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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重附民字第 3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30號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訴訟代理人 林財生律師被 告 沈孟諴

高淑華上列被告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111年度金重訴字第36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沈孟諴、高淑華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經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林柔孜法 官 趙耘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文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