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88號原 告 朱安薈被 告 詹瑩馨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8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詹瑩馨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684號),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玥
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邱于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韶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