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412號原 告 盧玉英被 告 楊智富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0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楊智富刑事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有本院簡式審判筆錄在卷可憑,原告係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2年11月28日始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上本院收狀戳可參,是原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首揭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法 官 洪甯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