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81號原 告 陳楊宮月
陳一鋒陳鴻昌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在源律師被 告 任建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5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案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涂光慧
法 官 林皓堂
法 官 林志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亭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