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72號原 告 藍奕勛被 告 蔡金如上列原告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527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吳旻靜法 官 王沛元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紹甄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