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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1260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260號原 告 蔡予婧被 告 劉燕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7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燕玲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訴字第1373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上列被告因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本院判決如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乃瑄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裁判日期:2024-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