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840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840號原 告 王思潔被 告 蘇益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2年度訴字第5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蘇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40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法 官 郭子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裁判日期:202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