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4717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4717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劉耕合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00樓0○○○○○○○)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3006號),嗣經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本院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 文劉耕合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欄補充「被告劉耕合於本院民國113年12月27日準備程序時之自白」、「新北市新店區役男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劉耕合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二)爰審酌被告明知其為依法應辦理徵兵處理之役齡男子,竟怠於履行服兵役之義務,而對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致兵役業務專責機關無從辦理徵兵處理,危害徵兵制度之公平性及國家兵役之管理,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及被告犯後終知坦承犯行,尚見悔悟之意;兼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與犯罪所生危害,暨其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見本院訴字卷第3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林達提起公訴,檢察官楊淑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鄧鈞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靜君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緝字第3006號被 告 劉耕合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11

樓0○○○○○○○)居臺南市○區○○街○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耕合係役齡男子,新北市新店區公所於民國104年7月7日、105年6月27日及105年7月28日,分別以新北店役字第000000000號「104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新北店役字第1050658484號「105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新北店役字第1050758484號「105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通知劉耕合依指定日期前往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進行徵兵檢查,詎劉耕合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未於指定體檢日至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接受徵兵檢查。

二、案經新北巿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劉耕合之供述 被告因另案遭查緝而未於指定體檢日到場接受徵兵檢查之事實。 2 被告之兵籍表、兵籍資料查詢、105年6月27日及105年7月28日徵兵檢查通知書及收據聯、中華郵件掛號郵件回執及送達證書 被告未於指定體檢日到場接受徵兵檢查之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檢 察 官 林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江芳瑜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5-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