有兩個人在臺灣有跑掉。 問:為何在臺期間覺得奇怪還要出境? 答:因為當時出境的機票還沒有定下來,他們說隨時要出國,所以不要讓我離太遠,我其實也是搭機的前一天才知道,隔天要出國。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 何時發現受騙? 答:我一到柬埔寨跟A16說我要回臺,A16說不行、人都到了,我跟A16借網路,說我要聯絡家人,他就跟我說,如果他不開漫遊給我,任何人我都聯絡不到,他叫我先冷靜、跟他走,有事情他擔,我就回他說他都騙我到柬埔寨,我怎麼相信你,後來就有人過來帶我們並跟機場人員講話,我聽不懂他們的對話,但機場人員一直比手勢叫我們趕快離開,我只好被帶上車,那時我真的嚇壞了。一起到柬埔寨的4人,只有我跟A16是一起,其他兩人被另外帶走。接應我們的人是A16聯絡的,我有看到A16直接開手機的LINE聯絡1位大陸人,確認完畢上車後,A16還有打電話給發哥說我們已經到柬埔寨上車,在車上時,A16有跟我說介紹我去他可以拿到1萬元。我第一天先被帶到飯店,那裡就是他們的工作地點,因為園區還沒建好,我一到飯店就跟大陸人老闆說我要回臺,大陸人回我說花了好幾萬美金把我們臺灣人買過來,所以要賠25,000美金才能回臺,我回你的錢又不是花在我身上、給我,為何要賠,我就被在飯店房間關了3天,手機、護照都被搶走,也不給我吃喝,被放出來老闆找我談話,只給我兩條路,做工作或轉賣到下一家公司,我就回說我留下來做,我怕下一間更糟糕,公司跟我說因為我提回臺灣要求所以手機被收,要看我表現才能還我,我之後還有看到周邊的人有聯繫親屬說要回去被檢查到對話記錄,就被毆打。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相關人員? 答:沒有辦法聯絡,我只有在公司跟A16吵架,質疑他為何騙我來,他就回我我就活該被騙,他跟我說我要回去很簡單,就是多騙幾個人來,我就可以回去。在柬埔寨期間,A16還有給我看Telegram對話紀錄,他有成功又騙一些人去柬埔寨,但不是來我們公司,是去其他詐騙公司,後來我也不太敢跟A16講話,因為我曾經看到有人在柬埔寨報警,被A16知道,他去跟馬來西亞老闆「八爺」說,那個人就被打很慘。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我之後拿到手機,因為怕家人擔心,不敢跟他們說我在柬埔寨的狀況,我只有跟家人報平安,我怕他們若知道會突然LINE我,我會因此被打或轉賣。另外A16曾經說他是馬來西亞老闆「八爺」的人,他可以決定要不要把人轉賣,因為我們的公司臺灣人很多。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利用交友軟體、LINE、IG認識人,跟人談感情,再叫對方在公司提供的投資平臺投資加密貨幣,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公司會提供對方打幣的電子錢包或打錢的人頭帳戶,對方匯錢或打幣,剛開始會出金一點點,大量投入之後就領不回,或需要繳保證金才能領。詐騙對象主要為香港、美國人、日本人、馬來西亞、臺灣人,如果是外國人,會利用翻譯軟體進行詐騙,也有請外國人加入可以進行通話,且公司做的項目很多,不止虚擬貨幣交易詐騙,還有股票、外匯、世足、博奕詐騙。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沒有。薪水都被A16拿走,我在那邊要花錢還要跟A16拿錢,我缺錢跟A16拿,A16通常會給我100美金,因為我是A16帶的人,A16跟馬來西亞老闆直接對接。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 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不做或做不好會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我曾經有遇到一位女生,他很慘,還被性侵。我一開始在飯店做詐欺工作,是到2月份,才被移到金邊的園區,該園區離機場很近,我曾經跟在同公司的A11,討論如何逃跑,但是我們後來發現需要錢,逃跑後才能花錢回國,後來A11聯絡到B46得知有透過省長回臺的方式,就跟我說他先試試看這個方式,回臺再跟我說,A11那時鬧著說要回去、要拿賠付金,但公司不讓,正想要轉賣A11。A11成功回臺後,有跟我說,但省長已經不願意幫忙,所以我就沒有辦法透過這個方式回臺,之後是透過B46聯繫張安樂的秘書協助出園區。在柬埔寨期間,我因為有個之前做芳療的朋友聯繫我父母說可以幫我繳交賠付回臺,他還將我的定位發給我爸媽,我父母因此給他十幾萬,111年7月某天原本園區的老闆就跟我說你是不是有叫人來賠付,於是我就被轉賣到1個很偏僻的地方,不是金邊、西港、木牌,但比金邊園區大兩、三倍,我也是因為此次的轉賣,拖到原本回來的日期,原本都計畫好要來原本的園區帶我。我歷次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但可以出入建築物、每棟建築物出入口都有都有配戴槍、電擊棒的警衛看守,園區圍牆上都有電纜,如果有要偷跑警衛可以直接開槍。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我後來得知是柬埔寨的内政部有插手,才會將我帶出去到警局,做完筆錄後再帶去移民局,期間詹警官有協助帶我們到下一個地點,但當時詹警官太遠,到不了,所以我只能先配合當地警察,最後是由救援組織幫我買機票、協助我返臺。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招募我的A16沒有在上面。虎哥是編號16,他給我簽合約書。陪我辦護照、核酸檢測的NICK是編號10。陪我辦理登機的其中一人發哥是編號8。編號3是DAVID,也是陪我辦理登機的其中一人。編號11也會出現在飯店,跟虎哥他們一起吸毒,我不知道他有做什麼事情。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都不在。手機被公司收走,我曾經嘗試用電話號碼救,但都救不回來,我有請朋友幫我看我現在LINE、IG帳號情形,朋友說都被改掉名稱。 問:有無在公司遇到A21? 答:有。矮矮、小小隻的。當時A21還在臺灣時,有跟他男友A11通電話,我在旁邊聽,當時A11叫A21不要來,這裡狀況不好,沒有辦法工作,但我們不能很明著講,怕被其他人聽到,但A21說A11在哪他就要去哪,且A11還有對A21說你來,我不能保證會發生什麼事,因為我自己也擔保不了自己,所以勸A21不要來,後來A21還是來了,一來就跟A11吵架,吵架後就跟主管在一起,之後人A11就很慘,一直被主管打。 問:你原本認識A11、A21? 答:不認識,到柬埔寨後才認識。後來跟A21在一起的主管換園區,A21也跟著一起去別的公司,該主管好像有叫A21不要聯繫在臺親屬,所以A21乾媽之後有聯絡我問A21情況,我也跟他說我聯絡不到A21。曾經A21還有跟那個主管說,我們之前叫他不要來,害我們過得很慘,因為那個主管會打人,所以我們之後工作,壓力都很大,也因為這個事件後,我們都不再跟A21講話,最慘的還是A11都直接被巴頭、賞巴掌,打到臉都腫起來,且被關小黑屋很多次。 問:A11在你們園區做人事? 答:不是,是A16才是。A16真的轉賣不少人。 問:A21是A11招募去柬埔寨的? 答:不能算是A11招募的,A21本來就知道A11被騙到柬埔寨做詐騙,但A11跟A21講,A21都不相信,所以A11才會叫我跟A21說,但A21很堅決說男友在哪,他就要在哪。我曾經聽到A21講他很後悔去柬埔寨,並說回臺後要告A11,還曾經說他不想回臺,要跟該名大陸主管一直待在柬埔寨,這些事情A21的乾媽也知道。 問:公司園區有其他同樣是虎哥他們帶去的被害人嗎? 答:有,但我不知道真實姓名,A11是因為我們有偷偷討論怎麼逃跑比較熟,所以我知道他的本名,A21是因為他是A11的女友,所以知道。其他人有的是被騙來、欠錢而被叫來柬埔寨、有的是在臺有案件要被關,所以自己說要來。 問:有沒有其他陳述? 答:有關人頭帳戶,我因為把國泰及中信的存摺、提款卡放在我的行李箱裡的夾鍊袋,在臺期間,行李箱被統一放在旅館保管,我到柬埔寨後才發現不見,有質問A16,A16覺得是我自己弄丟,但我藏得很好,我放在衣服中間,所以應該是被偷走,我在柬埔寨期間,發現帳戶不見時,有傳LINE給國泰銀行,說要停用帳戶,被拒絕,銀行說要本人到場並出示證件才能辦理停用,後收到家人傳來的詐欺傳票,我才知道我的帳戶被用來做不法的事,之後我有聽到國際刑警詹警官說東堂有用我的帳戶做不法的事情,有八十幾個被害人跟我一樣。 A21 (經具結 :他8463號卷第243至246頁 )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1月9日去柬埔寨,111年8月26日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朋友「A11」介紹,A11是我高中學弟,他說去那做博奕的荷官、客服,月薪10幾萬、可以隨時回來。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我跟在柬埔寨的A11全程通話,並跟A11指定的人暱稱「NICK」約在臺北車站見面,他胖胖、肉肉的,搭車到1間旅館,坐著等1個人,但這天我們就是討論要去柬埔寨事項,例如我有無護照,我記得在旅館内還有很多其他人,我們沒有對話,我不知道他們是誰,我不知道旅館在臺北的哪裡、名稱。當天談完我就回家,當天談定出國時間由他們安排,過幾天後,我又跟NICK約來臺北辦護照,後續我都是直接跟NICK聯絡。我後來在出國前北上,住在附近有1個夜市的旅館兩天,第一天被NICK帶去做核酸檢測,當時車上也有其他人要去做核酸檢測、出國的人。之後,我要出國當天也是NICK及另外1位男生分別開兩臺車載我跟其他人一起去機場辦登機,我們之中有個人因為某些原因好像沒有辦法登機,所以實際去柬埔寨只有我跟另外兩位男生。期間,我沒有簽任何本票或契約書。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到柬埔寨時,要認1個舉「VIP888」牌子的人。去柬埔寨沒多久後發現被騙,因為跟原本講的不一樣,原本說做博奕,但去那邊是做詐騙,我去到那有遇到A11,本來A11招募時說可以隨時回臺,但到柬埔寨過了幾天,我發現被騙時,想回臺,A11卻說你不知道這裡老闆會賣人、賣血嗎。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我有跟我的招募人A11講。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我沒有跟其他人求救,是到後面才跟家人說,我阿嬤當時在醫院,好像要付很多錢,所以我當下就先待在那,聽到老闆會賣人,且聽說外面會搶劫、不安全,會害怕。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我在柬埔寨做愛情詐騙,用各種交友軟體自己創設帳號、認識人,博得信任用公司平臺讓他投資幣,會有人先教我們,我們再教被詐騙對象如何操作。我詐騙對象是外國人,我們有翻譯軟體。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有,跟原本說的不一樣,原本說一、二十萬,後來只有每月一千多美金,付現。後面,老闆説我欠他們7、8萬的錢,但我根本沒有欠他們錢,他們就逕自從我薪水扣錢,所以我後面每月薪水都會被扣,業績沒有達標也會被扣錢,到後面每月只領到一、二百美金,我只有前兩個月每月有寄錢大約150美金回家。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業績沒有達標會被體罰交互蹲跳。A11招募時說護照可以放在自己那,但我一到柬埔寨時,護照就被收走。我在園區不能出去,他們說外面很危險。我的公司在第一個園區,我連建築物都沒有出去,是換到第二個園區比較大,有讓我們出建築物,但園區四面都有圍牆、警衛。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我跟家人說,因為我在柬埔寨期間有得新冠,他們説要來找我,但我跟他們說我在屏東工作,我沒有跟他們說我在柬埔寨,是後來比較嚴重,一天心悸很多次、呼吸道受損,我才聯絡家人說我在柬埔寨。之後我被轉賣時,有跟1位我在園區認識、後來出園區的1位男生聯絡求救,他就救我出去並帶我去看醫生,在我休養一陣子、身體好一些,打電話給我家人,讓他們來柬埔寨帶我回臺,我不知道為何那位男生可以把我從園區帶出來。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我分不出來NICK是哪個人,但編號10非常眼熟。我期間遇到除了NICK的男生跟NICK一樣都肉肉的。 問:(提示臉書帳號「LiWen」首頁)你所指的A11是這個人嗎? 答:是,他也是用這個臉書聯絡我。 問:有沒有其他陳述? 答:A11曾經把我的手機摔壞,我們出國前曾經是前男女朋友,A11看到我在柬埔寨有跟其他男生傳訊息給我,他就摔我手機。我不知道為何被要求用假的小黃卡,我明明就有小黃卡及做核酸檢測。 A22 (經具結 :他8463號卷第273至277頁 ) 問:經調查你於111年1月14日出發至柬埔寨,9.25返國,去柬埔寨作何事? 答:做詐騙。 問:出國前經過? 答:有1筆債務,我被勒索有簽900萬本票,我請朋友呂冠緯幫忙,呂冠緯於110年12月底帶我去○○區○○○路000號00樓找黃炫逢,黃炫逢說可以幫我處理這筆債務,並請在一旁的陳思瑋跟我解說去柬埔寨做博奕的詳情,每月薪水臺幣5萬,我在柬埔寨賺錢,他們就會幫我處理900萬本票,我以每月薪水去還款,他們當初跟我說不會真的讓我還900萬,等我去柬埔寨後,會再跟我說喬到多少錢,陳思瑋解說時現場還有林晉宇、1位綽號叫阿翰的人,他講完後我就答應他,之後陳思瑋還幫我買機票、辦簽證、做核酸檢測,確定要出國後,他們帶我去板橋的1間旅館,我忘記名稱了,他們派鄭學鴻看著我,當時他們說怕我被找到,要保護我,出國前1週又換到○○區○○○路000號00樓住,當時黃炫逢、林晉宇會輪流進來看我,住宿期間無法自由外出,去哪裡要報備或吃飯要跟他們一起訂。住在409號期間,我有遇到李振豪、蔡昇翰,他們在409號都在講出國去柬埔寨的事情,因為蔡昇翰講電話開擴音,所以我有時會聽到蔡昇翰跟柬埔寨那邊1位叫八爺的人通話,有時陳思瑋、蔡昇翰、八爺他們會開群組通話,有講到打回來的錢不夠,沒有聽到去柬埔寨的工作内容,他們内容都是在說幾人過去、開銷多少,匯回來的錢不夠等話題,他們幾乎都是在半夜跟八爺聯繫,所以黃炫逢、李振豪、林晉宇不在,他們3人白天才會出現。出國當天,陳思瑋、蔡昇翰開車帶我到機場,把機票、護照、核酸檢測結果給我,我才出國。 問:李振豪跟你的債務有何關係? 答:我前面都是找黃炫逢,是出國後才跟李振豪有透過手機微信通話,李振豪說有幫我把債務清掉,但我沒有看到900萬本票有拿回,當時李振豪就是在跟我解釋此事,並提及其有請黃炫逢作為會計,錢的事情都讓黃炫逢處理,已經有幫我還60萬,所以請八爺要把我的薪水給李振豪,如果不處理,八爺要再把我轉賣。但因為我人在國外,無法確認,本來不想認,且問八爺,八爺說他只跟蔡昇翰對接,不聽李振豪、黃炫逢的。後來在6、7月時,我還沒有拿到薪水時,八爺好像就轉了二千多美金給蔡昇翰,李振豪說蔡昇翰會再交給黃炫逢。 問:在柬埔寨遭遇?何時發現被騙? 答:到金邊的公司之後就知道被騙了,一進去就發現不是他們說的博奕工作,有中國人向我介紹工作,工作内容為做虛擬貨幣、外匯的投資,並拿兩部手機及1臺電腦給我,教我在WORD檔擬1個假的女性人物設定,叫我找人在臉書或其他交友軟體例如探探用中文跟人聊天,之後就沒有再理我了,叫我自己摸索,他們說要找人投資到公司指定的平臺,我只記得其中1個叫「PLA」,公司給我1個連結,曾經換過1次連結。 問:若對方聽你的建議投資到平臺會發生何事? 答:我不知道,我不會做,我也不知道虚擬貨幣。怎麼聊,我就只有跟人聊天而已,有些我一講到虛擬貨幣就不聊了,我都沒有做到業績。 問:在柬埔寨遭遇?知道被騙後有無質疑陳思瑋他們? 答:要離開的話,要賠付2萬美金,我護照在一到柬埔寨就被那邊中國人拿走、沒收。我當時有用LINE打電話質疑黃炫逢,問他說工作、薪資部分都跟當初講的不一樣,到柬埔寨我實際拿到2、300美金,換成臺幣只有2萬左右。 問:有無遭受強暴、脅迫、恐嚇等不利對待? 答:沒有。 問:業績不好,沒有說要被轉賣? 答:我這間公司,算比較正當的公司,黑公司是只要沒有業績就會被轉賣或被電,但我這間公司不會,我這間公司沒有業績的話,假裝有在做事,他們就比較不會對你施打或傷害身體,我有看到我們公司的其他人被打,但是是因為他偷東西。 問:當時園區管制情形? 答:我總共去過兩個地方,都在金邊,第一個園區在旅館裡其中1層,管制情形是只能在那一層樓活動,第二個園區範圍比較大,園區圍牆周圍都有保安或憲兵,建築物本身也有保安或憲兵在走動,但因為上班地方跟住的地方是隔壁棟,所以出得去建築物。 問:公司裡有無其他臺灣人? 答:有。很多。不是跟我一起去,也不是黃炫逢、蔡昇翰介紹去的,我不知道他們怎麼去的。 問:八爺是你在柬埔寨的老闆嗎?為何剛剛會提到八爺? 答:八爺不算老闆,他們那邊叫代理人,算是在柬埔寨的代理人,有點像是酒店經紀,如果我們有事情就找八爺處理,但八爺上面還有老闆。 問:為何剛剛都可以說出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林晉宇、蔡昇翰、鄭學鴻本名? 答:因為我跟A1、A7、綽號阿貴,我忘記阿貴本名,在柬埔寨的房間有討論要怎麼對外求救,因為他們幾人跟上述的人是朋友,所以會直接知道他們的本名,且A1跟黃炫逢、林晉宇有一起上班過,之後A7還有跟議員聯絡求救,我原本在沒有和他們討論前,我只知道李振豪綽號叫「小新」、黃炫逢叫「阿笨」、陳思瑋叫「NICK」、林晉宇叫「小宇」或「阿虎」、蔡昇翰叫「巴斯」,另外鄭學鴻是因為我在旅館時有介紹一位友人給鄭學鴻辦民間借貸,鄭學鴻沒還錢,該名友人把鄭學鴻當初給他的名片給我家人,想要找我,之後我家人有傳鄭學鴻的名片給我,所以我才知道他的本名。 問:如何返國?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求救沒有,不想讓家人擔心,我有跟家人保持聯絡,但沒有說我遭遇了什麼。園區有收到柬埔寨官方的名單,他們就把名單上的人都放走,門打開讓我們自己離開,我出來之後就用自己剩下的錢到機場附近旅館,有聯繫家人請家人訂機票,後用公司還給我的護照自己回國。 問:返國後有無與你剛剛所述的人聯絡? 答:沒有。 問:剛剛所述的人你最先認識誰? 答:黃炫逢,他之後介紹我認識其他人。 問:(提示指認表)剛剛所述的人分別是編號幾? 答:編號1是李振豪、編號6是阿翰、編號8是蔡昇翰、編號10是陳思瑋、編號11是鄭學鴻、編號13是黃炫逢、編號16是林晉宇。指認表上的其他人我都沒有遇到。 問:出國前,陳思瑋有叫你簽本票或契約書嗎? 答:沒有。只有說900萬本票拿回來後就放在他們那裡,還完就撕掉,但我後來跟他們要,都沒有看到。 A23 (他8463號卷第283至287頁 )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我是從臉書FACEBOOK中1個名稱為偏門社團中看到有1篇是要招募柬埔寨博弈的發牌員員工,然後我就主動去私訊那個發文者。但是那個社團文章我目前找不到了。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我當時是與FACEBOOK臉書為王承學之人透過臉書通訊軟體聯繫,他的FB暱稱就是「王承學」,他的LINE暱稱為「DAVID」。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當時他是說柬埔寨博弈線,他當時是說工作内容為博弈的後臺客服及百家樂發牌員。當初說薪資是1個月新臺幣7萬至8萬間。他當時有發賭場的照片給我看,但是都是假的。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我當時在出國前,在今年111年1月12日有跟他約好,然後他叫去臺北板橋的旅館板橋王旅館(新北市板橋區南門街61號13樓),我到場時,現場就有1個人主動跟我說他就是幫我安排的人,並向我表示他是王承學,而現場他有跟我面談及簽合約,後來又帶領我去該旅館住宿,隔天又有其他的招募者2位開2臺車帶我及其他4個人去亞東醫院做PCR檢測,其他4個人也是跟我一樣被招募要去柬埔寨的被害人,而現場那個招募者跟我上面說的王承學之照片長相不同,做完PCR檢測後就回旅館,隔天又由前一天帶我們去做PCR的2個人加上另外當天才來的2個人,共有4個招募者載我們同行被招募加我共5人前往桃園機場坐飛機飛往柬埔寨金邊。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一開始只有王承學,後來又有2個人帶我們去做PCR檢測,檢測完隔天又有另外2個人加上前一天帶我們去做PCR檢測共4個人載我們去機場。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只有王承學。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王承學有帶我去住板橋王旅館(新北市板橋區南門街61號13樓)。總共住了2晚。那天是111年1月12日,那時候是由王承學帶我去櫃臺後用我身分證登記住宿的。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果有簽合約,內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簽合約也有簽本票。合約中内容是說要做滿6個月,如果沒有做滿的話就要賠償機票費、住宿費及一些費用,我當初看他列出來的項目總額加起來約要賠償新臺幣11萬多。而當時簽的本票就是新臺幣11萬元。當時就是王承學拿給我簽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我本身自己就有護照了。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是另外2個帶我去做PCR檢測的,1個綽號為NICK,另1個綽號我就不知道了。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有4個人帶我們去機場櫃檯報到。我們一起去柬埔寨的5個人中,其中有1個可能跟招募者比較有聯繫,所以到柬埔寨後,都是那個跟我們同行去柬埔寨的人在安排,我沒有印象要找有什麼特定牌子的人。我去就是跟著同行的人走,沒有特別去注意。這4個帶我們去機場的人我知道有綽號為發哥、NICK之男子,另外2個人我就不知道了。出國那天是111年1月14日。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字? 答:加我共有5個人。我都不知道他們叫什麼名字。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當時我們5個人到柬埔寨海關後,我們有給柬埔寨海關美金100元,當地海關就直接放行。出海關後,有1名柬埔寨司機開車載我們5個人去1間飯店,我只知道在金邊,不知道飯店名稱及地址,然後去那間飯店後就在裡面工作做歐美地區的感情詐騙。1個月後,全部的人都移到金邊的環球園區内,去那邊做歐美地區及臺灣地區的感情詐騙。詐騙内容就是用假照片透過交友軟體打造出成功女士去騙男生的感情,等到感情基礎穩定後,就開始騙他投資,要對方去匯錢或是去購買虛擬貨幣做投資,但是那個投資的平臺是假的,都是詐騙集團後臺可以操作的,我們就是負責聊天騙那些人投資。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我們到達柬埔寨第一天就是去組電腦,第二天開始就有大陸人幹部發手機給我們,並跟我們說工作内容,我們就有發現是做詐騙而不是做博弈。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内容? 答:我有立即透過LINE跟王承學聯繫,然後他就敷衍說是還沒到園區,只要到園區就會跟當初說好的博弈工作内容一樣。我沒辦法提供LINE對話紀錄,因為我總共被賣到4間公司過,在最後一間時,那間公司就沒收我手機,所以我沒有對話内容了。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第一個是金邊的環球園區、第二個是西港的今彩五園區、第三個是西港的中國城園區、最後一個是在西港的酒店内。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供? 答:我有向我姐姐陳怡玟求救。求救簡訊也是在我被沒收的手機内,沒辦法提供。我有去臺灣總統府及越南領事館的網站發求救簡訊。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正常需要付理賠金美金2萬元,但是我是上班途中聯繫臺灣警察而偷跑的。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就是刑事警察局國際科的詹警官救援我回到國内的。我在最後的飯店内聯繫到詹警官,詹警官教我們如何坐車到金邊的中信酒店,到中信酒店後那裡有1名臺灣的男警察帶我們去當地移民局辦理臨時護照後,再住7天等文件通過,文件通過後就搭機返回臺灣。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3就是上面我所說招募者「DAVID」、編號10有點像帶我們去做PCR檢測跟搭機的「NICK」,其他我就沒有印象了。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我要對他們提出詐欺及妨害自由告訴。 A28 (他8463號卷第297至300頁 )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我是朋友介紹我去的,是我的朋友A27約我一起去的。A27跟我說,他在臉書看到訊息,有柬埔寨賭場發牌工作,可以獲得高薪、生活自由、提供住宿跟三餐。所以,我就心動,跟他一起過去。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我跟他用IG聯絡,他的IG暱稱為「小柒」。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我被告知可以去柬埔寨賭場做發牌工作,當時提到薪資為1個月1,700元美金,沒有提供工作地點照片給我看。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我有跟招募者見過面,招募者叫我去「板橋王旅館」(新北市板橋區南門街61號13樓)住宿再跟他們碰面,我跟招募者見過約10次面。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招募者一次來都2個人,1個叫NICK、1個叫DAVID。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NICK跟DAVID都有遊說我,叫我出國工作。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招募者叫我去「板橋王旅館」(新北市板橋區南門街61號13樓)住宿,住宿大約7天。住宿費用都是招募者支付。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簽合約,也有簽本票,本票金額為新臺幣10萬元。合約内容有點忘記,合約是DAVID拿給我簽。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我的護照是NICK跟DAVID帶我去辦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我有去做PCR核酸檢測,但帶我去的人跟檢測醫院,我沒什麼印象。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我有印象是4到5個人帶我去機場報到(包含NICK跟DAVID)。NICK跟DAVID在機場時都有提醒我,去到柬埔寨機場看到手拿「VIP666」柬埔寨男子,就過去跟他報到。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字? 答:跟我一起搭飛機出去柬埔寨的人還有1名男子,所以共有2人。但我不知那名男子名字。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1名柬埔寨男子帶我們2個通過海關,我們被帶到2個園區,第一個園區我不清楚名字,我在那邊待約1個半月;第二個園區從111年2月待到7月中,該園區叫做環球園區。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我在園區工作内容,在第一個園區首先有1名大陸人叫我在電腦桌前,辧理臉書帳號、LINE的帳號、越南的通訊軟體「ZALO」帳號,還有一些越南的交友軟體等。後面叫我去IG社群找1個漂亮女生照片,放到臉書上面,開始加人、發文,發文平常的生活照片。在第二個園區開始跟加入的好友聊天,要加入的好友來投資虛擬貨幣,實際上博弈工作。我才發現跟這邊工作的内容跟在臺灣招募者說的不同。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内容? 答:我有透過LINE通訊軟體跟招募者NICK跟DAVID反映工作狀況,但他們都未讀未回。但他們放我出來後就把我的手機扣走,所以無法提供LINE訊息。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第一園區我不知道名稱、第二個園區叫環球園區。護照在第一個園區就被1名大陸人收走了,我被限制不能出入園區。我沒有被毆打、恐嚇及轉賣。