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4號原 告 邵嬿茹 (李志仁之繼承人)
李易聰 (李志仁之繼承人)
李侑真 (李志仁之繼承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雅惠律師
陳守煌律師被 告 林志鴻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緝字第3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李志仁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李志仁於民國109年12月20日死亡,業據其繼承人邵嬿茹、李易聰、李侑真聲明承受訴訟,有附帶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李陸華法 官 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