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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附民字第 18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8號原 告 陳信銘被 告 李騰爲

陳炳豪曾韋勲林致丞林宇泰

宋湘妘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6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王秀慧法 官 鄭雁尹王秀慧法官於民國114年2月3日起留職停薪不能親自簽名,由審判長林虹翔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後段規定附記其事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涂曉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25-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