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供? 答:我有向家人求救,但訊息都在柬埔寨被扣走的那支手機裡。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我沒有支付賠付金;後來在7月時,他們就說合約到期,問我們要不要回去,如果要回去就把護照還給我,讓我自行返國。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我是自行返國。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招募及帶我去住商旅的人是編號3、編號10;做核酸PCR我認不出來;本票及合約是編號3要我簽的;編號3,編號10陪同我坐車去機場報到,編號6是去機場報到的汽車駕駛。當我到桃園機場時,有看到編號13在從另外一輛汽車下車。編號17是A27,他是在臺灣邀約我去柬埔寨的朋友。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編號17是我朋友,其他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我要對編號3、6、10、13之人提出詐欺、妨害自由告訴。 A29 (經具結 :他8463號卷第339至342頁)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1月23日去柬埔寨,111年12月3日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是。我是臉書「偏門工作社團」看到高薪徵才廣告,貼文者名稱為「王承學」,工作内容沒有細說,只有說像旅遊,時間到可回臺,我就加對方LINE,並聯繫對方,LINE暱稱我不知道,我是問他是不是王先生,他說他是,後相約在板橋王旅館見面,王承學跟我說出國是做文書類工作、月薪5萬,叫我先住在那裡,地點是要去柬埔寨也沒有先說,是在過幾天後才說。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我入住前述板橋王旅館,前後住宿大約2週,期間王承學跟不知綽號一個胖胖的男生帶我跟也要出國的另外1人(室友)一起去做核酸檢測、辦護照,王承學有拿19萬的本票到旅館讓我簽,他說在柬埔寨工作完賺錢再還他,本票會撕掉,沒有簽合約書。出發當天王承學自己開1臺車,另外1名外型瘦瘦的男子開1臺車載我跟前述室友到機場,不記得他的長相、車的顏色。該名載我們去的男子並陪同我們辦理登機出境。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到柬埔寨海關時,有1個男的柬埔寨當地人打電話給我室友,過來接我們,問我們是不是臺灣要來柬埔寨工作的。不知道為何柬埔寨當地人有我室友的聯絡方式,可能是王承學給他的。後來我們被接到旅館,同一棟樓的其他樓層就是我們的工作地點,我是到實際工作時,被叫敲鍵盤,打電話、找人,像是有業績那樣,有達成就有錢、沒有就沒有。我隔了1月才發現被騙,要業績時才發現是詐騙。 問:為何要業績時才發現是詐騙?很多合法工作都是要業績的,為何要業績就發現是詐騙? 答:因為他們要求我們利用交友軟體裝作女生,但不能用真人。 問:那不是一開始就會發現是詐騙嗎? 答:用一段時間,有人沒有業績,就被打。 問:為何一個月後才發現被騙? 答:因為如果沒有交友成功,他們會叫我們再用其他交友軟體。 問:何時發現這不是文書工作,而是詐騙? 答:就是1個月。1個月時,當地有個中國人說你就是要想辦法叫對方投資,做的好你才會有業績,每月可以賺5萬元。 問:為何中國人跟你解釋你就發現是詐騙?是中國人跟你說對方投資了錢就會拿不回來嗎? 答:好像不是這個原因,但我不知道對方錢到底拿不拿的回來,可是我後面一直覺得怪怪的,因為好幾個主管一直叫我找人。原本在臺灣時沒有說要找人,只說要做文書工作,後又說要用交友軟體找人,且還給我們一套話術,所以我認為我被騙。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工作時手機會統一沒收,所以沒有辦法聯絡,也無法跟家人求救,手機會被檢查,就算偷偷用手機跟家人求救,他們也會看你手機。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利用交友軟體認識人,聊得好再加他臉書或LINE,叫對方在公司提供的投資平臺投資虛擬貨幣,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對方可能領不回虛擬貨幣,如果我話術說得不好,會請主管說。詐騙對象沒有限制,都可以,大多數是大陸人。 問:聽起來你知道對方領不回虛擬貨幣時就是知道你在做詐騙,有何意見? 答:如前述,工作的第一個月。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他們原本說折合臺幣5萬元,但我沒領到,因為業績不好,還被轉賣。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不做或做不好比較嚴重被關起來毆打,護照在第一間公司時就被收走,統一保管,回國才能返還。我曾經因為沒有業績,被轉賣過6、7間公司,前面大多都在柬埔寨,我有到西港、金邊、七星海,最後2間是緬甸KK園區、泰國。最後在泰國時,泰國警察說我沒有護照而被抓,後有辦事處協助買機票回臺。而我歷次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園區外大門都有配戴棍子、電擊棒的警衛看守,其中緬甸KK園區是有軍人守著。我曾經向公司表示要回臺,公司要求必須給付賠付金,我太多家,不記得了,只記得KK園區是20萬人民幣,我沒有錢、業績也不好只好作罷。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最後一家阿波羅園區,除了叫我做本來工作,還有叫我去做食堂、酒店工作,最後我在最後一家公司工作都不太理想,老闆請人送我到泰國,叫我自己在泰國想辦法回臺灣,後我因沒有護照被泰國警察抓,再由駐泰辦公室的人協助我返臺。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王承學是編號3,我有聽到王承學的室友或朋友叫他「DAVID」。辦護照、核酸檢測是編號10與王承學一起。送我去機場是編號6或編號16的人,我不確定。編號3、10我比較有印象。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跟王承學對話記錄太久了,我臉書也登不進去,我的手機號碼也與當初的不同。 A31 (經具結 :他8463卷第361至365頁 )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0年12月31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1日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是。我是看到臉書所跳出的徵才廣告,貼文者名稱忘記了,我只記得,我後來是聯絡1位DAVID的男子,工作内容只有寫高薪誠徵、海外工作,每月至少為臺灣基本工資2到3倍,我就聯繫對方,忘記是誰先加誰LINE,對方的LINE,LINE暱稱為「DAVID」,DAVID半哄半騙用話術說他有辦法把我弄出國,又可以在海外賺錢,因為我在臺灣有案子。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110年12月最後一週,約在板橋千嘉旅店,並答應我給我每天1千元的生活費,實際上有時有給、有時沒有給。前後住宿大約1週,期間我沒有簽任何契約書、本票,我本來就有護照。有1位NICK好像跟DAVID是同事,也會進一下旅店問我有什麼需要的,我沒有做核酸檢測,出國小黃卡是DAVID偽造好,拿給我的。我本來111.1.4要開庭,DAVID說他想辦法將我在1.4前把我弄出國,DAVID在出國前一兩天有跟我說明是要讓我去柬埔寨1家鉑萊國際娛樂中心的網路博奕客服人員,因為我沒有出國經驗,就被半騙半哄的過去了。110.12.31出國當天凌晨4、5點起床,DAVID開藍色的車載我跟另外1位女生一起去機場,我到機場後又看到1對由NICK載來疑似情侣的人,4人一起飛柬埔寨。登機事宜他們都弄好了。我去柬埔寨前在臺灣期間,前後只看到NICK跟DAVID。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到柬埔寨後,我們4人被不同的中國籍人員帶走,我跟和我一起被DAVID載到機場的女生一起被帶到白沙皇宮,在那裡,我們兩個就被分開,我不知道他後來去哪。我在柬埔寨9個月總共被賣了6間公司,我在第一家詐騙園區的公司還沒有發現被騙,該公司就是叫我打電腦,使用電腦做股票詐騙跟感情詐騙,我當時不知道我是在做詐騙。我是在後面第二家公司「星海臺灣盤」,當時跟我同一間的是臺灣人,聽他們跟我說,我才發現我是被賣到柬埔寨,無法隨時離開,且可能有生命危險,也才發現我是在做詐騙,且當時做的是臺灣感情詐騙。當時快過年了,我媽媽會打電話給我,我當時不敢讓他知道,我被賣到柬埔寨。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當下我沒有質問DAVID,我不敢質問他,因為我有在柬埔寨被1名臺灣仲介叫劉偉傑(音譯)打,但我有套DAVID的話,我有跟DAVID說我不太適合做這個,我打字也不快,想要回臺灣。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後來被賣到第二間公司,我才拍周遭照片給媽媽用LINE求救,看能不能付賠付金回臺,結果園區趁我睡覺時,偷看我手機,說我報警,劉偉傑(音譯)進我房間二話不說、用腳踹我,之後就恐嚇我要轉賣,當天晚上我就被轉賣至第三家公司「金財五園區」。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我待的6家園區都是股票詐騙、感情詐騙,大同小異。詐騙對象主要為大陸人,跟對方聊大陸當地的資訊,想辦法透過聊天方式引誘他們投資中國盤的股票,叫對方在公司提供的投資平臺投資,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錢進去了,對方就領不回來。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我完全沒領到。 問:如何生活? 答:如果沒有錢就跟主管預支1、2千美金。 問:預支要如何還? 答:如果你沒有業績,又還不出來,公司就會將你再賣到另外一家公司,用賣我的錢來抵債。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活動領域只能在園區裡,如果只是純粹懶惰不想上班就還好,但是不能被發現報警,會被打,我曾經看到大陸人被打得跟白癡一樣。我只有在第二家公司被懷疑報警而被臺灣人打。在柬埔寨期間,我因為做不好被轉賣5次,一下飛機護照即被沒收無法隨時返臺,之後我在被轉賣到第三家公司時,有拿護照,但當時身上沒有錢,無法回臺灣,且被限制不能離開園區,每一個園區大門都有憲兵,有些有拿槍、有些沒有,我歷次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口,但可以在園區内自由活動。我曾經向第二家公司表示要回臺,因為我打字不快,DAVID一直跟我灌輸博奕有多好賺,且被要求必須給付2萬美金的賠付金,我當時沒有錢,家裡也沒有這麼多錢,只好作罷。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因為111年9月18日,柬埔寨西港警方對於西港所有詐騙園區大查抄,當時我所在凱旋城園區的大陸人老闆說想跟公司繼續努力的可留下來,想離開的不用付賠付金,就可自行離開,於是我透過媽媽聯絡國際刑警,後依詹警官指示回臺。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DAVID是編號3。NICK是編號10。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不知道,我原本手機在第二家公司就已經被劉偉傑(音譯)扣走,留在柬埔寨。求救對話記錄媽媽那邊還有,警察那邊有無媽媽筆錄,我不清楚。 問:(提示111偵29461卷附對話紀錄截圖)這是你跟你媽媽的對話紀錄? 答:是。 問:(提示楊家豪扣案手機對話紀錄截圖照片編號24)暱稱「O000000000」曾經傳訊息「對不起,DAVID哥,這次我一定積極表現,只是我要先克服鍵盤的使用方法,因為在臺灣我也只會使用注音輸入法」,楊家豪回「不是什麼輸入法的問題」這對話是你跟楊家豪的對話嗎? 答:是,我曾經反應過輸入法的問題,第二家公司我就跟楊家豪反應了,楊家豪曾在電話中跟我說第二家公司就是他們自己的公司,老闆就是劉偉傑(音譯)。且他們當時還有答應我在柬埔寨沒有業績,半年也會讓我回臺。 B1 (經具結 :他8463卷第385至387頁 )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2月16日去柬埔寨,111年8月25日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我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看到廣告,内容為出國賺錢、電腦打字,不要你的器官,只要你的人,我就跟臉書的人聯繫,我就臉書私訊對方,我忘記他的暱稱,因為他之後帳號好像也不見了,後面有約出來接觸,才知道他們是東堂的,因為他們自己自稱,但我不知道哪個人是張貼臉書的人,見面時,綽號「小宇」的人跟我介紹出國的工作内容,就跟臉書張貼内容差不多並跟我簽工作契約。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簽約入住旅館前,綽號「阿鴻」就先帶我去辦護照,再入住於板橋媽祖廟附近旅館,住旅館期間,出國前一兩天,阿鴻帶我去做核酸檢測,核酸檢測完當天的傍晚,小宇就讓我簽工作契約。最後由阿鴻開白色賓士帶我去機場辦登機。 問:介紹人如何確保你在臺時有乖乖待在指定旅館或地點,到柬埔寨後有到指定公司工作?有無做甚麼監控? 答:可以離開旅館。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我到柬埔寨後,要認1個「VIP888」的牌子,後我不知道是臺灣人或大陸人來接應,帶我去西港的詐騙園區,護照當時就被收走。我被轉賣到金邊時,才發現被騙,我在西港待了10幾天,他們給我1個網址,用他們自己網站叫我辦了30個帳號,在他們給的網站群組「炒群」,就是跟客戶聊天、搶紅包,我看不懂那是在幹嘛。他們内部是用Telegram聯繫。當時,我在西港時有薪水,十幾天有400多美金,後來我被轉賣到金邊,聽他們講手機不能帶去辦公室裡,說我們是在做詐騙,所以我才知道。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有,我聯絡小宇他們,我問他說我為何被轉賣到金邊,小宇跟我說他想辦法把我弄回來,之後就沒有消息了。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沒有,我想說在那邊好好賺錢,賺1年就可以回來。 問:在金邊時,被要求如何做詐騙? 答:做資金盤,他們給我國外卡、手機下載WHATS APP,電話號碼跟他們說,他們會拉客戶來你的手機,我們就會跟客戶聊有沒有興趣投資,有興去就交接給主管繼續聊,我不太瞭解之後的流程,後續就是主管處理。 問:在柬埔寨金邊期間,工作報酬? 答:我忘了提成如何算,我只記得底薪每月900美金。 問:你後續交給主管,如何知道你可以提成多少? 答:因為也是要收盤後,才會分。我走時還沒有收盤,所以還沒有分到。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做不好不會怎樣,我只是一直待在園區的建築物内不能出去。建築物跟園區的出入口都有配戴電擊棒的警衛。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因為臺灣新聞報很大,所以園區要避嫌,就直接放我離開。 問:跟你一起去的人有誰?他們也是跟你一樣被騙做詐欺嗎? 答:有,我不認識,且跟我去不同園區。我自己園區後面有其他臺灣人來,我有遇到1對情侣,男的叫「B10」好像也是小宇送過來的。 間:(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跟我簽約的小宇是編號16、招募我和送機、帶我去辦護照、核酸檢測的阿鴻是編號11。 間: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都不在了,因為我回來之後,都沒在跟他們聯絡,我在回臺前他們要求我刪除、刷機,我覺得能平安回來就好。 B2(未提出告訴) (他8463卷第399至405頁 。 經具結:111年度他字第8463號卷第417至421頁) (警詢證述)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我在臉書看到招募出國訊息,是在哪個社團我忘記了。不是朋友介紹。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發文者有一個頭像王承學,我用臉書MESSENGER跟他聯繫,後來換到LINE聯繫,暱稱為「DAVID」。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DAVID」告訴我,工作的内容是去當賭場荷官,底薪臺幣5-6萬,平均幾乎都可以領到18萬,他有發賭場照片給我看,但是後來都不是這個地方。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我111年2月8日左右與「DAVID」約在我工作早餐店門口見面,地點在新北市板橋區吳鳳路68號,這是第一次,他開著1臺黑色賓士來,車號我不記得,我上他的車跟他講話,都在講工作内容,他還拿本票與合約給我簽,本票金額12萬,合約内容說至少要工作半年,但是沒有說跑掉要罰錢,本票就是要是沒做滿半年就離職,我要賠12萬,但是應該是不只,我只跟他見過這一次面,後來隔兩天「DAVID」用臉書跟我說叫我去外交部外面等1個叫做「NICK」的人他帶我辦護照,辦好後也是「NICK」幫我拿,再隔兩天,「DAVID」用臉書跟我說要做PCR核酸,約在板橋聯合醫院外面,有個瘦高的跟我去做PCR,後來「DAVID」叫我去住板橋的旅館但是我沒有去住,但是我在出國當天早上有個綽號「鄭經理」的人載我去旅館跟其他人會合,會合完後,載我們去機場,機場有3個人送機,我們到現場後有一胖一瘦2個人出現。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本來有叫我去住,但是我沒有去。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本票12萬,合約是講工作内容,是「DAVID」拿給我簽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有個叫「NICK」帶我去辦護照。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核酸是1個高瘦的帶我去的,在板橋聯合醫院。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3個人送機,跟我同行有2人,其中有1個感覺是同夥,因為他後來跟我跟另外一個姓李的女生去的不一樣,也是由那個人協助通關。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是1個柬埔寨人跟1個臺灣人帶我們過海關後直接帶我們去西港的酒店,這個臺灣人有陪我們住到隔天,他請我們到大廳等,就找公司來面試,總共面試3家,第3家要我們,我們後來被帶到公司去。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有告訴我們就是做詐騙,叫我們跟他們做,都大陸人跟馬來西亞人,我有發現工作内容與「DAVID」跟我講的荷官不同。 問:承上題,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反應這邊的工作内容? 答:有跟「DAVID」聯絡並且反映工作内容不同,他一開始說是彼此認知不同,後來就直接失聯。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我一開始中國城園區公司叫做萬源,後來被賣到同園區的波特萊公司,護照被收走,有被限制自由無法自由進出園區,有被毆打,有被恐嚇也有被轉賣。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供? 答:沒有,怕自己會遭受不測,也怕家人擔心,所以沒有求救。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有賠付金,4萬3美金。這次出來沒有付賠付金,是老闆讓我們走,因為新聞報太大,所以讓我們走。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臺灣警方有持續救援我們回國。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3號(楊家豪)是「DAVID」,編號6(陳均翰)、8(蔡昇翰)是送機者,編號11(鄭學鴻)是「鄭經理」也是送機者,編號10(陳思瑋)是「NICK」是辦理護照的。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不用了。 (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問:在柬埔寨金邊於我國國際科刑警面前所述是否都實在?有無需要修改? 答:實在。不需要修改。 問:經查,你111.2.13去柬埔寨,111.9.29回臺,為何去柬埔寨?經過? 答:我去年年底失業找新工作,在臉書徵才社團看到徵荷官的工作,我當時沒有注意工作地點,不記得PO文的人,只有看薪水及工作内容,跟他說有興趣,對方臉書名稱「王承學」就聯絡我,我們有約在新北市板橋區吳鳳路68號門口我原本的工作地點見面,當時是我剛下班,對方LINE暱稱叫「DAVID」開車過來,就我所知,王承學和DAVID是同一人,因為臉書上跟來找我的本人好像長一樣,我們在車上聊工作,講到地點是柬埔寨,5萬底薪、月休5到7天,工時每天8到10小時,要去柬埔寨兩個月,只要提早跟主管報備,隨時可以回臺,當天有簽兩份合約,DAVID說1份是代辦合約,因為有相關的機票、核酸費用、1份是雇傭合約,内容為工作時間、内容、條件,沒有簽本票(後改稱)有簽1個18萬本票是針對他們說要幫我代付機票、做核酸相關費用的錢。隔2天,DAVID就約我去外交部辦護照,因為我第一次出國,現場幫我辦護照的人是另外1個人叫「NICK」,辦完後隔兩天有在板橋的醫院做核酸檢測,有1個跟前面兩位不一樣的人帶我去,我不知道他的名字或綽號,對方在核酸檢測現場等我。出發當天的凌晨我到板橋區的1間有點隱密的旅館,忘記名字,等待出國,當時,有1位臉書名稱「鄭經理」的人在房間陪我到要出國的時間,並載我去機場,跟我去機場的還有另外兩名也是要去柬埔寨的人及感覺像是顧他們的人,我沒有聽到他們叫什麼,但我有記得他們的樣子。 問:知道跟你同行去柬埔寨的兩人名字? 答:我不知道他們名字,只知道是1男1女。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到柬埔寨後,有1位臺灣人過來認我們,直接載我們到柬埔寨西港,隔天退房時,該名臺灣人已經把我們丟給1位大陸人,就有人來酒店當著我們的面跟那位大陸人議價,多少錢要把人帶走,最後由第三家來議價的公司把我及同行的人一起帶走,上車後發現車子並非往酒店或賭場方向開,是往辦公大樓開,因為我們應徵的是荷官工作,而該酒店1樓就有賭場的地方,我原本以為就是在這裡工作,但他們卻把我們接走,且在車上時,買我們的人還跟我們說他們花了多少錢買我們,這時候發現被騙。直到隔天早上,公司的人跟我們講工作内容,要我們跟外國人用IG聊天、培養感情,熟悉後引導對方在公司的投資平臺投資現貨黃金,公司會給我們丟給對方的網址,之後就有人接手當投資的客服人員跟對方說明,我主要是負責聊天。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有跟DAVID聯絡,因為我只有DAVID聯絡方式,但DAVID都只回我說幫我問問看,之後就消失還封鎖我。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如前所述。 問:為何回臺會被羈押?你還有做別的事情? 答:柬埔寨的詐欺集團有用我的手機做招募,有人受害,我一去把我買走的人,位在西港的公司隔天護照、手機就都被收走了。另外,我回臺被羈押時,警方說我朋友有做幫忙辦理護照及接送至機場,柬埔寨的詐欺集團的人讓我朋友以為是我叫他去做這些事,我在柬埔寨就是做我剛剛所說的感情詐欺的第一線聊天的人,並非做人事招募。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不配合或做不好有被打過,會徒手、也會用類似警棍的棒子打,另外還有電擊棒電我,且我比較高大,通常都是被手銬銬著跪著打。因為我是公司第一位臺灣員工,曾經3月間公司說大陸人無法出境缺人,叫我幫忙招臺灣人,我拒絕也被打,被打後就會把我放在1間獨立沒人的宿舍關著,3、4月當時我也正好確診隔離。後來出來,我繼續工作,公司曾經拿我的電話、1張寫好的稿給我,並打給我的朋友或不認識的人,叫我照稿唸,因為我不太配合、詐欺業績也不好,所以公司有派大陸人一直跟著我,例如說工作時坐在我旁邊,跟著我一起睡覺,也因為業績不好,我在5月時有被轉賣。到第二家公司,狀況也差不多,就是某一天早上第一家公司的人跟我說,他們已經把我賣掉了,我就被送往也在西港的第二家公司,一開始去他們就將我關在宿舍好幾天,當時我什麼東西都沒有帶。第二家公司的工作内容不一樣,老闆說叫「刷單」,是騙大陸人,公司會給我們微信帳號去加陌生人,並跟對方說會送小禮物,跟對方要地址,並確認對方有無收到,好像是真的會寄柬西過去,但我不知道實際詐騙部分是哪部分,但他們一樣有分第一階段到第三階段,都由不同人負責。不管說第一家公司或第二家公司我都不能出公司大樓,且大樓一樓都有配戴電擊棒的守衛守著,我不知道大門的守衛情形,因為看不到,但當時是先進去園區大門,有好幾棟辦公大樓。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編號3(楊家豪)是DAVID,招募我的人。編號10(陳思瑋)是NICK,帶我辦護照的人。陪我做核酸檢測,我沒有辦法明確指認樣貌,但是瘦瘦高高的男生。編號11(鄭學鴻)是鄭經理,他是在旅館顧我並送機的人。編號6(陳均翰)、8(蔡昇翰)當時也在機場送機,他們好像是替其他兩位同行者送機。在柬埔寨看到的臺灣人好像不在上面。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他們在9月13、14日大半夜叫我們整理行李準備搬家,我在搬家過程中跑出來的,跑出來後聯絡詹警官,當時我們有3、4個臺灣人一起逃出來,有1個弟弟身上有偷帶手機,我不知道為何那個弟弟知道要聯絡詹警官,我也不知道那個弟弟的綽號或名字。 問:你們在柬埔寨都沒有手機可以用? 答:有些人有、有些人沒有,我不知道,但我知道大陸人都有。我們做網路詐騙都是用電腦,沒有用手機,就算有用也是公發的。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都不在了,因為我是逃跑出來的,護照、手機都沒有拿。 問:有沒有其他陳述? 答:沒有。 問:你的朋友指認你,他有跟你通到話? 答:如同我前述,我有把手機被詐騙集團使用的情形跟警方講。 問:你在柬埔寨曾經有跟在臺家屬求救過嗎? 答:有,我是在8月中旬公司有給我手機讓我跟親屬聯絡,說可以給錢離開,所以我就跟我妹妹及在臺北工作的老闆聯絡,應該算是我最正式的求救,在此之前我沒有手機,無法求救。後來詹警官跟我說我家人有幫我報案。 B3 (他8463卷第437至441頁 。經具結 :他8463卷第445至448頁 ) (警詢證述)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社團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我是在臉書看到1社團「偏門博弈賺錢」,有1位叫呂學承,外號叫大衛男子在招募工作,內容為「高薪應徵,私訊了解」,所以我私訊他。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我是跟綽號「大衛」男子聯繫,我是用臉書訊息跟他聯繫,他暱稱就叫「呂學承」。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內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只給你看? 答:一開始他問我有無工作經驗,有無資金需求,於是我跟他說有經濟上的需求,我想換工作,於是他說公司可以先借錢給我,後來他也說他所屬的工作性質是做博弈,內容是作風控,只要打打字就可,當時有說薪資是新臺幣4萬起,工作時數是8至10小時,每月休3至4天且包含吃住。後來約莫隔1個月他主動跟我聯繫,我就答應他工作,他跟我說包含機票、住宿他會負責,當時他就表明要去柬埔寨工作,他有給我看一間賭場照片(鉑萊二館),告訴我說這是工作地點。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我沒有跟招募者見面,前期都是用通訊軟體聯繫,直到我於111年2月7日前往臺北南港才與暱稱「大衛」男子見面,當時我們約在南港高鐵站,這是第一次見面。