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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11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199號原 告 黃芷庭被 告 賴允彰

周○○(即周敬棠之承受訴訟人,真實姓名及住居

周○○(即周敬棠之承受訴訟人,真實姓名及住居

周○○(即周敬棠之承受訴訟人,真實姓名及住居兼 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邱○○(即周敬棠之承受訴訟人,真實姓名及住居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1年度金重訴字第35號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承學

法 官 趙耘寧法 官 林承歆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苡瑄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