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筆錄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調字第49號聲請人 陳京利
相對人 尹鈞慧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13年審簡上字351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25日下午4 時9 分,在本院刑事第4 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如下:
一、出席人員:法 官 倪霈棻書記官 林鼎嵐通 譯 鍾毓慧
二、到場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陳京利相對人 尹鈞慧
三、兩造達成調解內容如下:
㈠、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下同) 壹拾壹萬元整,給付方法:自民國114 年2 月起,按月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伍仟元整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應給付違約金壹萬元。(前開款項逕匯入國泰世華銀行臺東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陳京利)
㈡、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㈢、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 陳京利相對人 尹鈞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二十一庭
書記官 林鼎嵐法 官 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志忠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