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當時暱稱「大衛」安排我至臺北西門町「天禾旅館住宿」,第二天我就同時看到另一名綽號「尼克」男子、他帶我去外交部辦理護照,辦理護照完後,「尼克」男子跟我說會有來幫我領證,要我證件交付給他。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當時只有我住在他們安排的旅店。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我在「天禾旅館住宿」住2天,之後再移到板橋湳雅市場附近的旅店,名稱我忘記了。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果有簽合約內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我有被要求簽本票(金額是146,000元)也有簽合約,合約內容是寫工作半年,地點是柬埔寨鉑萊二館,其他我忘記了。契約是綽號「大衛」拿給我簽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1名綽號「尼克」男子,他帶我去外交部辦理護照。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1名綽號「尼克」及「大衛」男子,帶我去做PCR核酸檢測,當時是去新北市一家醫院做PCR核酸檢測。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綽號「尼克」及另1名男子,但我不記得他叫什麼,當天是我和、「尼克」及另1名男子(共3人)去機場櫃臺報到,沒有交付特定英文或數字牌子,只有要我加入1軟體屆時到柬埔寨聯繫用。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子? 答:加我共有3人,1個綽號「阿炮」(他有工作經驗),1個叫「小特」。 問:你到連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當時在臺灣「尼克」有告訴我到柬埔寨要我用通訊軟體聯繫一個暱稱為「J」的男子,是大陸人,我後來先被帶到西港某一間飯店,隔天下午把我接到1個稱為「中國城」園區,當天我才知道我被轉賣,我並不是去作博弈的工作,是去做詐騙的工作。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様? 答:當時到中國城園區就1位大陸人跟我說,工作是做業務(詐騙的工作),合約是1年,薪資是1,100元(美金/月)。我是到柬埔寨才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我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內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內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內容? 答:一開始聯繫不上,後來我聯繫上「尼克」及「大衛」告訴他這情形,他就與我失去聯絡了。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中國城園區,護照是被1個大陸叫「阿聰」男子收走,在該園區內有遭限制自由無法自由出入園區,有被毆打及恐嚇,我有被轉賣2次。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供? 答:我有向家人求救,求救簡訊不在,當時是用他們提供的工作手機發簡訊,手機被收回去了。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沒有支付賠付金,我是透過臺灣1位在金邊的警察協助我離開園區。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一直都跟1位警察連繫,依照他的指示抵達他所指示的點。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內,請問表內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3號是綽號「大衛」是招募我的人,編號10號「尼克」帶我去機場及辦理護照的人,做核酸PCR是他們2人,拿本票及合約是「大衛」。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我要提出妨害自由之告訴。 (偵查中經具結之證述)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2月13日去柬埔寨,111年9月9日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我是臉書偏門求職社團,看到徵才廣告,我在臉書留言,當時臉書暱稱叫「呂學承」,對方就LINE暱稱「大衛」聯絡我並介紹我工作内容,内容為博奕工作、做電腦操作。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原本沒有談定,我是之後發生經濟狀況,所以詢問他可否預支薪水,他跟我說可以後,叫我先上北部找他,幫我安排住宿及處理去柬埔寨相關事宜,第一天住在臺北西門町附近旅館,隔天他請另外一人「NICK」帶我去辦護照,大衛、NICK帶我跟另外我不認識的兩人一起去做核酸檢測,第二或三天,帶我去板橋南雅夜市附近旅館住宿,隔天我就出發去柬埔寨,前後住宿大約3到5天。送機由NICK載我去。期間,他們有讓我簽切結書,如果我在此期間離開旅館,要賠償相關費用,我另外一張簽立146,000元的本票。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我到機場時,一度被丟包,因為他們說我們一到柬埔寨,會有人來接我們,但沒有,我就聯絡大衛給我的聯絡人「J」,直到有人接應我後,我才知道當時我們是被轉賣的,因而被迫留在柬埔寨。我發現我被騙是因為我到柬埔寨看到的跟他們跟我講的都不一樣,他們也沒有跟我說那是一個園區,我到園區時,我自由是被限制的,護照也被沒收了。我有當時園區外觀的照片,這是我在出園區後購買二手手機後,返回園區外拍的外觀照片,我足足在園區被限制了半年,該園區在西港,叫「中國城」。(庭呈手機西港園區外觀照片及合同翻拍照片,經檢察官諭知法警翻拍後發還)這是,我當時傳給我女友留下的證據,他們一開始跟我說工作内容是做博奕,我到那裡後才發現是做感情詐騙,若我們不做的話,會電擊我們、把我們關小黑屋、不給吃飯。 問:發現被騙有無跟人求救? 答:沒有。因為當時他們威脅我們,如果求救會被關小黑屋,我自己有經歷過。當時我有跟我女友求救過,但因為怕我有安全上危險,所以商量說我先留在那裡,以保安全。我一到園區後,大衛就不再接我電話或回我訊息,我也聯繫不到NICK。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的不在了,女友的我不確定。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前期做感情詐騙,詐騙是大陸人、香港人、海外人士,我們有翻譯軟體跟海外人士對話,後期4月底、5月初時,我被要求做人事,被要求上求職網臉書,也是要叫人去柬埔寨,我有跟對方說來做人事招募、公司也要求我們不能講到詐騙,但我有老實說來做的是人事招募、廣告,確實有人因為我的招募而來,但他們都知道自己是來做詐欺園區的招募人員。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公司當時說1月有11,000元的美金、可以轉帳回臺,實際上,我沒有拿到他們所講的報酬,因為他們有扣住宿、吃飯、生活用品等費用,實際上我只有拿到幾百塊美金,我曾經透過公司的人轉帳回臺,但都要給公司手續費。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因為新聞報很大,公司收到消息說柬埔寨警方要進園區查緝,所以公司就緊急的把我們都放出來,當時只丟了600塊美金給我。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若我們不做的話,會電擊我們、把我們關小黑屋、不給吃飯。一開始我拒絕,他們要求我付9,500元美金,後我再被轉賣也在西港的另一家詐騙公司,要離開就被要求賠償2萬美金,且我在柬埔寨期間護照被沒收,本來的手機是我轉人事時,他們以為我將招募的人介紹到別家公司,所以後來被收走的。我可以在公司規定的時間出入所在的大樓,但我不能出園區,看守警衛都有配槍或帶電擊棒。我手機被沒收時,還有人冒用我的名義恐嚇我的家人,也用我的名義騙別人去柬埔寨,我是後來回臺時,新北的警員給我看從我手機傳的訊息時,我才知道此事,但我的手機在6月初就被沒收,所以這些在此時間以後被招募來的人都不是我招募的。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編號3(楊家豪)是大衛,編號10(陳思瑋)是NICK。 B8 (他8463卷第463至466頁 。經具結 :他8463號卷第477至479頁 ) (警詢證述)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是在臉書1個叫做偏門工作社團中看到的。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我跟1個臉書暱稱叫「王承學」的男子聯絡之後,後來我們用通訊軟體LINE聯絡,在通訊軟體LINE之中對方暱稱為「DAVID」。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他跟我說就是詐騙工作,他跟我聲稱薪資底薪約新臺幣45,000元,他有給我看工作環境的照片。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有。約在臺北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見面辦護照。總共見面約3、4次。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還有一個綽號叫「NICK」的男子,他是暱稱叫「王承學」的男子的助手。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有。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有先到新北市板橋王旅館住宿,大概住了3、5天。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簽本票,金額大约新臺幣14萬元,是暱稱叫「王承學」的男子拿給我簽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是暱稱叫「王承學」的男子帶我去辦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核酸檢測?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出國前有去亞東醫院做快篩。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有幾個年輕的男子帶同我過去,有人跟我說一到柬埔寨之後會有一個拿著「VVIP」牌子的人就跟著走。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字? 答:加我共兩個,1個叫做B9的男子。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自己通過海關,然後找到拿著「VVIP」牌子的人就跟著走,先行前往機場對面的加州大酒店休息。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有人跟我說是做詐騙的,沒有,就我所知道的就是做詐騙。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我居在在戴維斯酒店,護照有被收走,也有遭限制自由,都沒有被毆打、恐嚇。我一共被轉賣8次。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供? 答:都沒有。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有。金額是2.45萬美金。我自己付的。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有臺灣同胞協助我,協助我從園區離開到安全的地方等待回國。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6是送我去機場的,編號8是綽號叫「NICK」的男子,編號12就是暱稱叫「王承學」的男子。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 (偵查中具結證述) 問:警詢所述是否皆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於111.2.25去柬埔寨,111.10.25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我當初去柬埔寨是因為我家人已經放棄我了,我會去是因為柬埔寨法規沒有臺灣那麼嚴謹,賭博、私娼是合法的。我是看到臉書上看到暱稱「王承學」貼文說走頭無路可以找他,工作内容是網路行銷客服,於是我聯繫王承學,王承學有以暱稱「DAVID」加我LINE,他有跟我說是做區塊鍊、資金盤、做詐騙偏門的,每月4萬5包吃住,去完半年,賺1桶金可以回來。 問:去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我跟DAVID直接約外交部見面辦護照,DAVID手上有一個撲克牌刺青。辦護照當天,除了DAVID還有1位叫「NICK」的也在現場,協助我辦護照。辦護照後,DAVID就直接帶我去住板橋的旅館,之後有換旅館,大概住5天。出國前一天,有1位B9介紹的男性帶我跟B9一起去亞東醫院做核酸檢測。出國當天,有1位男性帶我去機場,我不知道真實姓名或綽號。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我下機後,要認1個「VVIP」的牌子並跟他走,我被兩個大陸人接走,並在機場對面飯店跟1位綽號「安迪」碰面,安迪跟我說到時公司有主管,借錢可以跟他們借。其實我在詐騙集團裡面,我是總監,就是領導。我在做…算了不要講了。4.28,DAVID跟我斷絕聯繫。 問:聽起來你沒有被騙,如何回國? 答:我是用我的詐騙手段還有我的業績獎金,並自己付了2.45萬美金的賠償金,園區就還我護照、放我出來,我後來在臺商協會遇到人,他們就聯繫詹警官,他就把我弄回來了。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沒有,因為我想靠我自己的力量回來。我說真的,我是做偏的。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區塊鍊、資金盤,用中文翻譯英文或西班牙文騙歐美人或西班牙人,我總共被轉賣8次。 問:不做或做不好或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無被威脅或限制自由? 答:就叫你繼續做阿。我是因為精神分裂一直爆怒,所以就一直被轉賣。我的護照是一去柬埔寨就被大陸人收走,直到8月底準備要回國前,我才拿回護照。 問:何時跟柬埔寨方談論回臺事宜? 答:之後才想要回來,因為我也想說要賺到1筆錢。 問:在柬埔寨工作期間報酬? 答:我在柬埔寨賺得錢都拿去付2.45萬的賠償金,所以沒有賺到錢,但賺到人脈,我打算要跟在臺的人討這個賠償金。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我其實對於王承學DAVID的臉印象不深,我對他的手上撲克牌剌青印象比較深刻,但看指認表好像是編號8。我認不出NICK是哪個。載我去機場的是編號6,他開白色的BMW還是賓士。安迪沒有在指認表上,我也不知道他的真實身份,他還在柬埔寨,因為他在柬埔寨有老婆小孩。我之後在臺灣有官司,我還會再去柬埔寨,我在那邊有人脈。 B9 (他8463卷第507至510頁 )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臉書。社團名稱忘記了。臉書暱稱「陳婷婷」之人。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我詢問臉書暱稱「陳婷婷」之人後,他給我LINE暱稱「阿鴻」之好友連結,之後我都與LINE暱稱「阿鴻」聯繫。LINE暱稱「阿鴻」。 問:是否清楚暱稱「阿鴻」之人真實姓名年籍資料或其連絡方式、交通工具等資料? 答:不清楚,只記得暱稱「阿鴻」之人會開1臺白色賓士,車號也沒有印象。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出國去柬埔寨賭場工作,要到當地才知道會在賭場還是線上博弈網站工作。月薪每個月1,200元美金,若有加提成可以到3-4000元美金。沒有。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有。約於111年2月中旬,有和暱稱「阿鴻」之人共見面3次,第一次約在新北市新莊區新豐街28號(美味堡早餐店)見面,談論出國工作内容;第二次暱稱「阿鴻」之人到我家接我去新北市板橋區南門街61號(板橋王旅館)住宿;第三次為暱稱「阿鴻」之人來旅館接我並送我去機場出國。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第三次暱稱「阿鴻」之人及其同夥共2車5人來旅館接我,但除了暱稱「阿鴻」之人,只有其中一個同夥有跟我講到話而已,内容為叫我簽證簽名、下飛機後要找誰之對話,不清楚暱稱「阿鴻」之人之同夥綽號或暱稱及本名為何。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暱稱「阿鴻」之人之其他4名同夥來就是要帶我出國了,沒有再特別遊說我出國工作。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有前往新北市板橋區南門街61號(板橋王旅館)住宿。約住7至10天(詳細時間忘記了)。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簽本票,金額約新臺幣16至17萬,本票用意為怕我臨時反悔不出國,後來在機場時有當我的面把本票撕掉。暱稱「阿鴻」之人拿本票給我簽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我本來就有帶護照至旅館。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有。暱稱「阿鴻」之人帶我去板橋的亞東紀念醫院做PCR。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有。暱稱「阿鴻」之人等共5人。有。VIP16588。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字? 答:有1個。B8。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拿著牌子的人。拿著牌子的人跟機場警察穿著一樣,應該也是柬埔寨人。帶到機場門口之後有1個大陸人(男、不清楚綽號、姓名)來接我們,再帶到附近旅館門口等車,再來載我們前往公司(柬埔寨西港,詳細地址不清楚)。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柬埔寨西港的公司類似人力仲介公司,之後把我賣到柬埔寨金邊的園區(公司名稱、地址不清楚),工作内容是在網路上招募員工。有。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 答:有。但他不讀不回。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西港的園區叫鼎盛,金邊待過兩個園區(都不清楚名稱),還有一個七星海園區。護照有被收走。有被限制自由。沒有被毆打。有被恐嚇不要亂跑及做些有的沒的。有。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 答:沒有。 問:是否有人救援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是。應該是找當地的官,當地的官再找警察之類的,詳細情况不是很清楚。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11就是暱稱「阿鴻」之人,他招募我、帶我去住商旅、做PCR、簽本票、去機場櫃檯報到。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提出詐欺、妨害自由告訴。 B13 (他8463卷第529至538頁 ) (111年8月31日警詢) 問:你現在精神狀況為何? 答:正常,能做筆錄。 問:警方因偵辦人口販運案件對你製作筆錄,是否清楚?你是否願意據實陳述? 答:清楚。願意。 問:你於何時、何地搭乘何班機出境?前往何處?路線為何? 答:我在111年3月4日5點左右到機場8點多搭乘長榮航空BR265從桃園機場出境到柬埔寨的金邊機場,之後有人開車載我到西港皇冠園區,在皇冠園區待1個月左右,後來被帶到西港的舊山頂園區,在舊山頂園區待4個月左右。 問:今(31)日你從何處回國?搭乘班機為何? 答:我從柬埔寨金邊機場,搭乘長榮航空BR266班機回臺灣。 問:你當時為何前往柬埔寨? 答:我在111年2月中旬在臉書FACEBOOK看到高薪徵才的工作廣告,就用臉書私訊張貼廣告的人(暱稱:陳曉暄),我問他「這個是出國工作的嗎」,他說「對,出國半年,不用任何費用,包吃包住」,我問他工作内容,他跟我說是做詐騙集圑,回來可以有一筆錢,我就說我有興趣,當天他就叫我搭計程車到高鐵左營站,再搭高鐵到新北高鐵站,然後就有人開車來接我到1間飯店(名字忘了),先在那住兩天,後來因為遇到警察臨檢,換去住大自然飯店住4天,期間吃的住的都是對方出錢,對方開白色賓士車,車牌我忘記了。 問:你出國前在臺灣期間過程為何? 答:我出國前先在新北的大自然飯店住了4天期間對方(1個男生)有帶我去辦護照,跟做核酸檢測,簽證是對方處理的,並有叫我簽1個合同,合同内容是出國工作半年如果我沒有工作半年違約的話,需要賠償費用有住宿費、機票費、簽證費等共新臺幣54,000元給他們。在機場的時候,是綽號「小宇」男子跟兩個我不知道姓名的男子,共3個人,帶我在機場辦理出境手續,並看著我出關才離開。 問:承上,是何人招募你前往?真實年籍資料為何? 答:臉書「陳曉暄」是1個女子,本名我不知道,有見過本人,在新北住飯店期間管理我跟載我去辦護照的人是綽號「小宇」男子,本名應該是張宇軒,大概20來歲。 問:你在柬埔寨移動的路線為何?期間食宿地點為何? 答:我先搭飛機到柬埔寨的金邊機場,之後有人開車載我到西港皇冠園區,住園區内的宿舍,1間房間住6個人,上下舖,除了我之外都是大陸人,在皇冠園區工作約1個月左右,後來聽說有警察來巡視,就被開車帶到西港的舊山頂園區的另一間公司,也是住在園區的宿舍,1間房間6個人,在舊山頂園區待4個月左右。 問:你在柬埔寨工作内容為何?工作時長為何?報酬為何? 答:在第一間公司做電腦打字的詐騙,剛到的時候就有簽合同,工作時間是1年,如果我不做的話要賠違約金2萬元美金,工作内容主要是詐騙中國大陸人民,手法是商城交易的假投資詐騙,每天從早上9點工作到晚上10點半,沒有休假日,吃的住的都是公司提供,原本是約定每個月15號領薪水,依工作績效抽成,但是我在第一間公司沒有領到錢。後來我被賣到第二間公司,有簽立23,000元美金的借據,公司說這是他們幫我賠給第一間公司的錢,在第二間公司的工作内容是做電腦打字的詐騙,主要是詐騙歐美國家人民,手法是虛擬貨幣的假投資詐騙,每天從晚上6點工作到早上8點,沒有休假日,吃的住的都是公司提供,原本是約定每個月15號領薪水,底薪1千元美金每工作績效抽成,但是有很多扣薪的費用,我在第二間公司1個月領約3-400元美金,總共領到1,300元美金左右,這些錢我都在柬埔寨花在日常費用上花完了。 問:你在柬埔寨工作期間有無遭人施以強暴、脅迫等不法手段?有無遭人限制行動自由? 答:我在剛抵達柬埔寨機場的時候,護照就被第一間公司的人收走,手機有留給我使用,我在第一間公司時活動範圍只有在公司這棟大樓活動,不能離開公司的大樓,離開的話會被保安毆打,我在第一間公司時沒有遭受任何傷害。在第二間公司時,護照被收走,手機在6月底左右也被公司收走,當時因為業績沒有達標有被第二間公司的保鑣用電擊棒電我的手跟胸口,被用電擊棒電擊過兩次,然後在我要回國前(8月23日左右),保鑣說我爸爸在臺灣有報警,怕我偷跑,有用手銬把我銬在房間床上,共銬了我4天。 問:你是如何離開柬埔寨並返國? 答:在111年8月27日公司的老闆約我去他的辦公室談話,他說給我3條路選,1條是去緬甸做詐欺工作,1條是去他朋友的另一間公司做詐欺工作,1條是放我回臺灣,我跟他說要回來,他說我虧這一筆錢讓你回家,就幫我買機票跟付回國前的飯店費用,然後我就搭飛機回國。 問:你所說第一間公司及第二間公司的名稱為何?經營者為何?是否有知道其他本國人? 答:第一間叫「皇冠科技園區」,詐欺用的商城叫「京盟」,經營者是大陸人,管理的人也是大陸人,沒有發現其他臺灣人。第二間叫「舊山頂園區」,經營者是大陸人,管理的人也是大陸人,沒有發現其他臺灣人。 問:你是否有遭摘除器官?你目前身上是否有傷? 答:沒有。有被電過的傷疤,都已經痊癒了。 (111年9月9日警詢) 問:111年8月31日20時34分起至同日21時54分止,你在航空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接受本分局警方所製作之第一次調查筆錄,你所說是否實在? 答:實在。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FB(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看到? 答:FB。是在FB偏門工作招才群看到的,他在FB的暱稱是「陳曉暄」。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 答:與「陳曉暄」聯繫。利用臉書跟「陳曉暄」聯繫。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出國工作的内容不知道。沒有。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有。約在新北高鐵火車站。見過1次面,與臉書暱稱「陳曉暄」之女子見面。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有1個男的。外號叫「阿鴻」男子。 問:承上題,上述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有。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問:有。住新北市板橋區大自然飯店住了四天。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有簽合同,也有簽本票,本票金額是新臺幣54,000元。合約内容是出國全部的費用、護照簽證、核酸檢測、機票。外號叫「阿鴻」男子給我簽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有。外號叫「阿鴻」男子。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有。外號叫「阿鴻」男子。檢測醫院忘記了。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有。2個人帶我去機場櫃臺報到。沒有,他就說我到了時候會有人來接機。沒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都是標示旅行社名稱。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字? 答:跟我一起出去的人有3個人(加我共4人)。不知道他們的名字。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柬浦寨的本地人帶我通關。是柬埔寨人。就被帶去皇冠科技園區工作。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有。不一樣。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内容? 答: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有跟他聯絡,但聯絡不上,對方已將我封鎖。對方沒有處理。有發LINE聯絡,LINE訊息不見了,因為對方都沒有回。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居住在皇冠科技園區。護照有遭收走。有限制自由出入園區。有被毆打跟電擊胸口、大腿跟手臂。有被轉賣至另一個舊山頂園區。 問:有無驗傷證明? 答:沒有驗傷證明,因為在柬埔寨沒有辦法去醫院驗傷。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供? 答:有。