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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342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原 告 高德生

劉香蘭劉文忠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憲同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羅偉倫

蔡月翔

施秉森

郭明鑑上列被告因112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訴之聲明及主張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訴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羅偉倫等4人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自更一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等4人無罪,揆諸首揭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馮昌偉

法 官 陳乃翊

法 官 林靖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許翠燕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1 日

裁判日期:202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