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原 告 楊夢麟被 告 吳嘉敏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431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賴政豪法 官 王子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57號原 告 楊夢麟被 告 吳嘉敏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431號毀棄損壞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文昭
法 官 賴政豪法 官 王子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雅涵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