我跟父母求救。求救簡訊還在,如我提示資料所示。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有支付賠付金。支付美金23,000元。第二家公司老闆支付的。一定要支付才可以離開園區。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是第二家公司的老闆讓我離開園區返回臺灣,他是中國福建人。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11號男子(綽號阿鴻)他帶我去辦護照,做核酸PCR檢測,拿本票跟合約給我簽。也是編號11號男子(綽號阿鴻)他帶我去機場櫃檯報到。編號18號女子,外號叫「暄暄」,他就是跟綽號「阿鴻」男子帶我去住飯店,做核酸PCR檢測。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沒有不正當方式取供。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不認識,以上都沒有。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 問:你回國時你所有之護照機原本帶去的手機有無獲得歸還? 答:護照有歸還給我,原本帶去的手機沒有獲得歸還。 B21 (他8463卷第549至552頁 )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臉書,在臉書打工社團看到,沒有朋友介紹。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我跟1位叫做暱稱VPM(Telegram、LINE)(按「VPM」應為「MVP」之誤),臉書是翁明軒。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加密貨幣的工作,告訴我月薪新臺幣5萬元,工作地點是柬埔寨新美高梅,沒有發相片給我看。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有,我與暱稱VPM見過4次面,1次是在臺北外交部那辦護照時見面,另外2次是在飯店見面,第4次見面是在111年3月13日出國當天,他從飯店接我至桃園機場,送我出境。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第3次見面有另外2人,但我都不認識,他們送我們5人出境。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其他人也有一起遊說我出國薪資優渥,包吃住等條件。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有,他帶我去千嘉旅館(新北市板橋區前西路139號),出國前去住了1個禮拜。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有簽工作合約,合約是為他們工作半年就可以回到臺灣,也有簽本票,金類是20萬,是暱稱VPM拿給我簽的,他也有扣留我的證件。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有,是暱稱VPM同夥,身材微胖的男子帶我去臺北外交部辦護照。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是暱稱VPM的同夥帶我去板橋區的醫院,但我忘記哪家醫院。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有,約4-5個人帶我至機場櫃臺報到,送機的人有教我到達柬埔寨找手上拿3個8的牌子那個人報到。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字? 答:有5個,有B22(男,約19歲)、B23(男)、1位綽號是阿水(男約35歲,不知真名)、B24(男,約30歲)。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是舉牌子的那個柬埔寨人帶我們過海關,再由一位臺灣人接我們,再交給一位大陸人。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我到公司之後開始上班後,我才知道是從事詐騙,主要打電腦從事假交友詐騙,跟我在臺灣應徵的工作内容不一樣。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内容? 答:我有用LINE或Telegram與暱稱VPM聯絡反應為何工作地點、時間、内容及薪資皆不一樣,他說會再了解,然後也沒有下文。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是木牌,後轉移至新山頂,再轉移至金貝四,我的護照有被扣走,有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及出入園區,因為業績不好我有遭電擊,但沒有被轉賣。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供? 答:我有跟我姊姊說,但我不敢叫他們報案,因為我怕報案會被打死在園區裡。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公司總監有說支付2萬美元就可以離開,但是我沒有錢,只好一直留,若無支付賠付金,就要被轉賣離開園區,我是在上月9月6日被柬埔寨當地的警察強制帶離園區,被解救出來後就在警察局關押,直到今日回國。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上月9月6日被柬埔寨當地的警察強制帶離園區,被解救出來後就在警察局關押,直到今日回國。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10是帶我去辦護照,編號6、11是從千嘉飯店帶我去桃園機場搭機,編號16是暱稱VPM。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我要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人口販運告訴,還要賠償我的精神損失。 B23 (他8463卷第585至588頁 、第595至601頁 。經具結 :他8463卷第609至614頁 ) (111年9月15日警詢證述) 問:請問你從何時、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我高中同學陳翰緯於今(111)年3月初使用LINE聯繫我,並說要介紹我工作,說我會英文且在航空公司工作過,所以去發展中國家(東南亞之類)可以獲得不錯的發展機會。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我都用LINE聯繫陳翰緯,他的暱稱:「陳翰緯」。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陳翰緯沒跟我說工作内容,但有跟我說月薪約1,000~1,300美金。後面接洽我的男子(暱稱:MVP)有傳柬埔寨當地工作環境的照片給我看。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當時陳翰緯介紹我工作後,我便從嘉義搭臺鐵到臺北火車站,出站後,陳翰緯便開車來載我到一間旅館(地點、名稱忘記了),暱稱MVP的男子便在旅館門口等我,之後就都是暱稱MVP的男子安排我的生活起居。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在臺灣有2~3名司機輪流開車載我和其他人去辦護照、或者去醫院做檢疫。名字、暱稱我都不知道,但看照片認得出來。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只有暱稱MVP的男子有遊說我出國工作。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我只記得在臺北,飯店名稱忘記了,住約3~4天。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簽工作合約,内容是有關薪水跟工作時間(半年);還有本票,本票内容我不知道。都是暱稱MVP的男子拿給我簽的。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有被1名身材肥胖、戴眼鏡、年輕男子帶我去辦護照,我不知道他名字,看照片認得出來。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其中1名男性司機帶我和其他2人去臺北某醫院(忘記醫院名稱了)做PCR核酸檢測。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暱稱MVP的男子、好幾名司機,共約3~4人,帶我們總共5人一起到機場,他們直接給我們機票後,便叫我們自行上機。到柬埔寨後,有看到當地人拿英文牌子(内容忘記了),請我們跟他走。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字? 答:跟我一起搭機(包含我)共5人,名字分別是:B22、B21、B24,還有1個忘記了。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1個柬埔寨人帶我們出關後,換1個臺灣男子(不知道名字,看照片可指認)帶我們去金邊的機場外面見一群中國人後,便帶我們去園區(忘記名稱)。過約2周後才轉去「金貝四」園區。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沒有人告知我做什麼工作。我有發現這與我在臺灣有聽聞不一樣,我到柬埔寨才知道是在做詐騙,專騙美國人。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内容? 答:我有使用LINE與暱稱MVP的男子聯繫並反映,他都忽悠並不理我。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共3個園區,第一個忘了,第2個叫「綠巨人」,第3個叫「金貝四」。護照有被收走。有被限制自由無法自由出入園區。有被恐嚇,最後被轉賣至緬甸,但我在泰國脫逃並求助。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供? 答:沒有。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都沒有支付,我是被賣掉,路途中脫逃。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臺灣駐泰國辦事處的人,替我向泰國警察說明我的狀況,泰國警察在該段時間也有安置我直到我回國。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16是暱稱MVP的男子,負責接洽並簽合约;編號10是帶我去辦護照的男子;編號6、8、11都是在臺灣的司機;編號5是在負責在柬埔寨接洽的男子;編號18是在飯店遇到,並自稱是會計的女生;編號25是我高中朋友陳翰緯。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陳翰緯是我高中同學,其他不認識,均無仇恨、債務關係。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 (111年9月16日警詢證述) 問:你於111年9月15日20時58分於本分局製作之第一次調查筆錄是否屬實? 答:屬實,但部分有誤,照片指認表中,編號5的男子不是在柬埔寨接洽的人,而是我在臺灣時,載我至醫院進行PCR檢測與MVP同夥的司機。 問:本分局員警接獲你母親B23-1報稱你於柬埔寨遭不詳嫌疑人妨害自由,爰通知你到案說明。你於111年3月13日搭機(CI861號班機)出境至柬埔寨,你是如何前往機場?機票係由何人出資?何人購買?護照係由何人申辦? 答:111年3月13日凌晨MVP(指認照片編號16林晉宇)有叫他們集團同夥鄭學鴻(即指認照片編號11)至我們所居住之商旅千嘉旅店(新北市板橋區館前西路139號),駕駛私人車輛載我、B21、B22至機場。機票係由MVP出資並購買,於抵達桃園機場時交付予我們3人。護照係MVP駕駛私人車輛載我至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時,將我交予陳思瑋(即指認照片編號10),由他帶領我辦理護照。 問:據你前次筆錄供稱「我高中同學陳翰緯於今(111)年3月初使用LINE聯繫我,並說要介紹我工作……所以去發展中國家(東南亞之類)可以獲得不錯發展機會」。你為何會與你高中同學陳翰緯聯絡上?當時你有無工作?為何陳翰緯會介紹該份工作給你?請詳述之。 答:我與陳翰緯一直都有在聯繫。我當時沒有工作,也不清楚為何陳翰緯要介紹該份工作予我。 問:你是否有答應陳翰緯該工作之邀約? 答:我猶豫了1-2週後,有答應陳翰緯該份工作邀約。 問:你搭乘臺鐵到臺北火車站與陳翰緯見面之車資由何人提供?期間你們如何聯繫? 答:車資由我自行負擔。我們一樣是使用通訊軟體LINE聯繫。 問:你從抵達臺北至出境離開本國期間,人位於何處?做何事? 答:我於111年3月8日9時18分從嘉義車站搭乘臺鐵,於111年3月8日中午抵達臺北車站。抵達後我撥打電話予陳翰緯表示我已抵達,陳翰緯要我走出臺北車站,隨後我便搭乘陳翰緯(即指認照片編號25)駕駛之黑色奧迪(車牌已遺忘)至千嘉旅店(新北市板橋區館前西路139號),抵達時MVP已在該旅店門口等候,隨後MVP帶我至千嘉旅店8樓房間(房號已遺忘)住宿,MVP告知我在該處住宿幾日,並詢問我有無護照、是否有想要出國,我表示沒有護照,想試試看國外的工作。隨後MVP有告知我隔壁房間也是要去柬埔寨工作的,說我可以去與他們認識,我當天有去敲門,得知他們的名字是B22、B21(後來也都被騙去柬埔寨從事詐騙工作),他們也不清楚去柬埔寨要從事何工作。期間我們3人因為覺得都住在飯店無趣,便有透過通訊軟體LINE撥打電話予MVP詢問何時出國等事宜,MVP僅表示要我們等待安排。111年3月9日MVP至我房間把我叫醒,並表示要帶我、B22、B21等去辦護照。隨後帶我們3人至該旅店之地下停車場,搭乘黑色BMW(???-0000)自小客車,由MVP駕駛前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抵達後MVP沒有立刻離去,而是等到陳思瑋(即指認照片編號10)出現並帶我們3人進去辦護照,MVP才離去。我們進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後,陳思瑋指導我們3人如何辦理護照,並分別帶領我們3人臨櫃辦理。辦完後,陳思瑋表示護照辦理完成核發後,他會幫我們代領再交付予我們,我們離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時,陳思瑋告知我們車來了,該部白色賓士車輛(車牌已遺忘)會把我們送回千嘉旅店,我與B22、B21便依照陳思瑋指示搭乘該部車輛返回千嘉旅店,我記得當時的司機是賈惇銘(即指認照片編號5)。回到旅店後,我與B22、B21就分別回房間休息。111年3月10日MVP打電話予我們,表示說今(10)日需至醫院做PCR檢測,司機已在樓下等候。我與B22、B21便下樓搭乘與昨日相同之白色賓士車輛,同樣由賈惇銘載我與B22、B21至亞東醫院,抵達醫院後,賈惇銘引導我與B22、B21至該醫院專門做PCR的地方掛號。做完PCR後,賈惇銘表示檢測結果出爐會再找時間拿給我們。隨後賈惇銘同樣駕駛白色賓士車輛將我與B22、B21載返千嘉旅店。111年3月11日當日都再旅店裡未外出,無較特別事件。111年3月12日當晚MVP及另一名陌生男子出現,並於我的房間内持工作契約書、本票1紙要我簽名,我當時有詢問該工作契約書及本票係何效用,MVP表示簽訂契約(綁定半年)後,如有違約情事,該本票會拿來向我催討違約金。我看該工作契約書係登載從事賭場經營工作,我便簽名後交予MVP,MVP並有表示出國後遇到甚麼問題可以打給他,他有認識柬埔寨那邊的幹部。111年3月13日凌晨MVP打電話予我,表示要出國了,車已經在旅店外等候,我、B22、B21便整理行李後,搭乘鄭學鴻(即指認照片編號11)駕駛之私人車輛至桃園機場,當時另有陳均翰、蔡昇翰(指認照片編號6、8)分別駕駛私人車輛(搭乘何人不清楚)跟隨我們搭乘的車一直到機場。抵達機場後,除了上述車輛外,我還有看到MVP自行駕駛黑色BMW(???-0000)自小客車至現場,並有另外兩名遭拐騙至柬埔寨的臺灣人B24(另一名已遺忘)出現,隨後MVP、賈惇銘、蔡昇翰、陳思瑋把我們送進機場,當面將機票、護照、PCR檢測證明等交付予我們,並將我們的身份證沒收。看我們通關後即離去。 問:你抵達柬埔寨後,至回國期間,分別做了何事?請詳述之。 答:111年3月13日抵達柬埔寨後,1名柬埔寨人協助我們辦理簽證,出關後,有1名臺灣人將我們帶至機場外,並交予一群中國人,該群中國人開車帶我們去工作的地方,並將我們的護照扣留。隨後抵達柬埔寨的巴韋市(園區名字已遺忘),抵達後才發現是做詐騙的,要我們用通訊軟體透過文字訊息詐騙美國人,且當時園區門口有守衛,我們完全無法離開。我有打給MVP說明此事,但MVP都在打太極,我便直接撥打外交部國人旅外緊急救援專線求援。當天因為不知道不配合會發生甚麼事,我便先配合該詐騙機房。隨後1週内都在實習從事詐騙工作,我們公司名字是「鴻盛」,老闆是「阿健」(大陸人),未達標就要吃苦瓜。上班時間是從晚上11時至隔日中午12時(計13個小時),沒有休日,薪資每月900美金(約合新臺幣27,000元),睡過頭未到崗還會被電擊。隨後我們整個辦公室搬遷至柬埔寨西港(西哈努克),「綠巨人園區」園區門口也有守衛,我們完全無法離開,5名臺灣人當時都一起過來。搬遷後上班時間同樣是從晚上11時至隔日中午12時(計13個小時),沒有休息日,薪資每月900美金(約合新臺幣27,000元),睡過頭未到崗還會被電擊。期間因為「鴻盛」辦公室同時會講中文、英文的只有我,老闆「阿健」便表示只要我配合他寫詐騙講稿、教辦公室其他成員英文、做翻譯,就不會因為績效電擊我,並讓我可以留用手機。我也多次使用手機向胡志明市辦公室求救,但都求助無門,便繼續配合從事詐騙工作。1週後,「阿健」覺得綠巨人園區不佳,又搬遷至柬埔寨西港(西哈努克)的「金貝四園區」,我們5名臺灣人當時都一起過來。搬遷至「金貝四園區」後,園區門口也有守衛,我們完全無法離開,上班時間同樣是從晚上11時至隔日中午12時(計13個小時),沒有休息日,薪資每月900美金(約合新臺幣27000元),睡過頭未到崗還會被電擊,且未達詐騙績效還會被電擊。期間我們同行的五名臺灣人當中,有一名臺灣人因為出大錯(未依「阿健」要求整理公司資料至指定格式,致集團生意受損)被賣掉,迄今我都不曾再見過他,他的真實姓名已遺忘。另外有一日我因為使用私人手機與本國刑事警察局、美國的FBI等有聯繫被發現,先被「阿健」關在小黑屋中,並用手銬將我關在裡面24小時,而且沒有給我食物,還沒收我的手機。隨後幾名柬埔寨的保全員,將我強拉至「金貝四園區」門口,並將我交付與另1名中國人,搭乘上該名中國人的車後,車上尚有司機(柬埔寨人)及中國人2名,該些中國人並告知我到新的地方好好工作,隨後載我至某處飯店控制2-3天。住宿結束後又有不同的中國人開車來載我,表示要前往缅甸(會途經泰國),並於途中有將我放在一處農場(屬泰國領土),詐騙(人蛇)集團都把要賣去緬甸的被害人藏匿於該處。後來我在車輛開至泰國某處加油站時,乘該中國人、司機購買物品時,我攻擊司機後跳車,並混入人群逃逸至該處某商店,並報請當地警方求救,隨後被送至當地警察局安置。當天(111年8月16日)我有使用通訊軟體Telegram撥打電話予我母親B23-1報平安。我從這天開始協助泰國警方調查偷渡、人口販運等刑事案件,並協助指認該藏匿被害人的農場、車輛、集團幹部等,期間有讓我住在該警察局四樓的宿舍。我並有加入臺灣自發性成立之救援隊。後續還有到泰國的法院協助出庭作證,於案件結束後,由泰國警方於111年9月14日把我交給本國駐泰代表處,由本國駐泰代表處協助我辦理回國機票、證件後讓我回國。我乃於昨(15)日14時15分抵達臺灣。 問:B22、B21、B24等人後續有無返臺你是否知悉? 答:後來B22、B21前後被園區(公司)釋放,我有透過救援隊協助B22打電話叫計程車至柬埔寨的金邊機場,因為他護照還在,所以自行搭機返國(111年9月12日)。B21因為護照遭沒收目前還在金邊的移民局。B24想繼續從事詐騙工作,而且也當到幹部層級,就不打算回國了。 問:你、B22、B21、B24等人於上該園區分別從事何事? 答:我、B22、B21都是業務(即最底層成員),B24是管理職幹部,負責監督集團成員績效。 問:你於柬埔寨從事詐騙工作期間多久?共計收入為何? 答:我從事5個月,共計收入4,500美金,期間沒有休息半天。 問:你於柬埔寨上遭限制人身自由各園區期間,護照及身分證件是否遭沒收?是否能正常向外界求助? 答:我的護照在柬埔寨被收走、身份證件在臺灣就被沒收了。因為我手機沒有被沒收所以可以正常向外界求助。 問:你是否知道不實陳述需負法律責任? 答:我知道。 問:你對本案有無意見補充?以上所說是否均實在? 答:我沒有意見補充。實在。 (偵查中具結證述)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為何去柬埔寨? 答:如警詢所述,是我朋友陳翰緯介紹我去找綽號MVP的人,並開車從臺北車站載我去板橋的一間旅館,現在忘了叫什麼,我記得在警局做筆錄時有說。跟我介紹去柬埔寨的工作,他說是做賭場後臺的工作,因為我之前在航空公司做助理工程師,當天談定就入住該旅館。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前後住宿大約一星期,期間MVP叫我簽工作契約書、本票,現場有跟我一樣要去柬埔寨的人,如B21、B22,當時他們跟我一起被要求簽工作契約書、本票。MVP有拿賭場的DM給我們看、取信我們,除了MVP,偶爾會有另外一個人,不知道是做什麼的,就在旁邊。護照我本來就有,所以沒有特別辦護照,MVP的小弟載我跟B21、B22去做核酸檢測,做完隔一兩天就出國。出發當天他們開4、5臺車一起出發分別載我、B21、B22及其他兩人,總共5人到機場,這4、5臺車有MVP、MVP的小弟等人,這些人我只有見過MVP、MVP小弟,其他人都是當天第一次見,另外我在住宿期間,有看到1位女生蠻常出現,但不知道他是做什麼的,當時旅館感覺像是他們全部包起來,因為MVP會說隔壁房怎樣,對面房的怎樣,他們都互叫綽號,我沒有記起來,但我認得人。到機場時,MVP交付我們5人機票,幾乎陪同到機場的人都一起看著我們辦理登機。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到柬埔寨,是1位柬埔寨當地人認我們來接應,帶我們入境,後有1個臺灣人帶我們見一群中國人,該臺灣人把我們的護照收走,中國人把我們帶到靠近越南邊境的巴維市,之後我們5人就進園區。第一天先休息,第二天要上班進辦公室,一開門看到一整排電腦就發現被騙。他們叫我們隨便找1個人坐下來學別人怎麼做跟著做,別人在發訊息跟人對話,對話内容是推薦別人購買投資型產品。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有,我有聯絡MVP,MVP敷衍處理叫我繼續做他再想辦法,有時電話不接聯繫不到,後我有聯繫陳翰緯,陳翰緯跟我說他真的不知道。 問:陳翰緯跟MVP本來認識嗎? 答:好像也不認識。因為當時MVP就站在陳翰緯前面,但陳翰緯找不到。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沒有。我自己覺得沒有用,我覺得人在國外家裡也幫不了。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公司給線上電話簿,上有篩選好的號碼,他們會叫我們用虛擬號碼發簡訊,看有無陌生人回覆簡訊,回覆後跟對方搭話、套近乎,跟對方拉近關係後,跟對方推銷產品去行騙,跟對方說在公司的平臺獲利較佳,吸引對方將在其他平臺買到的虛擬貨幣打至公司提供的投資平臺進行投資,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對方若要領回加密貨幣需要公司後臺同意,但公司不會讓對方領回。詐騙對象主要為北美地區的人,英文不好的人可以利用翻譯軟體進行詐騙。 問:(提示輝煌組被害人清單)是否曾經提供給詹警官被害人PATRICK的資訊(如清單「天啟」頁面所載)? 答:是,如該頁面的第一欄所載。 問:(提示輝煌組被害人清單)這份資料你是否有看過? 答:有,下面活頁名稱是業務的代號。「天運」是中國籍的主管、「天啟」是被害人B21、「天鬼」是另外的臺灣被害人,但不是跟我們一起被騙過去的。「叶飛」是中國籍的業務。「天道」是臺灣被害人B24。 問:為何你不在上面? 答:我是獨立出來的,不在他們組。我負責管理園區内外國人,幫老闆轉達、進行新進員工的培訓,因為我英文比較好,所以叫我去溝通,另外幫他們辦公室寫程式,他們之前是用複製貼上方式發成千的訊息,我寫程式讓它自動就會發出去,不用手動。 問:管理的美國人有被警方救出去? 答:那是我通報的,兩男一女,女生不是美國人,是其中1個男生「丹尼爾偉恩史考特」印尼籍的老婆,另外1名男生柬埔寨裔的美國人賽司。當時我有想跑出去,剛好有跟美國警方有聯繫,作為交換條件,我有把他們的事情跟美國警方說,他們3人都是非自願被騙到柬埔寨工作,我是聽他們說,他們也是跟我們幾個一樣,因為求職被騙來柬埔寨。 問:剛去柬埔寨時,有無傳訊息到外交部求救? 答:不是我傳的,是另外1名跟我們一起被賣到柬埔寨的受害者B25拿我的手機發的,因為他手機不能用,他堅持要求救,我跟他說這樣太招搖、可能會出事情,但他還是將我們的資訊都傳給外交部求救。後他被B24欺負受不了以致影響工作表現不佳,很早就被轉賣到其他地方。 問:(提示引流數據表)你有無看過此份資料? 答:有,這就是他們每個業務每天發出去的消息跟回覆的數量,上面記載的如「山雞」是業務的名稱。這裡面是很多組別的資料,至少有3個組別,是比較早期的資料。其中是臺灣人的有「阿K」B24、「阿彥」是B21、「鯊魚」是B22。我沒有在上面,因為外國人組別資料是獨立的,我在這之中,沒有看到我們組的資料。 問:(提示輝煌組被害人清單)上面標示綠底、紅底或白底未標示,分別為何意? 答:業務會將已經有放錢進去的標示為綠色,將已經發現被騙或沒有價值的客戶標示為紅色,白色是尚未定義,可能還沒被騙或還沒有確定有無投資意願的人。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我組内的人有騙到人我可以業績的3%,實際上我沒有拿到,因為我組内的人業績不好,且後來丹尼爾自己算1組,他的業績就不算我的。我以底薪每月900美元作為生活費。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我沒有碰到。曾經看到有人不工作被毆打、關小黑屋、轉賣。我從頭到尾都在這家公司,沒有被轉賣,最後轉賣那次就是我逃跑那次,我是因為偷偷救人的事情被發現才會被轉賣。我曾經向公司表示要回臺,公司要求要碼做1年,要碼賠錢,我剛進公司時,公司說是兩萬美元,後因為當主管,所以變成3萬美元,因為沒有錢,只好作罷。我所在的園區都不能出園區大門,園區外大門都有配甩棍、電擊棒的警衛看守。護照沒收後就沒有再還我。如果有人報警就會被毆打、轉賣。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我被轉賣前,被關在小黑屋兩天,只給水。後來被送出園區,送到也在柬埔寨的中轉站,等有人買你準備再一起送緬甸,那裡有來自不同園區的人,送在那裡集中等待出售,我在中轉站結識另外2名臺灣人,我們當時得知我們要被送到緬甸,所以我們計畫一起逃亡,我們有準備自己用牙刷做的刀子,藏在身上到要被轉賣時再看狀況去行動,另外做一些事前準備,例如有1名臺灣人去偷1支手機,我負責解鎖、下載地圖,因為一出柬埔寨就沒有網路了,我先研究路線並制訂逃亡計畫,最終在路過泰國時,我自己逃亡,因為當時另外兩位不敢跑。我逃亡時是跟泰國當地人求救,他們幫我報警,泰國警察來後我跟他們借手機聯絡詹警官,因為逃亡時手機被臺灣人收走了,後續就有駐臺辦事處協助。我有在泰國待1個月協助泰國警方辦案,幫他們找出藏匿偷渡客的窩點找出來及確認偷渡路線,他們那個案件結束,我才回臺。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MVP是編號16、幫MVP工作的人有編號18、編號10。這3人是我比較有印象的,編號10是幫忙辦護照的,他有來拿其他人資料辦護照。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不在,是用LINE聯繫。手機在柬埔寨丟了,帳號拿回來也看不到對話記錄。 B37 (他8463卷第621至626頁 )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圑看到? 答:我是在臉書「偏門工作」社團看到出國工作訊息,暱稱我忘記了。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我與1個LINE暱稱叫「TIGER」的人聯繫。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我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是辦貸款,說辦150萬,回來可以拿,去當人頭,1個月内回臺灣,沒有看過照片。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有,第一次約在板橋區雙十路的85度C,他跟我說是去辦貸款,並且跟我確認出國時間是4月6日,第二次就是要出國的前一晚有見面。