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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簡字第 4281 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簡字第4281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梁隆佑

住○○市○○區○○街0巷00號0樓(遷出國外)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6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梁隆佑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梁隆佑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妨害役男徵兵處理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以就學名義申請核准

出境後,滯留國外不歸,屆期仍未返國服役,經新北市政府新店區公所催告後,仍拒不於催告期限內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仍滯留國外未歸,非但破壞兵役制度之公平性,抑且妨害役政機關對於兵役事務之有效管理,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所為實有不該;兼衡證人即被告之父梁傳亮於偵訊時證稱:被告知道要服兵役,他也知道不當兵會觸犯刑法,但他說臺灣氣候他受不了等語(見偵查卷第55頁)之行為態度,並參被告博士畢業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見偵查卷第55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法益侵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王貞元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翌日起算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珈妤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6265號被 告 梁隆佑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巷00號3樓 (遷出國外)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隆佑於民國109年2月11日出國就學,迄今已逾出境就學最高年齡限制,應即返國服役,新北巿政府新店區公所(下稱新店區公所)於113年1月9日以新北店役字第1132321155號函催告其返國並依法接受徵兵處理,該函於同日以公示送達程序公告,並送達至其母梁賴蕙瑩戶籍地;經催告滿3個月後,新店區公所排定梁隆佑應於113年6月3日至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接受役男徵兵檢查,徵兵檢查通知書於113年5月2日以公示送達程序公告,並送達至其父母梁傳亮、梁賴蕙瑩戶籍地。梁隆佑明知其為役齡男子,應返國服役,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經催告仍不按上開通知書所指定之徵兵檢查時地到場接受徵兵檢查,滯留海外不願返國,迄今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案經新北巿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㈠證人梁傳亮之證述。

㈡被告梁隆佑之兵籍表。

㈢被告之入出境資訊查詢結果。

㈣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13年1月9日新北店役字第11323211551號

公告、113年1月9日新北店役字第1132321155號函及公示送達證書。

㈤113年5月2日新北店役字第1132339595號公告、113年役男徵兵檢查通知書及公示送達證書。

㈥衛生福利部臺北醫院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7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檢 察 官 王貞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方茹蓁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