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89號原 告 洪金鐘訴訟代理人 李蕙萱律師被 告 劉建興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44號傷害致重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歐陽儀
法 官 蕭淳尹法 官 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珈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