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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附民字第 12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120號原 告 王弘鈞(即王佐祥之承受訴訟人)

王啟忠(即王佐祥之承受訴訟人)原 告 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文惠 (兼王佐祥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被 告 兼法定代理人 儲國衡被 告 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禹辰被 告 儲開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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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素真張家瑋賴建川曾義勝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銀行法案件,經原告王文惠、王佐祥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王佐祥於民國112年12月8日死亡,業據其繼承人王文惠、王弘鈞、王啟忠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本案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楊世賢法 官 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兆欣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裁判日期:2025-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