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重附民字第79號原 告 林必芬訴訟代理人 游弘誠律師被 告 江建正
劉珮君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36號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法 官 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