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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137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1377號原 告 楊雅雯被 告 劉貞秀上列被告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48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劉貞秀上開經起訴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以112年度訴字第1483號判決被告無罪,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姚念慈

法 官 賴政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馨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

裁判日期:2024-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