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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原訴字第 65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65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簡偉佑具 保 人 張辰晨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2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辰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經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被告簡偉佑因涉犯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裁定執行羈押,嗣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裁定被告於提出新臺幣(下同)4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由具保人張辰晨於113年10月9日繳納前開保證金額後釋放,有本院113年10月9日北院英刑軒113偵聲388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附卷可按(本院113年偵聲字第388號卷第9、17至20頁)。

(二)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復查無在監在所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刑事報到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114年11月24日新北警中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4年11月26日嘉檢熙地114助942字第000000000號函附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114年11月19日嘉民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拘票、報告書,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及本院114年10月23日公務電話紀錄等均在卷可按(本院刑事卷㈡第45、47、157、191、193、20

1、277至299、423、491頁),另具保人張辰晨經本院合法傳喚,未於指定期日偕同被告到庭,有本院送達證書、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可憑(本院刑事卷㈡第53、55、197、199、425、427頁)。

(三)綜上,足認被告簡偉佑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暨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涵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裁判日期:2026-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