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原 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陳世岳訴訟代理人 馮瀚廣被 告 吳得財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67號詐欺等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主張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本件請求係以被告三人以上共同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等行為,致其權利受到侵害,故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之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請求被告與另案被告詹淞江、王國俊連帶對其負財產上之損害賠償,惟被告業已死亡,經本院為不受理判決,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本件對被告之請求自應以判決駁回(其他被告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又本件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去依據,併予駁回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名阜
法 官 黃瑞成法 官 蔡宗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郅享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