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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附民字第 98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982號原 告 陳語紳被 告 高立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2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同案被告洪于翔部分,已另行調解成立;同案被告蕭志勇部分,已由本院另為裁定;同案被告楊宥辰、陳江濱、曾國慶、謝宥宏、陳俊德等5人部分,已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同案被告李盈儒部分,另由本院審理中,而未受刑事判決,故原告對其等所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由本院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王鐵雄法 官 蘇宏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曉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裁判日期:2026-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