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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1116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116號原 告 李文通被 告 馬肇昌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李文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對原告妨害自由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769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原告亦未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前開說明,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所為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併予駁回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邱于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林素霜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4-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