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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他調字第 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他調字第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添丁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毒偵字第29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一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而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添丁前因脊髓骨髓炎合併下半身癱瘓至醫院就診,經醫師評估短期內無法回復,且經監所表示被告臥床無法到院,也無法坐輪椅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函及病歷、衛生福利部桃園醫院函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存卷為憑,經本院認被告已達因疾病不能到庭之程度,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12年6月1日裁定停止審判。然查,被告目前已離開護理之家自行在外居住,雖下半身仍癱瘓,但已可坐輪椅外出及自行就醫看診,有本院詢問社工之公務電話紀錄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回函附卷為憑,堪認被告目前並未因疾病達不能到庭之程度,是原停止審判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應繼續審判。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宋恩同法 官 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采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裁判日期:2026-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