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7號原 告 葉雲福
劉秀珍葉瑞翔葉修瑜共 同訴訟代理人 郭守鉦律師
董璽翎律師被 告 何克強
何智超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449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等對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丁亦慧
法 官 林禹彤法 官 許柏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弘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