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附民字第485號原 告 陸冠庭訴訟代理人 朱玉茵被 告 陳偉傑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附帶民訴等案件(111年度訴字第109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對被告陳偉傑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096號刑事案件,原告主張詐欺部分,被告陳偉傑未據檢察官起訴,非本案該部分之被告,自非屬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是原告對被告陳偉傑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亦應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吳玟儒法 官 洪甯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胡嘉玲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