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54號原 告 孫景雲
周隆亨被 告 賴允彰
陳蓮珍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35號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等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法 官 林承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苡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