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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3 年原訴字第 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原訴字第62號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少杰指定辯護人 陳昱維義務辯護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826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緝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再開辯論,並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陳少杰因違反組織犯罪防治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辯論終結,定於114年2月20日宣判,惟嗣經檢察官於114年1月21日就被告犯行移送併辦,致本案生犯罪事實是否應予擴張之問題,而有再行調查、辯論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並指定準備程序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柏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裁判日期:2025-01-21