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第二次見面「TIGER」告訴我1個民生東路飯店的地址,我搭計程車過去的時候,我告訴「TIGER」我到了之後有個胖子A過來接我入住飯店,並且出飯店錢,之後晚上有個高高瘦瘦的人來看守我,中間「TIGER」有過來看我。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上面這些人都有跟我小聊工作内容是出國貸款。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有,帶到優美飯店,住1晚隔天清晨就去搭機。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有簽合約,就是叫我違約要罰十幾萬,具體數字我忘記,是看守我的瘦瘦的拿給我簽,我有打電話給「TIGER」問這是什麼,他告訴我只是簽個形式,就叫我直接簽沒有關係。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沒有,我本來就有護照。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沒有做PCR。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有另外1個胖子B在機場帶我去航空公司櫃檯CHECK IN。胖子B告訴我下飛機的時候會有1個人舉牌子面會寫「VIP1688」我去找他就可以了。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1個柬埔寨人舉牌子帶我過海關,有中國人接頭,就帶我去西港,然後直接進1間公司。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我進公司前在車上那個中國人就告訴我要做詐欺,是做愛情詐騙,我有發現工作知道的不一樣。 問:承上題,如果發現工作内容不一樣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告知工作内容不同,他是否有處理或協助反映?有發LINE反映聯絡嗎?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訊息内容? 答:有,我有告訴他工作内容跟他講的不一樣,他叫我先發定位給他,他說他想辦法處理,後來都沒處理,我發訊息給他他都不讀。 問:警方出示下圖係採證自被告林晉宇手機内之LINE截圖,經你檢視,請問暱稱「ALLISON」的人是否是你?為何會發這些訊息給林晉宇? 答:「ALLISON」是我,我當時就是質疑「TIGER」騙我,我自己在臺灣有事情要處理,我有發LINE質疑他,但是他後來也不理我。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一開始是在西港的綠巨人1,後來去綠巨人2,後來搬去波哥山,但是都是同一間公司只是搬家而已,我護照被收走,而且被限制自由只能在園區,不能離開,有因為沒業績被電擊過,也被體罰,體罰内容是蹲下走鴨子步走半小時,罰跑步跑園區裡面10圈,1圈差不多有400公尺,我沒有被轉賣過但是公司有搬家。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供? 答:我沒有向家人求救,因為我不敢,怕求救會出事情,因為我看過其他臺灣人求救,他就被關小黑屋一個禮拜,然後他人就消失了,應該是被轉賣。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沒有,是由柬埔寨警察來帶我跟另外1個臺灣人叫做B41一起出來,因為B41跟刑事局的詹警官求救,所以我們被帶出來。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由詹警官持續協助救援,我們本來被帶去移民局,後來是詹警官協調移民局放我們出來,順利回國。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16(林晉宇)是招募的,編號10(陳思瑋)是在商旅帶我的胖子A,我沒做核酸,編號11號(鄭學鴻)拿合約讓我簽,也在旅館看守我一整夜,編號8(蔡昇翰)是帶我去機場櫃臺報到的胖子B。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 B39 (經具結:他8463卷第703至706頁 ;本院重訴2卷二第209至223頁) (偵查中具結證述)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4月13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8日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是。去年12月,臉書暱稱「王易文」,也就是王契文主動聯繫我,告知我身邊有沒有朋友可以幫會計,我回覆沒有。今年,剛好身上缺錢,我就問他有無缺會計,他說沒有,但國外柬埔寨有缺博奕後臺會計,他傳了賭場的照片、宿舍照片給我看,並說自己也在柬埔寨,當時,我在猶豫,他就拉了另外1個人暱稱「阿虎」的人一起進對話串說服我,說只要去1個月就可以賺十幾萬臺幣,就可以回國,就想說可以試試看。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在網路上聯繫後就相約在外交部見面要辦護照,因為我曾經改過名,需要重辦,辦護照當天,有1位我不知道綽號、外型有點胖胖、高高的男子陪同在場,但不是王契文也不是阿虎,因為我之後有見到阿虎,而在辦護照時,王契文有一直傳訊息給我,辦護照後,該胖胖、高高的男子就帶我去見阿虎。阿虎幫我安排住宿,辦護照當天入住林森北路的旅店,我不知道名字,前後住宿大約2天,期間沒有簽工作契約書、本票,也沒有做核酸檢測。期間有收走我身份證,說要辦保險,並由另外1名年輕女子帶我去買出國要用的衣服,購買完後,該女子以他家有老闆及兄弟在喝酒,不方便回家的名義留在旅館,看顧我至出國。出國當天有安排1輛車,司機是瘦瘦高高的男子載我到機場,到機場時,有陪我辦護照胖胖高高男子在機場等我,並交付我護照、機票,陪同辦理登機。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我一到柬埔寨,陪我辦護照胖胖高高男子叫我認1個尾數888的牌子,是1位柬埔寨當地人接機,出機場時我就覺得怪怪的,因為王契文說會在機場門口等我,我問他在哪,他跟我說他在路上,但1位胖胖的男生,帶著我坐上1輛車,並收走我的護照,載我去1間餐館,出機場就沒有網路,所以就沒有再聯絡到王契文。在到餐館的路上,胖胖男生就跟我說,如果我要回臺會有賠付問題,需賠17,000元美金,我在這時知道被騙。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因為沒有網路,完全無法聯絡任何人,直到4月底,我才敢聯繫家人。 問:為何沒有聯絡王契文? 答:有聯絡,但王契文一直欺騙我,還跟我說在同一家公司。我讓王契文拍他的員工宿舍,跟我的員工宿舍是不一樣的。當時,王契文有一直回我訊息,我問他為何騙我來做詐騙,他說要我騙3個臺灣人,才可以回國,王契文後面有回我說,其實他不想讓我出國,是阿虎非要我出國,因為阿虎是王契文上司,所以他沒辦法拒絕。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利用交友軟體、臉書、LINE、微信認識人,跟人談感情,再叫對方在公司提供的投資平臺投資比特幣,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一開始會讓對方領回部分投資的錢,直到對方投入大量的資金,就鎖住,不讓對方領回。詐騙對象主要為歐美人士,會利用翻譯軟體進行詐騙。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全勤是每月有800美金,每日工作16至17小時沒有休息。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公司會拿電擊棒在旁威脅大家認真工作,真的做不好就會被轉賣。我有看過有人真的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我護照在一到柬埔寨被收走後,就沒有還我,所以我沒有辦法返臺。公司曾經有人報警,就被毆打、電擊、關小黑屋、轉賣。我在柬埔寨期間,沒有被轉賣。我到的第一天,在公司聽介紹工作内容時就曾經向公司表示想回臺,公司要求必須給付17,000元美金的賠付金,我沒有錢,也不知道付錢後會不會真的被放走,只好作罷。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告訴家人時,家人有報警。直到臺灣爆出柬埔寨新聞,當時,公司内有一位弟弟,有國際刑警的聯絡方式,我才聯絡到國際刑警,我拍照我住的地方及GOOGLE定位給國際刑警,9.1柬埔寨警方就到園區把我接出來,在出來前,公司先把我的手機清空,確定為原廠設定後,才將手機、護照返回,後在西港金邊警局、移民局被移轉、留置一個多月後,才被放出來,並由詹警官接到旅館等待回國,並聯繫在臺家屬,先匯機票錢,讓旅館協助買機票後回國。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編號12是王契文,是招募我的人。編號16是阿虎。編號18是陪我去買衣服且在出國前看顧我一整夜的女生。載我去機場的人我沒有印象。編號10是陪我辦護照、辦登機的人。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一下飛機就被載我的人刪掉了。求救對話記錄家人還有留存,我再整理陳報。 (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 問:你在檢察官面前所述是否實在? 答:有。 問:你是否記得何時去柬埔寨,何時回臺? 答:去年4月份去,去年9月回來。 問:你為何會去柬埔寨? 答:當初叫我去做博弈後臺的會計。 問:你是和何人聯繫? 答:王倩文(音譯)。 問:是王契文還是王倩文(音譯)? 答:王契文。 (經當庭指認被告王契文本人為其所述之王契文) 問:你跟王契文聯絡之後,他有做何事情,你是否記得? 答:他就一直要我趕快,他跟我說他人在柬埔寨,過得很好很好怎樣,然後拍一大堆照片給我看,要我趕快過去跟他一起工作。說那邊的條件很好、做的很好,薪水也很好。 問:王契文有無和你見過面? 答:沒有。 問:你有和何人接觸過? 答:在庭前面刺青那位,還有後面那個女的。 問:他們分別做了何事情? 答:刺青那位先帶我去飯店,拿著我的身份證跟我說要保飛機保險。後面那女的就負責在旅店陪著我,跟我去買出國需要用的日用品。 問:後來送你出國,出去後發生何事情? 答:我到了的時候就覺得很奇怪,覺得有受騙,因為沒有辦法聯繫到王契文,後面被帶去1間餐廳,他們就跟我說我會有賠付的問題,護照也被收走。 問:他們叫你從事的工作內容為何? 答:那時還沒有跟我說從事的工作內容,後面有連到網路,有聯繫到王契文,他一直騙我說他有在柬埔寨,還拍照跟我說他人在機場,後面就是來買我的買家有打電話給他們的老闆說我如果不跟他們走,我要付17,000元的美金給餐廳的老闆,我才能走。 問:這個都是在柬埔寨發生的? 答:對。 問:你說你到柬埔寨以後還是有繼續跟王契文聯絡,他一直說他在柬埔寨的機場找不到你,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聽到有買家要你跟他們走,如果不走要賠付17,000元美金才可以離開,後來是如何? 答:因為我離開之後就沒有網路,也沒有現金,所以我只能跟著他們走。 問:跟著他們走以後,你做了什麼? 答:他們就開了蠻久的車,之後帶我到1個園區,進去之後就開始帶我放行李,跟我說叫我休息,明天要上班。 問:工作內容為何? 答:工作內容就是說進行網路詐騙和比特幣買賣。 問:你負責打電話還是負責做哪些事情?是否要你去買比特幣? 答:對外國人實施感情詐騙,叫他們去投資買比特幣。 問:有無成功讓買主去買比特幣? 答:有。 問:你在園區行動是否自由? 答:不自由。 問:如何不自由? 答:你的活動範圍就只有公司、園區還有宿舍,門口是有他們的警衛守著。 問:薪資如何計算? 答:1個月800美金。 問:是否已經扣掉你必須賠付的錢?還是將來你要離開是要從800元美金裡去付? 答:800元是付給我們的勞動薪資,17,000元美金的賠付,是我們要直接拿出來,800元他也不會給我們。 問:所以你如果要離開園區,你還要另外籌錢來付,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說你後來還是有和王契文聯繫上,後來你發現你是要從事詐騙工作,你是否還有聯繫上王契文? 答:有,但他都是不太回也不會接電話。他會回,但一直說自己在忙。 問:是否沒有幫你處理? 答:沒有。 問:後來如何可以離開柬埔寨? 答:後面是有臺灣的新聞報出來,有國際刑警聯絡到旁邊的臺灣人,臺灣人就偷偷跟我說,我下班時間回到宿舍使用自己的手機才去加國際刑警,一開始其實也會很害怕,可能這也是一種詐騙,因為園區裡面有很多從事不同行業的詐騙,也是有聽過被電、被打都有,所以很害怕,就抱著試試看的心態,才有辦法回來。 問:所以有聯繫上國際刑警,他們協助你回來,是否有賠付任何錢? 答:沒有。 問:你在警察局、檢察官面前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有。 問:你方才說到你到當地後有聯到網路,有聯絡到王契文,你當時是否用你的手機去聯絡的? 答:對。 問:你的手機在下飛機之後,是否可以開機,連線網路? 答:不行,是到餐廳才連上網路。 問:你有無買易付卡? 答:都沒有。 問:都是直接連線到網路? 答:對,連餐廳的wifi。 問:你方才說你在園區裡不自由,只能在公司和宿舍之間,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方才說門口有警衛,是否如此? 答:對。 問:園區裡面除了公司和宿舍之外,有無其可以購買生活用品的地方? 答:有超商。也是在園區裡。 問:你方才所稱在門口有警衛,是指園區大門口的警衛,還是你宿舍門口的警衛? 答:園區大門口有警衛,但整棟樓裡也都有警衛。就是不管園區或宿舍都有警衛。 問:園區警衛的身上是否都有佩戴武器? 答:有棍子,門口的有槍。 問:你方才提到1個月的薪資是800元美金,是你的勞動薪資,你領了幾次? 答:1次。 問:是在何時會發給你? 答:每個月的15日。是工作完的下個月的15日, 問:你領到的是否為現金? 答:是現金。 問:你領到800元美金後,是否可以去消費? 答:對,可以在園區裡做消費。 問:是否為你方才提到類似超商的地方做消費? 答:對。 問:你在園區裡時,下班時間可否使用網路? 答:可以回宿舍用,但是不可以離開宿舍後用。就是只能在宿舍用,只要走出宿舍手機就不能用了。 問:手機是否為公司的人提供?還是你自己的? 答:我自己的。 問:你自己的手機在宿舍可以使用,是否可以連線到網路? 答:可以。 問:照你方才所述,你是在去年4月份從臺灣出境到柬埔寨,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是否還記得,王契文跟你聯絡到你出國,大概隔了多久? 答:半年。 問:你在警詢時說,你當時是和王易文及綽號小虎的人聯絡,一開始是用臉書聊天室聯絡,後來有加LINE,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當時用臉書聊天室聯絡,此群組是你們3個人都在群組內,還是你是與這兩個人中哪一個人加群組? 答:是王契文把我拉進群組的。 問:這個群組是否你們3個人都在? 答:對。 問:你們後來加LINE,是否也是3個人的群組?還是和哪一個人聊天? 答:也是3個人的群組。 問:當綽號小虎之人加入群組後,後面主要和你聯絡的人是哪一位? 答:還是王契文。 問:你方才說招募你的人有傳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但是這些照片已經沒有留存了,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和這兩位招募者之間的訊息,目前你是否都沒有留存? 答:因為我從園區裡出來時,我就被刷機。 問:刷機的意思就是裡面的東西已經被刪除了,是否如此? 答:對。 問:所以目前已經沒有留存,無法提出,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方才所述你並未與王契文見過面,是否如此? 答:是。 問:你方才說有刺青的被告帶你去飯店住宿,是否如此? 答:對。 問:這位有刺青的被告,是否是你所述的小虎? 答:對。 問:你在偵訊時稱,在網路上聯絡後你就跟被告約在外交部辦護照,約辦護照這個人是跟王契文,還是跟阿虎約的? 答:是跟阿虎,他叫我搭高鐵之後直接做計程車到外交部,然後會有人來領我去辦護照。 問:一開始是王契文跟你聯繫,後續是否由綽號阿虎之人再跟你做更詳細的說明工作內容,或是跟你面試等? 答:都沒有。 問:王契文在偵訊時曾說過,他後來有跟你聯繫,說要給你一些錢作為補償等等,有無此事? 答:有,我不接受。 問:你當時有無收過錢? 答:太久了,我不太記得。 問:你是不記得金額還是這件事的有無你都不記得? 答:我記得他有說他要匯錢給我,但我忘記他到底有沒有匯。 問:當時王契文為何說要匯錢給你,緣由為何? 答:他有坦誠跟我說他騙我出國,然後他說他給我一點錢作為補助,因為他知道我要養小孩。 B40 (少年) (他8463卷第715至719頁 。經具結 :本院重訴2卷二第19至39頁) (警詢證述) 問:你於何時從何處回國?機票號碼及航班多少? 答:我在111年11月17日11時15分到柬埔寨金邊國際機場搭飛機回臺灣。機票號碼及航班是多少我不清楚。 問:警方提供旅客SHEN/YIXIN之電子機票供你檢視,該旅客是否為你本人? 答:是我本人B40。 問:你於柬埔寨滯留期間是否有遭收走護照?是否要求你從事詐騙工作? 答:有收走我的護照,收走我的護照的是1位大陸人,我不知道他叫甚麼名字。有要求我從事詐騙工作。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居住於處或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先到綠巨人2號,過了1個月後到綠巨人3號,再過3個月後到波哥山科技園區。沒有被毆打、恐嚇,也沒有被轉賣。 問:你離開柬埔寨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 答:我離開時我有支付3,000美金給公司。 問:是否有人救援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我回國是我自己想要回來的,我有先透過刑事局張警官聯繫,由張警官跟我母親B40之母聯繫,因為我要支付給公司3,000美金的賠付金還差500美金,所以我請我母親就先幫我匯款500美金給公司老闆,之後再請我母親幫我訂回臺灣的機票,我再依機票時間回臺灣。 問:可否請你提供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所在的地址與附近建築照片? 答:地址跟照片我都沒有。 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上述你所提及之人你是否認識?是否有其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及聯絡方式等資料?請敘述事件經過。 答:我的女性朋友(下稱A女)在臉書上有張貼賭場工作徵職的訊息,我就向他詢問工作事宜,後來他就跟我說要我跟另一個接頭的人(男性,下稱A男)聯繫,之後A男安排1個女生(下稱B女)帶我去飯店住宿,在我住宿期間所有花費都是B女支出,也會給我零用錢花(1天1,000元),在住宿期間B女有帶我去找幫我辦理護照的男子(下稱B男),B男就帶我跟B女一起到外交部辦理我出國用的護照,之後在飯店住了10天左右,B女就跟我說可以出國到柬埔寨了,我就搭車到桃園機場去,機場有1個男子(下稱C男)來負責幫我辦理登機事情,但我不知道是誰派過來的,之後所有事情處理好了我就出境到柬埔寨了。只認識A女,他是我的朋友,認識有2年了,其他人都是因為這件事情才認識。我全都不知道他們的真實姓名及綽號,我之前都是用臉書與A女在聯繫的,後來他的臉書帳號關版不能使用,我就沒有再與他聯繫,我不知道他的臉書帳號名稱。B女、A男我都是用飛機的APP與他們聯繫,帳號名稱我都忘記了,另外B男、C男我完全沒有與他們聯繫過。 問:你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由何人告知?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A女跟我說是到柬埔寨賭場當荷官。薪資有跟我說,但我忘記了。也有發過工作地點照片(西港賭場的照片)給我看,照片我也沒有存。 問:你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A女)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有與A女見過好幾次。見面地點我都忘記了。 問:見面時除A女外,是否還有其他人在場? 答:有,但我都不認識。 問:你出國時被帶去何飯店住宿?住了多久?帶你去住宿為何人? 答:有。先到優美飯店(臺北市中山區)後來到他們據點臺北市○○區○○○路000號00樓。2個地方共住了10天左右。帶我去住宿的人是B女,我不認識他,也不知道他的名字,都是用飛機在聯繫。 問:你出國前有遭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 答:都沒有。 問:你出國前帶你去辦理護照為何人? 答:是B男,我不認識他,我也不知道他的名字,我沒有跟他聯繫過,都是B女跟他聯繫並帶我去辦理護照。 問:你出國當天有無人送機(帶你去航空公司櫃臺報到)? 答:是C男,我不認識他,我也不知道他的名字,我沒有跟他聯繫過,我不知道他是誰指派過來的,但我知道他會跟B女聯繁。 問:你至航空公司櫃臺報到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就C男1個人帶我去報到。C男辦理登機事情結束後,有跟我說到柬埔寨的時候會有人舉牌向我接機,牌子會寫VIP16888。 問:是否有與你一同搭往柬埔寨之同行人?有幾人?你是否知道其真實姓名及聯繫方式?你是否認識? 答:有1個人,他的名字叫B41。一開始我不認識他,在搭飛機的時候才與他聊天認識,後來有他加賴好友。 問:該名同行人B41是否在出國前與你一同居住? 答:我是到機場才知道他會跟我一起到柬埔寨,因為C男有拿我跟B41的護照去辦理登機。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有1位臺灣人接我通過海關,我不知道他是誰。通過海關後我就被帶到園區綠巨人2號。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 答:有告訴我是從事情感詐騙工作,騙取他們投資虛擬貨幣。 問: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當下何反應? 答:有。我就打電話詢問招募我的人A女、B女、A男。 問:A女、B女、A男係如何處理或協助反映?如果有可否提供LINE及飛機訊息内容? 答:有用LINE及飛機與他們聯繫,不過他們全部沒有一個理會,並且將我的LINE及飛機都封鎖。對話紀錄我沒有辦法提供,我手機在柬埔寨的時候就壞掉了,所以我把手機丟在柬埔寨。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供? 答:我沒有向家人求救。 問:你為何沒有向家人求救? 答:因為我當時與家人發生矛盾,關係沒有很好,所以我就沒有向他們說。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指認表内有何人參與本案? 答:編號一是本案組織的頭(我不知道他的名字),體型胖胖的。編號十是幫我辦理護照的B男(我不知道他的名字〉,體型胖胖的,戴著眼鏡。編號十五是B41,他是和我一起被騙去柬埔寨的同行人,體型微胖。編號十六是組織的幹部A男,從中協商一切的安排,從招募到出國都是他派人在處理的,特徵是他綁著武士頭,兩手有刺青。編號十八是安排我住宿及給我生活費的B女,他個子不高差不多150左右。至於編號八有點百分之八十像是C男。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他們之前我都是不認識的。沒有與他們有上述身分。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 (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 問:(請求提示今日庭呈之犯罪嫌疑人對照紀錄表)編號1至16是男生、編號17至24是女生,犯罪嫌疑人不一定有在指認表裡。可否請你指認,你認得的人? 答:編號8、編號10。我沒記錯的話,當時是編號8帶我去機場,並帶我到登機口。編號10是帶我去辦護照的人。還有編號16,我記得他是裡面的一個管理。女生部分有編號18,當時是她負責帶我去飯店的。沒有其他人了。 問:你確認後有看過編號8 、編號10、編號16、編號18? 答:對。 問:你從111年4月15日出境到111年11月17日入境,你是去哪裡? 答:柬埔寨。 問:為何要去柬埔寨? 答:當時我在臺灣有發生一些事情,我有個朋友知道我發生事情後,就透過他的朋友帶我去找他們這些人,讓我出境。 問:你的意思是,你的朋友介紹你去找這些人。是你剛剛說的那些人嗎? 答:不是。是這個集團的,我聯絡這個集團的人,就前往柬埔寨。 問:所以是你朋友帶你去找集團的人? 答:是在網路上聯絡。 問:你的朋友是否為集團的人? 答:不是。 問:在網路上聯絡誰? 答:我忘了,我朋友有給我1個LINE,加LINE後我跟對方聯絡,講完之後我們就去辦護照,然後離開。 問:集團的人加LINE給你,那個人是誰? 答:當時我其實不知道。 問:有無在剛才指認照片中? 答:應該有。印象中應該是編號18。 問:你是跟編號18聯繫,是否如此? 答:是,我跟編號18聯繫。 問:是否需要提示犯罪嫌疑人對照紀錄表? 答:應該不需要,我剛剛就只有指認1個女生。 問:你是跟女生聯繫的? 答:對。那幾天我都是跟那個女生聯繫。 問:你跟她加LINE嗎? 答:對。 問:她跟你說什麼?出境去柬埔寨要做什麼? 答:當時我大概知道是要做詐騙。 問:她跟你說什麼?為何還沒出境你就知道是要做詐騙? 答:對,但我不知道是被賣過去。 問:你知道要去做詐騙,有無跟你提到有薪水或怎樣的情形? 答:細節沒有多說。 問:你知道是要去做詐騙,就同意,剩下的就由她幫你處理嗎? 答:對。 問:你還沒出境之前都住何處? 答:我是住飯店,之後是住到○○○路000號00樓。 問:住飯店住了幾天? 答:實際天數我忘記了。 問:你說後面有住到林森北路? 答:對,後面就離開、出境。 問:你去林森北路住幾天? 答:實際天數我不記得。 問:你剛剛有指認辦護照的人,也有指認帶你出境的人? 答:對。 問:你在臺灣還沒出境以前,住在飯店及林森北路大約有多久時間? 答:應該有一、兩週。 問:中間有無給你費用可以支出? 答:有,在我出國前他們1天給我1,000元,等於給我零用錢花的意思。 問:去林森北路有無見到除了你剛剛指認以外的人? 答:有。只是我忘記長相了。 問:出境後去做什麼、去哪裡? 答:出境後我被帶到1個園區,叫綠巨人,在那邊做殺豬盤,他們就是1個詐騙,騙客戶的錢。 問:你負責什麼? 答:我負責在電腦前打字,就是鍵盤手跟人打字、聊天,做到後面感覺這不適合我,就不想做了,我就被告知有賠付金。 問:你到柬埔寨後做的事情,有無跟你談薪水? 答:有。他們說1個月底薪800元美金。 問:有無工時?1天要做多久、1週要做多久? 答:基本上是每天上班,1天12至16小時,都是坐在電腦前打字。 問:有無實際拿到錢? 答:只有拿到底薪。 問:你1個月有無拿到800元? 答:有。 問:你拿了幾個月? 答:從頭拿到尾。 問:你是在111年4月15日出境,111年11月17日入境,中間有7個月的時間你都有拿到底薪800元? 答:對。 問:你說你不想做了想回來,要有賠付金,你做多久不想做、如何問想要回來、如何回來? 答:當時我有說想要回來。因為我在臺灣有其他罪,就只是想要逃離臺灣這個地方,所以我跟我朋友講,我朋友就說他有認識的人,他的朋友可能可以帶我出國,我就去柬埔寨,前面他們沒有跟我講賠付,跟我說在那邊很自由,如果真的不想做就不要做,我真的開始做還沒到1個月,就覺得很不適合,因為要上夜班,時差我調不過來,又有點被強迫做事的感覺,我就不想做,想要離職,那個老闆就說要離職可以,但要把賠付金交出來。 問:賠付金怎麼算? 答:我剛到柬埔寨的當下是16,000元美金,他們說16,000元美金是臺灣這邊把我賣給柬埔寨接頭人,接頭人再把我轉賣到園區裡面。 問:你的意思是說賠付金會調,還是因為你被再轉賣,金額會有變動? 答:再轉賣會有變動,我最後好像是變動到16,000元。 問:你不是剛到是16,000元,變動後還是16,000元? 答:最前面一開始的實際金額我不知道是多少,最後我想要離開時,他就說要交16,000元。那時候我跟那個大陸人說我想離開,他要我最起碼把16,000元交出來,那時候我沒有交,我也不敢聯繫家裡。 問:你後來是如何回來?為何會回來? 答:到最後我待的公司因為人愈來愈少就倒了,我就被調到另外一間公司,同樣是同一個代理老闆的線,代理老闆把我們帶到那間公司之後,我就不用賠付,我想說沒有賠付,就在柬埔寨多玩一下再回來,後面我和我媽聯絡,我就回來了。 問:回程機票是誰出的? 答:我媽出的。 問:你說後來的老闆不用賠付,你就自己在外面遊玩? 