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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1064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064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訴訟代理人 陳奕璇律師

古鎮華律師被 告 王冠華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對被告周訓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周訓財業經本院發布通緝,應待其刑事案件部分到案審結後,再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許芳瑜法 官 楊世賢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郝彥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