答:還是在園區裡,但後面就沒有工作了。 問:是因為沒工作,所以不用賠付嗎? 答:不是。是因為賠付是在第一間公司,第一間公司已經沒了,代表賠付算是蒸發掉了,不用再繳。 問:你後來是否還是有工作,代理老闆也有付你薪水? 答:後面沒工作時沒有,有工作就有給。很自由。 問:在園區中行動是自由的嗎? 答:前面待的園區不自由,後面的園區在山區,沒有被嚴格控管,所以那個園區可以自由進出。 問:你跟你媽聯絡後,你媽幫你買機票,你就回來,是否如此? 答:是。 問:你的護照在柬埔寨時,是否有被保管? 答:有。 問:你要回來,你的護照有拿回來嗎? 答:有。一開始我拿護照不順利,那時候第一間公司還沒有倒,所以他們收走我的護照,在柬埔寨工作其實護照都要統一保管,後面我不做,也是保管在老闆那,等我說我要回去時,他才會把護照給我,所以是我要離開時才向老闆拿護照。 問:你確定你要出境以前,就知道出境是要去做詐騙嗎? 答:知道。 問:為何警詢時你表示,A女跟你說是要去柬埔寨當荷官? 答:最一開始我還在臺灣時跟他們聊,他們只有跟我說是當荷官,後面我開始聊,就知道是要去做詐騙。原本我有先問那個女的,她是說先當荷官,另外那個男的是說,要去那邊做資金盤,資金盤就是騙人投資,匯錢過來的意思。他們兩人的說法都不一樣,沒有套好。那個男的是我剛剛指認的編號16,他說要過去那邊做資金盤,所以我就知道過去柬埔寨是要做詐騙。 問:出境前有無跟你說薪水如何計算? 答:我記得那時沒有講。 問:是否需要給你看一下你的警詢筆錄? 答:應該不用。 問:你在警察局所述是否實在? 答:有一些有漏掉、有一些沒有講清楚,但有講出來的差不多都是實在的。 問:你剛剛說你之前有在○○區○○○路000號00樓住,是否記得當時有見過哪幾位? 答:我印象中的有記得。 問:(提示犯罪嫌疑人對照紀錄表)你當時在○○○路000號00樓有無看過剛剛你說的編號8、10、16、18? 答:有。 問:除了這4人以外有無看過其他人? 答:我記得是有。 問:是哪幾位? 答:是印象中,但我不能確定。我記得編號6、編號1我有看過,但我不能確定。 問:你看到編號1、編號6大概是什麼狀態? 答:我有點忘記了,編號6我記得在飯店好像有看過他吧,還是在哪裡有看過。編號1我記得好像是在○○○路000號00樓有看過。 問:是否記得當時是在什麼狀態下看到編號1?你有跟他講話嗎? 答:完全沒有跟他講話,我只是看到他在場,之前我住在○○○路000號00樓時,我記得有一天裡面大約有快十幾人、很多人。 問:那十幾人當下有在討論什麼或在做什麼嗎? 答:我忘了。 問:所以你沒有跟編號1講過話? 答:沒有。 問:(請求提示B40警詢筆錄第4頁最後一個答)這是你於警詢時說的話,為何當時你會說「編號1是本案組織的頭」? 答:那時候我有聽說,而且是大概印象中。 問:你說你聽說,請問是聽誰說的? 答:其他跟我一起在柬埔寨的人說他們有遇到,他們有說跟竹聯幫東堂的有認識。 問:你說你聽說,是因為你在柬埔寨那邊之後才聽說這件事? 答:對。 問:你在出發前是完全不知道這件事的? 答:對。 問:你是在柬埔寨聽到其他人說,編號1是這個組織的頭? 答:對。 問:你如何可以確定就是編號1的長相? 答:我那時候好像有實際看過。 問:實際看過編號1做什麼嗎? 答:好像記得有實際看過他。 問:在柬埔寨其他人如何跟你說,編號1是這個組織的頭? 答:他們跟我說那邊有個東堂姓李的,是竹聯幫東堂那邊的頭。 問:他們說「頭」的意思,是竹聯幫東堂的頭? 答:對。 問:不是代表是這個組織的頭? 答:應該是吧。 問:你的意思是說,你在柬埔寨時有人跟你說1個姓李的,如此精確的名字嗎? 答:沒有講精確的名字。 問:所以是說誰是竹聯幫東堂的頭? 答:對。 問:他們是如何跟你講的? 答:具體怎麼講我有點忘記了,他們就說他們有認識東堂的,那時候在柬埔寨聊天時,是先講說他們車子在哪裡,就開始聊,之後聊到他們組織的人及把我賣過來的人。 問:你回來做筆錄時,如何有辦法直接聯想到是編號1? 答:因為我有聽到別人說,我想說應該就是。 問:別人怎麼跟你說的? 答:他們是說這裡有個李的,然後跟我講他的外型特徵,說他是頭。 問:所以是別人跟你說有個李的? 答:對。 問:你剛剛說他們沒有跟你說姓氏,但你現在又說他們有跟你說是姓李的? 答:我那時候就有說他是說姓李的,沒有名字。 問:你的意思是說,在柬埔寨時他們跟你說有個姓李的,是組織東堂的頭? 答:對。 問:「他們」是在柬埔寨的其他人嗎? 答:其他人。 問:意思是說,不管是去柬埔寨之前或回來,在整個過程當中,你都沒有跟編號1交流過或聊天過? 答:沒有。 問:在○○○路000號00樓時,你也沒有看編號1在那邊做指揮或做什麼的動作,是否如此? 答:是。 問:你剛剛回答檢察官,最後是因為你自己不想做了才回來,你是透過手機聯繫你媽媽買機票嗎? 答:對。 問:警詢時你表示你手機壞掉了,後來是重新買了1支嗎? 答:對。 問:當下你是否可以自由的看你想買什麼就買什麼? 答:手機是跟公司的人買的。 問:你和公司的人去買1支手機聯繫媽媽,再請她買機票回來? 答:對。因為那時候我有欠那邊老闆錢。 問:為何會在柬埔寨欠錢? 答:因為有借錢。 問:你借的錢是在柬埔寨用嗎? 答:柬埔寨用。 問:所以是在園區裡使用? 答:園區裡使用。 問:你有欠老闆錢,還要再跟你借手機? 答:手機是我自己買的。 問:是你跟老闆借錢買手機的意思? 答:手機在一開始就買了。我的手機原本就壞掉,破裂得很慘。 問:你在臺灣優美飯店及○○○路000號00樓住的時候,有無任何人逼你簽本票? 答:沒有。 問:你剛剛回答檢察官說,你在後面園區工作時,行動都是自由的,還可以自己出入園區。那是哪個園區?你於警詢表示你待過綠巨人2號園區、綠巨人3號園區、波哥山科技園區,所以是哪個園區? 答:最後的波哥山科技園區可以自行出入。 問:你說你在綠巨人園區時,因為不是在山裡面,無法自由出去外面,原因為何? 答:因為它是深山,就算離開園區也要有交通工具才可以下山,所以可以自由離開園區,但只能在山的附近買東西。 問:可以出來外面買東西? 答:對。 問:(請求提示B40警詢筆錄第2頁)你剛回答檢察官說,你最後離開時沒有付賠付金。警詢時警察問「你離開柬埔寨時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你答「我離開時有支付3,000元美金給公司。」,是否如此? 答:這件事情其實跟這個已經沒有什麼關係了,這件事情是那時候我還欠那邊老闆錢。 問:你說你支付3,000美金給公司,是因為你跟那邊的老闆借錢,所以你才需要付錢? 答:對。 問:你剛剛有提到在那邊工作都有領薪水,每月800元美金,每個月都有領? 答:對。 問:跟你在那邊一起工作的臺灣人,他們的工作狀況是否跟你一樣? 答:是。差不多都一樣。 問:有無從臺灣出境過去那邊工作的人,工作到擔任類似主管職位? 答:沒有。 問:你在臺灣的生活費用,你剛剛說每天有1,000元? 答:對。 問:其他的花費,例如住宿錢是誰要負責? 答:集團。 問:是否找你去的人會幫你付? 答:是。 問:若你出國之後立刻反悔,立刻就說你要回來,你在臺灣的生活費要怎麼辦? 答:我那時候沒有想過這件事情。 問:機票是否也是招募你的人幫你買的? 答:是。 問:在111年11月17日你當天回國之後,是否馬上就有去做警詢筆錄? 答:是。 問:是當時你做警詢筆錄時記憶比較深刻,還是到現在會比較深刻? 答:那時候比較深刻。 問:你那時候在警察局所做的筆錄有無據實陳述? 答:基本上有。 問:你所謂基本上有是指有些說謊嗎?還是你都有實在的說? 答:有實在的說,但是說的比較模糊。 問:案發前,你是否認識剛才你指認的編號18這個女生? 答:不認識。 問:你跟她是朋友嗎? 答:不是。 問:是否知道她叫什麼名字? 答:不知道。 問:(請求提示B40警詢筆錄第2頁最後一個答)你剛才說你有詢問有關工作事宜的事情,但你在警詢時稱「我的女性朋友A女在臉書上張貼賭場工作訊息,她就向我詢問工作事宜」,所以相關的工作是因為你朋友A女,而不是編號18,與你剛才所述不一致,有何意見? 答:A女跟編號18不是同一個人。 問:所以工作一開始是否都是你朋友A女跟你說的? 答:是。 問:並不是編號18跟你說的? 答:不是。 問:編號18做的事情是否就是帶你去飯店、給你生活費、照顧你生活? 答:是。 問:你的女性朋友跟你說臉書上張貼賭場工作這件事之後,你第一個加入這個組織、這個集團的人的LINE,是加入誰的LINE? 答:我現在回想起來好像不是先加LINE,好像是我那位女性朋友知道我在臺灣發生一些案件,想要逃離到國外,她的男朋友就用她的帳號跟我聯絡,說他的朋友可以協助我出國。那時候他給了我一個Telegram,Telegram上面的人的名字叫「虎哥MVP 」。 問:所以「虎哥」就開始跟你聯絡本件去柬埔寨的事情嗎? 答:對。 問:「虎哥」是你指認的誰? 答:編號16。 問:後來「虎哥」即編號16的人是否又介紹什麼人跟你聯絡? 答:是。介紹了編號18跟我聯絡。 問:你剛說編號16的人後來有跟你說,本件去柬埔寨是做詐騙,他講完之後,你有無再跟編號18或其他人詢問這件事情? 答:沒有。 問:你因為編號16這樣講,你就知道是去做詐騙,是否如此? 答:是。 問:其他人還有很堅定地跟你說,去柬埔寨就是去做賭場工作嗎? 答:那時候我問編號18,他一開始跟我說是做荷官,我問「虎哥」是否要去做詐騙、資金盤,他說是,所以我就大約知道我是去那邊做詐騙的。我就沒有再去詢問其他人。 問:你在園區工作時有一些同事,這些同事當初來的時候是否都知道是要做資金盤? 答:他們都不知道。 B41 (經具結 :他8463卷第737至740頁 )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4月15日去柬埔寨,111年10月8日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我上網在臉書看到出國工作的徵才廣告,在哪看到忘記了,在2月時就看到了,1個連結點進去就連結到1個叫「林溫妮」的LINE,林溫妮跟我介紹工作,說是出去柬埔寨的電腦工作,並傳送工作環境照片給我,但是當時我沒有理他。我看到的内容過太久了,也忘了。在4月多時,林溫妮又主動聯絡我,問我考慮的如何,因為我剛好遇到酒駕、車也沒了,所以才答應林溫妮。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111.4.13晚上7點不知道綽號的1位瘦瘦男生過來接我至優美飯店並入住,隔天下午林溫妮就過來帶我去買生活用品、理髮,後帶我回優美飯店,後又有兩名男子(與前述載我至飯店的男生不一樣)拿本票、工作契約書給我,工作契約書上記載需工作半年,如未滿要賠償去柬埔寨所支出費用,本票是因為對方說之前曾有人跑掉,所以簽來擔保還款,說我到柬埔寨,本票就會撕掉。我本來就有辦護照,去時沒有做核酸檢測。111.4.14林溫妮跟那兩名男子輪流顧我到111.4.15出發,出發當天林溫妮有叫車載我到機場,不確定載的人他們是否認識,到機場時,有外型高高壯壯的男子在機場等我,並交付我機票,陪同辦理登機。當天還有一個18歲的小弟弟,我們到柬埔寨後就去不同地方,不知道他的名字,是出發當天凌晨他們載弟弟過來就一起去機場,我們沒有聊天。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到柬埔寨,陪同登機高高壯壯男子拍我們的照片,並叫我們認一個「MVP」幾號忘記的牌子,所以我們一到機場,就有一位柬埔寨當地人認出我們接機,我及18歲弟弟護照隨即被收走給兩個臺灣人,兩個臺灣人就將我們開到金邊機場附近的旅館門口,詐欺集團的成員就在那裡等我們,我跟18歲弟弟就各自被接走。我到公司所在園區,被老闆約談,老闆說我是被賣掉的並介紹要做的事情是感情詐騙,才知道是被騙。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有,我有聯絡林溫妮,我只有林溫妮的聯絡方式,林溫妮不回我。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在新聞8月報出來,我才敢求救跟刑事局的詹警官求救,在那之前我看到幾個在園區的臺灣人求救、報警、業績沒有達標,都被打很慘。8月多我是先請我媽報警,但流程很慢,是在網路上搜尋到刑事局飛機群組,在9月時成功聯繫到詹警官。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利用微博認識人,談感情,有基礎後,就交給主管。讓主管去做後續邀請對方投資的事情,因為主管都可以看到我們的聊天記錄,所以知道我們的聊天狀況,公司會在合法的平臺請對方投資到公司所提供的錢包,但最終錢包裡的虛擬貨幣不會還對方。詐騙對象主要為國外的華裔人士,有說不能騙在大陸的大陸人,另外他們說臺灣人很難騙,所以也不會騙臺灣人。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一開始說每月有800美金,實際上我沒領到那麼多,因為說要扣生活費或業績沒達標、犯小錯誤,所以實際只有拿到每月2、300美金。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我們的老闆還好,業績沒達標還好,可能換做人事,但人事還是做不好,可能會被轉賣,但有一位臺灣人綽號PETER因為報警被賣到同園區的隔壁公司就被打很慘。我護照被收走,無法回臺,曾經向公司表示要回臺,公司說要給賠付金,但沒有跟我說金額,只叫我繼續做,我只好作罷。我所在的園區不能出園區大門,園區内都可以自由行動,園區大門有巡邏柬埔寨人,有配戴槍、電擊棒,曾經看到馬來西亞人從4樓跳下去逃跑,1人跑掉、1人被抓回來,抓回來的關小黑屋,後續如何不知道。我中間沒有被轉賣。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我看到新聞請我媽媽報警,但處理太慢,所以聯繫詹警官協助回臺。離開園區前,老闆約談他知道我報警了,問我要不要留下,我回不要,之後老闆就請人載我到波哥山附近的警局,後續詹警官協助我回臺。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編號16是給我簽本票、契約書的。編號10或8其中一人是在機場陪我登機。編號11是111.4.13到中壢載我到優美飯店的人,他拿走我護照、身份證。編號11不是跟編號16一起來簽本票、契約書的人。編號18就是林溫妮。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出園區時,就被園區的人要求手機格式化。媽媽那可能還有我求救的對話,我回去詢問是否還在再陳報。 B42 (他8463卷第759至763頁 ;經具結 :本院重訴2卷二第139至164頁) (警詢證述) 問:你於何時前往柬埔寨? 答:我於111年4月20日前往柬埔寨。 問:為何你會前往柬埔寨?你於何處看到招募出國之訊息? 答:我當時的男友B43於111年4月18日左右在臉書上看到廣告可以出國賺錢的訊息,就聯絡對方,隨後便有1名綽號「鄭鴻」聯絡我男友表示在柬埔寨有合法的博弈業可以幫我們安排,隨後我就跟我男友前往柬埔寨。是我男友在臉書看到的。 問:承上,臉書廣告在哪看到你是否知悉? 答:我不清楚,是我男友聯繫跟看到的。 問:承上,綽號「鄭鴻」之人有無向你們表示工作内容、薪資多少、在哪工作等訊息? 答:他跟我們表示會在柬埔寨由他們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博弈業,但具體沒有說要幹嘛,只說是合法的博弈業,1個月可以給我們的薪資是2,000美金。 問:承上,你與你男友收到綽號「鄭鴻」聯繫後,如何前往柬埔寨從事工作? 答:「鄭鴻」跟我男友確認要去柬埔寨之後,於4月19日又有1名綽號「阿虎」之人與我男友聯絡,並安排我跟我男友前往優美旅館(臺北市中山區民生東路1段28號)住宿,住宿費也是由綽號「阿虎」之人先行支付,隨後於4月20日綽號「阿虎」之人聯絡我男友表示搭稱由他們所安排之車輛前往桃園機場並搭乘由他們所安排之班機(長榮航空)前往柬埔寨,機票也是由綽號「阿虎」之人先行支付。 問:承上,當時還有無其他人自優美旅館前往桃園機場與你們搭乘飛往柬埔寨之班機? 答:還有1個大約30歲左右的男子跟我們共同搭乘綽號「阿虎」之人所安排的車輛前往桃園機場搭乘飛往柬埔寨之飛機。 問:承上,你與你男友抵達柬埔寨後做了甚麼事情? 答:綽號「阿虎」之人跟我男友表示我們一到達柬埔寨後,會有1個拿著VIP1688招牌之人接機,到時我們就跟著他走,他就會帶我們到工作跟住宿地,隨後我們到達柬埔寨也有看到拿著招牌的人,我們便上前與他接洽,他便表示要帶我們前往工作跟住宿地點,但先要收取我們的護照,所以我們護照就被收走,我們搭乘由拿招牌的人所安排的車輛前往工作地時,路程中有兩名中國人上車並向我們表示有跟綽號「鄭鴻」之人聯繫就帶著我們前往工作地,我們到達工作地(西港也就是西哈努克市的綠巨人園區2)後就一個自稱老闆之人向我們表示是被賣來這裡從事詐騙工作。 問:承上,到達綠巨人園區2後你們從事哪些工作? 答:自稱老闆之人就安排我們到一個辦公室裡面,裡面也有其他人,工作内容就是要用虛擬貨幣的名義詐騙全世界的人,住宿也是在綠巨人園區裡。 問:承上,你們如何從事詐騙工作?你擔任的角色為何? 答:我不清楚我男友的部分,因為我是女生,所以我被要求從事以女生名義跟全世界的人聊天,也就是使用感情詐騙的手法,聊天得手後再慫恿對方投資虛擬貨幣,到時就會有下一個分工的人接手。 問:承上,你從事詐騙工作後有無詐騙成功? 答:沒有,因為我跟我男友都沒有業績,所以我跟我男友在5月23日又被轉賣到別家公司。 問:承上,你與你男友如何被轉賣到別間公司?工作地點為何?工作内容為何? 答:我跟我男友因為沒有業績,所以被自稱老闆之人被以43,000元美金轉賣到甘丹省的財通金運太子園區,並以1名叫吳嘉興之人作為媒介,我們被賣到該園區之後也是從事感情詐騙投資虛擬貨幣等手法來詐欺全世界的人。 問:承上,你從事詐騙工作後有無詐騙成功? 答:沒有,我跟我男友一樣都沒有業績,所以我們都有被體罰。 問:承上,你所稱體罰意思為何? 答:就是會一直被逼著跑操場、跳階梯等。 問:承上,你到太子園區後還做了何事? 答:因為我跟我男友一直沒有業績,也一直被體罰,所以我們都有一直想辦法怎麼報警跟回國。 問:承上,你們最後有無成功報警? 答:有,我們各自的家屬都有在臺灣報警,也有聯繫反詐組織GASO跟當地的省長,最後當地的警察把我們救出。 問:承上,你們發現遭綽號「鄭鴻」、「阿虎」之人販售到柬埔寨從事詐騙工作,並在當地又遭轉賣等情事有無再向對方聯繫? 答:有,他們都說有再幫我們處理能不能協助我們回國,但最後都沒有下文。 問:承上,你們除了遭體罰外,還有無遭到其他強暴脅迫,如毆打、轉賣等情事? 答:除了我剛剛說我們有被轉賣外,我個人在太子園區時也有被性侵。 問:你有無向家人或朋友求救?有無相關訊息可提供? 答:我都有求救,但手機沒辦法提供,因為已經在太子園區被收走。 問:你離開太子園區有無支付賠付金? 答:沒有,因為太子園區就是要我這個人,所以他們不願意收賠付金就放人,並且他們用他人身分冒充我離開園區,直到該園區被警察包圍後我才脫困。 問:你護照遭收走有無領回?無護照你離開園區後你如何返國? 答:沒有,到現在還在對方手裡。我被警察救出後就送到金邊移民署,移民署就安排我們回國,期間我跟我男友聯絡到胡志明辦事處跟白狼的管道協助我們返國。 問:承上,你有無花費任何金額始能返國? 答:有,因為屬於非法勞工,加上我們在柬埔寨的簽證過期,我家人有花了新臺幣12萬元的罰金。 問:你上述所稱綽號「鄭鴻」、「阿虎」之人是否見過? 答:有見過,出國前我跟我男友因為要了解如何出國的情況,他們兩個人都有跟我們接洽過。 問:現警方提供指認表供你指認,指認表中有無你所稱綽號「鄭鴻」、「阿虎」之人? 答:有,編號11(鄭學鴻)是鄭鴻,編號14(林晉宇)是阿虎。 問:你是否要對綽號「鄭鴻」、「阿虎」之人提出告訴? 答:要,我要告他們人口販運跟妨害自由,而且要彌補我的精神賠償。 問:警方有無暴力、脅迫等不法方式取供?你現在意識是否清楚? 答:沒有。清楚。 (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 問:你於111年10月16日在海山分局做的筆錄,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是。 問:(提示空白指認表)指認表中,你有見過編號幾? 答:我的印象是編號11(按即鄭學鴻),其餘我不知道。 問:你剛說編號11有見過他,你是否記得他做了什麼事情? 答:他有跟我男朋友有聯繫過,我沒有跟他直接有接觸,但是我看過他。 問:你看過他,是在什麼地方看到的? 答:在優美旅館。 問:你們在優美旅館住了幾天? 答:好像是1天吧,我有點不清楚了。 問:你於111年4月20日出境,到111年10月13日入境,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去哪裡? 答:去柬埔寨。 問:為何要去柬埔寨? 答:其實我做什麼事都是跟男朋友一起,所以沒有想那麼多。 問:去柬埔寨要做什麼?是否出去玩? 答:我不清楚出去的目的。 問:不是出去要賺錢的?還是要出去玩的? 答:我一開始以為是出去玩。 問:你男朋友有無告訴你在臉書上看到廣告,可以出去賺錢這件事? 答:有。 問:你有無看到那一篇臉書上的廣告? 答:沒有。 問:你男朋友有無跟你討論出去賺錢? 答:他沒有跟我說要出去賺錢,但是他說有人透過臉書跟他聯繫,但是我自己不是很清楚。沒有討論。 問:你是否清楚去柬埔寨工作的內容? 答:其實我並不清楚。 問:你是否都是聽你男朋友的安排? 答:他去哪裡,我就去哪裡。 問:你不知道要出去做什麼事,是否如此? 答:是的。 問:你在警詢筆錄說柬埔寨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博弈,然後是合法的,是否正確? 答:是的。 問:出去以前告訴你們1個月的月薪是多少? 答:我有點不記得了。 問:你在警局筆錄說1個月可以給薪資2,000元美金,是否正確? 答:對。 問:你筆錄說1個月可以給我們薪資2,000元美金,是你1個人1個月也可以2,000元美金,還是你跟你男朋友合起來2,000元美金? 答:是1個可以得到2,000美金。 問:你筆錄做的,是你自己聽到的?是何人說的?還是都是聽你男朋友轉述的? 答:他是到柬埔寨的時候才轉述給我聽。 問:你方才有指認編號11的人,你完全都沒有跟他接觸,都是你男朋友接觸,是否如此? 答:是。 問:你在警局筆錄說7月19日有1個除了「鄭鴻」這個人以外的另外1個人,綽號「阿虎」的人跟你男朋友聯繫,這句話是否實在? 答:對。 問:指認表中,「阿虎」是編號幾?你有無見過? 答:編號14(林晉宇)。 問:「阿虎」做了什麼事? 答:我在優美旅館的時候見過他,他安排我跟我男友住在優美旅館。 問:出境的時候,是何人帶你們出境的? 答:出境是我們被安排到1台車上,載我們去機場。機票也是他們先付的。 問:所以你出去以前,你不知道去柬埔寨要做什麼,是否如此? 答:對。 問:去柬埔寨後,你們實際做什麼? 答:我們被安排在詐騙園區。 問:你做何工作內容? 答:就是詐騙電話。有打電話也有打電腦聊天。 問:你去那邊以後,有無被告知工作內容、月薪、需要做多久? 答:我沒有領到薪水。 問:為何沒領到? 答:因為他說我們有賠付金。 問:你們有賠付金,所以要先扣掉,是否如此? 答:對。 問:還是是因為沒有業績,所以沒有領到薪水? 答:都沒有業績,也卡在自己有賠付金。 問:所以要先從薪水裡面扣,扣完賠付金以後才會發給你們薪水,是否如此? 答:也沒說薪水的部分。 問:你出境之前,在臺灣有無簽工作契約或者是簽什麼東西? 答:好像有簽名,但是我不記得內容。 問:內容有無說出去要做多久,不然要怎樣? 答:我不曉得。我有簽名,但是我並沒有印象裡面的內容是什麼。 問:你簽的時候,你男朋友是否也有簽? 答:有。 問:指認表上,在場還有何人在? 答:我印象就是編號11、14,還有我男朋友。 問:你方才提到去柬埔寨後,因為有賠付金,你所了解的賠付金意義為何? 答:一開始我並不曉得,到了當地後,在第一個園區裡老闆跟我和我男朋友說我們不是自願,是被人家賣過去的,所以我們要支付賠付金。 問:有無說賠付金要付多少?你們才會有薪水還是什麼? 答:我跟我男朋友加起來是43,000元美金。 問:你們要償付這些賠付金後,才有薪水可以領,是否如此? 答:應該是,因為我並沒有領過薪水。 問:你在第一個園區工作內容是你說的詐騙,工作大概做多久時間? 答:12到18小時。好像做了1個多月。 問:你在警察局說5月23日被轉賣到別家公司,是否正確? 答:正確。 問:原因為何? 答:我們沒有業績,也不想在柬埔寨。 問:轉賣到第二個園區,叫什麼園區? 答:金運。 問:第二個園區,你做的工作內容為何? 答:也是詐騙。打字詐騙,感情詐騙,叫他們投資虛擬貨幣。 問:有無業績? 答:沒有。 問:後來如何處理? 答:沒有業績就每天擺爛,就是每天不想做。 問:你們從臺灣過去柬埔寨,發現要從事的工作內容是詐騙,有無向當時的介紹人反應? 答:有。 問:他們怎麼處理? 答:都置之不理。 問:在柬埔寨,你們的行動是否自由? 答:不自由。 問:護照是否在你們身上? 答:沒有。我們一下飛機,之後護照就被收走。 問:園區裡的自由程度是如何?可否打電話? 答:打電話是什麼意思? 問:有無限制不可以打給誰? 答:會。 問:你們因為沒有業績,會如何? 答:我們有被體罰,體操類,精神壓力都蠻大的。 問:後來是如何逃離那個園區的? 答:有國際刑警聯繫上我們。 問:你有無付錢離開? 答:有。 問:有付多少錢? 答:我們沒有付錢離開園區。 問:付錢給何單位? 答:就是我男朋友家裡有付10萬元。都是由我男朋友處理,我不清楚。 問:你其他在警察局所述的,是否都有實在? 答:大部分都實在,但我自己並沒有很清楚,因為我自己沒有手機,都是由我男朋友去聯繫的。 問:你當初入住優美飯店時,是否跟男友一起住的? 答:是。我們兩個一起入住。 問:那時候在場的時候,有何人去過你們房間?大概有幾個人進過你們的房間? 答:兩、三個。 問:是指認表中的哪兩、三個? 答:我印象中只有編號11和14,還有1個胖胖的,我不知道他叫什麼。 問:你方才在檢察官問的時候,你為何沒說這個部分? 答:對。因為我看了只對兩個比較有印象,其他的我真的沒有什麼印象。 問:你當初說你有被強迫簽什麼東西?還是什麼? 答:我有簽字。 問:當時要你簽字的狀態為何? 答:我有點不太清楚。 問:是何人給你單子簽? 答:編號11。 問:只有叫你簽名,是否如此? 答:對。 問:當時你有無看上面的字? 答:並沒有。 問:方才你男友的說法是說是你看完跟他說的,所以你的意思是你沒有看,是否如此? 答:沒有。 問:除了編號11要你簽名之外,旁邊還有無他人在? 答:我有點不太清楚,我只知道編號11,我印象比較深。 問:簽的當下,有幾個人在場?你還有誰? 答:我跟我男朋友,還有編號11。 問:還是有其他人,只是你不知道名字? 答:對。有其他人,就是我不知道名字。 問:你是否記得總共有幾個人? 答:加我男朋友,總共4 、5 個,但是我沒有去記他是誰。 問:你說在場可能有4、5個,但是除了編號11,你其他的都不太記得,是否如此? 答:對。 問:簽完名之後,還有何人留在房間裡面? 答:編號11號一直都在裡面。 問:你們後來有無去辦護照? 答:我自己本身有護照。我沒有請他們辦護照。 問:你們離開飯店之後,是否就直接去機場? 答:對。 問:你是否記得,當時是何人帶你們去機場? 答:沒有印象。 問:去柬埔寨之前,你比較有印象的是何人? 答:我最有印象的就是編號11,其他的我真的沒有什麼印象。 問:你方才跟檢察官說的是編號14? 答:這個人有看過。 問:在哪裡看過? 答:也是在優美旅館看過。 問:在優美旅館裡你看過編號11跟14之外,在指認表上面其他編號的人,有無在優美旅館看到過? 答:我沒有印象,但是我知道還有別人。 問:你方才回答檢察官說,你最開始去柬埔寨時是以為要出去玩,是否如此? 答:對。 問:在你出國之前,你都覺得是要去玩? 答:對。 問:你當初是因為你男朋友說要去柬埔寨,所以你才一起跟去的,是否如此? 答:算是,因為他去哪我就去哪。 問:你男朋友應該沒有告訴你說是要去工作的,不然你怎會認為是去玩? 答:那時候我沒有想太多,所以我沒有問他。 問:你在優美旅館的時間,你們平常可否出去外面? 答:他們會有人監視。我們沒有出去過。 問:你是沒有出去過?還是沒有問過? 答:因為他們都有派人。 問:你有無問過說去買飲料或是買個東西? 答:有。 問:你有無離開那個地方? 答:會一起去。 問:你是否還是可以出去? 答:就是一起去。 問:你在優美旅館的時候有簽1個東西,但是你沒有看仔細的內容,所以是你男朋友他們拿給你簽,然後你就簽了,是否如此? 答:他拿給我跟我的男朋友,我們兩個就有簽名。 問:你也沒有看內容? 答:對。 問:你有無和你男朋友說沒做完幾個月就要賠錢? 答:我不清楚。 問:你在警察局的筆錄說,在柬埔寨是有合法的博弈也可以做,所以你才去柬埔寨,這句話是否屬實? 答:我男朋友跟我說,他在網路上看到廣告。 問:所以你男朋友在網路上看到廣告說可以在柬埔寨做合法的博弈,你是否是這樣聽他說的? 答:我是到柬埔寨才知道,他說這也是騙人的,他說他也被騙了。 問:但是他最一開始跟你說,他來柬埔寨原因是因為有人跟他說可以做合法的博弈,是否如此? 答:對。 問:方才你男朋友在做證時說,去的時候是要做電腦遊戲,也沒有講任何的博弈業,為何你們兩個一起去的講的不一樣? 答:因為我自己不清楚,反正是有關於電腦,也有博弈,我並沒有去記。 問:你後來到了要離開柬埔寨,你方才說你男朋友付了10萬元,還有無付1個5萬元? 答:有。 問:這些錢都付給何人? 答:就是我們簽證過期 問:是否給予柬埔寨的官方人員?你是否知道? 答:我真的不清楚。 問:你方才說你做的工作就是做感情詐騙,實際上你是如何操作的?你是和哪一國的人聊天? 答:全球各地。 問:你是否用英文和他們聊天? 答:是用英文打字,但是沒有騙到任何一個人。 問:你在臺灣時,你在出國之前都不知道要去做什麼?不管是編號11,或是你方才說的編號14,或是其他人,是否都沒有告訴你出國要幹什麼? 答:對。 問:你方才說像你要出去國外,很多事情都是由你男朋友幫忙聯絡,其實你很多的狀況都不是很清楚了,是否如此? 答:對。 問:筆錄裡面的回答部分,當初是否都是你這樣子跟警方說的?還是警方有做過整理? 答:沒有完全整理,因為我只記得大概。 問:你的意思是你大概跟警方講,然後警方幫你把回答打出來?你做筆錄過程是否方便說明? 答:我不清楚了。 問:不清楚是何意思?是指你當時回答給警察的內容不清楚,還是你現在對於當初做筆錄時候的狀況不清楚? 答:我現在已經不清楚我當時的筆錄。 問:你現在已經不清楚當時怎麼做筆錄,還是說你已經不清楚當時筆錄做的內容是怎樣? 答:對。 問:你的意思是指你現在不清楚當時做的筆錄內容是怎麼樣,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在做筆錄的當下,警察都是照你的意思一字一句的打上來,還是警察有去提示你,確認是不是這個樣子? 答:就是照我的意思,一字一句的去記。 問:為何你今天在回答檢察官的問題時,很多反而都說不清楚,要問男朋友? 答:因為我自己沒有手機。我的聯繫人就只有我男朋友。 問:當初你在臺灣地區再到旅社,這些階段何人跟你接洽的過程,你回答警方的筆錄內容還蠻仔細的,但為何今天回答檢察官的問題時,你很多東西都感覺是記不清楚的狀況? 答:因為時間很久了,我真的記不清楚。 問:你在柬埔寨時,你們是不能夠離開園區,是否如此? 答:完全不能。 問:園區裡有無提供一些如便利商店、小吃店,或者是說可以購買生活物品的地方? 答:有,但是就是沒有錢。 問:你們在那邊生活時,你如何去取得這些生活用品?跟否向人家借?還是跟人家借錢? 答:就是到處跟人家借錢。 問:你有無透過電話向臺灣的親友來尋求協助? 答:就是請臺灣家屬幫我們報警。 問:你有無請臺灣的親友幫你匯款過去,讓你可以在那邊購買一些生活的食宿、用品之類的? 答:有。 問:你透過電話去聯絡臺灣的親友,所以你是否可以自由的使用行動電話聯絡臺灣的親友? 答:但我手機有被收走。 問:你在園區裡,你和你男朋友幾乎是在一起的,下班之後是否也都在一起? 答:都是一起。 問:你與你男朋友一起去用你男朋友電話去向臺灣親友尋求協助,拿到錢後就可以買一些生活用品,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在出發前往柬埔寨之前,你的男朋友都未和你說你們去柬埔寨是要去工作? 答:在飛機上時有跟我說。 問:你是上飛機時才知道,你去柬埔寨是去工作,不是去玩? 答:就是邊工作邊玩。 問:你在臺北住優美飯店時,當時住的時候,你和你男朋友是否都一直在一起?還是他有離開去別的地方過? 答:都一直在一起。 問:你們除了優美旅館以外,有無去過其他地方? 答:沒有。 問:除了下樓買東西以外,你們有無去過林森北路的其他地方? 答:有。「鄭鴻」有帶我們兩個去1間套房。 問:你在臺北時,吃飯是你們自己去買?還是怎麼處理? 答:我們就超商吃,他帶我們一起去買的。 問:晚上你們住在優美飯店時,是否只有你和你男朋友兩個人? 答:還有別人。 問:你是否記得是何人? 答:編號11。 問:你方才說你們有簽契約,你沒有看契約的內容,簽的時候有無人在拍攝? 答:好像有。 問:當時是否可以選擇不要簽?有無人逼你簽? 答:有人逼我簽。 問:他怎麼逼你? 答:我已經沒有什麼印象。 問:為何你會記得有人逼你簽? 答:因為我覺得他們拿手機錄影。 問:他有無拿刀威脅你或什麼? 答:沒有。 問:但是你就覺得有人在逼你? 答:對。 問:(提示證人B42警詢筆錄)你在警詢中說,你男朋友在臉書上看到廣告可以出國賺錢的訊息,就聯絡對方,有1名綽號「鄭鴻」的人聯絡你男朋友,表示在柬埔寨有合法的博弈業,可以幫你們安排,你還說「鄭鴻」跟我們表示會在柬埔寨由他們安排的工作地點從事博弈業,說是合法的博弈,每個月可以給我們薪資2,000元美金,依你所述,是否你在出國以前就已經知道你們去柬埔寨是要從事工作,或是從事博弈業的工作? 答:這部分我是不清楚,但是我男朋友有跟我說。 問:你的意思是指你在出國以前,你男朋友就有跟你說「鄭鴻」說出國要去柬埔寨工作的事情,是否如此? 答:我是後來才問他的。 問:依照你的警詢筆錄記載,你回答的意思就是你男朋友聯絡對方之後,對方就有說是在柬埔寨做合法的博弈業,你還說他跟你們表示去柬埔寨他們會安排工作,從事博弈的地點,還有薪資,這些事情難道不是出國前你男朋友就有和你說? 答:沒有,我到後面才問他。 問:後面是到哪裡的時候? 答:飛機場。飛機已經飛了。 問:依照你在警詢筆錄中說,「鄭鴻」跟你男朋友確認要去柬埔寨之後,4月19日又有1個稱「阿虎」的人跟你男朋友聯絡,並安排住在優美旅館,有負擔住宿費、飛機票這些事情,既然講這件事情時,你和你男朋友有跟「阿虎」見面,還被安排在優美旅館,當時你難道不知道你們是要被安排出國去工作的? 答:當時我並沒有想那麼多。 問:你既然有和你男朋友一起在旅館簽相關的合約,為何你不好奇這個合約跟工作是有相關的?你當時是否還不知道是要去工作? 答:我當時就是沒有想那麼多,就是我男朋友去哪,我就是去哪,完全不會自己去看那些安排的。 問:你男朋友當時有無告訴你說我們就是要被安排去柬埔寨工作的? 答:沒有,沒有特別完全跟我講。後面我有問他。飛機起飛的時候,我問他我們要去這邊做什麼事。 問:他是否說是「阿虎」、「鄭鴻」這些人安排你們要去柬埔寨出國工作? 答:對。 問:有無跟你說是什麼樣的工作? 答:印象中說是合法的工作。 問:依照你的記憶,當時簽這個合約時,除了你所說的編號11的人在場之外,對方其他的人有何特徵,你是否有印象? 答:有1個胖胖的男生,還有1位刺青的。我不記得刺什麼,只記得他的雙手有刺青。 問:當時送你們去機場的人,除了編號11之外,還有無其他人一起送你們去機場? 答:沒有印象,我不知道有誰送我們去機場的。 問:你們到柬埔寨後,護照是否有被收走? 答:對。一下飛機就被收走了。 問:你們後來到園區後,人是否可以自由離開園區? 答:沒有辦法。 問:園區有無鐵門? 答:有。 問:鐵門平常是否會關起來、上鎖? 答:會關起來,保全、警衛都有在。 問:你們有無被告知不能離開? 答:完全不能。 問:附近有無軍隊? 答:有。他們身上都有帶槍。 問:你們到柬埔寨發現是從事詐騙工作後,你和你男朋友有無用通訊軟體和臺灣這邊找你們去的人聯絡? 答:那是我男朋友聯絡。但對方怎麼說,我不清楚。 問:你是否知道是跟何人聯絡? 答:是我男朋友跟「鄭鴻」確認聯絡,聯絡的結果我不清楚。 問:指認表中的編號10,你是否有印象? 答:一點點,但我不太清楚。我記得有1位胖胖的男生,是不是編號10,我不清楚。 問:指認表中的編號6,你是否有印象? 答:我不曉得。現在沒有辦法想起來。 B43 (他8463卷第779至782頁 ;經具結 :本院重訴2卷二第109至139頁) (警詢證述)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 答:就是編號11號之男子招我出去柬埔寨,說是作電腦遊戲,但沒講薪資多少。 問:你現精神意識狀態如何?是否可以製作筆錄? 答:狀況可以製作筆錄。 問:你與編號11之招募者,如何認識?見幾次面? 答:在110年5月初時在○○市○○○路000號喝酒認識。見沒幾次面。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到商旅去住宿? 答:有被帶到優美旅館(臺北市)住2天,由編號11號之男子跟我們講去柬埔寨工作,及跟我們講他是竹聯幫東堂的成員。 問:接上,有無強迫你簽立任何契約或本票? 答:編號1、11、13號及另一名男子,強迫我跟女朋友B42簽下工作3個月契約書,說簽了才是員工。 問:何人帶你去辦理護照?有無被帶去作PCR檢測? 答:是編號13號男子辦護照。都是編號1、11、13號之男子一條龍跟我處理的。沒有去檢測就有證明了。 問:出國前何人帶領你櫃臺、幾人帶你過去? 答:是編號11及不明人士(2位)帶我至櫃臺。 問:上述之人有無教你至柬埔寨時要找手上拿著什麼牌子的人報到? 答:下機後找1個手持VVIP1688牌子之男警察,帶我們上車直接載我們至西港。 問:跟你下機在同臺車上有幾人? 答:金邊機場下機是6個人,但都分配到不同園區,我跟女朋友是分配到西港園區之綠巨人3。 問:有無限制你們自由?如有不服從時該園區處置你們? 答:上班18小時。不服從就用電擊棒及棍棒毆打我們,在這是又被強迫簽下工作契約要滿半年不能離職,如未滿半年離職要罰款美金35,000元,這些人有找我們過去談話說,這些錢都是編號1、11、13號之男子拿去的。 問:你到達上述地點後,實際是從事何工作? 答:是用電腦詐騙美國人(虛擬貨幣)。但我因業績於111年5月23日被賣到柬埔寨財通太子集團金運園區(美金43,000元)。 問:你是如何離開園區是否有賠付款金? 答:是國際刑警及GASO請省長把我從上述園區弄出來(111年8月29日),送往移民局。 問:你與你女朋友B42有無遭受園區人傷害? 答:我遭受毆打,我女朋友遭性侵(1次)。 問:你如何離開柬埔寨移民署離開? 答:我與我朋友是支付新臺幣15萬元,才讓我們回來且說這是手續費。 問:編號1、11、13之人是否認識?有無結怨糾紛、財務糾紛? 答:只跟編號11號之人接觸過其他不認識。無結怨糾紛、財務糾紛。 問:是否要對你陳述編號1、11、13號之人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對他們提出詐欺、妨害自由告訴。 問:上述警方所記載之筆錄是否與你所供述相符? 答:是。 問:警方有無以不正當(強求、逼供、威脅、利誘)之手段取得你的供述? 答:沒有。 問:你以上所說是否實在?你有無其他補充意見? 答:實在。沒有。 (本院審理中具結證述) 問:你於111年10月13日在新竹警察局做的筆錄,所述是否實在? 答:實在。 問:你是111年4月20日出境,於111年10月13日入境,是否如此? 答:是。 問:你是去哪裡? 答:柬埔寨。 問:你為何要去柬埔寨? 答:那時候跟女朋友要一起去那邊做正職工作,打工。 問:你是看到何訊息與何人聯絡才知道而想要去柬埔寨? 答:那時是從FB文章看到的訊息。 問:你之前有指認編號11招你去柬埔寨,編號11如何找你?如何和你說從事何事情? 答:因為那時候我和我女朋友沒有工作,我在臉書上看到1個文章說過去柬埔寨做電腦遊戲,月薪1個月新臺幣5萬。 問:臉書上寫電腦遊戲,是否如此? 答:對,就是用電腦打字、文書之類的。 問:你如何與他見面? 答:是他叫我們過去找他。到臺北優美旅館找他。 問:你是見面的時候就直接在優美旅館見面,是否如此? 答:對。 問:見面時是否只有編號11?還有無其他人? 答:還有兩個人,他們叫我們住在那裡,帶我們去辦護照,送我們出國。 問:住在優美旅館幾天? 答:住了兩、三天吧。 問:去柬埔寨工作的內容是否都是由編號11跟你說明,還是有其他人? 答:沒錯,就是編號11而已。 問:他有無向你提到他是什麼堂的成員? 答:竹聯幫東堂。 問:你們有無簽訂什麼契約,或是簽票之類的東西? 答:他有叫我們簽1個單子。反正就是一直叫我們簽名和蓋手印,上面寫賠付金多少,美金17,000還是多少,忘記了。 問:賠付美金17,000才可以回來的意思,是否如此? 答:對。 問:有無說要做多久? 答:半年。 問:要做半年,不然就是要付清17,000美金才能夠回來,是否如此? 答:對。 問:請你們簽這個契約的人是否還是編號11?還是有其他人? 答:(提示111年度他字第8463號卷筆錄第2頁第一行)你筆錄中說是編號1、編號11、編號13,還有另外1名男子讓你們簽了這個契約,與你方才所述不同,有何意見? 答:主要是編號11叫我們簽,前面時是其他人都叫我們簽,但是簽的時候就只有編號11號在,他還有拍照錄音。 問:你和B42是一起簽的,還是由你1個人幫忙簽的? 答:我們是一起簽的,同個地方、同個時間。 問:同樣時間、地點,兩個人都在,各別簽了1份契約書,內容是否都一樣? 答:對。 問:都是要至少做滿6個月,不然要賠償17,000美金才能夠回來臺灣,是否如此? 答:對。 問:除了所述內容外,你是否記得還有無其他內容? 答:不太記得。 問:筆錄記載,編號1、11、13,還有另外1名男子,工作3個月契約書與你所述是否一致? 答:是半年才對。 問:是半年做完就不用賠,如果沒做完要賠,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當時說簽下工作3個月契約書,是何意思? 答:簽3個月契約書代表才是員工。 問:究竟你簽的契約書上面到底要工作幾個月? 答:我記得就是半年。 問:你4月20日出去到10月13日回來不到半年,是否如此? 答:對。 問:簽契約時,有無說明工作內容為何? 答:工作內容就是操作電腦。操作電腦就是運用電腦做一些文書處理,打字之類的,是那時跟我說的。 問:只要操作電腦、處理打字,薪水就可以1個月5萬塊? 答:那時候我問過他這個問題,他說有加一些遊戲軟體之類的。 問:加一些遊戲軟體,是要你玩遊戲的意思? 答:我覺得是這樣子,所以覺得5萬或許還有可能。主要是那邊要包吃包住。 問:你說包吃包住,不是應該從薪水裡扣錢? 答:他們說不會扣。實拿5萬。 問:你去柬埔寨後,實際從事的工作內容為何? 答:被他們威脅說要做詐騙。然後就沒辦法,因為他們一直逼,我們在那邊做也沒有做出業績,我們兩個還被賣掉。 問:你一下飛機被帶到哪裡去,你是否記得? 答:一下飛機我跟我女朋友就被押上Alphard,載到園區裡面。 問:你是否記得是哪個園區? 答:在柬埔寨西港綠巨人園區。 問:那邊有無限制你們的自由? 答:有。 問:工作內容就是你說要做詐欺,是否如此? 答:對。 問:如果不服,會如何? 答:不服就被打。然後就被賣掉了。 問:你方才說因為業績不好就被賣掉了? 答:因為我們沒有騙到人。 問:你去柬埔寨,還有無另外再簽不一樣的契約? 答:有,上面有叫我簽1個應徵員工的單子 問:有無說要做多久,不然要怎麼樣? 答:上面有寫半年,然後要付賠付金。 問:如果沒有做滿半年要付多少賠付金? 答:好像是17,000元美金還是25,000元,我忘記了。 問:(提示111他字8463卷筆錄第2頁倒數第二個答)你說不滿半年要罰款美金35,000元,是否正確?是否是這個園區? 答:不是,我們有被賣掉。 問:還沒被賣之前的第一個園區有無簽? 答:有。 問:是否一樣是半年? 答:對。 問:沒有做完半年是否一樣要賠付17,000元或多少? 答:或是25,000元美金,我不記得了。 問:你在第一個園區待了多久? 答:快5月底左右。將近1個月。 問:你都有打電話,但是沒有人上當受騙,是否如此? 答:都是用電腦打字跟人家聊天。就是感情詐騙。因為我們也無心做這一行。 問:所以5月底左右就被轉賣,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是否記得轉賣到哪一個園區? 答:財通太子集團金運園區。 問:這個園區你有無簽契約書? 答:有。 問:這個園區的契約書是何內容?要做多久? 答:做到賠付金還完為止。 問:做到賠付金還完是要多少? 答:美金43,000元。 問:這個是否為你的賣價?你要把這個園區買你的價錢付完,他才會讓你走,是否如此? 答:對,43,000元是我跟我女朋友加起來,總共43,000元美金。 問:你方才提到35,000元美金是哪個園區的? 答:不是第一個園區,是第二個園區。 問:罰款美金35,000是1個人? 答:不是,罰款美金35,000元,是我們要罰給他的,43,000元是因為我們沒有說要做也沒有業績,所以變成43,000元,因為我們那時候有提離職,43,000元是我們要給那個老闆,他才會放我們回家。 問:這個價格就是你跟你女朋友加起來的? 答:沒錯。1個人21,500元美金。 問:你在第二個園區有無做到結束?有做到10月13日結束? 答:沒有。後來我們做到8月底左右,國際刑警就來救我們離開這個園區。然後就到柬埔寨移民局。 問:警察過來救你們,你們是否沒有付賠付金? 答:沒錯。 問:你們在第二個園區裡的行動是否是自由的? 答:不是。 問:第一個園區有無跟你說月薪大概是多少? 答:他有講,可是我們也沒有拿到。我記得好像是500到800美金而已。 問:可是你被轉賣的時候,不是已經有做滿1個月了? 答:我沒有拿到。 問:你女友有無拿到? 答:沒有,我們沒有業績,根本沒有拿到錢。 問:第二個園區有無說月薪多少? 答:月薪也沒有說多少,他只叫我們好好做,因為他錢已拿去扣賠付金,但是我們也沒有業績,所以有沒有薪水我們根本都不知道,還要叫我們自己繳房租。 問:房租要繳多少錢? 答:1個月1,000美金。兩個人加起來1,000美金。 問:吃呢?你不是說含吃住? 答:自己想辦法。 問:吃是否要付錢,還是老闆包? 答:自己付,有時那邊主管會請。 問:吃的部分,你付了多少? 答:詳細金額我也沒有算,因為要從臺幣換美金很麻煩,我都一直請人家幫忙。就是找朋友找家人打錢過來。 問:那時候你都有跟家人聯絡? 答:有,我也請他們去報警。 問:你的護照是一直在你身上還是在哪裡? 答:一下飛機就被拿走了。 問:換老闆時,護照有無回到你手上? 答:完全沒有。 問:警察來救你們的時候,手上也是沒護照? 答:沒有。 問:你到柬埔寨後,發現你的工作內容跟當時跟你講的內容不一致時,你有無和臺灣這邊的人聯絡? 答:我4月20日到那邊,我從4月22日開始工作,我4月23日就已經跟家人說叫他們去報警。 問:你有無向介紹人比如編號11反應,說這裡做的內容跟你講的不一樣? 答:我有跟介紹人反應,他跟我說,他自己也不清楚,叫我再找臺灣10個人過去,他想辦法救我回來。我跟他說我無能為力,因為我自己也不想待在這裡。 問:(提示111他字8463卷筆錄第2頁倒數第二個答)你說半年內離職要罰款美金35,000元,這些錢都是編號1、11、13的男子拿去的,所述是否實在? 答:因為我們一過去,那邊的老闆就有跟我們說他們有付錢給這邊的編號1、11、13他們,因為我們到那邊才問什麼叫賠付金,他們就說他們有付錢買我們過去,所以等於我們若不做就要賠他這筆錢。 問:你是否記得這是第一個老闆說的,還是第二個老闆說的? 答:第一個老闆說的。 問:你們如果不做,要賠這些錢才叫賠付金,是否如此? 答:沒錯。 問:這是你問老闆,老闆這樣跟你說的? 答:對。 問:你從柬埔寨回來有無付錢給什麼人? 答:我家人有匯款10萬元。匯款單我有拿給法警。 問:是10萬元還是15萬元? 答:這筆是10萬元,還有另外1筆是5萬塊,所以加起來總共是15萬,但是匯款單只有10萬的,我就先拿過來了。 問:這是你一個人的費用還是加你女朋友的費用? 答:加女朋友費用總共是15萬。 問:付給何人,你是否清楚? 答:那時是跟國際刑警聯絡的,有個官方帳號,我家人就去匯了。 問:關於工作內容,是你1個人去跟編號11這些人接洽,還是你跟你女朋友一起接洽? 答:我們兩個人一起。 問:一開始看臉書工作廣告時,是你1個人看了告訴你女友,還是你們兩個一起參與討論? 答:我有問過我女朋友,才決定要去跟他們聯絡。 問:你女朋友也有看到臉書的內容? 答:有。我記得是有。 問:你們做很多事情都是一起決定的,是否如此? 答:沒錯。 問:你筆錄有提到你有被打,你女朋友有被性侵,這個情形可否大概講述一下? 答:就是我一直都沒有業績,然後我就被打,我女朋友是被那邊的中國人強姦。 問:你與你女朋友是否住在一起還是分開住? 答:我們是因為她被性侵後,我們才有住在一起。前面他們把我們分開。 問:原來是1個人住1間,還是男生、女生1大房間? 答:是上下鋪。1間8個人。 問:人蠻多的,為何你女朋友會遭性侵? 答:這方面要問她本人,因為我只知道她被強姦,中間怎樣我不知怎麼講。 問:你在警察局所述是否實在? 答:對。 問:有讓你指認那些嫌疑人,你是否都照實指認? 答:有。 問:(提示空白指認表)當時是何人帶你去住優美旅館的? 答:編號11(按即鄭學鴻)。 問:當時是否只有他1個人帶你去住旅館? 答:一開始是。 問:後面是否還有別人? 答:後面還有編號1(按即李振豪)跟13(按即黃炫逢),還有11,總共這3個都有去旅館。 問:你確定是編號1跟13,都有去旅館找你,是否如此? 答:對。 問:是何人讓你簽工作契約的? 答:編號11。 問:編號1和13有無一起讓你簽? 答:他們都有過來旅館。 問:你是否記得是哪一天? 答:是4月20日之前那幾天 。 問:一開始進旅館是編號11帶你進去,是編號1跟13都在場,還是他們後面才到旅館? 答:後面他們才到,當初只有編號11跟我們見面。 問:編號1和13是在你入住期間,他們才進去找你? 答:對。 問:當下簽契約時,編號1和13一開始有講,後面真正簽的當下照你方才所說是編號11讓你簽的,是否如此? 答:簽的時候,他們又有進來。要過來給我拿。 問:你是否還記得編號1的身形如何? 答:胖胖的。身高不記得,我不知道他幾公分,就高高胖胖的。 問:你是否還記得編號13的身形如何? 答:我記得他有刺青。 問:編號1還有無其他特徵? 答:編號1就是我剛剛說的那樣子。高高胖胖的。 問:依你身高,編號1的身高大概是如何? 答:比我高一點,這麼久了,我怎麼記得他高多少。 問:你說老闆說編號1、11、13都有把錢給他們,老闆是如何和你說的? 答:因為他說是帶我們過去的人,他們已經有付錢了。 問:你的理解是因為編號1、11、13帶你過去,所以理論上是他們3個人,有把錢給他們,是否如此? 答:對。 問:所以老闆不是明確的說編號1、11、13? 答:他的意思是說把我們帶過去的人有拿錢,就是老闆有付錢,他是明確只有講這個意思,但是他沒有說這3個裡面哪一個人拿錢,就只有說帶我們過去的人有跟他們拿錢,我也不知道是哪一個人有拿。 問:所以你的直觀就認為帶你過去的就是方才你說的編號1、11、13,是否如此? 答:對。 問:當初是因為你見過編號1、11、13,所以在警局做筆錄的時候,你指認他們,是否如此? 答:對。 問:除了編號1、11、13在優美旅館見過面之外,你還有無在其他地方和他們見過面? 答:編號11有,其他沒有。 問:當初是何人帶你去辦護照的? 答:編號1,我記得沒錯。 問:你從頭到尾見過就是編號1、11、13,是否如此? 答:對。 問:編號11是叫你簽契約,帶你入住的? 答:對。 問:編號1和13是後來有進入房間的? 答:對。 問:簽契約的時候,只有編號11讓你簽契約? 答:沒錯。 問:辦護照的是編號1? 答:辦護照是編號1,簽契約是編號11,後面兩個都有進來。 問:你方才說編號13在你簽工作契約時有在場,是否如此? 答:對。 問:編號13在場,有無跟你說什麼?有無和你講任何的話? 答:有,他有跟我講話,可是講什麼我不太記得,因為有點久了。 問:編號13有逼你簽本票? 答:他有逼我簽那個單子。 問:逼你簽什麼單子? 答:就是有賠付金、工作,有的沒的那些。 問:你方才說編號13有刺青,他的刺青在哪裡? 答:手。 問:是如何刺的?是整片?還是從手臂到手肘,再到手腕? 答:包手。 問:是包左手還是包右手? 答:都有。 問:脖子上有無刺青? 答:不太記得,我只記得兩隻手都有。 問:編號13大概多高? 答:好像也比我高一點點吧。 問:你大概多高? 答:170左右。 問:編號13的體重大概多重? 答:看起來重重的。 問:你說你在柬埔寨時,你是被迫去做感情的詐騙,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騙的人是哪一國的人? 答:前面是中國人,後面他們改成臺灣人。 問:(請求提示111他字8463卷證人警詢筆錄第2頁)為何你在你的警詢筆錄說是用電腦詐騙美國人,是寫虛擬貨幣,有何意見? 答:因為那是第一個園區逼我們做的事情。第一個園區是騙美國人,第二個園區前面是騙中國人,後面是騙臺灣人。 問:你的英文能力如何?你有無做過相關的檢定,如考託福或是中高級英文檢定之類的? 答:沒有。 問:你的最高學歷為何? 答:高中肄業。 問:你在第一個園區詐騙美國人時,有無給你例稿?還是你自己單獨用英文跟他對話? 答:就感覺說你跟他聊天,你要國字去google翻譯成英文,複製貼上,傳給他看。 問:所以你是自己先打成中文,然後用google翻譯,翻譯完之後再用英文跟美國人聊天,是否如此? 答:對。 問:這樣溝通有無障礙? 答:蠻有障礙的。 問:你方才說你在園區裡,你還有電話可以聯絡你的臺灣的家人,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的電話是如何申辦的? 答:他們園區裡面有發柬埔寨的卡。 問:你要自己購買還是他們統一配發? 答:他們一定會拿工作機給你,上面一定有網路,就是那個卡。 問:你是用他們配發的電話卡去打電話回臺灣,是否如此? 答:對。 問:他們平時有無控管你如何使用網路電話? 答:只有上班不能用。是打電話回家,上班不能用。 問:你下班的時候是可以使用手機跟家人聯絡? 答:我那時候是有用手機跟家人聯絡。沒錯。 問:你方才提到在那邊住宿,是男生是住8人的上下鋪,是否如此? 答:對。 問:你們住的宿舍有無提供相關的衛浴設施或是床墊等,讓你可以去那邊居住? 答:那邊有。 問:衛生條件會否很差? 答:不會。 問:你在園區裡,你說公司有時候會提供吃的給你,是否如此? 答:就是有時候主管會請我們。 問:平常如果主管沒有請你們的時候,你要如何解決你的吃飯問題? 答:那邊會用1個程式就是類似臺灣的網路銀行,只是它是美金。 問:你怎麼解決吃飯問題,是去買還是叫人外送? 答:當然要去買。園區裡就有賣。 問:園區裡面有無餐廳? 答:對,就類似餐廳,它裡面很多東西。 問:你所說的園區裡面有餐廳、小吃部、便利商店,這些基本的生活設施是否都有? 答:都有。 問:你在非工作的時間可否去這些餐廳、小吃店去付錢使用這些設施? 答:要看老闆,因為我們有賠付金,他說可以就可以,他說不行就不行。 問:如果老闆說不行,是否就沒飯吃? 答:也不能這麼講,他們那邊有自助餐那種,有類似學校營養午餐之類的,但是也是要花錢,但是那個可以去吃。 問:你方才說類似學校營養午餐的供餐制度是提供到哪邊給你?是讓你去哪邊吃? 答:在園區裡面,辦公室樓下。 問:你到吃飯的時間,你是可以自由的到辦公室樓下,他們有提供吃飯的地方給你,你可以去做消費,是否如此? 答:對,但是你要有錢。 問:你說因為你沒有詐騙成功,所以都沒有拿到薪水,是否如此? 答:沒錯。 問:你在前往柬埔寨之前,在臺灣是從事什麼樣的工作? 答:我是白牌車司機。 問:你去之前有無從事過所謂的電腦遊戲等工作? 答:沒有。 問:你在臺北優美飯店住宿的時候,你是否可自由活動? 答:沒有。都待在房間裡面。 問:你的吃飯呢? 答:編號11有給我們,他有買飯給我們吃。 問:你當時在臺灣有無欠債? 答:沒有。 問:你出發之前有簽1份契約,你當時在簽之前有無看清楚契約的內容? 答:前面沒有,他們就只是說簽名簽名,簽完就可以了。 問:你如何得知契約裡有未做滿半年,賠付金17,000元美金的事情? 答:那是我女朋友跟我講,上面也有寫。 問:所以你是簽完之後才知道有? 答:正上面就有,格子在最下面。就是A4紙,下面就有格子簽名,簽名的時候怎樣都會看到上面的字。 問:當時簽的狀況如何?有無人強迫你?還是怎麼樣? 答:他們那時候態度那麼差,就說簽這裡簽那裡。 問:可否不簽? 答:在那個時候的狀況,應該大家都會簽吧。 問:他有無拿刀威脅你或是什麼? 答:沒有,如果說要到那樣子,我也不想找麻煩。就只是1個工作而已,還要拿刀威脅。 問:所以當時沒有人威脅你,他只是跟你說簽這裡你就簽了,是否如此? 答:他們是用脅迫的語氣,但他們沒有拿刀出來,也沒有拿槍出來。 問:然後你就自己就簽了? 答:因為我女朋友嚇到了。 問:為何這樣就被嚇到? 答:這個我要怎麼去講,都這麼久了,反正那時候就是這個狀況就簽名了。 問:你方才提到你柬埔寨被賣掉,為何你會認為自己是被賣掉? 答:因為那邊老闆說他們有付錢給臺灣人這裡。 問:所以是那邊的老闆跟你說你被賣掉了? 答:對,說臺灣賣過去的。 問:你方才提到你被賣掉這件事,這些錢都是編號1、11、13的的男子拿去,也是那邊的老闆跟你說的,是否如此? 答:就是他們跟我們說,把我們帶過去的人,他們有付錢。 問:所以你不知道錢是否真的是編號11有拿走,是否如此? 答:可以這麼說,因為我不知道他們3個哪一個拿。 問:都是柬埔寨那邊的人跟你說的? 答:那邊的老闆說的。 問:所以你根本就不知道錢是否是編號11拿走? 答:對。 問:你有無看過編號16(按即林晉宇)? 答:沒什麼印象。 問:你在警詢筆錄中說編號13的人帶你去辦護照,但你方才說是編號1 的人帶你去辦護照,到底是何人帶你去辦護照? 答:有點久了,就胖胖高高的,還是我剛剛認錯人了,應該是編號13吧,我忘記長什麼樣子了。 問:你是否想得起來到底是何人? 答:編號13帶我去,編號1是有刺青的。 問:你當時所謂雙手都有刺青的人,實際上和你接觸的過程中,他帶著你做哪些事情? 答:有刺青的他只有簽約和我講工作的時候有在場,沒有刺青、胖胖高高的人帶我去辦護照。 問:你到底去柬埔寨的原因,一開始是你從臉書上看到的,還是跟誰先認識之後他介紹你去的? 答:編號11他自己就有在臉書PO,但是他不是用他自己帳號,他是用他的假帳號,可能他自己的新辦的帳號之類的發文。 問:你是看到臉書的貼文? 答:對。 問:你有無曾經和編號11在臺北○○○路000號喝酒認識? 答:有。 問:你跟他喝酒認識的時候,他有無介紹你柬埔寨的工作訊息?還是他叫你去看臉書,還是怎麼樣? 答:我記得我跟他也見沒幾次面,而且他就一直都會待在000那裡。他口頭上其實就已經有跟我稍微聊一下,但是那時候我沒什麼在意,後面我有臉書上面看到。 問:你看到的時候,你是否知道那個廣告就是他貼的? 答:不知道,因為他是假帳號。 問:後來你才知道臉書的廣告也是他貼的? 答:對。 問:為何你會去○○○路000號喝酒? 答:那時好像跟朋友去的,因為有點久了,不太記得。 問:指認表上的編號10號(陳思瑋),你有無印象? 答:我忘記了,因為時間過太久了。 問:如果現在讓你當庭看被告的實際長相,你有無辦法指認出當時接觸的人是做何事的人? 答:盡量試試看,編號11和刺青是絕對忘不了的。 (審判長諭請被告李振豪、黃炫逢、陳思瑋、林晉宇、鄭學鴻當庭起立拿下口罩供證人指認。) 問:你有無印象當時你講的那些人是現在站起來哪些人? 答:背包包灰色衣服(鄭學鴻)是編號11,在庭左邊第二個有刺青的(林晉宇)就是我剛剛說過我單子簽完他有來,辦護照那個的我現在看不出是哪一個,我最有印象就是編號11。其他因為時間久了,記不清楚。 問:你當時一開始到柬埔寨園區後,你有無辦法自由離開園區? 答:沒有辦法。被限制。 問:管制狀況如何,是如何限制的? 答:園區有鐵門有警衛,那邊有軍隊。我們不能走出園區外面。 問:行動電話可否自由使用?還是不能? 答:第一個園區有讓我們用電話,第二個園區有時候不會讓我們用。 問:第二個園區的行動自由是否有受到限制? 答:有。 問:園區是否也有鐵門,附近有軍隊? 答:對。 問:之後的其他的園區是否也是一樣的狀況? 答:我們就是這兩個園區而已。 B44 (經具結:他8463卷第823至826頁)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4月20日去柬埔寨,111年9月5日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是。我是臉書打工、求職的社團看到徵才廣告,貼文者名稱為「何必問」,但我現在有點忘記,工作内容為文字客服、博彩公司公關等等、高薪,接觸後對方說是每月8至10萬,我看到廣告後就聯繫對方,對方用LINE加我,LINE暱稱為「何必問」,「何必問」跟我介紹是去柬埔寨是做徵才廣告說文字客服、博彩公司公關等工作,並約見面詳細說明。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在網路上聯繫後就相約在臺北火車站附近的汽車旅館「優美飯店」見面,何必問表示幫我安排住宿,當天即入住「優美飯店」,前後住宿大約4天,期間何必問就是鄭學鴻跟鄭學鴻的十幾歲的小弟有來找我,何必問有跟我說他叫鄭學鴻,有兩支手機,1支工作機、1支私人機,並拿自己身分證取信於我。期間,何必問有拿工作契約書、本票來讓我簽,但我沒有簽本票,只簽工作契約,工作契約内容包含我去柬埔寨工作半年,薪水折合臺幣約8至10萬,我沒有印象公司名字,我記得何必問沒有說公司名字,只有拿照片給我介紹工作、住宿環境。我之前就有護照,所以沒有另外辦護照,何必問說不用做核酸檢測,可以直接飛柬埔寨,何必問說只要打過1劑出示小黃卡即可。我在飯店時我可以自由活動,但他會跟著我、帶我去吃飯,他忙的時候,我也可以自由活動,只有最後一天,我去到哪,小弟就會跟著我到哪。出國當天凌晨,由何必問他們安排的車載送我到機場,車應該是銀色的,我覺得聽談吐,司機應該跟何必問本來就認識。到機場時,有人在機場等跟我一樣要去柬埔寨的人,加我共3人,由在機場等待的男子幫我們辦理登機,當時辦護照、機票都在他們那,因為何必問說要辦理簽證,所以在飯店時何必問就已經收走我的護照、證件。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到柬埔寨,他們叫我認1個「VIP加一串數字」的牌子,是臺灣人接機,護照在一下飛機就被收走了,當天先帶我們吃飯、檢查手機並刪除手機内資料,全部清空對話記錄及照片,對方說是為了保護雙方。後分兩臺車送往不同地方,將我交付給大陸人,這時我就發現被騙,因為大陸人就實話跟我說我們來就是做詐騙、殺豬盤的,且有賠付,如果不想做就要賠錢。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有,我有聯絡鄭學鴻,就聯絡不上了,他會回我他在忙,並已讀不回。我只有鄭學鴻的聯絡方式。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我只有跟朋友蔡正宏(音譯)求救,他有幫我聯繫家人,聽警官說家人有報案。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出園區時,園區的人就把我手機收走,且在跟蔡正宏視訊聊天後,我都會刪除對話記錄。蔡正宏那邊的對話記錄我不確定,有的話我再陳報。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我待的第一間公司、第三間公司是利用FB裝美女認識人,跟人談感情、教人投資比特幣,叫對方在公司提供的投資平臺或真實的投資平臺投資加密貨幣,如果是公司的投資平臺,實際上平臺由公司控制,對方投錢進去就領不回加密貨幣,如果是真的投資平臺,就會植入木馬,盜取對方的帳密,領取對方的加密貨幣。第二間公司是原本就有客戶名單,並跟對方講說有產品要寄送給對方,真的會送東西給他,讓客戶加入群組,在群組發微信紅包並介紹其他產品,其他產品就是詐騙,所以只有第一個產品是真的。詐騙對象第一間公司主要為國外的人,我沒有實際做,我只有待一兩天,是聽說。第二間公司主要是騙大陸人。第三間公司主要是騙臺灣人做比特幣,第三間公司我只有待十幾天。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底薪每月約600至900美金。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不做或做不好會被電擊,並曾看過有人被槍指著,要求做詐騙。第一間公司是因為有跟我一起去的人B46報警,所以我才被轉賣到第二間公司。一到公司護照即被沒收無法隨時返臺。在柬埔寨第二間公司期間,8月下旬,因為我被說在臺有報警所以被轉賣到第三間公司,後來因為第三間公司有去查,發現我有報警,最後就直接把我丟在門口釋放,讓我自己想辦法回去。第一間公司、第二間公司只能待在建築物内自由活動,建築物門口都有警衛看守,不能建築物、園區。第三間公司可以在園區内自由活動,但一樣不能出園區,在園區大門有警衛看守。我曾經向每一家公司表示要回臺,第一間公司要求必須給付2萬美金的賠付金,第二間公司要求必須給付2.1萬美金的賠付金,第三間公司要求必須給付26,000美金的賠付金。我沒有錢只好作罷。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第三間公司收到報警名單主動放人,我們一群被丟出來的人有人認識詹警官,所以請詹警官聯繫家人返臺。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編號11是鄭學鴻。編號6是陪我辦理登機的人。 問:(提示扣案僱傭契約書翻拍照片)前述在旅館所簽署的工作契約是否似此份契約書? 答:不是。契約書上面寫機票多少錢、住的費用多少錢、工作半年到1年,我忘記上面記載的工作内容,我只對數字比較有印象,說做不滿要賠錢。 B49 (經具結:他8463卷第873至876頁)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4.27去柬埔寨,111.9.23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是。當時,網路上朋友「吳竑毅」介紹我去,我們是透過臉書認識的朋友,吳竑毅說柬埔寨有1份很好的工作要介紹我過去,說是打電腦,1個月可以賺好幾萬,但沒有說詳細的工作内容,沒有說要去多久,之後吳竑毅叫他下面的人綽號「小宇」、「林溫妮」處理出國的事情。 問:去柬埔寨前在臺期間經過? 答:吳竑毅叫我自己先去辦護照,他有先匯錢讓我去臺南辦護照,辦護照完後叫我給他看,我辦完護照後,吳竑毅就派人來臺南接我到臺北的旅館「優美飯店」,忘記住幾天後出國,我有在旅館内碰到小宇、林溫妮。後吳竑毅叫小宇、林溫妮幫我訂機票,我在旅館時,小宇說已經匯錢讓我辦護照,怕我會跑掉,所以請我簽本票。我印象中當時我沒有被帶去做核酸檢測。林溫妮負責幫忙付旅館的錢,帶我去買吃的、喝的。當時,我跟我的前男友B50都是一起行動。我們住在旅館的最後一天,林溫妮有來旅館陪我們,直到我們出國,出國的時候,有另外1個男生,我不知道叫什麼載我們去機場辦理登機。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到柬埔寨時,有牌子叫我們認號碼集合,有柬埔寨當地人跟大陸人接我們,他們帶我們去面試,我面試很多家,忘了幾家,後來去了菩薩園區,忘記確切地點,之後我還有一直被轉賣。我一到菩薩園區上班,其他人教公司内容就知道這是詐騙這類的。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我有問吳竑毅這是否為詐騙,他回答說不是,他說是打電腦,我問到後來,他就不否認了,我當時可以用LINE聯絡到小宇、林溫妮,但我主要是問吳竑毅,因為他才是招募我的人。 問:為何沒有轉而向小宇、林溫妮求救? 答:當時有點忘記了,後來想起林溫妮說有事可以打LINE找他,我打給林溫妮或小宇時,他們都沒有接了。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做人事招募人來柬埔寨,也有做業務,他們說是殺豬盤,跟人談感情、做投資,我詐騙對象有美國人、臺灣人,詐騙美國人時,我們有翻譯軟體,打中文就會翻成英文,但都沒有成功招募人、也沒有成功詐騙到人。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做不好會被打、被電或關到小黑屋。我就有被打、被電過,後被轉賣。我護照一到第一間菩薩園區就被收走,一直轉賣的過程中,也都沒有還我,不論是在哪個園區我都沒有辦法出園區,最多在宿舍跟工作地點走動,還有合作社。大門口都有拿電擊棒的保安看守。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靠業績來計算,忘記有無基本薪資,但可以跟老闆借支。有點忘記了,但叫我做事是有給我錢。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最後一家,遇到比較好的老闆,聽到我有跟家人求救,就把護照還給我,讓我出園區,我身上還有之前的薪水,老闆叫我們自己想辦法坐車到機場附近旅館,我坐到機場附近後跟家人求救,後家人匯錢到旅館櫃臺那,叫我們去拿錢買機票。 問:何時跟家人求救? 答:我一去發現不對勁就有跟我姐姐B49-1求救。 問:你在柬埔寨期間,全程都跟B50一起行動嗎? 答:是。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我只有看過吳竑毅臉書,沒有看過真人。編號16是小宇,他讓我簽本票。編號18是林溫妮,他幫忙付旅館錢、在旅館照顧我們。送機的人我不清楚有沒有在指認表上。 問:跟吳竑毅、小宇、林溫妮以及你求救的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求救的相關對話記錄姐姐有提供了,其他對話記錄當時因為老闆會檢查,且手機會被沒收,所以我就有刪掉。 B50 (他8463卷第881至884頁 ) 問:請問你從何處看到招募出國的訊息?如果是臉書的話是在哪個社團看到?如果是朋友介紹的話,是哪一位朋友? 答:是B49先認識1個女生是吳竑毅老婆,我都是聽B49講。 問:請問你於得知招募訊息後,與誰聯繫?若利用臉書,暱稱為何?若利用LINE,LINE暱稱為何? 答:都是B49在聯繫,不是我在聯繫。 問:請問你被告知出國工作的内容為何?薪資多少?對方是否有發過工作地點的照片給你看? 答:我都聽B49說看到的工作是打字工作,對於工作内容沒有講得很清楚,薪資有說不錯但是沒有講數字,沒看過照片。 問:你於出國前是否有與招募者見面?約在何處見面?見過幾次? 答:有跟宇哥見過1次面,我們約在優美飯店入住時見面,住了4-5天,中間都是1個叫做「林溫妮」的女生帶我們買東西、吃飯,在出國前一個晚上那個女生有來我們的房間監視我們,我覺得他是怕我們跑掉。 問:承上題,如果有見面,除了招募者外,還有無其他人陪他一起見你,若有,有幾人?綽號或暱稱或本名為何? 答:除了宇哥外就是跟林溫妮見面,後面還有1個送機的。 問:承上題,這些人有無一起遊說你出國工作? 答:林溫妮跟送機的都沒跟我們講出國的事情。 問:你出國前有沒有被帶到商旅去住宿,若有哪一個商旅?住了幾天? 答:去臺北市的優美飯店住宿,住了4-5天。 問:你有沒有被要求簽合約或是本票,如果有簽本票,金額是多少?如果有簽合約内容是什麼?誰拿給你簽的? 答:宇哥叫我們簽本票與合約,本票是10萬元的金額,合約的内容大都是柬埔寨文我看不太懂。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辦理護照,是誰帶你去辦護照? 答:有個叫吳竑毅的請人匯錢給我們,叫我們自己去辦護照。吳竑毅都是B49在聯絡。 問:你出國前有無被帶去做PCR核酸檢測,是誰帶你去做PCR核酸檢測?去哪一家醫院做? 答:沒做核酸。 問:你出國當天有沒有人帶你去機場櫃臺報到,若有,有幾個人帶你去報到?送機的人有沒有教你到達柬埔寨機場時要找手上拿著特定英文與數字牌子的人報到?若有牌子上的英文與數字是什麼? 答:1個平頭高高瘦瘦的男子,這個人要我們到柬埔寨的時候找拿牌子的人,但是牌子上寫的字我忘記了。 問:承上題,跟你一起搭飛機出去的人,有幾人,你是否記得他們的名字? 答:就只有B49。 問:你到達柬埔寨後誰帶你通過海關?是哪一國人?後來被帶去哪裡? 答:是柬埔寨人帶我們過海關,我們先過海關,柬埔寨人帶我們去吃飯,吃飯的時候遇到1個胖的與1個瘦的臺灣人,胖的叫我們把手機都刪除,瘦的在旁邊看,後來他們叫保鑣送我們去西港,保鑣到西港後把我們交給1個中國人,這個中國人帶我們去面試,面試了5-6間才找到要我們的公司。 問:你到達柬埔寨公司後,是否有人告知你這間公司是做什麼工作?你是否有發現這間公司的工作與你在臺灣聽到的不一樣? 答:到公司後我們第一天先休息,第二天公司主管叫我去辦公室,他告訴我們這裡是做殺豬盤,一開始我不知道什麼是殺豬盤,講完之後就拿了很多話術叫我們看,我看完之後就知道這是詐騙,因為在臺灣他們沒有跟我們講得很清楚,我來這邊才知道是做這個。 問:承上題,是否有與招募你的人聯絡,反應這邊的工作内容? 答:沒有,我們LINE他們都沒有回我們的LINE,都已讀不回。 問:你滯留柬埔寨期間,是被居住在哪個園區?護照是否遭收走?是否遭限制自由無法回國或自由出入園區?是否被毆打?恐嚇?或被轉賣? 答:我們被賣了5間園區,最後一個園區是綠巨人,護照被收走,被限制自由只能在園區走動無法離開,我在第一間與第二間有被電被打,有被恐嚇人身安全,也有被轉賣。 問:你是否有向家人或朋友求救,請問求救簡訊還在嗎?可否請你提供? 答:都沒有了。 問:你離開園區是否有支付賠付金?金額多少?誰幫你支付?若無支付賠付金,如何離開園區? 答:沒有賠付金,是老闆把我們無條件放掉。 問:離開園區後是否有人持續救援你直到你回國?如何救援? 答:有1位詹警官在柬埔寨救援我們回國,他親自跑過來救援。 問:警方提供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犯罪嫌疑人未必在表内,請問表内誰帶招募你,誰帶你去住商旅,誰帶你去做核酸PCR,誰拿本票或合約給你簽,誰帶你去機場櫃檯報到,請指認出編號? 答:編號5是剛到柬埔寨的時候在機場接我們的瘦子,他跟另一個胖子叫我們刪除手機的訊息他們說怕我們洩漏公司機密,我覺得他也是共謀的人,編號6是帶我們去機場CHECK IN送機人,編號16就是我們見到的宇哥,編號18就是「林溫妮」他是負責監視我們人。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 B51 (經具結 :他8463卷第919 至922頁 )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5月1日去柬埔寨,111年11月3日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是。我是臉書「偏門工作社團」看到徵才廣告貼文者名稱「林溫妮」,工作内容沒有細寫,只有說每月7到8萬,我就聯繫對方,對方用LINE加我,LINE暱稱也叫林溫妮,林溫妮跟我說是去柬埔寨是做賭場工作,並傳DM給我看,他說去柬埔寨會給我們客戶名單,叫我們去找人投資加密貨幣,我有詢問找人投資加密貨幣為何要去柬埔寨,林溫妮說因為大陸在打擊加密貨幣。 問:(提示黃鈺真與「阿能」對話記錄)這是林溫妮與你的對話嗎? 答:是。阿能是我的綽號。對話紀錄的編號1、2是在出國前,3、4是在出國後,聯絡不上林溫妮,我到園區後,那邊的人才跟我說我是被賣掉的。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在網路上討論後就相約在林森北路麥當勞見面,林溫妮表示幫我安排住宿,當天入住「優美旅店」入住後,有1位瘦瘦的男子送合約書來,讓我簽契約内容包含我去柬埔寨工作半年,薪水折合臺幣7萬5,且合約書上記載公司為博奕公司,我記得好像叫「大西洋」,簽完後過幾天,林溫妮就帶我去中山分局辦護照掛失,去外交部補辦新護照,辦護照時,有1位有點肉肉的男子在場,林溫妮說是旅行社的人,另外,因為我有跟林溫妮預支薪水,所以有簽2到3萬本票給林溫妮。我沒有做核酸檢測,前後住宿大約5天,我要出發前一天有1位瘦瘦高高、戴眼鏡的男子顧我,說怕我睡過頭,出發當天有1位他們說是白牌計程車的人到機場,到機場時,那位陪我辦護照肉肉的男生就在機場等我,並交付我辦好的護照、機票。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到柬埔寨,林溫妮叫我認1個「VIP888」、或「VIP1688」的牌子,是1位柬埔寨當地人,機場門口還有兩位講中文的人,我就跟他們坐車到園區,我一到園區就有1個大陸人帶我到宿舍,問我知不知道來這裡做什麼,我回說不是做博奕、找人投資加密貨幣嗎,對方回我我已經被賣掉了,是做詐騙,我在此時就知道被騙了。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有,我有聯絡林溫妮,如剛剛所提示的對話記錄,且林溫妮本來說不會扣護照,但我一去還沒進園區護照就被收走。我只有聯絡林溫妮,因為我只有對他。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沒有。不敢求救,有些人求救被打或被賣到其他地方。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給我1組照片,叫我在網路上扮女生,利用微博詐騙,對象是在歐美的大陸人、華裔人士,因為我只會講中文,那間公司叫我們不準加臺灣人,因為臺灣人很窮。跟人談感情、叫對方一起做投資,客人有意願再由那邊主管繼續,以我所知,他們會叫客戶去投資乙太幣,再利用錢包授權的方式將過戶的幣盜走。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第一個月有給700多美金,第二個月說業績沒有到就要扣錢,所以1月只剩200美金,有時還沒有領到。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不做或做不好會被罰跑操場,比較嚴重會被電擊。如果報警可能就會被打。我所在的園區是兩棟建築物,1棟是宿舍、1棟是工作地點,不能出大門,我有看到園區都有帶槍、電擊棒、手銬的看守警衛,曾經看到有人被上銬。如果要回臺要22,000元到23,000元的美金,有可能賠了又被賣掉。我有差點被轉賣,因為我年紀快40歲,沒有人要。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詹警官有被害人名單,他在6月間主動聯繫我問我是否在柬埔寨,我跟詹警官說我要回來,請他幫我想辦法,但當時我看到很多人如果有報警,護照馬上就會傳回園區,那個人馬上就會被轉賣,所以我就叫詹警官先不要輕舉妄動。後來我看臺灣新聞陸續有人被救回臺灣,我才再聯絡詹警官請他救我,聽詹警官他聯繫柬埔寨的内政部長,當天晚上園區老闆就把我叫到房間問我是否報警,說隔天就會有當地警察來接我,於是我就依詹警官指示一步步辦理回臺手續。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編號11是出發前一天在旅館顧我的人、編號16是送柬埔寨合約書到旅館的人、編號18就是林溫妮。辦護照、送機的人我對他的臉比較沒有印象。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出園區時,手機被園區的人扣留,我從園區又偷拿1支空的工作機出來,才有辦法跟詹警官聯繫,原本對話記錄就不在了,且我跟林溫妮的對話記錄是在我一到柬埔寨後就被接應的人刪除。 B53 (他8463卷第941至944頁 ;經具結 :他8463卷第953至956頁 ) (警詢證述) 問:警方於你於第一次警詢筆錄時指認之男子(指認表編號16)手機中發現1對話群組,群組内之成員分別是「幽默」、「柯基文」、「TIGER」3人,獲得如下截圖: 1.請問你是否是暱稱「幽默」的人? 2.你是否知道「柯基文」、「TIGER」是誰?有無見過? 3.你在哪裡認識「柯基文」?他介紹你的工作為何? 4.你是否見過「TIGER」,「TIGER」是否有附和「柯基文」? 答:我是暱稱「幽默」的人,我本來不認識「柯基文」、「TIGER 」,後來也只見過「TIGER」,就是前面指認表編號16號的人,我在臉書的偏門工作社團看到廣告,廣告内容應徵AV男優是要去緬甸拍攝,我看到廣告上面有留一個LINE ID,我加入那個LINE ID後,就是跟暱稱「柯基文」的人聊天,「柯基文」就組了1個群組,有我跟暱稱「TIGER」的人。「柯基文」叫「TIGER 」來中壢接我,「TIGER」有繼續附和「柯基文」以應徵AV男優當廣告宣傳把我騙到柬埔寨。 問:請問你有要對前次指認表的指認對象,修正的内容嗎? 答:我修正編號10號是帶我去辦理護照的,編號8號是帶我去機場報到的,編號11號是在優美飯店負責看守我的,編號16是暱稱「TIGER」的人,編號18號的女生是負責在優美飯店幫我買生活用品,也有陪我去外交部辦護照。 問:你在前述LINE對話中,是要帶你去緬甸拍攝AV,但是你到機場拿登機證有無發現目的地是柬埔寨? 答:有,我發現是金邊,我其實不知道金邊在柬埔寨,但是我問那個編號8的人,問他說金邊在哪裡,他告訴我是柬埔寨。 問:承上題,你是否有跟編號8反應你是要去緬甸,不是要去柬埔寨? 答:有,我有跟編號8反應,但是編號8跟我說,我先去柬埔寨之後會有人接我再去緬甸,剩下的我到那邊有人會處理。 問:你到柬埔寨後發現工作内容是做詐騙,與在臺灣時跟你講的不一樣,你是否有跟「柯基文」、「TIGER」聯繫反應? 答:我有嘗試與「柯基文」、「TIGER」聯繫,但是都已讀不回,沒有反應,之後我的手機被刷機(重置),相關的對話内容也不見。 問:以上所說是否出於自由之意識下所陳述?偵詢過程中,警方有無對你強暴、脅迫、利誘、刑求或其他不正當方式取供? 答:是的。沒有不正當方式。 問:你以上所述是否實在?有無其他意見補充? 答:實在。沒有。 問:你與被你指認的對象,以前是否認識,是否有仇恨、債務或親屬朋友關係? 答:以上均否。 問:你是否要對前述你指認的對象,提出詐欺、妨害自由之告訴? 答:要。 (偵查中具結證述)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5.4去柬埔寨,111.10.17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是。因為當時家裡經濟不好,所以我去柬埔寨幫忙家裡賺錢,對方跟我說去柬埔寨會有人接我到緬甸做AV男優。這份工作是我在網路臉書「偏門工作」社團上看到,我忘記臉書跟我接洽的人,但我聯繫後,對方就有派人來帶我到指定地點討論是否確定要出國,討論後才開始弄機票相關事宜。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我先被接去林森北路的優美飯店,現場有接我過來的那位男性LINE暱稱叫「TIGER」和1位女性,我不知道他們的名字、綽號,TIGER跟我講工作内容是AV男優,每月6萬臺幣,每天都要工作,3天後出發柬埔寨,談定後叫我簽英文合約,我不知道内容是什麼,沒有簽本票,後來那位女生帶我去買日用品,並叫我待在旅館3天,最後1天有另外1位男性陪我一早出發前上車,由對方指派的司機載我到機場,到機場時又有1個人在等,其手上有我的護照、機票,陪我辦登機。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我到柬埔寨後,我就認接應牌號碼VIP1688,先有柬埔寨的人接應我,後有兩名大陸人接應我,他們帶我吃飯後就帶我去1個園區,我到園區後老闆跟我說這裡是做詐騙,用微信讓對方加值,我才知道是詐騙,跟原本應徵的是不一樣的工作。 問:發現被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我有聯絡用LINE聯絡介紹人「柯基文」、「TIGER」,他們都沒有回我,而我也只有他們兩人的聯絡方式。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有,我是隔一兩天才跟家人求救,因為我的手機被看的很緊,我是趁都沒有人的時候才聯絡我爸爸,我跟他說我被騙來柬埔寨做詐騙,請爸爸想什麼辦法可以幫我,他說想報警,但我覺得可能性不高,我爸爸還是去備案。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會讓我用電腦微信加人好友,聊天、聊感情,最後再讓人充值、投資,告訴對方投資會有報酬,例如充值1千,可以返還1萬,對象有大陸人、美國人、各國都有,會透過翻譯軟體,主要是中文、英文。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扣薪水或當月不給薪水,強制加班,我在那邊都業績不好,我護照第一個園區就被沒收,也不能出園區,只能在他們建築範圍内可以活動,園區門口有穿軍裝的柬埔寨憲兵在顧。我有看到別人有被電、被打,但我盡量不去觸碰老闆或主管底線。我本來有想要逃回來,但外面都是憲兵,我跑不了,當時我爸說報警,我嚇得半死,因為別人報警就被轉園區或被關小房間毒打,我當時被發現報警是直接被賣到別的園區,因為我把聊天記錄全部刪掉,所以他們只是收到消息我報警,沒有看到證據,所以他們不能打我,只能在警察來之前,把我賣了。 問:有無曾經跟柬埔寨方談回國事宜? 答:我在第一家公司發現被騙時,就有跟老闆談想回來,但老闆說要把賠付清完,沒跟我說要多少,是直到我被轉賣到第二家公司前,我聽到他們談論我的賠付金是1萬8美金,到第二家公司,老闆說如果我要離開,就是要賠付2萬元美金。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都沒有,他們給我每月1千美金,有的會给我,有的不會給,業績不好就不會給,我去都沒有業績,因為我說我需要生活費,我只收過1次1千塊美金,讓我買生活用品。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因為新聞關係,所以柬埔寨園區大掃蕩,所以那段時間都被公司安排在旅館睡,我是趁在旅館期間,公司人員在睡覺時聯繫我爸給我的詹警官電話,依詹警官指示坐車逃到詹警官所說的飯店。 問:(提示幽默與「柯基文」、「TIGER」對話記錄)你是「幽默」?談論内容是要去柬埔寨工作的事情? 答:是。是,對話内容就是談論要去緬甸做AV男優的事情,那時還沒有到優美飯店,就是在這個對話完,才去優美飯店。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手機裡的刪掉了,因為我在園區不得不刪,連我報警的紀錄都刪除了,爸爸手機裡的我不知道還在不在,我那時是跟爸爸傳訊息、通話。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柯基文我沒有見過,我不知道有沒有在指認表上,TIGER是編號16,他負責從中壢把我接到優美飯店,並向我介紹工作内容及讓我簽約。負責飯店生活起居的女生是編號18。接送我到機場的司機,他沒下來,我沒有印象。機場拿護照來送機的是編號8。 問:在出國前有無做核酸檢測? 答:沒有。他們有做假資料,例如隔離旅館的資料,但實際上,我並沒有去住隔離旅館。 B58 (經具結 :他8463卷第1039至1041頁 ) 問:在警詢所述,是否都實在? 答:實在。 問:經查,你111年3月18日去柬埔寨,111年5月25日回臺?為何去柬埔寨? 答:是。臺北朋友綽號「KK」的男生、「林溫妮」的女生介紹我去的,我以前的朋友介紹這兩位給我認識,他們兩位招待我去板橋的旅館,給我錢,並說去柬埔寨做博奕的工作。 問:出發柬埔寨前,在臺經過? 答:出國前,KK、林溫妮叫我簽12萬的本票,他們說這是機票、旅館、辦護照、辦旅行社、核酸檢測,並給我喝咖啡包、K他命,還會給我生活費。來臺北第一天,由KK帶我去外交部辦護照,當天有簽約、簽本票,並把辦好的護照交付,讓他辦理簽證,之後由另外兩個「德政」、綽號「鬼鬼」也要去柬埔寨的人一起住在板橋旅館,出國前幾天,KK開一臺賓士車帶我去做核酸檢測。我們出國當天,我從板橋搭計程車去桃園機場,好像是旅行社的人拿護照給我們辧登機,但我當時很茫,記不清楚。 問:在柬埔寨發生何事?何時發現受騙? 答:下飛機後,認1張紙,上面有名字,但我們告知接應的人,我們並不是紙上登載的人,另外跟我同行的兩人就叫他們的朋友一起把我們3個帶走,我們3人其實在臺北的旅館討論時覺得怪怪的,就有討論要跑走,我其實不清楚哪裡怪怪的,是聽他們兩人說。去柬埔寨被另外1組人接應走後,先去旅館,當時,另外兩人就有跟我說要來詐騙,隔一天我就被賣掉帶去園區,跟另外兩人分開,我被帶到園區後,就確定是要做詐騙工作。 問:發現是做詐騙,有無聯絡介紹人或相關人員? 答:有,我有聯絡那「德政」、「鬼鬼」,覺得怪怪的,因為那邊有小黑屋、會打人,他們說要帶我去下個園區,但實際沒有,是那邊的老闆帶我去下個園區。 問:有無跟家人求救? 答:有,我被賣4次,在我被賣第三次時,我拍照1臺電腦、5臺手機的照片及位置給我爸爸、阿姨求救。 問:為何轉賣第三次才求救? 答:前面喝的很醉,也不想求救,當時覺得反正死就死了。 問:被要求在柬埔寨如何做詐騙? 答:1臺電腦及十幾、二十臺手機,用手機交友軟體QQ聊天騙感情,騙他投資1個公司給的平臺,如果對方有錢就騙到他發現。我不知道平臺的運作方式,我負責交友,推薦,之後由其他人接手,我們每組裡面有位導師教我們怎麼做。 問:在柬埔寨期間工作報酬? 答:沒有。 問:你如何生活? 答:我偷幹部的煙、錢,我偷了大概4、500美金。 問:不做或做不好會如何?在柬埔寨工作過程中有被威脅或限制自由嗎? 答:例如我喝的很醉,睡在沙發上,會用徒手或被電擊棒打,還會被上手銬。我的護照在去第一家詐騙園區時就被收走,轉賣過程中,他們就會把護照轉手給公司幹部。我有被限制自由,有被銬起來,銬蠻久的。我待的園區有些可以出建築物,但不能出園區,有些連建築物都出不去,出入口都有軍隊守著,他們可能有拿槍。 問:最後如何回臺? 答:第四間的幹部把護照還我,我不知道為何他們突然還我護照,我就搭車去金邊,因為我錢都花完了,是因為遇到好心人介紹臺灣商會,把我安置在他們開的酒店等回國,等了好幾天。 問:(提示指認表)方才所述分別為何人? 答:KK應該是編號11。林溫妮我不知道編號幾,因為他當時都戴著口罩。指認表上其他人,我都沒有見過。 問:相關對話記錄是否還在? 答:我手機壞了,要修理才看得到,回臺灣我就沒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